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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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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責任治理

      社會責任治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以法治理;共同治理

      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根源是公司作為“經濟人”在極端自利理性下喪失社會理性,民主政治下的法律就社會是理性,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有效解決必須在法治秩序狀態下,在“以法治理”的基礎上通過其他相關治理機制的協調互動來共同治理。

      一、公司社會責任事件發生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處在社會轉型期和經濟轉型期。在這種轉型過程中公司社會責任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一方面由于在“熟人社會”中建立的道德約束規范在“陌生人社會”中失去了原有效力,公司在極端自利理性的強烈刺激之下,幾乎喪失了社會理性和道德自律意識;另一方面由于有序的、良性的競爭秩序―法治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社會缺乏良性的利益激勵機制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在無序的競爭秩序中不合理的生存壓力進一步促使極力追求短期利益,“機會主義”傾向嚴重。

      1.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導致公司內部制約機制缺失。首先雖然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都應建立工會,實際上工會一直是行政或資方的附庸,即便公司法18條規定公司在改制、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但由于缺乏若公司違背這一義務時的相應后果而使這一規定成為虛置化條款,法律上的模糊規定和工會實際上的附庸性使工會很難真正起到維護職工利益的作用;其次依據我國公司法,公司的監事會應有職工監事,在國有性質的公司中還應有職工董事,但根據人數多數表決原則,這些職工監事、職工董事的表決權特別是在維護職工權益事項上的表決權作用仍十分有限。這種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導致控股股東和管理層更容易只顧及自身利益而漠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2.地方政府在利益驅使下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所謂中國特色的地方保護主義,不過是行使公權的官僚理性、自私兩面表現的混合畸形產物。”一方面長期以來在“效率優先”價值觀的指引下,地方經濟的發展成為各級地方政府主要官員考核的重要參照標準,職位升遷的誘惑壓倒了官員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愿望,各地方政府都將招商引資作為工作的重心,極力追求任期內當地經濟的飛躍式發展。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各地都采取“競爭到底原則”,對本知是重污染、能源消耗大、技術落后、缺乏安全生產設施的潛在納稅大戶,仍不計后果的引進,在日常管理中,地方政府某些官員為了稅收往往在環保、工商、勞動監察等執法過程中疏于履行職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對執法部門的橫向監督和執法人員素質影響,執法不嚴現象突出,形成隱形的“地方保護主義”。這種“地方保護主義”是公司社會責任事件頻發的“溫床”。

      3.媒體行業的輿論監督不力導致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我國的新聞媒體過去是各級黨政機關的附屬物,雖然近幾年來在中央的推動下,大多數媒體已開始企業化運作,仍然是非政非企,既政又企的性質,由于媒體不能真正成為社會媒體,當然不可能真正起到“第三方公信力”的作用。由于傳統媒體缺乏真正市場競爭,導致從業人員混雜,漠視自身社會責任,常常為了自身利益替公司掩蓋怠于其履行社會責任的事實。

      4.法治秩序的缺失,導致公司更加極力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市場經濟遵循“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自然法則,公司作為“經濟人”本身就具有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傾向,由于我國法治秩序的缺失,更加推動公司極力追求短期經濟效益。首先從宏觀上看,我國治國理念尚未從“政策之治”轉向“法治”,“政策之治”最大的缺點就是穩定性差。政策多變,人們就無法預期到未來政策的變化,作為“經濟人”的公司當然不愿意也不可能為長遠發展進行投資,只好極力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其次由于執法不嚴,嚴格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公司由于經營成本高于不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公司,失去競爭優勢,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形成“獎劣罰優 ”的市場競爭格局。法治秩序的缺失所造成不合理生存壓力,成為公司更加極力追求短期經濟效益的強大動力,進而成為重大公司社會責任事件的頻發的強大推力。

      5.利益相關者權利救濟渠道不暢,懲惡機制不完善。在權利的行政救濟方面:一方面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執法不嚴導致非控股股東利益相關者權利遲遲得不到救濟;另一方面由于現有的公司社會責任監管體制采取“多頭管理”模式,導致政府部門對非控股股東利益相關者權利救濟請求往往互相推諉。在權利的司法救濟方面,由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原因和訴訟程序設計問題沒導致公司社會責任事件受害者維權直接成本、錯誤成本、機會成本和時間成本都比較高,無形中為受害者的權利救濟設置了障礙。

