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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決定成敗。為切實搞好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使學校管理落到實處,并形成學校良好的管理環境,特制訂本細則。請所有教職工依照執行。
一、關于中午就餐
教師一律在11:50準時就餐,吃飯后教師備學生餐。學生在12:10就餐。任何人不得提前就餐,備餐(包括一年級和學前班),相關教師必須嚴密關注學生就餐情況,保證學生吃飽飯。
二、關于作息制度
朝讀課,班主任老師必須下班巡視,關注學生的到校情況,杜絕學生群體遲到現象。
夕會必須做足十分鐘,內容主要是針對當日班級所發生的事情作出處理,及時對學生進行思想、安全等教育。
輪值老師整歸家隊時,必須等所有學生到齊后整隊,有不少于5分鐘的訓話。等放學鈴響后,才能放路隊出校門。
所有老師必須在學生離校10分鐘后才能離校。
每周的班會課不得改上文化課,班會課內容必須是對學生進行小學生行為規范教育,思想教育。并針對本班出現的不良現象進行整頓,校長將到班巡視。
三、關于衛生管理
1、商店和各年級的教室衛生
商店、教室和走廊不能有垃圾,放學前必須將教室和商店前的垃圾桶倒干凈,垃圾桶必須在每周星期五清洗一次。
2、辦公室衛生
實行輪流值日,值日老師必須使辦公室保持干凈、整潔,包括門、窗、地面、走廊。各人的辦公桌自己負責整理。
3、公共區衛生
四年級負責廁所及廁所前的水溝和教學樓后區域。五年級負責教學樓前坪、花壇、操場和兩個板梯間。公共區衛生只要求在下午大課間的時候進行打掃。(有臨時任務另作安排)
4、食堂衛生
食堂衛生由在該食堂的班級輪流打掃,每桌輪流打掃一周。
5、商店輪值老師必須每天焚燒垃圾(雨天除外)。
日常管理處罰細則
1、學生、教師提前就餐,罰20元/次。
2、曠課罰20元/節。
3、遲到、提前離校(未請假)罰20元/次。
4、教室及走廊垃圾成堆,罰班主任20元/次(中午檢查)。
5、商店走廊有較多垃圾,罰商店輪值老師20元/次(中午檢查)。
商店老師不焚燒垃圾,罰20元/次(雨天除外)。
6、不打掃辦公室衛生的當值老師,罰20元/次。
7、負責公共區衛生的教師未組織或未到場,且沒有打掃干凈,罰班主任20元/次。
紅光學校
2011年12月13日
治校之道,教師為本。教師隊伍的狀況,是一所學校綜合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踐行成功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的基本保證。學校的發展和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隊伍的不斷優化。
1、加強師德建設。組織全校教職員工開展師德 4、切實加強誠信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學生誠信道德修養。
政教處要通過舉辦“誠信做人”講故事比賽和“誠信做人”演講比賽等形式,不斷加強學生誠信教育。爭取經過一年的努力,使我校學生的誠信意識明顯增強,絕大多數學生都能恪守“誠實為榮、失信為恥”的道德準則。
5、大力加強法制教育,努力增強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法制教育是提高廣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重要途徑。班級要組織學生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內容,通過開設講座、青春宣誓等形式多樣的活動,不斷增強廣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
6、廣泛開展有益于學生心理、生理健康的活動。
政教處要精心組織開展書畫賽、讀書征文比賽、演講賽等活動,學校要開展校園文化藝術節活動,這些活動都要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實效,讓學生在活動中展示自我、愉悅心情、放飛夢想,使學生蓬勃的青春激情能夠得到張揚,達到心理和生理健康發展。
7、努力營造積極溫馨、和諧的校園文化。
良好的校園文化是一個學校的靈魂,是學??沙掷m發展的不竭動力。本期,學校辦公室、政教處、教導處都要在校園文化建設方面下大力氣
,通過文化長廊、政教處宣傳欄、教導處宣傳欄、校園廣播、校園標語、家長會等途徑,加大我校文化宣傳力度,用身邊人和事教育師生,充分發揮校園文化的統攝作用,營造溫馨、和諧的校園文化。
(四)完善教學管理機制,打造成功課堂,科研興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1、完善教學管理機制,優化教學管理。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不斷完善落實各種教學制度,切實做好“備、講、批、考”各個環節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1)、優化備課質量。備課要做到五備:備教材、備學生、備教法、備練習、備教具,而且要達到“備而有用、備而能用、備而好用”的效果,減少無效備課及備課上課兩個樣的現象。在備課思路上,要樹立“以學定教”思想,不能僅局限于教師完成教學任務。教導處要不定期地檢查教師的備課情況,同時強化集體備課、發揮群體智慧,提高成效。
(2)、優化課堂教學。各教研組要通過觀摩教學、課例研討、課堂教學比賽等形式,積極探索“構建高效課堂”的有效模式。在教學目標上要做到“四帶進”:教師把尊重帶進課堂,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人;把激勵帶進課堂,讓每個學生都有成功的體驗;把方法帶進課堂,讓學生學會學習;把創新帶進課堂,讓學生學會創造。在教學方法上要做到“五讓”:新知識讓學生在教學情境中主動探究;問題讓學生自主提出和解決;重點、難點、疑點讓學生討論;規律、結論讓學生總結;讓學生帶著新問題走出教室。教師要讓學生在課堂教學中找到成功,收獲愉悅。
(3)、優化作業質量。教師狠抓作業質量,教導處要結合學科實際,制定出各學科學生作業書寫要求。布置作業要適量、適度,要分層、分類;作業批改要及時、認真,堅決避免課內作業課外做,加重學生課業負擔。教導處要認真抓好教師作業規范批改,科任老師要重視培養學生獨立完成作業的習慣。
(4)、優化評價機制。各個學科要抓好課堂過關檢測和單元目標測試,實施課課過關、單元過關策略。檢測要突出及時性、實效性、簡單易行性。
2、加強校本培訓,以研促教。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教科研活動,走科研興教、科研興校之路。
(1)教導處要制訂好本期校本培訓計劃,積極開展課題,特別是小課題研究工作。目前我校已實施研究的科研課題,教導處要加強管理,爭取盡快結題,通過評估驗收。要
全力推進新課題的研究立項工作,立足小課題研究,使課題研究形成規模。
(2)、抓實集體備課,完善合作教研。集體備課要注意發揮集體智慧,要把教學設計思路、教學目的、課堂教學的流程、教學中關鍵點等方面內容闡述清楚。
(3)開展高效課堂研究活動,打造教師成長平臺。本期,學校要繼續開展高效課堂研究活動,教導處要提前謀劃,精心組織,保證活動成功開展。
(4)做好教學論文撰寫評選工作。教師要加強理論學習,高度重視教學經驗的積累,撰寫高水平的教學論文。本期,每位教師撰寫一至兩篇教育教學論文交教導處,學校將進行量化打分,計入個人年度考核。
