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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采掘業會計;會計
自2013年以來,我國煤炭、鋼鐵、石油、鐵礦石及其它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采企業虧損面達到了80%,整個礦產資源開采業產業利潤大幅下降,產能嚴重過剩。截至2016年10月,礦產資源采掘業的生產價格指數(PPI)已連續40多個月呈負增長,PPI下降比例占我國工業企業的78%左右,成為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行業。與此同時,國際礦產資源資本市場一體化態勢正在逐步形成,我國已有一批采掘企業集團正在或即將準備“走出去”。無論是國家層面的宏觀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還是發揮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其前提都是采掘業企業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雖然我國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一石油天然氣開采》(CAS27),對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會計核算進行了統一規范。但CAS27規范和協調的范圍只針對油氣行業,并不涉及煤炭及有色金屬等固體礦產資源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當前國內由于各類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業會計主體核算沒有統一的規范,同業不同公司間會計信息橫向不可比,嚴重影響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可持續發展。國際上,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與趨同就更無從談起,嚴重影響我國采礦企業集團在國際資本市場的融資效率。可見完善和規范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準則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1.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準則制定的必要性
1.1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經營較其他行業具有特殊性
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主要產品是自然資源中的礦石,屬于耗竭性不可再生資源,可持續開采性不強。其次,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經濟效益受礦藏地理位置、礦藏品位、開采難度等非經濟因素影響較大。隨著開采深度的加深,作業流程不斷增多,生產成本相應增加,而產量卻呈下降趨勢,經濟效益呈遞減趨勢。再者,與普通工業企業相比,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在開采過程中很可能對自然環境產生較大的破壞,如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為此采掘企業要產生更多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支出。正因為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長投資回收期等鮮明特點,致使該行業的會計核算從內容到模式都不能等同于其他行業。
1.2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處理具有特殊性
1.2.1礦產儲量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具有特殊性
一般情況下工業企業擁有與控制的資產,主要是通過外購或自建取得,資產價值的構成明確且可驗證。但采掘企業最主要的資產是礦產儲量,發現儲量是其最主要的經濟活動,可礦產儲量價值的構成與發現該儲量的支出間并不存在配比關系,儲量資產的價值計量模式及減值確認等問題目前仍是當今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其次,工業企業可按年限、工作量等方式進行資產折舊獲得價值補償,而儲量資產價值的遞耗與地下儲量密切相關。當儲量價值與礦藏數量的計量仍處于探索階段的時候,儲量資產的價值補償也就有必要進入更深的研究。
1.2.2承擔社會責任的特殊性
礦產資源開采屬于地下作業,風險很大,所以采掘企業在生產階段需要提取多項風險儲備資金,如安全儲備資金、環境儲備資金等。儲備資金的提取標準、方式、方法和會計處理等問題目前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尚存在較大爭議。其次,當礦產資源開采完礦區被放棄時,井及相關設施的報廢也不能直接按普通固定資產清理處理,需要涉及礦區生態環境修復的環境會計問題。
1.2.3計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供決策的會計信息”毋庸置疑這是采掘企業的會計目標,但因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較普通企業承擔著更為重要的安全責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因此,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還應增加反映大量的以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為主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1.2.4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較之油氣開采具有特殊性
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石油天然氣開采》(CAS27)對我國石油天然氣開采行業的會計核算進行了統一規范。但CAS27規范和協調的范圍只針對油氣行業,并不涉及煤炭、鐵、銅等固體礦產資源的開采。盡管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明確指出油氣以外的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參照油氣準則進行核算與披露,但固體礦在資產特征、開采方法、生態環境維護及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與石油天然氣開采有著較大區別,故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會計核算與披露較之油氣行業具有特殊性,完全按照CAS27執行并不合理。
2.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核算現狀
2.1缺乏全面系統的指導
目前,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業一般經濟業務的日常核算與其他企業相同的部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執行;采掘企業的特殊業務,則根據計劃經濟時代相應主管部門的《規定》或《辦法》來處理。原有《辦法》沒有規范的業務,如安全成本、礦業權成本、探礦權使用費等則參照財政部出臺的單獨規定。這些各自獨立的準則、規定、辦法由于過于零散,口徑不一,增加了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實務的執行難度,最終導致行業間會計信息不可比。
