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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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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規劃;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10-001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10.003

      隨著世界人口增長和能源資源消費的增加,人類排向大氣中的以二氧化碳(CO2)為主的溫室氣體越來越多,引起以變暖為主要特征的全球氣候變化。旨在降低人類活動造成的碳排放的“低碳”發展模式已逐漸成為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世界經濟向低碳轉型已是大勢所趨。

      城市是人類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中心,是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載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對資源、環境、氣候變化等問題已經并將繼續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根據權威研究報告[1],城市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到總排放的78%左右,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排放比重正在增加。今天,全球超過5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聯合國人居署《世界城市狀況報告(2008/2009)》[2]提出,21世紀是城市的世紀,在未來的20年中,60%的世界人口將居住在城市空間中。城市的發展速度、人口數量、能源消耗以及產業結構都直接影響到溫室氣體減排的效果,使其不可避免地成為各國低碳發展的關注重點。城市政府通過能源供給和管理、交通、土地利用及廢棄物管理等措施,積極推動向低碳轉型,是低碳經濟的重要參與者。

      2009年,中國政府正式提出了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約束性指標。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目前正處于高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探索低碳發展的路徑,積極推進低碳城市建設,不僅符合全球“低碳化”的發展趨勢,也是落實國家提出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必然要求。據中國科學院《2009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3],中國雖然已跨越碳排放強度高峰,但還需跨越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總量兩個高峰。中國必須立足實際,基于自身發展階段和特點,探索有中國特色的低碳城市發展道路。如何將低碳城市理念真正落實到城市的戰略規劃制訂、規劃實施、建設管理、監測與評價等過程,是目前國內低碳城市建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而關鍵在于如何界定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如何科學合理地制訂及確保實施。因此,必須加強對中國城市建設低碳城市的路徑和方法設計,研究探索中國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內涵和功能,為城市走低碳道路提供理論與技術支持。

      1 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

      路線圖源自英語詞匯(Road Map),根據韋伯(Merriam-Webster)詞典的解釋,路線圖有三種定義:①用于表明路線特別是機動車路線的地圖;②為了實現某種目標而制定的用以引領發展或進步的一個詳細的計劃,如中東和平路線圖計劃、巴厘島路線圖等。③一個詳細的說明。而維京百科詞典則除了以上定義外,還將路線圖定義為一種管理和預測工具或指南,如技術路線圖(Technology Roadmap)。

      筆者將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定義為:是城市為實現低碳發展而制訂的戰略、規劃 和詳細的計劃、方案,以及對城市制訂低碳城市戰略、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制定和實施規劃以及監測評估等一系列行動的過程和制度設計。

      1.1 國際地方環境理事會的經驗

      近年來,在推動城市應對氣候變化、幫助制定氣候變化方案和計劃方面,國外一些城市和國際機構都開展了一些試點工作,取得了一些有益做法和經驗。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是國際地方環境理事會(ICLEI)開展的城市氣候保護行動(City Climate Change Protection, CCP)。

      1993年3月,在歐盟委員會的支持下,ICLEI在阿姆斯特丹組織召開了歐洲氣候城市變化會議,83個來自23個歐洲國家主要城市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正式啟動了歐洲城市氣候保護行動(Cities for Climate Protection Europe campaign,CCP)。作為CCP的重要工作成果,ICLEI組織開發了城市氣候保護的系列工具和指南,其中,最重要的是開發了“城市氣候變化五步法”指南。

      城市氣候保護五步流程包括:

      潘曉東:中國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0年 第10期第一步:制訂基準排放清單和預測。按照城市能源消費和廢棄物的產生量,計算城市基準年和預測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這個排放清單和預測可以為城市評估減排進展提供一個對標(benchmark)。

      第二步:設定城市減排目標。為城市設定一個減排目標,包括凝聚和形成城市的政治意愿,為城市制訂減排規劃和措施提供指引。

      第三步:制訂地方行動計劃。通過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制訂城市行動計劃,包括城市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大多數包括時間表、籌資機制以及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和工作人員、提高公眾意識和教育工作。

      第四步:實施政策和措施。在CCP成員城市實施相關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能源效率,如提高建筑和水處理設施的能源利用效率、路燈改造、改善公共交通、安裝可再生能源裝置、從廢棄物中獲取甲烷等。

      第五步:監測與結果核查。監測與核查溫室氣體控制的政策與措施的執行情況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一旦政策和措施開始執行,監測與核實就開始,并在執行過程中提供信息反饋以推動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完善。

      以上五個環節提供了一個靈活的框架,可以適用于不同城市的實際和獲取數據的難易程度,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種比較實用、便于推廣的指導城市氣候保護的創新性的指南。同時,ICLEI還開發了一系列的規劃工具,包括編制城市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排 放清單的管理軟件,如CACP(Clean Air and Climate Protection Software)。

      ICLEI開發的城市氣候變化指南和相關的軟件,是國際上目前用于指導城市層面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實現低碳發展的比較權威和實用的指南和工具,已經在一些國家的城市得到了應用,反映了國際城市低碳發展研究與實踐的先進水平。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于中國來說,與中國城市的實際相去甚遠。一是在城市的氣候變化行動設計中更多強調了城市的自治性,沒有充分考慮到中央政府對于城市的影響力。對于中國城市來說,城市的建設與發展首先必須符合中央政府的制度和政策要求,城市發展模式的創新必須是在中央的城鎮化與城市發展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這是中國城市與國外城市特別是一些西方國家城市的重要區別。二是在步驟設計上,忽視了城市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戰略的制訂,重點放在城市碳排放清單編制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制訂上。中國城市開展低碳城市建設,首先必須制訂城市的低碳發展戰略,體現城市的政治意愿和政治共識。 另外,CCP行動具有相對的封閉性和排他性,如以上提到的相關指南和軟件,ICLEI僅為其會員或伙伴機構提供。

      1.2 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功能

      城市實現低碳發展,是城市發展模式的創新與變革,涉及到城市發展理念、規劃與建設、管理體制機制、生產生活和消費模式等方方面面。因此,必須推動城市從戰略到規劃、從體制到機制、從理念到行動等方面形成共識,并對城市實現低碳發展的路徑、方式有系統全面的設計。

      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功能在于:為城市實現低碳發展提供系統化、實用化的路徑和過程設計、戰略和規劃指導,提供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確定行動方案和重點項目安排,提供監測評估。

