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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城市軌道交通的優越性,近年來我國一些城市開始興建或快速擴建城市軌道交通。以北京市為例,1969年10月1日第一條城市軌道交通投入運營,2015年北京軌道交通將超過560公里,市民在三環路內平均每步行一公里便可到達一座地鐵站。但是,我國目前快速發展的軌道交通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其中有五個方面最為突出:
一是城市軌道交通的工程質量問題。目前我國一些城市在大力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甚至要走一條超常規發展之路,最終導致施工中出現塌陷事件或建成運營后的站臺漏水滲水、顧客“踏空”、屏蔽門傷人等問題。因此,從城市軌道設計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施工的質量保證等源頭上確保工程質量至關重要。
二是城市軌道交通的社會安全問題。目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自然因素不多,而且發生概率極小。從國外來看,地鐵內發生人為的爆炸事件、恐怖襲擊、縱火事件、放毒事件、跳下地鐵站臺自殺事件等社會安全事件最多,所以,綜合研究國外地鐵突發事件及其應對的經驗教訓,是提升地鐵內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的捷徑之一,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防范的重點應該放在社會安全事件方面。從國內來看,目前要特別注意乘客大量滯留導致踩踏事件、火災事件。把城市軌道交通按照高危行業的標準對待,強化重點地域的安檢措施,全時段加強城市軌道監控能力,合理布局自動報警系統,完善地鐵突發事件疏散預案,定期開展疏散演練,編制和發放地鐵緊急安全指南,幫助乘客了解地鐵的安全設施、安全知識,提供保護乘客的安全預案,避免突發事件發生時產生恐慌行為和衍生事件。
三是城市軌道交通故障快速搶修能力問題。從總體上看,城市軌道交通發生突發事件是難以避免的,其安全保證還在于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還必須有故障快速搶修能力。但是就目前來看,效果不是很理想,急需改進的空間很大。在城市軌道交通內部管理上,不斷強化和提升故障快速搶修能力是其常態性的核心工作之一,有針對性地強化大停電導致停運、意外脫軌、地鐵車禍等事故的應對,避免因技術性或偶然性事故造成“大癱瘓”,重點開展地鐵脫軌救援演練、突發性停電演練,提高先進科技的運用水平,同時強化電力保障措施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能力。
四是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問題。例如北京市有的地鐵線路已經運行多年,乘客的手機在運行過程中沒有信號,對此乘客怨言很多。一旦發生突發事件,信號盲區的溢出效應就會迅速放大,影響惡劣。手機信號盲區的長期存在暴露了我國目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中體制不順的弊端,因此,理順管理體制,推進綜合監管,實現無障礙接聽手機等是今后亟待解決的迫切問題。
本文以南京地鐵為例,通過在通道接口管理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通道接口的設計要求、產權分割、管理界面的管理模式,為今后城市軌道交通接口管理提供參考。
【關鍵詞】軌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
一、緒論
隨著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高速發展,城市軌道交通以其快捷、安全、準時、運量大的優勢成為各大城市的寵兒。而與城市軌道交通無縫對接也逐漸由抵觸到熱衷,成為各類開發商孜孜以求的目的。通道接口在給市民帶來出行便利、給開發商帶來更多客流、實現濃厚商業氛圍的同時;大量的人員集聚在密閉的空間里,也給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帶來安全隱患、管理壓力、運營成本的增加。
如何實現規范管理,確保運營安全成為重中之重。
二、南京通道接口管理的現狀
由于城市軌道交通具有無可比擬的區位優勢和便利的交通可達性,而周邊物業的開發和通道接口的無縫對接,更增加了集聚效應。商業經營需要客流,消防安全需要人員能及時疏散,但現實中的封閉空間,狹長的連接通道、多方的管理系統、生疏的協調反應機制、疏松的管理制度,使得通道接口管理成為空談。
1.管理制度缺乏
目前,南京市地鐵雖然有《南京市地鐵通道接口暫行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主要的目的是明確通道接口的收費項目、大致的收費標準和地鐵公司內部的辦事流程,對通道接口的在設計階段要求、開通運營階段的管理闡述的很少。這導致了后期不論申請人還是地鐵方都很難說請管理的要求、標準、以及管理的界面,因而也就談不上不服從管理時的處罰手段。
2.申請人與使用人前后不一
一般情況下,接口申請人在報建時都是中規中矩,會按地鐵方的要求簽訂相關協議。但是接口開通時,也意味著申請人的開發項目竣工并投入了運營,這時申請人一般將項目出售了或者交給運營商,實際使用人往往對管理協議持不認可態度或者渾然不知,這就給運營管理帶來困難。
3.運營時間不一
地鐵相鄰物業運營商的運營時間一般是跟隨自身業態時間確定,或遲或早,五花八門,給運營管理帶來了困惑,也給乘客通行便利造成了障礙。
4.導向標識不一
地鐵相鄰物業運營商往往會從自身宣傳需要或自身文化出發,設計不同的導向標識,讓乘客無所適從。甚至,有的商家為了達到乘客能長時間地滯留在自己物業內的目的,而故意混淆標識導向或遮擋標識。這些做法,不僅影響了乘客的通行便利,在突發狀況下,更容易造成混亂局面,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5.運行系統不一
由于設計單位不一致,規范不統一,通道內的機電、電梯等設備系統與地鐵車站內的往往不匹配。這就會出現在突發狀況下,地鐵人員無法及時實現車站區域內的應急聯動反應。
6.管理方式不一
地鐵車站內的人員都是經過專業培訓的從業人員,而周邊相鄰物業的管理人員一般是從事簡單物業管理的人員,不一樣素質的人員,不一樣的管理模式,使得應急狀態下,無法實現步調一致、協調統一。
三、國內相關研究和概念
一方面城市軌道交通接口日益受寵;另一方面密集人群事故的頻繁發生,促使軌道交通企業對通道接口管理越來越重視。
1.國內現狀
(1)蘇州市
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軌道交通地下對接接口項目管理辦法》,用較多篇幅來闡述對接接口項目管理和運營管理,較明確的提出了管理界面。
(2)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政府出臺了《哈爾濱市地鐵沿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主要是針對地鐵建設工程與地鐵沿線地下空間同時開發建設的,提出堅持統一管網拆遷、統一水電氣配套、統一施工標準、統一開工時序、統一出口建設和統一文明施工,合理利用地下空間的六統一原則。對于管理界面、管理措施沒有更多的說明。
2.通道接口分類
按連通條件分,通道接口可分為結合連通型、通道連通型兩種類型。
(1)結合連通型
地鐵車站出入口與申請連通的建筑物完全結合,該出入口的地鐵乘客必須經連通部分才能進出地鐵車站(如新街口站與金陵飯店連接的通道接口)。
