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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由于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御、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的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農業、建設、規劃、水務、國土房管、海洋、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與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御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規律、特點、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防風工作,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筑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雨、雪、冰凍等發生的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積雪(冰)清理、交通疏導等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并根據大霧、霾發生的情況,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根據干旱災害發生的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旱災影響;在冰雹易發生區域,應當做好人工防雹作業工作。
實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
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指導。
第十五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論證中,應當把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氣象、農業、水務、國土房管、海洋等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規定,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災情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氣象災害易發區、人口密集區和大型活動場所等增設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和探測環境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不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第二十條 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及時無償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報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采取下列相應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情況緊急時,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開展自救互救;
(二)及時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三)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四)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五)實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七)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電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災物資供應,醫療衛生救援等應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氣象災害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政府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的監測信息的;
(五)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六)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的類型⑴暴雨:山洪暴發、河水泛濫、城市積水;
⑵雨澇:內澇、漬水;
⑶干旱:農業、林業、草原的旱災,工業、城市、農村缺水;⑷干熱風:干旱風、焚風;
⑸高溫、熱浪:酷暑高溫、人體疾病、灼傷、作物逼熟;
⑹熱帶氣旋:狂風、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強降溫和氣溫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樹受害;
⑻凍害:霜凍,作物、牲畜凍害,水管、油管凍壞;
⑼凍雨:電線、樹枝、路面結冰;
⑽結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凍,雨雪后路面結冰;
⑾雪害:暴風雪、積雪;
⑿雹害:毀壞莊稼、破壞房屋;
⒀風害:倒樹、倒房、翻車、翻船;
⒁龍卷風:局部毀壞性災害;
⒂雷電:雷擊傷亡;
⒃連陰雨(雨):對作物生長發育不利、糧食霉變等.
⒄濃霧:人體疾病、交通受阻;
【關鍵詞】農業氣象災害;防御;對策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5-0069-2
一、健全資金投入機制,加強農業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領導
黑龍江農業防災基礎設施建設近年來增幅不大,基礎設施近10余年來幾乎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善,每年防災建設投入都僅僅用于維持基礎設施抵御自然災害的耗費上,而沒有達到改善基礎設施的抗災目的,起不到有效抵御農業氣象災害的效果。因此,必須加大投入,提高農業水利基礎設施的抗災能力。從減災工程性措施入手,要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增加除澇面積,增加機電排灌站裝機容量和排灌面積,發揮水庫防汛抗旱的調蓄功能。修繕和保護現有防災減災工程,對農村主要生產生活工程進行加固,使其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充分發揮各種防災工程的效益。應當增加資金投入機制,貫徹落實救災防災專項資金政策。抗災防災資金的使用要有重點,不宜遍地撒網;同時還應科學規劃,將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同防災抗災工作結合起來。
氣象災害防御事關農業生產穩定、國家糧食安全和現代農業發展,各級政府要按照《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強化組織領導,高度重視農業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農業氣象服務體系和農村氣象災害防御體系,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機制
