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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關鍵詞:核心;聯系;區別;共同發展
我們經常說的“五險一金”主要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社會保險中,這些主要是個人和公司共同承擔,并且大部分費用由公司繳納。然而,社會保險只是一種政府行為,其在保障方面水平計較低下,并且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生活的需要。商業保險作為一種商業形式在市場中運行,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情況來選擇自己的投保范圍,并且在出現問題時其回報率也是相當高的。
社會保險在社會中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消極因素。通過對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聯系等進行分析和判斷,找出它們各自的優勢和劣勢,然后找到它們共性的地方,使社會保障體系更加的完善。
一、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的聯系
1.1 社會保險比商業保險出現的時間比較晚,并且它主要借鑒了商業保險的管理和其它方法,才使其發展和不斷完善。在商業保險中,發展最快的商業人壽保險,它為社會保險提供了技術支持,因此從它出現的那天起,就和商業保險有著必然的聯系。
1.2 它們共同為滿足社會不同的保險需求而一起承擔責任。社會保險能滿足人們低水平的生活要求,而商業保險能提供更高水平的補償,它們通過互補使人們能夠在多方面都能得到滿足。
二、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2.1 經營主體不同
人身保險的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而社會保險帶有行政性的特色,我國主要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機構;
2.2 目的不同
社保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保險首先是一種企業行為,它與投保者通過契約的形式確立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市場經濟中主要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盈利性質的。
2.3 針對對象不同
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及其家屬,而社會保險面對的是全體公民,遵循自愿的原則,每個人都可以參保。
2.4 依據的法律不同
社會保險以與其相適應的社會保險法為主要依據,而商業保險是以商業合同法為依據。
2.5 實施的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政府,而商業保險的主體是企業團體。
2.6 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社會保險的義務包括為社會貢獻勞動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多少,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盡多少義務就享多少的權利,而商業保險的權利大小取決于參加何種保險以及投保金額的多少。
2.7 保障功能不同
社會保險主要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即生存需求,而商業保險是滿足人們的更高需求,不同的人需求的也不同,得到的保障也不同。
2.8 支付制度方式不同
如在大病保險方面,社會保險是先行墊付型,根據醫院單據來就行報銷,而商業保險是提前給付型,根據具體的保障額來提供支付。
三、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作用
3.1意外傷害類住院費用不屬于社保范疇
社會醫保只報銷因疾病引起的住院醫療費,而對于門診和因車禍、工傷等引起的其它費用不予報銷的。
3.2社保采取的方式:支出在先報銷在后
患者必須有足夠的錢先就診,而后再帶就診資料去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以后,再到單位和社保報銷,而報銷的額度也有限制,醫療費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時,剩下的部分由本人自己承擔
3.3非規定范圍內的藥品費用不予報銷
社會保障對藥品的使用有嚴格規定,對于那些超出社保規定使用范圍的藥品,相關部門不予報銷,對于這些費用,必須有患者本人承擔。
3.4意外死亡,社保保障額度低
對社會保險來說,無論是發生意外事故或者疾病身故,其都是支付個人賬戶中余額的部分,對其它部分是不提供保障的。
可見,社會保險還存在很多局限性,必須通過商業保險來做更全面的保障。對商業保險來說:第一,意外傷害予以報銷;第二,重大疾病類的醫療保險,在確診的前提下可以先支付保險金;第三,進口類藥物也可以予以報銷;最后,如果投保人出現意外身故的話,其賠償額很高。
四、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共同發展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保險項目有很多地方是既有重合又有不同的。比如:在健康保險,人身意外事故及傷害保險等項目上,社會保險為全體勞動者提供了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及僅供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商業保險為有能力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障。商業保險在一些方面不能或者是不愿為其提供的保險項目,如失業保險,只能由社會政策的社會保險來提供,因為社會保險由國家作為后盾。可見社會保險也能提供商業保險不能通過的保險項目,只有它們相互的配合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它們都可以提供不同項目的保障,在相同的方面項目上也能提供不同層次的保障,來不斷滿足人們的不同需求。在社會保險方面上,很多國家都是在采取向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方向上發展,比如在醫療保障體系中,可以通過醫療救助、醫療社會保險、企業和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來建立都層次的保障體系。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中,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補充,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侯文若、孔涇源:《社會保險》(第三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2月 .