(2)通道連通型
地鐵出入口通道增設一個連通接口,使建筑物與地鐵車站連通,地鐵車站原設計出入口仍保留,該出入口通道的地鐵乘客可選擇是否經過連通部分進出地鐵車站(如珠江路站4號口與金鷹新天地連接的通道接口)。
3.相關概念
通道接口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概念。
(1)通道接口產權
指投資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應通道接口工程的規劃、土地、建設、不動產登記等手續,完成相應投資而依法取得通道接口的所有權、使用權。
(2)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依照產權劃分的原則,不動產所有人依法擁有相應通道接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由以上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如抵押權、廣告權等。
四、基于南京地F的“通道接口”管理模式研究
1.報建階段
通道接口項目的設計必須符合《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滿足地鐵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風系統、監控系統、消防設施、應急照明、緊急疏散指示、導向標識等相應設備設施的配備,確保照明、消防、環控通風、防災防淹、保安、衛生、緊急情況下的疏散等符合地鐵運營要求。
2.施工階段
(1)政府審批
通道接口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相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劃、土地、建設手續方可施工。
(2)方案審批
通道接口項目申請人應按照地鐵集團審批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完善與安全有關的消防、監控等相關設施以及與乘客出行相關的車站改造及導向標識。申請人所屬管理界面內的導向標識不得故意誤導乘客順利乘坐地鐵。同時,申請人應做好所屬管理界面的防汛評估,防止雨污水向地鐵車站倒灌事件的發生。
(3)驗收備案
通道接口開通前應經質監、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取得相應備案證(或合格證明)后方可開通。
3.運營階段
(1)運營管理內涵
以各自產權界面界定相應管理界面,管理責任區域內的安全、消防、治安、衛生、保潔、導向等維護及管理工作。
(2)運營管理協議
通道接口正式開通前,申請人須與地鐵集團簽訂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管理界面及通道開啟、關閉時間等。通道開啟、關閉時間需服從地鐵運營時間,不得超出該站點地鐵運營時間。
(3)突發狀況
當遇有大客流或突發狀況,地鐵集團出于安全需要,有權臨時關閉通道內側卷簾門。
(4)管理界面
通道接口啟用后,通道接口的使用權界面以各自產權界面界定:隸屬于地鐵集團的通道接口區域,地鐵集團具有廣告、信息的權利;隸屬于申請人(產權所有人)的通道接口區域,申請人(產權所有人)擁有平面廣告、信息的權利。但權利所有人均不可在通道內設置商鋪、可移動花車、進行展示等活動,或堆放雜物以及其他阻礙客流通行的設施,且墻面廣告不得遮擋交通導向、緊急疏散等安全標識,不得遮擋消防設施、應急照明等,保證接口和通道暢通。
(5)分割要求
在通道接口的連通分界處,應設置防火卷簾門和管理卷簾門各一道,防火卷簾門、管理卷簾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由申請人(產權所有人)承擔,防火卷簾門及管理卷簾門開關朝向地鐵車站,由地鐵集團負責控制開啟。
(6)火情控制
申請人(產權所有人)樓宇物業內的火災控制系統須能向軌道交通車站給出火災信號,當申請人物業項目發生火災時,軌道交通車站FAS系統接收到火災信號后,通道接口處防火卷簾門立即全降,封閉此通道;當軌道交通車站所轄區域發生火災時,通道接口處防火卷簾門先半降、后全降,以疏散乘客并隔離火災區域。
(7)管理卷簾門
在申請人(產權所有人)物業地下主體建筑出入口處,申請人應設置一道管理卷簾門,管理卷簾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費用由申請人(產權所有人)承擔,此處的管理卷簾門控制權由申請人(產權所有人)負責。
(8)視頻監控
在連接通道內,申請人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覆蓋整個連接通道,連接通道處的監控系統納入軌道交通車站視頻監控管理系統管理。
五、結語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不斷擴大的同時,軌道交通車站越來越多,通道接口的需求也隨之增長。軌道交通系y的完整性和通道接口連接的不確定性、設計的不規范性、施工的突擊性、接口使用人的管理缺乏性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安全隱患更是不容忽視。本文通過歸納整理城市軌道交通通道接口管理辦法,明確通道接口的產權人,界定產權界面、管理界面,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形成通道接口的設計、運營、管理規范體系,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通道接口安全有序運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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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是天津地鐵網絡化運營的元年,本文在對天津地鐵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總結分析了天津地鐵的安全管理措施。
關鍵詞:網絡化運營;安全形勢;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2012 was the first year tianjin metro network operation, this paper in tianjin metro security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this analysis,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the tianjin metro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network operation; Security situation;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G250.7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天津地鐵2、3、9號線開通的臨近,天津地鐵邁入了網絡化發展的時代,如何保障網絡化運營的環境下運營的安全問題是運營公司急需高度重視的課題,構建運營安全體系、提高運營安全水平,對促進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 天津地鐵安全形勢