一是積極探索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加強農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針對臺風、干旱、洪澇、低溫冰凍、冰雹等常發的自然災害,加強農業氣象對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評估,逐步發展防御災害的信息系統,提高關鍵農事季節和具體農業生產活動的防災減災服務能力。圍繞現代農業生產各個環節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的具體需求,開展關鍵農事活動氣象預報和農業重大病蟲害氣象等級預報。二是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加強氣象災情普查和隱患排查。探索和發展農業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積極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和重大氣象災害風險管理。著重開展農村雷電災害普查和隱患排查,編制農村雷電災害風險區劃,加強農村雷電監測預警。制定農村防雷技術規范和防雷標準,定期開展農村防雷裝置檢測。加強農村雷電易發及高發區建筑物、農村中小學等人員密集場所、農村供電設施及易燃易爆場所等的雷電防護工程建設。三是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加強農村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作業示范基地,完善各級人工影響天氣業務技術系統。在適當的時候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氣象災害對農業的影響。建立跨省區、跨流域聯合人工增雨作業體系,開展針對農業抗旱、水庫蓄水、緩解高溫及森林防火的人工增雨作業。圍繞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調整人工防雹作業布局,開展聯防作業。四是編制實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完善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完善山洪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農林病蟲害等氣象次生和衍生災害的防御標準和措施,切實增強對各類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綜合防御、應急處置和救助的能力。五是全面推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制度。廣播電視、移動、聯通、電信等部門密切配合,增加播出次數,實時插播氣象災害信息,穩定播出時間,確保氣象信息和各種預警信息及時傳送到農民手里,提前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減輕災害損失。六是建立災情報告制度,健全匯報網絡,在第一時間內迅速上報相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救援措施。
三、加強農業的生態保護,提高農業系統承災能力
黑龍江目前正處于經濟新的發展階段,尤其要注意農業經濟中的抗災防災問題,應當摸索防災減災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模式。經濟發展過程中應堅持防災減災與環境保護工程優先的原則,將可能導致引起次生環境惡化和由此導致的生態災害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各種防災減災法規,依法防災減災,加強防災減災執法力度,規范防災減災經濟行為。提高抗災能力,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教育,樹立減災就是發展效益,減災就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識。提高社會公眾合理使用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增強農村公眾自我防護與救災的能力和意識。完善災害預警體系,做好抗災減災組織工作,加強重大災害監測、預測和預報能力。實踐證明,科學的方法和理論在災害預報和監測上的應用,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會對災害的反應能力,從而真正實現社會的有效防災抗災能力。
建立環境的生態補償機制應當立即建立環境的生態補償機制,制定一套比較規范的生態、環境補償辦法,并將這些資金用于抗災投入上。與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大對地區退耕還林的經濟補償的力度,并能夠切實地貫徹、實施到位。
農田的灌溉離不開水資源,要保護好水資源,合理利用水資源。黑龍江省水資源稀缺,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費,保護水資源,合理利用水資源比開發水資源產生的效果會更好;要建立水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在干旱、半干旱地區適當地開發地下水資源,合理地發展水澆地和種植水稻的工作,使該地區的水資源能夠循環利用;要杜絕一些地方為追求近期利益盲目開采地下水的行為,提高農民對水資源的正確認識,做到節約利用水資源;利用現代科學知識發展和推進節水設施的開發與研究,加大節水技術的推廣,同時,也可以利用“天上水”、地表水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對耕地的生態保護也要加大力度,對那些不適宜發展種植業的地區堅決退耕還草還林,促進生態保護;建立保護性的農田防護林體系,對耕地實行輪作制的種植、生產,提高土地的肥力,改善耕地的質量。黑龍江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資源,應建立自然保護區和特殊生態功能區,用以保護生物的多樣性,做到動物、生物之間多樣性的協調,禁止捕殺鼠蟲的天敵,使有害動物與天敵之間形成彼此制約的數量關系,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
四、提高氣象災害信息服務水平,推廣農業抗災減災技術
要在提高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水平的同時,加強農村氣象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充分利用電視廣播、農網、手機短信等方式,擴大氣象信息覆蓋面,解決氣象災害的預報預警信息“最后1km”的問題。大力發展農業氣象特色服務,包括開展針對不同農事季節的農用天氣預報,發展面向不同產業類型和農村種養大戶、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新型氣象服務模式等,不斷提高氣象災害信息服務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要針對我市多發重發的氣象災害,大力推廣農業抗災減災技術,不斷提高農業災害的防御水平。一是推廣行之有效的工程技術措施,包括水利設施建設,重點組織實施水庫、當家塘和排灌溝渠、泵站建設,加強中低產田改造,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實施農田林網化,進一步提高農業抗災能力,有效防御干旱、洪澇和干熱風等災害。二是推廣行之有效的農藝技術措施,包括調整農業布局和結構,對丘陵崗地易旱地區,大幅度壓縮水稻種植面積,改為旱種作物,變對抗性為適應性,有效防御干旱災害;選用耐高溫(或低溫)品種,適當調整播期,合理灌溉,增施有機肥和磷鉀肥,噴施赤霉素、多效素,可明顯減緩高溫熱害、低溫冷害的危害。三是推廣行之有效的抗旱技術措施,包括推廣水稻旱育秧、直播稻、工廠化集中育秧,地膜、秸稈覆蓋,噴灌、滴灌和軟管澆灌,噴灑抗旱劑等節水農業技術。
五、建立和完善農業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系統
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用信息技術實現氣象災害預警系統的科學化和系統化,建立一套完善的農業氣象災害預警系統,該系統主要是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接收,它們之間分工明確、聯系緊密、各負其責,同時,肩負著數據集成、行情分析、信息和信息接收工作。通過信息加工系統,再借助有專業素質分析能力的專家隊伍,對收集到的部分農業氣象災害信息及時、高效地進行甄別、整理、分析、加工,分類建立農業氣象災害的資料檔案,政府的相關部門再進行分析預測,提出相應的規避風險的預警對策;預警信息的監測需要借助一定的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農業部門和農民進行,讓農民第一時間了解農業氣象災害的情況,還要加大力度建立農業氣象災害信息接收系統,向市、縣及鄉鎮部門傳達信息,建立氣象災害信息服務網絡。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氣象防災減災機制,健全農村基層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組織體系,提高氣象災害防范、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損失。制定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突出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加強組織領導,氣象、農業、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門要明確職責,通力合作。加強鄉鎮氣象服務機構建設,落實專門人員,配備服務設施,確保鄉有分管領導、有氣象信息服務站、有氣象協理員,促進氣象災害預警與防災減災應急組織高效運作。