      二、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共同治理

      1.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從治理公司社會責任的整體來看,具備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防止公司怠于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微觀基礎,在完善職工參與公司經營制度方面,建議使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涉及職工權益事項上具有相對多數的表決權,不按董事會監事會人數進行多數表決決定。在公司社會責任受害者賠償方面,建議在發生重大公司社會責任事故時實行限制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如嚴重污染環境、職工傷亡慘重、眾多消費者受到毒害的情況下,讓有過錯的股東特別是有過錯的控股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仍不能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再由國家進行人道救濟。

      2.建立良性的道德秩序和公平的法治秩序。在建立良性的道德秩序方面,政府要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基礎上通過良好的支持和激勵措施引導公司自覺履行其社會責任,增強其道德自律意識。在建立公平的法治秩序方面:首先要保證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要經過利益相關各方的充分博弈,使法律真正成為社會理性和良善之法;其次必須嚴格執行法律,使民主體制下制定的法律真正發揮作用,把“應然”秩序轉換成“現實”秩序。

      3.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首先要使新聞媒體真正成為社會媒體,使其充分發揮其“第三方公信力”的作用。國家應在通過法律對社會媒體進行宏觀規制基礎上,讓社會媒體真正實行市場化運作,完善媒體的進入和退出機制。社會媒體只有在公眾的監督下通過激烈市場競爭,才會注意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也才能對其他公司的社會責任問題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在社會公眾的直接監督方面,公眾的積極檢舉,是治理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成本最低,效果最明顯的一種方法。在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基礎上應利用人的自利本性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和相關的支持措施,如當消費者懷疑產品不安全時,可以到國家建立的檢測中心進行免費檢測,雖然這會產生一些費用,這是建立公正秩序必須的成本,從長遠看,必將有利于社會的發展。

      4.建立公正、高效的權利救濟渠道,完善懲惡機制。在權利的行政救濟方面:首先要完善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縱向和橫向監督,防止政府部門怠于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次要實行集中監管模式和統一監管模式,這一方面能夠使行政監管部門獲取更為集中有效的信息和權力,另一方面能使政府部門在執法權責明確,防止互相推諉責任。在權利的司法救濟方面:首先要真正貫徹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機關在合法行使司法權時要真正做到只服從于法律,不僅是建立公正秩序之必須,也是建立法治國家之必須,沒有司法的真正獨立,就沒有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也就更談不上通過司法渠道有效治理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其次要繼續完善訴訟程序設計,建立和完善集團訴訟,解決公司社會責任事件受害者與公司實力不均衡性、信息不對稱性的問題。要設立公益訴訟制度,超越訴訟主體必須存在直接利益相關者的限制,允許社會團體代表公共利益進行訴訟。

      市場經濟中應該強調“效率優先”,但必須是在公平、有序、穩定的競爭秩序中通過合法競爭追求“效率優先”。市場經濟是道德經濟,更是法治經濟。建立法治秩序,以法治理是解決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基礎和關鍵,只有在此基礎上各相關治理機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社會責任問題。

      社會責任治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治理結構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公司作為現代最先進的企業形式,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這是其他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法比擬的。基于獨特的經濟優勢,公司在社會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從20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形形的公司社會責任學說不斷出現,將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社會責任結合而論成為近來學界所矚目的話題之一。

      從表面上看,公司治理結構與公司社會責任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此問題卻是發自于一個共性基礎:公司固然是以營利為宗旨,但是營利與擔負社會責任并非必定發生沖突,沖突并非必定不可調和,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時達到這兩個目標。本文從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結構的互動關系這一角度進行分析。

