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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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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教學;思考

      1國際貿易理論實務簡介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是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是國際貿易、工商企業管理、會計、市場營銷等專業的必考課。同時,它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學科,涉及國際貿易理論與對策、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國際運輸與保險等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學好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對于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來說,非常重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這門課程的特點在于,它既有很深的理論性,又有很強的實踐操作性。這就要求學生既要掌握國際貿易的理論知識,又要有很強的動手操作能力;既要能分析國際貿易形勢,又要能進行實際業務操作。只有了解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這門課程的這些特點,學生才能在學習、考試、工作中獲得良好的成績。但學生往往容易忽視這些特點,從而使得自己在學習、考試、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進而收獲甚微。

      2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1學生重實踐、輕理論

      如前所述,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這門課程的特點在于既要求學生學好理論知識,又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實踐操作能力。在課程的安排上,先從古典貿易理論入手,發展到現代貿易理論,最后以實務部分結束。但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的學習中,大部分學生更感興趣實務部分,對于理論部分的學習積極性不高,往往是一知半解,不求甚解。上課前,不提前預習;課堂上老師的講解,不認真聽講;下課后,老師布置的作業,敷衍了事。最后結果導致考試時,理論基礎薄弱,對于實務的分析顯得單薄。

      2.2教師的實際操作能力弱

      大學教師經過多年的理論知識學習,本身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十分扎實,又經過多年的教學實踐,將理論知識運用得得心應手。尤其是教師一般會研究某個領域中的某個方向,因此,對于自己所熟悉的領域,教師的理論素養都十分扎實。對于實務部分的學習,多數教師也是從書本知識開始的,通過多看不同教材,比較不同教材的差異,總結出系統的實務知識。所以,多數教師的教學知識都來自于書本學習,來自于企業的很少。即使有時教師做和企業相關的課題,這個課題的最終運用也很少再回到企業。因此,教師缺乏和企業的有效溝通,也缺乏對于企業實際操作中具體問題的認識。

      2.3學生的實際操作課少

      大學學生上課,以教師講授為主,實際動手的操作課比較少。各個高校的實驗室建設良莠不齊,試驗基地建設也魚龍混雜。大學生每學期的課程,都在六七門左右,每個學期一共十七八周,每門課程都要先講授理論部分,才能安排實踐課程,所以,能分給實踐課的時間本身就有限。再加上大學本身的實驗室、試驗基地數量有限,通歸到最后學生實際能享受到的實踐課就是有限的。大學最后半年的畢業實習,也多流于形式。多數學生自己尋找實習單位,多數只是為了應付畢業實習報告,實際并未真正用心實習。本科畢業論文也多數以網上查找資料為主,實際動手操作幾乎沒有。

      2.4教師講授和學生學習形式單一

      大學課程一般以教師課堂講授、案例分析、學生討論為主,其它形式運用得較少。學生學習時,也多數是以課堂聽講、分析案例、和同學討論為主,其它形式運用得也較少。這種形式相對單一,不利于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容易使得學生只學會書本知識,不懂得如何運用,不能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

      2.5教師、學生心浮氣躁、急于求成

      受快餐文化的影響,教師、學生都心浮氣躁、急于求成。教師理論知識扎實,但教師有評職稱的壓力,定期、申請課題,教師需要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使得教師忙不顧暇。學生對于知識的學習也只浮于表面,從高中的緊張學習中解放出來,學生更想釋放自己的自由,對于課程的學習只求能夠拿來應付考試,不求能夠深入理解。這種想法,使得多數學生心浮氣躁,對于課程知識的學習只是為了應付考試,拿個文憑,不求真正學得知識。

      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實踐的建議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是一門既有理論知識學習,又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的課程,這就要求學生既要深入學習理論知識,又要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的操作中,缺一不可。只有深入掌握理論知識,才能融會貫通,指導實踐操作。要想做好實踐操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3.1加強學生對理論知識的認識

      理論知識是前人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適用范圍很廣的,有效地指導相關實踐的思想。學好理論知識是學生做好實踐操作的前提,只有學好理論知識,才能正確地進行實踐操作,才能事半功倍。基于前面所述,大部分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學習,比較淡薄,教師應加強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認識,通過多種形式引起學生對于理論知識的興趣,幫助學生更好更快地學好理論知識。

      3.2完善教師培訓體系

      高校教師多數是從高校中培養出來的,對于理論知識的把握十分牢固,但是跟企業接觸的機會比較少,導致教師自身對于實際的操作過程,也顯得陌生。高校應多提供企業實習機會,讓教師帶領學生去企業進行實際操作。每隔幾年,教師應去企業實習一段時間。高校之間可以建立相互交流機制。教師自己也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多接觸企業。

      3.3加強學生實踐操作訓練

      學生每學期需要實踐操作的課程比較多,高校的實驗室、實驗基地比較有限,再加上學生還要保證一定課時的理論知識學習,所以,學生能夠用于實踐操作的課時就比較有限。怎樣在有限的課時中,有效率地進行實踐操作,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首先,學好理論知識。如前所述,理論知識是進行實踐操作的前提。學生前期將理論知識學得越扎實,后期進行實踐操作課時,就越有效率。其次,學生相互之間可以模擬一些實際場景,進行實踐訓練。第三,教師可以多進行幾次課下實踐訓練。

      3.4教師、學生多種形式互動

      教學相長,教師和學生的互動可以多樣化。現在的網絡、軟件十分普遍,教師和學生除了傳統的教學方式外,可以多采取現在比較流行的形式,這樣,教師學到新技能,學生學到新知識。微課、翻轉課堂等新形式,教師都可以進行嘗試。這些新形式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學習效率也事半功倍。

      3.5教師、學生沉淀知識

      社會日新月異,生活節奏越來越快,知識更新速度也越來越快。教師、學生生活在這個瞬息萬變的社會中,難免要受影響、心浮氣躁、急于求成。大家都接受快餐文化,短時間學習,短時間見效,短時間轉入下一學習過程,沒有了沉淀的過程。作為教師、學生,應該轉變思想,靜下心來,制定一個長期計劃,不能投機取巧。知識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

      參考文獻

      [1]王瑞榮,魏艷秋,覃琴.國際貿易實務專業創新能力培養調查報告———以浙江省國際貿易實務專業的分析為例[J].商場現代化,2016,(25).

