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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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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的危害范文第1篇

      關鍵詞:養殖 水體污染 危害 預防調控 措施

      中圖分類號:Q95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生命線。隨著全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長,水資源短缺已成為世界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而對水域的破壞性開采、不合理利用及大量污染物肆意排放等,導致淡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一、目前養殖生產中的污染現狀

      1養殖者技術和管理水平遠遠落后于形勢的發展我國目前養殖生態環境總體水平不太樂觀,第一,養殖的分散性較大,規模小,范圍廣等形式越來越不適應生產發展,也給管理上帶來一定的麻煩。第二,放養密度增加,放養方式單一化,放養品種混養不當,進行日常管理和環境管理技術水平落后且不到位,使得水體污染日益嚴重。第三,由于生產者對質量的意識淡薄,導致對養殖環境與產品質量重視不夠,忽略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的工作;只注重管理,不惜采用多種藥物,且加大用藥量治療魚病,魚體藥殘普遍存在,水體藥殘比較嚴重,造成水產品的藥物和有害物殘留超標,水產品食用安全系數下降。

      2重視產量,忽視水體污染及其帶來的危害

      為了獲得較高產量,水產養殖逐步由粗放式養殖轉變到集約化養殖,不斷增加密度,提高投餌量,忽視高密度與高投餌所帶來的大量殘餌、排泄物沉于水體而造成的危害。科學研究表明投入水體餌料通常有/"2或更多未被魚類攝食,產生的殘餌、殘骸與魚蝦排泄物一起沉到水底,通過耗氧并分解為氨氮,使其轉變為氨化物、亞硝態氮、硫化氫等有毒物質危害水體。高密度養殖使水域自凈能力變差,致使大量病毒、細菌等致病微生物在水中滋生,水質嚴重惡化,而污染水體則可通過水流動導致鄰近區污染和水體富營養化,致使病原微生物四處蔓延。

      2長期以來污水的亂排亂放

      大量的工農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不經過任何處理或不按標準處理直接排入水體,使一些近岸水域生活污水量和有機物廢棄物含量日益增加。污水中各種有毒物質、化學物質、重金屬等一旦進入水體,將改變水體理化性質,影響各種水質指標,當這些污染物的數量積累到一定程度后會破壞水生生態系統,造成對養殖魚類的危害。為了防止污水的亂排亂放,可以采取一定調控措施達到減少污染的目的:避免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于養殖水體,可經過嚴密處理凈化水體使其無毒排放;可以通過過濾、沉淀、分離除去毒害物質;可用混凝法沉淀污水中可溶性或膠體物質;可用中和法處理酸堿物質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種類較多,單純只用一種處理方法不能去除所有污染物,往往需要幾種方法組成一處理系統才能完成。

      二、養殖池塘污染的原因

      1池塘底部淤泥的積累

      池塘既是水生生物的生長環境,又是其分泌物、排泄物的處理場所。隨著養殖生產的進行,大量餌料投入池塘,殘餌和水生生物的糞便、尸體、死亡藻類不斷增加而又無法排出池外,沉積于池底,在池塘底部形成一層黑色的淤泥。

      一些養殖池塘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養殖池塘缺乏必要的清整維護,池塘底部淤泥無人清理,池底淤泥越積越厚。淤泥中的有機物質在缺氧條件下發酵分解產生大量的中間產物,如氨、硫化氫、甲烷、氫、有機酸、硫醇、低級胺類等,這些物質的產生,不僅對水生動物有著直接的危害,而且會使底質和水質酸化,P H 值明顯下降,從而間接影響水生動物的新陳代謝和生長發育。這些物質輕則會影響水生動物的生長,導致飼料系數增大,養殖成本上升,重則引起水生動物中毒死亡和泛塘,對養殖業造成巨大損失。

