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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勞動者;權益;長效機制。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其本質是維護社會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階段不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維護和實現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加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必要性。
(一)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總體情況。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尚未建立,結構性問題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
1.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構架已基本形成經過多年改革和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社會保障覆蓋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首先,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長。
養老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355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6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31萬人;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5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86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萬人。醫療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4014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萬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33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9萬人。失業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5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1643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4萬人。工傷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萬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558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45萬人。生育保險方面:2009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1087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萬人①。
其次,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各項社會保險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基金收入持續增加。
其中,2009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11491億元,比上年增長18.0%,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時足額發放;2009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3672億元,支出2797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0.8%和34.2%。醫療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09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240億元,支出156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132億元,支出8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6.4%和23.5%①。
2.勞動社會保障權益嚴重缺失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護。
首先,社會保險覆蓋面偏窄,相當數量的勞動者尚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200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09年末,我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總和為23550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鎮就業人員31120萬人)和全國就業人口(2009年末全國就業人員為77995萬人)的30.1%;2009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2715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0.8%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4896萬人,分別占全國城鎮就業人口的47.9%和全國就業人口的19.1%。據統計,目前全國享有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只有26.5%,其中國有企業的比例最高,為32.3%;私營企業為27.8%;外資企業為6.3%②。醫療保險覆蓋面最廣,參保率較高,但距離全民醫保還有差距。
其次,社會保障制度的不統一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不平等。統一的社會保障模式是指社會不同群體的人群參加同一個社保制度,待遇發放具有相同標準,不存在群體差異性,而且在全國范圍流動沒有任何障礙。
由于我國長期存在二元經濟結構,使社會保障制度結構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性。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城鎮和鄉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會保障制度不統一的問題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試點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向企業看齊卻不涉及機關公務員等,造成了事業單位職工與公務員社會保險權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后,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各層次之間還缺乏有機聯系,出現勞動者社會保障缺失的真空。從本質上講,社會保障制度是管理和應對社會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每個勞動者既面臨老齡化的風險,也會面臨各種各樣不同的社會風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需要不同層次,以便應對不同風險。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在內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但各項制度之間缺乏有機聯系,沒能實現有機銜接,部分勞動者長期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導致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另外,為提高勞動者社會保障水平,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雖然也提出了發展企業年金,但缺乏統籌協調,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引入企業年金制度的絕大多數都是國有企業,特別是具有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比例很小,而中小企業幾乎沒有。