天津地鐵1號線自2006年6月開通以來,已安全運營6年,天津地鐵始終秉著“安全第一”的原則,加強安全管理以保障地鐵的安全運營,制定隱患排查相關政策、預防事故相關措施等,從管理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般而言,地鐵事故包括火災、爆炸、車輛及線路事故、通信及信號故障等,天津地鐵1號線2006年至2012年發生事故的分類統計表明,一般性事故和險性事故多是由于人的因素引起的,比如乘客未遵守安全乘車規則,工作人員職責疏忽。人員因素是導致地鐵事故的主要原因,比如多次出現列車冒進信號事件,以及錯開車門事件。車輛因素也是引起地鐵事故的一大因素,比如列車出軌事件、列車在站臺故障影響運營秩序事件。
隨著2、3、9號線的開通,天津地鐵網絡化運營時代的到來,提高地鐵運營安全,有效減少事故的發生和降低事故損失,是地鐵運營公司一項重要的任務。
二、 安全管理理念
天津地鐵的的安全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參與,落實責任;夯實基礎,持續改進;恪守承諾,遵章守法。”網絡化運營的大環境下,運營公司始終堅持秉著此安全方針,深入貫徹安全意識,強抓“安全”這條生命線,以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保安全運營。
三、 安全管理措施
1、增強員工安全意識,嚴格落實各崗安全職責
統計表明,幾乎每一起事故都擺脫不了“人”的因素,即與地鐵員工的失職有關,因此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是勢在必行的。員工的安全意識能很好的體現出運營的服務的品質,天津地鐵對新入司的員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公司級、部門級、站室級),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強化安全教育,加強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以促進員工安全行為的養成,用安全思想引導安全行為,讓安全教育為安全運營護航。同時重點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明確各崗人員應該履行的安全職責。
2、加強業務培訓,以技術保安全
運營公司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培訓考核體系,針對一線員工的業務制定各種培訓、重溫、考核計劃,筆試與實操相結合,及時跟蹤員工業務能力,保證上崗人員業務人人過關,從而大大減少了業務問題引發的事故。
3、規范完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規范完備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實現地鐵運營安全的基礎,目前天津地鐵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災害應急處理制度、地鐵設施設備日常安全維護制度、較完善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建立了較完善的安全檢查制度,通過各種形式的檢查,比如月檢查、季度檢查、自查、互查等方式,有效保障安全的運營。
4、嚴格貫徹執行各種軌道交通安全制度
我國由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起步較晚,沒有獨立的系統的安全標準。目前國內軌道交通技術安全方面的標準分散在各個軌道交通技術標準中,如針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有《地鐵運營安全評價》(GB/T 50438-2007),借鑒了國外的標準的有《軌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維修性和安全性規范及示例》(GB/T 21562-2008),以及國內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GA∕T579-2005),天津市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天津市處置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公司組織員工認真學習法律法規,依法作業,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證了運營的安全。
四、 結語
在軌道交通蓬勃發展的今天,地鐵作為為大眾服務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其便捷、準時、安全高效的優勢,在城市交通中越來越受重視,地鐵的發展大大緩解了城市交通擁擠的問題,對于促進城市健康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今年是天津地鐵網絡化運營的元年,筆者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對地鐵運營安全管理實踐的進行了總結,同時,運營公司應著重做好地鐵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地鐵的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從而為廣大人民享受地鐵的便利與快捷打好安全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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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20__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規劃的最后一年,也是謀劃“十二五”規劃的關鍵之年。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既要保增長、又要保民生,還要保穩定,使命崇高,任務艱巨,全局干部職工要再接再厲,乘勢而上,緊緊圍繞“固本強基、創新管理、打造亮點、整體提升”總體思路,以“三改一發一提高兩加強”為重點,以加快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為主題,以改善民生為導向,以結構調整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安全穩定為基礎,以作風建設為保障,充分發揮道路運輸比較優勢,做到速度、結構、質量、服務、管理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相統一,全面提升“三個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務
(一)突出重點,加速行業改革發展
1、扎實推進出租汽車管理。按照“穩定、規范、提升”的總體思路,重點做好在運力投放、從業人員隊伍建設、行業黨建、“板板錢”落實和推廣公司化自營等五個方面工作。
2、深化公交營運體制改革。以主城區內環外移、深入貫徹227號令為契機,進一步優化線網,科學調整運力,實施主城客運結構調整,促進和規范遠郊區縣公交發展。
3、加快農村客運發展。立足服務“三農”,促進統籌城鄉發展,提高鄉鎮、行政村客車通達率,分別達到99.4%、72.6%;完成100個農客站點建設任務;積極銜接相關部門,確保農村客運保險費和相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4、加大班線客運改革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客運企業公司化經營;實行客運班線招投標制度和客運企業公司化經營倒查制度,落實安全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做好省際、縣際客運班線經營權到期的延續經營工作;從嚴加強旅游車、包車客運管理。