      [2]胡軍偉.基于國際貿易課程教學實踐的探析———評《國際貿易實務教程》[J].中國教育學刊,2016,(8).

      [3]黃燕燕.“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國際貿易術語章節的教學設計[J].天津中德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5,(3).

      [4]徐惟.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面臨的問題及改革思路[J].對外經貿,2013,(8).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 工學結合 教學改革

      在中國對外貿易發展迅猛和外貿人才急缺的背景下,高職院校的外貿人才培養更顯重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是高職院校經管類專業核心課程,也是南京交院(簡稱我院)管理系報關與國際貨運、物流管理、電子商務等8個專業的考試課程。近年來我院大力推行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本課程作為立項精品課程進行了教學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探索。基于我院及省內高職院同行的教學改革實踐,本研究對工學結合背景下的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教學改革進行了理論探討。

      1.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改革的制約因素

      1.1教學管理不合理。

      教學管理不合理嚴重影響本課程教學改革進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教學任務安排不嚴謹造成師資變動頻繁,從而導致教學質量嚴重下滑。例如某高職院經管系在5年內教過本課程的教師竟有10人之多,導致某些國際貿易專業教師反而從事其它專業課程的教學工作,還有的專業教師一個學期甚至同時教3―4門課程。二是教材選用混亂。例如有的教師從事某班本課程教學,但該班教材卻是另外一個人訂的;有的高職院教材頻繁變動,甚至每個學期都換,有的選用教材還是本科教材。三是下企業難度較大。雖然有些高職院口頭提倡工學結合,但真正本課程專業教師要求教學下企業時卻往往無法如愿。原因有很多,比如經費、學生安全、教學督導和工作量核定問題等。

      1.2師資結構及質量有問題。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課程,對師資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要求非常高,但事實上高職院校該課程的許多教師不具備此條件。主要原因有:一是隊伍結構不合理。有些教師是剛畢業的研究生,部分教師甚至是從其他專業轉來的[1]。二是缺乏定期專業培訓。有的教師數年得不到一次外出培訓機會,也沒有真正進入外貿企業進行社會實踐。三是部分教師厭學及科研能力缺乏。許多貿易政策及操作實務是隨著國際環境變化而變化的,因此國際貿易教學要求教師必須不斷更新知識。但出于惰性,很多教師不愿繼續學習,對國際貿易的新變化不關注,其知識結構是有缺陷的,有的教師甚至多年使用同一個教案。此外,科研能力是教學質量保證和提高的重要因素,但有的教師從來不愿寫論文。

      1.3實踐教學不理想。

      許多高職院國際貿易課程實踐教學并不理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實踐條件差。有的高職院國際貿易實訓室僅有1套模擬操作軟件,且模擬軟件利用率也不高。二是部分高職院沒有國際貿易實訓室,國際貿易實踐教學局限于書本理論講解。三是少數國際貿易教師由于自身知識結構原因不能勝任實踐環節的教學,因而忽略了許多實踐部分的教學任務。四是實踐教學局限于學校,沒有進入企業,有的高職院校所謂的校企合作教學基地僅僅是為了應付高職院評估的一紙空文。五是有經驗的企業校外指導老師沒有真正進入課堂教學,有些所謂的校外指導老師只是掛名而已。

      1.4考核方法落后,學生外語能力不足。

      許多高職院校仍沿襲傳統的試卷考核方法,并要求填空、選擇、問答等不同類型按一定比例搭配。這種考核方法對本課程實踐教學創新帶來一定的制約,教師為避免麻煩,會花大量時間按照傳統的書本教學方法和思路進行教學,不愿嘗試改革。考核方法落后的另一個方面是針對教師的,許多高職院對教師的考核標準陳舊,不利于從事教改的教師考核成績提高,因而制約了教師進行教改的動力。此外,本課程的涉外性很強,高職學生外語能力相對不足給本課程教學質量的提高提出了更高要求,許多學生看懂各類外文單證及專業貿易術語的花費時間較多。尤其是五年制高職學生,英語四級通過率不到10%,對于此類學生,許多教師對單證、函電部分教學內容只作簡單講解。

      2.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改革實踐及思考建議

      2.1組建課程教學團隊,申請立項精品課程及自編教材。

      組建一個穩定的專業課程教學團隊是進行本課程教學改革的關鍵。通過多方溝通和努力,我組建了一個以4人為主講教師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學團隊,團隊成員年齡在27―36歲之間,均有碩士以上學歷,其中1人為在讀博士,2人具有企業工作經驗,1人具有豐富的單證培訓經歷,3人外語水平達到6級或專業8級水平。團隊成功申報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院級精品課程,為教學改革提供了資金保障,團隊成員均參與了自編教材的編寫工作,并發表了學術論文40余篇。團隊建設對本課程教學質量提高起了積極作用,團隊成員多次獲得教學質量獎。此外,團隊骨干還積極參加國內外學術論壇,了解國際貿易環境及操作規則的變化,對教學內容進行不斷的修訂,提高了教學內容的實用性。