      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與低碳城市規劃的區別在于:①定位不同: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是指導低碳城市發展的行動指南,反映的是城市從傳統的發展模式向低碳發展模式轉變的過程,其中包括了低碳城市規劃的制訂和實施;而低碳城市規劃是指導低碳城市建設的綱領性文本,主要反映低碳城市發展的指導思想、規劃目標和任務、規劃內容、具體措施和重點項目等。②要求不同: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制訂沒有十分嚴格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可以根據城市的實際作出一定的調整;但低碳城市規劃則必須遵循比較明確、嚴格的體例和要求制訂。③針對的對象不同: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主要針對的是城市的管理者和決策者,主要用于指導、協調低碳城市發展的決策和管理行為;而低碳城市規劃則面向城市政府、企業、社會等各個方面,是城市建設與發展的主要依據。

      2 中國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框架

      中國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有二個方面的含義和功能:一是低碳城市建設的戰略、規劃和具體的計劃和方案,這主要是文本意義上的定義;二是低碳城市開展制訂低碳城市戰略、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制定和實施規劃以及監測評估等一系列行動的過程和制度設計,這主要是從過程意義上的定義。意味著低碳城市發展路線圖的真正意義在于指導城市開展機制體制上的創新,探索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

      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政治體制、城市政治經濟架構、社會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經濟的了解水平等方面與其他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的城市相比情況迥異。因此,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城市的市情出發,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低碳發展路線圖。

      (1)提升意識,凝聚共識。增進城市社會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問題的了解,提升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特別是要提升城市權力機構和行政機構(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以及各部門和單位)的觀念和意識,使城市的領導層、決策層和行政執行層對建設低碳城市目的、意義和必要性達成廣泛認同和共識。

      (2)合理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摸清城市的溫室氣體排放源與匯的現狀,搜集和獲取相關的詳細數據,為科學分析提供基礎。

      (3)科學分析,支撐決策。開展城市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的SWOT分析,找準低碳城市發展的主要問題、不足、機遇和挑戰;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的未來情景分析,預測人口變化及與之相適應的基礎設施變化,產業發展預測、生產生活方式變化,提出基準情景(BAU)、低碳情景、強化低碳情景等。

      (4)提出低碳城市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城市低碳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表明城市低碳發展的政治意愿。同時,根據城市發展實際, 科學合理地設定量化的減碳目標,并分解到各主要領域,制訂各主要領域的減碳實施方案,落實政策及資金匹配的措施,安排重點領域的優先項目。

      (5)實施低碳城市發展規劃。包括組織實施部門和行業專項行動,實施重大項目,開展科技創新和機制體制創新,開發合適的低碳商業模式,通過學校教育、公共活動等提高低碳意識等,將目標落到實處。

      (6)跟蹤評價和監督規劃實施。科學評估規劃目標的實施進展和成效,有效激勵監督規劃 的實施。

      3 合理編制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3.1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City GHG Inventory),是指以城市為單位,核查和計算該城市范圍內各個部分的溫室氣體排放而形成的清單。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是開展城市溫室氣體減排情景預測、制定城市低碳城市戰略、規劃和行動,以及制定城市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基礎。依據IPCC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指南,要采取一切措施確保所有量化數據盡可能地接近實際排放量和所有不確定因素在實際統計中能盡可能地減少。

      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中國城市溫室氣體排放的研究與實踐尚處于起步階段。為數不多的研究成果也多是學習借鑒國外的理論與實踐,缺乏系統、規范、符合我國實際的城市溫室氣體研究方法和操作流程,目前還沒有任何官方的核算方法和體系可供采用。因此,制約中國低碳城市發展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中國特色的城市尺度上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

      3.2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編制原則

      參考2006年IPCC關于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的要求,結合中國城市實際,編制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應遵循如下原則:

      (1)透明性原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必須具有充分、清楚的文件來支撐,不僅編寫者自己理解清單是如何編制的,其他機構的人員也可以理解。

      (2)完整性原則。對溫室氣體的評估必須涵蓋所有的碳源和碳匯,以及各種溫室氣體。如果某種要素欠缺,必須清楚地說明欠缺的理由。

      (3)連貫性原則。編制不同年份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溫室氣體排放的趨勢必須是盡可能用相同的方法和數據源計算出來的,能夠反映溫室氣體排放的年度變化。

      (4)可比性原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必須能用來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要使用相同的指南、圖表、定義以及分類來反映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排放減少的情況。

      (5)準確性原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必須使用精確的測算和評估結果,可以進行核實,盡一切可能減少評估過程中產生的誤差。

      (6)簡便性原則。考慮到中國城市工作經驗、人員素質、專家資源等方面的實際,要數據可得、方法易行、測算簡便、方便操作,也便于領導決 策時采用。

      3.3 編制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方法,包括五個核心工作:

      (1)理清重點:明確什么是最相關的核心行動;

      (2)完整核查:核查所有可查的溫室氣體排放;

      (3)數據可比:在不同年份的核算口徑上保持一致,以便可以進行比較分析;

      (4)準確計算:盡可能用最精確的計算結果;

      (5)科學分析:使用計算或做出重要預想等方式,使制訂碳排放清單的過程明晰、清楚。

      3.4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的種類

      《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包括的溫室氣體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烴(HFCs)、全氟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五氟化硫三氟化碳(SF5CF3)、鹵化醚(如C4F9OC2H5, CHF2OCF2OC2F4OCHF2, CHF2OCF2OCHF2)。

      《蒙特利爾議定書》未涵蓋的其他鹵烴,包括CF3I, CH2Br2 ,CHCl3, CH3Cl, CH2Cl

      24 。

      《2006年指南》還就下列前體物(Precursor)的報告提供了相關信息,不過沒有提供估算這些氣體排放量的方法,它們是:氮氧化合物(NOx)、氨氣(NH3)、非甲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NMVOC)、一氧化碳(CO)和二氧化硫。

      大氣中的許多溫室氣體是完全人為的,如鹵化碳和其它含氯和溴的物質。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二氧化碳、氧化亞氮、甲烷、六氟化硫、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s)這六種溫室氣體應該是關于溫室效應的最重要的人為氣體。不同的溫室氣體對氣候的影響通常轉換為二氧化碳當量,例如氧化亞氮(N2O)是二氧化碳的310倍。

      3.5 清單年份和時間跨度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包含有關向(或從)大氣中的排放(或清除)出現的日歷年的估計值。如果缺失符合這一原則的適當數據,可以利用來自其他年份的數據,通過運用適當的方法,如求平均值、內推法和外推法等,來進行估算排放/清除量。年度溫室氣體清單估計值的數列(如1990到2000年每年的估計值)稱作時間序列。由于長期跟蹤排放趨勢很重要,各國應確保估計值的時間序列盡可能具有一致性。