(二)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影響。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勞動者是推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離不開社會保障系統的支撐。但現實情況是:部分勞動者得不到應有的社會保障,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對勞動者和經濟社會發展都將產生不良影響。
1.不利于勞動者素質和職業技能的提高。
根據發展經濟學家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有重要貢獻。
這種貢獻可能比物質資本、金融資本的貢獻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資本的形成離不開教育和培訓。在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勞動者除了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能夠得到維護外,受教育的權利也能夠有所保障,從而使其勞動技能能夠通過培訓等方式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也因此得以提高,進而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
2.加深勞資矛盾,加劇勞資沖突。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行性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勞動者生活狀況的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單位得以逃避法定義務,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特別是部分民營企業,長期以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加深了勞資矛盾,加劇了勞資沖突。
3.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社會保障被稱為國民經濟的穩定器,它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保證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提供了一個“安全網絡”,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物質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會成員在其因各種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難時能夠獲得“生存權利”保障。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緩解勞資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社會環境。如果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社會保障制度缺位,將會使社會成員在失去工作機會或勞動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幫助,也有可能引發社會動蕩,不利于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現階段中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當前我國部分勞動者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造成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這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宏觀層面錯位。
宏觀制度和政府執行層面缺失和錯位是我國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1.長期的制度性障礙。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計劃經濟模式建立的二元社會結構模式把社會成員人為地劃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而在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方面,制度安排表現出對城鎮居民的傾斜,城鎮居民以就業的單位作為保障,農民的保障來自土地。社會保障資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權力和責任的高度統一。在這種制度背景和制度環境下,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區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業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務制度的城鄉差別,城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差別明顯。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此項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農民勞動者。由于戶籍制度能夠提供就業和社會保障的關聯資源,戶籍制度對農民的排斥成為農民工在流
入地就業卻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根源。農民勞動者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他們無法在城市正式的就業體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體制外尋找那些不受任何保護的邊緣職業和底層職業。二是各項改革受益者并不包括大量從正規就業群體中脫離出來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部分民營企業勞動者,他們由于脫離了正規就業單位,因而其工作及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無法得到合理保證。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社會保障應該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制度。而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相關立法的嚴重滯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給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管理不到位、保障標準不統一等。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更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這使得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無法可依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3.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
政府能否完全履行職責和履行效果如何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有決定性的影響。政府職責履行力度不夠的主要體現:一是政策失當。政策(尤其是財政政策)偏差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農民工為國家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作為社會成員的一部分理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二是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支持嚴重欠缺、立法不夠及監管不力等。雖然我國憲法和勞動法等立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障權,國家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相關福利,但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有法不依的情況相當普遍,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