【參考文獻】
[1]張波主編.農業災害學[M].西安:陜西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
為切實提高我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做好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第570號令)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監測預警能力
(一)加快氣象災害綜合監測和預報系統建設。建立完善雷達、衛星、自動氣象站等天氣觀測網和雷電、大霧、交通、土壤墑情等專業氣象觀測網,建成可提高天氣監測能力和氣候變化監測水平的綜合氣象觀測系統。
(二)加強氣象數據計算能力和移動氣象應急系統建設。建成可提高預報預測準確率和精細化水平的氣象預報預測系統,形成縣、鎮二級網格化、分災種的氣象災害預報體系。
(三)加快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系統建設。一是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廣播、電視、報紙、通訊等社會公共媒體要安排專門時段、版面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部門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氣象部門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二是加強農村應急預警信息傳播,各鎮(街)要充分利用現有農村廣播系統(大喇叭等)建立鎮和村級信息系統,實現農村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覆蓋。三是建立社區、交通、教育等敏感行業(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體系,車站、學校、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要建立災害天氣預警信息渠道,及時向公眾傳遞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四是建立完善相關部門間的信息通報制度。
二、增強應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一步制訂和完善干旱、冰雹、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政府統一組織、部門聯動協作、社會共同響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加強預案動態管理,定期開展預案演練。
(二)積極推進氣象災害應急認證工作。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是對鎮(街)、單位、企業等氣象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和組織體系進行評定,促進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分發、應用能力和氣象災害的監測、報告、應對能力,從而確保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能夠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鎮(街)及重點防御單位應當申報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市政府每年對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認證情況進行通報,并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發揮突出成效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
(三)切實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一是完善防雷減災管理工作體系。加強防雷設施建設,嚴格落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開展重點工程、危化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工作。建筑物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條)。二是強化農村防雷減災工作,建立完善農民建房防雷技術規范,開展雷擊區域防雷工程示范工作。
(四)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水平。充分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抗災減災、緩解高溫少雨、水資源短缺和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完善人工影響天氣火箭作業體系建設,加大作業點基礎設施規范化標準建設的投入,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和隊伍建設,完善作業規范和操作規程,不斷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御保障體系
(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組織體系。一是各鎮(街)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氣象信息員隊伍管理和信息服務站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確保能夠及時準確地接受和傳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一時間收集上報災情,并立即組織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二是加強防雷、防汛抗旱、災害救助、人工增雨等各類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隊伍建設。
(二)加大氣象災害防御資金投入力度。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投入機制,落實氣象重大工程建設和運行經費,進一步加大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應急指揮、災害救助及防災減災工程等項目和基層防災減災組織體系建設等資金投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防御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因氣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防和減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氣象災害與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并組織實施。
臺風、區域性大暴雨和區域性嚴重干旱等專項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及演變趨勢;
(二)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易發時段和重點防御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御項目、防御措施、防御實施方案;
(五)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方案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以及影響時段、范圍、對象;
(二)各類氣象災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氣象災害防御責任的落實。
