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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管理;化工科研單位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9
[中圖分類號] F27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18- 0077- 02
危險化學品是具有殺傷、燃燒、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學特性,容易造成人員傷亡等社會危害的物品[1]。在化工生產企業中,往往離不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管理以及應用,對于石化企業中的科研單位來說,試驗及研發使用的化學藥品在數量和種類上年年都有增多的趨勢。這些化學品的種類繁多,不免就涉及到諸多的危險化學品[2],如果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模式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就會對科研人員的身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對于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僅要依靠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更要引起每一個科研人員的重視,日常使用過程中要進行嚴格管理。
下面就針對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險化學品的特點和其管理方式進行分析。
1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險化學品特點分析
危險化學品目前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分為3類,一是劇毒化學品,這些化學品具有非常劇烈毒性危害,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含農藥)和天然毒素。北京化工研究院目前使用到的此類劇毒化學品大約有14種,其中包括4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二是較低制毒性的危險化學品。三是易制毒易腐蝕的危險化學品。后兩類化學品在北京化工研究院,常用的主要有硫酸、鹽酸等10種。北京化工研究院的這些危險化學品一般都從外面試劑公司購買。所以在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上,從源頭購買的量的大小到日常使用過程中的管理,以及不再使用后的回收處理都非常重要。
2 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險化學品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強危險化學品的認識及防護
對于危險化學品,首先要加強科研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并引起足夠重視[3]。比如大家可能都知道硫酸的危險性,但是說到丙酮,可能大家只知道其極度易燃,就很少有人知道,對健康方面的危害:急性中毒主要表現為對中樞神經系統的麻醉作用,出現乏力、惡心、頭痛、頭暈、易激動。重者發生嘔吐、氣急、痙攣,甚至昏迷。對眼、鼻、喉有刺激性。口服后,先有口唇、咽喉有燒灼感,后出現口干、嘔吐、昏迷、酸中毒和酮癥。并且還有慢性影響:長期接觸該品出現眩暈、灼燒感、咽炎、支氣管炎、乏力、易激動等。皮膚長期反復接觸可致皮炎。所以,首先要全面了解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對環境的危害。那么定期舉行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宣傳,在實驗室放置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圖書、卡片,使科研人員深刻了解和掌握了這些危害,才能對有可能產生的這些危害進行有效的防護。首先,加強實驗室管理,嚴格執行實驗室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時,要在通風櫥、排風設備下進行,保證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從而降低人體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的濃度[4]。其次,在實驗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個人也要做好防護措施,選用合適的防護用品,比如護目鏡、口罩、手套等減少與危險化學品的接觸程度,從而把危險降到最低。最后,萬一發生使用危險化學品引起的問題,科研人員要采取具體的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等多方面的知識,爭取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2.2 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采取登記注冊制度并實施入庫鎖定制度
北京化工研究院在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上,從購買、使用到存儲都非常重視。所以,需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需要由科研人員填寫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登記表,需要明確填寫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用途、規格、數量、具體使用人、使用地點、聯系電話等信息。未經安全保衛部門審核、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購買或者接收危險化學品。經過安全保衛部門審核、公安機關批準購入北京化工研究院的危險化學品,會放入特定的危險化學品箱內,并由使用的科研人員用指紋鎖定。之后,再由庫管人員放置在危險化學品庫進行鎖定。如果科研人員要使用該危險化學品,那么首先在危險品庫管人員處登記使用日期和使用量,再由庫管人員打開危險化學品庫,科研人員使用指紋打開危險化學品存儲箱,領走需要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使用。使用完成后,定期歸還到危險化學品庫并鎖定。這些方法只是從傳統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了管理。
目前,基于PDA的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已經有了一定進展,使用該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科研人員可以再PDA端隨時查詢到危險化學品的成分、組成信息、危險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操作處置與儲存、個體防護、理化特性、穩定性和反應性等相關特性和急救知識,從而可以為科研人員能提供相關的知識儲備和行為指導。這不僅有助于石油化工行業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也可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5]。
2.3 對危險化學品回收及空瓶進行管理
目前北京化工研究院對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使用都做了嚴格的管理,在危險化學品的回收方面,也接洽了對應的危險化學品處理公司,由該公司定期對北京化工研究院危險化學品的廢液、空瓶進行回收處理。但是,規定是定期處理,必然就有在科研人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液,與其他化學品反應后的產物等等物質,這些化學品也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在危險化學品公司上門回收之前,科研人員要把廢液回收到專門的廢液瓶內,并標注上具體的名稱,放置在特定的儲存柜中,同時要注意不要把容易反應的化學品放在一起。對廢液和空瓶在危險化學品公司處理之前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總之,化工科研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是單位安全環保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化工科研單位必須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有足夠的重視,在不斷掌握本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的同時,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及應急措施進行培訓和演練,根據現代化的手段和方法提升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方式方法,盡最大可能消除危險化學品帶來的安全隱患,從而保證化工科研單位的科研順利有序的開展。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實施GHS手冊[S].2013.
