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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Records Management
YU Ya-hong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Center,The Shaoxing Seventh People's Hospital,Shaoxing 312000,Zhejiang,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general standard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eople, more and more civil disputes, and by resorting to the law to dispute, requirement evaluation involved in psychosis or suspected mental patients civil capacity also increased accordingly. Psychiatric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fil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records, and provide the basis for the legal trial, sentencing effect, therefore, how to file, is very important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the archives and systemic. The author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experience, some practical experience, now report as follows.
Key words: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Mental Illness;File management;Experience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民事爭議,與糾紛被訴諸于法律來解決,要求評定涉案精神病或疑視精神病患者民事行為能力的委托也相應增多[1]。由于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是對疑有精神障礙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及其法律能力,進行精神狀態檢查、分析、診斷、判定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它既具有為法律審判、量刑提供依據的效應,又是醫學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如何歸檔整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系統性,是每個檔案管理者應該思考的問題,筆者是紹興市第七人民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心的專職檔案館員,在從事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管理工作中,得出了一些實踐體會,現與同行商榷。
1精神病司法檔案管理的歸檔依據及內容
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資料的整理是檔案資料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基礎,所以必須依據整理。我們在整理、歸檔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時,是參照《中國檔案分類法》和《中國圖書分類法》將資料分為:行政類(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析評、驗收等資料)、和鑒定類(主要是精神病司法鑒定被鑒定人的檔案資料)。文中闡述的檔案整理是指后者。
一份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的形成,包含了從接收鑒定到檔案歸宗的整個過程。①作為鑒定單位,在精神病司法鑒定前,會收到由委托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委托單位介紹信、司法部門統一監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涉案卷宗的相關材料復印件等。我們在接到鑒定委托時,會把這些信息做詳細登記,項目內容有:序號、委托單位、委托時間、被鑒定人姓名以及委托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的名稱、份數等等。②是在鑒定中形成的原始材料,包括司法鑒定討論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心理測驗、腦電圖、CT、磁共振等)、司法鑒定書的原稿和打印件副本、鑒定者實地調查并經委托方認可所獲得的材料,以及鑒定結論不一致時,不同意見方的書面材料等。這些資料是整個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中的核心內容。因此,我們會把所有的資料,按照一定的規律進行排序歸檔。并在首次接待的登記本中完善鑒定結果的填寫。使登記本成為司法鑒定檔案的檢索工具,方便資料的查找利用。
2精神病司法檔案管理的歸檔卷宗整理
我們對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卷宗的整理,采用病歷檔案排序法,按年份和時間編號,一人一卷,與委托時登記的日期呈現一致性,譬如,某卷接收鑒定的日期為2012年3月5日,當年度是序號為第18位,那他的卷宗號即為:2012-03-05-018;這樣的排序有利于查閱,也有利于年度統計。卷內材料排列從首頁到尾頁依次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副本原稿)司法鑒定小組的鑒定討論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心理測驗腦電圖CT磁共振)其他方司法鑒定書復印件病歷檔案復印件有關案情的旁證材料司法鑒定申請單位委托書司法鑒定申請單位介紹信。這樣的整理方法,既能保證整份檔案的完整性,又能保證檔案的統一性、規范性。
3精神病司法檔案管理的歸檔保管期限
目前,我國對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的保管期限沒有具體的規定和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期不得
4精神病司法檔案借閱管理
由于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既有法律的屬性,又有醫學的屬性。因此,其借閱的規范性尤為重要。閱檔制度規定,閱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根據實際需要,借閱有關檔案。這一類借閱主要是本單位專業人員在科研、教學、撰寫論文時使用,借閱前必須辦理由醫務科、科教科、護理部審批同意的手續。②外調人員查閱鑒定檔案時,必須持縣(團)級以上機關的介紹信,辦理借閱手續。③借閱者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檔案內容,確保檔案安全;查閱檔案時,不得遺失、涂改、拆散、剪裁、勾畫、批注檔案材料,以保持檔案的整潔完好。④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7 d。⑤檔案館員根據要求做好登記、借還手續,并具體解答借閱人查閱檔案中的有關問題(專業問題,由中心主任回答)。
總之,精神病司法鑒定檔案是客觀全面地反映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癥狀的具體資料,是依法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故而規范、完善檔案的管理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1]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能力驗證鑒定文書析評[M].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12,6:236-237.