      一、強調公司社會責任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意義

      1、強調公司社會責任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及發展給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治理本質上就是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制衡關系的有機整合,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認同和適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并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之間就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等進行積極的合作。社會責任理念要求公司從社會,而不僅僅是從自身的角度來進行決策,其管理者的工作重心必然從股東向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轉移,這種轉移有利于各種利益群體相互補充和制衡,從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使公司從傳統的股東至上的“單邊治理”模式向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模式演進。實際上,利益相關者因為投入了專用性的風險資產,并分擔了公司剩余風險,都會產生足夠的熱情去行使監督的權利。同時,這些利益相關者來自不同的領域,擁有不同層次、不同數量的信息,如果能夠進行有效地溝通,則可以減少監督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由此可見,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可以解決原來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形成的委托一關系中監督激勵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從而降低了成本,形成了有效的內部制衡。在這個意義上,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認為是傳統委托一理論的有效補充。

      2、強調公司社會責任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傳統公司經營中所指的“治理”往往注重的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調整,其結構遵循“董事會中心主義”,即公司除重大事項的決策由股東大會做出之外,主要的經營決策來自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作為全體股東的代表,其行使經營決策權必然要為股東謀取利益。而現代公司經營理念告訴我們,由于公司的經營行為影響到了眾多利害關系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其經營決策絕非單純是少數幾個董事乃至股東的事情,因為少數人的決策往往不夠全面,較難做出符合利害關系人整體利益的科學決策。決策主體的單一化與行為后果的社會化極不相稱的矛盾要求我們現代公司更加注重從內部和外部共同對公司結構進行調整,健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制,讓投資者、債權人、職工、消費者、社區等更多地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充分體現他們的意愿,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只有民主的參與,才有科學的決策,也只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做出準確、理性的決策,才能響應市場的需求。

      在西方國家,絕大部分的學者把公司的社會責任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核心特征,認為一個公司持久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協調工作的結果,它體現了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的貢獻,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必須認同和適當保護利害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當代經濟的發展也越來越表明,物質資本對公司的發展作用日益減弱,人力資本比物質資本更為稀缺,因此不應簡單地把公司看成是“股東們的聯合體”,而應是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以及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組成的契約組織。同時,公司作為社會中的一分子,其發展也必然會受到其他利益共同體的制約。任何一個健康的公司必然要與外部環境的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關系,從而達到一種共贏的結果。因此,適當地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將職工代表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引入公司治理中,不僅不會增加公司的負擔、導致公司的低效益,還會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從而更加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意義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落實公司社會責任。公司制度發展導致了諸如勞工問題、環境污染等一系列負外部效應。傳統的公司治理模式,無論是采用“股東大會中心主義”抑或“董事會中心主義”,只要以股東利益為本位的思想不變,這些問題便不可能得到克服。于是,改革公司治理設計、重建公司治理結構,成為公司社會責任得以強化的必由之路。有學者主張通過立法等外部控制手段來規范公司行為,強制其承擔社會責任。但事實上,盡管各國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外部控制公司行為,但公司濫用權力、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想方設法規避法律,竭力逃脫應負的社會責任。可見,僅依靠社會外在壓力以解決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效果未必理想,且容易“治標不治本”。而著眼于公司自身,通過改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來構建一個公司社會責任實踐體制或許更行之有效。

      從公司治理結構而言,公司的社會責任是由實際掌握公司的管理者來履行的,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實際上在于對公司管理者行為的規制。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公司內部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制約,才能使公司社會責任落到實處。究其然,一些公司漠視社會責任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導致的公司和管理層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不愿意為公司長期發展和競爭力支付社會成本。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是保證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換取長遠生存空間的重要手段。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就能夠很好地克服短期行為、違法行為,投資人的權益就能夠得到保障,市場環境就能夠得到優化,職工、消費者的利益就能夠得到保護。從整個社會來看,只有具備有效治理結構的公司才能夠形成實現社會責任分擔的微觀基礎。在此基礎上,政府才可能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制定相應的規則和制度,以公司的利益為紐帶引導公司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因此可以說,從社會本位理念出發,重塑公司治理結構也不失為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一環。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實踐。隨著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不斷發展以及立法化,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在公司治理結構安排以及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對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大致可分為兩種方式:英美式和大陸式。

