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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職能;隊伍建設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2-0001-02
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意義
法治政府就是依據憲法和法律對政府權力的獲取、組織、行使進行規范、制約和保障,使政府按照法治理念、原則、精神和法律制度規范運作,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意義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深化政治體制改革,要求以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為根本,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而建設法治政府,政府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可以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從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權益。法治與民主具有天然的聯系,建設法治政府可以調和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沖突,從體制、機制、程序上規范民主、發展民主、保障民主,實現民主政治。
2.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就必須建立法制化的公共服務競爭機制,就必須運用法律來規范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比如,我們現在的市場秩序還存在不規范的問題,假冒偽劣、坑蒙拐騙現象大量存在,這些就需要政府嚴格執法,規范市場秩序,出臺嚴厲的法律治理措施為市場主體提供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保證
當前,我國進入到改革的深水區和攻堅區,觸及深層次的矛盾和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要通過法律來規范和調整各種利益關系,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各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保障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保證。
4.是政府自身建設和反腐敗的重要舉措
在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而滋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這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極為嚴峻的重大考驗。建設法治政府,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推進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這不僅是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障。
5.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工程。只有切實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才能不僅使體現為人民意志和黨的主張相統一的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有效執行,使立法做出的“分配正義”得到實現,而且能夠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的歷史起點上,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工作重心轉移到法律實施上來。從而通過進一步加大執法司法工作的力度,切實解決法治建設中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司法不公等問題,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在更加堅實的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和法治文化的基礎之上。
二、當前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們國家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立法進程不斷地加快,公民的法治觀念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法治政府建設仍然面臨很多問題。
1.行政立法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近些年來,我國行政立法工作發展較快,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在許多領域,還存在法律“空白”,存在著無法可依的問題。特別是在一些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之間,還存在著法律、法規相互“打架”,下位法超越上位法,規范性文件違法制定等現象。尤其是行政程序法還未正式出臺,迫切需要通過程序角度切入,將現代法治行政所要求的公開、參與、理性、責任等核心要素具體化、程序化。
2.行政執法缺乏完善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
實現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徑是制約,并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孟德斯鳩曾經指出,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為止。因此,制約和規范行政權除了需要有完備的法律法規以外,監督制約機制也非常重要。但目前為止,我國法律規定了國家機關必須向權力機關負責報告,也規定了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一個監督、監察職能,基本上形成了一些法治監督體系,但是很多制度都是相應的實施細則沒有建立和完善,使監督不能完全有效地進行。此外,政黨、政協、人民團體還有社會輿論對政府、公務員的一些監督缺乏法律保障,力度還遠遠不夠。
3.政府職能與法治政府建設還不適應不配套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要區分明確;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職能、權限要區分明確。但直到現在,政府職能還存在越位、缺位和錯位的問題。如一些地方政府還在替企業征地、建廠,還在為企業貸款提供銀行貸款擔保。近兩年中央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審批事項,市、縣級政府積極響應,采取措施貫徹落實,切實精簡審批事項、審批環節,努力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審批服務質量,取得了較好成效。但在實際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申請人仍普遍反映一些省級行政審批部門仍然死死抱住審批權不肯精簡、下放,“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依然存在。
4.執法隊伍建設還沒有達到法治政府的要求
