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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街道,市直各單位、各企業:
為加快建筑節能工作步伐,推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加快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全市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的重要意義
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地能、太陽能、風能。它具有清潔、高效、環保、節能、經濟、保護資源的特點。因此推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有利于優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互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市太陽能、淺層地能等資源豐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特別是在建筑中應用的前景廣闊、潛力巨大。國家和省相繼出臺了有關鼓勵措施和政策,積極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將極大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二、推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戰略意義,以服務服從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發展,加大城鄉建設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斷提高城鄉建設水平,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與進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的社會需求機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術推廣,加快普及和推進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切實轉變建筑能源增長方式,降低建筑對常規能源的消耗,促進節能減排。
(二)目標任務
1、全市范圍內推廣應用太陽能和地源熱泵技術。
2、對新建項目要積極引導和鼓勵應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公共項目(體育館、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大會場、車站等)都要應用可再生能源。
3、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重點是機關辦公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進行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
4、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樓,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有計劃地進行改造。
三、建立推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長效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城建局是我市可再生能源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可再生能源系統建設及應用監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規劃,實施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組織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報實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支撐和保障體系,推進建筑用能結構調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長期平穩發展。
(二)積極宣傳推廣。充分發揮輿論導向與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意義,積極推廣具有示范效應項目的運作模式、技術應用、運行管理等成功經驗,營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的社會氛圍。
(三)建立完善激勵機制。
1、降低運營成本。對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系統用電電費按民用電價收取,免收水資源費。
2、補助資金的核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項目,政府將視財政情況予以相應補貼;采暖、制冷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項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熱收費和補貼政策;利用中水回用、污水處理以及垃圾降解、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給予相應資金補助;對在村鎮建設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項目,將根據可再生能源工程總投資額給予相應的獎勵補貼。對在可再生能源系統建設應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成立專家機構。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專家咨詢機構,切實為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提供技術保證。
4、加強政務服務。加強對從事可再生能源經營企業的服務,簡化辦事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5、培育產業發展。政府將按照省建設廳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統設備及配套材料的行業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積極吸引和鼓勵國內外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在我市投資建廠,強力推動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建筑中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管理
(一)加強過程控制與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1、根據地域、氣候、資源等情況,制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規劃》;研究太陽能、淺層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適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的可持續維護管理模式,建立嚴格的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及應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由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可再生能源系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由建設單位招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并執行相應標準;使用水源熱泵系統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單位須在水資源管理機構辦理地下水開采、回灌手續。
3、建設單位在選用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時,應執行國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和山西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廣使用補充目錄及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備案目錄,嚴禁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設備。
4、市城建局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進行跟蹤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咨詢服務。
5、建設單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檢測機構對完成項目進行檢測,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根據檢測報告和其它相關資料組織專家進行驗收評估。
6、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有關文件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典型示范,重點推進。
(二)強化運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耗統計報表分析制度,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定期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上報建筑能耗統計報告。
