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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B】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A】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現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化學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化學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科室員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機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關鍵詞 冶金工程 實驗室 安全體系 安全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x.2017.03.086
Abstract Laboratory safety management is the key content of safety work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iming at the common problems of metallurgic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safety and management, Soochow University School of Shagang iron and steel from strengthening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laboratory laboratory management system, implement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laboratory system. Colleagues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experimental personnel safety knowledge, strengthen the laboratory safety management.
Keywords metallurgic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safety system; safety education
蘇州大學沙鋼鋼鐵學院成立于2010年成立,是蘇州大學與江蘇沙鋼合作創辦的新型鋼鐵學院。學院下設冶金工程系、資源循環科學與工程系、金屬材料工程系、復合材料工程系及實驗中心,共有實驗室36個,實驗室及校內實習基地6000平方米,校外實習基地4500平方米,儀器設備697臺套。
實驗室是實驗教學和科研創新的重要場所,是培養創新人才的重要課堂。①近年來,高校實驗室事故頻發,實驗室安全關系到實驗教學與科研能否順利進行、實驗室財產與實驗者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②對于冶金實驗室,如高溫動力學實驗室、金屬熱處理實驗室、電化學實驗室等,若操作不當,會引發消防、爆炸等安全事故。因此,分析冶金實驗室常見安全事故,制定相應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1 冶金實驗室常見安全事故
冶金實驗室具有高溫、高壓、有毒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因素,易發生安全事故。冶金工程實驗室中常見的安全事故有以下幾種形式。
1.1 電氣安全
冶金實驗室中高溫爐等設備的運行都涉及電,若通電時間過長,會因過熱而發生電氣火災,因此該類設備運行時,禁止實驗人員長時間脫崗。實驗室中電線的老化或者電路容量不足時,使用大功率設備會造成電路過載、發熱引起火災。此外,電流還能直接作用于人體,造成觸電事故。
1.2 中毒
冶金工程實驗中常使用各種化學藥品,部分化學藥品具有毒性,若違反實驗操作規程或管理不當,易造成有毒藥品外流,導致實驗人員中毒。實驗室中還會涉及有毒氣體,如鐵礦石還原性能測定實驗中,采用CO和N2的混合氣體進行還原性實驗,若氣體管道發生泄漏或尾氣處理不當,很可能會發生CO中毒事件。
1.3 爆炸與噴濺
實驗室中壓力氣瓶經強碰撞會引起爆炸,鋼瓶存儲應避免明火和熱源。存放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嚴禁易燃易爆氣體與氧氣等同室儲存。
部分實驗向液態鋼液中加入Ca、Mg等活潑金屬的合金時會發生噴濺。某大學冶金實驗室在熔煉鋁合金過程中加入金屬鋰時發生噴濺,由于沒有佩戴防護面具,導致實驗老師面部及眼部重傷。
1.4 機械傷害
冶金專業實驗涉及到鋼鐵材料的加工、制備,常見的機械傷害有割傷、撞傷、飛出物傷害等。某高溫熔煉實驗室研究生在更換爐管時手指砸傷,指甲脫落。實驗人員在進行落錘沖擊、拉伸等實驗時,需做好防護措施。
2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踐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直接影響到科研與教學效果,是實驗人員生命安全與實驗室財產安全的關鍵。實驗室人員,特別是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相Ρ∪酰在面對突況時,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可能會造成重大損失。針對冶金實驗室常見的安全事故產生原因以及管理過程中的不足,沙鋼鋼鐵學院建立了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
2.1 加強實驗室基礎安全設施建設
實驗室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實驗臺、水電、通風設施等。作為新建學院,沙鋼鋼鐵學院在實驗室基礎設施如實驗室整體規劃、布局、電路容量、水管布置、實驗臺及通風設備位置等做了全面規劃。
冶金實驗室中幾乎所有實驗都有水、電的要求,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環境,水、電的布置顯得尤為重要。在設計實驗室布局時,保證每個實驗室安裝總水閥和分水閥,水池需安裝滲水裝置。部分冶金實驗室中大功率高溫爐,為防止突發斷水而影響實驗進行,如真空感應熔煉實驗室等應配置循環水冷卻塔。需要氣氛控制的實驗室應配置壓力氣瓶,并用鐵鏈固定。實驗室電路的排布符合需方便、安全。根據各實驗室的設備具體情況設計電路容量,選擇合適的電線或電纜,禁止超負荷用電。在冶金實驗中常會用到有毒試劑,為營造安全的實驗室教學環境,實驗室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配制有毒、有害試劑時必須在通風廚中進行。此外,對于有刺激氣味的藥品,實驗室設置了一個專用通風櫥來擺放。