[2]萬明國:《社會保險案例評析》,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1年1月.
[3]鄭功成:《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與社會保險立法》,光明日報,2010-01-07 .
【關鍵詞】殘疾人;團體;商業保險;機制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務院多次提出“要促進保險與保障緊密銜接,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等。2015年1月《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簡稱《意見》)提出“各級殘聯要進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為殘疾人小康鋪路搭橋”。《意見》還明確提出了“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康復、托養、護理等保險產品”,“加大購買服務力度,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實現政府購買服務對廣大殘疾人服務供給的放大效應”。這些政策導向引發一系列思考,商業保險公司能否開發適合殘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險產品?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可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求?對于殘疾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政府和殘聯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如何為殘疾人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服務?能不能在政府購買服務中做到全程監督與放大服務效應,從而使商業保險能夠成為殘疾人“重要的風險保障”?為回答這一系列問題,我們課題組通過廣泛調研和試點對建立殘疾人團體商業保險機制進行了探索。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課題組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四川、山西、安徽、云南、河南、吉林10個省市殘聯的配合下,對所轄的21個區、縣、市進行了有關殘疾人商業保險的廣泛調查研究和探討,認為殘疾人商業保險對防范殘疾人風險非常重要,也具有可行性。2013年3月受河南省殘聯授權委托,經過對鄭州、平頂山、洛陽等六市和兩個特殊教育學院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專題調研,為統籌辦理500萬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制訂了方案,組織了共保體。2014年10月受無錫市濱湖區殘聯委托,全程參與并指導了濱湖區殘聯為7000余名持證殘疾人統籌辦理商業保險的試點。本文從商業保險的本質、殘疾人商業保險現狀和實踐論述如何運用市場機制發揮商業保險的杠桿作用從而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
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異同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作為國家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1],前者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后者是重要補充。和社會保險一樣,商業保險具有保險鮮明的本質特征:①共濟性:通過被保險人共同積累的保險基金發揮互助共濟作用;②補償性:由保險基金對事故或風險損失提供補償;③放大性:事故發生后,保險補償損失的功能較所交保費可以放大百倍、千倍;④社會性:保險自身對風險事故的補償作用以及衍生出的各種附加值服務,成為政府、企業和居民風險管理與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對經濟運行、社會關系發揮著潛移默化的調節與管理職能。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別在于[1]:①商業保險是經營行為,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社會保險屬于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國家財政支持為后盾。②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原則;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③商業保險的保障范圍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不同的保險合同項下,不同的險種被保險人所受的保障范圍和水平是不同的;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由國家事先規定,風險保障范圍比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較低。商業保險通過市場機制和保險的金融杠桿作用,有力保障了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的發展與社會進步,增加了居民的風險意識,提高了保障水平,調整了居民收入結構,促進了社會穩定,潛移默化中發揮了社會調節管理功能。國務院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頒布《關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簡稱兩個“國十條”),都明確提出要把發展現代商業保險服務納入整個社會發展、建立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規劃之中,“要促進保險與保障緊密銜接,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在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除了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大多數也是通過運用商業保險機制,讓殘疾人像普通大眾一樣過著體面的、有尊嚴的生活[2]。因此,商業保險機制納入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尤其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總體規劃,是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必然邏輯。
