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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支付 消費者保護 研究
電子支付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方式分為網上支付、移動支付、電話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其中,網上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蓬勃發展,業務量大幅增長,逐漸成為我國非現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我國網上支付客戶數量3.69億戶,發生業務150.57億筆,金額695萬億元,業務筆數、金額同比分別增長77%和33%。移動支付客戶數1.45億戶,發生業務2.47億筆,金額0.99萬億元,業務筆數、金額同比分別增長109.3%和73.7%。電子支付的快速發展必將助推我國支付服務市場改革與發展加快進程,安全和效率、公平和競爭、消費者保護等問題也逐漸受到監管者日益重視。研究電子支付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是凈化電子支付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強化監管權力,確保電子支付業務持續發展的迫切需求。
一、電子支付中消費者權益的安全威脅
電子支付的參與方主要包括消費者、商家、支付機構、通信提供商、物流等,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消費者權益可能面臨的安全威脅主要包括:電子支付因其交易形式,易產生欺詐、交易差錯、商品爭議等問題,商家及消費者雙方都可能對發出的支付行為進行否認。攻擊者或者不法商家通過竊取支付終端假冒合法用戶,竊聽了解支付流程,獲取用戶的隱私信息,攻擊者有可能從而非法參與支付活動,給系統和交易雙方造成損失。破壞服務網絡,使得系統喪失服務功能,影響電子支付的正常運行,阻止用戶發起或接受相關的支付行為。
二、消費者對電子支付的安全需求
在電子支付的過程中,消費者相對處于弱勢群體。電子支付提供方應對支付本身、支付所涉及的內容進行恰當的保護,確保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攻擊者的侵害。通常,消費者對安全的需求體現在以下方面:
確保交易數據的機密性。電子支付提供方應避免將消費者隱私信息泄漏給無關第三方人員,且應采取措施防止合法或隱私數據為非法用戶所獲得。
提供身份鑒別機制。電子支付應提供完備的身份認證,確保交易雙方是可以信任的,即確保服務間的相互身份認證,防止欺詐行為的產生。
保障交易數據的完整性。確保交易事務的完整性,非交易第三方或非法攻擊者不能對交易的內容進行修改。
具備不可否認性。電子支付系統應具備防抵賴功能,確保交易雙方不可能對發生的正確交易行為抵賴。
確保審計。系統應提供一定的證據保留機制,防止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抵賴,從而完善應用系統的安全性,保證誠實信用參與者的利益。
三、我國電子支付中的消費者權益現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目前,我國涉及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相關部委的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是,這些制度規定多以規范操作過程層面居多,缺乏對電子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且有的制度規定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因此在產生電子支付糾紛時,消費者往往難以在眾多的法律規范中找到維權依據。
(二)在支付技術方面存在安全隱患
雖然我國在網絡支付上的安全保密技術已有長足突破,但應用中仍然存在諸多漏洞,比如電子商城、支付平臺、通訊鏈路等各環節均存在安全隱患。近年顯見的高發形式為:消費者可能進入到仿冒的釣魚網站,造成用戶信息的泄露和資金的損失;網絡黑客直接入侵支付平臺或支付系統,修改客戶資料甚至劃轉賬戶資金;國內從事網絡支付行業的多個主體,各自采用不同的技術、業務方案、業務規則、安全政策不一致,導致復雜性增加,安全風險控制程度不一。
(三)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隱私權易泄露
電子支付模式使支付行為本身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屬于信息被動接受或輸出方,難以鑒別信息真偽。繁雜的退換貨手續或舉證原則也不利于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消費者個人身份信息及購買物品等隱私信息在交易過程中易被泄露和轉賣。同時,由于消費者自身的原因,導致客戶賬號、密碼等個人重要信息泄露,造成資金損失,也是產生金融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信用機制建立不完善
健全的信用體系是電子支付有效、可持續進行的基礎。我國信用評價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評價目前還僅存于各支付平臺自行建立的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規范,各方的信用評價的評價方式、信用度的計算方法、管理辦法以及舉報處罰措施都不相同。因各支付平臺信用數據庫尚未實現共享,消費者對于信用質疑,也僅限于平臺單方面的窗口查詢,無法獲取更加全面的信用評價。
四、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及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
要盡快出臺針對消費者保護的專項電子支付立法,完善電子支付中有關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劃分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定電子支付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準,著重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和規范問題,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問題。各相關參與方應進一步健全消費者保護的各項制度,建立包括歸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投訴受理和處理流程、產品或服務信息披露規則、數據信息和案例統計分析、人員培訓、支付知識宣傳等方面的制度體系。