2.2會計核算體系不健全
2.2.1會計科目設置不完整。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與其他行業相比需要承擔更多的安全風險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在會計核算上理應體現出風險儲備資金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的專項核算。但當前我國很多采礦企業并未設立風險儲備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會計科目,使得會計核算對象不全面,安全風險及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缺少會計核算基礎。
2.2.2會計核算方法不統一。由于缺乏統一的會計核算標準,在一些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特殊業務的處理上,不同企業間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較大差異。如對棄置費的核算,有的企業采用攤銷的方式,有的采用預提方式,有的則直接采用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的方式。不一樣的會計核算方式將對企業的經營成果產生不同的影響,直接導致企業間會計信息不可比。
2.3計量模式亟待突破
當前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普遍采用歷史成本法計量礦產儲量價值,可礦產儲量的歷史發現成本與所發現的礦產儲量價值之間幾乎不存在相關性。故在歷史成本計量法下提供的采掘企業會計信息有可能既不相關又不可靠,進而達不到財務報告的目的。所以說這種傳統的會計計量模式在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資產計量中有待進一步完善。
2.4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
當前的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業財務報告對企業經營風險和非經營性信息披露較少,即便有所涉及也以籠統概括為主,信息可用性差,如在儲量價值的披露中并不涉及儲量分布、為探尋儲量所產生的支出、儲量變化等信息。其次在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特有的自然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信息基本不予披露。
2.5與國際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核算存在較大差異
我國礦產資源會計研究起步較晚,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理論與實務與國際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還有較大差距,導致國際同業間會計信息不可比。如2009年,我國在香港上市的兩家煤炭公司按國內現有會計準則算出的利潤比按國際會計核算辦法算出的利潤要小很多,產生這種差異是因為兩次計算依據的會計準則間存在差異。按我國核算辦法,煤炭企業的股票定價不僅要比國外同類企業低而且還要在國際市場中折價發行,嚴重制約我國煤炭企業的國際市場拓展。
3.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準則制定中的幾點建議
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經營分為上游和下游活動兩部分,其中下游活動屬于加工業,與其他行業沒有明顯區別,本文不做研究。而上游活動的生產特征則跟普通行業有著很大差異,跟同屬采掘業的油氣開采也有較大區別,本文將從如下方面提出建議:
3.1界定采掘業專有概念
由于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業的會計核算內容與其他行業有著較大的差異,為了增加財務報告的可理解性,會計準則制定時需要明確界定以下一些行業專有概念:明確勘探、開發和生產三個階段分別從哪開始到哪結束;礦業權、勘探、評價、開發及開采的含義。
3.2完善會計核算體系
3.2.1增設會計科目
首先,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會計核算科目體系要能體現出該行業的社會責任。對采掘企業應承擔的安全風險和環境修復支出應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明確核算內容,將其納入采礦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其次,會計科目設置要遵循兼容并重原則。如設置‘‘礦產資源”科目代替現有的“油氣資產”科目用于核算包含油氣資產在內的礦產資源資產,再在“礦產資源”總分類科目的基礎上增設二、三級科目,實現對礦產資源的分類核算。最后,補充一些具有行業特色的會計科目,如增加礦業權取得應計入的會計科目;礦業權減值、勘探資產減值、開發資產減值的人賬科目等。
3.2.2明確規范會計核算
對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中的礦區權益、勘探、開發、開采、棄置、資產折耗等環節的核算、折耗、減值等內容提供操作性更強的指引和規范。
3.3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礦產儲量是采掘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礦產資源的儲量價值與其勘探耗費無關,將礦產探明儲量認為是“企業自制的存貨”并不合適,因為采掘企業支付的并不是制造成本而是發現成本。這種礦產儲量發現成本與儲量價值相脫離的現象,使得礦產儲量的公允價值c其賬面價值的巨大差異給采掘企業財務報告的質量帶來了較大的不利影響。目前,我國CAS27已對油氣資產儲量和減值在報表附注中提出了現值披露的要求,CAS8也明確了公允價值的應用。在礦產資源資本市場逐步完善的同時,公允價值的應用環境也日漸成熟,采用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相結合的復式計量模式將在礦產儲量資產的計量中被逐步采用。為此,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公允價值在我國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會計計量中的具體應用,提高會計信息報告質量。
3.4正確區分支出的資本化與費用化
重點規范礦業權取得成本、勘探成本、開發成本、棄置成本中哪些支出應該資本化,哪些支出應該費用化,以及進行資本化和費用化的賬務處理方式和途徑。其次,對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企業上游活動中產生的各項管理支出和使用的設備與儀器折舊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資本化將形成哪些資產,日后該如何計提折舊等問題也需要明確規范。
3.5完善會計信息披露
規范礦區權益資產、勘查與評價資產、開發資產等一些特殊項目在財務報告中的列示方式和披露途徑;礦產儲量價值信息、數量變動及原因,安全投入及成效、環境投入及成效等信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方式。尤其是要加強采掘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考慮在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財務報表中增設社會責任項目,并在附注里闡明該項目的確認與計量方式,以提高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財務信息報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6充分考慮油氣業和非油氣礦產資源開采的差異