[2]李守珍,許風秀.加強實驗室中化學藥品的管理[J] 中國環境管理,2002(1):42.
[3]林嚴.加強實驗室劇毒化學藥品的管理工作[J] 實驗技術與管理,2005(12):73-74.
一、目前危險化學品的風險識別
一般來說,化學品包括各種化學元素單質及由各種化學元素所組成的化合物及混合物,主要有天然的和人工生產的兩種。由于其特殊的性質,化學品中一般都不僅易燃、易爆,而且還有許多品種具有明顯的毒害、腐蝕、放射性。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的相關規定,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在生產工藝、產品和原料貯存和運輸、使用及廢料處理等環節中容易造成人員傷害、財產設施損毀、環境破壞的均屬危險化學品。
目前,現在國際上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估計有7萬種左右,而且每年有近千種遞增。我國在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中將這些危險化學品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8大類,這8大類無一不或者具有燃爆危害,或者具有健康危害,或者具有環境危害。而且,基本上每一種危險化學品往往具有多重危險性,且必有一種或數種對人類有極大的危害。正因為這些危險化學品的特殊性,國家對它們的運輸都有特殊規定或行業要求。
就以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為例,它們都保存于高耐壓容器中。而在運輸過程中,或者由于較急劇地受熱或者受到較大的撞擊或受到幅度較大的震動,都會引起容器的內壓力膨脹,容易導致引起泄漏,嚴重者可使容器發生爆炸迸裂、燃燒,這就會使周圍人群發生中毒、窒息事故,也可能使周邊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又如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硫氫化鈣、二氯乙醛、苯酚鈉等腐蝕品,對人體組織和金屬等物品都容易造成灼傷和損壞,尤其是粉塵、煙霧、蒸汽等對眼睛、鼻、喉嚨等會有強烈刺激。有的腐蝕品一旦接觸明火或高溫容易引起燃燒,甚至爆炸。所以,對這類貨物的運輸必須要使用相對耐腐蝕容器,運輸人員在裝卸時要注意自身的防護,穿好特定的防護用品,必要時還要配備防毒面罩,且要嚴防滲漏。對于液體腐蝕品不能采用肩扛、背負的方式,忌震動、摩擦的貨物或易碎容器包裝不得拖拉、翻滾、撞擊。沒有封蓋的包裝件不得堆碼。有機腐蝕品嚴禁接觸明火、高溫或氧化劑;再如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如遇熱、摩擦、受到強力沖擊或與氧化劑接觸,容易發生劇烈的化學和物理反應,對人體和環境都會造成嚴重傷害。所以對于這一大類危險品的裝載及運輸也都有特殊規定,如有的必須添加一定量的、在運輸過程中能始終完全浸沒或密封該危險品的穩定劑,有的危險品在裝卸時,絕對禁止摔、滾、擲、拋,而且對裝載的車輛有環境要求,車廂內不得留有任何酸、油脂和氧化劑殘留物,危險品裝卸時要遠離明火和熱源。
二、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策略
1.加強對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運輸的從業人員的管理
很明顯,即使有機械參與,最終,所有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裝載過程還是得靠人力完成。可以說,從業人員素質對于危險品裝載與運輸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如果從業人員缺乏對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的必要了解,如果從業人員對所從事行業的危險性缺乏足夠的了解,如果從業人員自身責任心不強,再好的制度和設備也是枉然。就目前而言,由于該行業的危險性,以及工種選擇的相對開放性,危險化學品裝載和運輸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整體水平并不高,有時甚至就是臨時請人來完成這些具有危險性的工作。結果就是許多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即使是專業人員,培訓時間也不長,大部分人員在結業后就很少再接受培訓,對于每年增加的上千種危險化學品了解不夠。同時,不少從事化學品行業的化工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從而影響了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企業應重視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養,以提高其專業素質和工作責任心,盡量減少運輸過程中的風險。
企業應嚴格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資質的管理。要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裝載卸貨人員、貨物和車輛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知識培訓,培訓內容至少要包括對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危害性的了解,對不同危險品的裝載和運輸過程中的特殊要求和規程的了解,并要求他們必須統一參加行業管理部門的專業考核。尤其是對于車輛駕駛員和裝載卸貨人員的資質要嚴格把關,特別是在臨時聘用駕駛員時,一定要進行認真審查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一定要讓無或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遠離該行業。對于固定的從業人員,上崗后,企業還應該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其進行職后培訓,幫助他們熟悉各種安全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裝卸的標準流程,初步具備一般故障的排除技能,了解所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重點是安全風險。
2.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使用監管和標準制定
合格的運輸車輛是保證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前提。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以,企業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自己企業配備的或是臨時請的運輸車輛都要把好質量關,要嚴格按照(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標準選配運輸車輛,凡參與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不管是自有的還是臨時雇的,都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如三角警燈、標牌等警示標志,絕不能為了省成本、搶時間,讓不合格的運輸車輛進入這個高危行業。企業要安排專門人員對自有的運輸車輛進行造冊登記,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其中要包括車輛的技術參數、使用年限、年檢季檢日期及車輛的維護保養情況,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定期技術檢查和自檢。對于有罐體的槽罐車,更是要定期罐體送交專業的質檢部門檢測,只有獲得了《檢驗合格證》的槽罐車,才能讓它上路。同時,對于臨時雇的運輸車輛也最好能簡單備冊,以便固定聯系使用。另外,為了實現對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的整個運輸過程的有效監控,有條件的化工企業還可以考慮對自有運輸車輛安裝GPS等定位系統,或者盡可能雇安裝了類似設備的運輸企業車輛,以進一步增強管理人員與承運人員的直接溝通,實現對整個運輸過程的全程跟蹤監控,提高企業對車輛途中的管理能力,減少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的發生率。
3.建立和健全各項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的企業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完善與否是一個企業能否實現高效管理的主要標準之一。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一方面要遵守國家制定的類似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還應該根據自身企業具體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等級等制定一些具體操作規程,包括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具體管理制度。經營不同種類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相關規定各不相同,但總的來說,在道路安全運輸方面至少應該包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企業運輸車輛選配制度、車輛(罐體)定期送檢和自檢制度、相關從業人員選用、培訓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危險品運輸事故報告制度、相關應急預案及各種操作規程。良好的制度制定只是一個開端,化工企業還必須站在一定的高度,樹立安全意識,嚴格和規范這些制度的執行,一旦發現違規,一定要嚴格懲處和整改。