      社會責任治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復雜適應系統;企業社會責任;外部治理;內部治理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發了廣大民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極大關注。針對社會責任問題,人們一般傾向于道德規范的反省,卻很少從理性上去追究怎樣提升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與我國經濟轉型期過分強調企業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績效有一定關系,而社會各個層面,包括政府、企業和公眾的容忍和無意識,則導致了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機制的薄弱。企業社會責任的治理與實現必須依賴于宏觀治理機制的推動作用和微觀治理機制的促進作用。本文從復雜適應系統的視角,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上述治理機制進行分析。

      一、基于復雜適應系統與企業社會責任治理

      (一)復雜適應系統概述

      復雜適應系統(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簡稱CAS)理論是美國霍蘭(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時正式提出的。復雜適應系統理論的基本概念包括4個特性和3個機制。4個特性是:聚集、非線性、流、多樣性;3個機制是:標識、內部機制和積木塊。該理論的核心思想是適應性造就復雜性,即CAS的復雜性起源于個體的適應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見,復雜適應系統更加強調復雜性的一個側面——適應性。所謂具有適應性,是指單個主體能夠與環境及其它主體進行交流,在這種交流的過程中“學習”或“積累經驗”,并根據經驗改變其結構和行為方式。

      CAS理論的提出對于人們認識、理解、控制和管理復雜系統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觀方面,CAS理論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適應能力的、主動的個體,簡稱主體。這種主體在與環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應模型,表現在它能夠根據行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為規則,以便更好地在客觀環境中生存。在宏觀方面,由這樣的主體組成的系統,將在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發展,表現出宏觀系統中的分化、涌現等種種復雜的演化過程。

      (二)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機制

      按照復雜適應系統理論,企業社會責任響應是由公司主體與其利益相關者(投資者、職工、消費者、供應商和債權人)構成的一個復雜適應系統,同樣存在標識機制、內部模型機制和積木機制。

      標識機制:主體之間的聚集行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體形成過程中,始終有標識機制在起作用。

      內部模型機制:內部模型是主體在適應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主體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適應性反應的過程中能合理調整自身內部的結構。

      積木機制:基于規則的主體不可能事先準備好一個規則,使它能夠適應所遇到的每一種情況。主體通過組合已檢驗的規則來描述新的情況,那些用于可供組合的活動規則就是積木,使用積木生成內部模型,是復雜適應系統的一個普遍特征。

      (三)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學習行為

      按照復雜適應系統理論。個體主動與環境之間不斷地相互作用,個體根據一定的規則對環境的刺激作出反應。這些規則以所謂“染色體”的方式存放在個體內部。它們在一定的條件下被選中并且被應用,這種選擇既有確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條件挑選),也有隨機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選擇)。刺激一反應模型是用來描述不同性能的適應性主體的統一方式,它說明了主體在不同時刻對環境的反應能力。

      在企業社會責任響應的復雜適應系統中,要生成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學習行為,并遞延遺傳,需要兩個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外部治理機制

      按照CAS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的刺激信號,并通過法律、行政和市場手段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遵從意識。其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確企業社會責任

      在我國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公司法》中,雖然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但如何承擔、承擔到何種程度卻沒有進一步說明。此外,我國的相關法律雖然都要求企業承擔保護職工和消費者權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等社會責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則上的規定,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針對上市公司了《企業社會責任指南》,不過作為規章制度,其約束力和調整范圍都比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規章的基礎上,國務院應該以《企業社會責任條例》的行政法規形式,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則、范圍、內容以及相關的報告、披露和評價等予以具體、詳細的規定,便于企業和相關部門在實踐中實施和執行。

      (二)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認證

      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許多社會責任認證標準,其中社會責任國際(SAI)2001年版的SA8000標準影響較大。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建設滯后,已經給社會責任管理造成了障礙。雖然國際上廣泛采用的這些認證體系對我國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然而,由于國情、文化和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國外的標準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國。在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的基礎上,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快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組織專門機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工作,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市場準入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鼓勵政府或民間的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機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績效進行評估,定期以社會責任指數為代表的企業社會責任排行榜,舉辦“最具社會責任企業”評選等活動。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行動提供社會責任指南。