2殘疾人商業保險是短板
自本世紀初,我國啟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以來,除統一建立了城鎮居民和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以及農村普遍建立新農合醫療保險制度外,商業保險已經為居民大病、養老、子女教育、財產、意外等風險提供了有力的補充。然而,商業保險對于殘疾人風險保障卻是一塊短板。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保險密度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險深度為3.18%。但據對全國10個省市21個區縣市的調查,殘疾人中擁有商業保險的不足0.5%,人均保費不足100元,足見殘疾人商業保險覆蓋率偏低,還沒有對殘疾人建立補充保障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商業保險運作的職工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對殘疾人幾乎沒有涉及,基層殘聯組織也還沒有利用商業保險機制作為提高殘疾人保障水平、促進殘疾人小康的工具來創新服務與保障工作。首先,基層殘疾人的管理服務工作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靠政府,發票子”和“幫困、扶貧”上,僅僅滿足于殘疾人基本保障“應保盡保”等。對商業保險不理解,也缺乏“通過市場找出路”、通過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從而提高殘疾人保障水平的市場意識與創新意識。其次,商業保險公司對殘疾人商業保險需求認識不足甚至誤判,認為殘疾人“風險高”、“買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殘疾人商業保險市場,企業社會責任尚有缺失。近年來,雖然一些保險公司根據部分地區殘聯的要求,對部分殘疾人嘗試提供了某些產品,主要是意外傷害保險。但多數收費較高、保障較低,甚至還出現保險公司拒保、拒賠、惜賠、錯賠以及在少數人暗箱操作下對殘疾人騙保、騙賠或者“陰陽單”等道德問題甚至刑事犯罪。雖然這僅是個別現象,但已極大的損害了商業保險信譽,傷害了殘疾人的利益與情感。第三,殘疾人由于經濟水平低,購買能力較差,因此在商業保險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嚴格核保程序的強勢面前,供需之間的談判能力低、信心不足。因此,除了個別省、市或單位為殘疾人團體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外,殘疾人即便有錢購買也是望而卻步。因此,殘疾人主動購買商業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綜上所述,盡管《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已經明確提出了“鼓勵開發針對殘疾人特殊需求的商業保險險種”,“研究制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殘疾人財產信托、人身與財產保險等保護措施”。但時至今日,這項工作仍然停留在“鼓勵”、“研討”階段,或者僅僅推出了單一的意外傷害保險而沒有大面積試點與推進。因此,對殘疾人來說,從商業保險中獲得保障仍然是塊短板。
3商業保險創新殘疾人服務的實踐探索
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充分運用好這一工具,就可以為殘疾人提供針對殘疾人需求的多元化服務。比如通過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和依托自身組織與運營管理體系,逐步投資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救助基金、電子商務、健康管理、康復托養、職業教育培訓等,從而建設將殘疾人多種需求與就業同保險公司、慈善基金、電子商務、醫療健康、養老地產、職業技能培訓等緊密聯系的一體化系統工程。通過這種形式來整合市場與社會資源,為殘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務。可以說,這是通過保險機制為殘疾人建立的補充保障體系和多元化服務體系的理論模型。通過這一體系,可以創新基層殘疾人服務與管理工作,不僅可以根據殘疾人需求提供更加豐富的服務,而且通過保險服務平臺,讓基層殘疾人管理工作更細致、更精準;讓殘疾人參與其中,促進就業,參與管理,更自信的融入社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與社會化功能,讓基層殘聯組織跳出煩瑣的事務性工作圈子。也可以說這是通過市場機制改善政府組織行政職能和提高服務與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徑。無錫市濱湖區在殘疾人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試點中,總結出了濱湖模式的經驗和核心:統一設計、統一標準、統一辦理、統一服務、規范操作、全程監督。首先濱湖區殘聯在課題組指導下統籌規劃保險方案,委托保險經紀公司公開招標選擇承保公司,確定保險服務細則,為近萬名持證殘疾人統籌辦理商業保險;其次是建立了區殘聯與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的三方信息互動共享平臺,為殘疾人提供及時便捷的報案、查勘和理賠服務;三是通過這一平臺設立救助基金以幫助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四是聯系公安片警到社區對殘疾人基層專干和殘疾人進行安全防事故宣傳教育,大大減少意外事故;五是由保險經紀公司代表殘疾人利益,全程參與事故查勘理賠,監督保險公司的服務。試點的宗旨就是必須保證殘疾人利益最大化,同時做好風險防范,爭取殘疾人利益與保險公司利潤的平衡,這就是說既要讓殘疾人買得起,也要讓保險公司賠得起。繼濱湖區之后,無錫市崇安區殘聯參照濱湖區模式為持證殘疾人統籌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殘疾人對殘聯為持證殘疾人統籌辦理商業保險反應熱烈,認為“殘聯又為殘疾人辦了一件暖人心的事,為殘疾人又增加了一道保障”。濱湖區為殘疾人統籌辦理商業保險試點雖然剛剛起步,但照此發展可以植入多種保險產品,如大病補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人身與財產信托保險、以房助殘保險、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等;植入多種服務,如健康管理、康復托養服務,就業培訓以及通過電子商務為殘疾人搭建自主創業平臺、提供日常用品購買服務等。