4.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鑒于危險化學品的巨大危害性,運輸中一旦出現事故,如果應對遲滯或者應對措施不當,容易造成重大人身財產和環境危害,產生難以預料的后果。我們認為,與其它企業相比,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在建立和健全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的緊迫性尤為突出。企業必須匯集各方面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各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和應急機構,一旦發生事故就能迅速調集相關力量,會同相關部門有序、有效地實施救援,盡快控制事態發展,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少事故損失。
總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經營危險化學品工化工企業必須樹立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裝載和道路運輸方面加強對從業人員、承運車輛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和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將重大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參考文獻
[1]飛.呂保和.許大中.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對策研究[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6.08.
關鍵詞 實驗室 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識碼:A
高職院校實驗室是教學、實訓、科研的重要基地,危險化學品是必不可少的實訓教學用品,危險化學品包括強酸、強堿、易燃易爆和劇等化學試劑,具有腐蝕性強、易中毒等特點,若缺乏一定的使用安全知識操作或使用不當,易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這些特點和情況使得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及科學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1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管理制度不健全
許多高職院校對于實驗室,尤其是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夠重視,制度不健全,雖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規定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不夠科學完善,制度不夠細化,使得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真正地發揮作用。
1.2 缺乏安全意識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繁多、性質差異較大,高職院校的許多學生對其不具備一定的常識,尤其是文科類生源學生,對于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缺乏基礎性的認識,使得其在實訓過程中對于危險品的安全使用意識淡薄,而一些高職院校的教師和實驗室管理人員對于各類危險化學品的認識不夠全面,安全使用和儲存方面存在較嚴重的問題,導致經常有違章操作的現象發生。
1.3 危險化學品購買、存放、使用等環節安全監管不到位
一些高職院校對于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量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沒有按需購買,危險化學品存量較大或者購買前根本不清楚庫存量就盲目購買。同時,危險化學品未設置專門的存放地點,沒有專人負責,教師和學生隨意放置和使用,未做好相應的使用記錄,領用量過大,用不完的就直接擺放在實訓室,未及時歸還入庫保存,或者不明確使用之后的廢液如何處理,經常有隨意將廢液倒入水池的現象存在,這些都導致危險化學品對實訓室及師生形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1.4 安全防護措施不健全
許多高職院校的實驗室缺乏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有毒氣體使用時未配備相應的通風櫥或通風系統防護設施,未使用防毒面罩等防護裝備;對于強酸強堿易腐蝕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未配備相應的防護手套、口罩等個體防護裝備;對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未設置專門的存放地點,或者與其他危險試劑混放,未設置專門的儲存柜等。
2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對策
2.1 完善規章制度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保障。為使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管理,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包括“實驗室學生守則”、“實驗室管理守則”、“實驗工作人員管理細則”、 “實驗員管理考核辦法”、“實驗室化學試劑使用與管理細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尤其是“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制”,一定要嚴格貫徹執行。
每學期針對清查暴露出的危險化學試劑管理松散失序,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問題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將實訓試劑全部統計、歸類,建立獨立封閉的試劑室,實行專人管理制度和試劑進出庫等級制度,確保危險化學藥品的使用安全,防止意外的發生。
2.2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為提高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師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意識,實驗室應經常開展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訓或講座。同時,學校應對大一新生開展實訓室安全知識相關教育。在學生上第一節實訓課時,教師與實訓室負責人應對學生進行嚴格要求,明確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規范,對于以后的實訓課程,在每次授課前均應對所涉及的化學試劑給予相應的說明②,尤其對于危險性化學試劑,應重點強調并多次提醒,增強學生使用危險化學試劑的安全意識,避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2.3 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應按需購買,適量貯存。對于實訓室危險化學品的購買要制定相應的審批程序,由指導老師根據實驗教學的需用量向實驗室管理負責人申報,再由院(系)負責人審批,對于需經公安局審批并備案的危險化學品應及時申請批準、備案,嚴格按程序執行。
危險化學品購回后,應交庫房儲存,統一管理。按管理類別和化學性質分類設庫,專人管理,嚴格執行相應的規章制度和嚴格領用的庫房管理程序。領用危險化學品,應注意做好信息記錄,包括領用數量、日期、領用人、用途、用量、歸還時間等信息。危險化學品的庫存品種、數量、地點以及庫管人員的情況應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實驗中產生的廢棄物應做相應的處理,嚴格控制廢液直接倒入水池,在實訓室配備相應試劑廢棄物回收瓶,根據危險化學品試劑的性質分類存放,并定期回收至相應的機構進行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理,盡力避免實訓室環境的污染及危險事故的發生。
2.4 加強安全防護,配備安全防護設施
年3月26日,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教訓非常深刻。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存在潛在隱患和薄弱環節,為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敲響了警鐘,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已經成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亟待解決的問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嚴防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
我市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涉及各行各業,使用單位量大面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數量、品種和涉及的工藝相差懸殊,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參差不齊,許多使用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缺乏系統了解和掌握,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相比,使用環節已成為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對此,各鎮、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