      溫室氣體清單報告包括一套標準的報告表,涵蓋所有相關氣體、類別和年份,還包括一份書面報告,以文件的形式說明編制估算所使用的方法學和數據。《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提供了標準化的報告表,但應開發適用于城市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報告表。

      3.6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部門劃分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的部門劃分主要有以下幾類:

      居住、商業、公共機構、工業部門等部門、機構所使用或消耗的電力,天然氣,燃料油和蒸汽;

      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運輸系統所使用的柴油和電力,以及城市道路機動車輛使用的汽油和柴油;

      固體廢棄物:居民、商業和建筑拆遷部門所產生的廢棄物數量和組成成分。

      航空業:飛機所消耗的燃料。

      水路運輸:往返于城市船運所消耗的燃料。

      3.7 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一般計算方法

      在《1996 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修訂本》和《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作法指南和不確定性管理》中,最常用的簡單方程式是,把有關人類活動發生程度的信息(稱作“活動數據”或“AD”)與量化單位活動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數結合起來。這些系數稱作“排放因子”(EF)。因此,基本的方程是:

      二氧化碳排放量= AD•EF(IPCC 2006)(1)

      例如,在能源部門,燃料消費量可構成活動數據,而每單位被消耗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的質量可以是一個排放因子。有些情況下,可以對基本方程進行修改,以便納入除估算因子外的其他估算參數。能源部門的二氧化碳碳排放方程為:

      二氧化碳排放量=Σ能源i的消費量×能源i的排放系數(i為能源種類)(2)

      3.8 城市低碳情景分析預測

      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是國際通行的規劃制訂過程中的分析方法,基于某一對分析對象在不同年份、不同變量和參數的條件下有可能產生的不同結果,用以指導制訂規劃目標和行動。對城市在不同情形下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效以及成本進行分析預測,是編制城市氣體排放清單出發點之一,也是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真正服務于城市領導層進行規劃和決策的價值所在。

      一般而言,城市低碳情景分析包括以下三種情景:

      (1)基準情景(BAU)。以當前經濟發展模式為基礎,并包括當前針對單位GDP能耗以及其他關鍵領域的政策承諾,僅反映目前現狀下的結果。

      (2)優化情景。這一情景是基準情景的優化與改善。包含由增加的節能措施、可再生能源的推廣,以及污染的減少等所產生的效應;政策還包括高耗能行業工業附加值所占比例逐漸減少、節能技術的推廣、新建建筑達到節能標準、重工業自身的提高。

      (3)低碳情景。該情景則包括制訂和執行低碳規劃和政策,加大對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技術(IGCC)為代表的綠色低碳技術以及碳匯技術的推廣力度。同時,加大相應的配套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力度。

      3.9 制定城市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制定城市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是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對城市低碳發展進行評估、檢測與考核的依據,一旦制訂并執行,將對城市發展的方方面面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制訂城市的減排目標應遵循幾項重要的原則:

      (1)以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作為出發點。低碳城市規劃制訂的目標一定要圍繞國家目標,目標執行的基礎是實現國家提出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同時,也盡量與國家目標的口徑相一致,便于考核與評估,體現與國家政策的一致性。

      (2)結合城市發展實際,做到量力而行。對低碳城市的內涵和實質有深刻的認識,清醒認識執行低碳目標的影響和成本因素。因此,制訂低碳城市目標時要實事求是,客觀務實,切忌偏高或偏低。

      (3)將城市二氧化碳減排總目標落實到具體的專項目標中。除了制訂總的碳減排目標外,還要有具體的專項目標進行匹配,才能真正將低碳城市的目標落到實處。

      4 制訂低碳城市規劃

      在制定城市低碳發展規劃時應先做好前期準備,主要包括:分析城市碳排放源、城市碳排放量以及城市碳排放驅動因子,明確城市碳排放的主要來源以及城市發展對碳排放的影響,列出城市碳排放清單;分析城市未來碳排放情景,為城市實施二氧化碳減排提供決策依據;確定城市低碳發展目標,根據驅動因子分析以及情景分析,確定城市減排目標,以及實現該目標的可行性。

      4.1 將減碳目標分解到各主要領域

      低碳城市發展模式的實現不是一蹴而就的,應分不同領域進行推進。根據情景分析,將城市減碳目標分解到各主要領域和具體的行業之中,制定各行業和各領域分階段減碳計劃。在產業領域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優化產業結構,降低高耗能產業的比重,加大重點行業和耗能大戶的節能技術改造,加強節能管理。在建筑節能領域提高建筑節能標準,發展新興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質量,延長使用年限,加快供給體制改革,推行區域熱電聯產。在交通領域加快城市公共交通體系,發展軌道交通。加快淘汰老舊的運輸設備,逐步實行公路甩掛運輸,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各類運輸工具的能耗。具體落實到各個行業中時,應確定主管部門,將減排目標分解到城市各個行業之中去,比如鋼鐵、水泥、汽車等各個行業協會都應該有節能減碳分解指標。

      4.2 政策及資金支持

      制定低碳城市發展規劃,必須加強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1)加強組織保障。成立建設低碳城市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低碳城市建設 。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級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城市相關部門,增進低碳城市工作推進力度。

      (2)加強資金保障。在城市現有財政各項專項資金中,對符合發展低碳經濟的區域試點、零碳農業示范產業園、低碳工業示范產業園、零碳旅游示范產業園、低碳示范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免費自行車”行動、公益林固碳補償、節能獎勵等項目予以傾斜支持。

      (3)納入目標管理。將各項工作任務進一步細化,落實責任主體,并納入目標管理,對降低萬元產值能耗、碳排放強度等目標納入考核體系。

      4.3 制訂低碳城市規劃的法定程序

      制定低碳城市規劃需要落實到法律、法規和制度層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來保障規劃的實施和落實,需要由相應的法定程序來保障規劃的權威性。低碳城市規劃的制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1)確定規劃制定的主體。確定制定規劃的主體才能保證規劃制定的權威性和可靠性。低碳城市規劃制定的主體應是城市的行政或立法機構。

      (2)確定規劃實施的對象,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行為。

      (3)確定規劃執行的主體。低碳城市規劃制定之后,應該由一定的機構來實施,從而確保規劃落實到實施層面。低碳城市的執行主體不僅限于城市政府機構,還包括城市市民。

      (4)確定規劃執行的監督機構。實施低碳城市規劃,應有相關的監督機構來保障低碳城市規劃實施的力度和規劃的執行程度,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反饋,如由城市人大對規劃進行 監督。

