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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關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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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關系論文

      貿易關系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際標準合同示范合同發展中國家意思自治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④可見,這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常現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⑥史際春,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法學研究.1997(3).

      貿易關系論文范文第2篇

      對于加工貿易負面作用的認識,有些是客觀存在,有些則是由于看待問題角度的失誤,存在夸大甚至強加于加工貿易之嫌。無論如何,看待像加工貿易這樣重大的事物,關鍵要從大局出發,比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問題,不是為了“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否定加工貿易發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為了解決問題,引導加工貿易更好地發展。因此,對于存在的問題,需要認真地分析。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

      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貿易出口市場是一個開放的競爭性市場,即使中國不發展加工貿易,這部分市場也不會自動地留給一般貿易出口。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其他國家,如東盟國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國發展加工貿易并沒擠占一般貿易市場,只是擠占了其他發展中國家在第三國的市場。從過去10多年來中國和東亞其他經濟體的不少勞動密集型產品在美國市場份額的增減,可以看得很清楚。

      貿易關系論文范文第3篇

      一、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的原因

      從根本上講,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社會與國際法深刻發展、變遷的結果。有學者在討論時設想了美國公民與中國公民間進行兩次對話:第一次是在“9?11事件”發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國公民問一位善良的中國公民:你知道我現在最想聽到的祝福是什么嗎?中國公民反問道:你知道我現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嗎?結果兩人同時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為不要再在美國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第二次是隨著“非典”爆發與蔓延,一位美國公民與一位中國公民再次進行了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樣簡短的對話。不過這次對話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國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國公民間展開的。回答的內容自然變換為:希望任何傳染病不要再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對此設想,與會的學者們認為這兩次對話反映出公共產品的需求已經全球化了,但是,公共產品與生活用品在生產、供給上是嚴重不平衡的,而且這種不平衡還為兩種代表性的制度即國際人權體制與世界貿易體制所強化,這自然引起了貿易與人權在物質、制度和價值層面上的緊張關系。

      二、兩者制度性沖突的表現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充分討論認為,貿易與人權制度性沖突的表現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說是多層次的。其最淺層次的沖突是一種權利性的沖突。就WTO對權利的影響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權利、擴大了權利的效力范圍以及提高了權利的保護標準。這自然會對維護人性尊嚴的人權權利產生深刻的影響:(1)知識產權對抗健康權、生命權。TRIPS協議要求所有成員方給予知識產權以高標準、高規格保護,知識產權似乎是迄今唯一獲得全球保護的“權利”。但發展中國家國民的健康權未能越國界一步由所有成員方共同保護,其結果往往導致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越界”吞噬發展中國家國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有學者指出,隨著多哈部長會議發表了《關于TRIPS協議與公眾健康的宣言》,該問題已經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決。(2)知識產權對抗勞工權。有學者指出,“當WTO確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權利時,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為它涉及到商標但不涉及到勞工標準。”(3)貿易自由權與人權的例外保護。仔細分析,不難發現不論是對還是對人權來講,WTO體制都是一個擴張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權與卻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貿易自由。或者說,在WTO體制內,由于自由貿易被各成員方所崇尚,人權保護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貿易自由,所有國內和國際環境標準、勞工標準和公共衛生標準都得向自由貿易讓步。

      三、西方學者關于消解相關沖突的理論

      有學者介紹了就如何調和貿易與人權的緊張關系,西方社會的三個主要理論流派:

      (一)“效率優先”論。“效率優先”論直接源自“比較優勢”論。在杰克遜教授看來,GATT/WTO體制的目標就是使貿易跨越國界,實現自由化,追求“比較優勢”經濟理論所描述的利益。通過約束貿易限制的使用,貿易體制可以減少無效率和讓市場在沒有國家干預下運轉,因而增進全球財富。而財富的增加便為人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效率優先”論認為貿易自然會促進人權,反對人為地把人權與貿易掛鉤。

      (二)“人權優先”論。“人權優先”論者認為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及其對效率、福利等經濟性價值排他性地追逐,嚴重地沖擊了國際人權保護體制,強調人權才是目的,貿易等只能是手段;在兩者發生沖突時,必須使貿易從屬于人權。“人權優先論”者大多主張修訂WTO協定,允許國家為了保護人權而例外地使用貿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議在GATT第20條(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條款以強制實施核心勞工標準。

      (三)“例外平衡”論。“例外平衡”論者認為,盡管全球貿易體制和人權體制存在沖突,但前者從一開始就注重協調和后者的沖突,并且通過設定“例外條款”,特別是GATT的“一般例外條款”“即第20條-承認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護人權等價值和貿易價值發生沖突,前者應當優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兩者的沖突。所以迄今沒有證據表明WTO表現出來的靈活性不足以保護人權。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討論認為,經濟學家和一些貿易法專家主要堅持“效率優先”論,而絕大多數人權法學者則堅持“人權優先”論,貿易法專家大多崇尚“例外平衡”論。三種理論在有關原則上的重大分歧使他們之間免不了會發生一場論戰。但由于各自所固有的缺陷,它們都未能有效地消解貿易與人權間的沖突。

