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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于在職教師的培訓越來越重視,每年投入大量的國培等各類培訓項目經費,但培訓效果卻不盡于人意。這是因為在職教師半生不熟的知識結構造成的,不怕不懂,就怕一知半解告訴我們傳統的課堂學培訓模式,是導致在職教師培訓熱情不高,培訓目標參差不齊的主要原因。因此,網絡研修、校本研修、鄉村教師工作坊等依托網絡教學的培訓項目成為當前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資助的重點領域。近年來,我校也適時提出通過建立教師在線培訓工作坊和一體兩翼來破解教師培訓瓶頸,一體是以教師自主校本研修為主體,兩翼分別是遠程培訓和集中培訓。這些都迫切需要網絡在線培訓平臺的技術支撐。
根據培訓目標和教學系統的建設要求,本文提出了一種基于個性化推薦學習的在線課程教學平臺的設計與實現技術。基于個性化推薦學習的在線課程教學平臺系統是一個跨平臺、跨數據庫、可擴充和可移植的系統。系統通過智能學習到訪者的特征和使用痕跡,調整使用者的學習內容和訓練題庫,同時,根據使用者的學習情況自動分析使用者的潛在學習需求,推送課程知識,供使用者自主選擇學習。大部分的教學資源和信息資源采用網絡數據庫存儲, 充分利用和整合網絡資源的有效利用。
一、相關工作
本系統平臺的核心技術是通過關聯規則挖掘來實現個性化推薦學習課程知識。個性化推薦服務被廣泛應用于數字圖書館、電子商務、新聞網站等各個領域中。個性化推薦服務根據用戶興趣的相似性來推薦資源,通過研究不同用戶的興趣, 主動為用戶推薦最需要的資源。個性化推薦技術主要有三種:基于規則過濾技術、基于內容過濾技術、基于協作過濾技術。該項技術是提高個性化、自主學習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數據挖掘領域的拓展,利用關聯規則實現基于規則的過濾推薦成為主流。文獻提出了一個簡單高效的關聯規則和序列模式挖掘算法Predictor,該算法具有較快的響應速度,可以滿足實時頁面推薦的需要, 同時該算法還可以進行增量挖掘。文獻Weiyang Lin 等也是提出一種高效的關聯規則算法來實現個性化推薦。
關聯規則也稱為關聯模式,關聯規則挖掘發現大量數據中項集之間有趣的關聯或相關聯系。是一種較好的信息推薦方法。是形如:A(年齡(X,20...30),職業(X, 學生))B(購買(X,筆記本電腦))的形式。挖掘算法首先由Agrawal 等提出來和研究,Agrawal 等提出基于頻繁項集的剪枝算法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找出所有的頻繁項集,然后由頻繁項集產生強關聯規則,這些規則必須滿足最小支持度和最小可信度。支持度(support):P(AB),即A 和B 這兩個項集在事務集TS 中同時出現的概率。置信度(confidence):P(B|A),即在出現項集A 的事務集TS 中,項集B 也同時出現的概率。同時滿足最小支持度閾值和最小置信度閾值的規則稱為強規則。給定一個事務集TS,挖掘關聯規則問題就是產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別大于用戶給定的最小支持度和最小可信度的關聯規則,也就是產生強規則的問題。為了降低個性學習推薦系統的研發難度,本系統引擎模塊通過接口調用比較著名的成熟開源數據挖掘平臺Weka 實現相應功能。
二、系統平臺設計
整個系統劃分為課程資源管理、系統管理、個性化學習推薦和互動管理等四個子系統,每個子系統包含若干功能模塊。
三、系統核心技術的實現
(一)學習行為捕獲
學生的在本平臺系統中的學習行為主要體現為其在平臺上的訪問行為上,包括頁面瀏覽行為和超鏈接點擊行為,比如,用戶在各個頁面之間的跳轉關系、在單個頁面上的鼠標、鍵盤操作的訪問行為。用JavaScript 腳本即可跟蹤和記錄學生用戶在系統內的訪問行為,從而捕捉到用戶先后瀏覽過的知識點和資源、瀏覽時間和持續時間等信息,這是獲取用戶個性化信息的關鍵的一環。獲取用戶瀏覽的知識點和資源行為目的是為了分析該用戶是否真正學習過該知識點和資源,共學習了多長時間,以供后期的推薦做參考。
(二)學習行為識別
考慮到可能存在用戶只是誤訪問了知識點和相關資源,或者因各種原因訪問了但只匆匆一看,則這種情況并不能算正在學習過該資源,所以不能將用戶點擊過的知識點和資源記錄都保存,否則就會嚴重影響數據的準確性。所以需要計算并判斷用戶在知識點頁面停留的時間來確定用戶是否學習了知識點和對應資源,如果超過了預定的時間,就獲取用戶的編號、用戶學習的知識點的編號保存為用戶學習日志數據表一條記錄。另外,為了方便后期進行數據分析和挖掘,可把知識點編號構建成字符串類型的數據存儲到數據庫用戶學習行為表里。在這里,通過加載課程頁面時執行一個Ajax 方法,在Ajax 異步請求方法里面加入定時器setTimeout,在定時器規定的時間內發送一個請求調用后臺的方法并把相關參數傳遞到后臺,后臺就把數據保存進數據庫里面。系統實現時,假定學生瀏覽訪問該資源的時間大于等于五分鐘(300000 毫秒)即可認為該學生學習過對應知識和資源,對于用戶已經學習過的知識點不會重復記錄,在后臺代碼加了判斷。
(三)個性化學習資源推薦
首先獲取用戶的學生注冊的基本信息、在線練習測試成績、學習行為記錄數據等進行預處理后,通過調用Weka 進行分類和聚類確定學生所屬群體,然后將學生注冊的基本信息、在線練習測試成績、學習行為記錄數據與互動管理子系統中的評論信息、評分信息和教師標導信息結合構建事務集,并調用Weka 的數據規范化處理和關聯規則挖掘算法進行數據正則化處理與數據挖掘,發現給定置信度和支持度的描述用戶學習興趣的規則,以及挖掘學生學習的技術路線圖然后進行用戶匹配和信息推薦,向當前訪問學生用戶推薦可能感興趣的知識點和教學資源,最終實現個性化學習推薦。