(二)營造安全高效的電子支付環境
電子支付平臺應加強安全技術的開發,建立統一標準共同防范系統漏洞和黑客攻擊。保證良好的網絡交易環境,確保通信鏈路安全有效,預防監聽及信息竊取。使用安全防護措施收集、堵塞假冒網站,增強用戶及網站身份識別能力。
(三)加強消費者信息及隱私保護
進一步明確網絡隱私權利的概念及其具體內容,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在網絡交易中,收集消費者信息應征求消費者同意并說明使用的目的。未經消費者授權,擅自將消費者資料轉售或轉讓給第三方,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網絡消費者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范網絡欺詐行為、網絡黑客的侵襲。
(四)建立公平透明的信用平臺
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支付信用評價系統,負責對所有電子支付相關方進行調查、驗證和信用評價,以維護網絡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和整個電子商務交易秩序。電子支付信用評價系統應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辦法、信用評價方式和信用度計量方法對支付平臺雙方進行信用評價、分等級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數據庫應詳實的記錄商家和個人的登記、經營、信用評價以及投訴、獎懲等方面的信息。電子支付認證系統可以提供查詢,使信用信息更透明,遠程交易更放心,監管指標更明確。
(五)進一步向消費者普及金融知識
電子支付各參與方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開展電子支付知識宣傳,向消費者提示支付案件風險點,引導安全支付,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有效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促進消費者保護工作真正得到實效。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中國金融出版社.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問題;策略研究
前言
我國十二五規劃把電子商務作為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的重要部分,經過短短10幾年的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取得很大成績,其中電子商務支付的貢獻功不可沒。當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問題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問題,因此,研究出一套應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系統的策略是解決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體系的關鍵。
1. 電子商務概況
1.1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2011年全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6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33%,占GDP比重為13%;然而到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體規模達到7.85萬億人民幣,同比增長30.83%,占GDP的比重已經高達15%。預計2014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將突破13萬億大關 。隨著電子商務的繼續發展,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選擇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結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國使用網上電子支付的用戶達到 2.21億,全年支付規模達到2.7萬億元。
1.2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風險分析
第一,釣魚網站增多。2012年 2月到 9月,針對金融行業的釣魚網站達到 4629個,大大增加了電子支付系統的防范難度。第二,網絡病毒給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造成的損失逐漸增加。主要表現為瀏覽器配置被修改、損壞或丟失數據,系統的使用受限,網絡無法使用,密碼被盜等等。2006年“熊貓燒香”病毒利用蠕蟲病毒的傳播能力和多種傳播渠道幫助木馬傳播,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給被感染的用戶帶來重大損失。第三,黑客的攻擊。由于對互聯網缺乏有效的監管,導致黑客攻擊的殺傷力往往具有極強的摧毀性和極好的隱蔽性。目前互聯網上有超過20萬黑客網站,這些網站的攻擊和破壞方法達到萬種之多,讓人防不勝防。
2. 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存在的問題
2.1電子商務的技術落后
軟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電子商務技術的突出問題。互聯網作為一種共享的、開放的網絡,它的運行需要軟件提供保障。軟件開發需要兼顧安全性、方便性和大眾性,所以開發的過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我國軟件技術又比較落后,這都導致電子商務安全受到極大挑戰。以語言開發為例,使用C語言開發的軟件就要比JAVA開發的漏洞要多。當一個漏洞出現,用戶的隱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財產受到巨大損失,開發者才會發現并去彌補自身軟件的不足,補丁便油然而生,但它總是滯后于漏洞。