2.2 建立及完善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荀悅曾曰:“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實驗室安全必須防患于未然。建立完善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是確保實驗室安全運行的基礎。③沙鋼鋼鐵學院建院初期相關管理制度、條例還處于空白狀態。隨著學院的發展,各專業教學與科研實驗室先后投入使用,實驗中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結合學院的相關課程設置,先后制定了: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驗室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管理制度、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培訓制度、實驗室學生實驗守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氣體鋼瓶的安全使用與管理辦法、安全專業設備檢測和維護管理制度、安全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實驗室管理制度。
與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紀。在建立健全各項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學院將逐步完善并細化現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實驗室安全意識。
2.3 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制
實驗室安全工作不僅要有健全的制度作為保障,還要明確崗位分工、明確工作職責、明確管理范圍,確立并實施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制,做到職責分明,責任到人,提升實驗室安全管理水平。④沙鋼鋼鐵學院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推進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常態化,實行了院長總負責,實驗中心主任與各實驗技術人員具體負責的安全制度的執行。
教學實驗室由實驗中心統一管理,落實實驗儀器設備管理、消防安全等責任制,并確定各實驗室安全負責人。負責人針對實驗室具體情況,在實驗室放置相關安全資料,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注意高溫”、“禁止觸摸”等各類警示標志、應急事故處理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墻上張貼安全標語,應急疏散圖。實驗技術人員對所負責實驗室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主要包括用電有無違章、各警示標志是否完整、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滅火器材配置是否在位等,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對涉及實驗室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匯報并處理。
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安排專人值班,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實驗室工作計劃,保障教師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科研實驗室教師簽訂安全責任書,由教師負責個人科研實驗室的安全責任。此外,沙鋼鋼鐵學院還建立了實驗室安全獎懲制度,對違規操作實驗設備,造成的火災、污染、人身重大傷害以及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損壞等事故,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向實驗中心報告,實驗中心要及時對事故做出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實驗室安全容不得半點大意,只有建立從院領導到實驗人員安全事故人人有責的觀念,做到安全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到人,才能有力保證實驗室安全運行。
2.4 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降低事故危害
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意識的強弱和應對事故時技術水平的高低,對能否確保實驗室的安全有著決定性影響。
針對實驗室可能發生的消防事故、用電事故、放射性事故等,實驗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相應的應急預案。對于X射線衍射儀、高壓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由負責人根據其不同的特點和要求,制定專項緊急預案,并將應急處理的要求和具體操作寫入設備操作規程,張貼上墻。以確保發生實驗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實施緊急救援,盡可能地減少事故的危害和損失,保證實驗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實驗室財產安全。
根據應急預案的不同,實驗中心每學期采取實際演練、桌面演練、討論式演練等多種應急預案演練形式,對實驗室人員及研究生開展應急演練工作,并根據實際效果,及時評價和改進應急預案內容,盡量將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5 深化實驗室專項管理
2.5.1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部分實驗室在實驗中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與使用是實驗教學與科研順利進行的保障。因此,學院對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設專人保管、發放、專處存放。
