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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診療30條”治理活動自查報告
為了規范我市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不斷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負擔,市衛生計生委在多次調研、收集、匯總各醫療機構在門急診、住院、檢查、用藥、治療、手術、護理、收費、便民惠民以及落實患者知情權、加強醫患溝通等服務環節存在的常見、多發和突出問題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規范診療30條》,結合武漢市2014年電視問政,整治醫療機構在藥品及醫療服務中違規收費工作和“三好一滿意”工作。我中心決定開展整頓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專項活動,成立了“規范診療30條”專項整治活動工作領導小組,為了貫徹落實整頓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專項活動有關要求,加強醫療用藥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環境,保障醫療安全,我中心開展了自查活動,現報告如下。
一、做好宣傳,人人參與。
圍繞“規范診療30條”活動主題,我中心成立規范診療行為與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利用院務公開欄、顯示屏等形式,大力宣傳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成績。宣傳開展本次活動的意義、讓我中心廣大醫務人員了解活動的目的、意義、內容和要求,增強參加活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認真組織培訓,讓醫務人員進一步了解醫療法律法規的精神和醫療管理制度規章的要求。要加強檢查督導,確保活動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要嚴格按照活動安排的步驟和程序,認真落實各個階段的目標和任務,保證活動質量,有序推動活動進展。
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中心按照國家頒布的臨床診療指南、疾病診療規范、藥物臨床應用指南、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臨床路徑、核心制度等,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管理規范,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等制度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制度、程序和病情診斷評估結果為患者提供規范化的服務。
中心遵循《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范臨床藥物治療管理。醫師開具處方、藥師審核、調配發藥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要求。中心按照處方點評制度,健全組織,明確責任。同時,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調整使用抗菌藥物。自查中發現抗生素管理不夠規范,抗生素使用存在時間過長,規格過量等問題,現已責令其立即整改,今后要繼續加大對抗菌藥物應用的動態監測力度,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三、加強醫療培訓,確保合理治療;規范服務,提升醫療服務水平
中心組織人員認真學習《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三級綜合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等積極落實《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指導意見》和《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方法》要求,以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為載體,按照“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進一步加強中心安全防范系統建設,預防和減少發生在中心內部的不良安全事件,維護正常診療秩序。
中心為了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強化醫務人員急救基本技能訓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建立“三基、三嚴”培訓考核制度,醫護人員能夠熟練、正確使用各種搶救設備,掌握各種急救技術。開展了急救技能大比武,每年一次,采用單項比武和綜合比武方式進行,內容包括為單人徒手心肺復蘇術,雙人心肺復蘇技術等。考核臨床科室醫護人員的急救操作技術以及應急演練。通過技能比賽及演練,提高醫護人員的應急反應和處置能力、綜合救治能力,增強我中心各科室間協調能力,以適應突況下應急搶救工作需要。
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積極開展便民惠民服務
中心組織醫務人員加強學習《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新進人員進行崗前培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有效開展“迎創”活動。樹立先進典型,推進落實醫德考評。深入開展廉政工作,不斷完善預約診療制度。進一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及時調查處理群眾關于醫德醫風、醫療質量、服務規范等方面的投訴和重大負面影響報道。
在顯示屏及公示欄及時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信息,在門診導醫臺設立價格查詢,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中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的查詢服務或提供相應的費用清單。開展出院患者回訪、隨訪服務,建立溝通機制,推進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創新,防范和遏制違規收費行為。
五、搞好投訴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中心有完善的規范投訴處理機制,并有效落實回訪制度。按照《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中心將進一步強化院務公開制度落實,廣泛聽取行評代表意見,下大力治理突出問題。
今年是規范醫療診療服務關鍵的一年,我中心將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下,認真傳達學習“規范診療30條”,進一步更新觀念,提高認識,多措并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服務,提升醫療服務水平。推動衛生事業穩步前進,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的貢獻!