3、全力以赴,抓好畢業班工作。初三級包級領導要盡快投入角色,指導畢業班開展工作。要認真研究中考,特別是研究我們過去的備考工作,要總結經驗,改進不足,優化和繼承好的做法。要加強對初三級風、班風、學風建設,加強畢業班學生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文化建設,塑造畢業生惜時如金、勤奮好學、不甘落后、團結向上、永爭第一的拼搏精神,營造畢業班良好的學習氛圍。
4、要加強“學困生”的轉化工作。
針對學校學生實際,全體教師都要關注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狀況,著手建立“學困生”培養提高檔案,注重“學困生”學習情感、態度和習慣的培養,使他們具有嚴謹扎實的學習習慣和積極進取的心理品質,從而使這部分學生成績有所提升,讓每一個學生都能找到成功之處,看到自己的希望和未來。
(五)、建立后勤管理體系,完善后勤的各項管理措施,抓好后勤管理建設。
1、建立學校后勤管理體系,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學校后勤工作以“服務育人”為宗旨,為學生服務,為教職工服務,為教育教學工作服務。
2、總務處管理好學校校產,堅持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創建節約、高效的育人氛圍。要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效益,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迅速發展,提升學校形象。
3、愛衛會要將定時檢查督促與不定時檢查督促相結合,確保校園衛生時時處處整潔。
4、加強學校食堂的
管理,加強學生吃飯時段的管理,要做到學生吃飯的有序性,保持食堂的清潔衛生。
5、進一步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強對住宿生的管理,創建良好的住宿秩序,保證宿舍不出安全責任事故。通過加強住宿生的自主管理和評比文明宿舍、優秀住宿生等手段,建設良好的舍風。
(1)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在全校老師中,精心挑選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班主任,組織班主任開展學習,集中培訓活動,采用、座談、匯報、交流、研討等多種方法提高班主任的業務水平
(2)完善的班主任管理制度。堅持班主任五到場(早、晚自習,課間操,班務處)、堅持班主任例會制度,定期召開班主任工作會,優秀班主任經驗交流座談會,進行個案分析和廣泛交流,互相借鑒,集思廣益,班主任工作水平。
(3)狠抓班級工作檢查。對班級各項工作做到及時檢查、評比公布結果,評出等級。夯實班級工作。
(4)有完善的班主任工作激勵機制。修訂了優秀班主任評比方案,每月評出18個文明班集體,每學期評選15個優秀班主任。建立了優秀班主任獎勵基金。提高了班主任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二強化對學生行為規范及養成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
(1)抓好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學校特編印了《新生入學教育手冊》每學期開學組織學生進行入學教育,認真學習《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學生管理處罰條例》;等內容,要求各班主任帶領學生認真仔細學習,并利用班會時間專題討論,讓學生在知道學習的同時還做到了學會做人、講文明禮貌、遵紀守法等。(2)完善了學生的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學生養成教育考評細則》《衛生評比細則》《寄學生管理制度》等。
(3)加大行為習慣的檢查力度。加強值周檢查力度,值日教師、值周行政(共5個),堅持早7:30到晚上學生放學,到崗到位,嚴格檢查,嚴格登記;實行值班教師,保安中午的巡邏制度,保證了校園安全,維護了校園秩序;實行中午、下午放學時間值日教師,值周行政守校門口制度,確保學生放學高峰期間校門良好秩序。并對值日教師的值日情況進行排名及時反饋。每周對各班的教室衛生,學生儀表,學生出勤以及其他行為規范做到勤檢查,勤反饋,每星期一的升旗儀式上及時公布結果,督促整改。
(4)強化潛能生教育。建立潛能生跟蹤評價管理檔案,加強了對潛能生的管理力度。并責任到人,每位教師負責1-2名后進生的教育轉化工作,效果明顯。
第三強化學生德育教育,精心組織了系列德育活動,豐富了學校德育途徑。
(1)、通過多種途徑,開展學生德育活動。
①堅持升國旗制度
利用每周一次升旗儀式,政治處擬定主題,由優秀班級護旗,優秀代表作升旗致辭,弘揚愛國主義,樹立了榜樣,弘揚了正氣。
②召開主題班會
本學年,安排了《愛我校園,彎腰行動》《珍愛生命,健康成長》等多次主題班會,要求各班主任老師對班會課認真組織、精心設計,并確保班會課主題鮮明,內容充實,形式活潑處充分利用了班會這個主要教育陣地,,從而進一步提高班會課的質量,起到教育學生的目的。
③舉辦各種講座
本年度安排了《預防傳染病》《交通安全知識》《弘揚雷鋒精神》《衛生科普知識》《法律知識》等多次講座。
④出宣傳刊。利用各種節日布置各班出班刊。
(2)開展了“學雷鋒”主題教育活動
①進行了“學雷鋒”活動黑板報比賽。為大力宣傳雷鋒精神,不斷豐富和發展新時期學雷鋒活動的內涵和形式,樹立雷鋒典型人物,發動每一位學生積極參與到學雷鋒活動中來。我校各班以“新時期我們怎樣學雷鋒”為主題的板報比賽,通過板報的形式展現身邊的好人好事,新的風尚。并評出優秀板報班級。黑板報評比獲獎班級情況如下:
一等獎:一(1)、二(16)、三(8)班
二等獎:一(12)、一(9)、二(8)、二(17)、三(2)、三(15)班
三等獎::一(10)、一(5)、一(6)二(18)、二(10)、二(15)三(3)、三(18)、三(16)班
②、成立學雷鋒志愿小組,制作雷鋒事跡專題展板,積極開展班級文化建設。
③、開展讀雷鋒日記、講述“身邊的雷鋒先進事跡”主題班會、說說雷鋒故事、談談雷鋒精神、傳唱雷鋒歌曲、尋找身邊的雷鋒、開“我與雷鋒的差距”主題班會等活動,使同學們更加深刻地了解雷鋒精神的時代內涵。
④、進行了“爭當雷鋒精神傳人,弘揚社會文明新風”為主題的‘書畫’比賽。涌現了很多優秀的作品進行評比。并評出了獲獎同學。
⑤、開展了“雷鋒精神代代傳”為主題的手抄報活動比賽。并評出了獲獎同學。
⑥、校團委組織學生到校外做好事,用行動詮釋雷鋒精神。如到公園清檢垃圾、到街上清掃街道、到敬老院看望老人等。并涌現了一批學雷鋒標兵。他們是:一(4)廖薇、一(11)張心怡、一(16)闕文郡、二(17)賀晶晶、三(18)劉淳、三(2)權奕玲、三(13)何穎慧、三(8)王舒泓
⑦、“我們身邊的雷鋒”講故事比賽:
為加深同學們對雷鋒精神時代性的認識,弘揚雷鋒精神,鍛煉同學們的演說能力,2012年5月20日,全校各班舉行了講故事比賽。同學們飽滿的熱情,熟練的演說能力贏得了一片片掌聲。各班也評出了說故事能手。
⑧、各班上交“學雷鋒”活動階段性小結,并評出活動先進集體。
分別為:一(2)班、一(8)班、一(16)班、二(7)班、二(18)班、三(10)班
第四:安全教育管理常態化
(1)、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層層訂立責任狀責任到人。