沙鋼鋼鐵學院建立了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進入實驗室后存放在專用藥品柜中并由保管員記錄每次使用情況和存量,隨用隨取,各教學、科研實驗室只能存放當日使用量,嚴格控制物品的存放量。申請人領用危險化學品時,需經實驗室主任及危險藥品管理人員的批準后方可領用。使用過程中,實驗人員必須佩帶防護用品以保障安全,并詳細記錄危險品的使用量;實驗結束后,剩余或者菏輩揮玫奈O掌沸柙諼O棧學品領用登記簿上注明,并由實驗中心回收,統一存放在危險化學品儲藏室,不得隨意丟棄或任意存放,防止危險品外流。實驗危險廢棄物實行分類收集,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
2.5.2 大型儀器設備專人管理制度
沙鋼鋼鐵學院嚴格執行學校關于大型儀器及特種設備的預約使用及操作培訓制度。為提高實驗儀器的使用水平及效率,更好地為全院師生的科研服務,實驗中心對大型儀器實現專人管理。特種設備如X射線衍射儀、掃描電鏡等儀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后方可上崗;高壓壓力容器設備等操作人員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設備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儀器的操作分析及日常保養維護,并且做好設備使用情況的記錄,主要包括:儀器預約情況、使用開始及結束時間、設備使用前后運行狀況、操作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及導師姓名等。通過記錄設備使用情況,設備管理人員可以了解設備運行狀況,發生設備故障時可以及時進行維修,使儀器的功能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時,如果由于違規操作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通過該記錄表可以追溯到責任人,并且根據沙鋼鋼鐵學院實驗室安全獎懲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為了培養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實驗中心定期舉行大型儀器的操作培訓,鼓勵高年級的本科生參加該類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實驗中心發放操作許可證。實驗室實行操作人員準入制度,取得資格證的人員方可操作。
3 強化實驗室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實驗室中的主體是操作人員,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提高實驗人員應對緊急事件的處理能力,對實驗人員的安全培訓是必不可少的。⑤低年級的學生在進入實驗室時還存在儀器設備操作步驟不明確、實驗技術不熟練、實驗室安全觀念淡薄、處理實驗室突發事件不成熟等問題。了解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及相應的事故應對機制是進行安全實驗的前提,本科生在進入實驗室開始實驗前,根據各創新實驗室的不同情況,由導師對其進行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操作培訓,并介紹實驗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具體實驗過程中,必須由指導教師或研究生指導3次以上方可獨立實驗,這不僅完善了實驗室中“傳幫帶”的機制,還有效地避免了安全事故的發生。
此外,實驗中心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人、教師、實驗技術人員、研究生和本科生等不同崗位人員,分別制定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沙鋼鋼鐵學院實驗中心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宗旨,積極組織全院實驗技術人員、研究生及進入創新實驗室的本科生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工作。研究生及本科生只有通過該考試后方可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依托于蘇州大學實驗室安全教育網的培訓考試模塊,組織實驗師及學生對實驗室安全相關的課件資料、規章制度等進行集中培訓,再利用業余時間對化學危險品、實驗室安全、消防安全、新生安全、用電安全等各知識點自學。在此基礎上,學院實驗中心組織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考試,通過測試,成績合格者可獲得電子證書。
實驗中心通過組織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考試的活動,提高了進入實驗室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實驗室安全意識,目前實驗室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只有在保證實驗室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開展科研創新實驗,從而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達到培養人才的目的。
4 結語
實驗室安全直接關系到實驗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學校實驗室財產安全,沙鋼鋼鐵學院作為一個新建學院,在實驗室安全建設方面借鑒國內外實驗室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健全了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在實踐中落實到責任到人,深化危險化學品及大型儀器管理制度。實驗室安全是一項長久的工作,只有堅定地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實驗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讓安全意識成為每一個人的習慣,做到“實驗室安全無小事”,才能有力地保障實驗室安全。
注釋
① 董麗萍,劉寧.面向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實驗教學體系研究[J].實驗技術與管理,2007.24(9).
② 車將,廖允成.實驗室安全的規范管理探索[J].實驗科學與技術,2010(5).
