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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另外,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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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政違法行為,責任,法律后果
【正文】
一、引言
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已于2004年11月公布,并即將于2005年2月1日開始施行,1987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將同時廢止?!稐l例》對《暫行規定》在財政違法行為的范圍、內容、執法機關、審查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較大調整。而作為對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進行規范的法律文件,《條例》與《暫行規定》的核心即在于對作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范。本文將集中分析、比較《條例》與《暫行規定》對于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與法律后果的規定,討論其思路與依據,并指出《條例》存在的一些問題。
二、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法律責任主要由兩方面要素構成,即責任主體與責任方式,也就是由什么主體來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與《暫行規定》相類似,〈條例〉中規定的責任主體主要是兩類,即實施了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由單位和個人作為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首先源于財政違法行為本身的特性。財政行為的作出大多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從廣義上來說屬于國家行為,因而財政違法行為通常是以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的名義作出的,如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等,這決定了這些單位是承擔違法行為責任的主體。另外,《條例》中將企業、事業單位的某些行為也歸入調整范圍,但同樣這些行為也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單位自身應當是責任主體的一部分。
但同時,盡管我國立法實務中采用法人的獨立人格論,認定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行政處罰、處分的性質與普通的債務、侵權責任等民事責任不同。民事責任基于主體之間的平等,以對價或補償損失為原則,目的在于實現對等的利益或恢復原狀,責任的承擔方式最終歸于財產;而違法行為的責任則帶有追究性質,以懲罰、警誡為目的,責任的承擔不僅以財產為基礎,更重要的是精神的懲戒。因而民事責任可以由單位獨立承擔,而行政處罰、處分的責任則要歸于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個人。
但具體分析,《條例》對責任主體的規定與《暫行規定》又有著根本的變化。《暫行規定》中認定的財政違法行為基本上均屬于國家行為,除公務員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一項外,均為特別的國家財政機關才能實施的行為。而《條例》中則增加了很多普通企業、事業單位的也可能從事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即所謂的“小金庫”問題,另外還有企事業單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騙取財政資金、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等行為。應當說,將這些行為一并規定在《條例》中,適用同樣的審計、監察制度,對于加強對此類的行為的監察強度有相當的益處。
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條例》和《暫行規定》均混合使用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手段。具體說來,《條例》較《暫行規定》在單位的在單位的責任方面基本一致,行政處分主要是警告或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為罰款;而對個人則很大的轉變?!稌盒幸幎ā穼€人的行政處分分為記過以下處分和記過以上處分,分別適用于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同嚴重程度,同時處以相當于若干月工資的行政罰款。而《條例》則將個人的違法財政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國家機關作出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這一類個人由于并不直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因而只處以行政處分,通常規定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另一類則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從事違法行為或個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對這一類個人則只處以行政處罰并直接規定罰幅,如果同時是公務員則并處行政處分。這樣的區分顯然比《暫行條例》要明晰科學,盡管國家公務員以國家機關名義從事財政違法行為必然是為獲得某種利益,但畢竟不是通過其行為本身直接獲得而是通過其他途經收受非法財產,應當以其他規范公務員行為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不應與財政違法行為混淆處理。
三、財政違法行位的法律后果
《暫行規定》的一個嚴重漏洞在于,只規定了財政違法行為的責任而沒有規定這種行為導致怎樣的法律后果,也就說,規定了如何處罰違法者而沒有考慮如何處理違法行為造成的問題。
《條例》在這一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補充,對于各項財政違法行為均規定了事后處理的方法。如對于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違反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要“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等。
盡管《條例》對每項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規定,相對《暫行規定》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條例》的規定還是存在重要的弊端。問題在于,《條例》只規定了追回、退還國家被非法侵占、使用的財產,而沒有考慮這些財產于發現違法行為時所處的狀態,更進一步說,考慮了違法行違法者與國家兩方的問題,而沒有考慮潛在的第三人。例如,《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要“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卻沒有考慮,如果已經有第三人善意的取得了該“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又該如何處理?國家或者該違法行為人是否有權向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的返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又如《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供擔保的”,要“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卻沒有規定該擔保是否有效?現實中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案例,企業出于對政府信用的信任才接受其擔保作出投資決定,事后發現該擔保行為屬超越職權,投資的企業利益得不到保障。行政法強調信賴保護原則,政府作出的行為即使存在錯誤也不能輕易改變,即使因重大的公共利益而改變也要給予相對人以合理補償。而由于法律法規往往有意無意忽視第三人這個重要的問題,只規定國家追回財產的絕對的權力,而不規定對第三人的補償方法,實際上造成第三人因政府的過錯行為而遭受損害卻又無法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促進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依法治農為核心,以提升農業部門干部職工、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農業生產者、農資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我維權能力、誠信經營意識為出發點,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中期“五五”普法大會精神,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堅持“活動引領”的工作方針,積極開展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目標任務