(2)、每個星期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學生防火、防電、防雷、預防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飲食人身等安全的意識。
(3)、加強了與派出所的聯系,在上學放學時段,經常有警察到校門口巡查。
(4)、每周進行了安全隱患排查。查商店食品質量,查學生食堂衛生情況,查學生中發生的敲詐行為,查學生爬圍墻情況,查學生與社會不良青年勾結現象。每月有一次全校大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是整改。.
(5)、曾忻老師對全校進行了“預防手足口病”的知識講座,同學們學到了不少關于手足口病知識。
(6)、學校重視留守學生的身心健康問題,建立了留守學生檔案,成立了親情熱線室。確定了老師對留守學生的幫扶對象。電視臺還在我校就關于留守學生問題舉辦了一期“愛心同學會”,讓留守學生問題得到位更多人的關注。
(7)加大投入。本不期安裝了27個攝像頭,24小時監控。
(8)加強了門衛,保安的管理。
第五、加強家校聯系,形成教育合力。
(1)、本年度,定期召開了多次家長會。
(2)、開通了“校訊”通,及時向家長反映學生情況,重要通知。
一、領導高度重視,全員積極參與
根據縣政府[XX]62號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時制訂了《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興教字[XX]33號),召開了由鄉鎮教育干事以及縣直學校負責人參加的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動員大會,對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單位都制訂了整治行動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召開了全體教職工會議和學生動員大會,分析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使全體師生人人重視安全工作,人人參與安全工作,實現“防范安全無空人,管理安全無空當,安全教育無空地?!睘槭谷h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發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和小賣部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興教文[XX]60號),要求學校、幼兒園嚴格對照《興山縣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估標準》進行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根據全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增多的實際情況,教育局出臺了《興山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興教字[XX]33號)。各教育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也相應制訂了操作性強的制度措施。峽口鎮的《校園安全工作八十條》,對事關學校學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促進了校園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臺,保證了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有序開展,同時強化了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責任意識。
二、責任落實,整治行動不走過場
1、實行安全管理負責制。為了搞好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小學、幼兒園都嚴格實行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內部安全管理負責制。縣實驗中學成立了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長為為副組長、學校其他校委會人員為成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立了以分管校長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啟動了護校隊。強化了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負責協調學校師生、財產的安全工作,負責起草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召開師生安全工作會議及安全常識培訓等工作;學校工作專班負責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在校園內部推行安全“四包”責任制和“八制”方針。即值周領導包全周,值周教師包年級,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師包課堂。誰領導誰負責,誰值周誰負責,誰上課誰負責,誰輔導誰負責,誰管處室誰負責,誰管年級誰負責,誰帶班誰負責,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從而保證了責任落實,避免相互推諉。縣一中成立了安全領導小組,落實了三級管理、層層負責的目標責任制。
由校長掛帥,統一指揮、協調各處室和個人的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任務,研究制訂行動方案;由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領導成員,負責活動方案的實施;由部門崗位責任人和各班級班主任具體負責一線安全管理,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在管理上,由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都分別成立了鄉鎮、學校兩級領導小組,確定整治重點,明確整改工作責任目標,保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得力、機構健全、組織周密、運轉有序。高陽鎮中學把學校食品衛生、學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與其他單位配合治理學校周邊環境等工作詳細分解到行政、政教處、總務處和保衛科,明確了各自的職責。高陽鎮中心小學成立了環境設施、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學生活動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共6個工作小組,并在學生中確定了18名義務安全工作員,明確分工,細化責任。各學校圍繞安全管理這一重點工作,建章立制,從根本上保證了專項整治行動的順利進行。
