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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 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 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 ,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 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 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失業保險; 覆蓋面; 繳費比例;給付標準; 就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預防失業風險,保障失業人員的生存,以及促進就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亦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條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過窄
《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上述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而將下列人員排除: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為了適應現實需求,《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各地也紛紛據此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但是,部分主體如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等,仍未納入適用范圍。雖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適用范圍,但其無需自己繳納保費,且失業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給付,這與失業保險的社會性和保險性相違背。
2.失業保險繳費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及非本市戶籍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50%的,按50%計繳,以后有新規定從其規定);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實際計繳。單位繳費比例為2%,城鎮戶口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這里存在兩個問題;其一,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實行封頂,造成這部分人員繳納失業金金額較高;其二,單位繳費比例按照每月各單位的工資總額來繳納,不利于繳費基數的統計和對比。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各地的最低工資本身就較低,以此為基礎計發的失業保險待遇的數額就更低。
4.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條件不完善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但上述條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乏 “失業者需有勞動能力” 的規定。即失業人員應為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第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不能與“主觀就業意愿”等同。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失業人員,應客觀上有就業能力,主觀上有就業意愿,而客觀上未獲得就業機會。《條例》將 “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等同于 “主觀就業意愿”,這將導致實踐中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審核不嚴,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領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確失業保險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從被保險人辦理失業登記到核準領到失業保險金為止的期限。僅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該10日期限僅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期,并非是完全意義的等待期。第四,《條例》中對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的解釋不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應包括:①客觀上中斷就業;②主觀上非因本人意愿。《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①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 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32 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人員”。該規定僅是明確了“中斷就業”的判斷標準,而未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斷標準。因此,我國除了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形下不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能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哪怕是勞動者因自己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所規定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關系未理順
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從形式上看似乎并無必然聯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實質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勞動者離職后的經濟安全和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國關于二者關系的立法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當勞動者符合失業保險給付條件時,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我國即是采取此種立法模式。
二是抵償模式,即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則失業保險金會相應的減額給付。
筆者認為,“抵償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業勞動者因獲得雙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業欲望的消極影響; 其次,可以節省失業保險金的開支,增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力; 最后,可減輕雇主的負擔,因為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費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擔的。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1. 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適用對象來看,應該將鄉鎮企業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乃至未能及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納入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立法技術來看,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擴大,首先應該與 《勞動法》 以及 《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的規定相協調,將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到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2. 重新設計失業保險費率
目前我國采取單一的比例費率制,完全忽視了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差異,這對于較穩定的行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可以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和分段費率制。行業差別費率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越高的行業,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比率相應越高。分段費率制以宏觀經濟的不同景氣階段來決定失業保險的費率,經濟景氣時,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標準也可能較高,經濟不景氣時,就業率低而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水平也相應較低。這樣,既突出失業保險的激勵功能,同時又能降低勞動力成本,使失業保險費的收繳更具有合理性。對于個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為其繳費基數。
3. 改變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提高給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應該改變我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參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資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不僅有助于強化失業人員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就業。
