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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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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第1篇

      一、 農村家庭暴力的特點

      由于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在農村,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愿公開,加之公眾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和反復性。

      1.家庭暴力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間、子女與父母之間、婆媳之間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中的婦女、老人、兒童較其他家庭成員更容易成為施暴對象。據中國婦女部門統計,在目前的農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在農村還有很多人對家庭暴力存在誤解,認為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不屬于家庭暴力。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無形中給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層保護網,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3.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農村家庭暴力有純暴力的以毆打、傷害、體罰的形式致受害人傷、殘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脅、遺棄、拒絕贍養和撫養等無形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的;還有多種形式共同出現的。正是由于農村家庭內部關系的復雜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實施的手段、產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農村家庭暴力具有復雜性。

      4.家庭暴力具有反復性。在農村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較低,因此除非到了萬不得已的地步,一般是忍氣吞聲,不愿告訴他人,尋求幫助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而且,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兩次的傷害,而是經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現循環特點,即既有暴力階段,也有緩和甚至親密階段。受害者對施暴者一時表現的愧疚、悔恨常滿懷希望,但絕大多數情況是,暴力仍將再次降臨。

      二、農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農村家庭暴力的消極影響從個人、家庭、社會角度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農村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逐漸就會喪失自信心和安全感,從人群中漸漸地孤立并開始自我封閉,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農村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就會影響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長期生活,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他們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膽小、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對社會來說,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醫療等社會成本。強化了暴力循環,影響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不利于促進男女兩性平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生產力發展和經濟繁榮,阻礙社會的文明進步和先進文化的弘揚。

      三、農村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在農村,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封建思想觀念的影響,也有經濟、社會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較多的農村落后地區,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視子女和妻子為自己的附屬,認為父母對子女、丈夫對妻子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打罵自然也是天經地義的。尤其是在偏遠貧困的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現象還很普遍,甚至賣妻、、換親、借腹生子之類的摧殘婦女的非常落后的與時代脈搏極不相稱的行為也經常發生。還有一些人婚育觀念落后,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丈夫、公婆打罵虐待生女孩的婦女,甚至趕出家門、逼迫離婚以達到再娶妻生子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2.落后的經濟使得女性對男性的經濟從屬關系仍然存在。在經濟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自然條件差,生活極其艱苦,很多家庭男子仍是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作為社會生產力重要組成部分的廣大婦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從落后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中解放出來,因此,在經濟上對男子依附關系還很嚴重,使其不得不經常成為男子暴力侵害的對象。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也有一部分短期內由貧窮走向富裕的農村人,由于仍然受著落后文化的支配,憑借殷實的經濟條件,在外包“二奶”、養情人,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在家庭生活中恣意專橫,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種形式的暴力行為。

      3.家庭暴力與施暴者文化教育水平有著直接的關系。《中國婦女報》對于農村家庭暴力原因的調查,55%的調查對象歸因于男性的素質差,文化教育水平低。施暴者中初小文化約占70―80%,文盲約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由個人的一些不良習慣和生活情趣也會導致家庭中的一些暴力事件,如:施暴者有酗酒、吸毒等惡習或有精神疾病;施暴者來自受虐家庭,受家庭環境影響“習慣”暴力;施暴者無法應付外在挫折與生活的壓力,往往處于一種焦慮、無助、郁悶的狀態,毆打妻子也就成為一種泄憤方式;妻子的忍耐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施暴者暴力升級,出現再施暴的暴力循環局面。

      4.基層社會防范控制乏力。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農村通常由婦聯、村委會出面解決家庭糾紛,而婦聯、村委會又得不到其他部門的有力支持,因此,農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專業的法律支持,缺乏來自社會的及時救助,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5.婦女自身的原因。據調查,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農村婦女中,超過70%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揚”,不愿意聲張。農村婦女思想觀念陳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同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以及基本的自我保護觀念,遭受家庭暴力后總抱怨自己命運不好,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無疑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優勢,膽大妄為。

      四、預防、制止和懲治農村家庭暴力的對策

      第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具體法規。反對家庭暴力,一是預防暴力的發生;二是發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婦女。如何“預防”、“制裁”、“救助”,全國各地有各種各樣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預防、制裁、救助是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具體法規。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我國已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的包括《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保障條款是從宏觀上立論,是泛指一般。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以及“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條文,但可以說它還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暴力,由于發生暴力的是自己的親屬,這使它具有難以預防性、隱秘性的特點,由于隱秘性又決定了它的殘暴性特點。加上傳統觀念把兩口子吵架視為私事性和難斷性(清官難斷家務事),給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制裁和救助必須制定具體化、細則化的法規。

      第二,構建維護婦女權益的網絡。農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穩定、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須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力量,將家庭暴力納入農村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鄉鎮、村委會對家庭暴力不能坐視不管。要充分發揮基層村委會組織的調解作用,要關心轄區內每一個可能發生暴力的家庭,包括鄰里間的和家庭內的事端。執法機關要克服“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舊觀念,樹立“是清官就能斷家務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觀念。及時介入,要把管家庭暴力視為自己的份內事,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設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讓受難的婦女暫時躲避一下,對于重傷應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時內去醫院驗傷、取證和協助治療傷痛以及提供律師幫助;對于輕傷提供心理幫助,協調、恢復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暴力和危害下降到最低程度。這樣,一方面起到及時減輕受害者受傷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懾施暴者的作用。

