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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兩快”就是盡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一降低”是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充分體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現就全省開展法律援助進監所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法律援助進監所的意義
監獄、勞教所是對服刑和勞教人員實施教育改造的場所,要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切實維護和保障服刑和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到執法和維權并舉。法律援助進監所,是法律援助機構和監獄、勞教所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律師和監所管教人員,共同為監所服刑和勞教人員這一特殊群體,尤其是其中困難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進監所不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廣泛的困難群體的拓展,同時也是依靠社會力量,協助監所進一步提高監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強監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工作,促進監所安全、穩定的重要措施。
二、監所法律援助的原則
依法維護服刑、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相結合的原則。監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須根據監所的實際,以促進監所穩定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為原則,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開展。
開展法律咨詢與辦理援助案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要為服刑和勞教人員提供及時、準確的法律咨詢,以利于他們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為符合條件的服刑和勞教人員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就近屬地服務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則。在杭州的省屬監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不在杭州的省屬監所的該項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市屬監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必要時可以與服刑和勞教人員權益保障有聯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法律援助進監所根據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務,也可多安排幾次,由監所根據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應積極主動配合,組織力量開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監所與律師事務所掛鉤,定期上門提供法律服務。
援助律師與監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則。對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問題,由具有一定法律專門知識的監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聯絡員提供服務;對少數服刑和勞教人員反映的問題比較尖銳,需要律師參與解決的,由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與法律援助中心聯系,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指派律師辦理。對一些重大疑難問題,可以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討論研究,集中力量解決。
無償服務與適當補貼相結合的原則。監所法律援助工作以無償服務為原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財政廳文件給予相應的補貼,律師到監所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應當給予交通補貼。
三、監所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援助對象:解答法律咨詢適用一般的服刑和勞教人員,給予法律援助適用經濟困難的服刑和勞教人員。
援助范圍:主要包括離婚、子女監護權的確定、遺產繼承、財產分割、家庭宅基地與土地征用爭議、房屋拆遷糾紛、服刑期間又犯罪、服刑之前未決罪等事項。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援助的范圍。
主要形式: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四、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
監所本著自愿、積極、穩妥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設立,省屬監所分別經省監獄管理局、省勞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屬地原則,向省廳和所在地司法局報告,經審核同意后給予批準建立。市屬監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負責審核并發文。機構名稱統一為浙江省××監獄(勞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監獄(勞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設在監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由負責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干警組成;各分監區可以設立聯絡員,負責分監區的法律援助聯絡工作。
五、組織實施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一)省、市、縣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
1.定期組織律師和法律專業人員上門為服刑人員和勞教人員提供法律咨詢等服務;
2.審查監所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是否符合條件,對符合條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決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負責與外省、市、縣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爭取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進監所工作的支持。
負責對監所法律援助人員的集中培訓;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進監所的有關業務工作。
加強與監獄、勞教兩局的聯系與合作,配合兩局對監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和推廣監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
(二)監獄、勞教兩局的工作職責
1.為各監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組織保證,負責指導和監督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立的有關事項。
2.組織、協調監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并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交流。
3.加強與省、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努力為監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外部環境。
(三)監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
1.制定年度監所法律援助工作計劃,總結上報年度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情況。
2.負責收集整理服刑、勞教人員的有關法律問題,集中報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組織和協調開展法律咨詢活動。
3.接受服刑、勞教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初步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將申請材料送法律援助機構,并將援助機構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告知申請人。
4.加強與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系溝通,并負責處理法律援助常規性的工作。
六、監所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
【關鍵詞】 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障礙;對策