關鍵詞:礦產;礦業權;浮動抵押;登記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1)04-0020-06
從礦業擔保財產的實際來看,普遍認為抵押應當成為擔保的主要方式。但是,以什么充當礦業抵押物品并相應設立抵押權,還缺乏構建現代礦業制度的創新性研究。筆者認為,虛無的礦業權根本不應該用來抵押,現代礦業制度要求礦山行業實行浮動抵押擔保。
一、礦業權無法成為抵押物品
有學者認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品是礦業發展的必然趨勢。[1]而且,部門規章和一些省市的規定也以礦業權作抵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55條明確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在依照有關法律的條件下,礦業權人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然而,唯獨中國存在的所謂“礦業權”,不可能、也無法成為抵押物。
(一)礦業權的虛無性
誰主觀希望“礦業權”是什么,他就可以根據需要而從礦業權中發現什么,然后將其發現用來為自己的理論服務。尤其是在礦業權的定義方面,礦業權是靜態民事物權,是行政特許授權和動態行為活動權的集合,是被神化了的權利體。
1. 礦業權是明確歸屬的民事物權。有人將礦業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動路線比照認為,礦業權的財產權來源于國有礦產資源的出讓而設立的一種國有礦產資源使用權。[2]礦業權的財產權屬性,主要是其中包含了礦產資源。國有礦產資源是典型的物權,因而認定物權是礦業權的基本屬性。還有一部分學者將礦業權直接視為一種財產,認為“礦業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礦山企業應將其作為資產類來核算”。[3]礦業權是礦山企業的資產,既是指礦山企業所支配的礦產資源的不動產物,也是指不動產物上的權利。因此,有學者將礦業權定性為“商品”,“礦業權既然是一種商品,那么它就和一般商品一樣存在著流轉的市場”。[4]這樣看來,礦業權是與其他民事財產權地位平等的普通物權。問題是,以礦產資源的物權來替代整體性礦業權,并強調礦業權就是礦產資源使用權,那么,對于從其他角度研究礦業權的另一部分人來說,必然與之發生沖突。
2. 礦業權是行政特許授權。行政特別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政審批行為,具有強制性、服從性和單向性的特點,行政許可糾紛可依行政處置或行政裁決做出結論。行政特別許可的涵義,可用來與民事物權進行對比。應當說,行政許可與物權沒有直接關系,行政許可的對象不是物權,是物權就不需要行政許可,這是從兩者對比中得出的結論。
礦業權是經過行政許可設立的。在學術界,有學者指出:“礦業權的取得及處分需要行政許可,且有法定期限?!盵5]非經行政許可不得產生礦業權,也不得處分礦業權。因而強調“礦業權的設立離不開行政許可?!盵6] 這種強調,就是不認可礦業權的財產權屬性。在制度規定方面,可將礦業權視為行政許可的對象,《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礦業權批準申請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批準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授予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的行為。”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是登記管理的行政許可主體,行政機關批準申請后予以行政登記,并發給礦業權許可證件。主體、程序以及“批準”的行為性質等均符合行政許可內涵的一般特性。
通過行政許可設立的礦業權主體與財產性物權主體不同,礦業權主體屬于行政相對人,其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調換的特點。學者認為礦業行政機關“具有與礦業權人之間縱向的、不平等的管理關系”。[7]其行政管理關系主要表現在礦業權資質認定、取得、審批、登記等各環節,礦業權主體有嚴格的資質限制?!爸黧w資格的特定性是指礦業權人要符合國家法律的嚴格規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礦業權,成為礦業權人的?!盵8]礦業權主體“應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基于礦業權法律關系的特殊性,礦業權主體在享有權利的過程中并不完全遵循民法上主體地位的平等性?!盵9]
3. 礦業權是礦山企業的系列行為權。礦業權中的礦業,即礦山產業,是指勘查、勘探、開采、挑選冶煉礦產以及處分礦產品的同類企業行為活動,還應包括礦業用地、礦業用工、礦業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行為活動。所以,礦業權就是礦山產業的系列行為權利?!暗V業權的定義是這樣的,礦業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的權利。”[10]主體對特定財產歸屬效力的權利與該主體從事特定活動的系列行為權利,前者是主體的內在性排他性支配權,后者是主體的外在性動態行為權利。礦業權屬于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學者指出,“礦業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經營權”。[11]也有學者以礦業權的行為權利為主照顧了公權力行政許可的層面:“礦業權是指參與礦業活動的各類主體依法取得的,在一定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等一系列活動的許可及授權?!盵12]這是從礦業行為的來源方向說明。
礦業權是系列行為權利的集合,“礦業權應包含探礦權和采礦權,還應包含礦業企業的經營權,地質勘查成果占有權、礦產發現權和地質調查權等。”[13]礦業活動的種類很多,因而相應權利的集合形成一組“權利束”,而不可能是單一的權利體。“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結合而成的?!盵14]
(二)虛無的礦業權不能作為抵押物
系列礦業權理論,概括起來就是由礦產歸屬權、開發特許授權與企業行為權三個不同階段的權利所展示的三個不同質的層面。不同主張的學者站在各自所對向的一個面進行分析,然后以自已所看到的這個面為主而對整體下一個結論:這就是礦業權。如果,三個不同的個人或群體分別站在三個面同時給礦業權定義,則礦業權就被神化了。神化的實質是虛化,是根本不存在的物品,無法用來抵押。
1. 礦業權客體的不確定性。作為抵押品,要有明確的歸屬權,而且歸屬物或權利的邊界應當清晰。至少在抵押權實現時能夠特定化,而不能是種類物甚至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物品特定化是交易時交換價值實現的前提。礦業權,是物、權利、權力和行為的綜合體,而且是虛擬的,沒有辦法將虛無的礦業權拿到市場上去交易,不能交易的抵押品無法實現抵押權。
2. 礦業權缺乏價值。抵押物品在抵押權設立時或抵押權實現時必須具有以價格標示的價值,但是礦業權不存在必然的價值。一是缺乏可預期價值。通常認為,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其中的探礦權只能是一種在勘探結束后的可能價值,一旦在地底下沒有發現礦藏,則不能形成有價值的勘探資料。所以,一些省市明確規定探礦權不能進行抵押,債權人也不認可探礦權的抵押方式。二是缺乏有價格的價值。礦業權究竟是什么,誰都說不定,因而無法用價格去體現,比如其中的行政許可授權、開發行為權等不能用價格去標示。