      第三,女性要樹立“四自”精神,不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從根本上講,婦女只有通過自己勇敢地斗爭和爭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對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首先,要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享受憲法所賦予的各種權利。積極主動地接受現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覺破除舊的、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積極參加社會生產和勞動來改變自己的經濟地位,擺脫對男子的人身依附關系。其次,要樹立抗暴意識和法律意識。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脅和侵害,要敢于通過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第四,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各級婦聯組織應采取各種形式,宣傳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加強對保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要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點評家庭暴力的案例,譴責家庭暴力行為,加強輿論監督。積極發動群眾參與內容廣泛的反家庭暴力宣傳,組織宣傳隊、宣傳車、文藝演出、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專欄櫥窗,張貼橫幅、標語等,在農村開展一系列的學習活動,讓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加強法制隊伍的建設,讓法官、法律專業人員、律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學習反家庭暴力知識,且上述活動一定要持續開展。在家庭暴力高發地、危害嚴重地還應特別關注。加強各級政府中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協調和督促職能,各級婦聯要做好廣大婦女的娘家,有效地為受害婦女伸張正義,討回公道,優化家庭氛圍,加強家庭倫理道德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促使家庭成員間的溝通與和睦。

      第五,消除家庭暴力標本兼治。懲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婦女是家庭暴力發生后社會應該采取的行動。這些行動雖然很重要,但只能說是在治標,還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為實質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識在行動上的反映。實現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婦女經濟地位。婦女只有在經濟上獨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狀況。提高婦女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質基礎。其次,要在全社會提高婦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讓男女平等國策與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國策一樣深入人心,這也必須加強立法。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 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 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 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家庭暴力;法律特征;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5-0255-02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及其法律特征

      中國尚未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相關法規也未從立法上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人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致使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其基本要件應是實行行為人必須是家庭成員,侵害的對象是家庭成員中的婦女,侵害的內容(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家庭暴力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又包括受治安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也包括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還有人給家庭暴力下了一個簡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凡在家庭成員間發生的觸犯刑律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重傷、一般傷害)、、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屬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員間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行政法規的毆打、捆綁、禁閉、虐待、輕微傷害等,屬一般暴力。

      從上述法律規定和觀點可以看出,國外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適用程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的解釋,而中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釋。具體說,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上有所不同。中國學者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說來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第三,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主觀上須具有故意。由于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第四,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酷、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重大暴力,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要件的,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中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1)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2)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3)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4)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中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工作。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五)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參考文獻:

      [1] 劉伯紅.女性權利[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2.

      [2] 巫昌禎,楊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3] 榮維毅,宋美婭.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4] 夏吟蘭,李明舜.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之實證研究[C] //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北京:中國法

      學會,2002.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點,現狀,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點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從不同的社會性別視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對男權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的影響,他們會認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從身體到精神上對女性實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與反復性

      目前,人際關系越來越淡漠,尊重個人隱私越來越受到重視,因為暴力事件發生在內部,其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極不容易被發現。在家庭暴力當中受害人經常持掩蓋的態度,從而減少第三個證人。因為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系是最密切的,婚姻當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復性。

      第三,經濟狀況與家庭暴力有一定關系

      家庭經濟條件很差或特別優越的家庭極易發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就會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較低極易引發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為許多人喜歡包二奶,賭博等不良行為也容易引發家庭暴力。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在我國,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廢除后,實現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會觀念。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方面婦女獲得了與男子同等的權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當中,它不僅侵犯了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且還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受到嚴重的影響。我國約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認為對方對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員稱另一方有使用兇器毆打等暴力為。特別是在離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達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國是常見的現象。此外,根據調查顯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階級次層、社會地位比較低的家庭中時常發生,但根據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每10個被實施家庭暴力的人當中,就有一個人接受過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國家庭暴力有從農村到城市、從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發展的趨向。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農村、鄉下家庭,在教師和干部以及有法學教育背景家庭當中也時常發生。他們的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時間上更具有持續性的特點。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強執法力度

      盡管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均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但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規未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設立更有效的處罰措施,法律沒有規定受害者的特殊保護,從而無法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預防和避免家庭暴力發生的相關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會支持網絡

      第一,建立多機構合作體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過適當的法律救濟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個復雜而又重大的社會問題,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國外的經驗及我國反家庭暴力的實踐來看,可分為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和正式社會支持網絡。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由家庭成員,朋友,親戚,宗教,社團組成,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尋求的是家庭,親友或鄰居的支持,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易取得受虐婦女的信任并且尋求支持的重要資源。因此,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是對婦女受暴力侵犯社會介入不可忽視的策略。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應該包括醫療、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療、住房和社會服務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機制。這些機構之間能夠相互協作,當家庭暴力發生后,醫院可以提供及時的治療并提供第一手證據:法律援助機構為受暴婦女提供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可以使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詢使將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婦女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強其走出暴力關系的信心。在這樣的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的救助下,受暴婦女不僅可以及時獲得醫療的幫助,減少暴力造成的傷害,而且可以幫助受暴婦女解決長期受暴造成的心理問題及經濟問題,使其愿意并可能訴諸法律解決的途徑。