一、高度重視,切實提高醫療機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認真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適時召開醫療機構負責人會議,強化責任意識,確保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健全制度,進一步落實責任。督促各醫療機構加強藥品質量管理,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具體的責任崗位和責任人員,建立與完善醫院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并落實藥房質量管理目標,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三、加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制定培訓計劃,健全學習培訓機制,強化藥學專業知識、藥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作程序、崗位責任制和工作技能等的學習,提高藥品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水平。
四、加大投入,規范藥房(庫)標準化建設。督促各醫療機構加大藥房(庫)資金投入力度,配備、更換必要的設施設備,改善藥品倉儲、陳列、養護條件,打造明亮、整潔、布局合理、符合規范要求的硬件環境。
近年來,民營醫療機構在國家醫療體制放開政策的指引下得到快速發展,私營、聯營方式成立的醫療機構大量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公有集體所有制醫療機構的不足。,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但在迅猛發展的過程中,民營醫療機構在藥械管理中的各種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為規范我區民營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使用,結合近期民營醫療機構被媒體和相關部門明察暗訪暴露出來的各類問題,根據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我分局從倉儲管理、進貨渠道、購進驗收記錄、質量管理制度等方面著手,對下城區民營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情況進行了一次專項檢查。
此次專項檢查共出動執法31人次,檢查12家次,其中醫院3家,門診部4家,診所5家,占我區民營醫療機構的25%。檢查中抽樣10個批次,其中不合格批次為1批,不合格率達10%。檢查發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5份并已全部執行到位。這次專項檢查對規范轄區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為今后加大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管積累了經驗。通過這次專項檢查,針對民營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轄區內的民營醫療機構進行一次調研,調整分局的監管思路,確保分局藥械監管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一、我區民營醫療機構的總體結構及政策背景
我區現有民營醫療機構(包括民營醫院、門診部、診所)48家,占全區醫療機構總數的25.3%,其中民營醫院3家,門診部23家,診所22家。從診療范圍看,有口腔???3家,美容???家,眼科???家,其它26家。3家民營醫院分別是××建國醫院、××強生泌尿外科醫院、××阿波羅男子醫院。這3家民營醫院規模相近、經營相仿,均在各大報刊雜志及廣播電視中了大量的醫療廣告,以強大的宣傳攻勢來獲取最大量的客源。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1、凡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住院床位總數應在20張以上,其中一級綜合醫院住院床位總數20至99張(我區的三家民營醫院即屬于此列,由區衛生局審批設立),要求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并有相應的藥劑人員;2、門診部及診所未作住院床位要求,但門診部至少應設有藥房、化驗室,其中中醫門診部要求至少設一名中藥士,綜合門診部和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未對藥劑人員作要求;3、診所未要求設藥房和藥劑人員。
二、我區民營醫療機構目前現狀
1、藥品儲存條件差強人意。被檢查的民營醫療機構中,除建國醫院和阿波羅男子醫院有藥品倉庫外,其它大部分設有門診藥房,小部分診所的藥房依附于相鄰的有一定經濟關系的藥店?!痢涟⒉_男子醫院藥庫雖有空調、溫濕度計,并作了記錄,但濕度超過80%也沒有采取除濕措施,溫濕度計形同虛設。××延齡醫療門診部藥房一直未把貯存條件為2-10。c的麗珠腸樂口服雙歧桿菌活菌制劑放入冰箱保存,存放藥品的冰箱內卻放著數個雞蛋,藥品倉儲制度虛設?!痢翑悼漆t療門診部冰箱里3盒注射用輔酶a凍干粉針已牢牢凍結在冰箱內壁,解凍后盒子上還凍結著一大塊冰,盒子被水浸濕污損嚴重?!痢林泻俞t療門診部西藥房狹小的空間里堆放了很多紙板箱和生活雜物。一半以上的門診藥房內無空調和換氣扇,無法及時調控溫濕度及通風換氣。執法人員當場指出了欠缺之處,要求立即整改并針對具體情況作出了當場行政處罰。