      2.2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教學下企業相關規則,鼓勵企業外貿人員進入課堂教學。

      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專業教師下企業實踐的機會仍然太少,部分教師的所謂暑期下企業實踐證明也僅僅是找單位蓋個社會實踐章,并未真正下企業實踐,這需要各高職院校下企業相關政策細則的出臺與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江蘇省高職生第3學年大部分時間被安排為社會實習,這是學院教學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認為專業教師對實習學生的進一步專業知識指導有待加強,這也需要學院制定和完善指導教師下企業指導學生的工作細則與績效考核制度。此外,教師要積極聘請校外有經驗的外貿業務員進入課堂,為本課程教學提供新鮮知識。目前我院只是偶爾聘請部分專家進入學院做些講座和交流,外聘專家數量與進入次數有待進一步提高。

      2.3改革考核方法,加強教學方法的創新。

      改革傳統的學生考核方法是本課程教學改革成功的前提,尤其是成績比例制定和實踐環節考核形式學院要盡量放權于專業教師。同時對于專業教師的考核也要有所創新,目前我院督導政策已開始鼓勵教師進行工學結合、項目化教改,部分專業教師開始主動進行教學模式和方法的創新。其中,我所在團隊在教學方法方面的創新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實施雙語教學。高職學生外語能力普遍不強,因此雙語教學主要是對國際貿易關鍵詞匯均用外文標出、各類單證和函電教學均采用中、外文2種語言詳細解釋。二是多媒體案例和外語教學相結合。為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效果,本課程一半內容是案例教學,且案例盡可能多地使用外文。國際貿易理論部分案例教學主要是定期給學生觀看外文的國際貿易專題片,有利于提高學生外語能力,拓展其知識面。三是互動教學法的實施,主要是提前布置一些需要學生準備材料和思考性強的作業,要求學生課后自己準備發言稿,并在課堂上進行大討論,對提高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和活躍課堂氣氛起到較好的效果。

      2.4加強學生實踐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養,鼓勵學生參加自學考試和職業資格證書考試。

      實踐能力和科研能力是高職學生具備可持續培養潛力的重要保證,因此我院本課程國際貿易實務部分教學比重是理論部分的2倍,并重點講解實務案例和自身國際貿易操作過程中的經歷,此外對國際貿易實訓的條件進行不斷改善。高職學生也需要有科研能力,考慮到高職畢業生在今后工作中需要創新,部分學生還要進行本科、研究生后續學歷教育,因此本課程特設了國際貿易論文教學,教學內容為文獻檢索、COMTRADE數據庫使用和論文寫作等。此外,鼓勵學生積極參加自學考試和職業資格證書,目前我院不同專業學生參加國際貿易相關專業自學考試、報關員考試的人數逐年提升。

      參考文獻:

      [1]徐鳳.工學結合視角下高職國際貿易實務的教學改革探討[J].管理觀察,2009,(3):179-180.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范文第3篇

      關鍵詞:課程體系;項目和工作任務;整合

      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體系開發是高職教育改革要求下的產物,是把課程體系的開發建立在工作系統上,構建接近真實工作環境的教學情景,把教學內容指向于職業的工作任務,圍繞工作任務的實施來展開教學。其目的在于加強課程內容與實際工作之間的相關性,做到課程學習與崗位工作的“零距離”,真正實現高職教育人才的培養目標。但這項改革進行得相對較晚,比較零星,真正對課程內涵建設進行系統、全面、徹底地改革的不多,高職教育的教學特色并沒有得到充分顯現。因此,在實施過程中應重視教學項目化,強化實踐,突出課證融合和雙語教學,開發校本教材和教學資源,注重師資建設。

      一、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為進一步明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提高專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水平和質量,課題組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開展了修訂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社會調研工作。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與郵件相結合的方式,向深圳20多家外貿企業和100多位畢業生發放了問卷。通過對調研結果的整理,課題組發現目前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存在如下問題:

      1.課程體系結構不合理,仍以傳統學科體系課程為主

      調研發現,幾乎所有的高職院校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的設置仍按傳統學科體系進行設計,不能適應職業工作需要。雖然,部分高職院校已經用一些實務性課程取代了理論性課程,但長期以來,職業教育課程微觀內容的設計與編排遠未跳出學科體系的藩籬,因而直接導致了課程的教學設計、課時安排、教學過程的實施等方面都很難滿足高職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

      2.課程之間重復內容過多

      目前,各高職院校外貿英語專業課程設置不統一,課程開設存在一定的主觀性,這必然會造成課程間內容的重疊交叉現象。比如,“對于單證的繕制、信用證審核”等內容的講解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外貿函電》、《外貿單證實務》等課程中重復出現。因此,這種不合理的課程體系設置使有限的教學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也不利于學生能力和興趣的培養,嚴重影響了教學實效性的提高。

      3.課程設置太細,缺乏綜合性

      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是按照國貿實務活動的環節分別開設的,其所涉及的談判、運輸、物流、報關、報檢、制單等內容的開設,強調了全面、細化、深入,但沒有注重課程間的相互聯系,割裂了完成一項具體專業工作任務所需要的整體性知識。這樣往往會出現學生掌握一大堆理論,學習了一大堆課程,卻仍然不能順利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現象。

      4.實踐教學環節設計有待加強

      由于大多數高職院校學生的實踐活動只能在實訓室采用模擬軟件、課堂中模擬場景來進行,不能接觸真實的客戶、產品或訂單。因此,學生的實踐教學環節根本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難以滿足高職人才培養“職業性”的要求。