      第二,建立社區救助站與婦女庇護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決,他們可以尋求朋友,親戚,鄰居,單位和婦聯的幫助。通常當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將會減少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應有勇氣沖破一些掩飾家庭暴力的迂腐觀念。當上述措施仍無法制止施暴者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請求單位或婦聯組織的支持。但現實是婦聯組織只能向當事人提出建議或向有關司法部門反映有關情況。但這種幫助通常是間接的。建立社區救助站和婦女庇護所只能是對受害者應急救助,或許并不能從根本上組織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從世界范圍來看,為反對家庭暴力的發生,英國、法國、加拿大、德國和其他國家都建立了“一個婦女避難所”或“婦女之家”。中國香港在政府的幫助下成立的“和諧家庭”是特意為那些被受虐待婦女提供保護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提供保護服務可以幫助更多的受害者,協助受害者構建社會支持網絡的目的是幫助他們獲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會資源,從而使他們不再遭受暴力恐嚇。這些社會工作的成功經驗,為中國創建庇護所提供了經驗與啟示。在中國形成反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極為必要。

      參考文獻:

      [1]李秀華:《婦女婚姻家庭》,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4年。

      [2]郭建梅 李瑩:《婦女權益與公益訴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

      [4]劉國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對策探析.政法論叢.2004(1).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況

      涉及家庭暴力的38個家庭中,城鎮家庭2個,占5%,農村家庭36個,占95%。施暴者中年齡在35歲以下有2人占5%,36-50歲的34人占90%,51歲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專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對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癥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無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戀行為的26起占68%。

      在這些家庭暴力中,結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動愿意離婚的婦女(包括解除同居關系的)的15人,占40%,可離可不離的12人,占31%,不愿意離婚的有11人,占29%。

      婦女掌握家庭主要經濟權力的5人,占13%,妻子無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閑,主要靠妻子養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認為家庭暴力違法,25%的人認為不違法,8%的人認為正常現象,13%的人說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爾(3次—5次)占50%,經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覺得丟臉的占35%,感到恐懼的占57%,想自殺的占8%。

      二、家庭暴力產生原因

      調查顯示,家庭暴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一些男性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導致家庭暴力不斷,有的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逼迫妻子離婚的主要手段。

      2、男權主義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幾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影響,“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意識在廣大農村和部分城市家庭還很強。一些男性將妻子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攻擊的對象,有的因妻子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

      3、社會的寬容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數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經地義,只要不打成重傷,是沒有人會去遺責施暴者。甚至連受害人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偶爾打一兩次都可以忍氣吞聲。其結果是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4、婦女經濟不能獨立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農村婦女成家后依賴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識,缺少自強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厭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確實沒有感情了,作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離婚,導致家庭暴力。另外還有一些因婆媳之間、與婆家親戚之間的關系處理得不好導致家庭矛盾,進而引發丈夫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婦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發生,輕則表皮紅腫發青,重則致殘、重傷,甚至是鬧出人命,嚴重損傷婦女的身體健康。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家庭暴力還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以暴制暴等消極反抗方式。

      2、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美滿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是建立在溝通協調基礎上。家庭矛盾一旦演變成家庭暴力,這種和諧也就失去了平衡,雙方關系轉變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夫妻感情必然會出現裂痕,即使受害婦女可能還愛著丈夫,但是她們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脫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約社會和諧發展。建設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包括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和諧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是平安社會的堅固防線,唯有家庭的和諧,才能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婦女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是物質生活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在其人身權利、生命、人格、尊嚴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婦女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4、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后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問題

      1、法律宣傳不到位。雖然已進入“五五”普法階段,但農村及偏遠貧困地區法律宣傳普及和法律培訓仍存在死角,農民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難。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適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處罰的尺度和依據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真正達到《刑法》規定的輕傷和重傷程度的不多,往往難以對施暴者進行依法處理。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也只能是進行說服教育和司法調解,解決不了根本矛盾。

      3、維權工作經費緊張。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沒有足夠的經費。有些受害婦女被丈夫打出家門,身無分文,無處安身、沒有路費,婦聯沒有辦法幫她們出資。有的婦女特別希望婦聯能夠出面去教育批評丈夫或去進行調解,但婦聯沒有經費去進行調查,調解,開展維權工作難度很大。各級政府應從財政撥付一定經費,為婦聯組織開展維權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五、對策和建議

      第一,建立有效預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現有法律的有關內容,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顧忌。同時積極鼓勵受到傷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們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三,將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村和社區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生即妥善處理。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第四,援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暴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機構來達到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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