二、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排查摸底工作
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根據轄區實際,按照“網格化”監管的要求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排查摸底工作,逐級落實監管責任,做到“一企一檔”,底數清,情況明。排查范圍:在生產工藝中使用、伴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化工、醫藥、橡企業;排查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主要產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包括數量)、工藝技術設備、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和特種作業人員專業培訓等。
排查摸底情況由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匯總后,統一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調查表》。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以當前正在開展的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行動為載體,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定期開展安全評價,確保安全生產。
二是指導督促企業深入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和現場管理,有效防范“三違”行為。
三是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高危險化工工藝自動化改造的有關要求,督導涉及高危工藝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實施自動化控制和安全聯鎖技術改造,完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檢測報警裝置。
四是督促企業加強重大危險源、重點裝置設施和易燃易爆、強氧化劑、劇等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監控和管理,在存儲環節嚴禁各種禁忌物料的混存混放;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環節,嚴禁新開發工藝在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并辦理相關手續前直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在試生產環節,嚴格執行省安監局《關于印發<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及《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
五是嚴格按照《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使用建設項目納入安全行政許可范圍,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經安全審查的項目,視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令停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四、全面開展安全檢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鎮、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立即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要求,在調查摸底基礎上,立即開展一次針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
一是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培訓教育,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和設備缺陷,問題嚴重,一時難以整改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是要加強破產、改制、搬遷企業閑置廠房使用情況的檢查,嚴防企業擅自將閑置廠房出租給不具備危化品安全生產條件且未經相關許可的單位,導致漏管失控釀成事故。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
盛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受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實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集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產業化發展。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盡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負責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負責向使用者和公眾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單位和回收、利用、處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并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
第十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交換平臺,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
(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
第十三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后再進行處置。
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進行妥善處置,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對場地造成污染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在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對污染場地進行環境恢復。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當委托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六條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的,并應當依法報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十七條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或者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委托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有明確責任人的,處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追繳;對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承擔處置費用的,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收繳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本級財政申請處置費用。
第十八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訓,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九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設或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五)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六)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處置其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或者不承擔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范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二)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三)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四)未將環境恢復后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廢棄危險化學品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