【關鍵詞】 精神損傷;程度;法醫學;鑒定
近年來,精神損傷程度鑒定案件逐漸增多,不少從事損傷程度鑒定的法醫工作者和精神病司法鑒定人員在實踐中發現《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確有欠完善之處,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精神損傷評定標準”已迫在眉睫。為探討精神損傷程度的鑒定,我們對近5年來信陽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進行了分析,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對2001年~2005年信陽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進行分析,統計各年度分別出具的損傷程度鑒定書數量和精神損傷所占比例,并結合文獻以及法律依據對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結果進行討論分析。
2 結果
2001年~2005年信陽市公安局刑科出具的503份損傷程度鑒定資料分析,見表1。表1 損傷程度鑒定資料 表1顯示,5年損傷鑒定數量為503例,其中精神損傷127例(25.24%),損傷鑒定中精神損傷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
3討論
由于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快節奏,導致相當數量的人群處于亞健康狀態,損傷使已經高度緊張的大腦產生應激障礙。隨著損傷鑒定工作的深入,精神損傷逐漸被認識和重視。實戰中,我們鑒定的主要依據是《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些標準主要考慮損傷本身的后果,而較少考慮或沒有考慮到精神損傷的因素。作者認為,鑒定工作中軀體創傷與精神損傷的司法鑒定同樣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3.1精神損傷如何理解 精神損傷也稱精神創傷,在法醫學和司法精神醫學中指在生活中受到某種因素作用后心理機能平衡失調,或指顱腦損傷后中樞神經系統出現的不同程度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改變。精神損傷不同于民法通則中的精神傷害,精神傷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受到非法侵害,致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財產性損害,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傷的痛苦。在鑒定工作中,對顱腦損傷后中樞神經系統出現的不同程度的器質性或功能性改變較易理解也易于把握,而受到某種因素作用后,正常心理機能平衡失調則較難把握,以致在鑒定工作中幾乎不予考慮。
如2005年11月我們受理的一個復核鑒定,翟某因與鄰居糾紛被鈍器打傷左肩部致左肩胛骨肩峰端骨折,原鑒定單位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十二條鑒定為輕傷。原本很簡單的鑒定由于雙方的不配合,致使復核鑒定無法正常進行,最后導致(受害方)翟某疑心、偏執、不相信任何人,一會兒要告辦案人員,一會兒要告鑒定人員,甚至坐到110出警車上哭鬧。此種情況能否視為直接因果關系導致的精神損傷?我們認為可以視為軀體損傷導致的精神損傷范疇。
3.1精神損傷如何分類 從理論上講,導致精神損傷的原因可分為三類:(1)軀體創傷所致的精神損傷。主要為顱腦損傷,多指頭部受到外界的直接暴力或間接暴力致腦組織的損害,在此基礎上出現精神障礙。還有一部分精神損傷,顱腦損傷輕微,卻出現明顯的精神障礙,多與個體素質、受傷當時的環境及心理因素有關。(2)精神因素刺激。主要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驚嚇、受侮辱、誹謗、被毆打等,另一種是較長時間的逐漸的刺激,如長期受虐待,工作中長期的精神壓力,長期惡劣的生活環境等。(3)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損傷。主要指投毒、強迫他人攝取精神活性物質造成的精神損傷。
精神損傷的發病機制因發生的原因不同而不同。顱腦損傷直接引起的精神損傷與腦損傷的部位、程度有關,如腦挫裂傷的急性期,因腦出血、壞死、水腫、顱壓升高而出現譫妄、意識模糊狀態;額葉損傷易出現人格改變,顳葉損傷常伴智能障礙和顳葉癲癇,雙側廣泛嚴重的腦損傷常導致進行性癡呆。顱腦損傷與個體受傷時的環境及心理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精神損傷,其發病機制比較復雜,不能片面強調其中某一個因素。精神因素導致的精神損傷,根據精神障礙的種類不同,其發病機制也不同。如反應性精神障礙,精神因素是發病的直接原因;精神分裂癥,精神因素只是發病的誘因;神經癥,精神因素是發病的諸多因素之一;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損傷與所攝入的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體內蓄積的量有直接關系。
3.2精神損傷如何評定 精神損傷如何評定?其依據是什么?鑒定工作中如何把握?這是基層鑒定部門面臨的實際問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條明確提出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八條規定頭部損傷確定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為輕傷;第四十七條規定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為輕傷。《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損傷后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min)和神經系統體征,如單癱、偏癱、失語等定重傷;第四十八條規定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定重傷;第四十九條規定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定重傷。我們認為《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中的上述規定雖然明確,但在實戰中卻不易引用和把握。
第一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八條中規定的意識障礙與近事遺忘,第四十七條規定電燒傷時伴有意識障礙,在實際鑒定活動中是不易把握的。一是意識障礙的程度,當事人及旁證者很難描述清楚;二是近事遺忘只能依靠當事人的主訴,有很大的隨意性、傾向性及反復性。如某人與他人發生撕打,10min后到醫院就診,訴頭部被打傷,傷后無昏迷,無惡心、嘔吐,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神經系統正常。1h后又轉別家醫院,訴頭部被打傷,昏迷2~3min,有惡心,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診斷:頭部外傷,頭皮血腫,腦震蕩。3h后又到第三家醫院訴頭部被打傷,昏迷24h,醒后頭痛、惡心、嘔吐,頭頂部有3cm×3cm頭皮血腫,診斷:頭部外傷,頭皮血腫,腦振蕩及腦挫傷待排。病史的不一致就必然產生不同的診斷,不同的診斷往往會產生兩種不同的鑒定結果。
第二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定重傷。器質性精神障礙的概念過于模糊,能否理解為器質性精神病?是否包括癥狀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反應性精神病、人格異常、精神分裂癥、癔癥等?