(二)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和社會責任缺失導致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不到保護是造成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另一個重要原因。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適用于城鎮公有制的機關、團體和企業,而不適用于非公有制的企業),有些條文模糊不清,這就為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責任的漏洞,突出表現在: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缺乏安全衛生保護條件的場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益更是無從談起。
(三)勞動者自身權益意識不強。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擁有和實現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業層面的積極作為外,還需要勞動者自身具有強烈的權益意識,而許多勞動者由于受自身條件限制,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淡薄。
首先,部分勞動者長期對自身社會保障權益認知不足,主張和維護自身社會保障權益意識不夠。部分勞動者過分關心工資收入和工作機會而忽視社會保障權益;部分勞動者尤其是許多農民工作為傳統小生產者比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并不認同和理解社會保障制度,更談不上維護自身的社會保障權益。如社會保險需自身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費用,一些農民工往往由于現實考慮而不愿意付出自認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查發現,有近半數的農民工對于用人單位和自身參保持無所謂的態度,其理由主要有:繳納保險費減少了現金收入;擔心將來社會保險沒有“保險”;怕失去工作機會而不敢向用人單位爭取社會保障權利。即使購買了保險,退保現象也時有發生。
其次,勞動者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法律意識不足。
部分勞動者受知識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識淡薄,這使其不能事先預見可能的社會風險而進行自我保護,同時在權益受損害后不知道怎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后,部分勞動者的組織化程度低,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業的勞動者。由于許多非公企業沒有組建工會,因而在其中就業的勞動者,他們得不到工會的保護,使這部分勞動者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與載體,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集體的力量,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勞動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須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長效機制。
(一)政府應重點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
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政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和實施的主導部門,在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維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發揮主要作用。
1.構建統籌城鄉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要統籌城鄉發展,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轉變人口管理方式,盡快實行由戶口管理向身份證管理的轉變,將依附于戶籍背后的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衍生物從戶口薄上去掉,把全體社會勞動
者納入到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實現社會保障的全面覆蓋,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銜接、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通過立法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的有效銜接,同時發揮國家基本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和商業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使勞動者無論在失業還是在職期間或者在遭遇各種社會風險時都能獲得合理的社會幫助,確保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得以實現和維護。
2.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要進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盡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系統地規范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以使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納入法制化的正常軌道,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在征繳、管理、運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應在中央一級建立社會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礎上頒布全國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等單行法規,形成比較穩定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從立法層面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其次,要加強執法檢查,強化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保護的監察力度。必須盡快加強勞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起完善的勞動監察體系,對那些侵害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和及時的制止,對那些拒不向員工提供社會保險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尋求司法保護,得到應有的法律幫助。
3.加強宣傳教育力度。
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建議國家加大對勞動保障普法工作的投入,以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為重點,用3年左右的時間,組織一次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制教育輪訓。