2.2電子商務的人為因素
電子商務的人為因素主要包括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才缺乏以及人們對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視程度不夠兩個方面。首先,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產業,對技術要求較高,然而從事電子商務的工作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對電子商務技術掌握不夠,總是落后于電子商務支付技術的發展。他們不了解網上支付的硬件、軟件,以及認證、加密、安全傳輸、信息格式和用戶接口標準等新型技術。另一方面,很多企業、機構甚至個人都對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護。數據表明,我國90%的IT企業不能及時防備黑客的攻擊,個人的身份、賬戶、密碼等隱私信息總會不經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發生電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會信用環境和法律環境不完備
社會信用環境和法律環境是影響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重要條件。我國的信用制度體系尚不完善,發展水平較低,導致許多企業不愿采取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現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網上支付的法律只有《電子簽名法》,規章有人民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還有很多電子支付安全方面的問題需要法律規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權力和義務的確定也有待完善。
3.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應對策略
3.1采用多重網絡技術,保證網支付系統安全
建立多重網絡技術和提高電子支付技術是保障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核心策略。現在常用的電子商務安全技術,主要包括:防火墻,物理隔離,VPN(虛擬專用網)。防火墻必須設置在電子商務內外網與互聯網之間,一方面防止來自服務器內部未經授權的用戶的攻擊,另一方面抵御來自外界的攻擊。電子商務工作人員要經常更新補丁程序,查找漏洞,方便網絡維護,還要經常掃描整個內部網絡,發現任何安全隱患及時更改,做到有備無患。加強支付安全保障,必須增強支付系統的關鍵技術以及核心設備的防御能力,在電子商務的支付過程中要不斷檢測各種網絡入侵,審核安全記錄。另外要提高軟件的科學技術含量,提高系統安全的自動化管理能力,減少人為因素對系統安全的影響。
3.2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入,大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入,大力推進人才隊伍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聯網信息基礎設施的規模及水平和信息終端對信息的處理能力對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起決定作用,必須加大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投資力度,完善互聯網信息設施,提高對信息安全地處理水平。建立電子商務支付人才隊伍,必須要大力培養勝任電子商務支付發展變化的高技術人才,可在支付業務的運營過程中,考慮與IT企業合作,培養一批既懂電子商務又具備IT技術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進力度,吸收一批具備金融、法律、會計、財務管理、計算機等知識的高素質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專業管理知識又具備業務操作能力的復合型人才隊伍。
3.3建全信用認證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根本保障。電子商務的支付安全必須依靠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僅可以提高企業和個人對電子商務的信心,讓他們加大電子支付力度,也能降低電子商務的交易成本和經濟交往之間信用風險。信息知識的普及程度對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必須通過教育、培訓等方式提高人們的電子商務綜合素質,學會在電子商務支付的過程中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國家加大力度,讓法律法規適應當前電子商務支付行業的發展水平,要構建完整的法律體系,健全監管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結語
電子商務支付對經濟發展提供強勁的動力,也為全社會服務水平和消費滿意度的提升有著巨大貢獻,本文就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這一領域進行了探討,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策略,希望為今后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寬海.金融與電子支付[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 吳溥峰.網上銀行信息安全體系框架的構建[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36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網絡安全
1.電子商務支付方式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1信用和安全問題