第三 部分創傷導致的精神損傷尚未列入鑒定標準,以致在鑒定活動中無“章”可循。如《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六條規定,女性一側缺失定重傷,假定一側缺失未達到75%尚不夠重傷標準,但因此帶來自卑、情感不穩、孤獨離群、性格改變等精神癥狀,甚至可能影響一個女性的戀愛、婚姻、哺育下一代,能否定重傷?又如毆打他人造成精神失常,卻檢查不出明顯的軀體損傷,鑒定時應如何引用標準?再如顏面部毀損極易造成受害人的自卑及孤僻心理,青年人更易受到精神上的損害,有的甚至給一個家庭帶來災難等等。鑒定標準中卻沒有考慮到創傷引起的精神損傷,鑒定活動中能否在考慮軀體損傷的同時考慮精神損傷,使原有的損傷程度升級而定為輕傷或重傷?如2005年4月20日我們受理的一起復核鑒定,張某因顱外傷后頭痛、頭暈三3h為主訴入院,后因恐懼、不語1mo就診于省精神病醫院,并依據其獨處、孤僻離群、定向差,認識、情感和意識行為均不同程度異常而診斷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鑒定中沒有具體的條文引用,實戰中我們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比照第二條、第八條,將該損傷鑒定為輕傷。
第四 精神損傷程度由何人進行鑒定?有標準認為,精神損傷程度鑒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醫院承擔。這一觀點既籠統又不嚴肅。診斷是專科醫療機構的職責,損傷程度鑒定是法醫鑒定人的職責,不能“自診自鑒”。如,2005年8月17日我們受理的一起損傷鑒定,李某因頭外傷伴昏迷入院,診斷為顱腦損傷,頭皮挫傷,失語原因待排。后因注意力不集中,被害妄想,行為孤僻、異常及幻覺先后就診于市級精神病醫院及省級精神病醫院。市級精神病醫院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而省級精神病醫院鑒定為“癔病”。兩家病院均為省政府指定醫院,對同一鑒定對象卻做出了不同的診斷,出具了不同的鑒定書,我們的鑒定活動應如何引用?我們認為精神病醫院的司法鑒定人員可以對涉及精神損傷的被害人做出精神科診斷,對精神損傷與外傷的因果關系加以分析,說明預后及轉歸,而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由法醫鑒定人員統一掌握為宜。
3.3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的相關問題 通過503份損傷鑒定資料的分析,我們發現需要進行精神損傷程度鑒定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加,同時也發現《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確有不完善之處,應該盡快制定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精神損傷評定標準,如“軀體創傷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精神應激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損傷的分級”,以及如何與原有的輕、重傷標準銜接,等,并且應進一步規范精神損傷鑒定機構,避免和減少重復鑒定,鑒定結論不一的尷尬局面。
論文摘要:我國法律未規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國內法學界和司法精神病學界對此問題仍有分歧。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時該如何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上。[1]本文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主張不能由司法鑒定人員以精神病學的角度來認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改革開放后,在我國死灰復燃,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隨著吸毒人群數量日趨上升,所致精神障礙引發的各類案件也屢見不鮮,其中部分情節已涉嫌構成犯罪。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強的致幻效果,經問卷調查,使用新型后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情況十分普遍,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2]。根據CCMD3(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質(包括)所致精神障礙是醫學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種,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直接影響到吸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踐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來評定此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再議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條前3款,這3款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符合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均是我國刑法第18條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認為,由于刑法并未對吸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礙者就應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但筆者對此觀點具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不是醫學術語,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臺灣的“心神喪失”。立法者不是醫學專家,他們并非從醫學的角度來選擇立法的用詞,這從第2款中“間歇性精神病”一詞也可看出,醫學上并無“間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對精神病的把握不應由醫學的角度出發,而更多應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給予精神病人無辨認、控制能力時的絕對免責的待遇,其出發點肯定不是給予某幾種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給予某一類特殊狀態病人給予保護。所以法律術語的“精神病”并非與某幾種病有對應關系,而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狀態。