(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保障是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政策與法規明確規定,企業要為職工參保各項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各項費用,政府對不承擔責任的企業嚴加懲處。當前我國企業承擔社會保險面臨諸多的現實困境,這導致企業有險不保,有險無保,參保欠保。在五大險種中,部分企業只參加一、兩種保險,或者不參加保險;有些企業雖然參保,但欠保、騙保。企業對社會保險責任的逃避是我國當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重要原因。首先,要加強企業社會保險責任的制度設計與觀念重構,切實落實企業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和作用,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其次,要強化立法進程,用立法規范和硬約束來強化企業履行社會保障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保險的全面覆蓋,維護勞動者權益;再次,要從嚴格簽訂與履行合同入手,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加大對欠保、騙保企業的懲罰力度,強制收繳保費,對不履行社會保險責任的企業要強硬處罰;最后,要深化企業的公平效率觀、權利義務觀,強化企業的社會保險責任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從根本上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
(三)充分發揮工會職能作用。
《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既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組織的神圣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所在。工會作為集體勞動權的代表,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資關系中應該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國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組建率比較低,勞動者加入工會的積極性不高。同時,工會組織也沒有充分發揮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企業工會維權職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內部組織性,增強了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因此,要加快企業工會組織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把工會履行職責的重點轉移到維護勞動者權益上來。同時深化工會改革,進一步提高工會地位,明確工會權利,以在企業內部形成勞資抗衡機制,使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組織。
(四)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增強其維權意識。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勞動者的法制觀念薄弱和缺少維權意識,而提高勞動者自身知識水平及維權意識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途徑。
因此,要加強對勞動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使他們在自身權益受損時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要重視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職業競爭力,以使勞動者能適應市場需要,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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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 就業歧視 勞動報酬權 身份壁壘
農民工從事的工種十分復雜,幾乎涵蓋社會各行各業,為各行業提供最基本、最簡單的不需過多技術要求的體力勞動。而且,他們的招工方式、工作時間以及報酬獲得方式都十分特殊,既不同于典型的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農民工特殊的用工形式在無形中也導致了勞動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客觀情況的存在。實現社會公平是和諧社會所倡導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在農民工身上卻并未得到完全的體現。本文擬從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的現狀入手,反思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的不足之處。
農民工群體勞動權益保障現狀
我國《憲法》對于勞動者的權利有專門的規定,《勞動法》進一步將其進行了細化。“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由于現實中諸多因素的影響,農民工的這些勞動權利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農民工勞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狀也的確堪憂。
就業歧視現象嚴峻。就業歧視是目前我國各行各業均存在的客觀現象,農民工遭受的就業歧視更多是由于制度原因所導致的。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治的管理體系,在戶籍上對不同地區的人進行定義,即使農民進城務工也不能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一直被蓋上農業戶口的烙印。有些城市甚至對農民工所能從事的行業、職業、工種等進行限制,對企業招收農民工的比例進行限制,甚至有為了降低城市失業率而清退和排斥農民工的事件發生。由于社會出身及戶籍限制,甚至波及至可選擇的職業,這顯然是對就業平等權的侵犯,甚至涉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
勞動報酬權難以保障。眾所周知,農民工階層最常面臨的問題就是勞動報酬權得不到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得不到保障表現在很多方面,第一,農民工所得的勞動報酬與其付出的勞動比例嚴重失衡;第二,報酬的發放形式通常是工作結束時一次清算,而此間農民工的生活質量完全無法保障;第三,勞動報酬經常被無故克扣、拖欠甚至拒發。近幾年每當臨近過年,各地都會出臺相應政策從行政到司法部門全力支持農民工討薪。
勞動福利權完全缺失。勞動者除了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另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城市中的正式員工除了工資收入外,還享有住房補貼、購房公基金、子女教育費用減免、最低生活保障、市內交通補助等福利津貼。用人單位之所以將眼光鎖定在農民工身上,也源于不用投入太大的成本對農民工進行工資給付,不必對農民工承擔過重的責任。這也就導致了農民工不但工資水平低,而且沒有社會保險,一旦遭受工傷事故就如跌入萬丈深淵。
休息權無保障。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上一向表現不佳。農民工群體特殊的就業性質,以完成某一個特定工程任務,以天次的形式計發勞動報酬,因此農民工的休息權更是與其雇傭方利益存在天然矛盾,為了縮短工作天數,定然要求農民工犧牲更多的休息時間。在超負荷體力勞動強度下仍強行作業,工傷事故的發生概率也被明顯提升,其實侵犯農民工休息權,無論是對農民工還是對用人單位,都是得不償失的做法。
安全保障權不受重視。一般人對于農民工的基本印象就是其從事的工作都是臟活、苦活、累活,高強度、高風險性的體力勞動,可供農民工挑選的工種實在太少,他們只能在體力勞動的范疇進行選擇。而用人單位往往出于縮減投入成本的考慮,對農民工的安全保障權很少。
農民工群體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原因探析
社會出身及戶籍制度所形成的身份壁壘。我國的戶籍登記制度曾經實行過城鄉分立的登記形式,曾有過嚴格的農業及非農業戶口的區分,并且至今仍保留著嚴格的遷移審批和憑證落戶制度的規定。因此,農村勞動力在向城市流動輸出的過程中,勢必會遭受因社會出身及戶籍制度所帶來的限制。盡管后來的戶籍制度一直注重于消除社會出身限制,取消了對戶籍進行農業及非農業的劃分,但是仍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最終達到目的。