      5 實施低碳城市規劃

      5.1 識別和實施重大項目

      制定低碳城市規劃,需要對重大項目進行識別和實施。確定低碳城市發展的優先項目和重點項目,并編制重大項目表。

      以紐約市能源節約計劃(ENCORE)為例。能量節約計劃(ENCORE)為城市公共設施提供能源節約和清潔能源項目。該項目始于1995年,是基于城市電力管理局(NYPA)、城市市政管理服務局(DCAS)、城市州立大學(CUNY)和城市健康和醫院公司(HHC)之間的合同。城市市政管理服務局的節能辦公室代表市機構實施ENCORE項目。

      ENCORE項目通過兩種策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城市建筑能源使用效率和采用能清潔能源。到2006年底,有超過350個不同水平(準備、勘察、設計、施工和完成)的ENCORE項目得以開展。如果所有項目按計劃實施,將會形成每年節約近155 000 MWh的電力,878 000 MMBtu(百萬英式熱量單位)的蒸汽,3 000 t煤,或者1 520萬加侖的石油。因為ENCORE項目的一項內容是對現有的設備進行清潔能源改造,由此,城市每年天然氣的用量增加近2千萬千卡。綜合起來,這一項目到2006年減少了總共約176 000 t CO2當量的排放量。

      5.2 推進低碳發展市場化機制與企業參與

      低碳城市的發展離不開市場機制和企業的參與,發展低碳城市既不是簡單的市場行為,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政府行為,而是公共治理的三方主體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參與的過程。低碳行動需要政府、企業、組織、家庭和個人的廣泛參與。行政機制體現著政府自上而下的努力,社會機制可以促進非政府組織自下而上的努力,市場機制則可以發揮出贏利性組織橫向的努力。這三套機制和三種政策工具在激勵政府、企業和社會三類主體的積極性、發揮 作用的領域明顯不同。以政府為主導,營利性企業、公益性組織、社會公眾等構成的社會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形成政府、市場、社會三種機制上的有機整合。建立環境交易所,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交易等,加大市場調節在發展低碳城市中的作用,制定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參與。

      5.3 開發合適的商業模式推進各行業的減碳

      低碳經濟時代的新型商業模式是從產品設計理念到提供服務的方式,再到用戶觀念的更新等各個方面都要進行改進。以房地產為例,從前人們買房時都會看有沒有裝空調的位置,之后會看空調有沒有裝好,再后來是看有沒有中央空調。低碳經濟時代,住宅甚至不再需要安裝中央空調就可以保持室內恒溫。其原理是利用熱水管道在房屋內不同位置鋪設,通過熱水反復流動把熱量傳送過去,這樣冬天時熱水就起到了保暖作用,而到了夏天,冷水就起到了降溫作用。這既節省了電費,也節省了買空調的費用。同樣的房子,因為有這項技術,可以賣到更高的價錢,獲得更好的回報。這就是低碳經濟下新型商業模式的典型案例。

      5.4 通過學校教育、公共活動等提高低碳意識

      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引導和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低碳化。編寫日常消費品生產銷售過程的碳清單和碳排放量,鼓勵消費者選擇碳排放量少的產品和服務。如中國21世紀議程 管理中心等單位組織研究編制的《低碳生活指南》,從衣、食、住、行、用等日常工作和生活方面為消費者提供低碳消費指南。如近距離日常出行鼓勵步行或騎自行車、遠距離日常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務出差盡量乘坐火車等低碳交通工具、照明燈具使用節能產品、盡量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洗衣采用自然晾干等[4]。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NicholasStern,TheEconomicsofClimateChange,AmericanEcono micReview:2008[2]聯合國人居署.世界城市狀況報告(2008/2009)――和諧城市.[UN habi tat. State of World Cities Report-Harmonious Cities(2008/2009)]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范文第2篇

      關鍵詞:溫室氣體;絕對限制;強度限制

      中圖分類號:F061.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2-0024-02

      引言

      溫室氣體會產生溫室效應,過量的溫室氣體排放被認為是全球氣候變暖、惡劣天氣增多的重要原因。這在國際社會已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在這樣的共識之下,從《京都議定書》到《哥本哈根協議》,世界各國一直在極大范圍內討論有關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也都在盡各自的努力來確定未來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1997年,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議定書對2008―2012年第一承諾期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做出了具體規定,即整體而言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但不同國家有所不同,例如,歐盟作為一個整體要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減6%,而美國削減7%。從減排目標的形式上看,以上的目標是對排放或者說減排做出了絕對數量的控制。2001年,美國布什政府宣布退出議定書,并隨后提出了應對氣候變化、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的政策新建議,承諾美國溫室氣體排放強度將由當時的183噸碳/百萬美元GDP下降到2012年151噸碳/百萬美元GDP,即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下降18%。這種將溫室氣體減排與某種投入或產出的測度相聯系的排放限制可認為是強度限制。

      2009年,世界又聚焦哥本哈根召開的氣候大會,共商京都協議的第一個承諾期到期之后的行動。各經濟體提出了未來一段時期的減排目標,舉例來說,美國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基礎上對溫室氣體減排17%,歐盟承諾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20%以上,日本把減排目標定為在1990年的基礎上對溫室氣體減排25%,中國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40%―45%,印度提出到2020年實現單位GDP溫室氣體比2005年下降20%―25%。從以上目標的形式來看,也可以分為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

      也就是說,在減排目標設定和變遷的十幾年間,主要的國家和地區提出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表現為兩種形式: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而且,所提出的強度限制的參照指標也主要是與國內生產總值(GDP)相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對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的異同進行分析就顯得很重要。所以,在文章接下來的討論中,將分析絕對限制與強度限制的特性,并分析說明如何選擇確定排放限制的目標形式。

      一、在確定性下絕對限制與強度限制的等價

      考慮一國承諾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在目標上,可以設定為絕對限制,也可以設定為強度限制。

      在絕對限制下,決策者制定一個未來某時點的排放量Q,即表示承諾在未來的某時點排放不超過Q。在強度限制下,決策者先選定一個經濟總量指標Y(通常是GDP),然后以此作為參照再來確定未來某時點排放強度的上限γ。在這里,γ=,表示排放強度。

      如果未來不存在不確定性,不論是Q限制還是γ限制,在減排效果上是等價的。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強度限制下,存在不確定性的是經濟總量,假設決策時擁有的信息集是θ,決策者對承諾時點的經濟總量的預期是Eθ[Y]。如果未來是確定的,則這就是未來時點的實際經濟總量,即Eθ[Y]=Y,那么不管決策者是從絕對量還是強度上進行限制,最終的排放目標是沒有差別的,即