5、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重點加強出租汽車、公交車和維修行業從業人員管理,爭取出臺全市《道路運輸營運駕駛員管理辦法》,深化從業人員分類培考,全面推開教練員誠信考核。
(二)謀求突破,適應行業發展新形勢
1、加大新涉行業管理力度。配合做好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修訂,依法管理軌道交通;加快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的制定,力爭早日出臺;加快現代貨運業發展,培育一批運輸骨干企業,提升道路貨運服務經濟建設的能力。
2、加大行業節能減排力度,大力發展低碳運輸。認真貫徹交通部11號令,建立市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量指標準入制度;繼續做好公交車、出租車使用天然氣能源工作,堅持發展低碳運輸,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3、加大信息化工作力度。啟動ic卡道路運輸證試點工作,加快客運站應急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升級“市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與服務系統”,加快打造科技運管。四是加大戰備交通和應急運輸保障力度。切實提高重點時段,特別是春節、國慶等節日的應急運輸保障能力。
(三)強化保障,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恒抓作風建設。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風建設,以開展調查研究、打造“五大運管”、大興六種風氣、強化表格化管理、加強監督督查為手段,牢固樹立“作風就是形象、作風就是效率、作風就是戰斗力”的思想。
2、力抓黨風廉政。強化制度約束,健全監督機制,從班子成員做起,在全行業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全力打造廉潔運管。
20xx年北京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
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配建停車場,是指為公共建筑、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設置的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臨時空閑場地設置的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是靜態交通體系,機動車停車場堅持統籌規劃建設,實行差別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為補充的格局。
本市鼓勵社會多元化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單位對外開放停車場。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并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的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并對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民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轄區內通過建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等形式,依法進行機動車停車的自我管理。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布局,明確建設時序,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方式進行建設與管理。
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
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民防、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其所在區域內的居住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建指標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將增建的停車場對周邊居民開放。
第十一條 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二條 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設置臨時停車場,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項目建設的進度。
第十三條 設置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設置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停車場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位情況報送區、縣停車管理部門。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配建停車誘導系統以及停車誘導標識。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不得將停車場改作他用,因實現原規劃用途將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除外。
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使用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停車場信息管理和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停車場動態信息管理和系統,建設區域停車誘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誘導系統接入所在區域停車誘導設施,但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市停車收費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具體區域劃分及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小區居民憑有效證明停車時,其臨時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收費標準按照居住區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規范居住區地下停車場收費,提高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利用率。