非形式邏輯在實踐中體現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語言來加以論證,而形式邏輯的論證則用的是人工的數學語言。形式邏輯側重研究論證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邏輯則側重研究論證的合理性。早在兩千多年以前,邏輯學就與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古希臘的第一批邏輯學家就是律師。19世紀以前,在邏輯學的教學中就一直延續著一種所謂大邏輯的傳統。亞里士多德一直重視關于論證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論》和《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就都是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的分析與評價。亞里士多德還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提出了三種評價方法,即分析方法、論證方法和修辭方法。在亞里士多德那里,論辯理論與形式邏輯是受到同等重視的。但是,自19世紀中期數理邏輯興起以后,現代邏輯就統治了對邏輯學的研究,人工語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語言。但這種過度形式化的邏輯與人們的思維是嚴重脫節的,所以它就不能滿足論證實踐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實踐中論證的需要。20世紀中后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非形式邏輯便應運而生了。佩雷爾曼認為,“形式邏輯是關于演繹和強制的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說服的論證。法律邏輯是一種啟發性的邏輯,而形式邏輯則是證明的邏輯”。非形式邏輯運動的興起既是因應法律實踐需要的一種創新,也是對邏輯學研究傳統的回歸。非形式邏輯拒絕為邏輯而邏輯,它使法律邏輯學因而能面向真實的法律實踐,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實現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互補
關于邏輯學的定義,以下幾種觀點具有代表性。1)邏輯學是關于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的科學;2)邏輯學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學;3)邏輯學是研究區別正確推理與不正確推理方法與原理的科學;4)邏輯學是研究區分好論證與壞論證的方法與原則的科學。從法律專業教學要求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前述第四種關于邏輯學概念的表述更為可取。邏輯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工具性的學科,其中的非形式邏輯不僅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并且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重點。因此,那種認為非形式邏輯不是邏輯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維的基本形式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都屬于邏輯學的理論。在法律論證中,一直存在著兩種邏輯方法:一是形式符號的方法,二是論辯的方法。前者強調的是其論證的正確性、可控性和確定性;后者則強調意見沖突、選擇評價和理性抉擇。實際上,法律論證是非形式的,法律邏輯學的使命就是要為這種非形式論證的有效性確立起一種理性的標準。這樣,與其說非形式邏輯研究的興起是對形式邏輯的“去形式化”,還不如說非形式邏輯是把形式邏輯能把握的邏輯法則用另一種形式運用于實際論證的過程之中而已。歷史地看,邏輯學一直在關心論證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開始,它開始轉向專注于數學。在整個20世紀,邏輯學中“哲學性的成分漸漸地變得越來越少,而技術上卻越來越精致”。邏輯語言因此也在高度技術化,也完成了它從自然語言到人工語言的巨變。然而,法律實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法律思維必須面對的恰恰正是這種復雜性,所以企圖人為地用某種形式之義的思維方式或處理方式將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實上,包括一些數學家在內,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棄其母語的,而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教師脫離自然語言與符號泛化也是使學生產生不滿的原因之一。