      Q=γEθ [Y]=γY(1)

      為說明減排效果,我們更進一步假設無減排計劃的情況下未來的排放將達到Qf,而在實行減排計劃下這將表現為期望形式,用Eθ [Qf]表示。又假設絕對限制下減排為AA,預期的減排成效為

      Eθ [AA]=Eθ [Qf]-Q (2)

      強度限制下減排為AI,預期的減排成效為

      Eθ [AI]=Eθ [Qf]-γEθ [Y] (3)

      根據式(1),我們可以得到Eθ [AA]=Eθ [AI]。在確定性下,預期減排就是實際減排,所以,AA=Eθ [AA]=Eθ [AI]=AI,說明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的減排效果是一樣的。

      二、不確定性帶來的影響

      而當存在未來的不確定性時,情況便不同。若我們還從減排效果上考慮,那么根據式(2)和(3),差異來自于兩個方面,一個經濟總量方面預期未來總量Eθ [Y] 與實際未來總量Y的偏離,再者是預期無減排計劃的未來排放Eθ [Qf]和實際無減排計劃的未來排放Qf的偏離。其中,Y是在未來時刻可以觀察到的值,Qf在進行了減排計劃下是無法觀測的,是理論上進行有無對比時的參照值。在未來不確定時,Y和Qf通常都是會偏離期望值的。

      對于Y和Qf兩者間的關系,我們假定是正相關的。這是符合全球經濟發展到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的,也就是說,如不實行減排計劃,一國更大的經濟規模就意味著更大量的溫室氣體排放。

      我們進一步假設經濟規模和溫室氣體排放同比例增長,這在考慮當今較短的歷史時期時是適合的,即

      =(4)

      這里,Y0和Q0表示基準年的經濟總量和排放。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使用一個假想的數值例子來進行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的減排效果分析。

      假設一國減排基準年的經濟總量Y0=y百萬美元,溫室氣體排放量Q0=q噸碳當量,那么在基準年排放強度γ0=噸碳當量/百萬美元。又假設在所擁有的信息集θ下預期經濟總量在未來時點比基準年增長50%,即Eθ[Y]=1.5Y0=1.5y,根據前面式(4),相應有Eθ[Qf]=1.5Q0=1.5q。

      政策制定者根據以上的情況設定排放限制目標,假設希望達到的強度限制是基準年強度的60%(即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下降40%),那么,γ=0.6γ0=0.6噸碳當量/百萬美元,與其等價的絕對限制目標是Q=γEθ[Y]=0.9q噸碳當量。

      對于未來的不確定性,我們考慮兩個方向的:一是實際增長不及預期,我們假設實際增長40%;再者是實際增長超過預期,我們實際假設增長60%。根據以上的設定,可計算出一系列數值如表1:

      為說明不同程度的強度限制可能帶來的影響,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強度限制為,γ=0.8γ0=0.8噸碳當量/百萬美元,再次計算各個數值,作表2。

      對以上兩個表進行分析:

      1.從排放額度(Q與γY)上分析。不論實際與預期是否偏離,根據定義,絕對限制都保持為一個固定量,不隨承諾期可能發生的經濟不確定性變動。強度限制的排放目標在經濟增長不及預期時會調低,相當于緊縮了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在經濟增長超過預期時會調高,相當于放寬了溫室氣體排放量。

      2.從減排效果(AA與AI)上分析。不論是絕對限制還是強度限制,在經濟增長不及預期時,減排效果不如預期水平;在經濟增長超過預期時,減排效果也超過預期水平。兩者對比,還可以發現,對于經濟波動,絕對限制的減排效果波動較大,而強度限制的減排效果波動較小。可以說從減排效果來看,強度限制更能夠應對經濟波動,保持較為穩定的減排效果。

      3.不管排放強度降到基準年的60%還是80%,這種影響都是對整體的緊迫程度施加的,并不影響上述兩點的結論。

      三、結論和建議

      從排放額度上看,絕對限制的目標是剛性的,如果認為全球在未來一段時期的溫室氣體排放應該嚴格控制在一定量之內,那么,絕對限制對達到這樣的目的是具有約束力的。這往往是視氣候與環境問題重于發展問題時得到的結論,所要關心的主要是一定量的排放額度在全球的分配問題。

      如果認為發展問題和氣候與環境問題應該兼顧,或者發展問題是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的話,那么強度減排確定的排放額度是更具靈活性的。當經濟發展較快時,排放可以允許適當增多;當經濟發展較慢時,排放也適當減少。這能夠很好應對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受整個國際經濟大環境影響,同時也會因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而有所差異。尤其是對于發展中國家,強度限制的目標既可以使它們參與到減排中來,也可以很大程度消除它們對不確定性的擔憂。

      從減排效果上看,在經濟增長面臨不確定的情況下,強度限制可以使減排保持相對平穩的效果。如果我們認為一國達到一定的發展階段(例如,工業化基本完成的目標,人民生活質量的目標)必須要在經濟總量上達到一定水平的話,那么它一定也會產生一定量的排放。強度限制的優勢就在于把減排的努力合理分配在發展時期中――經濟發展快時,對應較高減排,又不致過高;經濟發展慢時,對應較低減排,又不致過低。而絕對限制可能會過緊造成負擔,或者過松導致努力不夠,這樣經歷幾個時期之后的加總很可能使減排效果與發展進程偏離較大。從這點上也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在達到現階段的歷史過程中,完成了經濟總量上的進程,而沒有付出相應的減排努力。所以對于發達國家現階段的減排目標,國際上也一直在討論怎樣才是合理的。而對于發展中國家,根據前面的分析,要加入到減排目標制定中,在現階段采取強度限制比絕對限制更合適。

      簡單來說,得到的結論和建議是:首先,發展中國家現階段更適宜采取強度限制的目標,這能夠使得更多國家參與到減排中來,邁出有意義的第一步,而不必存有過多擔心;其次,采取強度限制的具體標準應由各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這個標準的寬與嚴對減排效果影響很大,所以也應該參照相似國家的目標,并參考科學研究對排放量與氣候環境狀況的分析結論;第三,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總量已經達到了一定的階段,發展問題不像工業化國家那么迫切,所以絕對限制和強度限制差別不是很大,但考慮到其排放量的基數,不管采取何種形式的限制,發達國家都應該承擔起較發展中國家更多的減排責任。