2、建設單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組織有關單位對系統進行整體運轉調試,編寫調試報告及運行操作規程。可再生能源系統建設單位或供熱單位應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須經技術培訓合格。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時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備了一定的發展基礎并表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是有序開發利用水電。我國堅持把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切實做好在建、已建項目的環保工作,加強水電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制定綠色水電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2010年,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1606萬千瓦;發電量6867.36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6.2%。二是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采取了加強風電開發管理、改善風電與電網的協調性、支持優勢風電設備企業發展等措施,為大規模開發利用風電創造了條件。201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07萬千瓦;發電量494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2%。三是廣泛應用太陽能。我國穩步推進太陽能應用產業發展,在內蒙古、甘肅、青海、新疆、等適宜地區,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工程試點。2010年,全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8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使用量達到1.68億平方米。四是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農村沼氣應用范圍不斷擴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糧生物質制取液體燃料技術取得突破,萬噸級秸稈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工程進入試生產階段。到2010年底,各類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總計約550萬千瓦。五是地熱能和海洋能利用技術不斷發展。淺層地溫能在建筑領域的開發利用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地源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達到1.4億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術研發和小型示范應用取得進展,開發利用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已有較好的技術儲備,未來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同時,已基本形成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發電強制上網、分類優惠上網電價、費用分攤、專項資金等制度以及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并通過開展資源評價、組織特許權招標、推進重大工程示范項目建設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確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近期和中遠期總量目標。二是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三是通過開展多批特許權項目招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成本迅速下降,根據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源特點和建設條件,以特許權招標方式發現合理價格區間為基礎,形成了四類風電區域標桿電價,有效促進了風電的規模化發展。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市場應用等各方面的財政投入政策框架。五是初步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實施了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沼氣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政策。
二、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技術可開發利用量達60億千瓦,年產能量為40億—46億噸標準煤),具有大規模發展的潛力,具備發揮未來主流能源作用的資源基礎。從水能來看,我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的年發電量達6萬億千瓦時,技術可開發水電站裝機容量5.4億千瓦,年發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8.6億噸標準煤);從風能來看,我國風能技術可開發量為7億—12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1.4萬億—2.4萬億千瓦時;從太陽能來看,我國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的面積占國土面積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于1.7萬億噸標準煤,每年太陽能熱利用可相當于約3.2億噸標準煤,年發電量可達2.9萬億千瓦時;從地熱能來看,我國深度2000米以淺的地熱資源所含的熱能相當于2500億噸標準煤,地熱資源的經濟可開采量相當于200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裝機(年發電量約1300億千瓦時);從生物質能來看,當前我國可利用生物質資源約2.9億噸標準煤,主要是農業有機廢棄物,適宜利用方式是發電燃料和民用沼氣等,今后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經濟社會和生物質技術的發展,生物質能源資源總潛力有望達到8.9億噸標準煤;從海洋能來看,我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溫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達數千萬千瓦甚至數百億千瓦,可開發利用量有望達到9.9億千瓦。
研究結果表明,預計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國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可分別達到36%、45%和69%,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別達到12億噸、20億噸和40億噸,減排CO2的貢獻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別達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國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優化一次能源消費結構,同時大幅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總之將成為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三、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當前全球仍處于國際金融危機后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雖然在各國經濟刺激計劃下,有關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走勢有很多結論,但各主要經濟體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的認識卻日趨相同,即抓緊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原因在于:一是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周期調整的結束一般會以某些新興行業的崛起為標志。在新能源領域,其市場和產業布局尚處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未來各主要經濟體能否在該領域取得發展優勢取決于當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必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新興產業,因而在經濟調整關鍵時期,各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將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潔性以及技術可預見性,使之成為世界能源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當前,許多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緊密聯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國際地緣政治關系。為盡早擺脫束縛,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尋求多樣化的能源解決方案,尤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下,各主要經濟體對資源可獲得性、技術可靠性、產業可能性以及經濟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睞,形成了全球對可再生能源高度關注的局面。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爭奪,必將引發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改變。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開發必須通過現代裝備制造技術,才能將地熱、風力和太陽能等自然資源轉化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預計,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爭奪,將是新一輪國家能源領域競爭的焦點。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裝備技術,誰就擁有未來開發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動權,也必將在“后石油”時代把握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動權,這也促使各主要經濟體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技術競爭的重點新興產業。