      二、基于工作過程為導向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的設計

      1.設計理念

      在以能力為本位、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思想指導下,依據外貿英語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定位,以工學結合為手段、以能力培養為核心、以職業能力分析為基礎、以真實項目為課程載體,把專業培養過程中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能力、職業素養有機地整合在一起,進行《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設計,實現教與學、學習與工作、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合,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水平。

      2.設計思路

      在保證崗位能力要求和后續課程需要的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重點強化學生的基本技能訓練,通過嚴格規范的操作訓練,使學生熟練掌握國際貿易的主要流程,并以貿易流程為導向,以工作任務為驅動,設計真實的工作性學習任務,以此為教學載體實施教學。

      3.課程目標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作為外貿英語專業最重要的職業基礎課,主要研究國際間商品交換的具體運作過程,以國際貿易合同內容為基礎、以合同商訂為起點、以合同履行為軸心,是一門具有涉外經濟活動特征的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性學科。本課程理論教學注重創新思維、職業意識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實踐教學以外貿職業崗位要求為指導,以實用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養為主線,充分體現“能力本位、工學結合、教學做統一”的原則。

      三、基于工作過程為導向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的實施建議

      1.教學項目化

      在國際貿易相關崗位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以項目和工作任務為中心來整合相應的知識、技能,以仿真的項目和任務及工作過程為依據。課程內容遵循國際貿易業務的一般程序,以外貿業務員的具體工作為主線,將課程設計為4個項目:項目一,貿易準備;項目二,合同磋商與訂立;項目三,合同履行;項目四,業務善后與爭議處理。

      2.突出實踐環節

      教學內容組織采用課堂講授與校內外實訓相結合,在學習中實踐,在實踐中學習。在每個課程任務完成后,均設計一個業務技能訓練,在每個項目完成后,設計一個綜合訓練。校內實訓主要借助貿易軟件來仿真模擬,校外實訓由實訓基地公司的業務員帶領學生進行國際貿易各環節的實際業務操作,熟悉業務流程,強化動手能力。具體實訓項目為:選擇目標客戶、函電磋商、簽訂外貿合同、審核和修改信用證、租船訂艙、報檢、投保、報關、繕制海運提單和核銷單、辦理退稅等內容。

      3.突出雙語教學

      外貿英語專業學生畢業后主要從事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工作,工作時經常要用商務英語來處理相關業務。為此,對教學內容中涉及到的單證、函電、合同條款等知識要求采用英語進行教授和模擬練習。隨著教師水平的提高和學生適應性增強,逐漸擴大教學過程中英文部分所占的比例,探索一種提高學生專業英語水平和操作技能的有效途徑。

      4.突出課證融合

      在課程教學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將考證知識與教學緊密聯系起來,做到課證融合,強化學生的職業素養和應用技能。課程相關內容的選取要盡可能做到與單證員證、報關員證、報檢員證、跟單員證等職業資格證考試的相關內容一致,并盡可能在課后練習和模擬測試中使用相關的模擬試題進行演練,做到課證融通、雙證并舉。

      5.開發校本教材及教學資料

      目前,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材種類繁多,但在教材的內容和結構安排方面過分強調理論性和系統性,弱化實踐環節,這不利于高職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因此,高職院校應以國際貿易業務流程為主線、以國際貿易工作任務為核心來組織和編寫教學內容,做到流程化、任務化、項目化;教學資料包括企業實際的業務單證、實際運作案例等。

      6.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基于工作過程的課程體系改革對教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師有良好的外貿實務操作能力、教學組織和協調能力、教材的編寫能力等。因此,在師資隊伍建設方面尤其要加強“雙師”隊伍建設,鼓勵教師到相關企業掛職鍛煉,或到著名的職業技術學院培訓,提高操作技能;鼓勵教師積極投入科研活動,尤其是從事外貿英語專業的教學教改研究。

      四、結 語

      基于工作過程的高職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課程是以工作過程為基礎,解構學科課程,重構行動課程,以培養學生工作崗位、職位所需綜合語言技能。通過對該課程的教學設計將對進出口行業和地方經濟建設提供一定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對高職院校課程建設的引領、帶動和輻射能力明顯提高。

      參考文獻:

      [1] 趙志群.論職業教育工作過程導向的綜合性課程開發[J].職教論壇,2004,(2).

      [2] 潘瓊,李亞麗,李歡,張之浩.基于工作過程為導向的高職教育課程體系開發的探討[J].今日科苑,2011,(4).

      [3] 喬慶宇.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國際貿易專業課程系的構建[J].遼寧高職學報,2008,(9).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國際貿易實務》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是一門綜合性極強的專業主干課程,針對國際貿易實務這門課程的教學需要,本文提出了在傳統理論教學方法的基礎上,應用案例教學方法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積極性,提高國際貿易實務教學效果。

      根據國際貿易實務這門課程具有極強的綜合性、教學內容廣泛性、涉及面廣、變化快等特點,在《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教學中,我們除了采用傳統的講解授課方法以外,在教學過程中還應當采用案例分析教學方法來彌補目前教學方法的不足。因為實施案例教學方法達到既能擴大專業口徑,又能保證專業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實用性,是對傳統教學的肯定與完善。所以,采用案例教學方法促使學生在參加實際操作的基礎上掌握專業理論和知識。本文結合實際談談在該課程中案例教學的應用。