其次:將所致精神障礙認定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規定免責和減責還基于一個常識性的認識,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動性、無過錯性。在一般常識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發作過程中,當事人均不存在任何過錯,我們常將患病者作為受害者看待,認為患病是一種不幸。現代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對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給予懲治或譴責。故在精神疾病影響下的危害行為不具有相應的罪過性,刑法據此給予寬緩。而法律和道德對吸毒者的評價則明顯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認為所致精神障礙者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依法認定其在發生危害行為期間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立法者未區別對待進入精神病狀態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故意進入精神病狀態為由認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4]。如果吸毒時存在故意過失,那從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過失進入中毒危險狀態的責任,但我國刑法尚無類似規定[5]。吸毒者只要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這與我們實踐中對所致精神障礙后的犯罪行為需要打擊的理念相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刑法結構中,所致精神障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鑒定來評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礙者由于其吸毒行為屬于可控制之原因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興奮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產生相應生理反應導致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行為人對此狀況處于一個放任的故意。理論上對所致精神障礙者應承擔危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爭議。
由于我國法律對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沒有特別規定,理論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實踐中無法得到適用。該理論支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6]。但這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條、《瑞士刑法典》第12條、《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條均規定,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者的犯罪,排除關于精神障礙狀態中犯罪減免刑事責任條款的適用。而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類似規定,在理論上也無法突破“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認識,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并不能用于實踐。
實踐中往往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在評定時結合行為人對的心理態度與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兩者考慮[7],對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說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確實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時,可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余狀態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該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態度作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標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刑法第18條相同,僅將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而吸毒的態度并非司法鑒定中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指標。
在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作出的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產生直接影響。特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庭審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需要受到刑事追究,僅通過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公安和檢察機關將立即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整個案件不再經過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認定犯罪事實,而非直接對案件實體作出結論性的判定。否則鑒定人員就成了“穿著白袍的法官”。因此,筆者認為對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不宜因無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三、關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應由法官作出