      四、留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

      在本文的討論框架下,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可以進一步討論研究。

      第一,經濟規模和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關系。本文只討論了同比例增長情況,而且為了說理的簡便,只給出了虛擬的數值例子。對于同比例增長的情況,是可以用更一般化的方式證明前述結論的。而對于其他形式的相關關系,也是可以進行研究的,限于篇幅,這里暫不詳述。簡單說,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由于經濟結構、技術進步等一系列原因,等量經濟增長本應產生的排放可能是越來越少的。這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

      第二,排放限制可以有其他形式,比如,絕對限制與強度限制的混合形式,或者分段函數的形式。這些形式也各有其特點,而且可能在一定的環境下,要優于本文所討論的兩種形式。這個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另外,進行實例的說明論證可能也是有很大幫助的。

      參考文獻:

      [1] Sue Wing, Ian.; Ellerman, A. Denny.; Song, Jaemin. 2006. Absolute vs. Intensity Limits for CO2 Emission Control: Performance Under Uncertainty. 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olicy of Global Change. Report no.130.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碳排放權; 會計處理; 兩階段性

      2009年末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標志著世界經濟進入低碳經濟發展時代,在如今低碳經濟時代的背景下,與碳排放權及有關的會計處理問題也備受關注。碳排放權是不是一項資產?應該確認為何種資產?確認后應該如何計量?伴隨著碳排放權而產生的這些問題,給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挑戰,需要我們對碳排放權加以認識,進行科學地確認和計量,以作出合理的會計業務處理。

      一、碳排放權的產生、資產屬性及其在CDM項目中的交易

      碳排放權的概念來源于排污權。所謂排污權是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能夠滿足環境容量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并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而碳排放權則是測定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具體的定義是: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每個發達國家締約方都有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表現為一種排放權利,就是“碳排放權”。碳排放權作為國際社會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限額的硬性規定,給企業無形之中帶來了控制成本。面對碳排放的減排義務和超標之后的經濟負擔,各個企業靈活運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權,進行碳排放權的交易。這樣一來,原來無形的碳排放權就變成了可以確認和計量的商品,具有資產屬性。

      而聯合國進一步制定了CDM靈活機制,巧妙地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問題聯系到了一起。通過參與CDM項目,發達國家可以獲得項目產生的全部或部分經核證的減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議定書》下量化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同時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額外的資金或先進的環境友好技術,從而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CDM項目可以降低全球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總經濟成本。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基金或政府紛紛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尋求與發展中國家的CDM項目合作,目的在于順利實現《京都議定書》中量化的減排目標。這也得到發展中國家的積極響應,他們希望通過CDM項目合作,能夠吸引新的外國投資,促進技術轉移,同時從技術和經濟的角度為各部門制定未來的減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這樣一來,碳排放權儼然已經成為低碳經濟時代催生出來的全球最成功商品。

      二、碳排放權資產確認和計量的不同認識和觀點

      筆者通過閱讀大量文獻發現,對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有幾種不同的認識,其中最大的分歧在碳排放權應該確認為何種資產上。主要觀點有確認為金融資產和確認為存貨兩種。

      下面分別介紹碳排放權的兩種確認和計量方法。

      (一)確認為金融資產

      這種觀點認為碳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場,擁有具體產品的定價機制,并始終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直接增減資產價格。根據會計準則中金融資產的定義,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并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且該金融資產應屬于衍生工具。而碳排放權具有上述特征,所以應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具體做法是,在現行“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增加一項“排放權”明細項目,以反映企業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價值。由于獲批參與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開展節能項目的企業,所以企業在獲得排放權的同時往往不需付出代價或只需付出較小代價,也就是說,碳排放權不需要初始凈投資,對其進行初次確認時不應確認為損益,可確認為所有者權益,計入資本公積;報告期末對碳排放權的價值進行再確認,其公允價值變動價值同樣確認為權益,計入資本公積。待到出售時,流動性風險釋放以后,才將其納入損益核算。

      而對于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該觀點認為,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權的價格指數受制于發達國家完成所承擔減排義務的難易程度,完成減排義務越難則排放權價格會越高,而一旦發達國家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得以調整,減排義務不需要通過CDM來完成,則碳排放權的價格會降低,因此價格指數所反映出的市場價格是發達國家投資者充分考慮了節能經濟發展與未來減排空間的關系及不確定性風險之后所形成的共識,該市場價格即為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所以碳排放權應在獲取時或報告期末按不同時點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即應按照碳交易所的價格指數確定排放權的入賬價值,并于報告期末按該價格指數的實時數據進行后續計量。

      (二)確認為存貨

      這種觀點認為,CDM在本質上體現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國家是該機制的主導者,每一個CDM項目必須通過國家和聯合國的雙重審批,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碳減排量資產屬國有資產,企業通過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也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其終究是因指標的分配形成的可出售的存貨。

      根據《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貨最基本的特征,是企業持有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出售。對于一個CDM項目而言,碳減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業的日常活動之中,并且對于目前中國的CDM項目來說,碳減排量就是為了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終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減排量是符合存貨的定義的,應當作為存貨在會計上進行確認。

      對于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問題,本觀點的看法是:在我國,雖然碳減排量交易活動在不斷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個區域性的或全國性的交易市場。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價格機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與獲得途徑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個方便買方和賣方尋求對方,了解價格,達到合理的交易費用和預計市場走向,作出正確的投資決定的大規模的交易市場。所以,鑒于我國目前還處在碳減排量交易的初級階段,對碳減排量的計量不宜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具體的碳排放權計量問題,應該參照存貨的會計處理。

      第二種觀點駁斥了第一種把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的觀念,這種觀點認為金融資產首先在實質上是一種對金融工具的投資。單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碳減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應當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的兩階段性

      由上文中列出的關于碳排放會計處理方法可知,不論是把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還是把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種觀點都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對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和初始計量一一進行了剖析。但為何同一種經濟業務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會計處理,這也是值得探討和深思的問題,對此筆者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認為,之所以在碳排放會計處理問題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是因為我國碳排放權存在著兩階段性,而上述兩種觀點沒有對此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確認。

      2005年2月16日簽署的《京都議定書》,重在對發達國家的碳排放問題進行約束,后來因碳減排在發達國家存在技術瓶頸和逐漸增高的成本,靈活地發展了CDM機制。也正是因為CDM機制的頒布,才把發展中國家也納入減排陣營,使得碳排放為我國帶來了經濟利益。