第十七條 居住區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并公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八項等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居住區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
依照前款規定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價格對社會車輛收取停車費,但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在單位配建停車場錯時停車的停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段停車;超過約定時段拒不駛離、影響停車場正常運行的,停車場有權終止錯時停車約定。
第二十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價格核定、明碼標價牌編號等手續,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到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
(二)委托經營的提供委托經營協議;
(三)竣工驗收文件;
(四)停車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定的停車場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核定的價格收費,并出具專用發票;
(三)配置完備的停車設施標志標識,為停車人進出提供明確的引導,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五)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
(六)對停車管理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
(七)不得在停車區域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九)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范和標準。
中心城范圍內的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24小時開放;按照規定實行限時的臨時停車場除外。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對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的運營服務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四條 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可以終止協議:
(一)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期足額繳納占道費的;
(四)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轉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有計劃地對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實行電子計時收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狀況以及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裝隔離樁等設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有權予以制止并舉報。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內停放,并不得超過規定時間。
在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引導;
(二)停車入位且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做好駐車制動;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備;
(五)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六)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車人不遵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有權勸阻;造成損害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停車人有權對停車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票證上標示活動周邊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場位置;停車場地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承辦者應當在票證及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活動參與者選擇公共交通前往活動地點。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交通客運換乘場站、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出租車上下客車位。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車專用上下客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停車泊位進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停車場未實行24小時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損壞、挪移、拆除隔離樁等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具體劃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范圍;對尚未明確劃定執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先行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相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劃、建設、稅務、質量監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行政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違反本辦法,有擾亂公共秩序、招搖撞騙、詐騙、妨礙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停車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