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
(二)組織指揮體系以及職責;
(三)監測、報告、預警;
(四)預警應急預案啟動和響應;
(五)后期處置;
(六)應急保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鄉鎮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顯著位置設立氣象災害預警播發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的偏遠地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報警點。
第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業安全氣象預警系統,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發生趨勢監測預報服務,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開發利用農業與生態氣候資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成員單位,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各設區的市、縣及有關部門建立應用系統。氣象、民政、水利、水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信息產業、交通、林業、農業、漁監、海事、民航、鐵路等部門,在氣象災害防御中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氣象災害后,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氣象災害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氣象災害防御建議。
第十三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及時作出分析判斷,按照規定向社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級別,其名稱、圖標、含義、防御指南,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關媒體、網絡和通信運行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通過氣象災害預警設施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獲知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應急預警。氣象災害應急預警的級別和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預測信息,適時啟動氣象災害防御方案。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得到確認后,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警和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啟動或者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按照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
(二)組織人員、船只、車輛和財產撤離危險區域;
(三)組織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道路、通訊、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
(六)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實行統一分配發放;
(七)法律法規以及預警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變化監測、分析、預估、評價和信息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決策依據。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監測、催化、指揮、作業、評估等基礎設施建設。在重點流域、大型水庫、生態保護區域、特色農業經濟區域、水源區域、干旱災害高發區域、冰雹災害高發區域建立專項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
發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災和人畜飲水嚴重短缺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安排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引導農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設施。
第二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包括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等)、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分別由各相應專業部門負責。
防雷裝置的檢測報告,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
國家、自治區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別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做好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安全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雷電災害防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檢測的;
(四)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對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條 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氣象主管機構、其他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謊報、瞞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的;
(二)遲報、錯報、漏報有關氣象災害重大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規定收集、調查、上報氣象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不執行氣象災害防御方案、預警應急預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防御措施臺風 在家里
1.斷電。
⒉盡量避免使用電話。3.未收到臺風離開的報告前,即使出現短暫的平息仍須保持警惕。
⒋如果無法撤離至安全場所,可就近選擇在空間較小的室內(如壁櫥、廁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堅固物體下。
⒌在高層建筑的人員應撤至底層。
在街上
⒈切勿隨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橋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須與海岸電臺取得聯系,確定船只與臺風中心的相對位置,立即開船遠離臺風。
⒊船上自測臺風中心大致位置與距離:背風而立,臺風中心位于船的左邊;船上測得氣壓低于正常值500帕,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不超過300千米;若測得風力已達8級,則臺風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龍卷風 在家里
1.切斷電源。
⒉遠離門、窗和房屋的外圍墻壁,躲到與龍卷風方向相反的墻壁或小房間內抱頭蹲下,盡量避免使用電話。