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要有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但近年來行政機關的權力與利益仍沒有完全脫鉤,一些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把權力當成機關、個人謀取利益的手段,以這些現象為代表的趨利行政行為嚴重扭曲了依法行政既定的目標追求,不僅降低了行政工作的效率,還產生了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使依法行政失去了應有的公平性和恰當性。而從選人用人來看,目前許多地方政府在招錄工作人員時,往往存在重學歷,輕能力;重對口專業,輕法律素質;重考試分數,輕真才實學的現象。干部提拔任用時,過分強調“唯票選人”的片面用人標準,一些不干事、攪和事、老好人的庸才,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甚至敢于違法的“能人”被選拔到領導崗位。
三、建設法治政府的幾點思考
十報告明確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為實現這一目標,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
法治政府是以民主制度作為基石的。法治的“治”不是制度的“制”,法治并不簡單的是法律秩序,光有規矩,光會聽話,不是法治。否則,古代那么多“嚴刑峻法”,那也是法治,秦始皇“焚書坑儒”,也是法治。法治的前提和基石必須是民主政治,沒有民主就談不上真正的法治,沒有民主就是專制,只有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體制下才有可能有法治。所以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以此構建法治政府的基礎。
2.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精細化
要改變當下法治政府建設舉措簡略、粗糙,多宏觀原則性的規定、少操作性制度安排的現狀,確保以后出臺的法治政府建設方案具備切實可行的措施。要按照四中全會精神的要求,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對這些任務要有效分解,確定責任歸屬,明確各項任務完成情況的評價標準,確保法治政府建設落到實處。要通過加強司法監督、人大監督和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功能等方式,形成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外部壓力。同時,要盡快進行頂層設計,建立全國性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并以此為依據,加強考評。
3.強力轉變行政管理職能
堅決實行政企分開,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切實解決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真正把政府職能轉到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特別是在經濟管理上,要強化“看不見的手”,弱化“看得見的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做到凡是市場能運作的,政府不包攬;凡是企業能自主經營的,政府不干預;凡是該社會辦理的,政府不插手;凡事能由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提供服務的領域,政府盡快退出,真正做到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系。
4.自覺運用法律手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政府將自身置于法律框架之下,政府要退出市場經營活動,劃定自己的職權范圍,并用法律來明確市場主體的產權關系、交換關系和競爭關系。政府要創造一個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環境,讓各經濟主體自我競爭、自我發展。同時,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法律是社會的普遍行為準則,就是最好的調節器,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的有力保障。各種利益關系要依法調節和解決,社會管理要依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解決不信法等問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5.著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14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顯示,自2000年以來,因執法不當引發的占總數的19.9%。因此,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執法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自覺遵守職業紀律;要緊緊圍繞執法能力建設這一重點,在提高合法行政能力的同時,注重提高執法人員合理執法、公正執法的能力;要高度重視作風建設這一環節,在執法中真正做到盡職盡責、嚴格執法,既不會不作為,也不會濫作為,爭取行政執法最大的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法治政府 指標體系 建立
20__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__〕10號文件,以下簡稱《綱要》)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青島市于20__年提出“爭取經過五年左右的不懈努力,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青政發〔20__〕20號文件)。20__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__〕17號文件,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任務。為貫徹落實《綱要》和《決定》,青島市積極踐行法治,大力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顯著進展。但是,與既定目標要求相比,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我們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尤其是什么樣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如何評估法治政府的實現程度,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必須作出回答的重要課題。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能夠使法治政府建設看得見、摸得著,方向和目標更加明確清晰,問題和不足更加一目了然,進而能夠對法治政府建設產生積極和長遠的影響。
一、關于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
