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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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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第1篇

      文/鄧 寧

      摘 要:中學實驗室中所接觸到的化學危險藥品種類、性質、危害及預防措施,關系重大,不容忽視。特別是實驗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專業的安全意識。

      關鍵詞:中學化學實驗室;危險藥品;貯存;管理;使用

      初中化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自然科學,實驗研究貫穿整個化學學科的學習,實驗研究中使用到很多化學藥品,其中有不少是危險藥品。

      一、中學化學實驗室接觸到的危險藥品種類

      1.易爆炸品

      受到高溫、摩擦、沖擊或與其他化學物質接觸后,即發生劇烈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引起爆炸的藥品。三硝基甲苯、對稱三硝基苯、三硝基苯酚(苦味酸)、濃度超過72%的高氯酸、含氮量在12.5%以上的硝化纖維素或硝化棉等。

      2.易燃藥品(包括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自燃品)

      易燃液體:燃燒點較低,即使不與明火接觸,經受熱、沖擊或與氧化劑接觸時,能引起急劇的、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的液體藥品。這類藥品主要是各種有機試劑,如汽油、二硫化碳、乙醚、乙醇、丙酮、甲醇、松節油等。易燃固體:性質與易燃液體相同的固體藥品。如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苯酚、樟腦等有機試劑以及紅磷、硫黃、鎂粉、鋁粉等無機試劑。自燃品:即使不與明火接觸,在適當的溫度下,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因積熱達到自燃點而引起燃燒的藥品。如白磷、鋁鐵熔劑(鋁熱劑)等。硝化纖維膠片(如廢電影片、X光膠片)、浸油金屬屑、植物油浸潤過的棉、麻、毛、絲等物品,也能自燃。

      3.遇濕危險藥品

      遇水受潮能分解,產生可燃或有毒氣體,放出熱量,引起燃燒和爆炸的藥品,如金屬鉀、鈉、鋰、鈣和鋅粉,碳化鈣、磷化鈣、鉀汞齊、鈉汞齊及氫化鹽類等。

      4.氧化劑

      具有強烈的氧化性能,當遇酸、受潮濕、高熱、摩擦、沖擊或與易燃有機物和還原劑接觸時,即能分解,引起燃燒或爆炸的藥品。如硝酸鹽、亞硝酸鹽、高氯酸鹽、氯酸鹽、高錳酸鹽、重鉻酸鹽、過氧化物等。

      5.有毒藥品

      有較強毒性,以少量接觸皮膚或侵入人體內,即會引起局部刺激、中毒、甚至死亡的藥品。如氯化鋇及其他含鋇化合物,氟化物、汞及含汞鹽、氧化鉛類等無機物,二氯甲烷、四氯化碳等有機化合物。

      6.腐蝕性物品

      具有較強腐蝕性,接觸人體或其他物品后,即產生腐蝕作用,出現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爆炸,造成燒傷或死亡的物品。如硝酸、硫酸、溴、過氧化氫、甲酸、鹽酸、磷酸、氫氧化鈉、氨水、生石灰、甲醛、漂白粉等。另外,具有強烈的毒害性,以極少量接觸皮膚或侵入人體內,即能引起中毒造成死亡的劇,如氰化物、砷、三氧化二砷、氯化汞等。

      二、管理和使用上述各類危險品時的注意事項

      1.管理人員和使用者要十分熟悉這些藥品的性質

      2.思想上要重視安全

      3.要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易爆炸藥品應單獨保存于牢固的水泥櫥中,取用時切勿碰撞;絕對禁止強氧化劑與有機物等可燃物放在一起;用易爆藥品進行實驗時,藥品用量應盡量小或使用低濃度的溶液;實驗的殘渣、廢液一定要倒在指定的地方,嚴禁倒入下水道。易燃藥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的地方,并要遠離電源、火源、烘箱、暖氣等設施;對可燃性液體不能直接加熱,應放在水浴鍋中加熱;禁止在貯存易燃藥品的室內或在分裝轉移時點明火。

      對于有毒藥品,由于它能通過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侵入人體而使人中毒,所以在非要使用這類藥品時,一定要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如戴上口罩、防護鏡及手套等,手上有傷口時不能做有毒藥品實驗、藥品都必須密封貯存。分裝和取用時一定要在通風櫥里進行;對少數劇毒藥品,如氰化鉀等,存放的鐵柜應加雙鎖,取用時應有專人監督,并記錄其取用量、取用人、取用日期等;實驗中有毒藥品的廢物和廢液不應隨意丟棄,應按指定地點放置,并進行妥善處理;實驗中用過的儀器也應認真清洗。

      中學化學實驗所用藥品中,不少是可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實驗儀器又都是容易破碎的玻璃儀器,實驗過程中又經常要用明火加熱,因此,如不注意就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所以我們應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要用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實驗工作。

      實驗人員應熟悉所用各種儀器的性能和各種藥品的性質,嚴格遵守安全守則,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三、各種事故可能發生的潛在因素和出現意外時應采取的措施