一、問題的緣起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有從國家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法律援助不僅僅是法律實施的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的長治久安,關系到社會救助體系的完善以及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高低,關系到國家法治建設水平的高低。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長期以來,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需求更為迫切,情況也更為特殊。本文主要是以云南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為主要的田野調查點。因為怒江州是云南較有特色的少數民族自治州,擁有22個民族,是云南少數民族最多的地區,同時也是云南山高谷深,經濟最為落后的地方。全州人口53.4萬,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2.7%,較具代表性。[1]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從1994年開始試點,通過這些年的實踐,取得了不少實效,但也凸顯了不少問題。我們以此為切入點,希望對基層法律援助狀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反思不足、總結經驗,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議。
二、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存在的障礙
1、基層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配置不足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怒江州各縣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員編制平均為2-3人,屬參公管理,到鄉鎮一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則基本上是司法所所長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務。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詢接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務指導及經費管理與使用、統計檔案及管理等工作,目前的配置使工作人員都覺得在超負荷運轉。其次,執業律師的參與度不高。在所調研的怒江州,其登記在冊的執業律師本就只有十幾名,受經費的影響,愿主動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就更少了。大部分律師都是由法院指定進行案件援助時,才會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此外,由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配置不足,也直接導致了工作人員不能做到專職專用。基本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員都是司法局內部調劑解決,人員不穩定,難以形成穩定的工作隊伍,這樣就會影響法律援助機構正常工作的開展。
2、基層法律援助宣傳方式單一被動
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是什么,其核心不僅僅只是告訴廣大群眾有一種救濟制度存在,而是要讓群眾知道如何使用這種救濟方法,救濟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來獲得救濟。從獲知的方式來看,大多數群眾是依靠電視宣傳而得知,但由于電視宣傳大多以公益廣告的形式出現,所以對具體的援助內容和程序還缺乏相應的了解。在這樣的形勢下,緊靠電視宣傳這種單一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了。我們應該結合互聯網時代的特征,重新定位和認識,探索更為有效的方式去向民族地區的群眾傳遞有關法律援助的信息,讓他們在權益受侵害時懂得如何維護。
3、少數民族村民對法律援助缺乏認識
少數民族村民對法律援助缺乏認識一方面是源于前述的宣傳被動和方式單一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當地習慣法實施系統的影響。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往往存在著自成一體的習慣法,在這樣的環境中,人們的思想、言行往往會受當地習慣法的影響。現代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時由于認知結構和個人閱歷的差異,對于他們來說,可能有些難以理解,甚至難以接受。在調查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在一些偏遠山區的村寨中,主要還是依靠鄉規民約來解決村民之間的糾紛。因此,在民族地區如何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進行有效地推介,還必須妥善解決好國家法和習慣法之間的關系問題。
三、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存在障礙的原因
1、基層環境艱苦導致人才流失
從少數民族分布情況來看,幾乎所有的少數民族聚集地都有自己獨特的地理環境,正是這樣獨特的地理環境才能孕育出獨特的民族文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的富強,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有變化,總是想著能夠生活得更好,尤其遠離家鄉出門求學的人,更是想要過上比以前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選擇就業地點的時候,大家都愿意去那些生活環境好,就業機會大的城市去發展,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鄉甚至去到比自己家鄉環境更惡劣的地方工作。這樣的社會現象導致的后果就是邊疆地區的人才流失。我國的就業率一直很低,在大型的國家工作人員招考中,為了能夠有個工作,也有人愿意去報考那些偏遠地區,尤其是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崗位,但是大家都抱著先就業再擇業的思想,所以就算去到了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工作,可是干不上幾年就想盡辦法的調離該地區,去相對自然環境好些的地方上班。這樣一來,人才還是流失,并且還浪費了培訓其工作能力的資源。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總是面臨著新來的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才,可是當他們都能夠獨立勝任工作時,就是他們離開的日子,而當地又不得不去培養另一批新人。
2、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影響
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在經歷了長期的變化、發展后,有了完善和規范的內容。雖然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變遷往往不易發現,但又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方式。但是作為有別于國家法律的習慣法,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猶如一個兩面的硬幣。用辯證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也就是說少數民族習慣法具有雙重性。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則是消極一面的表現。然而,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的相互采借磨合達到新的和諧。在二者價值理念一致的前提下,這種融合就變得自然而生動,如何挖掘習慣法的合理性,在法律援助實施的過程中是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3、大眾宣傳方式不適用于少數民族地區
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方式都是相互效仿,以為那樣就能夠達到宣傳效果,并且還能節省很多成本。但是人們忽略了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大眾的宣傳方式并不能適用于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獨有特性。少數民族地區有著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有很大差異。由于固有文化的存在,使生活在其中的人們在接受新事物方面的速度來講,要相對弱一些。普遍大眾的宣傳方式在少數民族地區不一定完全適用。應制定符合當地民族文化的一些宣傳方式,例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進行文字宣傳時,當地的百姓能有幾個讀懂他們所表達的內容,當用普通話宣傳時,也許沒有幾個人能聽懂他們宣傳的內容。所以,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在街道或是村寨里面大張旗鼓,滿腔熱血的進行時,大家只當是在看熱鬧,并沒有真正去了解學習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個什么樣的救濟方式,是怎樣給予他們幫助。所以,宣傳方式沒有結合當地民族文化進行宣傳,是宣傳達不到好效果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做好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的對策