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的制度文明,也是發展的重要內容和目標。[1]貫徹實施《綱要》以來,我市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努力實現法治建設的科學發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規20余件、政府規章40余件,在一定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等多項重要制度,提高了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規范化程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主體制度、行政執法程序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行政復議聽證制度等,提高了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否在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持續發揮作用,取決于我們能否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對其不斷完善和深化。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正是為這些制度持續發揮作用提供一個長效保障機制,從而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增進制度文明,更好地踐行科學發展觀。
(二)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貫徹實施《綱要》和《決定》的客觀要求
從目標要求看,《綱要》提出的十年左右時間、我市提出的五年左右時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任務作為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工作,已進入倒計時,形勢緊迫、任務繁重,若沒有更強有力的措施推動各項工作,既定目標就難以如期實現。從內容要求看,《綱要》在合理配置政府職能和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措施要求,構成了法治政府的構建骨架。這些制度和措施能否建立健全,直接關系到法治政府能否實現。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制度深入總結并加以完善。從落實要求看,《綱要》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五年多來,青島市一直嚴格按照這項要求開展工作,20__年出臺了貫徹《綱要》的實施意見,此后每年明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點,近期還出臺了貫徹《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__〕12號文件),這些舉措有效保證了《綱要》、《決定》的貫徹落實。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面臨的問題也很突出,其中一點就是還缺少一個可測評的指標體系來全面評估我市出臺的各項制度措施的實施效果及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進展情況。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正是通過對法治政府的精神實質進行深入剖析和科學概括,把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分解、細化和量化,轉化為可以測評的指標,組成一個體系和系統,綜合測算各地區和各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并尋找推進依法行政進程中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法,從而保證《綱要》、《決定》提出的目標任務的實現。
(三)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法治政府自身發展的實際需要
當前,青島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進展還不平衡,基層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偏弱,法治化程度與青島市的城市地位和人民群眾對法治政府的期待與要求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認識層面上,有些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淡薄,缺乏法治的“方向感”;二是制度效益上,對《綱要》、《決定》的原則性規定,配套措施跟不上,實際執行中出現偏差;三是規制強度上,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目標和任務還沒有完全納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依法行政的“動力”不足。為此,建立一套直觀的、可宣教的、容易執行的、有硬性約束的指標體系以糾正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一些干部在思想認識上的失范、工作推進中的偏差和“動力”不足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從更廣的視角看,作為法治政府,在不同地域普遍追求公平、正義、自由、人權、和諧等價值目標,要求依法行政,承認廉潔、誠信、有限、責任等,并致力于實現一種良性的社會秩序。[2]
這就決定了各個地區建設法治政府面臨的共同問題,也決定了形成統一規范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必要性。深圳市已率先研究提出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很值得學習借鑒。青島市作為經濟發達的沿海開放城市,也有責任盡快啟動這項工作。 二、關于青島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構成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作為全面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一把標尺,基本構成上應包括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
客觀指標旨在解決青島市建設的法治政府是什么樣的問題,其數據大多可以通過統計報表或現有資料獲得,能夠體現法治政府應當具備的內在標準,是指標體系的主體部分。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自覺運用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圍繞這個基本要求,《綱要》在政府職能、決策機制、制度建設、行政執法、防范化解社會矛盾、行政監督、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等7個大方面的內容提出了33個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決定》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決策機制、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社會自治等6個大方面的內容提出了24個小方面的制度和措施要求;青島市貫徹《綱要》和《決定》的實施意見中,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若干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提出了一些青島市特別需要的制度和措施要求。這些制度和措施要求,總體上是對我市建設法治政府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的深刻反映,是法治政府蘊含的內在標準,可以設計為客觀指標。
