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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我院是一所二級甲等綜合醫院,其前身為鐵路職工醫院,近10年沒有分配新畢業生,護理隊伍出現嚴重老化和斷層,為了適應當前形式,2006~2009年,本院先后調入或新聘護理人員55名。但新進護理人員入院后,發現普遍存在言語生硬、專業知識參差不齊、操作技術不規范、應激能力低、綜合素質不高等現象。聘用護士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護理人力資源的短缺問題,同時也給護理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戰[1],所以加強對新進護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及護理管理尤為迫切。
1.2 方法 (1)加強護理人員資源管理:合理分工,優化結構,科學配備護理人員是護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組織有效護理活動的主要保證[2]。護理部按照“二級甲等”醫院的標準,根據我院的實際情況,對各科護理人員從結構到數量進行科學配置,并安排素質好、有5年以上臨床經驗的護師進行帶教。(2)專科基礎理論知識是從事護理工作的科學依據[3]:護理部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終身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了新進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計劃、護理人員“三基”培訓計劃。規定新進護理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參加規范化培訓及繼續護理學教育。并組織經驗交流會,安排“老”護師介紹工作學習經驗,以便提高新進護理人員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3)實行崗位培訓與考核:每季度進行理論考試一次,分批次進行基礎技能操作考核,人人達標。對于專科培訓,每年進行輪崗一次,從而使她們技術全面,并通過各科效益平衡的方式,調動其工作積極性。(4)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護理操作常規,是防范護理缺陷的關鍵。因此,護理部進一步健全了護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從而達到了制度明確,操作規范,違制必究,進而把護理缺陷杜絕在萌芽狀態。(6)將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貫穿始終。讓新護士懂得安全的保證對患者來說是優先考慮的問題,患者應受到正確的而且是痛苦最小的治療,責任心是保證安全的前提,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礎[4]。(7)加強護理安全及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護理安全意識:對新進護理人員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5]和依法施護的觀念,組織新進護理人員經常學習《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理》、《護士管理辦法 》、《護理工作流程》及《護理管理與臨床護理技術規范》等護理安全管理的有關文件,使護理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讓新進護理人員懂得安全保證對患者來說是優先考慮的問題。(8)規范護理過程,提高護理質量:護理部成立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加強基礎質控、環節質控和終末質控[5]。改革了護士長夜查房的方法,根據夜間值班技術力量薄弱和人員少的特點,規定護士長查房的內容,利用其特長,發揮其作用,解決疑難問題和安全隱患,強化了薄弱環節的管理,保證 了護理質量的持續穩步提高。
2 效果
2.1 新護士的學習積極性有了明顯提高 多種培訓方法的運用和人文教育的引入,使新護士對原本枯燥的學習內容有了更新的期待,通過扎實的操作技能培訓,進入臨床后能很快進入角色。
2.2 提高了護士素質 通過系統的學習服務理念,調到了其主觀能動性,增強了她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應變能力也得以提高。
2.3 服務質量明顯提高 通過標準化的培訓,使來自不同區域、不同學校的新護士都能很快的掌握護理診療常規和護理常規,各項護理操作技能規范化,從爾提高了護理質量。
參 考 文 獻
[1] 莊華.蘆清靈.聘用合同制護士的管理.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9,25(6).
[2] 林菊英.醫院護理管理學.光明日報社出版社,1990:38.
[3] 范玲,石麗玲.臨床護理人員護理基礎理論考核分析與應對策略.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5,21(7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批準/日期:
實施日期:
修訂頁
歷史制/修訂紀要
制/修訂時間
制/修訂摘要
制/修訂人
核準者
備注
本次修訂說明
原章節號
現章節號
修訂(內容)說明
修訂人/時間
簽名/日期
制修訂人/日期:
制/修訂部門審核/日期:
流程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相關部門會簽意見:
審批意見:
備注: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原
廢止.