③ 張勇.新建院校實驗室環境與安全管理工作探討[J].實驗室科學,2008.4.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
(六)拘留;
(七)關閉;
(八)吊銷有關證照;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作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員證件。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五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六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五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八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進行立案調查時,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是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回避,由其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有關案件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事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當事人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交其本人簽收。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二)當事人不在場,交其同住的成年親屬簽收,并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寫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四)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為送達;
(五)無法采取以上方式送達的,可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一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三萬元以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后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九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二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場交當事人審校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對煤礦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
(四)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六)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員監督檢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五)對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七)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按照規定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未按照下列規定檢測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二次的;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一次的;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檢測少于三次的;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檢測少于1次的。
第五十二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未加強支護;露天采剝作業,未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探水前進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的;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孔的;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的;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的;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巖柱放水的。
第五十四條開采放射性物質的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的;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未采用下行通風的;
(三)未嚴格管理井下污水的。
第五十五條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擅自改建、擴建,或者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五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六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安全生產監察員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至其所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兩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根據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七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三條市(地)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七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七日內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單獨立卷歸檔。
第七十六條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實驗室;廢棄物;環境污染;治理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對各類實驗室的需求越來越多,各學科的重點實驗室、各學校、各系統內的重點實驗室層出不窮。從實驗室的分布來看,主要集中在學校(包括各高等院校和中學學校)、科研機構、檢測機構和企業中的檢驗研究部門。企業實驗室的污染問題可歸納為企業的環保問題,易于被各級部門重視,企業在處理自身的環保問題時,污染問題也得到相應的處理。而各類實驗室多為相對獨立的行政單位,區域分散,單個污染少,易于被忽視。
我國目前擁有各類高等院校1100所(1999年統計數字),普通高中1.5萬所,初中6.3所。科研院所、質檢、衛生防疫、環境監測、農林等各級檢驗機構近20000余個,已成為一個龐大的系統。實驗室實際上是一類典型的小型污染源,建設的越多,污染的越大。這些實驗室,尤其是在城區和居民區的實驗室對環境的危害特別大,因為很多實驗室的下水道與居民的下水道相通,污染物通過下水道形成交叉污染,最后流入河中或者滲入地下,其危害不可估量。科學工作者或者未來的科學工作者成了環境的污染者,令人十分遺憾。環境保護是事關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大戰略。在環保面前人人平等,必須本著“誰污染環境,誰負責處理”的原則貫徹執行。實驗室的成本核算和對外收費都應包括實驗室的環保費用在內。
實驗室的污染源種類復雜,品種多,毒害大,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制訂處理方案。
1實驗室環境污染種類及危害[1]
1.1按污染性質分
1.1.1化學污染