缺乏強有力保障農民工群體勞動權利的法律法規。盡管《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工傷保險條例》中不乏對勞動者權益的強調,但是就整個勞動法體系的執行力而言,在農民工勞動權利的保障方面做得不盡如人意,農民工受到的就業歧視沒有在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體現便是明證。立法當時不能預測到大量農民工涌入城鎮工作的趨勢,而且社會中存在的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更多的原因來自于社會階層歧視,來自于人們對農民工群體文化素質及生活方式的不認可及不理解。
行政執法監管不力。我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九類事項,法律本身的規定盡善盡美,但是具體操作起來,卻難免有不到位的嫌疑。個別地區的勞動執法檢查工作偏于抓大放小,對農民工權益維護不重視。行政不作為的現象也十分嚴重,在農民工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后,由于各種原因,問題得不到解決。另外,地區交叉、重復執法的現象嚴重,執法環境太嚴苛。總之,現行體制下,勞動保障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有限,有本部門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限制其職能發揮的原因。
【關鍵詞】 內河運輸;船員;船舶;公司化經營;勞動權益
內河運輸以其成本低、運量大、能耗少等優勢在保障糧食、礦建材料等大宗物資的運輸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船員作為內河航運的主體,其勞動權益的保障應受到重視。本文主要從內河運輸企業的角度出發,針對內河船舶船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作幾點思考。
1 內河運輸行業發展概述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改變國有航運企業運力緊張、資金不足、管理落后的局面,國家施行了寬松的發展政策,實現運輸市場的大開放,促使個體經營船舶數量激增,但疏于管理。
為規范水路運輸市場管理,保障運輸生產安全,促進水運行業健康發展,2001年原交通部先后《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關于整頓和規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內河普通貨船外的個體運輸船舶經營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企業化經營,意味著我國個體運輸船舶的公司化經營開始步入法制化軌道。2008年新修訂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將內河普通貨船也納入了公司化經營的范圍。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在部分省市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范圍內穩步推進,基本實現了內河船舶的有序管理。
但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船舶掛靠經營的歷史背景,部分船舶在實現公司化經營的具體操作時只是將船舶經營人登記為運輸企業,經營模式卻幾乎沒有改變,實際展開經營的仍然是船舶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個人,且僅向運輸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內河運輸企業負責為內河船舶船員提供服務,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等有關手續,船舶所有人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并安全信息保障船舶安全,對船舶的實際經營、債權債務等情況卻不予介入。
2 內河船員勞動保障現狀
內河船員普遍年齡偏大,知識結構單一,教育背景大多為初中以下學歷,大學學歷更是寥寥無幾。從宏觀上看,船員文化程度的高低與年齡大小整體呈反相關,雖然發展趨勢良好,但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使內河船員群體法律意識較弱,尤其是一些老船員不識字導致許多勞動保障工作無法開展。
2.1 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船員條例》第27條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在辦理船舶營運證及船員適任證書等證件時,均需提交勞動合同,因此,已納入公司化管理的船舶及船員的檔案中必定存有勞動合同,一般期限為1年。
但是,由于船員流動性大,工作地點變動頻繁,在通常情況下,船員與船舶所有人達成口頭合意便直接參加作業,工作內容和形式都十分隨意。紙質勞動合同的簽訂大多只是作為辦理相關證件的形式要件,船舶所有人與船員雙方均不會認真研究合同的具體內容,也不會留存原件,甚至出現合同由他人代簽的現象。
2.2 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
運輸公司和船舶一般均不會為船員繳納社會保險。一方面,船員由船舶所有人雇傭,為船舶所有人工作,因此,運輸公司便認為其不屬于公司員工,不具有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另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作為個體經營戶,缺乏主動為船員繳納社保費用的意識,加上船員流動性大,繳納也較為困難。此外,運輸公司或船舶所有人與船員雖然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條款一般也不涉及社保繳納問題。不過船舶所有人大多會為船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減輕賠償負擔。
2.3 工作時間、環境和職業培訓
(1)工作時間方面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定,企業對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由于水上運輸的特殊性,內河船員適用綜合工時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并未嚴格執行。內河運輸航程較短,船舶作業根據裝貨和卸貨情況而定;在無需進行作業時,因擔心船舶遺失,通常會安排人員值班。從船員的角度出發,其工時的長短直接影響其收入。
(2)工作環境方面 《船員條例》第26條嚴格規定了船舶上船員工作及生活環境的有關要求,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必要的生活、防護、醫療用品等設施,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在定期的船舶檢驗中,檢驗部門會對船舶環境及是否配備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防護設施進行確認;在換發船員適任證書時,也會要求船員在指定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
(3)職業培訓方面 為了保證航運安全,海事管理部門和船員培訓機構會定期組織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適任培訓、特殊培訓等內容。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老船員因不識字無法完成結業考試。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原先的紙質考試發展為機考,對于老船員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2.4 船員人身傷亡賠償情況
船員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難免會發生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糾紛。船員群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識十分有限,雖然權利意識較強,舉證能力卻偏弱。一般而言,此類案件大多通過調解來解決,賠償數額大致與工傷賠償標準相當,保險公司賠償一部分,其余部分由船舶所有人承擔,運輸公司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善后工作。
3 內河運輸企業存在的勞動法律風險
