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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后,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鑒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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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五大發展理念; 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模式的借鑒;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立
一、 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c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
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下轉第58頁)(上接第45頁)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五、結語
通過仲裁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對我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專業性、快捷性、獨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終局性的優勢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其獨立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所以存在構建的難點,是因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醫療糾紛仲裁模式的問題。通過在國家層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對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同時也推動五大發展理念的快速進步,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泉等.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賢,張新華主編.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防范醫患糾紛的對策
醫患糾紛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但是作為醫方首先應從自身出發,從多方面入手,綜合管理,找出切實可行的方法,提高防范和應對醫患糾紛的能力,及時較好的化解和處理醫患糾紛。
(1)加強培訓,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在醫療隊伍中形成重視醫療安全的氛圍,加強醫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和基本技能培訓,注重醫療環節質量控制,培養醫務人員樹立安全意識,積極防范醫患糾紛。
①應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安全教育,形成人人重視醫療安全的良好氛圍。②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從法律角度,使醫務人員認識到醫療糾紛的重要性。③針對醫療過程中的環節,針對不同的醫務人員,圍繞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隱患,采取不同的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的素質,確保醫療安全。④加強醫療文件書寫等基本功培訓。⑤加強醫務人員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2)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培樹良好的醫德醫風,提高服務水平。醫學是一門實踐性、服務性、社會性都很強的學科,在強調“以人為本”的今天,對其服務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醫院要不厭其煩地進行全員醫德教育,培樹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和事業心,愛崗敬業,盡心盡職,禮貌待患,一切為病人著想,視病人為自己的親朋好友,盡量滿足病人的需求,尤其是在用藥等方面,根據病人的病情選擇合理用藥,根據病情,要充分考慮病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使其從心理上消除一切顧慮,獲取病人及家屬的信任和支持,從源頭上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減少糾紛的發生。
(3)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的各個環節,都應嚴格執行操作規范,精心施行技術操作,以收到治病救人的最佳效果,盡一切可能防范以致杜絕醫療事故。這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緩和醫患矛盾,有利于提高醫療單位的社會聲譽,也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4)加大管理力度,持續有效、循環改進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①應建立相應制度減少矛盾。②醫療規程和制度是醫院工作的“法規”, 重在抓落實,應加大檢查和管理力度,常抓不懈。③建立醫療安全科主任負責制。④主管院長和職能部門加大管理力度。⑤切實加強與相關科室部門的協調管理力度。⑥加強重點環節、重點科室和部位的醫療質量管理。
(5)加強醫患溝通,建立平等和諧的醫患關系:①要加強互相之間的溝通,從有利于病人的治療康復的角度去做工作。②要想真正保障醫生的人身安全,從根本上講,醫院要重新構建患者對自己的信任感,以規范的服務和良好醫德融洽醫患關系。