      2濫施藥物造成的藥物污染

      由于水產疾病防治技術滯后及養殖戶用藥知識匱乏等因素,導致許多養殖戶使用價廉、殘留嚴重的農藥、魚藥及化工原料,造成了養殖水體的嚴重污染。另外,各種人藥、獸藥中的抗生素、激素類藥物近年來在水產養殖業上的應用,雖然對治愈疾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卻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水環境和水生動物體內的微生態平衡,使養殖水生動物失去了一些正常的菌群屏障及生物拮抗作用,從而導致外源性效應菌和內源性致病菌大量繁殖,引發更大的病害。

      3殘餌過多造成的飼料污染

      投飼過多、投飼方法不當或飼料質量較差造成殘餌過多引起飼料污染。傳統的池塘養殖因追求高產高效,放養密度普遍較大,投飼量也普遍偏大。且多人工投喂青綠飼料和植物性原料飼料,飼料營養不全面,所投飼料在池塘水體中流失較多,利用率低,增加了水體中有機物的污染量。

      三、養殖池塘污染的修復技術

      1徹底清淤消毒

      魚種放養前必須做到清淤消毒,清除池塘過剩的淤泥,進行消毒、曝曬,將池塘淤泥中的有機物在缺氧環境下產生的硫化氫、氨氣等有害物質氧化成硫酸根、硝酸根,使之無害,并成為植物良好的營養,改善水質和底質條件。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力度,繼承我們祖先冬季夾塘泥清淤的良好傳統,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從法律上或經營承包合同上明確規定水產養殖單位必須3~5年清淤一次,徹底改變目前因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造成的對池塘養殖掠奪式經營,走健康、無公害、可持續發展之路。

      2轉換養殖模式,推廣生態養殖。

      減少苗種放養密度,降低養殖產量,提高水產品品質。加大科學宣傳力度,提高養殖水平,加強魚病監控,實行憑處方購藥、用藥,推廣使用無拮抗、無毒性、無殘留的漁藥,減少因藥物殘留造成的養殖池塘的污染。

      3改變投飼方式,向顆粒化、自動化發展。

      為減少殘餌對池塘水體的污染程度,在養殖過程中應提倡、推廣使用優質配合顆粒飼料,并搭設食場、食臺,采用自動噴料機投喂,以提高飼料質量和利用率。

      4營造人工濕地,進行生物修復。

      根據養殖單位自身情況,將部分養殖池塘放棄養殖功能,改造成人工濕地。池底種植蘆葦、蒲草、菰等挺水植物,池中放養菱、睡蓮、浮萍等浮葉植物、漂浮植物,采用以下工藝流程:養殖污水沉淀池人工濕地養殖池塘,形成一個獨特的動植物生態系統環境,對養殖污水進行生態處理。養殖污水中的不溶性有機物通過濕地的沉淀、過濾作用,可以很快地被截留,進而被微生物利用;污水中可溶性有機物則通過植物根系生物膜的吸附、吸收與生物代謝降解而被分解去除;污水中的無機氮和磷,作為植物生長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營養元素,直接被濕地中的植物吸收利用。通過定期收割濕地植物而將池塘中的有機物質從養殖系統中去除。

      5利用微生物修復

      根據微生物原理,對水生動物及其生活環境中正常的有益微生物菌種或菌株,進行鑒別、篩選、選種、培養、干燥等手段制成活菌制劑,應用于水產養殖生產,使用方式有兩種。

      (1)拌餌投喂乳酸菌、酵母菌、芽孢桿菌等,以改善養殖對象腸道微生物菌群,提高其消化率和機體免疫力。

      (2)直接向水體中役放光合細菌、芽孢菌、硝化細菌等,將水體或底泥中的有機物、氨氮、亞硝酸鹽等分解吸收,轉化為有益或無害物質,以改善池塘水質和底質。

      結束語

      水體環境遭到人類活動或養殖物自身的破壞,容易形成養殖水體的嚴重污染。養殖水體污染,是指由人類的養殖活動、養殖對象自身的分泌和排泄物、餌料過剩、藥物殘留等因素,造成水體遭到破壞、水質因子平衡失調的現象。

      參考文獻

      [1] 畢士川,黃冬梅.我國近海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問題分析與建議[J]. 中國水產. 2005(04)