作為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學科,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也要求學生應掌握其中的符號技術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將其應用于法律實際的論證時,卻會困難重重,因為學生在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其中的符號化的語言后,卻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人工語言中的邏輯形式與自然語言中的語句有明顯的區別,以數學形式出現的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講或不愿講、不能講的語言,會讓他們覺得法律邏輯不是關于推理和論證的。學生要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要求能學一門真正的關于推理和論證的課程。形式邏輯明顯地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曾屢次聽到過學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邏輯演算對他們認識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沒有幫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與結論的相關性及結論的可接受性等,這些法律論證過程中的問題,形式邏輯幾乎都不能給出回答或無法對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現代邏輯在特定的領域中很有價值,但它不適合法律領域。隨著邏輯學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它也就越來越脫離我們的生活,以至于會使學生談邏輯而“色變”。法律邏輯學作為一個應用性學科,必須立足于實踐,必須能發揮它的推理和論證的功能。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臨床”邏輯學,如果將之建立在一種“純粹”邏輯的基礎之上,那么它就會失去應用價值。波斯納曾說:“法律總是吸引并獎勵那些善于運用非形式邏輯的人們而不是形式邏輯——數理邏輯和謂詞演算之類的;那是吸引另一類人的邏輯。”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強調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邏輯學首先是一門形式科學,它首先關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將形式邏輯中的數學式的推演方法應用于法律實踐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們無法通過邏輯性的演繹來得到具有強制力的自證性的結論。法律邏輯學應以法律論證的實踐為導向,否則就只能是一種“大眾邏輯”或“普通邏輯”。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繹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據不完全的前提所進行的可修正和可廢止的推理。“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被廢止”。在法律實踐中,面對某個被演繹出的有效的論證,具備理性思維品格的人對之都必須予以承認。承認了前提,就要接受結論;如果承認了前提卻拒絕接受結論,那就必然使當事者陷入一種自相矛盾的狀態中。尤其在民商法領域,對證據的要求是要以其“蓋然性占優勢”,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要求也是正確性與可靠性,遠不是邏輯學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實踐中,有效的邏輯推理可能產生的條件及其適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論是以真前提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謬誤時卻并不是一個有用的標準,對“真”的終極確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對話中的參與者必須先接受某些承諾,必須以這些已被接受的承諾而非命題的真偽來展開對話,這種承諾是不適合用“真”或“假”來評判的。況且,法律規范本身也只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而無所謂“真假”之別。在法律實踐中,人們更關心的不是某種論證或推理在邏輯關系上是否嚴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對其結論提供足夠的支持。法律思維要同時關心思維的形式和內容,但形式邏輯只涉及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對可接受性卻缺少關注。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標準以外,還要求要有相應的實質上的標準。法律邏輯不僅應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還應有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邏輯學教學應關注法律邏輯的終極目標