(6)加大醫患糾紛的處理力度:醫院要建立處理醫患糾紛的制度和程序,確定專門部門,負責解決醫患糾紛,確保快速、及時、有效、高度負責地辦理每一件醫療糾紛。
(7)加強與新聞媒體與社會的溝通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力度,確保媒體能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
醫患糾紛處理展望
(1)建立醫患雙方的合同關系,來解決醫患糾紛:
有學者提出,醫患雙方的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合同關系,目前在個別地方也出現了極少部分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采取簽訂書面醫療合同的方式來約定醫療服務的個個環節,雙方約定免責或減責條款,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來避免和解決醫患雙方可能發生的糾紛。
但事實,這是一種理想化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在實際工作中未必可行,目前現代醫療手段仍然無法弄清某些疾病的病因,或者弄清病因的疾病尚未找到理想的醫治方法,診療過程均帶有一定的探索性,風險性相當大,醫療事故限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很難避免。其實醫療合同類似我們在醫療活動中的告知書,病人的疾病的比較復雜,有時不可預測,合同很難全部體現,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已經明確告知的情況,病人和家屬一旦在治療效果不佳的情況下,仍然不能接受其簽署的“合同”,而且,這份合同是否必須經過公證等等,都值得探討。
(2)建立人民調節員制度:針對日益增多的醫患糾紛,山西和北京相繼成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專業機構,由律師、人民調解員及街道司法助理員等組成,將對調解范圍內的糾紛依法進行調查、主持調解,對達成一致意見的,經當事人要求制作調解協議書。有關專家認為,工作站的設立將避免因患者及家屬情緒過激、醫院回應不當而導致的矛盾激化。同時,也打破了醫患糾紛只能走訴訟途徑的解決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但問題是,患者能否愿意在其下進行解決,還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
?建立對醫療機構的評估制度
?設立專門的法庭審理醫療訴訟
醫患矛盾_直是令社會糾結的問題,不時發生矛盾升級事件。然而,醫患關系并非天生的對立矛盾體。在國外,醫務人員是非常受尊重的,醫患之間是一種融洽的朋友式關系,醫務人員把疾病的發展、轉歸、預后告訴患者,患者也能理解醫學的局限性。如此和諧的醫患關系得益于科學、嚴格的醫療制度。紓解之策就是構建一個剛性的制度性渠道,讓利益訴求與表達找到一個出口。
如何建立完善科學的醫療管理制度呢?依筆者之見,可從保險、上崗、評估、司法四個層面來規范:
健全的國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如果該案例在美國發生,負責解決糾紛的不是政府,而是由第三方保險公司與患者交涉,保險公司派專人負責對事件的責任進行認定。如果屬于院方的責任,則由保險公司對患者進行賠償,鑒于此,患者不會去找醫生糾纏。
這種機制也對醫生具有很大的約束作用,因為―旦出現事故,醫生的保險系數就會降低,明年再投保時,保費就要提高,出的事故越多,保費金額越高,這就迫使醫生規范自己的醫療行為。反觀國內,尚未建構類似的保險制度,而且患者對解決糾紛的途徑與方法不滿意,因此一旦發生事故,醫生與患者之間的糾葛就沒完沒了。
嚴格的醫生上崗制度。在美國,高中畢業后要先上非醫學類的大學,畢業后才能報考醫學院校,醫學院校畢業后,要在上級醫生的指導下經過5年的在職培養。如果是從事高精尖學科,還要再經過3年培養,才能成為臨床醫生。在此之前,是不得單獨行醫的。
我們一般是高中畢業直接進入醫學院,大學畢業后就成為住院醫師。對于這樣的醫生多長時間內不允許獨立行醫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由指導老師衡量,遇到忙的時候,有的指導老師便會放手讓學生做。鑒于此,國家應加強統一的考核,規定一定的標準,才可以獲得手術許可證。
建立對醫療機構的評估制度。在日本,醫患關系非常融洽,病人相信醫生,積極配合治療,醫生信心十足,全身心為病人診治。這主要得益于評估制度監督,它有五大指標,即醫療記錄嚴格管理;對患者實行主治醫生責任制;每個病例進行了認真研究;醫生進修制度;患者權利有明文規定。每個指標分五個等級。評估結果上網公布,評估合格發給合格證書。患者根據評估結果選擇優質醫療的同時,又增加了對醫生的信賴。
在我國評估醫療機構往往是由上級主管部門說了算,缺少來自民間的評估聲音,評估結果往往是主管部門知道,相關單位明曉,惟有百姓一無所知。譬如患者反饋的信息,也往往是表面文章,缺乏有力監督、評估機制跟進。基于此,我國應加強醫療評估機構的建設,充分開放評估渠道,公開透明評估結果,給予患者和醫生充分的信任和寬松的環境。
設立專門的法庭審理醫療訴訟在美國的法院里,有專門的醫療法庭,法官和律師都既懂醫學又懂法律。目前,國內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溝通渠道不暢通,投訴機制不健全,服務態度不端正,還沒有專門審理醫療糾紛的專業法庭,而懂醫學的律師也鳳毛麟角,這對醫療官司審判的科學性是一個不利因素。
[關鍵詞] 院前搶救;醫患糾紛;醫患溝通;搶救人員;患者
[中圖分類號] R459.7[文獻標識碼] C[文章編號] 1674-4721(2012)04(c)-0150-02
近年來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醫療衛生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醫療衛生機構的活力不斷增強,醫院的硬件建設、診療技術、服務能力、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1]。但同時醫療糾紛數量也不斷增長,醫患關系日趨緊張,醫患矛盾有激化的趨勢,這種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不僅嚴重沖擊著醫療服務市場,而且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2]。而醫患溝通貫穿于醫療活動的全過程,是醫療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醫患溝通不良不僅影響醫患關系、醫療質量,而且會引發醫療糾紛[3]。本文為此通過探討了院前搶救醫患糾紛的常見隱患及防范對策。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采用便利抽樣的方法,于2011年11~12月,對本院科室的一些醫生與住院3 d以上的患者以匿名方式完成調查問卷。