1、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村普法。一是以“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活動為載體,組織開展大規模的法制宣傳和現場咨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開展農業法律法規和農資購買、使用及識假辯假知識宣傳普及,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各地要集中組織兩次以上的宣傳教育或現場咨詢活動。二是以法律法規頒布或實施紀念日為契機,認真組織3·15消費者權益日、18法制廣場、12·4法制宣傳日等活動,采取印發宣傳資料、送法下鄉流動宣傳車、在重要集市駐點宣傳等形式宣傳農業法律法規,做到電視有畫面、電臺有聲音、報紙有專欄、網站有頁面。三是以農資違法案件查處和農業生產事故調解為抓手,進行以案釋法,增強法制宣傳效果。各地要將近年來查處的農業行政違法案件進行一次梳理總結,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件,制作成宣傳小冊子,發放到農資生產經營戶和農民手中,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
2、突出“三個重點”,扎實開展“法律進機關”活動。把學法作為機關學習的重要內容,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黨委中心組學法、機關公務員學法積分等制度,突出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三個重點,結合相關職能,選定學習的規定篇目和自選篇目,切實推進法制部門建設。
領導干部要以促進科學發展和增強依法行政能力的法律法規學習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觀念。學習的篇目主要有:《憲法》、行政法律(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經濟法律(包括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條例等)。
機關公務員要以和本職工作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學習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學習的主要篇目有: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農技推廣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等。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要以農業專業法律法規學習為主要內容,進一步增強綜合運用法律法規開展農資市場監管和農業行政執法的能力。學習的主要篇目有: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農技推廣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和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部門規章制度。
其他人員要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以“五五”普法讀本為教材,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維護法制權威,進一步提高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
3、開展“愛崗敬業、執法為民”主題教育活動,強化普法宣傳的隊伍建設。按照省農林廳的統一部署,2009年在全市農業法制系統全面開展“愛崗敬業、執法為民”主題教育活動,強化法治理念,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改進執法作風,弘揚公正文明、執法為民的精神。以提高農業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為目標,年內開展1-2期集中培訓;組織一次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專業考試;繼續開展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參加全省農業系統“十佳先進執法單位、十佳優秀執法人員”評比和法律知識、執法技能競賽;組織開展農業法制宣傳、農業行政執法小課題研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一批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4、推進農業綜合執法規范化,強化陣地載體建設。深入學習貫徹農業部《關于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農政[2008]2號)精神,嚴格按照省農林廳提出的規范化建設“三有三好”的目標要求,嚴密組織規范化建設提高年活動,全面完成到2009年底全市60%以上的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的目標。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機制體制。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的指導、協調、監督作用,及時聽取工作匯報,研究會辦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健全完善法制宣傳各項工作制度,嚴格執行工作匯報制度、考核評議制度、檢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勵制度和經費保障制度,保證普法工作正常開展。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管理的重要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執行的好壞,直接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影響財政收支,事關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穩定。因此,各鄉鎮各單位一定要從全縣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政策
各鄉鎮各單位要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管理的領導工作,明確職責。縣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工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要帶頭遵守工資紀律,切實負起領導責任;人事(工資)干部為工資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要牢固樹立紀律意識,嚴格按照本單位的機構性質、人員經費形式和干部職工狀況,辦理相應的工資手續。
1、縣鄉黨政機關、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干部職工必須執行國家公務員職級工資標準,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工資標準。
2、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要嚴格按照新的工資改革政策,執行相應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不得隨意提高津貼標準。
3、干部工作調動,要及時辦理工資轉移手續,從下發調動文件或辦理調動手續的第二個月起,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新的工資標準。
4、按照《公務員法》、《勞動法》和有關規定,被單位辭退和按規定辭職人員,單位不得發放工資。
5、死亡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遺屬),應從死亡的次月停發工資、離退休費和遺屬補助。
6、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降職、降級和留用察看處分的,要及時辦理工資變動手續,并從受處分的次月執行;受到開除處分的,應從受處分的次月停發工資。
7、工作人員觸犯法律,被羈押、收容、強制管制、拘役、取保候審、判刑的,按國務院、省政府、省人事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到縣組織部和縣人事勞動局辦理工資變動手續或按相關比例扣減工資或停發工資。