1832年,奧斯丁在其《法理學問題》一書中明確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確定性視為法律的生命,認為司法的作用僅僅在于運用邏輯推理中的三段論方法將法律適用于案件。然而,隨著邏輯學和論證理論的發展,作為形式邏輯核心的三段論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論者認為,雖然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能保證其結論的確定性,但作為演繹推理的法律卻并不具有嚴格的明確性、一致性和完備性。法律規則有其“開放結構”,所以在適用過程中總會出現立法者不曾預見或不可能預見到的情形。因此,我們可以說,“這種嚴格性和確定性是以空洞性為代價而實現的”。“就其本性來說,形式邏輯沒有能力來處理人們的日常思維中所涉及的這類問題”。并且,演繹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實和充分為條件的,但在法律論證的實踐中,前提不夠真實和充分的狀況是無法回避的。這樣,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邏輯學教學的結果,就極可能造成學習者日后在運用該法律理論時對相關事實或法律規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論證的成功與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邏輯形式做出的評價。一個法律論證,其邏輯形式有效,能被目標聽眾所接受,并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情形則是,雖然其論證也完全符合形式邏輯中的關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標聽眾對之卻不接受。反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則是,雖然其論證的邏輯形式是無效的,但目標聽眾對之卻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紛爭得以平息。因此,雖然形式邏輯中的規則是不能違背的,但在邏輯的法則之外,我們還需要對法律論證的特殊形式與具體運用作研究。這樣的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才能真正適應法律實踐的需要。
語義Web旨在實現Web上數據之間的鏈接,為這些數據賦予語義信息,使得計算機能夠理解和自動處理。在Tim Berners-Lee等給出的語義Web層次模型中,語義Web的實現依賴于以下關鍵技術: 用XML來承載Web頁面的內容,使得Web文檔含有XML標簽所攜帶的元數據信息; 用本體定義XML標簽的語義,使得XML標簽所攜帶的元數據信息得到共同的理解; 使用智能agent,基于邏輯推理,對Web文檔進行自動處理。在這些技術中,本體是實現語義共享并
進而實現邏輯推理和自動處理的關鍵。
描述邏輯是語義Web的邏輯基礎
W3C于2004年2月接受了基于描述邏輯的OWL語言,將其作為Web本體語言的推薦標準。OWL語言由三個描述能力依次增強的子語言組成: OWL Lite、OWL DL和OWL Full。其中,在描述能力上,OWL Lite和OWL DL分別與描述邏輯SHIF(D)以及SHOIN(D)等價; OWL Full支持與RDF的兼容,但其對應的邏輯是不可判定的。鑒于本體在語義Web中所處的核心地位,描述邏輯也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語義Web的邏輯基礎。
描述邏輯是一類用于知識表示的形式化工具。描述邏輯的淵源可追溯到上世紀60、70年代對知識表示的研究。當時出現的知識表示方式可大致分為兩類: 基于邏輯的形式系統和非邏輯的表示系統。基于邏輯的形式系統采用命題邏輯、謂詞邏輯等經典邏輯,對客觀世界的某些部分進行準確刻畫。非邏輯的表示系統則采用語義網絡、框架、以及產生式系統等進行知識表示。與一階邏輯等相比,語義網絡和框架顯得更加有效和易于使用。但是,語義網絡和框架存在一個共同的缺點,即缺乏清晰的語義。在這種背景下,KL-ONE應運而生。
KL-ONE結合了語義網絡和框架系統的優點,在提出之后就得到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并于1980年召開了第一屆KL-ONE專題研討會。該系列的專題研討會一直延續至今,在依次改名為KL-ONE類專題研討會、術語包含語言專題研討會、術語邏輯國際專題研討會等之后,于1994年正式更名為描述邏輯國際專題研討會。在這期間,CLASSIC、BACK、LOOM、K-REP等邏輯系統相繼涌現,描述邏輯家族的成員逐漸增多,對描述邏輯的研究逐漸成為一個熱點。