      (三)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

      國際上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一種辦法是在公司年報中載明企業社會責任業績;另一種是定期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報告內以分散披露的方式處理社會責任信息。為更好地推進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一方面應該在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要求企業定期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另一方面應該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規范,逐步從年度報告內分散披露過渡到獨立性報告形式,保證認證機構、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隨時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評價。

      社會責任治理范文第4篇

      內容摘要:在我國現有經濟結構下,公司社會責任更多體現為社會對公司行為的一種外在強制,而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改變。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國社會責任的特點及我國公司控制權的主體,以期為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建議。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內部治理 強制性 股東

      始于20世紀初期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其要旨在于,公司的權力來源于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源于股東的授權。公司的管理者應該對利益相關者群體負責,而非僅對股東負責。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

      對此理論,贊成與反對者均有之。其中,是否以及如何通過公司治理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成為爭議的焦點。對于前者,我國學界給予了肯定性回答,并基本達成了共識(黎友煥、龔成威,2009)。對于后者,我國學界認識不一,其爭點在于誰應該成為公司控制權的主體。

      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特點

      研究表明,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和競爭力具有正向影響,社會責任是一項能給企業帶來豐厚回報的長期投資(黎友煥、龔成威,2009)。但由于股東利益和利益相關者群體利益、公共利益之間的異質性,在現有公司治理機制下,社會責任不可能成為公司的自覺行動,更多體現為社會對公司的一種外在強制,這一點在我國尤為突出。

      在我國,大多數企業處在產業鏈的末端。對企業而言,履行社會責任更多意味著成本投入,而這種投入往往在短期內是看不到收益的。尤其是那些勞動密集型的制造企業,要達到像SA8000這樣的標準需要較大的投入。對于以價格為競爭優勢的企業而言,這將會削弱其產品的競爭力(龍曉楓,2008)。為了生存,企業必須使用不同方式將其成本外部化至社會或其他處于更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身上,甚至不惜犧牲環境利益(王全興、黃昆,2008),即使是那些治理比較好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根據2008年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高達63%的公司對環境保護和社區發展等公益事業貢獻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環保和社區發展等內容的社會責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魯桐、鐘繼銀、孔杰,2008)。

      由此可見,在我國現有經濟結構下,公司社會責任的目的在于緩和股東、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實現社會可持續性發展。這意味著,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關鍵在于解決公司各類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就是要解決以下二者之間的矛盾:第一,誰從公司決策中受益;第二,誰應當從公司決策中受益。這實際上涉及到公司治理機制的建構問題。

      關于公司治理,一般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內部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其包括外部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公司治理機制。其中,內部公司治理機制也稱之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李維安、武立東,2002)。

      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問題,我國已有研究表明,公司外部治理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影響并不顯著。其主要原因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缺乏一個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層市場、產品市場、會計市場,缺乏一批富有經驗的法官、證券分析師、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律師、股票經紀人、公司信譽評估行等機構或執業人員,社會無法形成對公司的有效壓力。因此,在我國現有經濟結構、文化傳統、市場機制之下,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其中,如何配置公司的控制權是問題的關鍵。因為,只有合理地分配公司控制權,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協調各利益群體的利益,進而為各利益相關者群體利益的實現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保障,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就是一句空話。基于此,本文公司治理以狹義公司治理或者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為研究主體。

      我國公司控制權的主體

      國家只有在實現了社會的和平穩定之后才能進行生產。不同的國家通過不同的途徑達到社會的和平穩定,這些途徑均根植于商業企業、公司所有權模式以及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并維持社會和平的途徑具有多樣性,而且也正是這種多樣性很好地解釋了為什么世界上的公司治理結構會存在差異性(馬克•羅伊,2008)。因此,在對一個國家公司治理機制進行建構時,政治影響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

      一般而言,政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它決定誰擁有公司以及公司權力的分配等。在我國,政治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最終體現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科學發展觀論,公司治理機制必須堅持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相統一的原則。其中,經濟效率是第一要務。