      [2] 陳俊玉,何建順.加強水產品藥殘控制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J]. 江西水產科技. 2005(01)

      海洋污染的危害范文第2篇

      關鍵詞:硫氧化物 危害 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9(c)-0085-01

      1 硫氧化物對環境的危害

      硫氧化物主要指SO2、SO3等氣體,循環流化床燃煤煙氣中主要污染物是SO2。SO2對人體的危害很大,主要引起呼吸道疾病,它和粉塵結合在一起進入人體肺部,引起各種惡性疾病。SO2對人體的最大危害是在濕度較大的空氣中,它可以由錳和三氧化二鐵等催化而變成硫酸霧,這時其毒性將比它本生大10倍。SO2在太陽紫外線和某些粉塵顆粒的作用下,經過一系列的光化學反應,變成SO3,然后與空氣中的水蒸氣相遇,變成硫酸,隨雨水降落形成酸雨。酸雨會造成樹木森林枯黃、糧食減產、建筑物腐蝕,不僅會對金屬及其制品造成腐蝕,還會使紙制品絲制品皮革制品變質、變碎、和破碎。酸雨本身帶有金屬毒物滲入土壤,進入水體,經過食物鏈,將對人體健康構成長期的潛在的嚴重的危害。

      重慶市是我國酸雨危害最嚴重的城市,據統計,2007年重慶市二氧化硫排放量82.62萬噸,主城區降水pH均值為4.53,酸雨頻率為66.9%,每年因酸雨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48億元。隨著酸雨頻率、范圍、酸性逐年增大,對環境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

      循環流化床燃燒技術作為一種資源綜合利用和環保節能型燃煤技術受到國內外普遍重視,但同時循環流化床燃燒產生的污染物SO2也對環境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如何減少SO2的排放濃度就成了循環流化床燃燒必須解決的問題。

      2 影響循環流化床脫硫效率的主要因素

      2.1 脫硫劑和給煤粒徑的影響

      脫硫劑粒度和粒徑分布對脫硫效率有較大影響。減少脫硫劑的粒徑,脫硫氣固反應的表面積增大,微孔內的等效孔長度減短、擴散阻力減小,脫硫效率提高。特別是對于我廠的循環流化床采用較小的脫硫劑粒徑時,脫硫效率更好。但為了防止石灰石在爐內揚析逃逸并增加靜電除塵器負擔,同時造成脫硫效率下降,石灰石也不能太細。另有測試結果表明:如果給煤粒度較大時,不僅顆粒破碎和磨損情況加劇,而且不利燃燒,也不利于脫硫。反之,給煤粒度過小,或煤中細粒份額太大也都會使脫硫效率下降。

      2.2 脫硫劑特性的影響

      我廠流化床燃燒過程中一般采用石灰石作為脫硫劑。一般我們應該選擇CaO含量高且煅燒后孔隙結構好的石灰石作為脫硫劑。研究認為:較好的孔隙結構是煅燒后脫硫劑內部大孔和小孔的匹配合理,既有小孔使脫硫反應的表面積增大、初始反應速度較大,又有大孔使氣體擴散阻力較小、擴散反應速度較大。

      2.3 Ca/S摩爾比的影響

      投入爐膛脫硫劑的數量通常用Ca/S摩爾比表示,在其它工況相同的情況下隨著Ca/S摩爾比的增加,脫硫效率增加,并且當Ca/S摩爾比小于205時,脫硫效率增加的很快,當繼續增加Ca/S摩爾比時,脫硫效率緩慢增加。不僅如此,繼續增加Ca/S摩爾比時會帶來其它副作用,如增加灰渣物理熱損失、增加磨損,還影響燃燒工況,并且多余的CaO還會使NOX排放增加。因此存在一個較經濟的Ca/S值,對于循環流化床來說,Ca/S摩爾比一般在1.5~2.5的范圍內,我廠也不例外。