描述邏輯的主要特征在于具有清晰的模型理論機制,適合于通過概念分類學來表示應用領域知識; 此外,其在具有較強表達能力的同時還保持了相關推理問題的可判定性。
擴展的描述邏輯支撐語義Web
經過二十多年的研究,FACT、RACE、DLP、Pellet等經過高度優化的描述邏輯推理機已經被開發出來; 描述邏輯也被成功應用到信息系統、數據庫、軟件工程、自然語言處理、以及網絡智能訪問等領域。對描述邏輯的研究趨于成熟。
在語義Web出現之后,尤其是在W3C組織將OWL本體語言作為推薦標準之后,關于描述邏輯的研究再次吸引了學術界和工業界的關注。Web具有開放性、動態性、分布性、交互性等特征,使得僅僅依靠描述邏輯難以實現語義Web的遠景目標。因此,研究人員面臨的一個課題是: 如何對描述邏輯進行擴展,或者如何將描述邏輯與其他形式的系統結合起來,從而為語義Web提供充足的邏輯支撐。
中科院計算技術研究所史忠植研究員提出了一種動態描述邏輯,將描述邏輯與動態邏輯以及情景演算中的動作理論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在一個邏輯系統內對基于描述邏輯的靜態的知識、關于動作的知識以及具有動態內涵的知識進行統一的描述和推理。動態描述邏輯彌補了描述邏輯在動態性方面的不足,為語義Web提供進一步的邏輯支撐。基于動態描述邏輯,史忠植研究員領導的智能科學實驗室進行了一系列深入研究。研制了動態描述邏輯推理機,為動態描述邏輯所刻畫的知識提供有效的推理服務,能夠在開放的Web環境下進行推理,并且與OWL DL本體語言兼容。同時,動態描述邏輯推理機被嵌入到知識管理系統KMSphere,實現了從知識的描述和編輯,到對知識的推理、管理、以及應用等全方面的有效支持。此外,描述邏輯推理機還被應用到語義Web服務SWSBroker,為語義Web上Web服務的自動發現和組合提供支持。
(一)前提或者命題真。這種真是指命題的思想內容是真的。任何一個命題的內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狀態的,而是評價命題或陳述的內容的。它的核心是針對其所表達的知識或信念的,例如:“臺灣不是一個國家。”這個命題的內容是符合客觀事實的,所以是個真命題。
(二)推理真。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結論真之間的關系。演繹推理前提真結論必然真,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前提真而結論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結論相對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這里“真”指的是否再現邏輯推斷關系而不是對命題內容的評價。
(三)指派真和賦值真。在邏輯學中(特別是在現代邏輯中)把命題形式當作真值形式,而且只從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種命題形式的邏輯特征,真和假是命題的唯一屬性。邏輯真在這里指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變項與公式的真假,這時的真假和具體命題內容的真假無關,而只是一種假定的真假和根據這種假定而推論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邏輯學中有一類公式,對其中的變項可以代以任何命題、謂詞、個體詞總能得到真命題。這類公式的真是一種邏輯關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變項P賦真值或是假值,這個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統真。現代邏輯建立了形式系統,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個系統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這種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種系統的真。
在以上這五種“真”的情況下,邏輯學不考慮第一種意義的“真”,而只關注后四種“真”。后四種“真”在邏輯學中有各種表現,在其他科學中也有這些意義上的真的表現,就被稱為邏輯真理。
所謂邏輯真理是一種特殊的真理,是一種因邏輯關系或邏輯原因而成為真的一種真理。邏輯真理不能憑經驗而得知其為真,它需要我們借助邏輯分析、語義分析、關系分析確定它們是真的。它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真理是有區別的。
恩格斯認為:全部哲學特別是近代哲學的重大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思維與存在何者為本原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有無同一性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的思維能否認識現實或者正確地反映現實世界的問題。從邏輯哲學的角度來看,其重大的基本問題就是邏輯與客觀現實的關系問題,任何邏輯學家都要回答:邏輯真理是否與客觀現實一致?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之間又有什么關系?