      1.選擇適合的案例教學內容

      1.1案例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

      這個一致性指的是在選擇案例教學時應當結合教學內容有針對性的選擇案例,也就是說要保持所選擇的案例與教學內容的一致性。沒有好的案例就沒有成功的案例教學方法。以往我們教學習慣于把案例局限于教材,采用的都是一些已經發生的離學生生活或接觸很遙遠的案例來教學,這樣的案例講授方法對教學來說起不到很好的教學效果。所以,要求有好的案例教學內容,我們教師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實訓過程等來收集案例,編寫適合教學的案例,為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教學收集更好的素材庫、為提高案例教學效果奠定基礎。

      1.2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學過程選擇案例時應當選擇與教學內容有必然聯系的案例,并且要求教師在選擇案例的時候、設計案例的時候應當結合知識點經過仔細的推敲,設計出一系列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的案例,這樣的案例更具有操作性與誘導性,更符合案例教學目標的實現。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案例,體現了教學的現象與本質、個性與共性的統一,有利于揭示教學內在規律的典型性,能從中總結出帶有普遍意義的結論,更好地指導教學實踐。典型性的案例更有利于學生對基礎知識的了解和掌握。

      1.3時效性

      時效性指的是在國際貿易實務這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案例教學的目的之一就是讓理論與實踐更好地結合起來,彌補理論的滯后性。才用實效性的案例教學從而更能啟示學生開拓新思路、新策略,推動課改健康、深入地發展。隨著國際貿易活動的進步與時世的變化,很多貿易慣例等都會有所改變,如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600號出版物,m所以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注意案例的時效性,以便正確的引導學生學習。

      2確定合適的案例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法是以教師為主導、學員為主體、案例為內容,根據教學目的、內容的需要,通過教師的精心策劃和引導,運用典型案例將學生放在實踐環境中,讓學生通過對實踐環境和事件本身的分析、討論,充分表達自己的見解,以達到高層次認知學習目標的一種啟發式教學方法,是師生的雙向活動。學生在整個案例教學活動中居于主要地位,案例則在教學中占中心地位,比舉例教學中的例子的涵蓋面更為廣泛,更為精致。案例教學具有使學員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學習、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的特點,體現了教學相長、共同提高的一種互動式教學模式,符合人在社會化進程中不斷發揮主體性的客觀規律,這也是案例教學法之所以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的原因所在。

      2.1教師的定位

      在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在選擇合適的案例教學內容之后,就是對自身位置的確定,即教師的定位,變傳授者為組織引導者在案例教學時教師提出問題,創造一個良好的合作環境,提供學生討論分析的條件,正確引導學生結合基礎知識分析和解決案例。這就要求教師在有限的教學時問內實現理論教學和案例教學,科學合理的課堂控制是關鍵。因此,案例教學對教師的知識結構、教學能力、工作態度及教學責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學生的定位

      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應當改變以前的被動學習地位,積極的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實現自身的學習主體地位的轉變。在確定自己學習主體地位的同時學生應當學會正確的分析方法。傳統的講授方法使大多數學生養成了依賴教師追求結果的習慣。當教師拿出案例叫學生自己分析時,許多學生不知從何著手、找不到案例的關鍵點,很容易根據案例表面象征下結論。另一方面,學生在初步熟悉案例分析技巧之后,又表現出很強的功利性,即認為與教師的答案一致才算正確。+}因此,教師應當使得學生明白一點案例教學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學生一味的追尋正確的答案,而是要開發學生積極思考、正確的分析能力。學生應當結合案例找到所需要的知識來分析案例,可以通過團體或小組討論等多種途徑實現分析的目的,即學會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問題、總結觀點、運用觀點說服他人,以達到案例分析的真正要求。

      2.3結合實訓進行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除了在課題內師生積極配合教學相長以外,還可以通過實訓的方法來促進案例教學的效果達成。引進國際貿易教學實習軟件,比如:世格平臺教學軟件,建立國際貿易模擬實驗操作室,在仿真的環境中,通過實際動手操作讓學生更好的了解基本的理論知識并學習將理論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來,這樣有利于學生真正的了解和掌握所學知識。在模擬實際操作同時,教師可以結合實際操作所遇到的問題及時的發現和編輯有針對性的、適合教學效果提高的案例,這樣既豐富了教師自身的教學素材又促進了國際貿易教學效果的提高。

      國際貿易理論實務范文第5篇

      一,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擔保是指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會就該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知識產權。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最終責任方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可能既沒有侵犯賣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也沒有侵犯買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但由于買方把這批貨物轉銷往其他國家而侵犯了該轉售國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就貨物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權利擔保,那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責任就應由賣方承擔。[1]

      2,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損失非常必要。在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糾紛之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買方的損失。賣方有義務對該第三者提出,或對第三者的控告出庭應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規定由賣方承擔訴訟費用;賣方如發現有可能引起專利權訴訟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采取相應的對策,這樣就能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額外費用而造成的損失。

      此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還可以間接起到減少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機會。通過分配由誰來承擔侵權的最終負擔,來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2]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第三方以知識產權為基礎就貨物主張權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幾種原因:第一,賣方交付的貨物是沒有得到作為專利技術擁有方的第三方許可而制造的;第二,賣方交付的貨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標,或即使賣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但因未在銷售地國登記注冊,而被第三方搶注的;第三,賣方交付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識產權,如版權等,或在保護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國家,賣方未經第三方許可而冒用的。[3]

      鑒于此種情況,如果有買賣雙方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是很細碎繁瑣的事情,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2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只要當事人運用即可,不必在此問題上花費更多的談判成本。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的制定歷史。

      公約的前身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第52條是否有包含這樣的權利,對此學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認為沒有,但是Dolle認為ULIS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4]ULIS第52條題為財產權的轉移,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財產權或擔保物權,不允許第三人向賣方提出任何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它沒有明確描述賣方是否、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所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第三人在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德國的學者認為貨物收到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就是ULIS第52條目的下的所有權瑕疵。[5]大多數的國內法律體系也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界定為對所有權瑕疵的一般法律責任的一部分。