在內河個體運輸船舶公司化管理背景下,從應然層面來看,內河運輸企業對船舶進行統一管理和經營,并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船員的用人單位;但從實然狀態來看,船舶卻仍由船舶所有人進行經營,并且存在招用人員不規范、賬目不清、沒有相關考勤考核制度等問題。因此,內河運輸企業面臨較多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在船員勞動保障方面。
(1)運輸公司應當在招用船員1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1個月仍未與船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應當向船員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若滿1年不與船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運輸公司應當將合同文本交付船員,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公司改正;若給勞動者造成損害,便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老船員不識字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應得到當事人書面委托或事后追認,否則,合同不對該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4)根據《船員條例》第29條第2款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因此,應當重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船員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船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當訂立卻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應向該船員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5)根據《船員條例》第25條及第62條規定,運輸公司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否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公司限期補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未按時繳納期間,船員發生工傷,將由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6)由于運輸公司僅負責統一管理,不直接介入船舶運營,若船舶所有人在經營時有以下情況存在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支付船員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船員工資;安排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在船舶所有人個體經營時一般不會詳細記錄船員的勞動時間,這將使運輸公司在舉證時存在困難,因此,運輸公司應當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自行組織進行考勤記錄和績效考核并及時存檔。
4 當前形勢下內河運輸企業的應對策略
目前,內河運輸企業雖已基本實現船舶公司化管理,卻仍未形成公司化經營,相關政策在具體施行中偏離改革初衷。個體運輸具有投資少、負擔輕、生產方式靈活等優點,但經營的分散難以形成規模效應,使市場競爭能力不強、抗風險能力差,阻礙內河運輸行業的發展。同時,船舶所有人個體經營管理缺乏科學性,制度不規范,隨意性大,容易出現糾紛。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并真正實現船舶的公司化管理和經營。
通過內河個體運輸船舶公司化經營,運輸企業可以擺脫權責不對稱的困境,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有效保障了船員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使企業能夠合理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此外,運輸公司還可以建立一整套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并有效地組織實施,有計劃地對船員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提高船員整體素質,提升安全運輸管理能力,有助于保障水路運輸安全。
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船舶經營權的統一。根據原交通部《關于整頓和規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規定,個體船舶所有人可通過投資、出租或委托經營等形式,將船舶納入船舶運輸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由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統一管理、統一經營。對于有水路交通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公司而言,應對船舶統一經營采取4項措施:擴大公司規模;通過增加股東或者貸款進行融資;招募經營方面的人才;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在船舶統一經營相對較為成熟后,可考慮采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推進船型標準化、發展集裝箱運輸等措施,提高內河運輸競爭力。
臨人社字〔2011〕4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社會發展保障局,***臨港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2010年,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職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的工作部署,周密計劃,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全市職業培訓鑒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為了鼓勵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更上新臺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單位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不斷取得新成績。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以先進為榜樣,扎實工作,開拓創新,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努力推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2、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關鍵詞 頂崗實習;高職生;勞動權益;救濟徑路
中圖分類號 G71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6)02-0037-04
高職頂崗實習是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高職生根據教學活動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參加周期長、較穩定、具有針對性的社會實踐。目前,全國職業院校每年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已經超過1000萬人,頂崗實習已成為高職生進入目標企業的敲門磚。但令人擔憂的是,頂崗實習期間,高職實習生普遍面臨實習報酬低、工作時間長、遭受侵害時維權難等問題。面對日益增加的高職實習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易受侵害案例,探尋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受侵勞動權益的救濟徑路迫在眉睫。
一、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勞動權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