2、不合格藥品管理隨意性大。檢查中感到民營醫療機構基本了解過期失效藥品的管理辦法,有些藥房人員自己也經常檢查效期,有些還專門設了小黑板登記近效期藥品,但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沒有書面制度可循,致使有些檢驗科把過期失效的診斷試劑收集在一起后仍擺放在科室內,沒有及時作為不合格藥品退回藥庫放進不合格品區,不合格藥品管理上漏洞較大。
3、藥品購進驗收臺帳及相關票據尚不規范。經過多年宣傳,大部分被檢查單位有購進驗收臺帳的意識,有些做了電腦帳,有些做了手工帳。但對隨機抽取的藥品進行檢查時發現,部分廠家直銷的藥品未入購進驗收臺帳,或雖入臺帳,但信息較少,缺少供貨單位,供貨時間、批號等重要內容。檢查發現,對于供貨原始票據,藥品批發企業特別是本地藥品批發企業都隨貨跟過來一份電腦打印的詳細標明批號、生產企業、供貨企業、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信息的隨貨同行聯,但廠家直銷藥品大多只提供手工填寫的送貨單,送貨單上只有品名、數量、金額等幾項用于財務結算的簡單信息,有些連批號都沒有。更有甚者,有些既沒送貨單又沒臺帳,無法說明藥品的來源及數量批號。執法人員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對無法提供藥品購進驗收臺帳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4、購進企業的合法資質和供貨方業務員身份證明等索證審核不到位。從目前情況看,民營醫療機構藥品的來源大部分從藥品批發企業購進,同時每家基本上都有廠家直銷的藥品。檢查中大部分民營醫療機構拿出了購進企業的材料,但對供貨方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資格是否合法,《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已過期等缺少審核。甚至有一家醫院提供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名稱都不一致。而且多數民營醫療機構對供貨方業務員需要提供法人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概念不強。檢查中發現有些單位也有供貨方業務員的法人委托書和質量保證協議,但法人委托書和質量保證協議是空白的,受托人、委托時間、委托期限、委托范圍和協議簽定時間等都未填寫。沒有委托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供貨方業務員跳槽后將其它途徑來的假劣藥品銷售給該醫療機構,該單位使用假劣藥不但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且最后可能連索賠的依據和對象都沒有,從而也將影響到行政部門追根溯源查找假劣藥的來源。
5、臨街設藥柜在診所中非個別現象。在檢查的5家診所中,就有2家存在臨街設藥柜的現象,但在門診部中未發現此現象。這幾家診所迎著臨街大門的就是藥柜,玻璃藥品陳列柜和做在墻上的藥品陳列架與藥店類似,如果不注意,很容易使人誤解為藥店,并且診所存在不憑本機構的處方直接賣藥的情況。對此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作出整改。
6、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制定不到位。除了三家有簡單的書面管理職責外,其它民營醫療機構均未建立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對藥品的采購、驗收、養護,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等處理程序都沒有明確規定。
三、現狀分析
1、醫療機構長期以來形成的“重醫輕藥”的習慣。雖然藥品占了醫療機構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幾甚至更多,為醫療機構的創收作出了極大的貢獻,但醫療機構長期以來形成了“重醫輕藥”的習慣。各民營醫療機構對藥品儲存需要的溫濕度控制及通風要求很漠視,在對其指出藥品儲存條件需要改善之后,多數都強調客觀理由,有強辯說隔壁診室裝在角落里的壁掛式空調的涼風能吹到藥房的,也有解釋門診部勉強維持生計無力裝空調并承擔電費的,很少想到一些對儲存條件敏感的藥在不合格的儲存環境中可能會變質失效,從而影響病人的治療效果。
2、分管領導對藥事法規知之甚少,重視程度不夠?!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早在2002年就已頒布實施,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作為藥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四環節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在法律法規上已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并且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市政府令222號《××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對此作了更為細致詳盡的規定。為普及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多次組織各醫療單位學習,并在市政府令222號實施后,根據我分局提供的下城區醫療機構名單,通過信件的形式逐一發出書面培訓通知,于2005年11月底12月初分批組織各醫療機構進行了《藥品管理法》和《××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學習。但在檢查中發現很多民營醫療機構雖派藥劑人員去參加培訓,但可能回來后在匯報傳達上存在問題,分管領導對培訓的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很少,而且平時對藥房的管理只停留在貨品數量有無短缺的層面上,對藥品需要進行批號跟蹤,購進藥品應該審核供貨單位合法資質很茫然。因此,出現僅個別單位訂立粗線條的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