      在國內法中這樣嚴格的責任是恰當的,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個國際文件中要求賣方在世界范圍內對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承擔嚴格責任,不是那么具有說服力。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考慮到知識產權擔保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就被排除在了公約之外(1976年日內瓦草約第7條(2))。在沒有公約明確規定,而學者有看法各異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時,在實踐中就陷于了比較混亂的狀況。所以大多數國家政府的意見都傾向于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則對此問題進行規制。在UNCITRAL第10次會議上,特別工作組于是制定了一個關于買方知識產權擔保的條款,本質上對應的就是現在的第42條。[6]其目的就是將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7]我們可以從下述的內容中看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8]首先,通過適用地域限制;其次,通過引入要求締約時就存在權力瑕疵的時間限制。

      三,公約第42條規定的責任。

      Ⅰ,公約不規范的。

      第三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否是否與貨物有關、在這方面有什么可適用的救濟來對抗買方,買方依誠信行事能否使貨物免受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這些問題由法院地的國際私法指引的準據法來決定,作為規則,此準據法多為公司注冊登記地法律。存在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對于貨物本身的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的情況而言恰恰相反;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區別是在此領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大多要求“國民待遇”和統一基礎保護。

      Ⅱ,責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這一點可以從條款的遣詞上看出,公約中并沒有給“知識產權”下定義。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題呢?公約第7條指出,解釋公約必須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條約性質。然而這會產生一個問題,即知識產權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這意味著不同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可能不完全相同,國與國之間的知識產權制度會相差很大。所以,此時應考察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國際公約,[9]如伯爾尼公約(1967)、巴黎公約(1971),TRIPS中的相關規定。公約秘書處評論(最接近權威的官方解釋)提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的第2條第8款。這項規定對界定公約中所說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非常重要。考慮到公約制定的時間較早,秘書處提到了的是那時相較而言定義最廣泛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由此可見公約的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寬知識產權的外延。而現在,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作了進一步的擴大,且其與貿易相關,成員國眾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識產權范圍為基準。所以,知識產權的范圍至少應該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地理原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這幾個方面的主題。

      2,知識產權的概念不擴展到人身權利如姓名權或肖像權。[10]此處不涉及使用一個姓名的權利,也不涉及未經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從而引起權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將這些情況歸于導致所有權瑕疵的責任。那么公約中是否將之歸于第41條的責任還是對之類推適用第42條以便僅加諸于賣方一個有限的責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識產權因其本身就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層面的意義,所以要在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之間劃一個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難。與第41條的第三人的屬人屬物的權利相反,人身權不具有具體有形的客體,人身權的功能更像知識產權。此外,兩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條下賣方的責任有特別的限制,因為知識產權在各國間的差異很大;界定侵犯相關的人身權很難,通常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并且國與國之間的各種界限也千差萬別,所以,很有可能貨物上使用了某個名字在買方所在國接受這筆買賣(即不認為第三人的姓名權會干擾賣方正常的享有對貨物的權利)但是在另一個國家會認為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權、與知識產權接近的所有權外的禁止使用權。所以類推適用第42條是恰當的。

      (二),權利請求(claims)。

      知識產權的確定存在與否不相關,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例如貨物使用了與受保護商標相似的商標,賣方相信這不會有混淆的危險,但是受保護商標的持有人主張了權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會發生在注冊的外觀設計和版權的情況下,假定構成責任的其他條件都滿足,就剩下賣方反擊第三方請求的問題了。

      賣方自己的權利和權利請求不適用第42條,它與買方使用貨物是否會受到第三方權利妨礙不相關。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張他的權利,只要有第三人權利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就足以使賣方承擔責任。有人或許會認為,在沒有第三人訴諸它們的權利的情況下,賣方沒必要承擔權利擔保責任,因為買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處分貨物。如果一段時間后,第三方決定訴諸他的權利,買方仍可以要求賣方賠償。盡管如此,第三人的權利就如懸在買方頭上的一把達摩利斯之劍,在未來的某天可能會落下,使得買方不敢充分處分貨物,這對買方而言是商業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慮到賣方將來失去清償能力的可能性,買方有可能無法行使追索權。[12]所以,第三人的權利的存在足以構成對買方處置貨物的妨礙,賣方必須承擔責任。

      2,沒有法律根據的、輕率的權利請求是否在賣方的擔保范圍內。一種觀點認為,第42條的用語并沒有要求第三人權利請求的法律正當性(如法語與西班牙語的公約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種請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張請求沒有法律根據,僅僅在于惡意損害買方的利益,賣方也應承擔責任。

      然而,秘書處評論反對這種過于寬泛的責任。考慮到第42條的宗旨是限制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而不是象第41條那樣強調保護買方的利益,對于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目的僅在于貶損買方的信譽的無理請求,賣方不承擔責任。以上第一種觀點無疑是鼓勵買方將商業風險轉移到賣方身上,這也是有損誠實信用原則的。

      如此看來,使賣方負責的條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權利請求是善意行使的。這在邏輯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實踐中,買方很難判斷、舉證第三人的權利請求是惡意的、沒有法律根據的,這往往使得買方不知道是否應停止出售貨物或使用貨物以減輕侵權的程度。對于輕率的權利主張,買方有免于承擔花費時間金錢抗辯的風險的利益,并且賣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與專利有關的請求;(2)針對的是一個技術復雜的產品;(3)買方沒有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術專家,例如賣方只是一個零售商,只有賣方才有能力判斷權利請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且對產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來對抗第三人。筆者認為,從政策選擇的角度,賣方處于對抗此種權利請求得更有利的地位,應由其負責在上述幾類情況下的不分善惡意的第三人權利請求。