⒊用床墊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傷。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點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進入混凝土建筑底層。
⒉遠離大樹、電線桿或簡易房屋等。
在曠野
⒊朝與龍卷風前進路線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來不及逃離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勢:臉朝下,閉嘴、閉眼,用雙手、雙臂保護住頭部。
雷電 1.在路上避雨時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樓、電桿、煙囪、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曠的高地上或到大樹下躲雨。
⒉遠離開闊地帶的金屬物品(拖拉機、農具、摩托車、自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高爾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頂、開闊地、海灘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開闊地單獨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內。
⒌有條件的家庭最好安裝家用電器過電壓保護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關好門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⒊戶外作業人員暫停作業,到安全地方暫避。
⒋暫停戶外活動,勿隨意出行
沙塵暴 1.特別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出門戴口罩、紗巾等。
⒊關好門窗,屋外搭建物要緊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處危險地帶或危房里的居民應轉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兒園、學校、單位應采取暫避措施,必要時須停課、停業。
⒎受影響的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時暫時封閉或停航。
⒏不要購買露天食品。
⒐盡量減少外出,暫停戶外活動,盡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騎車、開車要減速慢行,遠離樹木和廣告牌。
高溫
⒈盡量留在室內,并避免陽光直射;必須外出時要打遮陽傘、穿淺色衣服、戴寬沿帽。
⒉暫停戶外或室內大型集會。
⒊室內空調溫度不要過低;空調無法使用時,選擇其他降溫方法,比如向地面灑些水等。
⒋渾身大汗時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應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溫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時間,保證睡眠;暫停大量消耗體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飲涼白開水、冷鹽水、白水、綠豆湯等;不要過度飲用冷飲或含酒精飲料。
雪災 1.汽車減速慢行,路人當心滑倒;必要時封閉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關好門窗,緊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進港避風。
⒌高空、水上等戶外人員停止作業。
寒潮
在室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及緊急狀況警報。
⒉多穿幾層輕、寬、舒適并暖和的衣服;盡量留在室內。
⒊注意飲食規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飲料。
⒋避免過度勞累。
⒌警惕凍傷信號:手指、腳趾、耳垂及鼻頭失去知覺或出現泛蒼白色。如出現類似癥狀,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醫。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熱寶取暖,但小心被灼傷。
⒎盡量不開車外出。
駕車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間開車,不單獨駕駛,不疲勞駕駛。
大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盡量不要外出;必須外出時要戴口罩。
⒊騎自行車要減速慢行,聽從交警指揮。
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氣象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的氣象現代化建設推進工作機制,扎實推進“氣象監測和公共服務數字化工程”項目的建設,完成邊界層探測系統風廓線儀的安裝,加強地面自動化觀測能力建設,在本站和監測服務中心裝備2臺雨滴譜儀,完善霧霾等大氣成分監測系統,增加監測項目和觀測內容,積極推進第三代公共氣象信息終端的布設,加強對已建現代化設備和儀器裝備的應用維護。
二、加強現代氣象業務和公共氣象服務體系建設
繼續加強以提高天氣預報準確率和精細化水平為核心的現代天氣業務體系成果的應用,完善市縣一體化預報業務平臺和精細化預報系統、短時臨近預報預警系統,加強本地化檢驗和補充提高氣象災害預報預警能力。
加強公共氣象服務能力建設,進一步做好傳統媒體的氣象信息工作,大力拓展公共氣象信息終端、手機信息、微博、微信、網站等新型傳媒的信息服務。圍繞服務實現農業現代化和推進城鎮化、城鄉一體化及農業種植產業布局,深化氣象為農服務“兩個體系”建設。加強生態環境、旅游氣象服務,做好霧霾天氣的監測、預警,繼續加強虞山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及防火宣傳和長江海事、地方海事的氣象服務工作。
三、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的氣象防災減災機制
將市氣象防災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擴大延伸至各鎮(區),落實氣象防災減災工作責任;按照《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做好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根據《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做好氣象災害評估工作。
貫徹落實省、市政府關于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要求,加強與市應急辦、民政、農辦、水利、農委、安監、公安、交通和電信運營部的協調合作,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機制及手機預警短信的全網“綠色通道”,開展氣象服務站建設、“綜合減災示范社區”氣象應急準備認證工作,加強農村氣象信息員隊伍和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建設,推進氣象科普“三進”活動。
四、做好臺站基礎設施建設和探測環境保護
按照國務院《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加強與規劃局溝通聯系,和琴湖管理區的協調,確保周圍規劃建設符合氣象探測環境的要求;根據《省基層氣象臺站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意見》,完成業務樓外主面改造、氣象業務中心改建和內部功能完善改造工作,確保基礎設施達到“一流臺站”要求。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服務能力、做好氣象服務
完善各崗位人員的綜合學習、培訓、教育、交流機制,支持在職高層次學歷教育和培訓,加強業務理論學習和技術總結,提升氣象業務工作能力,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增加內容,不斷拓展信息覆蓋面,完善修訂公共氣象服務流程,繼續做好汛期氣象保障服務和夏收夏種、秋收秋種氣象為農服務;不斷推進氣象信息、雷電防護科技服務和生態環境建設,旅游氣象服務。
六、堅持依法行政,加強作風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