1.2 調查問卷內容
本研究使用的自行設計調查問卷(2份問卷:搶救人員和患者),(1)醫生問卷內容。基本情況:年齡、性別、學歷、職稱、從事醫生工作時間、所在科室。醫患溝通認知:目前的醫患關系現狀、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對患者的信任程度、是否相信醫患溝通的效果、醫患溝通的作用。(2)患者問卷內容。基本情況:年齡、性別、學歷、職稱、家庭人均月收入、費用類別、現居住地、住院科室。醫患溝通認知:目前的醫患關系現狀、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對醫生的信任程度、是否相信醫患溝通的效果、醫患溝通的作用。
1.3 統計分析
所有資料經過嚴格復核后,雙人雙份錄入Excell 2010,保證數據庫準確無誤。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搶救人員與患者情況
本次共調查了28名搶救人員,其中,男12名,女16名。年齡主要分布在24~50歲。本次調查的搶救人員的從醫時間10年以上者3名,5~10年者18名,1~5年者7名。在250例患者中,女性患者有110例,男性患者140例,年齡18~78歲,平均48.6歲。
2.2 醫患溝通得分
醫生和患者在醫患溝通認知和醫患溝通技巧維度得分方面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患者在醫患溝通認知方面得分高于醫生,而在醫患溝通技巧方面得分低于醫生。具體情況見表1。
2.3 影響醫療糾紛的因素
從調查中可見,在搶救人員方面,選擇最多的是工作繁忙(78.6%),其次是缺乏溝通技巧(67.9%)。在患者方面,選擇最多的是不信任搶救人員(72.0%),其次是期望值過高(64.2%)。
3 討論
醫療工作的直接成果是挽救人的生命,增進人的健康,而人的生命健康從來無法用金錢衡量。不過在相應的市場機制和法律規范還沒有健全的條件下,盲目地把醫院推向市場難免不發生災難。事實上,醫療紅包、藥品回扣、不必要的重復檢查等已經明顯地昭示了金錢潮的深深烙印。醫療服務對商業的貪婪消解著醫患之間的關愛和信任,使醫學進一步失人性化[4]。另外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單位形成了以藥養醫的普遍模式。由于醫院可以按藥品進價的一定比例加價零售給患者,加成費自留,一定程度上使“以藥補醫”變為“賣藥求生”。醫療機構和藥品營銷之間有著直接的經濟聯系,這種賣藥越多收入越多的醫療服務補償機制,助長了靠藥創收的不良經營行為[4]。本文結果顯示,醫生和患者在醫患溝通認知和醫患溝通技巧維度得分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患者在醫患溝通認知方面得分高于醫生,而在醫患溝通技巧方面得分低于醫生。
醫患關系緊張與溝通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醫療改革滯后,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不夠,有部分人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其次,民眾對個人健康越來越重視,對醫生的期望值越來越高。第三是媒體的介入,當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媒體報道時有失公允,更容易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另外,專業“醫鬧”的增加也是醫患關系惡化的重要原因。近年來醫患糾紛雖大幅度增加,但醫療事故率并未同步上升,這說明目前的醫患糾紛并不只是醫療技術的問題,而往往是人文性醫療服務的問題,有調查顯示,在頻發的醫患糾紛中,80%都是由醫患溝通不暢造成的,由于醫療技術原因引起的不到20%,而這20%中也大都與溝通方式、方法不合適有關。
在防范對策中,筆者認為,加強醫患互相溝通和信任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關鍵。醫生要尊重患者,不僅要在頭腦中考慮他們的病情,更要讓患者知道你在為他們思考,為他們著想,主動和患者討論病情,治療方案等,讓他們知道醫生不僅有繁重的體力勞動,更需要大量的腦力勞動,讓他們了解醫生的價值,體會醫生的辛苦。比如某醫院在外科診療前、診療中、診療后,集體討論患者的相關病情,制訂具體的診療計劃,交由主管醫師去具體實施[5],從而成功完成了一個又一個外科手術。二是將學習心得匯編成冊,組織干部、職工進行再學習。完善醫療法制體系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保障。衛生部部長陳竺日前提出,要建立健全專門機構接受和處理患者投訴,要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維護醫患和諧的作用,要創造條件普遍建立第三方調解、建立醫療責任保險等處理醫患關系新機制。通過建立健全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法、患者權利法在內的規范醫患關系、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體系,將醫患關系的發展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同時建立醫患溝通制度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制度要明確溝通的內容、方式、時間、注意事項和由哪些人來和患者進行溝通;二是要將醫患溝通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醫院的質量管理體系,對不按照規定執行的科室進行相關的處罰;三是機關管理部門要加強醫患溝通制度的監管,要不定期地深入臨床一線檢查督導,定期進行問卷調查,征求患者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給予糾正[6]。
總之,醫患關系緊張與溝通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搶救人員和患者在醫患溝通認知和技巧評價方面存在差異,需要從多方面加強防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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