公司產品防護管理辦法
1
目的
通過對產品在收發、搬運、儲存、包裝等各階段進行控制,確保本公司產品在這些過程中不發生損壞、變質、丟失、危害產品質量的情況,以滿足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最終向顧客提供滿意產品。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公司生產經營全過程的所有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包裝材料、外協加工件以及成品交貨前的防護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一般物料:生產上用于各種產品的原材料及輔助材料。
呆滯物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儲存時間超過三個月期限未使用或未出貨者。
報廢物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物料、半成品、成品,經品質模塊確認無法維修再使用者。
4
引用標準
ISO9001-2000
7.5.5
產品防護
5
職責
5.1
倉管員負責所有物料收發、儲存保管及組織物資入庫和出庫的搬運。
5.2
生產模塊負責生產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搬運、交接、標識與防護。
5.3
品質模塊負責所有來料、自制件、半成品、成品的檢驗判定及產品狀態的標識。
6
工作流程
6.1
產品的搬運與裝缷。
6.1.1
來料、半成品、成品于搬運前,搬運人員必須先確認上面的標示,若未經授權、標示不明或未具標示的不得隨意搬運。
6.1.2
對于大宗原材料(如鋼材、鋁材等)和大型產成品(如箱體風機、頂板風機等)的裝缷,一定要根據產品的特征和現場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裝缷設備(如航吊、機動叉車)和熟練的操作人員,裝缷時要小心謹慎,防摔、防撞、防電等。
6.1.3
自制件、半成品轉移庫位或在自制件轉工序的過程中,用手動叉車搬運時,要切實保護產品的完整性,并保持原有的標識,以免損壞、丟失等。
6.2
產品的包裝。
6.2.1
在產品采購合同中,必要時應明確規定供應商對包裝要求,防止在運輸、搬運和使用過程中因包裝不當而導致損壞。
6.2.2
生產合格的成品應按客戶的要求進行包裝,并清楚地填寫好物料名稱、規格、數量等。
6.3
產品的儲存和保管。
6.3.1
物料的驗收入庫要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辦法》和《來料檢驗流程》,按已審核的《采購訂單》內容收貨,保證入庫物料的數量準確,質量合格,倉管員應根據物料性質及時填寫入庫臺賬,辦理好入庫手續。
6.3.2
經檢驗合格的物料,倉管員根據其屬性存放在有標識的庫位內,堆放要整齊有序,以便隨時清點數量。
6.3.3
對檢驗不合格的物料要按照《來料檢驗流程》進行控制,隔離到退貨區,檢驗員作好不良標識。
6.3.4
化學品、危險品應設置單獨的倉庫放置,與其它物料隔離,并標識危險告示。
6.3.5
倉庫應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進行合理的規劃與布置,儲存區要求清潔衛生,通風良好,并應防火、防盜、防雨、防潮,防止物資變質、損壞及丟失。有特殊要求的產品要進行維護與保養。
6.3.6
倉庫員對庫存產品狀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盤點記錄,發現物料呆滯、
損壞、丟失或變質時,要整理清單上報領導部門進行處理。
6.3.7
產品出庫。
6.3.7.1
各類材料的發出,原則上采用先進先出法。車間領用的物料必須由車間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統一領取,領料人員憑車間主任或計劃員開具相關憑證向倉庫領料,領料員和倉管員應當面核對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況,核對正確后方可發料;領料人開具領料單,倉管員確認簽字,并登記入帳。
成品發出必須由銷售模塊開具《發貨通知單》,倉管員憑有財務室和銷售模塊負責人簽名的《發貨通知單》方可辦理發貨手續。
6.3.8
產品保管責任劃分:各分庫位內物料由相應兼職倉庫員負責保管;凡已領出的物料,由領料班組負責保管;生產過程中的在制品由該工位人員保管;產成品檢驗合格后由相應生產班組物料員保管。
6.4
為確保產品安全的運送至客戶,應注意相應預防防護措施。
6.4.1
包裝設計應符合客戶的要求,做到防震、防潮、耐壓等條件。
6.4.2
運輸商應備有防雨設備,避免雨淋,以免破壞包裝及產品。
7
相關文件
7.1
《來料檢驗流程》
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意見的通知》(〔20xx〕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業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財政部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不屬于財政專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含市轄區和縣級開發區)以上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安全、規范、精簡、統一、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章 財政專戶開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開立財政專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財政部文件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二)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協議條款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三)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地(市)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5個,縣(區)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3個,在同一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需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在同一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
其他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資金原則上應在1個財政專戶中分賬核算。
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報財政部核準。省級財政部門需向財政部報送開立財政專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開立申請表》(附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開立財政專戶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財政專戶所依據的文件;
(二)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的,應提供本地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相關文件;
(三)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資金或轉貸轉贈資金的,應提供與債權方或贈款方簽訂的有關協議;
(四)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的,應提供具體的情況說明和有關資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條 財政部應及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補齊材料。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或收到補齊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簽發《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附2)。對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10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開戶的財政部門。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選擇開戶銀行,并按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備案表》(附3),由省級財政部門按月匯總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一)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
(二)變更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內容;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名稱、賬號;
(四)其他按規定須報財政部備案的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財政部門應撤銷相關財政專戶,并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一)開立財政專戶依據的文件廢止;
(二)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政策已執行到期;
(三)財政專戶資金轉入其他財政專戶核算管理;
(四)非稅收入實現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
(五)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已變更;
(六)其他應撤銷財政專戶的情形。
應撤銷財政專戶內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或轉入其他財政專戶。
第三章 開戶銀行選擇與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選擇同城銀行經辦機構作為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不得在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銀行經辦機構開設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備招投標條件的,應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一)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銀行數量少于3家;
(二)資金量較小,采取招投標方式成本相對較高;
(三)發生不可預見緊急情況,采用招投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急需。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金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下級財政部門與上級財政部門同城的,下級財政部門可采用上級財政部門同類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招投標結果。
第十六條 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應通過財政廳(局)領導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并在會議記錄中反映采用集體決策方式的原因、對備選銀行的評比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最后決定等。
第十七條 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過程中,應采取綜合評分法對投標銀行或集體決策備選銀行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選擇開戶銀行。綜合評分法由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兩部分構成。
(一)評分指標至少包括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兩方面,財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定相關具體指標。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以往提供財政服務履約情況等方面。
(二)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經營狀況指標所占權重不應低于40%。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細化開戶銀行招投標程序、集體決策程序、評分指標、評分標準等規定。地方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范的銀行賬戶管理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包括開戶銀行應提供的具體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在保證財政專戶資金安全中的職責、協議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業務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開戶銀行進行評估,對于評分結果不合格,或出現運營風險、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開戶銀行,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對財政專戶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戶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資金,原則上應按照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比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暫未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應按規定時限將應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足額繳庫,禁止將非稅收入資金坐支和用于調節收入進度。