1、加強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員的配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要求很高,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而能夠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最佳人選就是律師,所以律師成為了法律援助的主體力量。一方面要加強和律所的溝通,獲得支持,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援助公職律師隊伍。此外,還要注意通過培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對于已經在職的工作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職業能力的培訓,深化學習專業知識,在工作中不斷的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將整個法律援助工作團隊的能力提升到另一個高度,這樣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才能有進一步的提升。
2、完善習慣法在法律援助中的適用
少數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是長期以來沉淀下來的,不僅是中國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具有極大的現實價值和挖掘潛力。在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緊張關系中可考慮,在國家法沒有涉及的或是國家法規定不足的地方,可適用習慣法來補充。正如高其才教授所言:“國家這一特殊的社會組織可以對農村習慣法進行認可,而使之具有雙重效力,也可以在國家法中反映農村習慣法的內容”。[2]可見,習慣法不僅具有彌補國家法不足的功能,在適用上,也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因為國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調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適應特定群體的需要。因此,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農村地區實施的過程中,不僅應該注重挖掘和發揮本土習慣法的力量,使得法律援助在實施過程中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調解和審判結果也更加的讓當事人滿意,并且也能有助于維護民族平等和團結。
3、構建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
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構建從最基本的村寨展開。一是對村委會的干部進行長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訓。因為現在對村民們最直接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村委會,只有在村委會解決不了后才尋求其他救濟方式,所以對村干部定期培訓是很有必要的。讓村委會的委員在實際生活中去傳遞法律援助作為社會救濟方式的重要功能,用他們之間最為自然的交流方式讓村民在生活中對法律援助制度有更深化的了解。其次,從普法方式的改變來讓村民們了解和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及運用的必要性。對于少數民族農村地區來講,人們對于國家法律的知識、觀念,如果是從村寨的生活經驗中逐漸形成的,影響力更深,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其實也是將國家法治的精神進一步融入村民生活的一個關鍵。一旦這種秩序形成,又可以反過來有效的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開拓更好的平臺。這里所講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國家法律取代一切規范,而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多種規范制度促成的一種社會秩序格局。所以構建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法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規范的形成過程。
4、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宣傳方式應多樣化
關于法律援助宣傳的方式,各個地方都有一定的特色,其共同點在于他們宣傳的對象主要集中于低收入群體中。這樣做的原因在于既符合法律援助設立的初衷,又有利于增強這一群體對法律援助的認知狀況,讓他們知道有一項制度是為其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但宣傳的方式應著力于從意識和思想上去影響他們,而不只是告知他們有這樣的制度存在。國外有關法律援助宣傳方式的啟示在于宣傳方式上的多樣化。在少數民族農村或基層地區,應當考慮到當地居民的特點,在宣傳的語言上,進行多種民族語言的宣傳教育;在宣傳的方式上,除廣播電視外,還可以將法律援助的基本內容匯編成視頻光碟,發放到各個村委會中,讓村委會工作人員組織村民進行集中學習和了解也不失為一種針對性強的方法。此外,作為宣傳方式的支撐環節,還應注意提高少數民族地區村民的教育程度,要實現教育自身的改革和超越,必須把教育與法律援助建設結合起來,實現村民法律援助意識和觀念的轉變。在宣傳的地點上,以往的宣傳地點主要集中在街道或是村委會。其實我們可以將法律援助宣傳的地點擴大,如走進校園,對初中或高中生進行法律援助宣傳,因為這一群體在接受事物方面的能力要相對高一些,而且可以通過他們再向他們的親友傳遞。在親友需要法律救濟時,可以為其提供相應的訊息,讓親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濟。
5、民族地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應更深入了解當地民族文化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當地的民族語言就是主要的交流語言,如若不通曉當地民族語言,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將比較困難。在調查過程中,怒江州也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是當地居民,自然知曉當地民族語言,在這樣的優勢下,他們的辦案效率就要比其他地方的高很多。這樣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知曉當地民族語言是重要條件,知曉民族語言能大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為此,在選拔工作人員的時候,在各項條件均衡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當地居民。除此之外,還應對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定期進行培訓,內容包括了解民族知識,加深民族文化的理解,學習民族語言和民族文字,這樣才能確保工作者有較好的民族文化素養,也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更加有效率的為人們解決問題,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也是事半功倍。因為溝通無障礙,有助于工作人員和受援人之間快速建立起一種信任關系。
五、結語
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實施,是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不僅需要切合基層農村的特點,也要充分考慮到少數民族聚居的特點。只有全面的分析才能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基層法律援助的實施提出完善措施。法治國家的推進,正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價值所在,如何讓那些在經濟上困難的群體不因為經濟的貧困也導致在對公平正義追求上的缺失。當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矚目,使社會更加的富余,擁有更多的資本和條件去保障法律援助的深入實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意義重大的社會事業,隨著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斷加深,法律援助所承擔的責任會更加的沉重,其重要性也會更加明顯,對人們的生活也具有更大的作用。我們一定要從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實際出發,逐步探索和完善符合農村地區實際的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少數民族地區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助推我國現代法治的進程。
【參考文獻】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為縣司法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直到2002年我上任之時,我縣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縣市一樣,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經驗可以借鑒,一切幾乎需要從零開始。加之由于我縣農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縣域經濟滯后,群眾生活條件差,交通便利外來人員多,多數群眾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樣利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上為政府排憂,下為百姓解難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為一項拾遺補缺、可有可無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對的是如何拓寬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員的思想認識。我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終于認識到,只要增加一份社會責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夠解決大問題的;只要我們用真心換真情、用有為換有位,通過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鑄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豐碑,就一定能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鄉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會向農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終于讓當地的老百姓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認識。由此,許多人才開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來幫助他們解決各種糾紛。