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貢獻率還非常低,但是發達國家積極發展新能源,其目的既著眼于應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上把握主導權、加大國家間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碼,更是在戰略上搶占未來技術發展的制高點,從而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積蓄力量,為掌握國家未來發展的主動權做好準備。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前景廣闊。雖然由于資源評價缺乏、技術滯后、產業支撐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對于發達國家的強勁發展勢頭,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尚處于早期階段,在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中發揮關鍵作用還需要一段時期。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必須依靠先進的技術和強大的工業基礎,才能實現國家核心能力的顯著提升;在堅持走我國特色的強國道路過程中,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我國解決能源和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諸多途徑中最具可行性的一個戰略選擇。因此,亟須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保證中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現。
四、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產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范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產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產品檢查,對于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產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盡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并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掛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產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筑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產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越來越快,然而農村能源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源的短缺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村能源現狀,并提出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必然性及重要意義,最后,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和不足,給出了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措施和對策。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二)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三)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實施。
(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三)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己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3、建立發展基金
資金匱乏,是阻礙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的一個主要因素。地方組織要多渠道籌集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資金。提倡建立專項資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然后以低息貸款和分期償還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開展。
4、加強國際合作
隨著我國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廣闊。我國政府要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以各種方式參與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從資金、技術和人萬方面爭取國際的合作與援助,從而推動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同時,積極引進一些國家已經達到相當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省我國技術研發時間,降低技術成本,以加快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步伐。
參考文獻
[1]鄧可蘊等,中國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理論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定價模型
中圖分類號:F2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11)01-0061-05
Study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and Pricing Model for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IU Yan1, YU Bo1, HONG Fu-yan2
(1.School of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01, China; 2.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Harbin Commerce University, Harbin 150001, China)
Abstract: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omposition of the energy strategy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 is also the important method for the lower carbon economics development in these counties. All these come from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such as the advantages of both environment and application. However, it is still the starting stag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in China. Therefore, the higher cost makes it impossible to compete with the traditional energy and the pricing strategy becomes the bottleneck. Based on the 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ing natural sources, this paper concentrates on the value composition of the renewable energy and demonstrates them by the way of the dynamic model, which reflects the relations among all the energies. The calculating model is forwarded and it improves the policies for the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value composition;pricing model
1 研究背景
當前能源發展受到資源約束和環境污染兩大問題的困擾,可再生能源由于其特有的資源和環境優勢,逐步成為21世紀眾多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選擇。面對日趨嚴峻的能源供需矛盾以及環境挑戰,該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傳統的能源資源價值理論局限于討論耗竭性能源資源的價值或價格,對可再生能源價值理論和定價方法研究涉及不多。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需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重新認識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價值。首先,可再生能源對于耗竭性能源具有意義重大的替代作用,同時可再生能源的生態環境價值也需要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進行重新界定。特別是,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處于起步階段,更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價格補償與激勵機制,以支持它的生存和發展。近年來,中國雖然在能源資源的市場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能源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存在大量的環境外部性和代際外部性,使市場機制并不能完全解決能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問題[1,2]。而可再生能源由于初始投資成本較高,在市場機制環境下無力與常規化石能源競爭[3]。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機制方面,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些價格補貼政策,但仍然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實現盈虧平衡,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門無法科學界定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水平。事實上,如果考慮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風電將成為一種成效顯著的能源形式[4]。如何科學評價可再生能源的價值,是建立定價補償與激勵機制的理論基礎,也正是本文試圖進行深入探討的核心問題。