關于這個理論問題,亞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學》一書中明確提出并詳細論述了邏輯基本規律(矛盾律與排中律)。在談到矛盾律時認為,事物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規律。它之所以能夠成為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是因為它符合“事理”。亞里士多德肯定了邏輯規律與存在規律的一致性,其根據就是真理符合現實的理論,即所謂真理符合論。它在解釋真與假這對概念時說,凡以不是為是、是為不是者,這就是假的;凡以實為實、以假為假者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論,一切真理必需與現實一致,邏輯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見亞里士多德的真理觀,是唯物主義的一元論,這個真理論肯定了思維與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亞里士多德只強調邏輯真理與存在規律的一致性,卻忽視了邏輯真理的特殊性。萊布尼茲是現代邏輯的創始人。他第一個提出了用數學方法研究邏輯學中的推理問題,對亞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論提出了挑戰。他認為有兩種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實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實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實真理那樣依賴于經驗,它們的證明只能來自所謂的天賦的內在原則。因此萊布尼茲的這種觀點,就成為真理二元論和邏輯真理先驗論的一個起源。
基于萊布尼茲的推理真理和事實真理的對立,在康德的哲學中就演變為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的分歧。康德認為一切來源于經驗的判斷都是綜合判斷;分析判斷是絕對獨立于一切經驗的知識,即先天知識。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斷,在康德看來表示邏輯規律的判斷就屬于分析判斷。
數理邏輯問世之后,邏輯哲學領域中出現了維特根斯坦學派,即以維也納小組為核心的邏輯實證主義者。他們的一個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數理邏輯的成果,發展從萊布尼茲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論和邏輯真理的先驗論,使之獲得科學化的外觀和現代化的形式。維特根斯坦把邏輯真理稱為重言式。他認為重言式的命題是無條件的真,由此他斷言,重言式既不能為經驗所證實,同樣的也不能為經驗所否定,也就是說與現實沒有任何描述關系。邏輯實證主義者進一步把康德關于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的區分推向極端。在他們看來,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邏輯實證主義者確立了一個基本的哲學信條:分析真理與綜合真理有根本的區別。這個學派的主要代表卡爾納普認為,哲學家們常常區分兩類真理,某些陳述的真理是邏輯的、必然的、根據意義而定的,另一些陳述的真理是經驗的、偶然的、取決于世界上的事實的。前一類推理就是所謂的分析推理,后一類推理就是所謂的綜合推理。邏輯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個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爾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給出了真理的語義學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對其語義學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認為邏輯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樣,必需與客觀現實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語言中,一個語句是不是邏輯真理,取決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種解釋下都成為真語句;同時一個語句在某一解釋下是否為真,取決于它在這一解釋下,是否與它所“談論的對象”相一致。可見邏輯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賴于形式語言中的語句,與它們所描述的客觀現實之間的符合關系,這說明它的邏輯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驗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們為真同樣是因為它們與現實相符合。塔爾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論,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實真理和邏輯真理,它們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與客觀現實相符合。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亞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論,肯定了邏輯真理與存在規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視了它們之間的差別。萊布尼茲、康德、維特根斯坦和邏輯實證主義者認為,邏輯真理和現實絕對無關,與事實真理根本不同。塔爾斯基主張真理必需以亞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論為基礎,而且只能以形式語言來構造,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局限性。