3. 礦業權受公權力的直接管制。礦業權像一個立體性的“三棱錐”,其礦產資源物權與市場進入許可授權均要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資源性資產、投入性資產等隱含在礦業權許可之中。那么,一旦行政機關將行政許可撤回或吊銷時,礦業權相應終止,則隱含在行政許可中的財產權也相應喪失。這就相當于行政機關吊銷某人的汽車駕駛證時將汽車所有權也沒收了。雖然,吊銷汽車駕駛證時連帶沒收汽車所有權的處置方式是不可能存在的現象,但礦業權的行政處置又確實是這樣的。在礦產資源整合運動中,被整合的礦山企業因整合退出市場時,一切財產都只能留在市場里而讓整合礦井控制使用?!耙蛔C式”的礦業許可證是礦業權抵押的最大風險。所以學者總結,由于礦業權存續期間具有行政特性,一旦礦山因為違反法律或出現安全事故則必然要受到行政處罰,一旦“礦業權被吊銷意味著喪失了礦業權,作為抵押物的礦業權已經滅失”,[15]導致所設定的抵押權落空。
4. 礦業權交易受到嚴格限制。《物權法》規定,抵押的財產必須有權自由處分。抵押標的物在抵押權實現時不能按照約定自由處分,則是抵押權實現的重要障礙甚至使抵押權落空。而礦業權是不能自由轉讓的,必須符合轉讓和受讓條件并經過行政批準后才能轉讓。這是由礦業權行政許可特性決定的,因為礦業財產權與礦業行政特許權不是并列分開而是捆綁成一個整體,那么,要交易礦業權就等于在交易行政特許權。而行政特許權一般不允許轉讓,也因安全健康、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效率等因素而不能轉讓,所以學者認為,“轉讓礦業權事關國家安全和百姓利益,須經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審批”。[16]其實,經職能部門審查批準,讓符合資質條件的主體進入礦業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不是一種轉讓,只能是一個市場主體的退出而讓另一個新的主體進入的替代關系。這說明,要經過行政審批的對象是主體的市場進入,而轉讓對象是私人的財產。但是,由于礦業權的復合性,所以轉讓私人財產時也必須經過批準,如果一旦不能獲得批準則抵押權無法實現。
二、礦山行業應實行浮動抵押制度
礦業抵押的重點在采礦行業,采礦企業將全部或部分資產進行動產浮動抵押,符合抵押雙方的利益。創新礦業浮動抵押取代礦業權抵押,是走出礦業權抵押困境的合理出路。但是,礦業而且主要是采礦企業抵押的財產范圍需要從理論上進行系統的甄別和界定。
(一)浮動抵押制度創新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181條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這條規定是從英國等西方法律中移植過來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與我國傳統的“固定抵押”制度并列設置。
浮動抵押與固定抵押并列,可以發現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其一,抵押權設立時的財產是不確定的。設立抵押權時,將動產整體進行抵押,抵押的財產數量不能固定化,不能用貨幣準確地予以計算,尤其是浮動財產中“將有”的財產,還只是一種可能和期望。其二,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經營而自由處分抵押財產并無需抵押權人的同意。法律規定,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其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財產才能固定化。這說明抵押權設立時的財產和抵押權實現時的財產是不同的。其四,抵押財產限定為動產。我國法律規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進行抵押,均為動產。其五,抵押登記自由。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礦業浮動抵押財產的界定
礦山行業在法定的四種抵押財產中,生產設備包括抵押時就有的和抵押后添設的兩部分,半成品和產品屬于抵押設立后才能有的財產,這些都容易認定而不存在爭議,關鍵是原材料的范圍。原材料是抵押時就已經存在的,而且是占著主要份額的財產。礦產資源是開采的對象,應當是礦山企業的原材料。而且,因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原材料了,如果不列入原材料則浮動抵押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由于受傳統的礦產資源不動產性理論所制約,要認定礦產資源的原材料屬性,還要進行理論方面的決裂。
1. 礦產的動產性。在我國,礦產資源與土地并列存在而不是作為土地的一部分,主要是礦產資源與土地的性質和功能完全不同。獨立存在的“礦產資源”是一個整體概念,具有抽象性和不可實際支配性??腕w的抽象性與國家主體的唯一性相匹配,除了國家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主體以外,其他任何組織都不可能成為所有權者。因為礦產資源是由各類不同品種組成的、已知和未知的、固體和流體的、現在可以開發和將來才能開發的所有種類物的集合。這種集合物散布在全國各地,作為整體則無法移動,應屬于不動產物。但是,從礦產資源中分離出特定的、可實際支配的、能夠用貨幣計算的特定塊段資源,就是獨立存在的礦產資源資產,簡稱“礦產”?!暗V產”獨立于“礦產資源”,與礦產資源有明確的界限分割,除了形態的區別以外還存在性質的不同。國有礦產通過市場出讓以后,由個人、企業或組織等受讓而設立可排他性支配的“礦產權”。這里,出讓的是礦產而不是礦產資源,而礦產資源不能也不允許出讓,只能永久歸屬于國家所有。那么,采礦企業在特定范圍開采的對象是礦產而不是礦產資源。整體的礦產資源無法開采,不能出讓也不存在轉讓,而通過出讓所設立的排他性礦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地位平等,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不需要行政機關批準。在此,礦產權的獨立性、排他性、私人性以及可轉讓性,是設立礦業抵押權的前提條件。傳統理論因為沒有將礦產權從礦產資源所有權中獨立出來,只能共同使用國有礦產資源所有權,因而礦產資源的不動產性和不可轉讓性必定成為礦業浮動抵押的主要障礙。
已獨立的、特定的礦產,符合動產的一般特性?,F代動產理論的標準是兩個:可移動和即時耗竭。(1)可移動性。用來開采的礦產,在開采前包裹在地腹中,其價值是確定的,經過開采從地腹移至地表,礦產的價值沒有任何改變。到地表的礦產轉化成礦產品,礦產品價值是礦產的價值與開采時物化在礦產的價值之和。從礦產到礦產品的轉換,礦產沒有因為移動而損失價值和改變性質。(2)即時耗竭。不動產的特點是長期利用時仍能夠保持其基本的形態和功能。而動產進入勞動過程會迅速轉化成產品。礦產一經開采后自身就消失了,礦產品作為勞動過程的結果取代了礦產。礦產符合動產理論的兩個標準,因此,《法國礦業法》第25條就規定被開采物為動產,礦山建筑物、井巷、坑道為不動產。對于礦產的動產性認定,是礦產作為動產浮動抵押財產的前提。因為法律限定了浮動抵押財產為動產,不動產不列入浮動抵押財產范圍。
2. 礦產的原材料性。勞動者用勞動資料作用于勞動象是勞動過程的簡單要素。被開采的礦產屬于勞動對象,這就是礦產與土地的重要區別。土地只能為人們提供勞動的場所,屬于勞動資料而不是勞動對象。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一切原料都是勞動對象,但并非任何勞動對象都是原料,必須是勞動濾過的勞動對象才稱為原料。馬克思特別指出:“在采掘工業中,勞動對象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采礦業、狩獵業、捕魚業等等中的情況就是這樣;除采掘工業以外,一切產業部門所處的對象都是原料,即已被勞動濾過的勞動對象,本身已經是勞動產品”。[17](P206)馬克思將采礦業、狩獵業等視為未被勞動濾過的勞動對象,是受兩個因素的制約。(1)未將勘探與開采分開,因而沒有看到開采對象是經過勘探、開發設計等勞動濾過的事實。礦產未經這些勞動濾過則無法進行開采。(2)未經勞動濾過的天然物沒有價值,則不能成為原料。現代價值理論認為,礦產、土地、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價值的客觀性。這些自然資源不但有價值,而且珍貴。因而,被開采的礦產既被勞動濾過又是有價值的勞動對象,應當歸于原料。