4. 完善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
應該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明確界定 “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概念和條件。并且在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方面確立 “過錯相抵” 的原則,即如果勞動者是由于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被解雇的,則應該不給付或者少給付失業保險金。
5. 將失業保險逐步轉變為就業保險
從各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失業保險制度已從單一的失業救濟向就業促進轉變,我國也應突出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功能,逐步將失業保險轉變為就業保險。
一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強化對于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快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推動勞動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強化就 (失) 業登記與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關聯性。
三是建立失業人員提前實現再就業的激勵機制。對于符合失業給付申領條件,但在失業給付期限屆滿前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提供諸如就業獎助津貼等形式的激勵。
【關鍵詞】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改革策略
失業保險制度屬于國家樹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失業者利益的資金。該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救濟并幫助失業人員,使之能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再就業。當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還存有部分問題,需要相關人員仔細探究,找出改進的具體方法。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失業保險條例》不完善,覆蓋面狹窄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內容,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員工需要依照其中標準,上繳失業保險費用。而失業人員同樣也可以按照這一系列俗跡獲取應得的保險待遇。從理論角度看,任何一個面臨失業或是已經失業的人,都應當有權利獲得失業保險待遇。但國內當前的失業保險條例僅僅覆蓋了城鎮當中企業及單位的失業人員,卻沒有充分考慮到農村相應地區內的情況。這就導致失業保險覆蓋區間很窄,無法符合大多數人的要求。此外,失業保險也并未覆蓋到所有年齡段的勞動者,其具體執行不夠靈活,且發展狀況已經大大落后于城鎮經濟發展。如若失業保險條例在這些層面沒有得到改善,那么就難以跟上當前社會就業形勢的前進腳步,導致勞動者福利待遇的不平等。
(二)失業保險制度缺乏靈活性與激勵性
首先,國內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繳費率方面沒有表現出具體差異。繳費率主要是將企業或單位的工資總數作為標準,讓其根據自己實發工資總數乘以百分之二上繳失業保險費用。這種沒有差異的繳費率忽略了企業和單位間于雇傭層次方面的不同,一些效益良好的企業需要付出較高工資,所以必須負擔高額保險費用。這部分企業中的勞動者面對的失業風險就更小。其次,從行業角度講,用人較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要上繳的失業保險費用很高,但其收益又相對較低,所以企業負擔很重。技術密集型企業則用人較少,不需要負擔高額失業保險費用,而其所獲利潤又相對更高,因此這種無差別繳費缺乏靈活性,不利于激勵就業發展。
(三)失業保險金的支出結構不科學
我國各項失業保險金支出情況,還缺少足夠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有關對失業者進行職業介紹及培訓的費用,還尚未制定出明確的標準,大多都是由當地部門或政府自行確定。而這樣一來,失業人員基礎生活費用占據了絕大部分的保險支出額度。例如,2014年失業保險金的總支出是156.9億元,這一數據涵蓋了工作介紹和技能培訓等多個方面。但事實上,用于職業介紹和培訓的資金只占了總金額的20%左右,大部分仍然用在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這對于促進就業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具體改革策略
(一)對《失業保險條例》進行改善,促進勞動力流通
要改進當前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條例》,拓展其覆蓋范圍和保障功能,使勞動力可以更高效、自由地流通。首先,原來的條例中,有關農民工的規定是“持續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現在則可以改為“累計工作滿一年后,即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其次,條例中“并非由于本人意愿而中止就業”的規定,可以再度細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關注其本人是否已經失業,而不必注重是否出于本人意思而中止工作。第三,要明確指出失業保險金在當年內花費的上限,或是制定出累積結余的最高數據,以便促使本年內的保險金可以最大限度地用于失業人員的生活以及工作推動方面。最后,要批準本人在失業期間可暫時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到需要的時候再自行申請并領取,具體時間應由本人自主確定,并可以累計。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靈活性與激勵性
對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夠靈活,缺少激勵性的現狀,可以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把失業保險金和再就業的因素結合起來。首先,如果勞動者提前就業,可以為其提供就業補助。其次,如果勞動者自愿投身于相對低下的工作,即可以為其提供資金補貼。從長遠發展的眼光看,若要確保失業保險金的收入及支出維持均衡,還可規定保險金根據時間進行付給。例如,原本當累積繳費時間超過一年,且不到兩年的時候,失業人員能夠領到三個月的保險金,其金額是最低工資標準的70%。而若是根據時間進行支付,則三個月內所領到的保險金分別是最低工資標準的80%、70%、60%。雖然總體支出沒有發生變化,但保險金和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異在逐步拉開,有利于激勵失業者再就業。此外,還應當調節不同類型企業的失業保險金繳費率,提高技術密集型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用,而降低勞動密集型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金額。
(三)改進失業保險金的支出結構
首先,對于生活的基本保障,應當適度拉開失業保險待遇和最低工資標準間的差距,刺激勞動者再就業。其次,要增加就業指導、技術培訓等層面的資金投入,讓失業者掌握必備的就業技能,使失業保險制度獲得堅實的經濟保障。對于一部分打算自主創業的失業人員,可以一次性發給3個月甚至更多的保險金。第三,要充分利用失業保險機制,控制企業或單位的解聘活動。例如為企業提供培訓補貼,促進其改良就業條件及環境,在企業內部實施轉崗培訓制度,降低勞動者解聘的概率。
三、結束語
失業保險制度問題是現階段國內社會面臨的核心問題之一,處理好這一問題,能夠推動社會經濟進一步向前發展。國家政府要對相關條款進行改善,促進勞動力流通,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靈活性,同時改進保險金的支出結構,有效幫助失業人員創業或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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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主體難以確定,資產支付方、建設方和使用方并非完全一致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支付方、建設方和使用方均為一體,完整體現了資產管理的責權利關系;然而失業保險基金資產的支付方為具有基金管理行政職能的人社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建設方則為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和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歸口統籌的事業單位,使用方范圍則擴大至各級人社系統經辦機構、事業單位、甚至還有財政體系外的職業培訓機構。責任主體應該屬于體現財務支出的基金管理經辦機構、還是屬于具體承辦主體的建設方、還是最終資產使用和受益者?多方各執一詞。
(二)資產管理專業性較強,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難以統一
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和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均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別是高端實訓設備、精密儀器和信息化系統開發都需要專業的歸口統籌部門負責。人社行政部門作為資產管理的一級主管部門,從資產立項、招標、實施、驗收均由二級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保信息專業技術部門具體牽頭辦理,形成的資產再分配至三級各個需求單位和部門。但由此形成的三級資產管理機構,無論所有權和使用權統一在一級部門還是三級使用部門,處于二級專業較強的技術部門則無法有效發揮其應有作用;若統一在二級專業技術部門,則無法解決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問題。
(三)基金會計核算缺乏固定資產科目,難以直接使用國有資產的賬務處理方式
目前社保基金資產會計科目中僅有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暫無固定資產科目;若參照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購置國有資產,登記固定資產、固定基金以強化資產管理的賬務處理形式,須逐級財政、人社部門聯合發文報送財政部、人社部審批增設社保基金一級會計科目。其涉及部門多、流程長、程序復雜,短期內無法解決基金管理經辦部門的實際需要。