3、藥學人員配置尚可,但相應的業務能力及責任心不夠。在所檢查的民營醫院和門診部中,基本都配有藥學技術人員,有藥師也有藥士,一部分是從區級或市級醫院退休的原藥房工作人員,一部分是近年畢業的醫藥學校的大中專學生。但有些藥學技術人員雖有職稱和文憑,但多數只停留在單純發藥的層面上,沒有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經驗和知識做好藥品質量管理。有部分藥房人員只要收到供貨企業提供的資料就放在一邊萬事大吉,不知道在稍有空閑之余去審核整理資料,執法人員檢查時就抱出一堆雜亂的資料來應付,有時連他們自己都很難從這堆資料中找到需要的內容。從藥品的購進、養護、資料審核缺少全面把關、倉儲管理混亂等方面也側面反應了藥學技術人員接受培訓后消化學習內容及貫徹落實的意識不夠,責任心不強,業務能力有待提高。
4、廠家直銷藥品管理措施未跟上。為實現藥品收益最大化,各民營醫療機構或多或少都有廠家直銷的藥品(即首營品種),目前廠家直銷藥品多來自偏遠省份。國家并未禁止民營醫療機構直接從廠家購進藥品。與藥品批發企業價格相比,廠家直銷藥品的利潤確實非常誘人。但這些廠家直銷藥品的質量和業務人員的身份也是最需要考驗的。廠家直銷藥品的業務人員因為資金、人手、意識的問題,有些僅把藥品當作一般商品買賣,未提供提供內容詳盡的隨貨同行的清單。但現在都是買方市場,醫療機構作為購買方完全可以要求廠家提供詳細的清單,如果沒有電腦打印的隨貨同行聯,手工填寫的清單具備相應內容也可以起到同樣的作用。只要醫療機構認識到藥品的重要性,制定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個人,及時記錄購進驗收臺帳,要求供貨廠家提供首營品種需要的藥品合法資質(如批準證明文件、質量標準等)、生產廠家和業務員的合法資格證明(如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業務員法人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提供內容詳盡的供貨原始憑證及簽訂藥品質量保證協議都不是難事。
5、臨街設藥柜凸顯了某些診所魚與熊掌兼得的私念。因為開藥店有一定的管理要求,比如需要兩名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藥店不能賣輸液,賣處方藥需憑處方,且必須要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驗收。診所的經營者既想通過看病輸液獲取較好的利潤,又希望象藥店一樣賣出更多的普通藥品,于是通過臨街設藥柜的方式,把本應是診所內設的藥房做成藥店的格局,既當作藥店經營,又兼作診所的藥房,完全避開了藥店對人員的要求和售藥范圍的限制。針對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此作具體規定,市政府令222號第二十六條已對醫療機構以臨街柜臺形式變相經營藥品和向非本機構就診者銷售藥品作出明令禁止,執法人員也在現場對診所作出整改要求。
6、醫療機構藥房設立的審批資格不在藥監部門帶來執法難度。藥監部門對藥店的設立有審批權,在藥店開辦之初就對藥品的儲存、陳列有明確的要求,并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對藥品經營的各種索證作出要求。但衛生部門在批準醫療機構設立的同時也批準了藥房的存在,藥監部門只是事后的監管,審批和監管的分離給規范醫療機構用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四、應對措施
1、檢查又普法。在本次專項行動中,執法人員不僅是單純的檢查,而是事前就準備了多份××市政府令222號,分發給對此規定尚不大有概念的醫療機構分管領導或藥房負責人,并邊檢查邊就藥品采購、驗收、資格審核如何把關,該索取哪些證明材料,藥品儲存養護應具備哪些硬件條件和軟件配套等一一再次進行強調,各單位對結合藥房具體工作的講解很歡迎,紛紛表示對藥品質量管理有了進一步的感性認識。
2、警示兼處罰。針對出現的各種情況,要求各單位及時整改并遞交整改報告。檢查就藥品儲存不符合規定、購進驗收無臺帳記錄等對五家醫療機構發出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并處200元-1000元罰款。盡管處罰不是管理的最終目的,但必要的行政處罰將給相對人思想敲響警鐘,促使其繃緊藥品質量之弦。
3、抽樣并告知。為把控民營醫療機構藥品質量情況,同時結合市局監督抽樣要求,檢查中對一些質量有疑問的藥品和廠家直銷藥品現場進行了監督抽樣,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告知被抽樣單位。并對抽樣檢查中質量不合格的藥品進行了立案調查。
4、紅榜加黑榜。為了讓各界了解我區藥品使用單位的質量狀況,鼓勵、倡導合法行為,警示、懲戒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擴大和鞏固長效監管機制,此次檢查處理情況及抽樣結果在我分局網站()的“藥械質量紅黑榜”中進行了公布,并將以此作為“誠信監管”的重要信息。我分局在各種場合中分發監管聯系卡,將網站地址及網站有關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要求他們多上網了解各項政策法規,并注意“藥械質量紅黑榜”,對公布的違法違規行為引以為戒。我們希望能以紅黑榜為載體,起到“嚇死的比管死的多”的效果。這也是行政管理想要達到的目的之一。