      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股東既是公司的初始出資者,又是公司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自然是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公司處于破產狀態時,債權人成為公司風險的承擔者和實際的剩余索取者,也成為公司控制權的特殊主體。這一點已為公司立法所認可,故本文對此不做過多論述,而是著重論述社會公平問題。

      從宏觀上講,社會公平是社會整體的利益平衡(楊思斌、呂世倫,2008)。它涉及政府、企業、社會和環境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作為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環節和一種手段的公司治理機制,不應該承載過重的責任,更不應該成為實現社會公平的唯一通道。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更多是通過市場機制的完善,通過政府立法、政策引導、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實現的(羅殿軍、李季,2007)。因此,不應該將各利益相關者群體視為公司控制權的當然主體,并以社會公平的旗號捍衛之。

      從微觀上講,社會公平實際上是一種社會期待。一般而言,社會期待在于保護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如果沒有對弱勢群體權力的保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得不到保證。以美國和德國為例。在美國,股東非常分散,以個人股東為主的大多數股東處于弱者地位。社會期待保護這些弱勢股東。因此美國的公司利益相關者中,重視股東的利益保護是社會期待的結果。而公司的社會責任也根據這種社會期待而形成,并進一步形成了美國獨特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德國社會期待中保護職工權利和防止環境污染兩個方面比較明顯,與社會期待相對應的公司社會責任也特別關注職工利益和環境保護,德國職工與投資者共同治理模式正是這一社會期待的反應(佐藤孝弘,2008)。

      在我國,重視消費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以及環境利益,既是社會對公司的期待和要求,也是社會公平的具體內容所在。但筆者認為,消費者和環境利益代表者分享公司控制權存在技術上的困難。由于無法準確確定消費者、環境利益代表者擁有的專用性資產的數量,公司控制權的安排也就難以進行,以公司形式動員和聚集的經濟力量就會輕易地、低效率地轉移到管理者手中。對于內部人控制相當嚴重的我國公司來說,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公司出現虧損時,董事會以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借口,為其辯解。在出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形時,又會以維護環境利益為由,為其開脫。對社會公平的維護最終變更為對經濟效率的一種合法害。因此,按照效率與公平相統一原則,消費者、環境利益的代表者不應該成為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其利益可以通過契約的完善、經濟結構的升級、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以及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措施予以維護。

      據此,筆者認為,按照效率與公平相統一原則,股東、職工應成為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公司處于破產狀態時,債權人可以成為公司控制權主體。至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則通過外部約束機制、司法救濟機制以及公司經營者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等予以實現。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與職工相比,股東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處于主導地位。這是因為:公司的主要財產來自股東的投資,公司是股東行使財產權的一種方式,在現有財產權的邏輯體系之下,股東應該具有主導性權力;其次,在我國,與人力資本相比,物質資本仍然處于短缺狀態,為了鼓勵投資,解決社會就業問題,需要給擁有物資資本的股東以充分實現資本增值的信心和制度支持;再次,根據歐盟公司法律第4號指令的規定,歐盟曾經試圖推行德國股東和職工共決制,但最終未能實現。這一事實表明,德國公司治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適性。非但如此,隨著歐盟法律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德國股東和職工共決制的命運令人堪憂;最后,關于公司目的,歷來有股東主導型和利益相關者主導型之爭。英國2006年修改公司法時,立法者認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股東創造利潤,但評估利潤的時間應該是長期的、而不是短期的。最終,英國公司法采取“開明股東價值”模型(葛偉軍,2008)。根據該法,董事主要對股東負有義務,對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考慮也是出于對股東長遠利益的維護。這意味著英國公司法最終選擇了股東主導型的公司治理機制。

      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建構

      (一)從股東會中心主義轉向董事會中心主義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而董事會只不過是公司的人并受股東會的控制。因此,我國目前仍然屬于股東會中心主義。在此權力結構下,其他利益相關者群體利益很難通過公司治理得以實現。因此,為了實現公司社會責任,必須從股東會中心主義轉向董事會中心主義,這是因為,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關,享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不受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限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也就不能否決其依職權作出的決議。這樣,董事會作出的有利于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的決策才可能得到執行。