      1.火災

      實驗室中因化學藥品引起的火災,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

      (1)化學藥品的混合接觸引起的火災:一是強氧化劑與還原性較強的物質混合接觸時,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爆炸并引起火災。因此,硝酸鹽、氯酸鹽、過氧化物等氧化劑不能與具有還原性的有機試劑存放在一起。二是氧化性鹽類和強酸混合接觸時,易引起火災。如果氯酸鹽、高氯酸鹽、高錳酸鹽等,同濃硫酸等強酸接觸就會分解生成不穩定的氯酸、高氯酸、高錳酸或其相應的氧化物,顯示出非常強的氧化性,假如有可燃物存在時,就會使這些物質著火,有時它們本身也會發生自燃分解而爆炸。三是有些物質互相接觸時,發生化學反應,在一定條件下生成極其不穩定的物質。(2)能自燃的物質保管使用不善引起火災。(3)使用易揮發性可燃物時,逸出的蒸氣濃度過大,遇到明火時引起火災。(4)實驗室里的廢液缸有時也能夠引起火災,這是因為實驗過程中經常把氧化劑廢液倒入缸內,而一旦遇到可燃物,就有可能引起火災。

      因此,我們應采取一些預防措施:(1)科學、嚴格地管理化學藥品,不給各類物質造成混合接觸的機會。(2)實驗室內嚴禁吸煙,使用一切加熱工具均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離開實驗室應檢查是否關上自來水并切斷電源。(3)實驗室應備有各類滅火用品,并保證隨時好用。一旦實驗室發生火災,一定要迅速而冷靜地首先切斷火源和電源,并盡快采取有效的滅火措施。水和砂土是最常用的滅火材料,而各種滅火器材則是最有效的滅火工具。

      2.易燃和具有腐蝕性的藥品與有毒藥品使用時應注意的事項

      (1)使用氫氣時,要嚴禁煙火。點燃氫氣前必須檢查氫氣的純度。(2)濃酸、濃堿具有腐蝕性,不要把它們灑在皮膚或衣物上。廢酸應傾入廢酸缸,但不要往酸缸中傾倒堿液,以免酸堿中和放出大量的熱而發生危險。(3)強氧化劑(如氯酸鉀、高氯酸)和某些混合物(氯酸鉀與紅磷的混合物)易發生爆炸,保存及使用這些藥品時,應注意安全。(4)活潑金屬鉀、鈉等不要與水接觸或暴露在空氣中,應保存在煤油內,使用時在煤油內進行切割,取用時,要用鑷子。(5)白磷有劇毒,并能燒傷皮膚,切勿與人體接觸;在空氣中易自燃,應保存在水中,取用時要用鑷子,用鑷子將白磷從水封瓶中取出,應立即放入水溫在25~30℃的水槽中,在水里進行切割。(6)有機溶劑(乙醇、乙醚、丙酮等)易燃,使用時,一定要遠離火焰,用后應把瓶塞塞嚴,放在陰涼的地方。當因有機溶劑引起著火時,應立即用砂土或濕布撲滅,火勢較大可用滅火器但不可用水撲救。(7)汞易揮發,它在人體內會積累起來,引起慢性中毒。如遇汞灑落時,要把它盡可能地收集起來,并用硫黃粉蓋在灑落的地方,使汞變成無毒的硫化汞。

      實驗室危險藥品管理工作事無巨細,都關系到學校的安全防護,是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們作為實驗室管理人員,應該時時注意安全,處處做好防范,為化學課程的學習、實驗教學的開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第2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管理體系;建立

      化學品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經濟社會生產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生產原料和消費品,但是同時化學品本身的屬性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潛在危險性也對經濟社會和人身安全等產生威脅。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管和控制,既是確保經濟社會活動效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證,也是提升化學品使用效用和功能充分發揮的重要措施。探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對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效并不理想,管理現狀和存在的重要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過程的管理監控不夠,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沒有做好相關的管理制度建設工作,制度不夠健全,沒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給予足夠的重視,而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部門,如質檢部門、工商部門等多個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夠暢通,管理工作和秩序比較混亂。其次,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使用的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條例已經不太能夠適應新時期危險化學品使用和發展的需要,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盲點,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再次,有些安全監管措施不具備強制性,例如危化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一旦危化品生產企業違約,不按照法律法規條文要求進行登記,那么我們監管部門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約手段。另外,很多企業和部門在危險化學品監管方面存在著安全管理意識差、安全管理知識缺乏等問題,安全操作人員的技能能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使用管理教育培訓工作等都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的對策和措施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到多個方面的內容,牽扯到多個部門,具有行業多、環節多的特點,因此不論是政府相關部門還是企業都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行強化。首先,要對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區域化學品管理工作實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存儲、使用、廢棄等多個環節進行實時的監控和管理,比如強制要求化工企業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包裝容器進行事故隱患檢查,確保其無隱患運行;要求運輸車輛的危險化學品標識應清晰,車況要穩定,出問題的車輛該報廢報廢、該淘汰淘汰,絕不姑息;對于運輸劇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學品的車輛,要通過GPRS等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實時監控車輛情況,防止意外發生等等。最后,各個相關部門與企業之間要緊密合作,強化相關部門之間的互相聯系,構建綜合協調管理機制,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到使用、廢棄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控制管理,并做好安全監管信息時時共享。