在客觀指標的具體設計上,應體現四個方面的特點:一要有全面性,能夠涵蓋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各個方面;二要有操作性,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均應明確具體;三要有剛性,指標任務的約束力強;四要有開放性,能夠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包容新的內容。據此,可以考慮將我市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中的客觀指標分為三個層次,一級指標體現《綱要》、《決定》及我市的有關實施意見中規定的幾個大的方面的內容,具體可以歸納為12項,包括: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機構、職責和編制法治化;行政決策法治化;公共財政管理與政府投資法治化;行政審批法治化;行政處罰法治化;行政服務法治化;政府信息公開法治化;行政救濟法治化;行政監督法治化;行政責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法治化。二級指標體現大的方面內容下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三級指標對應明確已經推行或應當建立完善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具體要求。各級指標完成的情況,可以客觀反映各級各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努力程度、實際舉措和具體成效。
主觀指標旨在解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的社會評價是什么樣的問題,其數據需要通過合理設計調查問卷、進行抽樣調查并經過統計處理后才能獲得,體現社會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總體評價,是指標體系的輔助部分。
依法行政的根本宗旨在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和諧發展,維護、實現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法治政府的實現,最終必須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承認。因此,社會公眾對法治政府的評價,是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評價更多地通過對法治政府的主觀感受和內在體驗表現出來,其基本內容除了以上述客觀指標為基礎外,還應當反映法治政府的七個外在維度,即法治政府應當是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廉潔政府和效能政府,其行為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六項基本要求。[3]通過賦予主觀指標的各項內容以不同分數和權重,交由社會評價賦分,再結合專家對各項分值及其關聯數據的比較、分析和權衡,綜合測算出總分值,即能反映出我市法治政府建設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狀況和水平。
鑒于建立起科學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中不斷調整、修改,使之趨于合理和完善。指標體系基本確定后,可以先在相關的區、市及部門進行試點,以實踐來檢驗指標體系是否科學合理,從而最終形成權威性的指標體系。
三、關于如何建立并實施青島市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
法治政府建設涉及面廣,關聯因素多,時間要求緊,如何使我市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又好又快地建立并實施,我認為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 堅持政府主導
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立與實施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性質和難度決定了只能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道路,而無法也難以期待走自下而上的自發演進型道路。為此,建議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建立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體系。設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或由已建立的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承擔,由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指標體系建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重大事務的研究解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指標體系建立的日常督導協調工作。二是積極爭取國務院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工作指導和智力支持,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推動指標體系的建立。三是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建立后,市政府印發相關配套文件,明確全面實施指標體系、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務、工作要求和責任單位。
(二) 注重調查研究
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難度大、問題多,必須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詳細分析和論證其可行性,提出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思路。在調查研究的過程中,既要深入研究法治本身的特點,也要充分借鑒經濟和社會指標研究已積累的經驗與成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專家學者會同政府法制工作者共同確定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內容,并按內在邏輯要求選擇重要而有代表性的指標組成初步的指標框架體系,同時明確每個指標的分數和權重。
(三) 倡導公眾參與
法治政府指標體
系作為一種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官方評價標準,本質上在于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評價和監督,其設計必須科學、合理且符合政府工作實際,因而一般需要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牽頭,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但如果僅限于此,政府部門就難脫“自己制定標準評價自己”的窠臼,指標體系也就會因脫離民意而難以獲得社會的認同。因此,指標體系的設計上除了征求專家的意見,還必須讓公眾充分參與到制訂過程中,通過文本解讀、專家訪談、座談討論等形式,加大法治政府建設的宣傳力度,為科學建立指標體系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引導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參與;還開不同類型的征求意見會和論證會,充分吸納社會各界意見,增強指標體系的公正性、權威性和說服力。 (四) 落實督查考評