      (二)增設社會責任委員會以完善公司決策機制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為了維護股東利益,消除成本,我國公司法設立了董事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董事會在決策時,主要考慮的是股東的利益,而不會顧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利益。為了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有必要在董事會下增設社會責任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其基本職責是審查公司的決策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環境利益,從而保證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

      (三)強化職工參與權和監督權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之外,有關職工董事的法律規范均為任意性規范。同時,雖然公司法明確要求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監事,并且職工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但公司法將職工監事在監事會中具體比例的決定權授予了公司章程。這意味著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將職工監事的比例限定在1/3,職工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影響變得極為有限。特別是在監事會人數增加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魯桐、鐘繼銀、孔杰,2008)。

      針對上述問題,文章認為需要改變現有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增加職工監事的人數,將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另外,可以考慮在國有企業中實行股東與職工共同治理機制,以充分實現社會主義民主,落實公司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黎友煥,龔成威.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新進展[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

      2.[日]佐藤孝弘.社會責任對德國公司治理的影響.德國研究[J],2008(4)

      3.龍曉楓.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及其與企業競爭力的關系-對武漢市中小企業的調查[J].集體經濟,2008(4)

      4.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J].中州學刊,2008(2)

      5.魯桐,鐘繼銀,孔杰.2008年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述報告[J].首席財務官,2008(9)

      6.李維安,武立東.公司治理教程[M].人民出版社,2002

      7.楊春方.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影響因素實證研究[J].經濟學家,2009(1)

      社會責任治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 公司績效 格蘭杰檢驗

      一、文獻回顧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及其績效的關聯性問題,是20多年來國內外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熱點問題。雖然目前還沒有公司社會責任統一的定義,但學者們都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關于經濟、法律、道德、社會的多維度的綜合問題。Bowen(1953)最早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他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就是公司管理者按照社會目標和價值觀來制定公司戰略、做出決策和采取行動的過程。Carroll(1979)則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由公司對投資者和消費者的經濟責任,對社會的倫理責任,對政府的法律責任以及自愿責任構成。國外學者對社會責任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與財務績效的相關聯系進行了大量理論和實證研究,多數研究結果都表明了企業社會責任能優化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績效之間有顯著的正相關性。Carroll也指出公司治理必須認同和適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能夠參與公司治理,成為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項制度安排。

      Johnson等(1999)發現對公司管理層的有效激勵和管理控制,能夠使公司對各種社會問題做出更有效率的回應,使公司具有更好的社會績效,并建立了關于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結構方程。研究表明公司外部董事與公司社會責任正相關,高管持股比例與產品質量和環境正相關,與員工、社區等方面不相關。Zahra等(1993)研究發現公司內部管理層持股比例與公司社會責任正相關,公司外部董事的存在對公司在種族和性別方面的多樣性有著積極的影響,由于外部董事既有非經濟目標又有經濟目的,因此能更好的平衡公司財務績效和社會績效的關系。Wang(1992)發現外部董事更多的關注公司相關者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股東的利益。外部董事會考慮員工、社區、消費者等相關者的權益,因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更多的需要各利益相關者的支持與幫助,他們更傾向于采取符合各種社會環境標準的活動,以避免罰款、負面報道等影響公司聲譽。

      二、實證模型的建立

      本文以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社會責任相關報告的企業為研究樣本,數據來源主要由各公司年報,同時參考福布斯等相關機構公布的企業社會慈善捐贈,最后選取62家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7年四年的共310組相關數據建立了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數據庫。本文中的變量包括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兩類。被解釋變量是公司社會責任,解釋變量包括董事會結構、管理層激勵、股權結構。此外,為了控制其它特征對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影響,引入公司財務績效、財務杠桿和公司規模為控制變量。現建立多元回歸模型如下:

      CSR=β0+β1IND+β2GR+β3PS+β4ROE+β5LEV+β6SIZE+ε

      其中各變量定義與測度如下所述,β0……β6是待估計的系數,ε是隨機誤差項。公司社會責任(CSR):由公司慈善捐贈總額占稅前收入的比例衡量。獨立董事人數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IND)和國有股份比例(PS)分別衡量董事會結構和股權結構,公司管理層持股(GR)度量管理層激勵。控制變量:凈資產收益率(ROE),衡量公司財務績效;財務杠桿(LEV),由資產負債比衡量;公司規模(SIZE),由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衡量。