4商業保險可以為殘疾人提供特需服務
《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提出了“鼓勵開設針對殘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險險種”。怎樣理解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相比于非殘疾人,殘疾人尤其是重度殘疾人普遍需要特殊照顧,在生活和社會參與等方面處于劣勢。目前保險公司的產品與服務對殘疾人來說最缺乏的就是“特需”,因此殘疾人普遍感到隔岸相望,可望而不可及。通過訪談我們認為,殘疾人需要的特需保險服務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不能套用一般保險條款與“兩核程序”,必須根據特殊情況如經濟條件、購買能力、殘疾狀況等為各類殘疾人定制保險產品、“兩核規則”與特殊保險服務;二是保費要低,保障要高。通過充分調查研究后認為,運用大數據對殘疾人風險的測算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三是必須引入第三方(按照《保險法》《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是最好的角色)對保險服務全程監督,以保護殘疾人利益;四是必須充分發揮殘疾人基層專干的作用,通過培訓讓殘疾人基層專干掌握一定保險知識,參與組織殘疾人投保、報案、事故查勘、理賠以及安全防事故宣傳教育等。殘疾人基層專干的參與,可以讓殘疾人得到更便捷、及時、周到的服務。
5建立為殘疾人提供商業保險服務的長效機制
殘疾人需要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也能夠為殘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務與保障的市場機制,怎樣才能促進和保證這一機制持續穩定發揮效應呢?第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增強市場意識,增加社會緊迫感,把運用保險機制創新殘疾人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納入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規劃中。近幾年,各地區特別是北京、上海、福建、四川、江蘇等省、市已經有了為殘疾人辦理商業保險的嘗試與體會,特別是無錫市濱湖區為持證殘疾人統籌辦理商業保險所創造的模式已經趨于成熟。因此,如何運用商業保險機制,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已經不能停留在“研討”“鼓勵”“倡導”層面上,而需要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組織推廣,狠抓落實。讓殘疾人真真切切通過商業保險機制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讓殘疾人在小康進程中邁出新的一步。第二、積極爭取國家相關配套政策,保證保險服務供給持續穩定。商業保險公司不是慈善組織,也不是政府組織,商業行為必須保證經營利潤和效益。當然,企業也有社會責任,但絕不能據此就苛求他們賠錢做經營。那么怎樣才能讓保險公司賠得起,殘疾人又買得起呢?這是一種雙方利益的平衡。做到這樣一種平衡,除了保險公司要針對殘疾人特殊需求進行專門的精細化管理外,還需要爭取國家政策配套。正如2014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鼓勵政府通過各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政府可以委托保險機構經辦,也可以直接購買保險服務。對具有較強公益性,但市場化運作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保險服務,可以由政府給予一定支持。在國家政策層面,是否可以批準用一定比例殘疾人保障金通過政府統一購買或幫助殘疾人購買商業保險;對保險公司經營的針對殘疾人的保險業務在公司營業稅和所得稅上給以一定的減免;對殘疾人自主購買保險產品的給予稅收減免或補貼;對保險公司培訓、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以財政補貼;對保險公司針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立的電子商務平臺給予獎勵;通過政策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利用其優勢開發對殘疾人的健康管理、康復托養工程、職業教育培訓等。第三、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形成關愛、支持、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社會氛圍。比如將部分慈善捐款轉換為補貼殘疾人購買保險的費用支出,或慈善組織直接用善款為特定殘疾人購買保險,放大慈善捐款的救助功能。不僅可以保證善款使用透明、規范、有針對性,而且服務也有了法律保證。殘聯組織可以針對殘疾人需求,為殘疾人購買商業保險統一設計路徑,分出哪些由政府統一購買;哪些以政府出資購買為主,個人出一定比例;哪些以個人購買為主,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哪些由個人購買,基層殘聯統一組織等。探索建立政府主導、殘聯購買服務、保險公司提供服務和保險經紀公司監督服務,形成以保證殘疾人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總體設計、分類實施、信息共享、規范運營的機制。第四、鼓勵現有保險公司專門設立針對殘疾人特需服務的機構,專營殘疾人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除了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外,也可以用其他業務利潤平衡公司財務收益。條件成熟時,由殘聯牽頭發起或支持成立殘疾人專屬政策性保險公司,全面開展對殘疾人的保險業務,為殘疾人建設補充保障機制,讓殘疾人在小康進程中邁出新的一步,和全國人民一道分享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成果。
小結