關鍵詞:鄉村社會;法律選擇;不知法;知法
一、是法律選擇鄉村社會還是鄉村社會選擇法律
(一)鄉村規范與國家法的矛盾
隨著社會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社會治理結構的重新審視,一時間,原本相對獨立的鄉村社會也被納入到這種新的社會秩序構造中來。鄉村社會固有的、傳統的鄉村規范體系“曝光”于國家法治建設面前,面對這一看似與國家法治建設格格不入的東西,究竟怎樣協調平衡成為現階段不斷討論的話題。什么是鄉村規范,有的學者稱為“民間法”、有的學者稱為“習慣法”、還有的學者稱為“軟法”等。無論稱其為何,基本上在傳統性、民間性、內部性等方面達成一致。①目前,就鄉村規范與國家法之間的關系上,大多數觀點認為:“鄉村規范屬于非國家法,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和地域性,國家法要吸收一部分鄉村規范;而鄉村規范也要向國家法靠攏,逐漸將部分鄉村規范上升到國家法的層面”。持這種觀點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認鄉村規范具有一定的適用范圍而之后要上升到國家法。因為既然作為國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適用性或普遍指導意義,然而鄉村規范只在一定地域內部人們基于身份關系或者血親關系而形成的長時期的、延續的約束本地域人們行為的規范法則。自然這與國家法的基本特征相違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還有部分觀點認為:“鄉村規范與國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實施國家法廢除鄉村規范,要在鄉村社會中依照國家法來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對此,這種觀點是法律萬能論的體現或者說是法律中心主義的表達。任何社會,都有其自身發展的規范約束,倘若社會只能依賴于法律,可想社會將會凝固,陷入一片拘謹當中,整個社會的發展會受制于各式各樣的條條框框當中,這樣的社會會發展?那歷史是如何進步的?因此,這種觀點完全否定了社會變遷發展的連續性,忽視了歷史的進步性,陷入法律萬能論當中。基于上述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筆者認為:鄉村規范首先是一種文化,是一種法律文化,既然作為一種文化必然具備傳統性、延續性的特點。而且這種文化是約定俗成的,一般不會輕易做出改變[1]。賦予其法律文化的內涵,是因為在文化的大系統中,鄉村規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盡管這種作用在現代觀念當中有時顯得不可思議或難以理解,但是對于一個充滿鄉土氣息、人員流動緩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適合不過了。其次,在鄉村社會中,規范的選擇是基于人們的偏好,就好比一個消費者在選擇商品的時候會綜合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商品的性價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瑯滿目的商品中選擇最優化的商品。再次,與其說是選擇規范不如說是選擇文化,因為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地域內,長期基于身份關系建立的熟人社會已經形成,面對國家法的不斷沖擊下,其往往表現出抵制或不認同。這種抵制或不認同不是兩種社會治理結構的博弈,是兩種文化之間的較量,它們各自表達不同的意愿,國家法所表達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鄉村規范表達的則是“鄉土社會的鄉土正義、熟人社會的連續性”。因此,兩種不同的意愿表達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也不可能存在優劣之分,只是文化所體現的不同的社會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時期內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會發展正常的表現。
于是乎這并存于社會中的兩套規范體系被廣泛熱議。如果說非將鄉村規范吸收于國家法之中,這多此一舉。當然,并不是說不能吸收,這就必須要考慮效益問題、在吸收的過程中成本與收益是否成正比等問題。筆者認為:鄉村規范在一定地域內起到的規范約束作用見效快、人們普遍認可和信服。它是一種社會延續的產物,完全可以由國家法來實施外部監督和適當改變(這里說的改變是不改變鄉村規范的本質內核,使一些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規范趨于合法化)。不必排擠鄉村規范使之沒用存在的空間,也不必完全廢除,況且既然說其是一種文化,它是一種深埋人們內心的東西,已經根深蒂固于鄉村社會之中沒辦法廢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設法治又要面對鄉村規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國家法對鄉村規范的外部監督使其在不改變原有文化內核的同時逐漸合法化,并存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
(二)鄉村社會的法律選擇與法律選擇鄉村社會的矛盾
初看這句話似乎有些矛盾,其實不然。“鄉村社會的法律選擇”中,這里說的法律是廣義的概念,包含了鄉村規范。而“法律選擇鄉村社會”,這里的法律僅指國家法。也就是說,前面是從靜態的角度闡述國家法與鄉村規范的矛盾,這里從動態的角度去闡釋。在不斷進行的法治建設中,鄉村社會也擺脫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預。在這一過程中,鄉村社會表現出消極、抵牾的態勢,但國家法的強行進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鄉村社會只能被動去接受這些看起來條條框框的東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傳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國家法的影響,鄉村社會開始反思其本域內的規范,試著去接受國家法。然而,在“試用行”中,鄉村社會發現本土社會不適應強制的、冷冰冰的東西,對于國家法的強行介入,以往存在于鄉村社會固有的社會治理結構受到沖擊,熟人社會受到國家法的外在束縛。所以,每當鄉村社會發生一些糾紛矛盾時,他們還是會依賴于長期傳承的溫和、高效、便捷的鄉村規范。因為,固有的社會狀態是長期保持的結果,他們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鄉土的公正[2]。一旦國家法適用其中,就會僵化保持已久的社會氛圍,而且很難恢復其共同維持的社會秩序,后續問題要比現實糾紛重要得多。所以,建設法治社會不僅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僅僅是國家法的強行推行,不單單是法律宣傳、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慮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的社會環境、文化狀況、人員文化程度、當地鄉村規范等等一系列實際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數、指標的完成百分比這只是一時麻痹公眾的眼睛,沒有從根源上實現法治建設。如果一味的把國家法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每當出現一些事件時就批評社會法制不健全、體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會將受到各種條框的約束,每個人行為時考慮的因素往往比不為行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們更多的去選擇小心謹慎辦事,一旦稍有不慎,將會有法律制裁。試問,這樣的社會怎么發展怎么進步?