2、嚴格獎懲制度。為了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形成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單位都實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和連帶責任追究制。將安全工作納入各部門、教職工的責任書考評中,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追究。
3、家校結合,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學校、幼兒園注重與學生家庭的聯系和溝通,召開家長會,宣講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與家長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了家長、教師、學生、學校各自的責任,有效的解決了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此同時,中小學、幼兒園積極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以取得全社會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兩個月以來,全縣各校邀請公安、衛生、文化、工商等部門參與校園安全管理工作260人次,形成了校園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態勢。
4、強化學生的安全知識教育。在此次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中,教育局把對師生的安全知識教育作為整個行動的重點內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單位突出這一重點,強化師生的安全意識,防患未然。各中小學、幼兒園通過校園廣播、板報、講座等多種形式,在學生中大力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實驗小學、實驗中學和一中組織學生觀看了“珍愛生命、拒絕”的圖片展,師生深受教育;并邀請縣防保中心疾病預防專家以及省專家講授如何預防艾滋??;召開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宣講安全知識,普及安全常識。榛子鄉中小學共書寫安全標語17條,辦專欄27個,貼宣傳畫14張,校園廣播16次,召開師生動員大會8次,與會2760人次。水月寺中心小學把安全知識編成兒歌、順口溜發給學生,培養學生安全習慣。縣直幼兒園將一些自救自護知識創編成淺顯易懂的兒歌、故事,讓幼兒在念兒歌、聽故事的過程中潛移默化,樹立安全防護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邀請消防官兵進園為師生進行消防演練,邀請交警近園為幼兒講解“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才能回家”為主題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識。不少學校通過自辦安全小報的方式,讓學生收集各類安全小知識,從中得到教益??h一中的安全小報版面漂亮,內容豐富,深受師生喜愛。古夫中學結合學校體育藝術節,舉行了《珍愛生命》專場文藝晚會;古夫鎮中心小學舉行了全校性安全知識競賽。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舉辦安全知識講座計120次,辦板報356期次。通過這些豐富多彩、生動形象的教育活動,學生的安全意識普遍得到了提高。
三、自查與督查相結合,確保校園安全萬無一失。
10月27日,縣教育局召開校園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動員大會,要求各教育單位對校園內部安全隱患進行嚴密排查,并寫出情況報告。全縣中小學、幼兒園積極響應,迅速行動,于11月15日前完成了校園內部的安全隱患排查,并向教育局上報了排查報告。通過自查,全縣各教育單位共發現90余處安全隱患,有的已經進行整改,尚有一部分正在整改之中。縣一中對校舍進行了全面檢查和維修,加固了教學綜合樓的不銹鋼欄桿,更換公共場所已損壞的燈泡,確保師生照明、通行有保障;維修了體育器材,強調了體育教師教案中要有保護措施,增設球場的防護網;對校園內山體滑坡等重大安全隱患做到每天觀測記錄。水月寺鎮制訂了“水月寺鎮學校安全工作督查表”對照督查表逐校督查,并現場整改,彌補了管理上的漏洞,一些安全隱患得以及時整改。
峽口鎮把教學行為安全隱患、教學儀器安全隱患、學生行為安全隱患、交通安全隱患、學校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隱患、校內傳染病控制等作為9大排查項目,要求學校進行嚴格排查,同時邀請縣、鎮兩級防保中心、工商、派出所、交通等業務部門進校助查??梢杂蓪W校自行整改的隱患,由學校及時整改,學校力所不能及的,及時上報教育局,通過投入、協調等措施解決。通過排查,全鎮中小學的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整改。建陽坪中學、小學分別籌措資金,對學生宿舍、樓梯欄桿、電源線路等進行了維修、更換;添置了食堂蔬菜保鮮設施,校園環境大為改觀。高嵐中學果斷處理了原經銷店門面遺留問題,將校內的所有經銷門面遷到校門外,凈化了校園環境。南陽鎮針對學生乘超載車和摩的現象,加大整改力度。南陽中學采用分年級放學的辦法,緩解交通擁擠矛盾;南陽小學、湘坪小學由教師組織學生乘車。水月寺鎮大白果園小學建立了護送學生返家路隊護送網點并與家長簽單制度,效果顯著。
11月12日,縣教育局下發《關于開展中小學、幼兒園及少年兒童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興教字[XX]35號),成立了督查領導小組,下設3個工作組,對全縣各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查。督點包括:師生的安全知識教育;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全面排查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管理;保育寄宿制學校的安全管理;民辦教育的辦學資質及辦學條件;配合其他相關部門整治校園周邊環境和交通秩序的情況。督查小組分赴全縣50多個校點,對照《興山縣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估標準》,對校園安全管理進行認真嚴格的督查,并實行跟蹤承包制,各小組所負責的鄉鎮沒有達到整改目標的,督查工作就不能停止,以建立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校園安全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骨、臟器、血液、頭、尾、蹄、皮等。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協調各有關部門對本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職責,負責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的相關工作:
(一)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生豬及生豬產品的防疫、檢疫,組織對違禁藥物含量等進行檢測;
(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及食堂采購、使用生豬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屠宰場所的違法建(構)筑物和占道經營生豬產品行為的查處;
(四)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采購、使用生豬產品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對抗拒、阻礙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執法、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擾亂生豬產品流通秩序和強買強賣的行為,以及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中其他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為的防范和查處;
(六)規劃、國土、環保、物價、稅務、經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為的綜合監督,并組織查處生豬產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工作的領導、檢查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村民委員會等城鄉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自治范圍內清查違法屠宰場所和自辦市場違法銷售生豬產品的行為。
第五條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組織聯合執法。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聯合執法。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本市鼓勵生豬屠宰企業和生豬產品經營者在自愿的原則下成立行業組織,進行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誠信。
第八條本市鼓勵生豬產品生產企業創立品牌進行經營。
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和誠信記錄好的生豬產品生產企業予以表彰和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章屠宰與檢疫檢驗管理
第九條生豬屠宰依照國家規定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屠宰生豬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運輸服務和倉儲設施。
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屠宰廠(場)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立。屠宰廠(場)開辦權不得擅自轉讓。
屠宰廠(場)的開辦者由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公開招標確定。中標者應當在招投標協議規定的期限內開辦屠宰廠(場)。逾期未開辦的,由政府無償取消開辦權,另行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開辦者。
第十一條屠宰廠(場)的選址、設立條件和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家關于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動物防疫條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三條生豬產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自主選購生豬,委托本市屠宰廠(場)屠宰。
屠宰廠(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屠宰。
第十四條屠宰廠(場)接受委托代宰生豬,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標準收費,禁止自定收費項目或者超出標準收費。
第十五條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畜牧獸醫)、衛生、環保等部門定期對屠宰廠(場)進行監督檢查。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要求及條件的屠宰廠(場),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規定要求和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并由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違禁藥物含量等組織檢測;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檢測不合格的生豬不得屠宰。
待宰的生豬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運抵屠宰廠(場)進行檢疫和檢測。具體時間由市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檢測技術水平確定。
第十七條屠宰廠(場)生產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檢疫、違禁藥物含量等的檢測和品質檢驗。
第十八條屠宰環節生豬產品的檢疫,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生豬產品中違禁藥物等含量的檢測由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豬產品的品質檢驗由屠宰廠(場)負責實施。
負責檢疫、組織實施檢測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檢疫、檢測設備以及與檢疫、檢測工作量相適應的檢疫、檢測人員。屠宰廠(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以及與生產相適應的檢驗人員。
第十九條屠宰環節生豬產品的檢疫和品質檢驗,必須與屠宰同步進行。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屠宰廠(場)分別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同時加蓋或者加封驗訖標志。