無論在哪個國家的哪種電子交易方式下,網絡安全問題總是令消費者十分擔心和在意。而令人不甚滿意的是,這一問題在世界各國均存在,我國自然也不例外,浙江就曾經發生過“銀行卡”案件。如果消費者在每次使用銀行卡后,對方都能通過電腦得到你的全部財務記錄,該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實上,這一現象也令很多消費者對使用銀行卡進行網絡購物望而卻步,因為消費者不知道這些進去你賬戶的人會是怎樣的電腦專家或金融高手,但他們卻知道自己對金融與電子商務的掌握程度有多深。
1.2電子支付與認證統一上的問題
在這里,主要有SET 與 SSL 兩種安全協議,前者是一套在線交易的安全標準,由 VISA 和 MASTER和多加科技機構共同制定。后者是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國際上并未確定該由這兩種協議中的哪一方作為未來發展方向,而這一現象的產生也是由于這兩種協議自身的優缺點導致。SET 協議比 SSL 協議復雜,但在理論上,也占據著更高的安全性,因為它不僅加密兩個端點之間的單人對話,也加密認定三方面的信息,但 SSL 卻只是加密第一項。但是 SET 卻由于過于復雜而對消費者、商戶和銀行方面的要求過高,由此在推行中難免遇到一些阻力,但 SSL 卻并不受此項因素干擾,它相對便捷,同時又能滿足人們現實中的安全需求。
1.3相關法律不夠完善
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后,這給網上銀行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而在相關法規的完善問題上,目前還有下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是關于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由于其是借助網絡發生的一種行為,與傳統支付相異,因此,在資金轉移方面必須要有相關法律坐鎮。
其次是關于電子支付權利上的問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涉及到多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以及銀行,某些時候還會涉及到中介機構。因此需要有相關法律來確定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享受的權利和需履行的責任。
再者是關于電子支付的偽造、更該及涂銷問題。在進行電子商務支付的活動中,我們不得不提防網絡黑客對于數據的破壞、偽造、更改以及涂銷問題,因為這一現象給社會帶來的惡劣影響十分突出。
1.4銀行業科技水平與國際先進技術存在差異
在我國,雖然有“手機銀行”與“網絡銀行”這兩種支付手段,但歸根結底,它們都不過是利用電子終端設備的金融工具,通過利用高技術手段的工具并不能再金融服務的功能上做出一些實質性的突破,況且還面臨著安全方面的缺陷,因此,為了在電子商務及電子商務支付的道路上達到世界先進水平,我們有必要加強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開發。
2.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發展對策
2.1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和現代化系統建設
銀行需要從硬件和軟件兩個角度進行。在硬件上,銀行要投入足夠的資金進行先進電子設備的購買,包括柜員機和大型計算機、包括局域網和廣域網等深入到銀行內部各個領域的電子設備,以提高電子化網點和營業網點的電子覆蓋率。在軟件上,銀行方面要加大開發力度,對全國性和全行性的網絡系統做系列應用系統軟件的研發。
2.2加強對社會整體信用制度和在線支付安全問題的管理
首先,我們需要提升網絡安全技術,最好普及 CA 認證。我們可以通過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傳輸技術、身份鑒別技術、病毒防治技術等安全技術來提高網絡信息的安全性。其次,電子商務支付機構需要充分發揮網絡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來進行反饋信息的及時收集。最后,支付系統如果可以實現與第三方的密切合作,則對于客戶建立網絡信任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2.3加強在線支付主體方――銀行自身制度的創新
縱觀現今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我們不難得出在線支付業務的需求十分巨大,這為傳統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因此,銀行如果可以將傳統營銷渠道和網絡營銷渠道進行有機結合,必然可以謀求自身更大的發展空間。其次需要提到的是對金融業務體系的重構,由于電子商務的自身特性,它要求在線支付主體進行一定的整合與協同,因此,參與在線支付的各銀行應加強合作,以建立金融門戶的形式實現資源共享,由此,網絡將被作為銀行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企業合作的平臺。通過“一體化”的全方位服務來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2.4加快相應法律和支付系統的完善進度
一個完善嚴格的法律環境是進行電子商務支付發展的必備條件,因此,我國需要加快這一方面的步伐,建立出相應法律法規體系。但仍需注意的是在線支付往往設計國際交際,因此,各國政府與金融業需要進行必要的合作和談判,共同制定和完善相應法規。例如國際商會指定的《電子貿易和結算規則》即可作為我國在線支付立法的借鑒。此外,在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監管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要做及時的查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以此保證一個健康、有序的電子商務與在線支付的發展。
結 語
在信息化的 21 世紀,電子商務正在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模式和格局,它在創造豐厚利潤的同時滲入到了每個參與者的商務理念與生活方式之中。做好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相關研究對于保障電子商務平穩快速發展有著積極的基石作用,可以更好的推動電子商務的新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磊. 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 微型電腦應用,2014,08:56-58+64.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P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7)06-0018-02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升溫,其安全性問題已引起各界人士和普通群眾的熱切關注,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近幾年的調查表明,人們越來越關心電子商務的支付安全。更有數據顯示,與一般傳統模式的公司比起來,涉及電子商務的公司網站更容易遭到“黑客”的惡意襲擊,這極大地威脅了網上支付的安全性。