二、失業保險基金資產管理的應對措施
參照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結合社保基金支出管理特點,積極探索應對暫時存在困難和問題的有效措施,具體從明確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規范會計核算,完善資產入庫及調撥手續的辦理等三個方面理順失業保險基金資產的管理體制問題。
(一)明確資產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2013年,人社部財政部《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2010-2011年試點期間按規定使用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鑒定基地設備購置經費補助、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經費補助所購置的設備,使用單位應嚴格管理,設備主要用于對參保人員、失業人員的培訓和服務”;按照“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失業保險基金形成的資產應落實到使用單位按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日常管理。同時,參照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實行分級管理,人社部門作為本級單位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下屬單位資產的核算、調撥、使用、處置、清查盤點等進行管理,并負責指導區(縣級市)開展資產管理工作;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保信息專業技術部門對資產進行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定期檢查各使用單位資產核算、清查盤點等工作,也可聘請第三方專業公司參與協助管理。區(縣級市)人社部門為區(縣級市)級單位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縣級市)級單位資產的核算、調撥、使用、處置、清查盤點等進行管理。
(二)完善資產調撥程序,落實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致性
失業保險基金資產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按照本單位固定資產辦理入庫手續,對資產進行分賬單獨核算,及時建立單獨的固定資產卡片和實物明細臺賬,嚴格使用管理,落實專人保管,確保賬實相符。資產從建設單位調撥至使用單位的,完成調撥審批手續后,使用單位按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日常管理。
1.資產入庫手續
資產驗收通過后,各建設單位根據招標合同申請辦理資產入庫手續,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保信息專業技術部門以及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進行初審,經人社部門審批同意后,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和建設單位作相應的會計處理,資產所有權由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轉移到建設單位,并按照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2.資產調撥手續
建設單位調配資產給使用單位,應書面請示人社部門,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保信息專業技術部門進行初審,經人社部門審批同意后,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調撥手續。資產所有權歸屬使用單位并按照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三)規范會計核算,落實資產賬務處理
1.發生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付款核算
根據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方案相關規定,購置資產的項目為“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設備購置經費補助”、“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經費補助”,是對購置相關資產的經費補助,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將資金付款作當期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2.反映失業保險基金資產形成的驗收成果
為解決基金會計科目中無固定資產科目,但體現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形成的基金資產理念,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可通過現行基金會計制度的暫付款和暫收款兩個資產負債科目進行掛賬過渡,反映失業保險基金項目驗收成果;同時,根據付款進度同步登記資產的備查賬。備查賬按照建設單位和招標合同名稱設置明細科目,建設項目資金結算完畢,項目的記賬金額應與經招投標程序后依法訂立的書面合同(含補充協議合同)總金額一致。
3.資產入庫的會計核算
社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根據建設單位履行一定審批程序入庫后的資產項目和金額沖減基金賬目的暫付暫收款掛賬科目;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將入庫的資產登記資產財務賬,并記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購置資產的輔助核算賬目;同時,單獨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實物資產臺賬;資產從建設單位調撥至使用單位后,使用單位按上述入庫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建設單位相應做相反分錄。
三、強化失業保險基金資產日常管理
理順失業保險基金資產前置管理問題后,將參照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模式開展相關的日常管理,但仍需強調該類資產形成的特殊性,進一步推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工作。
(一)提高資產使用效益,規范資產使用用途
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所成立的公共實訓鑒定基地設備應當向公眾開放,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失業人員等人群的培訓和服務;建設的信息系統服務于社保、就業和技能培訓等業務工作;充分發揮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積極效益。
(二)防止資產流失,嚴格租借處置等手續
資產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嚴格資產處置管理,各單位對資產的處置需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保信息專業技術部門進行初審,報人社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加強資產監管力度,實行三方盤點對賬模式
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6個部委《關于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社字〔1998〕52號)精神,結合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清查情況,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補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號)下發后,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墊付的離退休費,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停產整頓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勞動部、財政部等12個部委《關于做好困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7號)下發后,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困難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轉業訓練費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富余職工支付的在崗培訓和轉業培訓費用,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具備擔保資格,各類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擔保和抵押。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凡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擔保、抵押一律無效,立即取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原來所屬的經濟實體債務的經濟連帶責任,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原來所屬經濟實體的債務。
四、為了維護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及失業人員的利益,取消財社字〔1998〕52號第六條“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確屬實際工作需要的,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現明確凡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均要按照財社字〔1998〕5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處理辦法通過轉讓方式變現,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兩項基金。已經轉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按本條規定堅決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