最新處方藥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萍膊》乐卧?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短幏焦芾磙k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處方的書寫要求(1)記載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a)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b)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的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 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無論西藥、中成藥處方, 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 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3)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 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處方管理辦法》)[如 對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種退燒藥,不同藥廠對它生產的制劑商品名有泰諾林、百服嚀、必理通等。因此,必須使用通用名]
(14)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有些以國際單位(IU)、單位(U)為單位;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5-0019(2009)05-0068-02
【關鍵詞】品;管理使用;問題對策
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的藥品。一般主要用于劇烈疼痛的鎮痛或局部麻醉,不用于全身麻醉。品是一把雙刃劍,具有兩重性,如果加強管理,使用得當,可以治療疾病;若失之管理,或使用不當,則會危害人民健康及社會治安。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管理使用的文件,但在實際管理使用中,亦存在一些問題:如何加強品的管理使用,使之更加有利于民,本文將醫院中經常見到的一些問題列舉如下,供同道參考并指正。
1 存在的問題
1.1 品的使用劑量和用藥時間不明確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第10~12條規定:每張品處方限量:注射劑不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不超過三月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對于晚期癌癥患者使用品,每次發藥不超過五天日常用量。這里的日常用量中,一次量最高限量沒有作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晚期癌癥患者,疼痛劇烈者,每隔3~4小時就需要注射一次,其用量較大,臨床實際工作中不好把握。
1.2 品的使用地點問題
品只能用于醫療、科研和教學上的正當需要。但對于晚期癌癥患者,疼痛劇烈,需長期注射品,經濟條件較差,家又住在邊遠地區的患者。其用藥次數和劑量醫療機構難于管理,家屬頻繁往返購藥,又加重其經濟負擔,難以做到以人為本的目的。
1.3 未使用完藥品的回收問題
《醫療機構品、一類供應管理辦法》中第三十條規定:患者不再使用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在晚期癌癥患者中,因患者死亡或病情變化等因素而停止用藥,或改變用藥方案,使品剩余比較常見,至于如何處理,目前普遍自用情況下,醫療機構無法掌握和控制,患者家屬也不愿接受,鮮有患者家庭交回剩余品。由于癌癥患者帶的藥數量較大,剩余藥品量也不小,分散于民間,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極易為不法分子利用,對社會產生危害。
1.4 病歷,處方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問題
品專用處方記錄不規范,登記不及時,處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沒有規定。如醫師開鹽酸哌替啶注射液,處方量為100 mg,而使用量為50mg、80mg,手術室、注射室按使用量50mg、80mg注射,剩余的50mg、20mg的去向卻沒有任何記錄和登記。對于剩余量的管理很不規范。而鹽酸麻黃堿,枸橡酸芬太尼屬于藥品類易致毒化學品,管理不善,危害很大。
2 建議
2.1 加強宣傳,倡導合理用藥
對院外實施止痛治療的患者,應首選無創口服給藥途徑,盡量少用或不用注射劑。要更新用藥觀念,提高用藥水平,采取科學合理的鎮痛治療方法,不是只在疼痛時給藥,應定時定量給藥?,F在的鎮痛藥有很多速控、緩釋的口服制劑和貼劑,可選余地大,沒有必要非得使用注射液。
2.2 恢復品專用卡制度
本著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則,重新研究恢復或借鑒“品專用卡”管理辦法,從實踐經驗來看“品專用卡”比病歷管理更安全有效。可辦卡交一定的押金或證件,對患者主動交回剩余品有促進作用。
2.3 發展城鄉社區醫療,引導患者就近治療
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診所和鄉鎮醫院的作用,積極引導非住院治療使用品注射的患者就近治療,方便用藥,可以避免因患者自行注射而導致的醫療事故和品安全管理問題。
2.4 設立品專用窗口,方便和規范患者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