一、電子商務支付現狀
根據艾瑞咨詢統計數據可知,2015年第二季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的整體交易規模為3.75萬億元,同比增長了22.1%,環比增長了7.8%。3G、4G網絡技術和智能手機的成功運用及成熟,手機購物變得愈發便捷,也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1]。此外,團購、O2O、眾籌等模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作為經濟增長的一個新的驅動力,網絡購物的影響,從消費領域蔓延到生產領域再到服務領域,真正的經濟的發展是實現其深度的整合。近期,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了《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的網購用戶規模已達4億1300萬,同時,網民使用網絡購物的比例已達60%。在2015年網購用戶新增了5183萬,增長率為14.3%。中國的移動電話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增長迅速,達到43.9%的增長率,移動互聯網購物的比例從42.4%上升到54.8%[2]。
二、電子商務支付存在的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支付中存在著許多安全問題,包括網絡安全、系統安全、信息安全、支付系統協議和監管。
1.網絡安全問題。網絡安全問題一般主要涉及下述三個方面:(1)釣魚平臺:網絡釣魚者通過仿冒URL地址或者向網民發送欺詐性電子郵件或篡改網站來開展活動。通常是釣魚者將自己偽裝成知名企業或銀行,并偽建一個與真實原網站相似并有相同產品的網站,受騙用戶往往會在網頁中輸入登陸用戶名和密碼甚至會泄露銀行卡賬號、密碼及口令;(2)業務拒絕:用戶合法訪問信息或網絡資源會被拒絕。攻擊者會對操作系統的漏洞進行利用,并且對系統進行非常大數量的合法或非法、根本不可能成功的訪問請求,或者故意重復輸錯支付密碼,讓系統負荷過量最后賬戶凍結,導致系統資源不能被合法用戶使用[3];(3)網絡跟蹤:通過對用戶網站使用痕跡的跟蹤,利用跟蹤監測軟件,監測終端支付過程,用戶的登陸賬號及密碼有可能被得到,并且個人財產將會被盜取,肆意修改賬戶信息,破壞用戶數據,甚至病毒會被放進其中,整個系統最終將會癱瘓。
2.系統安全問題。系統安全問題一般主要涉及下述兩個方面:(1)黑客攻擊:黑客自己編寫程序或者利用系統現有的常用工具、技術,入侵并攻擊服務器,達到破壞系統盜取信息的目的。黑客的攻擊方式一般有網絡中斷、破解密碼、竊聽等;(2)木馬、病毒入侵:傳統病毒通過移動設備進行傳播,現在主要通過網絡造成病毒侵害,在網頁中惡意代碼,用戶在訪問有安全問題的網頁時即會被感染。木馬則是黑客的一種攻擊手段,可幫助黑客實時掌握上線用戶信息,遠程監視用戶訪問記錄甚至控制計算機。將木馬植入在計算機系統中,且不易被用戶察覺,等待外界的指令,兩者都是黑客編寫的惡意程序。
3.信息安全問題。信息安全問題一般主要涉及下述三個方面:(1)假冒合法用戶:有一些人利用交易雙方互不相見無法客觀判斷對方可信程度、難以有效身份驗證識別的漏洞,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取得合法用戶的身份信息,并將得來資料展示給網絡安全攔截者使之判定其為合法實體,然后不法分子冒充合法用戶進行活動攫取非法利益;(2)信息泄露竊取:信息泄露被主w外的人得到,網絡攻擊者通過互聯網等各種介質利用非法手段截取交易雙方傳輸的內容數據來竊取用戶支付密碼等關鍵信息,或者是對信息進行參數分析得出結果。用戶使用過于簡單重復密碼,以及在各門戶網站設置統一密碼的現象也普遍存在,用強效的破解軟件即可瓦解泄露出去。攻擊者通常非法使用竊取的信息騙取信任再與他人進行交易;(3)信息篡改破壞:攻擊者熟知網站結構編寫方式,通過技術手段惡意破壞程序,刪除、修改傳輸過程中的信息,破壞交易支付過程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除了被攻擊之外,也可能由于網絡系統自身問題而導致信息的丟失和錯誤。
4.支付系統協議問題。目前,網上支付協議SSL(安全套接層協議)和SET(安全電子交易協議)更是眾所周知的,是電子商務交易系統中常用的協議和標準體系[4]。兩者都具有顯著地優勢,但同時本身也帶有缺點。SSL協議在將客戶賬戶信息傳遞給商戶過程中利用加密手段建立起安全的信息通行渠道,有利于商家驗證客戶的身份信息,使用起來相對SET要便捷,但也只是認證服務器與客戶雙方,并不能向客戶驗證商家的合法性,這一協議不能很好地保護客戶的利益,阻止不了商家的惡意欺瞞。SET協議則是對商家、持卡人和收支方銀行傳送資料的規范,保護數據在支付過程中更加完整和安全,這點已得到被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認可,但是操作復雜麻煩,不方便生疏者使用。
5.監管問題。我國對電子商務網絡支付法律法規缺乏專門的監管。雖然近幾年我國的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進行了調整,但消費者始終處于劣勢,難以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另外電子商務支付還缺乏監管,例如,雙方對產品的監管、稅收監管、信用監管和信息監管,電子合同也是模糊網絡安全支付的重要問題。
三、解決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問題的對策
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對策主要是與前文中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系統安全問題、信息安全問題、支付系統協議和監管問題方面一一對應的。
1.解決網絡安全問題的對策。加強預防病毒,支付安全級別的上升,將推動網絡交易速率。而高交易率也會給病毒入侵提供很大的便利。所以要經常對計算機進行,清除計算機中的病毒。除了經常檢查硬盤外,多采用先進技術,全面封鎖病毒。