有學者認為,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是司法機關在判定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問題。[8]筆者同意將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交由司法機關評判。查證行為人是否自愿吸食,隨后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態進入中毒狀態,據此評價其是否應負有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判斷,其核心是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而非對其行為辨認、控制能力的干擾,主觀上的過錯判斷不屬于醫學領域,這一判斷不應由鑒定人員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4條增加規定“刑事案件中,關于被告人精神狀態或境況的專家證人證詞,不能對該被告是否具有屬于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素或相關辯護要素的精神狀態或境況表態,此類最終爭議應由事實裁判者獨立決定。”[9]即美國精神病學專家證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精神病學診斷,不能就被告人應否負責等“最終問題”作證。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認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動機,而且在行為時也是經過精心準備的場合,就不能認定為心神喪失”的判例[10]。在德國、韓國同樣認為責任能力的判定屬于法律問題,由法官根據鑒定人意見作出。在我國的鑒定結論雖是訴訟的法定證據之一,但其只是一種證據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證據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學結論、“最終結論”,法官判斷才是真正有權確定責任能力的。但考慮到目前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可以由鑒定人員作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決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鑒定人員應對被鑒定人過在犯罪時精神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鑒別、分析和判斷,而以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釋:
[1] 蔡偉雄,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問題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4期
[2] 參見夏國美、楊秀石,轉向的文化透視,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3] 胡澤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續),法律與醫學雜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間歇性精神病”為例,我們在鑒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也從不考慮其為何發病,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擅自停藥的行為也不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
[5] 德國刑法330條a為例,其規定“故意或過失飲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無責任能力之酩酊狀態,并在此狀態中實施違法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正式針對這種違法方式的處罰,而我國沒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果危害嚴重,可以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以及吸毒違法行為
[6] (臺)林山田:《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4年修訂版,第176頁
[7] 許昌麒,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幾個問題的商榷,上海精神醫學,1999年11期
[8] 同[1]
1.1強制醫療的概念
在精神醫學上,對精神疾病的定義為,大腦無法根據正常外界環境指標做出最一般的反映,腦功能、思維與行為功能失調,以精神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醫學上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從以下臨床表現來判定:缺乏與周圍環境接洽的能力;不具備適應社會生活的基本能力;喪失基本自我行為辯識能力。正是由于精神病人存在思維、智能和意識行為上的障礙,導致這類群體極易做出危害社會及他人的行為,且產生實質后果,而這種行為是出于無法抗拒或是不能預見的原因——精神障礙引起的,因此,精神病人無法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實施強制醫療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強制醫療,學術上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作理解。廣義而言,一般指違背精神病人的意志而采取的迫使其接受住院治療的措施,都可稱之為強制醫療措施。而從狹義上來說,強制醫療措施是指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后,因精神疾病無法正常參加訴訟,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而采取的措施。該措施的目的在于促進精神病人精神健康的恢復,保障其合法權益,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為維護社會治安及保衛社會安全而采取的一項對精神病人權益進行一定限制的特殊社會防衛措施。
1.2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價值分析
(1)醫療救助和保障人權的體現。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措施建立之初,很多國家由于缺乏具體的制度性規范,強制醫療制度在不受約束的情況下出現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情形,這無疑會摧殘人的精神和軀體,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措施的合法有效使用,可以更好地使精神病人恢復健康,回歸社會,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減輕社會、家庭、國家的心理壓力和負擔,積極消除精神病人的社會危害性。
(2)社會防衛與正當程序的需要。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由于其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一特殊性質,其所實施的行為必定是違背其內心真實意愿的。要從根本上解決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必須采取醫療衛生手段來控制和治愈病情以完全消除這類群體的社會危險性。現行刑訴法2012年修改以前,強制醫療的啟動、解除均以行政為主導,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維護政績和形象,強制醫療成了他們維護“穩定”的工具,不少人如任國朝、徐林東等被精神病,缺乏由中立的司法機關公正審理的正當程序。
(3)價值沖突的必然選擇。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面臨最大的沖突是,采取措施本身即是對精神病人人身自由和健康權的限制和損害,但不采取措施,精神病人則可能對社會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由于其身份及精神狀況的特殊性,在發病時具有極大的社會威脅性,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并不需要經過病人的同意則可以適用措施,也是最低限度地侵犯其人權。正確適用強制醫療措施,是對精神病人康復的極佳治療手段。