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收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要及時足額將資金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禁止將非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違規調入財政專戶,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禁止違規改變財政專戶資金用途,禁止利用財政專戶資金對外提供擔保質押。
第二十五條 除應及時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以及國家另有規定外,財政專戶資金可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開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其他財政專戶資金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則上應在開立財政專戶的銀行經辦機構進行。確需在開戶銀行經辦機構之外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財政部門應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規定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銀行選擇方法、資金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等。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財政部核準,并將全年開展保值增值操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省以下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核準,并將全年開展保值增值操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開展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資金流量預測制度,科學預測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流量,合理確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財政專戶資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納入本金統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應按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對于按規定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財政部門應準確區分收益的資金性質,不得改變收益的專門用途。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有關要求規范財政專戶印鑒、票據、會計檔案和會計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對賬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統一為各級財政部門建立財政專戶管理信息系統,對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情況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預算執行動態監控系統,實行動態監控,發現違規情況應及時制止并督促糾正。
第三十四條 上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下級財政專戶管理情況,跟蹤監督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資金收支、余額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應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負責人玩忽職守造成資金損失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內部職責分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明確內設國庫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的財政專戶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管理;
(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選擇與管理;
(三)財政專戶資金管理;
(四)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管理;
(五)財政專戶印鑒、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相關資金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
(二)登記業務臺賬;
(三)財政專戶資金使用的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立、變更、撤銷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與考評情況;
(三)監督檢查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情況;
(四)監督檢查財政專戶內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上繳情況;
(五)依據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商業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戶外廣告主、戶外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者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五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影響消防通道,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六條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規劃)、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城建(規劃)、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必須以城市規劃為依據,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商、城建部門依法監督實施。
在戶外廣告總體設置規劃制定以前,為適應戶外廣告的管理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的窗口地區和主干道的戶外廣告設置先行規劃。
公益廣告應當與戶外廣告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的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戶外廣告張貼欄,用于張貼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張貼欄啟用前應當確定日常清理、維護單位。
第十條建造用于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經城建(規劃)或交通(路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利用經批準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戶外廣告的,或者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媒體戶外廣告的,經營者或者者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工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城建(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定點,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三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影響市容市貌的,或者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先向市容部門、公安部門或者交通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經營者、者的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的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城建(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確保戶外廣告與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工商、城建、市容、公安等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各審批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濫用法定的獨占地位,使其所屬或者指定的廣告經營者壟斷或者變相壟斷某一領域的戶外廣告經營,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經營者。
第十七條市政等社會公共場地、設施用作戶外廣告媒體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確定戶外廣告經營者。使用權轉讓的收入必須全部用于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戶外廣告經營者收取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以外的費用。
戶外廣告場地費、建筑物占用費的收取標準,當事人在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控制幅度內可以自行商定。
第三章設置準則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設置規劃的規定,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位置,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必須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條核定在統一設置的張貼欄上的戶外廣告,保留期限不得超過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撕毀或者覆蓋。
嚴禁在戶外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市政公共設施、郵電通訊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城市社區圍墻以及居民住宅樓等設施和場所涂寫、張貼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范準確。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并負責保潔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不斷提高設計、制作水平。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制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媒體空置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代之以公益廣告。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或遮掩,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之前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
(二)車站站牌、街道路標;
(三)國家機關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四)法律、法規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和范圍。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建造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或者建造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批準內容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經過規劃前置審批而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或者不按批準的規劃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建設(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無《戶外廣告登記證》擅自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清除的,由涂寫、張貼者承擔清除費用。經處罰后再次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妨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市容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
設置的戶外廣告嚴重損害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濫用行政權力或者法定的獨占地位,妨害戶外廣告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江蘇省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由于設置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