加強防火墻技術,防火墻是保證計算機的正常運行,是安全運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它能有效阻止網絡對邪惡的攻擊,形成一個保護屏障,相當于提高通信的門檻,讓未授權的訪問者不能進入,有效的提升了網絡安全。
2.解決系統安全問題的對策。加大對黑客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加大處罰力度,一旦發現有黑客攻擊破壞他人利益就嚴加搜索,一旦逮捕必將嚴懲不貸。另外,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質教育,在讓他們學好知識的同時,更多的是為社會做貢獻,而不是為一己之私,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加強殺毒軟件的開發與利用,最大程度上避免木馬和病毒入侵,對惡意軟件和程序進行封殺。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如果發現因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而造成財產損失,對工作人員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
3.解決信息安全問題的對策。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依舊很不健全,有些人在電子商務中利用技術進行商務欺詐,危害到消費者和金融行業的利益,但是難以被發現仍然逍遙法外。需要加緊建立合理科學、公正而又具有權威性的一套完整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創造信息資源交流的共享平臺,逐漸形成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形勢的信用體系。若發現某些人對電子商務的安全造成了威脅,便將個人的不良行為納入其中,可以通過查詢系統得知個人的信用記錄。這一定程度上能阻止體動歪念頭,遏制網上犯罪,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具有輔助作用。
電子商務支付的安全離不開每個人的責任認知。我們不可輕易相信釣魚網站、詐騙分子的糖衣炮彈,改善不良消費習慣,要不斷學習互聯網知識,提升計算機安全技術的掌握和支付手段熟練程度以及提高電子商務的安全意識[5]。我們也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即使它只是一小部分,也要堅持個人道德和維護網絡秩序。
4.解決支付系統協議問題的對策。由我國電子商務支付發展的現狀,針對我國目前在電子商務在線支付中信用卡的使用不普及,多是借記卡的特殊性,對PIN數據項進行擴展,為SET協議在我國的推廣與使用提供了一個實際且可行的方法,增強了SET協議在我國的適用性,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小了其復雜性,變得更加好操作。另外,提高SSL的安全性能,根據消費者的需要選擇不同安全級別和復雜程度,這樣使得安全協議有著更好的適用性。
5.解決監管問題的對策。政府和企業間應該進行合作,一起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發現問題要及時的采取措施,并且追究負責人的責任,保證電子商務支付安全。
制定有關電子支付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大多數問題背后的根本問題是監管法律層級太低。由國務院制定的電子商務支付行政法規、法律或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支付機構注冊資金的最低金額,這樣就不會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降低準入門檻,加強對電子商務在虛擬互聯網的監管,始終是一個巨大的風險。鑒于此,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考慮到市場的發展需要和創新[6]。政府應由注重事前轉為更加的去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監管,這對長期重視事前審批、輕視事中事后監管的當局來講,是新的考驗和挑戰。但具體實施情況和此前監管部門的監管遠不如事前審批,行政審批通常是幾百次,而事后監管的措施也不多,也缺乏經驗。但是相關單位必須要將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自身的監管水平。
四、結 語
盡管文中針對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出現的問題都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可是計算機領域的不斷進步以及不斷更新的網絡技術,黑客也在不斷進步著,他們更加聰明,發出的攻擊也更加猛烈和復雜,電子商務支付安全還是令人如履薄冰。所以,我們不能只從一方面去考慮問題,我們需要不斷開發新的技術的同時,增強民眾的安全支付意識,不去破壞他人財物。另外,電子商務支付安全的相關法律也需不斷完善。每個人都有責任去保護好我們的支付環境,這樣,電子商務才能更加進步,更好地服務大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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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第三方;法律主體;基礎法律關系;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安全、快捷、方便的網上支付,打開了制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作為電子商務的重要關聯產業,其重要性日益凸現。但是由于我國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非常薄弱,一些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暴露出來。而這些問題,多數都是法律問題或依賴于法律予以解決。
一、定義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是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資金“中間平臺”,是在銀行監管下保障交易雙方利益的獨立機構。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二、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