基于可持續發展觀的自然資源邊際機會成本定價理論,將自然資源與環境結合起來,是對傳統資源經濟學的一個新突破[5]。邊際機會成本(Marginal Opportunity Cost,簡稱MOC)的概念是由英國環境經濟學家Pearce提出的,是指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從事某項經濟活動而必須放棄的其他活動的價值,包括三個部分:邊際生產成本(Marginal Production Cost,簡稱MPC)、邊際使用者成本(Marginal Use Cost,簡稱MUC)和邊際外部成本(Marginal External Cost,簡稱MEC) [6]。Pearce在其專著中全面闡述了邊際機會成本思想[7]。章錚將Pearce的理論用于自然資源的定價研究,闡述了一個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的自然資源定價的理論框架,認為自然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從理論上反映了利用一單位某種自然資源時全社會所付出的全部代價,因此,自然資源的價格應該等于其邊際機會成本[8]。于渤、黎永亮基于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最優增長模型基礎上,通過加入環境和資源約束,建立了一個耗竭性能源資源價值分析模型,提出能源資源價值應包括邊際代際機會成本、邊際生產成本和邊際環境成本三部分組成[9],比原有研究更加系統,但是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值構成未進行討論。蔣劍勇
認為邊際機會成本模型試圖用統一的分析框架把環境和自然資源直接納入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特別是價格政策中,是對傳統的資源與環境管理的改革[5]。李國平、華曉龍從資源成本、生產成本、外部成本三個方面分析了非再生能源資源價格的構成,提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國際先進經驗的非再生能源資源定價改革總體構想[10]。王生衛、肖榮閣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定價機制分析中,提出在定價模式上應把行政機制和市場機制結合起來,把科學定價與依法定價結合起來才能準確制定生態補償的定價機制并使之得以實現[11]。張英群、何義亮建立了再生水資源邊際機會成本定價模型,認為再生水資源的邊際機會成本(MOC)只包含邊際生產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而邊際使用者成本在開發利用合理條件下,應該等于零[12]。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理論的自然資源價值構成分析,將邊際使用者成本和邊際外部成本納入自然資源的價值構成是對傳統資源經濟學的一種重大修正[10]。盡管該理論主要是針對煤炭、石油等可耗竭性資源而提出的,但對于研究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價值構成,建立動態分析模型同樣具有重大意義。
2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與邊際機會成本定價模型
2.1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靜態分析模型
本文認為可再生能源資源價值應等于其邊際機會成本(MOC),即由三個部分構成:邊際生產成本(MPC)、邊際使用者成本(MUC)、邊際外部成本(MEC),用公式表示為
P=MOC=MPC+MUC+MEC(1)
其中MPC為邊際生產成本,是指單位新增資源生產過程中所支付的直接生產成本,指開發某一區域的可再生能源所需投入資源勘探成本、機器設備、人力、財力等;MUC為邊際使用者成本,它是指用某種方式利用一個單位的某種資源時所放棄的以其他方式利用同一資源可能獲取的最大純收益,這里可理解為可再生資源由于今天的非持續利用而對未來造成的收益損失;MEC為邊際外部成本,由于可再生能源清潔無污染,具有環境正外部性也即外部收益,體現出外部環境價值,所以其邊際外部環境成本是負值,也即MEC
2.2 可再生能源價值構成動態分析模型
可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必須重新識別其外部環境價值,政府通過價格補貼和稅收優惠對其進行補償,彌補市場機制不足,實現外部收益內部化;另一方面則強調需要通過技術創新來不斷降低可再生能源邊際生產成本,提高其市場競爭力。
3 可再生能源定價模型的應用實證分析
3.1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生產成本
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邊際生產成本,可以用平均增量成本(Average Increment Cost,AIC)作為邊際生產成本的廣義替代概念。將可再生能源建設期的基建投資費用平均分攤到每年所增加的供電量上,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Z為第t年增加新增供電量;PCt為第t年增加的生產成本,包括第t年與提供新增的供電能力有關的運行成本;r為貼現率;n為工程使用壽命。
3.2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使用者成本
對可再生能源的邊際使用者成本MUC的考察,主要是針對生物質能源,其在經濟時間尺度范圍內有一個自然增長率,如秸稈生物質能源。一般來說,當秸稈收獲數量等于或小于其生長量,其邊際使用者成本就等于零,但如果需求量大于收獲量,將面臨與不可再生資源類似的資源耗竭和資源跨時期配置問題,而同樣具有稀缺性,其邊際機會成本中同樣也包括邊際使用者成本[13]。例如利用秸稈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如果該項目規劃范圍內出現了以秸稈為原料的造紙、飼料養殖等行業,將會造成秸稈資源供應困難而使其產生經濟稀缺性。隨著秸稈使用量的增大,收購成本會增加。生物質發電企業將承擔這部分追加的生產成本,這正是秸稈發電的使用者因秸稈資源的耗竭而使其他秸稈使用者多付出成本的補償。將其作為MUC的替代是合理的。因此,邊際使用者成本MUC的計算可以采用一種替代的方法求出,計算式如下
MUC=(C′-C)/(1+r)t
其中MUC為邊際使用者成本;C′為追加的邊際生產成本;C為秸稈的邊際生產成本; r為貼現率; t為時間間隔。
3.3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外部成本
可再生能源對環境的正外部性作用有利于降低環境污染壓力。然而現行階段我國一次能源以煤炭為主的格局短期難以扭轉,并且用于發電的比例還在逐年提高,火電已成為最大的單一產業污染源。煤炭燃燒產生45%的二氧化硫排放和空氣中35%的懸浮顆粒物,造成嚴重的酸雨污染,如果不能有效調整能源結構,環境污染會近一步加劇[14]。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形成了環境代價的節約,對于減排溫室氣體、保護全球環境具有積極的作用。其環境價值是指減排單位量的污染物,所避免“污染經濟損失”的價值量[15]。可再生能源由于具有環境正外部性即外部收益,體現出外部環境價值,所以其邊際外部環境成本是負值。
可再生能源的邊際外部收益即環境價值如何評價和計量,首先要確定環境價值標準,然后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減排量)就可以計算工程的環境成本(或環境價值)[16]。
4 結論與政策建議
研究可再生能源的價值構成對于揭示可再生能源價格扭曲問題,實現可再生能源合理定價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本文基于邊際機會成本理論對可再生能源價值的構成進行了深入分析,通過建立動態模型進一步論證了可再生能源價值的三個構成要素包括邊際生產成本、邊際使用者成本和邊際外部環境成本,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價值與定價理論模型。由于現實中的能源市場價格失真,外部成本、外部收益無法內部化,所以需要采取行政干預措施,以彌補市場失靈。國家雖已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但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還有待完善,在財政、稅收、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激勵政策亟待加強。因此,本文提出政策建議如下:
一是科學評價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并以此為參考依據提高價格補貼水平,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建立充分體現邊際機會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定價機制,破解價格瓶頸問題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制約,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是針對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領域加大技術研發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對設備制造企業給予稅收返還和財政資金支持,有助于加快技術升級和降低設備造價,提高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競爭力和經濟績效;
三是對常規火電等可耗竭能源的使用征收資源稅、碳稅和能源稅,稅收資金可作為補貼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來源,使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電價形成聯動關系,從整體社會效益的角度看,政府通過建立這種聯動機制,支持可再生能源加快對化石能源的大規模替代進程,為全面建立清潔和穩定供應的可持續能源體系奠定基礎。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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