      2.4 過量空氣系數的影響

      機理性試驗表明:燃燒脫硫與氧濃度的關系并不大,在循環流化床中由于脫硫劑一般處于氧化性氣氛中,研究表明過量空氣系數單獨對SO2并無多大影響,除非在氧濃度很低的條件下才可能降低石灰石的利用率;另外周期性的氧化性和還原性氣氛對脫硫效率也不構成很大影響。

      2.5 床溫的影響

      流化床中床溫變化時會改變脫硫反應的速度、改變脫硫反應產物的結構分布及孔隙堵塞特性,從而影響脫硫效率和脫硫劑利用率。常用脫硫劑的最佳溫度在830°~930°之間,當溫度離開這一范圍后,脫硫效率會明顯下降。當溫度高于1000°時,CaO的高溫燒結迅速增強,使反應比表面積迅速減小,脫硫效率下降。當溫度低于800°時,脫硫反應速度較慢并且產物層擴散系數也很小,脫硫效率下降。但從燃燒效率、CO排放上考慮,應選擇高于900°的床溫比較合適。

      2.6 風速的影響

      對于現有的流化床鍋爐,從操作角度看改變風速即意味著改變負荷、改變空氣量或一二次風比。分析與實驗均表明:只有在風速對流化狀態、細顆粒揚析夾帶、磨損、氣固接觸情況構成較大影響時,才會明顯改變脫硫效果,即風速對脫硫是一種弱影響因素。

      2.7 循環倍率的影響

      實踐證明:隨著循環倍率的升高,達到一定脫硫效率的所需的石灰石投料量下降,也就是說,循環倍率越高,脫硫效率越高,因為飛灰的再循環延長了石灰石在床內的停留時間,提高了脫硫劑的利用率;提高循環倍率同時還提高了懸浮空間的顆粒濃度,使脫硫效率升高,但懸浮空間顆粒濃度大于30kg/m3后進一步增加循環倍率時脫硫效率增加緩慢,因為此時細顆粒逃逸的可能性增加,密相區顆粒濃度也有可能稍有減小,而使總體的氣固反應物在接觸中吸收的總量基本保持不變。

      2.8 給料方式的影響

      給料方式可分為同點給入和異點給入,床上給入或床下給入;從給料方位和機構看,有前墻給入、后墻給入、兩側墻給入和循環回路密封器給入等方式。從實際運行經驗中我們知道石灰石應該與煤同點給入,才能達到令人滿意的脫硫效果。

      3 控制硫氧化物排放濃度的主要措施

      在循環流化床鍋爐燃燒中,加石灰石等吸收劑使SO2固定在穩定的CaSO4之中,是一種直接而廉價的降低SO2排放的措施,而降低氮氧化物的基本構想則是通過還原或分解最終使NO和N2O轉變為穩定的N2,由于SO2、NO和N2O都是對環境有明顯危害的污染氣體,單獨降低其中某一組分都不是最終母的,更何況在燃料硫和燃料氮的反應系統之內存在著如此密切的聯系和相互影響。因此人們認識到,必須同時降低循環流化床的氮、硫氧化物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排放。實際中,降低SO2的措施往往會導致NxO排放的升高,降低NO的措施會造成N2O的排放的增加。這就要求我們從整體考慮,如何從優化設計和運行的角度考慮同時降低SO2、NOx的排放。同時降低上述各種污染物的要點是。

      (1)將運行床溫提高到900℃左右;(2)將過量空氣系數降至1.10~1.20之間;(3)實施分段燃燒;(4)仔細選擇脫硫劑品種和顆粒度;(5)注意利用爐膛懸浮空間和旋風分離器的脫硫脫氮潛力。

      總之,只要重視爐內的各個功能區域,合理的地采取控制措施,可以同時降低各種污染氣體排放,也就能大大減少循環流化床燃燒給大自然和人類生活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

      海洋污染的危害范文第3篇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1]余妙宏:試論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4,17(1).

      [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3]宋春風.船舶油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海洋污染的危害范文第4篇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海洋污染的危害范文第5篇

      一、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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