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以及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經檢疫、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應當在檢疫、檢驗、檢測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屠宰廠(場)應當分別對生豬產品檢疫、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對檢疫、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處理情況如實進行記錄。
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每日生豬的來源、屠宰數量,生豬產品出廠(場)的數量、出廠后流向單位的名稱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生豬產品檢疫、檢測的情況告知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禁止偽造、轉讓、涂改、冒用生豬屠宰許可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章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流通的生豬產品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屠宰廠(場)生產的,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經營者、食堂,以及從事餐飲服務、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不得經營、采購、使用有下列情形的生豬產品:
(一)沒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腐敗變質、污穢不潔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赡軐θ梭w健康有害的;
(三)非法屠宰廠(場)生產的或者沒有明確的生豬產品生產廠家標示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質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有其他不得流通情形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三條生豬產品經營者、食堂,以及從事餐飲服務、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向生豬產品供應者索取銷售憑據以及所采購生豬產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建立臺賬,對所采購生豬產品的品種、數量和供應者的名稱如實進行登記。生豬產品批發者登記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生豬產品批發的流向單位名稱。采購分割肉不能取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應當索取銷售憑據。生豬產品供應者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和憑據。
第二十四條運輸用于經營的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封閉的、有低溫保鮮設備并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輸片豬肉的,還應當設置吊掛設施。
運輸生豬產品的車輛的車廂外應當有生豬產品運輸車的明顯標示。運載生豬產品的車輛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臨時??咳獠耸袌鲅b卸生豬產品,但駕駛人不得離車,裝卸生豬產品后,應當立即駛離。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隨車攜帶有效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加工、銷售為目的運輸非法屠宰廠(場)屠宰出廠(場)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五條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店檔的顯著位置如實明示所銷售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信息,包括:生豬產品生產廠家和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等。
第二十六條肉菜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豬產品經營者在市場內經營生豬產品;
(二)不得允許生豬產品經營者在市場內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列的生豬產品;
(三)對市場內所經營生豬產品的來源、數量、品種進行登記;
(四)對市場內生豬產品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制止違法銷售生豬產品的行為,并及時向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對有關部門認定的在市場內經營非法生豬產品的經營者予以公布。
超市內有領取營業執照獨立經營生豬產品的經營者的,超市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肉菜市場開辦者、超市經營者應當在每月5日前,統一將上月登記的本市場內所經營生豬產品的來源、數量、品種等與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如實告知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
生豬產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登記的內容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告知,但市場內的生豬產品零售者除外。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生豬必須在依法開辦的生豬批發市場進行交易,或者直接送屠宰廠(場)屠宰。禁止場外交易。
生豬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允許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豬經營者在市場內經營;
(二)不得允許生豬經營者在市場內經營死豬或者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
(三)對市場內所經營生豬的來源、數量、品種、銷售去向以及檢疫合格證明的主要內容進行登記;
(四)對市場內生豬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制止違法經營生豬的行為,并及時向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對有關部門認定的在市場內非法經營生豬的經營者予以公布。