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其實也就是電子商務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法律性質問題,同時這一問題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的主體法律地位,才能明確其經營范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例,本質上它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而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 100 家,其中絕大多數是 IT 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一些企業為了擺脫“違法經營”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把自己定位為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類似的問題還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買賣雙方的貨款大量存在著延時交付、延期清算的現象,導致平臺中出現大量的沉淀資金。這些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而這也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專營業務。這一問題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某些特征,但卻并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對應的監管,這其實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突破。
三、基礎法律關系分析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買賣雙方之間的購銷合同或贈與合同關系。當雙方約定采取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方支付主體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地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是代為履行的第三人,有的認為是保證人,有的認為與合同法律關系完全無關,筆者認為是在監管型第三方支付中民事法律地位是代為履行第三人,并根據協議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在交易過程中,選擇第三方支付為支付方式是協議內容;而在非監管型第三方支付其與合同法律關系無關,相當日常交易中采取銀行轉賬支付方式中的銀行地位一樣。
在第三方支付中,一般在進入支付頁面前會彈出服務協議框,要求用戶確認同意與否,支付雙方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合同法律關系,首先應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受《合同法》與《侵權法》調整,個體消費者還必須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同時,由于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于金融服務,就必然引起金融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律責任問題
其一,第三方支付如果定位于網絡支付技術服務提供商,其對支付雙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數據進行處理,而不考慮支付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僅以有限的商業謹慎角度加以核對,例如通過身份認證,或者和銀行之間通過協議來確認綁定在虛擬賬號(電子郵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實性。這里還需要考慮到有些是未經授權的支付指令的發出,例如他人盜用了支付人的賬號進行的操作,如果發生支付,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似乎很難找到與PayPal面臨同樣問題時所要作出的對電子資金劃撥法的讓步,即由電子資金劃撥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其二,第三方支付如果作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其執行著一定的結算業務,類似于傳統行業的金融業的結算業務服務商。
其支付雙方完成結算業務,并負責記載雙方的“存款”金額,確保網絡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如果作為網絡交易的結算人,為雙方的支付和收款行為提供中介服務,在對雙方來說是中立的地位,但如果交易雙方有了糾紛,作為代為收款和代為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面臨法律兩難境地,因為從一般中介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來說,在一起糾紛中雙方將很難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對另一方不利,會陷入雙方的窘境。
其三,第三方支付作為網絡交易支付的保證人,如支付寶推出支付寶基金申請規則,其基本運作機制是以在淘寶網上成交為基礎,提供的一種第三方保障,在買家確認貨前替買賣雙方暫時保管貨款,并在交易失敗時對用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也存在法律問題,一是這是傾向于買家的政策,沒有保護賣家的賠付責任措施,二是賠償責任應使用自有資金,基金資助事實上是退款,并不是真正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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