化學污染包括有機物污染和無機物污染。有機物污染主要是有機試劑污染和有機樣品污染。在大多數情況下,實驗室中的有機試劑并不直接參與發生反應,僅僅起溶劑作用,因此消耗的有機試劑以各種形式排放到周邊的環境中,排放總量大致就相當于試劑的消耗量。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排放量十分可觀。有機樣品污染包括一些劇毒的有機樣品,如農藥、苯并(α)芘、黃曲霉毒素、亞硝胺等。無機物污染有強酸、強堿的污染,重金屬污染,氰化物污染等。其中汞、砷、鉛、鎘、鉻等重金屬的毒性不僅強,且有在人體中有蓄積性。
1.1.2生物性污染
生物污染包括生物廢棄物污染和生物細菌毒素污染。生物廢棄物有檢驗實驗室的標本,如血液、尿、糞便、痰液和嘔吐物等;檢驗用品,如實驗器材、細菌培養基和細菌陽性標本等。開展生物性實驗的實驗室會產生大量高濃度含有害微生物的培養液、培養基,如未經適當的滅菌處理而直接外排,會造成嚴重后果。生物實驗室的通風設備設計不完善或實驗過程個人安全保護漏洞,會使生物細菌毒素擴散傳播,帶來污染,甚至帶來嚴重不良后果。2003年非典流行肆虐后,許多生物實驗室加強對SAS病毒的研究,之后報道的非典感染者,多是科研工作者在實驗室研究時被感染的。
1.1.3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物質廢棄物有放射性標記物、放射性標準溶液等。
1.3按污染物形態分
1.3.1廢水
實驗室產生的廢水包括多余的樣品、標準曲線及樣品分析殘液、失效的貯藏液和洗液、大量洗滌水等。幾乎所有的常規分析項目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廢水污染問題。這些廢水中成分包羅萬象,包括最常見的有機物、重金屬離子和有害微生物等及相對少見的氰化物、細菌毒素、各種農藥殘留、藥物殘留等。
1.3.2廢氣
實驗室產生的廢氣包括試劑和樣品的揮發物、分析過程中間產物、泄漏和排空的標準氣和載氣等。通常實驗室中直接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實驗都要求在通風櫥內進行,這固然是保證室內空氣質量、保護分析人員健康安全的有效辦法,但也直接污染了環境空氣。實驗室廢氣包括酸霧、甲醛、苯系物、各種有機溶劑等常見污染物和汞蒸汽、光氣等較少遇到的污染物。
1.3.3固體廢物
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多余樣品、分析產物、消耗或破損的實驗用品(如玻璃器皿、紗布)、殘留或失效的化學試劑等。這些固體廢物成分復雜,涵蓋各類化學、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處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導致嚴重的污染事故。
2對實驗室污染物的處理辦法
為防止實驗室的污染擴散,污染物的一般處理原則為:分類收集、存放,分別集中處理。盡可能采用廢物回收以及固化、焚燒處理,在實際工作中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檢測,盡可能減少廢物量、減少污染。廢棄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排放標準。
2.1化學類廢物
一般的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排出。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收處理后才能排放。
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容器標簽必須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一般廢液可通過酸堿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鈉氧化處理后排放,有機溶劑廢液應根據性質進行回收。
2.1.1含汞廢液的處理
排放標準3:廢液中汞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為0.05mg/L(以Hg計)。
處理方法:①硫化物共沉淀法:先將含汞鹽的廢液的pH值調至8-10,然后加入過量的Na2S,使其生成HgS沉淀。再加入FeS04(共沉淀劑),與過量的S2-生成FeS沉淀,將懸浮在水中難以沉淀的HgS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靜置、分離,再經離心、過濾,濾液的含汞量可降至0.05mg/L以下。[2]
②還原法:用銅屑、鐵屑、鋅粒、硼氫化鈉等作還原劑,可以直接回收金屬汞。
2.1.2含鎘廢液的處理
①氫氧化物沉淀法:在含鎘的廢液中投加石灰,調節pH值至10.5以上,充分攪拌后放置,使鎘離子變為難溶的Cd(OH)2沉淀.分離沉淀,用雙硫腙分光光度法檢測濾液中的Cd離子后(降至0.1mg/L以下),將濾液中和至pH值約為7,然后排放。
②離子交換法:利用Cd2+離子比水中其它離子與陽離子交換樹脂有更強的結合力,優先交換.
2.1.3含鉛廢液的處理
在廢液中加入消石灰,調節至pH值大于11,使廢液中的鉛生成Pb(OH)2沉淀.然后加入Al2(S04)3(凝聚劑),將pH值降至7-8,則Pb(OH)2與Al(OH)3共沉淀,分離沉淀,達標后,排放廢液。
2.1.4含砷廢液的處理
在含砷廢液中加入FeCl3,使Fe/As達到50,然后用消石灰將廢液的pH值控制在8-10。利用新生氫氧化物和砷的化合物共沉淀的吸附作用,除去廢液中的砷。放置一夜,分離沉淀,達標后,排放廢液。
2.1.5含酚廢液的處理
酚屬劇毒類細胞原漿毒物,處理方法:低濃度的含酚廢液可加入次氯酸鈉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濃度的含酚廢液,可通過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氫氧化鈉溶液反萃取,經調節pH值后進行蒸餾回收.處理后的廢液排放。
2.1.6綜合廢液處理
用酸、堿調節廢液PH為3-4、加入鐵粉,攪拌30min,然后用堿調節pH為9左右,繼續攪拌10min,加入硫酸鋁或堿式氯化鋁混凝劑、進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廢渣方式處理。
2.2生物類廢物
生物類廢物應根據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地點,專人分類收集進行消毒、燒毀處理,日產日清。
液體廢物一般可加漂白粉進行氯化消毒處理。固體可燃性廢物分類收集、處理、一律及時焚燒。固體非可燃性廢物分類收集,可加漂白粉進行氯化消毒處理。滿足消毒條件后作最終處置。
2.2.1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內集中燒毀。
2.2.2可重復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1000-3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廢棄。
2.2.3盛標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h,消毒后用洗滌劑及流水刷洗、瀝干;用于微生物培養的,用壓力蒸汽滅菌后使用。
2.2.4微生物檢驗接種培養過的瓊脂平板應壓力滅菌30min,趁熱將瓊脂倒棄處理。
2.2.5尿、唾液、血液等生物樣品,加漂白粉攪拌后作用2-4h,倒入化糞池或廁所。或者進行焚燒處理。
2.3放射性廢棄物
一般實驗室的放射性廢棄物為中低水平放射性廢棄物,將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收集在專門的污物桶內,桶的外部標明醒目的標志,根據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長短,分別采用貯存一定時間使其衰變和化學沉淀濃縮或焚燒后掩埋處理。
2.3.1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短(如:碘131、磷32等)的廢棄物,用專門的容器密閉后,放置于專門的貯存室,放置十個半衰期后排放或者焚燒處理。
2.3.2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較長(如:鐵59、鉆60等)的廢棄物,液體可用蒸發、離子交換、混凝劑共沉淀等方法濃縮,裝入容器集中埋于放射性廢物坑內。
3解決實驗室污染的措施
3.1提高認識,制定技術規范
各級實驗室都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實驗室環境污染問題的認識,不能回避,聽之任之,而是應該根據本實驗室工作的特點、重點,積極探索,想方設法減少實驗室污染。國家有關部門也應認真研究實驗室的污染特點和防治途徑,提出操作性強、簡便實用的技術規范,并出臺相應的考核要求及辦法。最好是融入實驗室的建設和驗收中去,使之成為能力建設的一部分,從而有利于貫徹落實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2建立實驗室環境管理體系[3]