2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國對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屬于初次立法,缺乏相關經驗,與域外立法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嚴重問題。
(1)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欠周延。刑訴法僅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該程序。但在現實生活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時正常而在發病時同樣具備極大的人身危險性,以及正常人犯罪但在審判期間甚至在服刑期間患精神病且具備極大人身危險性而其家屬又不送醫者,并不適用該程序,而這些人對他人乃至社會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威脅。
(2)在司法鑒定的程序與標準方面存在不足。精神鑒定在強制醫療程序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也明確是強制醫療程序必經的前置程序。但在司法實務中,一般由公安機關聘請專門鑒定機構對精神病人進行精神狀態鑒定,如此一來,權力全權掌握到了公安機關的手中,多造成公安機關“一言堂”的局面,對當事人極為不公和不利。且在對當事人精神狀況的鑒定方面,缺乏統一的司法鑒定標準,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認定標準不一,鑒定機構的資質取得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極大影響對案件及當事人的認定。
(3)制度存在“被精神病”的空隙。毫無疑問,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不法分子企圖通過該制度擺脫刑事責任。由于強制醫療針對的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么,換言之,那些本來應當受到刑罰制裁的被告人,只要通過各種關系、手段證明自己是“精神病人”,其所應受的刑罰即可通過強制醫療來取代。之后再通過關系進行一段時間形式上的保護性“強制醫療”后申請評估解除強制醫療,因為刑事訴訟法對于強制醫療審理程序和評估程序的設置,整個排除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參與,最多只有事后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從而使這一制度的設立和實施,給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會助長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4)在臨時保護約束性措施方面,措施內容和約束實施期限規定不明確。《刑事訴訟法》中對臨時保護約束性措施沒有較為詳細的規定,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起來無據可依,如此一來,公安機關對于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就有了絕對的權利,極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和救濟。例如,公安機關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將經鑒定是但法律上還不是精神病的人能否送入精神病院、安康醫院進行臨時保護性約束,送入后,醫院能否將其與精神病人混住甚至給其服用精神藥物、電擊治療等,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也缺乏相應的司法監管,同樣是急迫的問題。
(5)在審理過程當中,法官一旦發現案件當事人滿足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即可決定對其適用程序,實質上將決定權完全賦予到了法官手中,法院不僅是發起者同時也是決定者,此時法院實際上是“不告而理”,違背了立法的出發點,有違法院的中立地位。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院是否需要開庭,當事人是否享有辯護權等并未作出規定,只在救濟途徑方面規定了當事人的復議權。
3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
強制醫療程序的設置目的不僅僅是保衛社會安全,更是要保障人權,首先必須要明確并且兼顧二者重要性。
(1)完善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由于刑訴法只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強制醫療,卻未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犯罪時正常而在審判或服刑期間換精神病且就有嚴重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納入調整之列,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消除精神病患者對社會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的嚴重危險,應當將其納入到強制醫療措施的調整范圍,制度的價值在于其前瞻性而非后顧性。
(2)在對于精神病人的鑒定程序方面,要采取統一的評定標準,并對鑒定機構的資質設定嚴格的劃分標準,達到嚴格機構,嚴格鑒定統一標準,使鑒定有據可依。要嚴控鑒定人資格的取得條件,以確保其具有相當水平的職業能力及技巧。且在當事人的權益方面,我國法律應擴大可以提起精神鑒定程序的主體,將權利賦予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法定人、辯護人,以限制司法機關對鑒定結果的自由裁量權。
(3)在審理程序方面,原則上要明確對此類案件不公開審理。出于對涉案精神病人及其近親屬隱私和利益的保護,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組成合議庭,不公開審理,但被申請人請求公開審理,并經法院審查同意的除外。允許強制醫療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庭審并發表意見。不僅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有利于法院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決,有效節約訴訟資源及緩和社會矛盾。
(4)在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采取方面,首先要具體明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采取措施的條件和期限及措施的解除,并與刑事強制措施嚴格區分開來。一是嚴格審查批準,需要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應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二是明確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方法和場所;三是法律應明確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解除條件,并給予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及近親屬申請解除措施的權利。