礦產有足夠的理由以原材料身份歸屬于浮動抵押財產的范圍,而且,也必須這樣歸類,否則礦山行業缺乏可抵押的財產。礦產是礦山企業的主要財產,如果礦產不能歸屬于原材料而以浮動抵押方式擔保,那么更不可能以固定抵押方式進入擔保。因為固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時是特定的,抵押后非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分。然而,礦產埋在地下,其品位、儲量等并不完全確定;尤其是礦產在開采過程中被不斷地開采為礦產品并銷售到市場上,這是對礦產進行連續的處分。礦山企業只有連續不斷地、積極地處分礦產才有條件償還到期債務,這是礦山行業獨有的特點。如果不能處分礦產或每處分礦產都要經抵押權人同意,則抵押就沒有意義了。因此,礦產必須歸于動產抵押才能構建礦業抵押制度。
(三)礦業浮動抵押制度利于抵押雙方
對于抵押人這一方,浮動抵押契合了礦山行業的特性。礦山的開采,投資大、投資周期長、投資收益慢。礦山行業用現有的礦產和將有的礦產品作為抵押,即使投資見效時間長,也可以得到與之相應的長期貸款;礦產與礦產品同時抵押,相當于重復抵押,相應地擴大了礦山企業的抵押財產范圍。同時,抵押人可以因正常經營而處分抵押財產,這就使得開采時不斷地消耗主要的抵押物成為合理合法的行為。礦山企業利用抵押財產的使用價值進行正常經營而獲得利潤,又利用抵押財產的交換價值獲得長期的貸款,還能因正常經營而自由處分抵押財產,這些都是礦山企業抵押的優勢。
而且,浮動抵押避免了債權人的風險。礦山企業將所有動產整體打包進行抵押,抵押人所增加的動產都列入抵押范圍,有利于抵押權的實現。礦產開采成礦產品以后仍然是抵押物,這就不要擔憂礦產耗竭的風險。也沒有必要擔憂因礦山安全和礦山違法被吊銷許可證而導致抵押物的滅失,因為礦產權設立使礦產權從行政許可中獨立出來了,則行政處置不應及于物權,只能決定礦山企業的行為,也就是說,吊銷駕駛執照而不得收繳機動車輛了。
三、礦業浮動抵押制度的設置
在礦山行業,因為礦產作為原料進入浮動抵押而與礦山企業長期存在,而且特定礦產的減少就是礦產品的增加,將礦產與礦產品同時作為抵押財產,為抵押權人減少了風險。礦業浮動抵押的長期性、安全性,是礦業浮動抵押市場發達和興盛的基本理由。但是,《物權法》創設動產浮動抵押制度以來還很少付諸實施,而在礦山行業更加冷清。這除了理論研究不夠以外,主要是還沒有合理地構建礦業浮動抵押的系列制度,因而對于各方的利益缺乏可預期的保障。
(一)礦業浮動抵押設立的登記
目前學者認為,《物權法》第181條規定以企業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標的物范圍過窄,“浮動抵押財產的范圍不應當受到限制,應包括抵押人動產、不動產在內的全部財產”。[18]企業全部財產包括了動產和不動產,而多數國家都是將浮動抵押財產限定為動產,不動產不能進入浮動抵押財產范圍。因為浮動抵押的登記屬于“對抗主義”,抵押合同生效則抵押生效,可以不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其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不動產抵押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不經登記不具抵押效力;不動產物權施行統一登記原則,統一機關和統一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具有不動產登記職能。當然,抵押雙方根據需要可以將企業財產全部抵押,但要分別抵押,即多種擔保方式同時使用?!翱蓪⒏拥盅号c非動產固定抵押并用,這樣可在固定抵押基礎上用浮動抵押來增加債務人的信用。經營實踐中,債權人往往會對抵押財產在評估后再制定相應的折扣來確定可發生的債權額度,如與浮動抵押并用,則可相應提高債權的額度”。[19]礦山企業的礦區建筑、土地使用權和巷道等不動產按固定抵押方式擔保;將企業的礦產、礦產品及生產設備等動產按浮動抵押方式擔保,分別適用不同登記方式的抵押制度。
但是在目前制度下,如果礦產作為礦業動產浮動抵押中的主要原材料,與其他動產一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還存在一種需要理順的關系。因為目前制度安排并沒有將礦產從礦產資源中獨立出來并作為排他性的開采對象,而是每個企業都在整體的礦產資源上進行蠶食性的開采;對國有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屬用益物權而按不動產登記制度適用統一登記,這就使得礦產權設立和抵押權設立這兩者進行登記的效力與機關不一致而存在沖突。若使礦產權設立也按動產進行登記,其阻力和障礙還很大,制度的應然性要等人們認識到礦產從礦產資源中獨立出來的必要性時,才能排除制度障礙。在礦產權的不動產設立向動產設立的過渡時期里,礦產權不動產設立的公示效力與抵押權動產設立的公示效力沒有沖突,不會造成不良后果。因為兩種不同公示形式的目標是一致的,效果也相同,不會導致標的物的轉讓而損害抵押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捆綁礦產銷售貨款賬戶的質押
礦山前期投資時間長又見效慢,但收益是長期的、穩定的。主要收益是礦產品出售的貨款收回,貨款是抵押權實現的主要途徑。對于礦產品的銷售,抵押雙方約定從第一批礦產品銷售后的一定時期里開始將銷售貨款連續不斷地、固定式地償還債務,以使抵押權人的債權實現。這種債務清償是連續的和分階段的,也就是說,浮動抵押擔保動態性,不僅是在抵押權設立時存在抵押物的不確定性和可變性,而且在抵押權實現時也同樣是浮動性的,即抵押物處分和抵押期間的動態性。因為在約定的抵押權實現時,有多少礦產品以及礦產品價格等很難確定,要等銷售貨款收回賬戶才能確定;礦產品是連續不斷產出和分批次處分的,那么抵押權實現也是分階段和不固定的。因此,浮動抵押制度更應重視抵押權實現時的浮動性。所以,學者認為浮動抵押的不確定性在抵押權實現時即能特定,[20]忽視了某些行業在抵押權實現時的浮動性特點。
抵押物按批次處分以及抵押權實現分階段的浮動性,要求抵押人將收回賬款的賬戶轉移給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按約定代為負責礦產品貨款收回入賬,以此監管礦山企業的賬戶。因此,抵押權實現時的浮動性決定了浮動抵押與賬戶質押綁定的必要性。根據約定,將礦產品應收款通過質押賬戶轉入抵押權人,不僅是必須的也是應當的。因為礦產品銷售款就是抵押人的貸款投入,當投入的資本轉化為貨款后,理所當然地首先歸還給抵押權人。賬戶質押有利于抵押權的合理實現,也利于抵押人的企業管理。抵押權人憑著金融、會計管理的專業特長,為礦山企業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務及授信業務支持,提供包括各類貸款業務、票據承兌和貼現、現金管理、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的服務,還包括資金的綜合管理和服務設計等。由抵押權人提供的支持和服務有利于礦山企業貸款資金有效利用,能實現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結合,因此,抵押關系雙方發展成為企業的橫向聯合,更多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礦業浮動抵押的合同
抵押,法律規定必須簽訂抵押合同。固定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動產物的抵押,這種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權并沒有因此設立,只有依法進行抵押登記后抵押才生效;抵押物是固定的,抵押合同可以簡單認可即為雙方合意,有時在主合同上簽字即有效。而浮動抵押合同涉及到動產的浮動性,這就決定了抵押合同的重要性:抵押合同生效時則抵押權設立和受法律保護,抵押登記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約定是抵押權實現、抵押效力、抵押責任承擔等各方面的主要依據;浮動抵押合同屬物權合同,一方面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但另一方面又是獨立于主合同的優位權合同,即物權優位于債權。浮動抵押合同的特點是礦業浮動抵押制度合理設置的方向。