生豬經營者應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由其批發經營的生豬的來源、數量、品種、銷售去向以及檢疫合格證明的主要內容。生豬批發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在每月5日前,統一將上月登記的有關信息,如實告知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用于經營、生產的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實施其他影響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條生豬產品批發者、屠宰廠(場)和市場開辦者不得有下列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相互串通、欺行霸市,迫使他人購買指定的生豬產品的;
(二)代宰生豬或者出租市場攤位,以要求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生豬產品為條件的;
(三)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不合法的交易條件或者附加不合理要求的其他行為。
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實施前款行為,或者強買強賣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一條本市實行生豬、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記載并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一)獲得馳名商標和省級以上名牌產品稱號的生豬、生豬產品及其供應者,以及生豬質量安全方面誠信記錄好的飼養地、飼養場的名單;
(二)在本市流通的生豬、生豬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受到政府部門查處的情況;
(三)與生豬、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有關,需要讓社會公眾知悉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署名舉報或者投訴的,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或者投訴的案件涉及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向公安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依照前款規定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負有協助實施本條例職責的其他部門接到本條規定的有關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的事項,應當移交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舉報或者投訴的案件查證屬實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三十三條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或者投訴人保密。
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和查處侵害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屠宰生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為非法屠宰生豬提供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運輸服務或者倉儲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屠宰廠(場)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不能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處理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轉讓、涂改、冒用生豬屠宰許可證、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和標志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使用非法屠宰的、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注水或者注入、涂抹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豬產品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生豬產品的車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實施其他影響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屠宰廠(場)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處理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偽造、轉讓、涂改、冒用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八條規定,經營沒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生豬產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運輸生豬產品沒有隨車攜帶有效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屠宰廠(場)無正當理由拒絕屠宰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自定項目和超出標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十九條規定,屠宰檢測不合格的生豬、出廠(場)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不按照國家規定處理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的,由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對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生豬產品依法進行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及食堂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購