【關鍵詞】 精神病;性受害;特點;性自衛能力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of Sex Being Injured of Psychotic Patients. Liu Chengwen, Wei Qingping, Guo Junhua, et al. Zigong Mental Health Center, Gongjing district, Zigong 643020,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feature and sex guarding capability of sex being injured of psychotic patients. Methods To retrospectively analyze 185 cases about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of sex being injured of psychotic patients. To investigate the feature of sex being injured and judgement principle of sex Guarding capability of psychotic patients. Results The sex victim assessment acount for 11.71%. Mental retardation occupy the first place, the rest are schizophrenia(34.05%), affective disorder(6.49%), and other mental diseases(4.86%) one by one. The feature and sex Guarding capability of sex being injured vary with different diseases. Conclusion The key question about judging whether the sex victim have sex guarding capability is to judge whether women victim lack identifying or controlling about the significance, quality and consequence of ambisexuality.
【Key word】 Mental disease; Sex being injured; Feature; Sex guarding capability
為了進一步研究精神病患者性受害的特點和性自我防衛能力,我們分析了自貢市精神衛生中心1982~2003年近21年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資料1580例,其中因女性精神病患者性受害而鑒定性自我防衛能力185例,占鑒定總數11.7%,現分析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本組資料均為川南及云南等地區因性受害由司法機關送自貢市精神衛生中心鑒定的女性精神病患者。用CCMD-3[1]診斷標準進行診斷,根據所患精神疾病的種類不同將185例女性受害者分為以下4組:①精神發育遲滯組:共101例,性受害時年齡為11~48歲,其中11~14歲9例、15~19歲42例、20~29歲25例、30~39歲18例、40~48歲5例、不詳2例,平均年齡23.01±9.46歲;職業為農民66例、無業30例、學生2例、工人1例、不詳2例。文化程度為文盲80例、初小13例、高小2例、初中4例、不詳2例。婚姻情況為未婚60例、已婚37例、離婚1例、喪偶1例、不詳2例。精神發育遲滯的嚴重程度為輕度6例,輕至中度15例,中度49例,中至重度13例,重度18例。②精神分裂癥組:共63例,性受害時年齡為16~58歲,其中16~19歲5例、20~29歲18例、30~39歲15例、40~49歲9例、50~58歲4例、不詳12例,平均年齡33.18±17.77歲;文化程度為文盲10例、初小13例、高小17例、初中8例、高中3例、不詳12例;婚姻情況為已婚36例、未婚12例、離婚2例、喪偶1例、不詳12例;職業為農民37例、工人3例、會計1例、無業11例、不詳11例;病程為3月~30年,其中3月~4年12例、5~9年16例、10~30年16例、不詳19例,平均病程8.80±6.79年。③情感性精神障礙組;共12例,性受害時年齡17~41歲,平均年齡23.92±8.73歲。文化程度為文盲2例,初小2例,高小1例,初中7例。職業為農民7例,工人2例,待業2例、學生1例。婚姻情況為未婚8例,已婚4例。診斷為躁郁癥9例(性受害時其中4例為躁狂相、5例為抑郁相),躁狂癥2例,抑郁癥1例。病程為0.5~10年,平均病程3.42±2.94年。④其他精神障礙共9例。性受害時年齡18~38歲,平均22±10.72歲。職業為農民7例,工人和待業各1例;文化程度為初小3例、小學2例、初中3例、高中1例。婚姻情況為已婚3例、未婚5例、離異1例。
1.2 方法 回顧性分析185例性受害司法精神醫學鑒定資料,探討不同精神疾病性受害特點和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判定原則。
2 結 果
2.1 精神發育遲滯組性受害為被30例,被暴力62例(其中34例被多次),被8例,被多次拐賣為妻1例;受害時被熟識人奸污78例,被陌生人奸污20例,被其養父、繼父和兄奸污各1例。被的地點為:患者家30例、被告家中16例、家附近或郊外51例、旅館2例、火車站候車室和收容所各1例。對被奸污的態度是:被完全性強制性奸污85例,半推半就或開始拒絕后來順從11例,在哄騙或引誘下主動配合5例;被奸后無1例主動告發,其中92例被親友或他人發現后報司法機關,9例因懷孕被父母發現才告發。結果除5例輕度精神發育滯遲患者因能部份認識這種犯給自己帶來實質性損害判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外,其余患者因不知道這種犯給自己帶來的實質性損害,或者不知道如何抵抗這種侵犯,或者不能進行有效抵抗行動被判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2.2 精神分裂癥組除2例患者性受害時處于殘留期外其余患者在性受害時均處于發病期。具體情況為:①外出或四處流竄或露宿街頭21例,其中被16例,被5例;②患者流浪在外被被告帶回家當妻6例。③被告將患者騙到自己的家中5例。④乘家屬不在家將其10例。⑤被告將患者騙到附近偏僻地方將其13例。⑥被告以交朋友、搞封建迷信、外出掙錢和找工作為誘餌將受害人5例;⑦多次被人拐賣與他人為妻1例。⑧患者在精神病態影響下將被告錯認為自已的愛人而同宿2例。以上各例除后兩種情況患者在受害時配合其外,其余各例均被完全強制性奸污。受害時被熟識人奸污29例,被陌生人奸污34例。受害后除2例精神癥狀加重,1例哭鬧外,其余各例均無明顯反應。結果除殘留期的2例患者能部份認識這種犯給自己帶來實質性損害,被判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外,其余患者正處于發病期,不知道這種犯給自己帶來的實質性損害,或者不知道如何抵抗這種侵犯,或者不能進行有效抵抗行動被判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2.3 情感性精神障礙組性受害情況 ①認為自已長得漂亮,異性色彩重,病理性增強,主動與男青年交朋友,多次同居,輕率2例。