礦業浮動抵押合同是不需要批準而別于礦山企業轉讓合同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由雙方在法定范圍內平等協商。協商的必要性和廣泛性是抵押雙方權利得以保護的前提條件。重要的是礦產品處分的貨款收回方式以及由此決定的貸款期限,應有預見性地在合同中予以較詳細的約定。其次是浮動抵押財產的范圍,是礦山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還是全部,如果是一部分財產,就應當以財產清單方式對現有的和將有的財產予以約定。最后是合同中必須約定浮動抵押的登記,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礦產作為現有的基本抵押財產必須登記,不能由雙方自由選擇。
(四)礦業浮動抵押的效力
礦業浮動抵押合同生效的同時抵押權生效,但抵押權實現時與同類其他債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問題需要相應的制度安排??筛鶕拥盅旱奶攸c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等確定礦業浮動抵押的優先效力排序。一方面是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抵押人因浮動抵押而具有自由處分權,則礦山企業難免以同一財產設立多個抵押,這個優先排序是登記公示的抵押權優于沒有登記的,先登記公示的優于后登記的。另一方面是浮動抵押與非設抵押之間的優先效力。一般是已設立浮動抵押的債權優于未設立抵押的債權,無論是否登記都是這樣。但是,在礦山企業竭業、中止和整體轉讓時,企業勞工工資福利、企業責任的賠償金、國家的法定債權等應優于浮動抵押權的實現,這是多數國家的做法。比如,礦山企業里礦難者家屬的賠償金是礦難者用生命“擔?!睋Q來的,理當優先受償;國家按規定征收的稅,是社會公眾的利益,這是不需要擔保的法定優先效力;礦山企業的工資福利是工人的基本人權表現,應優先保障。除此之外,應當讓礦業浮動抵押權人以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五)礦業浮動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以礦產品連續出售的貨款分段實現抵押權,是抵押雙方協議式的普通實現方式。除了協議以外,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申請法院實現抵押權是協議之外的強制方式,但是這種方式對礦山企業并不通用。礦山企業拍賣抵押財產后的受讓人如果不是從事礦業開發的,還需獲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市場準入許可,而只有那些具有相應資質的受讓人才能獲得市場準入許可,這就意味著受讓人在不能獲得許可進入時會導致受讓財產的閑置和浪費。因此,這將導致法院拍賣、變賣礦業浮動抵押財產的方式受阻。根據德國的經驗,可以設立整體代管制度。由抵押權人整體接管抵押財產,再由具有礦山企業資質的法人或有法定資質和有誠信的中介組織代管抵押財產,然后或是注入資金重新激活抵押人而讓其繼續開發,或是到市場上尋求新的合作者和受讓人。這個過程中,可以實現抵押權而結束抵押關系,也可以遞延抵押期而設立新的抵押關系。以原浮動抵押財產設立新的抵押關系既能保障抵押權的安全又增加了社會的經濟效益,還減少了交易成本,是值得設置的抵押制度。
四、結語
一些傳統的觀念左右著制度的創新,致使整個礦業制度落后于其他制度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從而制約了礦業擔保市場的有效建立。以礦產為主要原材料和主要擔保財產設置礦業浮動抵押制度,應當是一條很好的出路。這就必須突破傳統的長期禁錮人們觀念的礦業權體制,并讓礦產獨立于礦產資源。礦產獨立,不僅是礦業浮動抵押設立的前提,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浪費的必由之路。但是,要做到這一點還存在很大的慣性阻力。因此需要理論的勇士和開拓者,需要更多的人進行創新性思維。同時也應有信心,相信通過努力一定能達到礦業制度創新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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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liminary 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 in Mining Industry
Kang Jitian
一、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獨立礦山企業(含油氣企業),須持有合法有效采礦許可證。
二、申報條件
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礦。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合法經營,證照齊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認真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等,對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已經進行了有償處置;五年內未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未發生嚴重違法事件。
(二)規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生態重建、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礦石管理科學、規范。
(三)綜合利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完成了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設計)指標,“三率”指標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綜合利用水平達到國內同類礦山領先水平。
(四)技術創新。重視科學進步,積極開展科技創新,礦山企業每年用于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不低于礦山企業總產值的1%,生產技術居國內同類礦石先進水平,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國土資發〔2010〕146號)的有關要求。
(五)節能減排。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節能降耗、“三廢”排放等達國家規定標準,采用無廢或少廢工藝,礦山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0%以上或實現零排放,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同類礦山先進水平。
(六)環境保護。認真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編制了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水平明顯高于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本區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地質災害,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區域面積的80%以上。
(七)土地復墾。認真開展土地復墾工作,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實現“邊生產、邊建設、邊復墾”。
(八)社區和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企業形象,能夠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社區關系和諧。