      (三)賣方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的時間范圍。

      公約沒有明確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后多長時間內對第三人根據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權利請求承擔保證責任。有人認為正如第41條一樣,貨物不受第三方權利妨礙的時間通常是交貨的時間。如果是在賣方所在國交貨,沒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存在,但是在使用國有這樣的權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個未確定的知識產權提出權利請求并且他主張在交貨時權利就存在。那么這也是在擔保的范圍內。締約的時間僅與買方的“知道”及使用國的確定有關。第三方權利存在于締約時的事實嚴格說來不是產生責任的條件,因為賣方在交貨前可以通過獲得第三方許可或通過一個法律程序來成功的擊敗它的有效性來排除妨礙貨物的權利。[13]實踐中各國對公約的理解和解釋各個不同,因此,對賣方有利的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約定。

      (四),有關地域問題。

      1,使用地。第42條(1)(a)中對第三人的責任與對貨物本身瑕疵的責任相近,因為在第35條(2)(b)下賣方也為貨物不適用于特殊目的負責,前提是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該特殊目的。對于第42條(1)(a)的"轉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連接詞“或”應該理解成“累積性的”考慮到當事人的締約自由,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轉售又約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無意義的。也許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提到了幾個國家,那不就增大了賣方的義務了嗎?但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貨物的轉出口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賣方的責任。因此,如果賣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個國家提供擔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確地排除。

      上述擔保責任僅發生在使用國是締約時雙方可預期的情況下。“預期”不必是書面明示的,雖然書面的文件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有助于舉證。如果情況足以表明買賣雙方通過肯定性的行動默示的考慮到了一個國家,則也視為“預期”。如果買賣雙方以前有過多次交易,足以明確顯示出買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沒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對此做出規定。[14]

      2,買方所在國(第42條(1)(b))。這一國家的確定通過參照第10條,據此,買方營業地須是一個確定性的因素。締約后買方營業地的改變不能擴展或改變賣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第42條(1)(b)和第42條(1)(a)不能同時使用。這一條款的構成模式與第35條(2)(a)(有關貨物本身的瑕疵問題)相似,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時要符合貨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賣方所在國。賣方所在國存在影響貨物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嚴格來講不產生第42條下的擔保責任。因為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買方不關心賣方所在國的情況,他僅關心自己所在國或貨物目的地國的情況。當然,如果賣方所在國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導致了貨物在第42條(1)(a)或(b)所指的國家受到了妨礙,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某一外國的知識產權在賣方所在國被承認,或根據國際公約如《歐洲專利公約》第64條(1)或《馬德里商標公約》第4條(1)被承認,如果賣方國家的權利持有者直接對賣方提訟,就會導致賣方違反他的交貨義務(第30條)。

      4,轉運途經國。公約對這個問題沒有涉及,因為幾乎所有的國內立法都規定,專利權人對途經該國的運輸貨物不能行使權利。此種情形下貨物并沒有進入流通領域,是故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過程或對貨物的包裝是在運輸途經國進行的,而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可能導致貨物被沒收。[15]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取決于誰發起了這些行為。如果是買方指示賣方或由于買方自己使用貨物造成侵權,則由買方負責(第80條);否則相反,因為此時貨物尚未交給買方,賣方將違反他的義務(第30條)。

      (五)賣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

      賣方的擔保限制在如果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關于“知道”在實踐中爭議不大,但問題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賣方有義務對雙方考慮到的國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權利進行調查嗎?

      一種觀點認為“不可能不知道”給了買方一種證明賣方過錯的一種選擇方法,另一種觀點將其解釋為賣方過錯的一個因素,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賣方嚴重過失的表現。這些觀點都有道理,此外我們認為它還意味著一種行動,即如果一個人進行了一定的活動,他就能夠“知道”。這種責任意味著賣方應對雙方考慮到的貨物銷往的國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進行調查并及時通知買方,這也是確保雙方之間履行誠信原則(公約第8條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這種調查是賣方的附隨義務。

      1,賣方調查的附隨義務。根據秘書處的評論,如果處于爭議中的知識產權在目的國公布了,賣方就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假定有一個調查情況的義務,至少是在登記了的權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釋就更傾向于問題的實質,因為時常的情況是賣方了解有關貨物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可以預見可能存在的侵權。此外如果賣方的附隨義務被否認,那么賣方就會總是稱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的情況,公約第42條就會失去它的法律意義。

      然而,一些不同意見利用公約的制定歷史和公約不同的語言文本來支持否定存在這種義務的主張。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達方法,沒有施加給賣方此種特別義務,但是,筆者認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釋這個詞語。固然公約第42條的目的在于限制賣方的責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獨立性使得賣方僅可能對特定國家存在的第三人權利作出保證,并沒有否定賣方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作為貨物的出售者,其相對于買方更有條件了解貨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讓買方對所購貨物進行這方面的調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對此做出相反的約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處理在使用國的登記了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就減輕了賣方的調查責任。

      2,賣方在何種程度上有義務進行調查?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適用于所有的賣方的標準。調查的范圍依賴于特定國家的知識產權的公布情況和方式、賣方的個人能力(是專業的還是小型貿易經營者)以及貨物將被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多數國家都對專利和商標進行登記,以使得公眾了解到存在的無形權利。當第三人的權利被公開時,賣方的這種調查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即使賣方可以依賴于買方所提供的信息,他們也無法逃避這個義務。[16]但是,對于非登記的知識產權,例如版式設計、技術秘密,就很難合理的要求賣方去調查。因為實際上認定賣方主觀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已在合同約定的國家被公布的情況下,賣方有調查的義務,如果賣方沒有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他應對此負責。如果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沒有被公布,賣方便無此種義務,因為即使他進行調查,也發現不了什么,因而此種情形下賣方不承擔責任。