實驗室在能力建設、質量管理的同時,還要建立完備的實驗室環境管理體系。按照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考察實驗分析的各個方面,制定相應的程序文件,規范實驗室環境行為,充分貫徹ISO14001一貫強調的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的基本要求,力爭減小每一個過程的環境影響,從而不斷提升實驗室管理水平。
3.3全面推行綠色化學、清潔實驗
3.3.1選擇污染少的分析方法
在保證實驗效果的前提下,用無毒害、無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試劑替代毒性較強的試劑,盡量用無毒、低毒試劑替代高毒試劑。在一些特定實驗要用到高毒性藥品時,一定要用封閉的收集桶收集廢液。
學校在進行教育實驗中,還要特別注意發揮教學多媒體的作用。教學多媒體是知識經濟的產物,它是信息社會的標志之一,在實驗教學中,計算機輔助教學模擬化學實驗(仿真實驗)是一種化學試劑和儀器裝置“零投入”和“廢棄物零排放”的特殊實驗方式,它非常適合于演示實驗。因為演示實驗主要是用于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和用于模仿而不是訓練動手操作能力的。某些毒害較大的化學實驗也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從而可防止為了學習一點兒知識而付出高昂的環境代價的作法。[4]
3.3.2改進實驗條件,開展推廣微型實驗[5]
在實驗中改善實驗裝置,是有效防止有毒氣體逸散、有毒液體外溢的重要舉措。一些商品化實驗裝置的產生可以大大減少實驗中化學試劑的用量。
微型實驗是指在微型化的儀器裝置中進行的實驗,其試劑用量是常規實驗的數十分之一至千分之一。因此,開設微型實驗,是節約藥品,減少開支,降低實驗污染的簡便方法。
改進實驗方法,可以減少試劑使用量。在農殘檢測中利用固相萃取取代傳統的液液萃取,可以大大減少乙腈等有毒試劑的使用,減少污染。
3.3.3成立試劑調度網絡
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的處理是世界性的難題。各實驗室可以合作成立區域性的試劑調度網,選擇一部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試劑進入網絡,實行實驗室間資源共享,盡量避免大批化學試劑失效,也可節約實驗成本。
3.3.4加強地區中心實驗室的功能
現行的管理體制使各級行政部門都擁有各自小而全的實驗室,既浪費了大量資源,又不利于環境保護。應發揮地區中心實驗室的作用,集中部分項目,對社會開發。從而達到資源共享,相對降低實驗室污染物的排放,對污染相對大的實驗室有利于集中治理。
3.3.5一些行之有效的清潔實驗行為的實例
•在滿足實驗要求的情況下,適當降低采樣量;
•不要購買暫時用不上的試劑;
•盡量利用可回收的試劑;
•應使用可降解的無磷洗滌劑;
•使用酒精溫度計從而避免水銀溫度計可能帶來的汞污染。
4國內外實驗室污染治理的現狀
在國外,有專門的實驗室廢棄物處理站來集中收集處理。實驗室廢棄物集中處理站的管理規范、嚴格,安全環境保護意識極強。專門地點集中、專門房間、專門容器存放,專門人員管理,嚴格分區、分類,集中送特殊廢品處理場處理。各種廢棄物由各實驗室分類上交后,處理站要對交來廢棄物稱重后將信息存進計算機,再分類放到規定地方集中。例如,報廢放射源、廢機油、報廢化學試劑、化學合成“三廢物”、化學品廢棄容器等都分類存放。[6]
廢棄物集中處理站設計內容周密,設施完備先進,安全可靠。為防止集中后的地下滲漏二次污染,設計時將處理站地下全部用水泥整體澆注。危險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在專門房間,還有安全監控、排風系統。
廢棄物集中處理站的費用由政府每年的經費預算中列支。另一方面,可回收廢品被收購后所得資金則用于廢棄物集中處理站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我國對實驗室的污染排放并沒有專門的規定,一般參照企業的污染排放標準。實驗室在建設或認可驗收時會對實驗室的廢棄物排放提出要求。如氣體實驗在通風處做,廢棄物由專門的環保公司回收等。由于實驗室污染種類齊全,情況復雜,多數項目產生的污染量較小,缺乏相應資金,操作起來存在著相當難度,給污染治理帶來一定困難。目前除少數一些環保意識強的實驗室,沒有直接排放廢棄物外,多數實驗室僅僅把環保放在口頭上,廢棄物回收協議簽在紙上,大量的廢棄物仍然直接排放。
由于實驗室大多數項目只是零星開展,各項目之間的工作頻次不均勻,廢棄物排放物規律,污染分散,這些也給環保部門監控帶來困難。一些環保措施的后處理沒有完善,如殘液缸滿后如何處理,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加強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保證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水源特指飲用水水源,是指我縣行政區域內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包括縣城及各鄉鎮的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本辦法適用于涉及我縣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山塘、水庫、引水渠道,河溪、備用水源等及其相關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縣、鎮政府(街道)應加強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做好上級安排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進行巡查和監管。
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縣有關部門及各鎮政府(街道)的目標考核評價和績效評估范圍。
第五條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以保證飲用水安全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目標,堅持飲用水水源保護與開發并重的原則,實現社會、環境、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以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相關設施的義務,對污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
第七條各鎮政府(街道)、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各單位應當重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意識和法制觀念。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將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根據防護要求,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依據實際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統稱水源保護區。
第九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Ⅲ類標準,并確保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一條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二條一級保護區內,除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經營性、商業性種植、放養禽畜,禁止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縣城及各鎮(街道)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由鎮政府(街道)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縣政府審定后按相關規定上報批準。
在辦理好取水許可登記后,按上級部門規定的程序劃定的各類水源保護區均按本辦法進行有效保護。
縣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供水范圍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鎮)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該方案如下:
一級保護區:指赤石逕水庫的庫區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圍。
二級保護區:指赤石逕水庫集雨面積范圍、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圍。