二、知法還是不知法
目前,每當鄉村社會出現發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時,總是批評該地區法治建設落后,百姓法治觀念欠缺等一系列論斷。而且這種論斷似乎成為當今正統的論斷。初看這樣的觀點,覺得有些道理,但細細推敲,會發現一些問題。(一)對個案的分析趨于表面化,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且這種觀點呈現出一種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態。(二)政治性色彩濃厚,往往這些腔調出現在政府公文或者新聞報道中,這就使得這類語言得到“普及”為人所熟知。每當發生于鄉村社會一些案件時,究其原因時,這些套話就躍然而起。(三)這種觀點呈現出擴大化、覆蓋化的趨勢,缺乏對個案的深入分析,因為每一個案件的發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會有各自不同的背景。僅僅從表面上類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這種觀點似乎有些不負責任。當然,我并不否認在分析案件時可以比照相類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結果。
多年來,我國的普法工作沒有停止,難道是普法工作沒有做好?還是另有原因?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會得出這樣的且是這樣的結論:
這樣的程式化的推導只是表面上符合邏輯,但缺乏理論支撐,不能讓人信服。當然很多時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層地方(特別是偏遠山區)可能確實不知法,但這樣的面積畢竟很小,不能肆意擴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這樣簡單的原因所致的。當違法者與受害人面對可能要受到國家發的制裁時,就會選擇作出一種充滿文化意蘊的理性選擇[3],選擇鄉村規范更有利于恢復打破的社會關系,更有利于恢復以往的熟人社會。通常這樣的選擇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軌的,但是其實是處于他們的理性選擇。不是他們不知法,更多的是一個利益的權衡與選擇。因為他們知法才會去平衡去選擇,倘若真的不知法,還會去權衡嗎?去選擇嗎?這時是沒有退路的,唯一的選擇就是國家法。因此,針對目前出現的這樣觀點,認為鄉村社會不知法是缺乏依據的。
在社會的發展中,社會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畢竟社會是一個文化表達載體,不同的地域所表現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種主觀認識,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觀的,如果過分追求社會對國家法的認知,無疑是要通過主觀的改變去改變客觀存在,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治建設不僅要把目光放在國家法的健全與完善,還需要考慮現實的廣大鄉村社會內部實際情況,正確看待鄉村規范、正確處理國家法與鄉村規范的關系、正確認識鄉村社會的文化底蘊。(作者單位:1. 寧夏大學政法學院;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巴里巴蓋墾區人民法院)
注釋:
① 謝暉教授稱之為為“民間法”,高其才教授稱之為為“習慣法”,羅豪才教授稱之為為“軟法”
參考文獻:
[1] 梁治平.法辨[M].廣西: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
這次法制工作會議,是縣政府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剛才法制辦作的報告對我縣年政府法制工作作了全面客觀的分析,對年工作的安排也講得很明確,我完全贊同。會上還表彰了全縣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表示衷心的祝賀,并借此機會向全縣政府法制工作者致以誠摯的問候。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責任感
近年來,全縣各行政機關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行政,為建設法治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我們也要看到,新的形勢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一定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增強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責任感。
1、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行政管理作為整個國家管理中范圍最大的一塊,直接影響整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領域的法治化進程。
從行政機關執行的法律、法規數量看,我國大約百分之八十的法律,百分之九十的地方性法規,百分之百的行政規章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不能自覺地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直接影響到法律、法規的尊嚴,直接關系到建設法治政府基本方略能不能順利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宏偉目標能不能順利實現。
2、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縣委、縣政府提出在“”期間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綏寧新崛起的奮斗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首先必須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這樣的環境從何而來?從國家管理的角度來講,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沒有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公開、公平,就不可能競爭有序。特別是在區域和國際合作日趨廣泛,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形勢下,依法行政顯得更為重要。如果我們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做出損害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政府形象的決策。
3、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民主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本保證,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措施。我縣地處僻遠、經濟欠發達,各種社會矛盾、利益糾紛相互交織,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如何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糾紛,切實維護我縣社會穩定,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但實踐證明,矛盾可遇不可躲,可解不可結,可疏不可堵,只有在法制的軌道上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才是解決矛盾問題的最佳途徑和有效方法。因此,我們一定要按照總書記提出的“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緊急,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要堅持依法辦事”的要求,堅持依法行政,服務群眾。
二、突出工作重點,大力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質量
政府法制工作要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加強各項建設,推動我縣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特別是要找準薄弱環節,實施重點突破。