      這樣看來,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下,由于還沒有實質性的國際條約來約束碳排放問題,所以中國的碳排放權問題都只是同CDM機制有關,即需要同發達國家簽訂協議合同,把經政府批準的碳排放權作為已經簽訂了銷售合同的存貨來確認。這是中國碳排放權的第一階段。

      但是,伴隨著中國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遲早會受到國際條約的約束,政府會把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硬性指標分配到各個企業,這樣一來,中國的碳排放權就會像發達國家一樣,可以在碳排放權交易所進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價系統,始終以公允價值計量。這個時候的碳排放權更適合作為金融資產確認。這將會是中國碳排放權的第二階段。

      2012年即將到來,《京都議定書》的歷史使命也很快會走到盡頭,然而接下來又會有什么世界性的溫室氣體排放公約出臺,公約中是否會有對發展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硬性指標規定,這些都會涉及各個國家之間復雜的經濟和政治狀況,是國家間利益權衡和博弈的結果,所以最終的公約出臺是迫在眉睫卻也步履艱難。2009年哥本哈根協議書的流產,就可以很深刻地說明這一問題。

      十月初在天津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第四次談判會議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談到:“我們主張在應對氣候變化上全世界各國應該同舟共濟,各盡所能,,共同努力,推動整個談判進程,盡早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全球各個國家都在為世界的溫室氣體減排盡自己的一份力,而最終約束性公約的出臺確實需要考慮到太多的方面。我們只有密切關注國際公約的動態,才能對我國的碳排放權做出正確的確認和計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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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范文第4篇

      低碳經濟的出現有著歷史的必然性。第一,人們逐漸意識到此前經濟發展模式的破壞性后果,為了對人類自身及其賴以生存的地球負責,發展模式低碳化轉型已是大勢所趨。第二,開發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緩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鞏固國家能源安全。第三,在全球經濟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業的收入增幅仍達到75%,并有著巨大的市場潛力,這也使人們在反思既有發展模式的同時,感受到了低碳經濟的巨大驅動力,從而更有意愿推進經濟結構的低碳化調整。第四,面對巨大的潛在利益,各國意識到,只有主動致力于能源、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轉型,參與制定以低碳經濟為主的生態文明游戲規則,才能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引領世界經濟的未來發展。

      然而,向低碳經濟轉型并非易事。開發引進節能減排技術、建設相關基礎設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調整產業結構等所需大量資金從何而來?如何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溫室氣體減排并管理相關風險?

      先看資金從何而來。銀行是一個當然的融資渠道,但不同于傳統融資標準的是,越來越多的銀行開始遵循所謂“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來發放“綠色信貸”。“赤道原則”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出于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維護企業聲譽的考慮,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決策、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社會和環境風險的一套非官方自愿性原則。實行該原則的銀行必須制定與該原則一致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并對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只有在確信項目執行會對社會和環境負責并會遵守該原則時,才能對該項目提供融資。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這一原則是自愿性的,但隨著它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的廣泛應用,已逐漸成為國際項目融資中的行業標準和慣例。

      基金是另一個重要資金來源。當前市場上不僅有世界銀行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英國政府碳基金等專門投資低碳項目的投資型基金,還有一些專為低碳項目提供貸款信用擔保的擔保型基金。另外,國際資本市場上還存在融資租賃、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其他類型眾多的低碳項目直接融資模式。

      那么,又該如何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溫室氣體減排并管理相關風險呢?大氣的流動性使得溫室氣體排放領域更易產生負外部性,甚至可能導致“公地悲劇”:對于大氣環境容量這種全球性公共物品,其承載和自凈能力有限,但各排放主體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更傾向于通過增加產量來提高收入,而不顧由此所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對大氣環境容量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將最終導致大氣環境容量的崩潰。可見,如何消除負外部性是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核心。

      通常有基于命令與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手段和基于市場的經濟激勵手段(market-based incentives)兩種方法。規制手段是一種由政府通過行政命令設定減排目標,并以行政控制的方式來保障目標實現的方法,以美國《1970年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 of 1970)所采用的方式最為典型。該法案在設定全國性空氣質量目標之后,授權美國環保署(EPA)為各類排放源設定減排標準,并要求各州與環保署合作開發減排計劃和執行機制。雖然規制手段的結果具有確定性,但成本卻相當高昂,因為各排放主體無論邊際減排成本如何,都須依照統一規定進行減排,從而增大了減排的社會總成本;規制手段對政府的行政決策能力、監督管理能力有著較高依賴;規制手段的強迫性通常會遭遇到抵制,導致政策執行成本加大;由于其未能提供超額減排激勵,各排放主體即使有能力也不會主動進行超額減排,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減排目標的社會效用。

      規制手段的高昂成本使人們將目光轉向了基于市場的經濟激勵手段,如征收碳稅(carbon tax),其理論發軔于英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所倡導的庇古稅。庇古認為,導致市場資源配置失效并產生負外部性的原因在于當事方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使得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因此,可以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當事方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與相應的社會成本相等,這樣就可以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負外部性也能得以消除。據此,通過征收碳稅將排放產生的外部邊際成本加入排放主體的私人邊際成本后,排放主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來主動進行減排。雖然碳稅具有征收機制簡明、排放成本確定等優勢,但也面臨一些實際困難。其一,難以確定一個最優稅率。從理論上說,邊際減排收益等于邊際減排成本的稅率即是最優稅率,但如何得出邊際減排收益/成本曲線并計算出相應稅率卻是一個實踐中的難題。其二,由于征稅與高度關聯,“世界者”的缺位使碳稅很難成為一種全球統一的氣候變化應對方法。另外,碳稅還可能會遭遇政治上的反對。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范文第5篇

      最近,周小川行長撰文指出要利用金融市場來支持節能減排工作,其中在提及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上的調節作用時,更是明確指出要“認真研究、借鑒國際上的碳交易機制,探索在國內試行排放配額制、發展排放配額市場”。可見,在節能減排工作中金融市場是大有可為的,國外碳排放的交易機制對于我國完成節能減排目標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國際碳交易的由來

      國際上的碳交易實際上是一種關于碳排放權利的交易,它起源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議定書》,該公約是國際上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變暖而要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條約。《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對各發達國家來說,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具有國際法約束力,達不到減排承諾的國家將面臨嚴厲的懲罰。鑒于不同國家的減排任務、實現減排目標難易程度等的差異,《京都議定書》在對發達國家減排義務做出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非常靈活的履行義務方式,如基于市場的“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交易”三機制,從而為發達國家也提供了回旋余地。“聯合履行”允許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在成本較低的另一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投資旨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項目,并將因此減下來的減排額返還投資國,沖抵減排義務。不過,“聯合履行”只能在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之間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在此名義下與發展中國家“聯合履行”。也就是說,把“聯合履行”所限制的向發達國家的投資,擴展到發展中國家(很明顯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成本低,效益高),以換取減排額度來沖抵本國應負的減排義務。“排放交易”的意思是,如果一國的排放量低于條約規定的標準,則其剩余的額度可以直接出售給完不成規定義務的國家,以沖抵后者的減排義務。這些靈活履行排放義務的方式就促成了國際碳交易的產生。