準保護區:指高坪水庫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紅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庫段兩側一百米范圍。(準保護區未獲省政府批準,結合我縣實際,予以保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進行監測,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的監測檔案;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鎮(街道)政府要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污染源,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當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當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相關單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發現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污染源,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清理。
第十七條縣、鎮政府(街道)要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同時做好相關的應急準備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應急方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所在地應急辦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發生后,應急辦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相應的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報。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導致飲用水供應中斷的,縣、鎮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飲用水應急供應。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縣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部門職責
第十九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飲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將劃定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負責對超標排污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建設項目實行環保審查和審批;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情況向縣政府上報。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配置水資源,維護水體自凈能力,會同國土、林業等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上游區、涵養區的監督管理及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依法查處向河道內傾倒各類垃圾的違法行為;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石、采砂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土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并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石、采砂等行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規劃集中式供水飲用水水源涵養林,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并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源頭的醫療垃圾收集、轉運工作;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排污管網、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的規劃管理;指導各鎮(街道)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水源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活固體廢棄物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及飲用水源頭地區的農藥、化肥等農業面源污染和養殖禽畜糞便及屠宰場的監督管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及飲用水源頭地區推廣使用有機肥料和生物農藥、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學農藥,防止污染飲用水源。
第二十六條縣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對阻礙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執法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理,對破壞保護區管理設施、污染飲用水水源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保護項目建設、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項目,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前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發營業執照,但未通過環保審批的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們自覺保護水源的認識。
第三十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處置的安全監管;協調配合處理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條縣供電部門對不符合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定的環境違法企業,配合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生效的書面決定,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縣行政區域內所有集中式供水企業,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機構,確定專人,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工作,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向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匯報,確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條各鎮政府(街道)應當監督指導本轄區內的供水單位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制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劃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對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巡查,一旦發現水源地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向縣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匯報,按水源保護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妥善處理異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