      (二)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我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實際,結合國內外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經驗,按照相關標準對我國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健全。首先,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修訂,要結合現階段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現狀、特點和趨勢進行修訂,完善案例條例。其次,要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配套規章進行制定,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的鑒別、限量標準和鑒別標準等進行統一規范和要求,做到能與國際接軌,能滿足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另外,在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細節,如標簽、標志和相關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與國際相關工作進行統一和規范。

      (三)構建高水平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技術隊伍

      高水平的危化品管理技術隊伍是確保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科學和規范的重要保障。首先,企業要強化安全管理人員操作水平的培訓,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管理技術優化等進行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術能力。其次,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要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在資金投入、人員配備等方面做好相關的安全研究工作,政府可以委托相關的技術機構對化學品安全、危險化學品作業條件有害性評價等方面進行研究,建立高素質的技術隊伍。再次,加強對相關危化品生產經營崗位的職業準入要求,比如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資格,通過以考代訓、以考代教來促進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與掌握。另外,還要將現代信息技術,如GPS定位系統、網絡控制系統技術等應用到危險化學品監管模式當中,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科技含量。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危險化學品,但其固有的危險性也給人民群眾帶來威脅,2015年天津港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必須引起我們高度警惕。如果安全生產監管不善,危險化學品發生安全事故,不僅會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會給社會和環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為了更好的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筆者建議需要對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進行構建,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高水平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技術隊伍,從而最終實現危險化學品管理控制的科學性和標準性。

      參考文獻:

      [1]張建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模式與體系的建立探討[J].安全、健康和環境,2009,(2):34-36.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第3篇

      一、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包括壓縮氣體、爆炸品和易燃的液體和固體、液化氣體、自燃物品、遇濕也易燃的物品、有機過氧化物、氧化劑、有及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

      (一)從事儲存、保管和使用的物質部門和處置廢棄化學品的單位要履行自己的職責

      主要負責人要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符合有關法規、法律、規章中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責。對安全知識、法律和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防護知識和應急救援知識進行培訓。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和使用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保管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統一實行規劃和審批,并形成制度,區市級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進行規劃用于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儲存,物質部門在儲存和保管危害化學品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區市級人民政府的規劃,要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許可,要建立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和管理。

      劇毒化學品儲存的物質部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進行儲存和保管。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保管要有專用場地,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要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專人管理。

      2、危險化學品的領取要經過有關部門核準后方可進入市場

      物質部門在領取化學品前,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獲得許可文件后方可進行儲存和保管,并時刻接受監督和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活動。

      物質部門在危險化學品沒有出庫之前,要看生產企業有沒有生產許可證,看危險化學品有沒有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包裝物。

      因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經公安部門監督檢查后,可獲得劇毒化學品的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有了這些證件以后,物質部門才能經營、保管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在運輸時,無論采取鐵路、公路、水路或是民航方式,其相應的部門都要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公路和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都要有資質認定,并負責運輸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如采取郵寄方式運輸危險化學品時,郵政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據其種類、特性,作業場所設置監測的設施和設備,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保證處于正常適用狀態;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對其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采取保安措施。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在使用前,應檢查并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停業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不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報在地有關管理部門,由其負責,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再交由環保部門進行認定。

      三、發生事故時的應急預案

      事故發生前,應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查問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了解危害化學品的特性,建立相應的營救、撤離預案。

      事故發生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營救、撤離,采取措施對人員進行保護;迅速地控制危害源,檢驗、監測危險化學品所造成的危害,測定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監測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并進行處置,直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為止。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范文第5篇

      關鍵詞:PDCA循環;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危險化學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PDCA循環是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貝爾實驗室的休哈特博士首先開發,后經美國統計學家戴明博士大力倡導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模式,又稱為"戴明環"[1]。此模式以其高效性、科學性、時效性而在全球得到大力推廣[2]。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對PDCA循環模式給予充分肯定。它是全面質量管理所應遵循的科學程序,其特點是各級質量管理都有一個PDCA循環,形成一個大環套小環,一環扣一環,互相制約,互為補充的有機整體;在PDCA循環中,一般說,上一級的循環是下一級循環的依據,下一級的循環是上一級循環的落實和具體化;在PDCA循環中,A是一個循環的關鍵。因為處理階段就是解決存在問題,總結經驗和吸取教訓的階段。該階段的重點又在于修訂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B】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A】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現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化學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化學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科室員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機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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