1、要加強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貫徹落實工作。根據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省政府《實施意見》及市政府制定的《市依法行政五年規劃》,是我縣依法行政的綱領性文件。各行政部門都要對照綱要和規劃的要求,認真查找本部門依法行政的薄弱環節,制定抓落實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和具體任務,縣政府法制辦要做好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當前各行政部門要落實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集體學法制度,積極參加縣政府法制辦組織的各項法律知識培訓(今年縣政府組織第二輪依法行政知識培訓計劃已下達)。二是建立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各行政部門每年都要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對落實和推進依法行政不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三是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的體系構架制訂依法行政各項考核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2、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要進一步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要實行公示、聽證制度,擴大群眾的參與度。今后,凡是縣政府部門、財政撥款單位、工業園區對外簽訂的標的較大的民商事合同應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并及時清理過時的、不合法或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保持對現行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3、要進一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核心環節是執法評議考核。我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年度執法責任狀已經出臺,關鍵是落實。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大對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的追究力度,對違法的人和事,要堅決予以追究,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堅決依法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和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該處分的堅決處分,該調離崗位的堅決調離。
4、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系統內部監督。重點是要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是政府履行層級監督責任和自我糾錯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途徑。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希望通過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愿望日益強烈,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對促進行政機關,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縣政府法制辦要大力拓寬復議渠道,做到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要認真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對人民群眾提出的復議申請,要積極受理,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要予以撤銷,對不當的行政行為要予以變更,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將行政復議工作、應訴工作落實到實處。
5、要進一步規范復查復核工作程序。復查復核工作是項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任務艱巨、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關系到社會穩定。各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凡是牽涉到復查復核工作的都要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對一些群體性上訪和疑難案件,各部門領導要親自把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縣政府法制辦要及時對復查復核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在復查復核工作中拖拉、扯皮、不予配合的單位,縣政府要根據情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全縣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縣政府出臺的《綏寧縣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為復查復核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全縣各行政機關法制機構要積極探索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不斷規范工作程序,積極穩妥的開展復查復核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6、要進一步健全仲裁工作的運行機制。首先要加深對仲裁法律制度的認識,其欠要充分發揮仲裁在調解民商事糾紛,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的作用,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中的高效、快捷、方便的特點。今后,凡是政府部門、財政撥款單位、工業園區對外簽訂的民商事合同,可加入仲裁條款,用以規范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縣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全縣仲裁工作的指導,積極開拓仲裁領域,認真落實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全國仲裁蘭州會議精神。
三、堅持與時俱進,著力提升政府法制工作隊伍的素質
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和知識性很強,做好政府法制工作,需要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思路開闊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從全縣當前的情況來看,切實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顯得尤為迫切和需要。
論文關鍵詞:依法行政,和諧社會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和諧社會是依法行政目標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們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實現預期,獲得利益,整個社會在規劃的基礎上才能規范運行,各種矛盾和糾紛只有在法治框架內才能得以有效解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當前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擴大,就業困難,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可持續增長受到資源、能源和環境的嚴重制約,農民失地和城市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較為突出,影響和阻礙了和諧社會的進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確反映,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注重社會公平,依法保障欠發達地區、比較困難的行業和群眾的利益,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服務的職能,才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法律“定分止爭”的功能,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和制裁,只有嚴格依法行政,認真抓好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收入分配、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突出問題。才能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得到切實保護,才能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首要環節。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核心,是誠信建設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要建設誠信社會,首先要從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須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要將誠信擺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樹立起政府誠信形象,沒有誠信的政府就沒有誠信的社會。誠信是立國之本,也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環節。要打造“誠信政府”,制定決策時要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識,而不局限于部門和小集團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能“朝令夕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不受人情、關系等“外力”沖擊和制約,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和辦事拖拉的現象,以提高辦事效率來打造“誠信政府”,塑造廉潔、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會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有力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權利、契約社會,著力創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而這些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并以法治作為保障。