認識論認為,真理是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在人們思維中的正確反映。同樣邏輯真理也是客觀世界規律性的反映。列寧指出,人的實踐經過千百萬次的重復,它在人的意識中以邏輯的格固定下來,而最普遍的邏輯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關系。列寧認為邏輯的公理、正確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關系,是由人們實踐中千百萬次的重復而反映和鞏固在意識中。列寧說的最普遍的邏輯格是指三段論推理的正確形式。在這一點上我們說邏輯真和事實真是相容的,事實真是基礎,邏輯真是建立在事實真基礎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邏輯真理與任何具體的經驗事實無關。
第一,邏輯系統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邏輯系統設定,其為真的根據是某種初始的邏輯關系。第二,邏輯公理和定理經過解釋的真命題,其為真不取決于解釋中的內容,而取決于這些公理、定理所顯示的邏輯關系。第三,邏輯推斷關系這種推論的結論真是一種邏輯關系真。第四,根據邏輯聯系詞的性質,由邏輯真得到邏輯真。如:A、B是邏輯真命題,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邏輯真命題。第五,數學中的邏輯真命題,是建立在公理演繹基礎之上。以上這些邏輯真由于邏輯的原因或者邏輯關系而真,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說,在局部意義上,相對于特定的邏輯系統而言,邏輯真理可以說是分析的,是以邏輯意義為根據的,而與任何具體的經驗事實無關。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的關系是:事物之間的關系顯示一定的邏輯關系,也是邏輯真的基礎。邏輯真理在某些方面與事實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邏輯真理又與事實真理不是一致的,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之間是一種交叉關系。邏輯真理既具有絕對性又具有相對性,有些邏輯關系是絕對的真,但是另一些邏輯真理是相對的真。邏輯真理之所以為邏輯真理,不是由于它們揭示了事物的本質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邏輯自身,只根據邏輯自身而成立。邏輯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邏輯自身中去尋找,而不能在現實中尋找。
綜上所述可見,邏輯真理來源于經驗,但又不同于事實真理。由于邏輯思維的作用,它越遠離事實,其真理性越強;當它與具體事實相符合時,即成為事實真理的必要條件。當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一致時,邏輯思維就正確地反映了事物的規律,因此邏輯真理在認識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當我們認識世界時,會在原有的知識基礎上作出許多推測和猜想,也會試圖把這些思想與已經獲得的關于被研究對象的材料聯系起來。為了搞好各項工作,我們要正確的調整各種思想關系,從中拋棄不適當的思想,選取可以促進我們前進的思想,這就需要我們在思維過程中嚴格遵守邏輯規律和規則。只有認識邏輯真理才能更好地認識事實真理,隨著人類的經驗積累,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會不斷增大,為了探求真理我們必須保證思維的邏輯性。
關鍵詞:法律推理;定義;類型;研究趨勢
引言
二零零五年,美國法學家雅各布斯坦在其發表的與法律推理相關文獻中提到,直到今天法學院都沒有開設與法律推理相關的課程,盡管他們以后的職業需要運用到這一點,假設給出法律推理這個名詞,讓法學生以及律師對其做出準確的定義,他們或許會面面相覷。
一、 ①這充分的顯示出了法律推理的復雜性
目前,法律推理在我國國內有兩種用法:一、運用在法理學以及法哲學上,指代法制理念或者是審判制度;二、運用在法律邏輯上,當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時,運用在其中的邏輯推理方法。法理學和法律邏輯學作為兩個主要研究角度,法理學主要把重點都放在了法律推理的理論以及內容上,法律邏輯學則主要將方法和手段當成其重點,由此形成研究法律推理的兩大陣營,以下姑且基于法律邏輯的視野對法律推理的含義和類型作些許探討。
直到今天,國內外都沒有對法律推理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學者專家們對法律推理的解釋以及對其的用法都各不相同。法律推理也經常被各個不同的領域提起,以下為法律推理經常使用的領域:一、“法律推理”可以當成是“法律邏輯”的同義詞。據西方法學家講,法律邏輯就某種程度而言,即為適用法律的邏輯。法律推理為一種技術,一種在具體案例中用于判斷是非對錯的技術,使用者通常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綜上所述,法律推理即為法學家以及法官用于判定的工具和手段。②法律推理為法律邏輯的核心,在該項基礎上,國外一些法學研究者發表的論述中,“法律推理”和“法律邏輯”經常被當成是相同意義的名詞使用。