其中1例為20歲未婚者,在發病期間離家出走,主動與相貌較好的男青年交朋友,輪流到幾個男青年家住宿,不到半月,與12人發生兩性關系,有時一夜分別與4人發生關系,在此期間還寫信給父親說過得很幸福。②被4例。③外出流竄時被3例,被1例。④被拐賣到外地為妻2例。受害時被熟人奸污6例,被陌生人奸污6例。對被奸的態度:①在精神病態的影響下,主動發生2例,事后出現情緒高漲加重。②被完全性強制性奸污6例,其中被奸后有3例情緒無反應;3例出現情緒低落,自殺行為,使病情加重;③在被告引誘下,半推半就4例。性受害后無1例主動告發,而是被他人發現后上報司法機關。以上各例在性受害時均處于發病期,除第一種情況患者由于情感高漲,意志活動亢進,性本能控制力減弱,并影響對的辨認能力,但不屬于完全喪失,被判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外,其余各例均不知道這種犯給自己帶來的實質性損害,或者不知道如何抵抗這種侵犯,或者不能進行有效抵抗行動被判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2.4 其他精神障礙受害情況 1例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被,1例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在出租車上被,5例急性反應性精神病和1例甲亢所致精神障礙被,1例因遭父母打罵后出現情緒反應離家出走后被。性受害時前四種情況由于均處于發病期,患者不知道這種犯給自己帶來的實質性損害,或者不知道如何抵抗這種侵犯,或者不能進行有效抵抗行動被判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情緒反應患者雖對性受害的性質有一定認識,但由于患者在精神因素影響下,不能全面考慮自身的安全而獨自外出,無形中使自我保護能力下降,同時也不能完全進行有效抵抗性受害行動而判定為性自我防衛削弱。
3 討 論
從自貢市精神衛生中心近21年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看,犯被害人鑒定占鑒定總數11.71%,與國內統計資料(11.66%)相似[2]。所鑒定精神病患者性受害185例中以精神發育遲滯居首位(54.59%),與國內文獻報道相近[3],其余依次為精神分裂癥(34.05%),情感性精神病(6.49%)和其他精神障礙(4.86%)。其性受害的特點和性自我防衛能力因病種不同而各有差異。精神發育遲滯組性受害有如下特點:①性受害時年齡普遍偏小,絕大多數(75.25%)為年青女性(其中占8.91%),未婚居多(59.41%);②多發生在農村(65.35%);③智能缺陷普遍較重(中度以上精神發育滯遲患者占79.2%),絕大多數(79.2%)無文化,其它患者文化程度也很低,性知識缺乏,致使對的社會意義和后果缺乏認識;④自我保護能力差或無自我保護能力,躲避危險能力差,易性受害;⑤受害時絕大多數患者(95.05%)因智能缺陷不知此種犯給自已帶來實質性損害,也不知如何抵抗此種犯,而無性自我防衛能力;⑥大多數輕度精神發育滯遲患者(占輕度83.33%)對性受害的性質雖能部分認識,但都不能完全進行有效抵抗,而判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⑦其被告絕大多數(77.23%)是熟人,少數是陌生人,偶為親人。⑧被告在犯前對受害者的情況均有不同程度了解,認為他們是傻的,不知或不會告發,而使被告膽大妄為。⑨受害人對被奸態度絕大多數為被動型,少數為半被動型和主動型,這與鄭瞻培統計的以半被動型為主有出入[3],可能與本組病例智能缺陷較重有關;(10)被奸后除少數輕度精神發育滯遲者有羞愧感外,其余患者均無所謂,而無主動告發者。
精神分裂癥組患者性受害時絕大多數(96.83%)處于發病期,這些患者病前和正常人一樣均有性自衛能力,但在病中因在精神病態的支配或影響下,已喪失了正確辨別是與非、善與惡、美與丑及正常的生活能力,理智不清。71.43%的人外出流竄或露宿街頭,有的出現赤身而被,有的喪失辨認能力與人同居,使自我保護能力喪失,給人以可乘之機,因而被陌生人居多。因此他們在性受害時已基本弄不清此種犯會給自已帶來的實質性損害。被奸后不知主動告發,絕大多數若無其事,因此在精神分裂癥發病期,一般無性自我防衛能力。處于殘留期2例患者,因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的辨認力和控制力沒有完全喪失,被判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情感性精神障礙患者性受害以未婚居多,其中3例在情感障礙的影響下,情緒高漲,自我感覺良好,病理性本能亢進,主動與男青年交朋友,多次發生性關系,不但不感到羞恥,有的反而感到很幸福,即所謂的“花癡”,但這些都不能代表他們的真正意愿,因這些現象都是受到精神病態的影響,已經不同程度喪失了對事物本來面貌的認識,不同程度喪失了對自身受害或嚴重后果的實質性的辨認能力,所以被告的行為表面上看來似乎是出于兩廂情愿,但從本質上說,仍屬違背婦女意愿的強制。但由于對的意義、性質有一定認識,因此他們主動接觸男青年是有一定選擇的,所以他們的控制力和辨認力未完全喪失,而評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其余患者由于正處于發病期,一部分對法律觀念和倫理道德觀念薄弱,易被騙奸或被拐賣,此時他們對兩的意義、性質及后果缺乏辨認能力,一部分在情感障礙的影響下外出流竄、露宿街頭,無形中喪失自我保護能力,給被告造成可乘之機,被后也未想過性受害對社會、家庭和個人帶來的不良影響,也不知告發,因而他們的性自我防衛能力喪失。重型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性受害與正常成人性受害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的自我保護能力下降,辨認力、控制力和性自我防衛能力喪失或削弱。正常成人雖有性自我防衛能力,但由于受害當時所處的環境而被暴力,受害后他們清楚知道被會給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傷害,人格與遭到破壞,而出現不同程度心理反應,甚至引起心因性精神障礙。個別人還可誘發精神分裂癥,后果是嚴重的。因此對這些直接或間接引起受害人出現精神疾病的被告應重罰。
在性受害案中,被告用暴力或女精神病患者的性質易定,即犯了罪。若患者在被害時處于發病期,被告還應從重懲處;而當精神病患者被騙奸或主動與異性發生或性受害后陳述不清時,判斷精神病人的性自我防衛能力是十分重要的,這關系到案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我們就應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喪失削弱了性自我防御能力來確定被告的性質,若精神病人不知道這種犯給自己帶來的實質性損害,或者不知道如何抵抗這種侵犯,或者不能進行有效抵抗行動被判定為無性自我防衛能力,那么判定被告是罪是無疑的,并從嚴懲處。通過本組病例分析,我們認為判定性受害者是否有性自我防衛能力最關鍵的問題是:當被害女性對兩的意義、性質及后果缺乏辨認力或喪失控制力時,評定為無性自衛能力;當辨認不完全或控制削弱時,評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當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時,評定為有性自我防衛能力。
4 參考文獻
[1]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編.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濟南:山東科學出版社,2001:31-141
[2]賈誼城.實用司法精神病學.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