要通過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實現民意充分表達。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關系都在發生深刻變動,各種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達,依法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導各種利益主體在以理性、合法方式達到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行政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中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濟機制,當社會的和諧關系受到威脅或遭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他人侵害之時,司法機關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該挺身而出,預防和打擊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只有嚴格依法行政,始終把控制人口、嚴格依法保護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和諧相處,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當前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誤區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負面影響
(一)依法行政觀念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由于受封建專制舊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影響,行政者難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會、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為模式就是“命令――服務”的誤區;規劃意識淡薄,缺乏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觀隨意性大,官僚主義、強迫命令、權力膨脹,把個人凌駕于國家政權和法律之上,忽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甚至墮落腐敗現象仍然存在,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實踐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對建設法治的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影響和諧社會建設。行政執法受到利益驅動與利益掛鉤,隨意提高罰款標準、跨管轄范圍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時生搬硬套,導致不文明執法、執法擾民、濫用執法權越權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監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驅動嚴重,輕事前監督,重事后監督,該監督時不監督,有了利益亂監督現象,對行政執法不作為缺乏監督現象較為突出。
三、推進依法行政助推和諧社會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助推和諧社會建設實踐。建設和諧社會要求行政者自覺堅持依法行政觀念,在思想觀念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關于人民與政府關系的認識上,必須從公民義務本位和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力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轉變;二是在法治觀念上,必須從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權轉變;三是在責任意識上,必須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轉變觀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養。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識,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懂得授權在民,執法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培養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做執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維的能力,用法律思維來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越是情況緊急,越是問題突出,就越要想到運用法律思維,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二)加大制度建設力度,夯實和諧社會建設基礎。加大制度建設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設的規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要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堅持制度建設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原則。制度建設必須是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基本著眼點;二是堅持權責一致原則。權力與責任要緊密掛鉤,權力與利益要徹底脫鉤,權責要統一,用權受監督,違法有追究,侵權要賠償,控權到位、監督有力;三是堅持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一致原則。
(三)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和諧社會建設體制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促進政府由“全能政府”轉向“有限政府”,由“審批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一是落實“三化優先”原則。就是要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和中介組織,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政策和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確要改動的造成相對人受損害的,要依法予以補償;三是完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依法對違反規定,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廢止和修訂;四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曉、執行的政策、決定都要公開并得到老百姓認同,并受其監督。
(四)規范行政執法,抓好和諧社會建設重要環節。構建和諧社會,行政執法應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文明、公正執法。一是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失職、越權和濫用權力,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處罰權、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改變行政執法“上下一般粗”的狀況,執法與執法者利益要徹底脫鉤,保障執法經費;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清廉務實、作風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機制、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
(五)強化權力監督,創新和諧社會建設監督機制。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一是健全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明確決策權限,完善和遵守決策程序,堅持重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按“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決策失誤者責任;二是認真實行行政復議制度。妥善解決行政爭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三是加強審計、監督等部門監督。通過嚴格審計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并依法處理。此外,行政機關還要重視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改進工作,以取得人民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