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以及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不合格生豬產品,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購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以及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不合格生豬產品,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八條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及食堂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臺賬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臺賬的,由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屠宰廠(場)和生豬、生豬產品經營者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和臺賬,生豬產品供應者不提供檢疫、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據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編造虛假臺賬資料、登記虛假信息的,從重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以加工、銷售為目的運輸非法屠宰廠(場)出廠(場)的生豬產品的,依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豬產品經營者沒有在經營場所明示有關信息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明示虛假信息的,處以四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肉菜市場開辦者、超市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允許無照經營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允許在市場內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三)項規定的不得經營的生豬產品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肉菜市場開辦者、超市經營者、生豬產品經營者以及生豬批發市場開辦者不告知生豬、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仍不告知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告知虛假信息的,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場外批發生豬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豬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二)項規定,允許無照批發生豬以及經營死豬、無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的,由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強買強賣,危害社會治安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區、縣級市政府和市、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的處理或者警告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區、縣級市政府對本轄區范圍的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工作不履行領導職責,對管轄區域發生的有關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方面的違法行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二)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本條例不力的;
(三)公安部門對抗拒、阻礙屠宰管理行政執法、以暴力或者威脅手段擾亂生豬產品流通秩序和強買強賣的行為以及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中其他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查處的;
(四)農業(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依法履行檢疫職責,或者不組織違禁藥物等含量的檢測,以及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
(五)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不認真履行對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以及食堂采購、使用生豬產品的監督管理責任的;
(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依法查處違法屠宰場所的違章建(構)筑物,或者不依法取締占道經營生豬產品攤檔的;
(七)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不認真履行對從事肉制品加工的經營者采購、使用生豬產品的監督管理責任的;
(八)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對屠宰廠(場)的污染防治監督不力的;
(九)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參與聯合執法的;(十)向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十一)以投資、入股等形式參與經營屠宰廠(場)、肉菜市場、生豬產品批發的;
(十二)利用職權,幫助他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條禁止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十三)對群眾舉報、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不予以處罰,放縱違法行為的;
(十四)、、貪贓枉法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按照前款規定被處分的從事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