      歐盟碳交易的實踐

      對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布什政府拒絕批準,而與此同時歐盟卻積極探索碳排放交易機制以降低實現承諾目標所需的成本。2003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即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并于2005年開始實施。與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國州一級的排放制度相比,歐盟的排放貿易體系更為完善,其所設計的規則能夠滿足《京都議定書》及其締約方會議所作的決定的要求,預計會更容易與未來的國際排放貿易接軌,因而也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溫室氣體排放機制。目前,歐洲已成為世界上最活躍的碳交易市場。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歐洲氣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的二氧化碳達到4.5億噸,占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量的35%。

      交易概況

      歐盟現行的碳排放貿易體系可以概括為“限額―貿易”體系,即先確定溫室氣體排放的限額,然后再根據額度的供求展開貿易,限額有余者是市場的供給者,限額不足者則是需求者。歐盟的排放交易體系涵蓋了歐盟25個成員國,以強制性的方法納入了1.15萬個排放實體,其中包括煉油廠、發電量超過20兆瓦的電廠、鋼鐵廠、水泥廠、玻璃廠以及造紙廠等,共占歐盟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一半以上。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的80%左右,因此目前的排放交易體系所涵蓋的溫室氣體僅包含二氧化碳在內,而不包含其他的溫室氣體。

      關于限額的確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根據各成員國內部達成的《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規定每個國家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這一配額又被分配到國內的各個排放企業,配額的分配是考慮了歷史排放、預測排放和部門排放標準等因素而制定的。對于不能實現目標的企業將面臨嚴厲的懲罰。

      計劃的時間安排。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分兩期進行。從2005年到2007年的最初3年為第一承諾期,減排的目標是努力完成《京都議定書》所承諾目標的45%,從2008~2012年開始的第二個承諾期里要完成《京都議定書》的全部目標。

      超標的懲罰措施。歐盟規定,如果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超標,在2005年至2007年的第一階段減排期內,超額排放部分每標準噸二氧化碳將被處以40歐元的罰款,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減排期內,處罰的標準將達到每標準噸二氧化碳100歐元。

      交易形式

      為了達到減排的要求,歐盟具有減排義務的企業也曾考慮通過自行建設設備的方式來分解溫室氣體,但實踐證明,這樣做成本較高,因為歐盟企業自身減排一噸二氧化碳的成本高達約56歐元。因此,歐盟規定各成員國均可以通過《京都議定書》的其他靈活機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減排目標。這就形成了排放配額交易和核證減排交易。

      排放配額(EUAs)交易。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允許成員國之間的企業根據各自的減排成本差異,自由買賣溫室氣體減排額度,這就形成了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在該市場,交易的減排單位是EUA,一個EUA等于一噸的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方是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而供給方則是配額有剩余的企業。通過這種市場交易的機制,歐盟二氧化碳減排的成本有所降低,歐盟目前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價格約為20歐元,低于歐盟企業自行建設相應減排設備的成本。

      核證減排量(CERs)交易。核證減排量交易是基于清潔發展機制而產生的。歐盟排放貿易體系規定,有減排義務的歐盟國家可向無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購買溫室氣體排放權,其方法是歐盟國家企業幫助發展中國家每減排一噸二氧化碳氣體,就可以在本國獲得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歐盟的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歐盟的減排費用。由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獲得的減排量必須經過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的鑒定,并由其發行核證減排量(CERs),而核證減排量則可以進入排放貿易體系進行交易。核證減排量的價格是排放配額價格的一個貼現,貼現的程度依賴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風險程度。盡管如此,核證減排量的價格和配額的價格還是相互關聯的,核證減排量的交易降低了配額的價格。

      對交易機制的評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運行兩年多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宏觀層面上,從第一年情況看,企業的履約率很高,其中英國的履約率超過99%。整個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有所下降。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推動了基于項目的京都機制的投資,如清潔發展機制下面的一些項目。微觀層面上,企業管理層對控制溫室氣體的認識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氧化碳不僅僅是企業環境主管關注的事情,更是企業財務主管和CEO要考慮的問題了。另外,歐盟排放貿易體系的建立也極大地降低了歐盟國家履約的成本,歐盟在這方面每年只需要支出29億歐元到37億歐元,而如果沒有這一交易體系,可能支付的成本將大為提高。

      作為一個新生的事物,歐盟的碳排放交易也面臨一些問題。其最主要的問題是現行的“限額―貿易”體系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限額體制下,一些企業通過游說政府而獲得額外的配額,然后將多出來的部分出售獲利。政府也存在發放過多配額的現象。因此,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一個透明的、合理的配額分配機制,這一問題不僅存在于企業之間配額的分配,也存在于歐盟各成員國之間配額的分配。最近,歐盟就考慮用拍賣和基準機制來修改現行的配額交易體系,希望通過拍賣的形式來發放排放許可證。另外,由于市場深度不夠、配額頻繁調整、氣候與經濟等因素,造成市場上排放配額價格的過大波動。

      對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示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京都議定書》中并沒有規定我國減排的義務,但是,目前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長較快,從1994年至2004年年均增長4%,這對于國內的環境保護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我們可以借鑒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運用市場價格機制,通過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來控制我國的碳排放,同時也是為未來的國際碳排放貿易積累經驗。在當前,可以先按照“限額―貿易”的方法在我國建立配額交易市場。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溫室氣體排放量在一定規模之上的企業納入到限額排放體系。在初始階段,包含的企業主要應該是工業企業,排放許可權的主要對象應該是二氧化碳。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權分配機制,對納入限額排放體系內的企業規定一個排放配額。

      再次,建立排放配額交易的場所,為配額的供求調節提供市場。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我國的氣候交易場所,允許配額有剩余的企業在經過相關機構鑒定、審核之后把剩余的配額在氣候交易場所出售,而允許那些配額不足的企業在氣候交易所購買市場上出售的配額。

      另外,對于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相關機構應根據超標的數額給予相應的懲罰。對于超標數量罰款的金額要大于市場上相同數量配額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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