(九)企業文化。擁有符合企業特點的企業文化,企業職工文明建設和技術培訓體系健全。
三、申報材料
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書;
(二)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圖冊。
四、申報程序
(一)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申報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地方礦山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歸口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向歸口企業提出申請;各行業協會可按照申報條件組織本行業企業的推薦工作。
(二)地方礦山企業的申報材料,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礦業聯合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時進行必要的現場核查,并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將申報材料統一匯總報送國土資源部。
歸口中央企業管理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需經礦山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并由歸口企業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土資源部。
行業協會推薦的礦山企業申報材料,需經礦山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并由行業協會審核匯總后報送國土資源部。
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礦產資源在工業生產與科學研究中扮演著重要的作用,但受當前過度開發與不合理利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高質量可用礦產資源正呈現出了逐漸減少的趨勢。如何有效進行地質找礦工作,對礦產資源進行高效的綜合利用是擺在每個礦山行業工作者們面前的重要問題。本文研究了我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地質找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策略,具有一定借鑒價值。
關鍵詞: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地質找礦
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地質找礦中存在的問題
1.1地質找礦難度大
礦產資源經過多年的開采與利用,相對易于獲得的部分礦藏都已開發完畢,地質找礦工作開始由淺層地表向深層地下或海域方向拓展,這使得找礦工作在技術與開采利用等環節面臨著更大難度的挑戰。在傳統礦產資源豐富地區找到大型礦產的概率不斷降低,礦產資源品值差強人意,找礦工作成本投入風險逐漸上升。幾率越來越小,地質找礦的前期投入風險也越來越大。
1.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低
經過長期的運作與發展,我國礦山行業在資源開發技術與管理制度構建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仍然存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低的系列問題,制約著區域經濟的全面發展。這一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礦產資源開發集約化水平低。在我國部分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分布著大量的小礦山,在開采技術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水平較低,不能實現高效開采與安全開采,集約化水平低下制約著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的提升。
(2)資源回收率低。受開采技術水平的限制,我國礦產資源過程中對于部分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礦產利用不足,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資源浪費問題。
(3)開發方式粗放。我國目前礦產資源開發方式仍然較為粗放,這種開發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環境的污染,生態的破壞。大量的廢水、廢氣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
1.3行業不規范
伴隨著礦產資源開發行業的興旺發展,行業內部出現了秩序混亂等問題。一些違法的小礦山,不僅環境污染嚴重而且存在大量安全隱患,需要關閉和整頓。雖然國家明令禁止違法采礦,但是在巨大經濟利益的推動下,違法采礦的現象屢禁不止,行業規范化整頓的任務依然艱巨。
2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以及地質找礦的水平
2.1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1)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首先一定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的綜合性利用以及可持續發展和循環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要求。一切和礦產資源相關聯的的產業,比如礦石的加工、雕刻以及珠寶產業等,要對這些行業做出一定的制約以免他們大量囤積礦產使得一些小微企業公司由于競爭力小而買不到貴重的礦石。至于常見的礦產如煤礦鐵礦等礦產,如果企業需要大量消耗這些礦產,那么一定要確定該企業現有的技術水平能否合理地使用這些礦產。以免這些企業由于技術問題浪費這些資源。
(2)監督管理工作要落實到位。根據實際情況,政府應該組織有關的檢查小組和審核小組對相關企業或部門的技術水平進行考察和審核。對礦產資源開發地區的地形地貌以及周圍的生態環境都要進行綜合性的分析。對于開采單位的技術水平能否達到高效利用礦產資源的標準以及在開采過程中是否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這些都是應該進行嚴格審查的。
(3)選用完善的資源利用方案。對于整個方案的內容,從最開始的選擇礦石的種類、對礦石含量的鑒定到引進相關的技術設備,所有的步驟都要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再選擇出最優的設計方案。此外,還要對這種礦石的市場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不但要研究該礦石在國內的市場需求和發展空間,也要了解其在國外產出量以及市場。
(4)加大資金投入,引進新的技術工藝。在引進新技術和設備以及加強對相關操作人員的培訓方面,政府應該加大資金的投入。對于使用比較落后的技術和設備去開采和加工礦石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采取強硬的措施讓他們必須升級設備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不過對于資源比較匱乏的開發區,由于資金或者技術等問題,許多企業不愿對其進行開采。這時候政府就可以指定一個較為優秀的投資方案來吸引各個企業的投資?;蛘咭缘惋L險高回報來吸引一些散戶對小礦田進行投資,這樣才能對所以的資源都進行有效的、合理的開發。