通過運用商業保險機制,可以為殘疾人建立起補充保障機制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同時可以豐富基層殘疾人服務內容、創新基層殘疾人管理工作,更好發揮殘疾人組織“代表、管理、服務”的職能作用。隨著社會發展和商業保險機制進一步完善,殘疾人參與商業保險的覆蓋面和深度將進一步發展,將有力促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曾真.美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研究.武漢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日益明顯,資金運用效率低下,運用渠道窄,資金實際性安全差。遇到同樣問題的還有商業保險,作為市場主體的商業保險公司自負盈虧的特點使保值增值難以形成大勢。就國際社保基金的發展趨勢而言,社保資金的運用具有私營化、證券化、市場化的趨勢,推動這一趨勢發展的內因正是保值增值。缺少完整合理正規的制度政策我國的商業保險市場參與進入社會保障建設的時間尚短,商業保險具有社會管理、資金融通、經濟補償等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的優勢,因此我國才加大力度大規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參與進社會管理,現在我國所出現的商業保險市場管理運行效率低、缺乏有針對性的部門監督約束機制,容易造成市場混亂管理不力的危險局面,因此,亟待對此問題采取積極地解決措施。
國家通過政策扶持,激發更大發展空間商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持。政府對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對政府而言,它是利用稅收的杠桿作用來調節國家的經濟活動,這種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手段,可以起到指導、調節和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同時促進了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的積極性,極大地增加了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可能性。發揮商業保險作用豐富社保體系的層次結構基本的社會保障具有國家強制性。建立實施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政權的穩定和社會的整體發展。其費用一般由政府主導,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然而商業保險重點在于強調投保人的自愿選擇,投保人可以選擇與自身經濟實力相符且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其保障水平在社會保障基本水平之上;保費由個人負擔,但在某些領域國家政府和企業會提供一定優惠政策或財力支持。
從對比中來看,公辦社會保障是以面向全社會的大眾為對象,是為大眾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礎;而商業保險是公辦社會保障的必要補充,用以填補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不足和空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水平的增長,人們對于退休后的生活質量要求也在不斷提高,這時商業保險就顯示出了自身的優勢。在養老保險方面,包括固定年金、變額年金、開放式養老金賬戶在內的多種的人壽保險養老保險金產品可以滿足消費者的多種社會保障需求。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要按照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保險業發展,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經營水平,積極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提升自身的保險服務水平,加強對業務能力的管理和培訓,擴大保險覆蓋率等。不斷提高自身實力,服務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此外,商業保險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滿足民眾多樣化的保險需求。經濟時代的最大特點就是瞬息萬變的市場,在不斷變化中商業保險要秉承自身經營原則,努力提高商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能力。一要積極開拓保險公司投資領域,大力推廣保單質押貸款等低風險的項目。
這種舉動不但調活資金,還可以增加收益,更是滿足了客戶融資需求。以壽險被保人的保單為質押物,向被保人發放貸款,可以說是一種毫無風險的經營活動,期限長短均可,對于壽險公司來說是一種很較好的投資模式。二要開發新的保險產品。定期進行市場調研,提前預測出最新的市場需求方向。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消費水平的不同保險需求,保險公司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進一步發揮其社會保險功能,針對各種不同的市場,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三要努力提高商業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組建出一支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和團隊意識的隊伍。想要建設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社會保障體系,就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事業,包括商業養老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和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在商業養老保險的市場上,要大力發展企業年金種類,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市場活動,提高企業年金的覆蓋面。在商業保險市場,將現在不完備的醫療保險轉變為提供完整健康管理和高質量服務的商業健康保險。對于農村養老、醫療,要馬上改變當下農村無保障的不良狀態,為農民的健康和利益考慮,盡量滿足其對社會保障的需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農村的特點,研發出高覆蓋率、低費用、高保障的農村養老和醫療產品,為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做出貢獻。四要將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的新的生力軍,利用強大的補充力量促進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的提高。要根據適合自己的國情制定出一系列與之匹配的保險計劃和方案,制定相關規定制度,規范市場行為準則,在公平的基礎上發揮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