      三、數據分析與實證結論

      1.多元回歸分析

      利用eview5.0統計軟件,首先進行相關性分析,變量之間并未發現顯著的相關關系,再按照上述的多元回歸模型,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及其績效相關的各個變量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擬合,回歸方程如下,回歸結果如表1所示。

      CSR=12.200+0.009*IND-0.043*GR-0.036*PS-0.112*ROE-0.002*LEV-0.505*SIZE

      從結果看該回歸方程具有統計學意義,政府持股比、公司財務績效和公司規模均與公司社會責任在0.05顯著性水平下負相關,其余變量都沒有表現出顯著的相關性。總體而言,公司社會責任還沒有實現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化,大多數公司都沒有建立系統的社會責任戰略規劃,還沒有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應有的戰略作用。

      公司財務績效與公司社會責任負相關,可以解釋為企業采取社會責任策略而產生的相關成本大于產生的相關收益,對企業的財務業績產生了負面影響。公司規模與公司社會責任負相關,說明我國大公司對社會責任的履行力度還不夠。政府持股比與公司社會責任負相關,顯示出我國國有企業沒有有效的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政府人沒有充分考慮其他相關者的利益。獨立董事比、高管持股比與公司社會責任沒有顯著的相關性,說明我國公司治理過程中對社會責任重視不夠,大多數公司都還沒有建立有效的高管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獨立董事可能也只是公司外部利益的者,而非相關利益者的代表。

      注:*表示在0.05顯著性水平下相關;**表示在0.01顯著性水平下相關。

      2.格蘭杰檢驗

      為了進一步分析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的因果關系,本文將基于面板數據,運用面板協整理論檢驗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的均衡穩定關系,并將格蘭杰因果檢驗引入面板數據模型,分析公司社會責任與績效的因果關系,并在進一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整個過程采用Eview5.0軟件實現。由于數據的自然對數變化不會改變原來的協整關系,并能使其趨勢線性化,消除序列中的異方差現象,因此本文對數據進行了對數化處理。文中LNCSR與LNROE分別代表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績效的對數值。

      (1)面板單位根檢驗和協整檢驗

      首先進行ADF平穩性檢驗,即單位根檢驗,防止產生偽回歸問題,LNCSR與LNROE經過一階差分平穩,是單整序列,即公司社會責任與績效間存在長期穩定的關系。再進行Johansen協整檢驗分析兩者關系的均衡性,滯后期為1,標準化后的相關協整方程如下,結果表明公司社會責任和公司績效間存在穩定的單向的均衡關系,并且這種關系為負。

      LNCSR=-0.6587LNROE+1.1786

      (2)格蘭杰因果檢驗

      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間存在著穩定均衡的關系,而這種均衡關系是否構成因果關系,還需要進一步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來驗證,結果見表2。可以看出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績效的Granger原因,而公司績效卻不是公司社會責任的Granger原因,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間存在著單方向的因果關系。具體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會消耗公司資源,會對公司績效產生負面的影響,公司社會責任構成了降低公司績效的格蘭杰原因。這一結論與新古典經濟學派的觀點一致,但可以預期在長期,公司社會責任行為必將對公司聲譽等方面產生影響,進而對公司績效發生積極作用,因此,公司社會責任對公司績效的長期影響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與探索。

      四、政策建議

      我國公司社會責任還處于探索階段,在大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根據本文實證分析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企業自身要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觀。要以關注和維護廣大相關者的利益為出發點,以進行公司治理結構創新為途徑,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促進企業長遠發展。企業應制定社會責任戰略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監督評價機制,將社會責任納入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將利益相關者納入到企業的治理層面,并定期社會責任報告,加大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力度。其次,應該強化政府及國有企業在公司社會責任中的作用,推進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并從公司法的總則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并大力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與國際接軌,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責任數據庫,推進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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