2.2提高地質找礦水平
就我國目前的情形來看,由于各種制度的不規范使得礦石資源的勘測等工作進度比較緩慢。而且勘測的范圍比較放散、流動性大,難以得出有效的數據。而落后的勘測技術也是耗時較久但成功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想要在找礦方面有所突破,那么就必須投入足夠的資金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但是在我國,這方面的工作依舊難以做到位。而且就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由于市場配置資源的現象使得找礦的工作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這些都是不利于找礦工作開展和進行的因素。由于在找礦的過程中各種條件都比較惡劣,對于工作人員來說工作不但辛苦風險又大,而且回報不高待遇較差。這就使得工作人員的流動性較強,不利于提高工作人員的技術以及職業素養。只有國家和政府真正重視對這方面的人才的培養,加大資金的投入,才能使得找礦工作有所進展才能提高工作的效率。除了國家和政府的資金投入之外,還可以適當地引入社會上的一些投資。這樣可以增加資金的流動性,以免由于某些原因而使資金出現問題影響工作的后續開展。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定期地對這些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在學習和掌握了國內外的先進技術之后,再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制定出更符合實際的找礦方式。另外,對于相關工作人員的待遇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提高他們工作的穩定性,以免工作人員流失。而國家的宏觀調控作用也可以幫助找礦工作的開展更加高效且能避免市場影響資源的配置。對于一些私營的礦產企業,政府也要進行干預,以免由于個人因素影響整個礦石產業的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各行各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其中礦產資源開采與利用更是呈現出了新的特點。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關系到國家的生存發展,我國礦產資源雖然豐富,但是人均擁有量較少,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較多問題。這就要求我們既要加強地質找礦,探明礦產資源存儲,也要節約能源,積極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礦山行業工作者們必須要協調好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地質找礦的關系,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一、依法辦礦
(一)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證照齊全,遵紀守法。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認真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等。
(四)三年內未受到相關的行政處罰,未發生嚴重違法事件。
二、規范管理
(一)積極加入并自覺遵守《綠色礦業公約》,制訂有切實可行的綠色礦山建設規劃,目標明確,措施得當,責任到位,成效顯著。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生態重建、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推行企業健康、安全、環保認證和產品質量體系認證,實現礦山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綜合利用
(一)按照礦產資源開發規劃與設計,較好地完成了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指標,技術經濟水平居國內同類礦山先進行列。
(二)資源利用率達到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礦山開發利用工藝、技術和設備符合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目錄的要求,“三率”指標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三)節約資源,保護資源,大力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資源利用達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技術創新
(一)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革新,礦山企業每年用于科技創新的資金投入不低于礦山企業總產值的1%。
(二)不斷改進和優化工藝流程,淘汰落后工藝與產能,生產技術居國內同類礦山先進水平。
(三)重視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礦山企業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顯著。
五、節能減排
(一)積極開展節能降耗、節能減排工作,節能降耗達國家規定指標。
(二)采用無廢或少廢工藝,成果突出。“三廢”排放達標。礦山選礦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0%以上或實現零排放,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同類礦山先進水平。
六、環境保護
(一)認真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礦區及周邊自然環境得到有效保護。
(二)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目的明確,措施得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水平明顯高于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本區域平均水平。重視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地質災害。
(三)礦區環境優美,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區域面積的80%以上。
七、土地復墾
(一)礦山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設計、開采各階段中,有切實可行的礦山土地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與措施,并嚴格實施。
(二)堅持“邊開采,邊復墾”,土地復墾技術先進,資金到位,對礦山壓占、損毀而可復墾的土地應得到全面復墾利用,因地制宜,盡可能優先復墾耕地或農用地。
八、小區和諧
(一)履行礦山企業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企業形象。
(二)礦山在生產過程中,及時調整影響小區生活的生產作業,共同應對損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三)與當地小區建立磋商和協作機制,及時妥善解決各類矛盾,小區關系和諧。
九、企業文化
(一)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企業應創建有一套符合企業特點和推進實現企業發展戰略目標的企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