8、工作人員因病請假超過規定時間的,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發放工資待遇。
三、部門配合,齊抓共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管理
要實行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把關的責任制度。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工資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編制部門要及時將各單位編制調整情況提供給人事、財政部門;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工資政策套定相應的工資標準;財政部門要根據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核撥相應的人員經費,準確發放工作人員工資。
人事、財政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管理的監督檢查,凡違反工資規定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國家工資政策的全面執行。
達到國家退休年齡人員,由單位填寫《干部(工人)退休呈報審批表》,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后,報財政部門辦理退休費發放手續。
“練哪里”,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行為。健身,我們要先考慮清楚,這次健身是要練哪個部位。而公職人員處分法也需要明確政務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如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等X類人員;政務處分有X種,其中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有X種情形,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的有X種情形等。處分對象和處分行為就是政務處分法的基礎和根本,正是因為明確了“力的作用點”,才能將作用力變得有效。
“練多久”,確定政務處分時間和目的。健身,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要練成什么樣,要練多久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也是一樣,政務處分目的并不是要單純處分,而是以懲戒的形式進行教育。處分以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確定影響期就是以嚴重性和危害性來進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處分為X個月、記過處分為X個月等。以目標為導向,以處分行為和處分時間為主要手段,保障對公職人員進行更積極、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練”,嚴格政務處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們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達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務處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務處分原則和程序,并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工作紀律和要求。如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等X類行為。嚴格處分程序,并細化處分流程才能讓違法違規行為“無縫可鉆”,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紀律要求才能讓執法“公平公正”,從而切實做到真管、真查、真處分,建設出作風優良、敢打硬仗、能打勝仗的公職人員隊伍。
02
處分對象“全面覆蓋”。政務處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將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中的處分依據統一起來,把黨政機關公務員、執法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國企管理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各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政務處分的適用范圍,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體系,對有違法行為公職人員的懲戒實現全覆蓋。
通過把所有公職人員全面納入政務處分的范圍,消除死角和盲區,做到公權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監督就跟蹤到哪里,政務處分就覆蓋到哪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吏向縱深發展,讓公職人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成為中堅力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處分主體“雙輪并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對公職人員實行政務處分。一方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為明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兩類處分主體的職能定位,政務處分法對兩類主體各自發揮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督促兩類主體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更好地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形成教育公職人員的合力,切實提高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處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務處分法堅持事由法定的原則,對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整理,著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相應的處分檔次,同時明確從重、從輕或減輕、免予處分等規則,為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作為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政務處分法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體現紀法貫通,著力解決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多頭管、管不了”的現象,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從而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銜接。
03
近日,通過學習,我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內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對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規范自身的行為,如何行使公權力有了更深的認識。
一要樹立責任意識。每一位國家公職人員,都肩負著國家的重托,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保持一種積極進取、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對工作不推諉,知難而進,變壓力為動力,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做到盡職履責,勇于擔當。審計要敢于揭示問題,敢于動真碰硬,敢于講真話、報實情,強化追責問責。
二要強化紀律意識。要增強組織觀念、紀律觀念,在工作中,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各項決策上來。正確處理好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實施重大審計項目、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自覺做到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