      貿易關系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管;規范經營;非合作博弈;納什均衡

      城管與商販的矛盾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外來人口增加。他們缺少生產資料,一部分成為工人,另一部分成為商販。商販多以販賣水果蔬菜、零食小吃為主,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另一方面,由于商販整體素質偏低,對垃圾處理不當破壞環境,亂擺攤位容易導致交通堵塞。政府為了維護市容,設立城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商販進行罰款、沒收設備器具等處罰。但這對于原本就處于低收入狀態的商販來說難以接受,在抗議無效后較易引發暴力事件,尤其是在商販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攤販集中地更易發生。

      事實上,城管與商販的矛盾并非完全對立的,不可調和的。簡單來說商販為獲得利潤選擇擺攤,但擺攤對環境、交通等造成影響,城管部門為了減輕甚至消除其影響,選擇對地攤取締,商販因此利潤受損。應該看出,商販的目標是取得利潤,而城管目標是降低不利影響,所以,只要商販確保在擺攤期間主動降低對環境、交通的影響,也就是規范經營,兩者的矛盾便可以消除。針對于此,實施怎樣的措施使商販主動選擇規范經營便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針對城管與商販的矛盾,國內有不少文獻進行了博弈分析,解釋了其產生原因、指出可行的解決措施。王菲(2011)年建立了流動小攤販與城管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對稱、錯誤預期,博弈陷入“經營、圍堵”的結果。同時城管部門管理形式單一、執法方式不當加重了兩者的矛盾[1]。向彥任(2011)通過城管與商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選擇幫扶商販,他們的效應可同時提高,兩者將最終走向合作[2]。

      本文通過博弈論的基本原理首先對商販的三種處理方式:簡單罰款、頒發許可證和幫扶商販進行博弈模型分析,找出影響商販違規擺攤概率的因素,并對三種處理方式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

      1、簡單罰款的博弈分析

      1.1 簡單罰款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簡單罰款下的措施中,商販不存在規范經營的選擇,城管部門不區分商販的經營情況,對檢查到的正在擺攤的商販都進行處罰。在這種措施下,城管選擇檢查或不檢查,商販選擇擺攤或不擺攤。當城管檢查到商販擺攤時對其罰款,罰款金額為X(為起約束作用,罰金需大于商販的利潤),并勒令其撤除攤位。

      當商販選擇不擺攤城管不檢查的支付為0;檢查的支付為—C,表示城管由于檢查耗費的人力等成本。當商販選擇擺攤時城管不檢查的支付為—K,其中K表示由于商販的不規范經營導致對環境的破壞及造成交通堵塞等對整個社會造成的損失;城管選擇檢查的支付為X—C,城管收到罰金X,耗費了檢查成本C,并使商販對環境交通的破壞K降為0。

      當城管不檢查時商販擺攤的支付為V,表示商販利潤為 V(V

      假設商販和城管擁有完美信息,則兩者的博弈為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其支付矩陣為表 1:

      1.2 簡單罰款模型下的結果分析

      從結果可看出,當商販意識到城管的檢查成本升高時,會更多的選擇擺攤;當對商販罰款金額升高時,商販會更少的選擇擺攤;當對環境交通破壞嚴重時,城管部門會迫于上級政府及群眾反映的壓力,增強對商販的打擊力度,從而商販會減少擺攤。

      商販違規經營的利潤增加會提高城管檢查概率,因為當檢查機關意識到小攤的利潤升高時,認為小攤會更多的涌現從而對環境影響更為嚴重,會更多的選擇檢查。

      同時,雖然從增加對商販的罰款金額可有效減少小攤數量,降低檢查次數。但在實際生活中需對罰款金額慎重決定,如果城管執法給商販造成的損失不大,會讓商販忽略城管的權威,但是如果處罰超出商販承受能力,往往會激化矛盾[1]。

      2、頒發許可證的博弈研究

      2.1 頒發許可證模型的建立

      針對簡單罰款下無規范經營概念的弊端,有人提出了參照管理小餐館的方法規范管理商販,向商販以一定價格出售許可證,并由城管部門針對商販制定規范,為商販劃定攤位、規定營業時間、規定衛生要求等。城管部門對商販是否持有許可證進行檢查時,對持有許可證的商販不予管制,對無許可證擺攤的商販予以罰款。由商販自由選擇是否購買許可證。

      現假設政府決定向商販提供許可證,許可證售價為M。城管部門負責檢查商販是否持有許可證,如檢查到的商販有許可證,則只對其位置不當等行為進行糾正,如無許可證予以罰款。通過提供許可證的舉措,使持證小攤成為合法經營,而政府也由最初的堅決反對變為一定程度上的容忍。

      小攤販因為移動位置清理垃圾等使其利潤降低為V′( V′

      提供許可證后,其支付矩陣可表示為表 2:

      可以看出,對商販來說,不擺攤和有許可證按規定擺攤兩個戰略空間嚴格劣于有許可證違規擺攤這一戰略,故將這兩個戰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陣為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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