2003年9月,一個雙手拄著拐杖的中年殘疾人走進我的辦公室。經詢問得知他叫張某,曾是陜西省府谷縣某電石廠的一個臨時工,在做工時因受命去維修橫車道上出故障的纜繩而掉下去受傷,頭部嚴重受傷、胸部骨折已成殘疾,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病情尚未穩定。由此引發妻子絕情出走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落到處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賠,卻只在被迫協議的情況下得到少許醫療費。張某講的聲淚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張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動后,立即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及時趕到電石廠了解情況。但是雇主以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不再出一分錢。我找當時在場的工人取證,可有的已另謀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則害怕廠方刁難而拒絕作證,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我和同事上苛嵐、去榆林、到太原,走訪了十多個單位,尋訪了三十多個知情人,耗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才最終取得了充分的證據,把雇主電石廠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漫長訴訟路,當張某拿著獲得賠償的判決書時,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當張某通過我的大力幫助,通過強制執行手段拿到四萬二千多元的賠償費時,更是激動得滿縣城宣傳法律援助的好處。
兩年多來,我一共辦理各類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類似上述疑難案件8件。
維護法援對象的合法權益,并不都要通過訴訟途徑實現。我通過工作實踐發現,有時候,通過調解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同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但迅速簡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減訴息事的作用。于是,兩年多來,我充分發揮在公證處工作期間練就的調解本事,共居間主持調解解決糾紛并制作調解協議書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而被訴至法院。最后經法院審理,因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決維持。
兩年多來,我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傳單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會在街頭散發放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3000份;解答咨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頭解答20多人次,上門解答30多人次;協議、訴狀、申請等法律文書近70份,其中上門代書20份;調解各種民事、經濟糾紛17件,其中上門調解8件;上門回訪20多次。
經過艱苦的努力贏得百姓的一個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動力。為此,1992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系的我,2002年離開為之奮斗了五年,已經因成績突出被省廳授予文明公證處的保德縣公證處后,便主動請纓,放棄經濟收入優厚的社會律師工作,承擔起振興保德法律援助工作,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職能,按期完成構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廈的基礎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幾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個到縣司法大樓上班的人,同時又幾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大樓的人。由于我幾乎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十個小時,而且雙休日從來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經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辦公室上班期間,又往往是一方面前來咨詢的人絡繹不絕,另一方面法律咨詢熱線響個不停。
由于我縣地處晉陜蒙三角交界處,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加上連續五座功能各異的跨黃河大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條件,所以往來中轉的人多,外來務工的人多,由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廠礦雇員受傷賠償案及婚姻家庭糾紛問題比較突出。我中心與此有關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沒有部門、沒有人來妥善解決問題的話,一方面影響保德社會治安穩定,影響縣政府的形象,而且外來人員也會有看法。所以,積極從事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正能夠很好地利用我的專業知識;為這批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服務,也能引導廣大群眾依照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堅決按法定程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我還結合保德實際,倡議實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訪當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眾、服務于群眾。每一個來訪者來到法援中心,我都會親自給他們遞上一杯茶水;他們反映情況時,我會仔細傾聽,耐心引導,積極幫助他們依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幫助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務的整個過程中,群眾都對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眾在我幫他們打完官司后,回家鄉之前都來跟我道一聲別。這使我在受感動、受鼓勵之余,進一步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堅定了為法律援助工作奮斗的信心。
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我在先后促成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關街道辦成立了“社區法律援助站”,專門為城區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家庭困難者答疑解惑。實現了即時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調解解決矛盾,更好地實現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障,從而形成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各社團和街道辦為基礎的保德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論文摘要:法律診所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的一種法學教育新模式,已成為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趨勢。其最大特點是借鑒醫學院學生的臨床實習手段,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踐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實踐技能。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既是知識產權法律實踐訓練平臺,也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有必要通過創新運行模式及服務功能,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搭建開放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型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