      不是所有的賣方都應該承擔相同的職責。如果賣方是相關國際貿易領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不管是哪個特定國家。相反,如果賣方只是小型對外貿易商,就不能指望他與前者承擔相同的責任。[17]而且,特定的國家對賣方的這種義務也有很大影響:在與賣方所在國相鄰的國家,這種調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離賣方所在國很遙遠的國家要高。[18]當然,網絡時代的到來大大方便了賣方進行的這種調查。特定國家離賣方所在地的遠近或許不會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為止,利用網絡檢索知識產權還未方便到足以消除這種地理位置的差別的地步。

      3,告知買方的義務。不論賣方的規模大小、是哪一個特定國家,賣方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他的調查結果。如果第三人的權利是在合同簽定后才產生而賣方又知道這一事實,由于雙方互負合理行為的義務,賣方的信息有助于買方改變處置貨物,從而避免損失的發生。例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發到一個不存在此知識產權的國家或及時取得一個恰當的許可。賣方違背此義務會導致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Ⅲ,賣方擔保責任的排除。

      (一)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第42條(2)(a)規定如果買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識產權時,賣方不再承擔責任。公約第42條(2)(a)的規定結合第42條第1款就會得出一個矛盾的解釋。如果發生爭議,賣方可以首先辯解說他在訂約時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張的權利存在;買方可能會說專利已經公布、商標已經注冊,賣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這時可以主張,既然憑專利公布、商標登記推定賣方明知,那也應基于同樣理由推定買方明知,買方比賣方更有條件知道第三人知識產權的存在。根據第42條第2款a項,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就可以免則。

      為了避免產生這種自相矛盾的解釋,有必要討論一下買方的調查義務。

      顯然,買賣雙方的調查義務不是對等的,賣方的要大于買方的。但是,如果買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對約定國的知識產權情況作出估計,他就不應該從賣方的擔保中獲益。因此,對于買方小心謹慎就能發現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識產權,買方不能忽視它們的存在。此外,如果買方締結合同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他有義務告知對方當事人,這是因為合同當事人之間有合理行為的義務。[19]

      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的相關的時間是締約時,買方后來才知道不會導致此條款的賣方責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發出第43條(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開始。

      (二),根據買方的指示。

      1,賣方責任的排除。第42條(2)(b)明確所指的是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設計、款式或其他規格。買方給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達的愿望給賣方留有空間去實施賣方自己的決定,特別是允許賣方去選擇一個替代性的、非侵權的生產方式,不能排除賣方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賣方的責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相關的權利請求為條件。另一方面,此條款的運用并不要求以買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會導致侵權為前提。

      但是,如果賣方認識到第三人權利可能會遭到侵犯,誠信原則苛以他將事實提示買方注意的義務。[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締約時知道這個權利)他就不能依第42條(2)(b)而獲得責任免除。他的隨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買方可能導致違反輔助義務的損害賠償。但是如果通知之后買方仍然堅持賣方要遵從他的指示行事,賣方的責任終止。

      2,賣方救濟。第42條(2)(b)沒有表述賣方可以以什么救濟對抗買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導致了賣方在其所在國侵權,能夠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條,不應該援用其內國法(公約第7條(2))。[21]

      買方提供技術圖樣等是一個附屬義務,同時買方還隱含地有義務保護賣方不會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傷害。如果賣方認識到遵循買方指令會導致侵權,他可以首先要求買方以一種避免這種侵權的方式來履行賣方的義務(第62條)并且指定一個寬展期,在此期間內買方改變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話去獲得許可(第63條(1))。如果不能以一種非侵權的方式來完成貨物或買方堅持要賣方遵循他的可能導致侵權的指示,買方就構成了根本違約,賣方由此而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第64條(1)(a))。期待賣方審慎地侵犯第三人權利并且因此將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損害賠償請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買方的指令已經導致了侵權的時候,買方因違反他的附隨義務而按照第74條對賣方的損失負責;賣方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民事責任總是第74條第二句下的一個可預見的后果。但是如果賣方意識到侵權的可能性,買方負擔的損害賠償必須根據第77條第二句相應的減少。

      (三),未能發出通知。

      如果買方未能根據第43條(1)發出通知,他就喪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識產權對貨物造成的影響而產生的權利,除非他有根據第43條(2)或第44條的例外。

      (四),免除責任條款的效力Ⅰ。

      通過第6條的功能,當事人自由的決定整個或部分的排除將第42條適用于他們的合同,這種排除條款的有效性取決于根據國際私法指引的國內法的規定。(第4條(a))。但是各國法律大都有一個普遍的規則“一個人不能免除自己對因自己的過錯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責任”。因為僅在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況下才產生責任,所以他不可能通過合同排除自己的責任。

      [1]蔡四青:《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認識》,《學術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頁。

      [2]不能限制第三方權利人針對賣方還是買方主張權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終承擔者,并且這種安排并非無限制的,本文后面還會涉及到這個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3]徐俊、朱雪忠:《論知識產權擔保》,《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頁。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認為對賣方調查義務的要求因賣方的規模、類型而定。

      [18]JosephJ.SchwerhaIV:《WarrantiesagainstInfringementintheSaleofGoods:AComparisonofU.C.C.§2-312(3)andArticle42of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Reproducedwithpermissionfrom16MichiganJ.Int''''lL.(1995)44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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