二、“法律推理”可以理解為“法律規范推理”。由于人們認知的進步,現代的邏輯中,其中以道義邏輯和模態邏輯為重點舉例對象,隨著這兩種邏輯概念的成熟以及其影響范圍的增加,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很多法學學者都表示,在法律領域中,都應該將現代邏輯理論引入到邏輯問題的研究中去,且該法律邏輯系統的核心為法律的推理。來自波蘭的Z?Ziem-binski把法律推理做出了如下總結:法律推理即以規范推到規范的推理。而在這之間又按照基礎的不同,將其分為三類,以下為三類不同的基礎:一、規范的邏輯推導;二、立法者評價一貫性的假設;三、規范的工具推導。③捷克的法理學家維?克納普(V?Knapp)和阿?格爾洛赫(A?Gerloch)也總結出,法律推理屬于法律的規范推理,其基礎主要建立在非古典邏輯上,按照該種思維,他們試圖建模。④
三、“法律推理”可以理解為“形式邏輯推理在法律中的使用。該觀點在全世界都有一種相對統一并且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推理觀點。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的編者,以下為他的觀點:法律推理某種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般的邏輯推理,其對象為法律命題。可以找不同的情況使用不同的推理。⑤參照我國所出版的法律邏輯論述,論述中法律推理并未做出明確的定義,但幾乎所有的法律書籍都將包括了審判推理以及偵察推理在內的法律推理理解為一種應用,其應用于審判和偵察的階段,主題為形式邏輯的推理。所以,法律邏輯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形式邏輯的簡單運用上,也可以理解為在司法實例中運用形式邏輯中所討論研究的推理方式和規則。
以上三種觀點之間聯系緊密。比如第一種觀點,法律邏輯可表示為法律適用邏輯,法律推理可表示為法律適用的推理。因為法官的權威性,其在整個法律的判定中起到主導作用,但法律很好的將其權利約束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法律推理的過程中,他需要將原有的法律作為判斷基礎,使得整個過程合理。所以,法律推理的本質可以理解為提供給判斷正當理由的流程。
因為法律推理需要建立在案件真實情況的基礎上,在原有的法律相關條款基礎上,對于事實進行判斷推理,在這個過程中,法律規范推理是必然包含在里面的,以上也可表示為“由規范推導規范”的一個過程。所以,綜上所述法律規范推理在法律推理范圍之內。以上為法律推理的第二種用處。顯而易見,“法律推理”的第一種觀點拓寬度更大,也涵蓋了第二種觀點在內。
因為法律推理是適用法律的推理,所以其已知前提為法律規定和確認的案件事實,最后推理出具體案件的審判結果。在推理出該具體案件的審判結論過程中,首先為了獲得小前提,即已經確定的案例,就需要充分發揮證據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查清楚與此案件相關的法律條例,選擇適當的條例加以應用,即獲得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在以上對于法律大小前提的構建過程中,各種具體的一般邏輯推理必然會被運用到這之間,比如:當案件真實性用證據確認時,需要運用到形式推理中的一般推理。所以,按照該觀點,我們可以總結出,一系列的具體推理總和形成了法律推理,其中涉及到許許多多的具體推理上的邏輯推理。以上顯示出法律推理的第一種用法與第三種用法之間聯系緊密。也許正是因為法律推理是一種理性的思維活動,其中涵蓋了許多具體邏輯推理應用,并不單單表示為某個具體的推理,所以,建立在該種意義上的法律推理我們又可以理解為法律適用邏輯,即可表示為“法律邏輯”。
第二種用法實際是狹義上的“法律推理”,其可釋義為在尋找可參照的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根據原先的原理推理出來的規范的推斷,這樣法律推理跟規范推理在意義上是一樣的。相較而言,第一種以及第三種觀點站在宏觀的角度上思考,其屬于“法律推理”,其大前提為法律原本的規定,小前提則為已經確定的案例,將各種具體的邏輯推理綜合起來,再將案件的最終結果推斷出來的一種過程。
鑒于國內外邏輯學界規范邏輯的研究現狀,著名邏輯學家仔細研究出來的規范邏輯系統在邏輯學界并沒有得到肯定,更何況是在法學界想要得到承認。然而,深入研究法律推理有賴于邏輯學界與法學界的攜手合作。在該種情形的驅使下,要運用狹義上法律推理含義讓其不跟法學界搭上關系,并且可以直接單純的被邏輯學研究,不如采用廣義上的法律推理含義以期能夠取得法學界共鳴。
[注釋]
① Jacob A.Stein,Legal Spectator Legal Reasoning:What Is It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Bar,COPYRIGHT 2005DISTRICT OFCOLUMBIABAR.
②轉引自沈宗靈:《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法律思想》,《法學研究》1983年第5期.
③[波]齊姆賓斯基:《法律應用邏輯》,劉圣恩等譯,群眾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31頁.
④轉引自雍琦主編:《審判邏輯導論》,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頁.
⑤[英]戴維?M?沃克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51―752頁.
[參考文獻]
[1]Jacob A.Stein,Legal Spectator Legal Reasoning:What Is It?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Bar,COPYRIGHT 2005 DISTRICT OF COLUMBIABAR.
[2]沈宗靈:《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法律思想》,《法學研究》.
[3][波]齊姆賓斯基:《法律應用邏輯》,劉圣恩等譯,群眾出版社1988年版.
[4]雍琦主編:《審判邏輯導論》,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