在頂崗實習期間,雖然高職實習生已經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用工關系,但勞動主體資格的不明確使實習生的實習勞動自由權及實習勞動自、實習勞動報酬權、生命健康權、實習勞動財產權等勞動權益難以保全,他們通常被視為“廉價的試用品”,權益的法律保障游離于“真空地帶”[1]。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勞動權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同工不同酬
一位高職實習生曾抱怨:自己一周五天工作日,干的是與其他員工一樣的活,報酬卻少了一大截,幾乎天天加班,卻沒有加班費,還得倒貼交通費、餐費。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即使《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在校大學生實習的最低工資參照標準,但一些實習單位卻將前來實習的高職生視為廉價勞動力,既可以補充勞動力的不足(特別是在勞動密集行業),又可以規避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如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實習單位支付給實習生的勞動報酬,遠低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有時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個別用人單位甚至借“服裝費”“培訓費”“管理費”等理由克扣、拖欠實習生工資。
(二)勞動不自由
“勞動不自由”主要表現為強迫學生到指定的用人單位實習。個別地方行政管理部門過于重視地方GDP的提升,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招工難”問題,忽視了對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的保障,向當地高職院校強行招工。2012年9月,某市高職院校在當地政府的行政干涉下,突擊派遣大量在校學生去某知名代工企業實習,最多的一所學校派去3000多名學生。在實習期間,這些學生在流水線上高強度勞動趕訂單,勞動時間被用工單位恣意延長。事件曝光后,公眾質疑當地政府行政命令式的強行動員是突擊式派遣得以實現的最大推力。頂崗實習期間“勞動不自由”侵犯了高職實習生的勞動選擇自由權。這些行政部門在“強行招工”后,往往疏于對用人單位的后期監管,沒有對學生的實習狀況進行有效追蹤,為高職實習生實習期間勞動權益受侵埋下了伏筆,維權之路也更為艱難[2]。
(三)實習期間因工傷害事故救濟難
《全國職業院校實習責任保險工作2013年度報告》顯示,高職生在實習期間一般傷害率呈逐年上升趨勢。相對于其他勞動者,高職實習生參與頂崗實習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身份的雙重性方面。一方面,高職實習生尚未畢業,參與頂崗實習只是順利完成學業必經的一個階段,因此他們還是學生。另一方面,高職生參與頂崗實習,這種完全脫離校園的實習模式,意味著他們已經步入職場,是用人單位的職員。亦工亦學的身份限制了高職生完全勞動主體資格的享有,實習期間傷害事故的救濟力度也被削弱。高職實習生參與頂崗實習的場所往往在生產第一線,這就更加大了工作傷害事故發生的頻率。特別是在某些專業,實習中工作傷害風險更大。如物流管理專業的高職生,他們的實習單位一般是物流企業、快遞公司,工作場所一般在碼頭、貨場,常常要搬運大件貨物,操作重型機械,還有可能接觸危險物品。根據勞動及工傷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參與頂崗實習的高職生還是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無法繳納工傷保險。因此,頂崗實習學生在工作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將不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理賠,只能尋求《侵權法》等法規的救濟,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序,而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明顯低于工傷賠償標準,無法充分補償實習生受到的傷害。法律強制性保護的匱缺,必然削弱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的保障力度。
二、頂崗實習中高職生勞動權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職實習生勞動主體資格認定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施行的調整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兩部法律規范構成了我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的制度基石。然而,遺憾的是,上述法律規范卻沒有將高職實習生的實習勞動活動納入調整范圍,均未明文界定高職實習生的勞動主體資格。關于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是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頗大。一說為非勞動關系。其理由在于高職實習生以在籍學生的身份參與頂崗實習是其應當完成的教學內容的一部分,具有培訓的性質,用人單位與高職實習生沒有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二說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理由在于由于頂崗實習周期長,一般為一年,甚至一年以上,在這樣的長周期實習中,學生直接為受實習單位管理,向實習單位提供勞動,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3]。非勞動關系說否定高職實習生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反之,事實勞動關系附條件地認可了高職實習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然而,目前司法實踐更傾向于前者:高職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未形成勞動關系,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頂崗實習活動只能適用民事法律規范如《侵權法》。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高職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使高職實習生勞動主體資格認定更為撲朔迷離。第12條被個別社會責任感薄弱的用人單位扭曲理解,成為其盤剝高職實習生的“法律依據”,使實習生維權之路更為艱辛。
(二)校方責任的棄守
高職院校肩負著為生產、建設、服務、管理一線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的使命[4]。高職院校與高職實習生存在《教育法》意義上的身份隸屬關系,監督管理高職生的頂崗實習活動,維護保障高職生的勞動權益,是校方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相對于在校生而言,與校園實質性的脫離,校方對高職實習生的管理與保障鞭長莫及,力不從心。校方對 “亦工亦學”高職生管理的脫節與懈怠,擴大了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勞動權利受侵風險的不可控性。一些高職院校拋棄作為管理者、監護人的責任,漠視學生權益,不惜以課程成績、畢業文憑相脅迫,向關系公司大量輸送廉價勞動力,實習生遭受學校、企業共同盤剝。一些高職院校過于看重短期利益,在頂崗實習方面沒有完善的校企合作機制,沒有厘清與合作用人單位的關系,特別在實習學生與用人單位因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傷害等發生糾紛時,要么為顧全學校發展大局“一邊倒”,限制學生合法權益的救濟,要么與企業互相推諉,不愿承擔責任。
(三)用人單位社會責任薄弱
一些用人單位將高職實習生視為緩解短期“用工壓力”的“廉價試用品”,沒有正確認識頂崗實習的意義和高職實習生的價值。從高職院校招募在校學生作為實習工常常被視為“緩解用工不足的”最佳解決方案。甚至一些校企合作用人單位也有這樣的看法。即使有用人單位與校方簽訂相應的校企合作協議,認為可以在高職實習生中挖掘高級技術人才與管理人員,實際上從對實習生的工作分配來看,沒有充分利用高職實習生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若干意見》第12條的規定規避法律責任。某些長期“缺工”的企業并非他們用工困難,而是他們的用工成本定價過低。他們在職業院校發現了一個廉價無償勞動的富礦,高職實習生不具備法勞動主體資格,可以隨意支付報酬甚至不支付,加班可以是常態,加班津貼可發可不發,不用繳納五險一金,勞動可以無保障,直接就上崗,出了事故不算工傷。一些用人單位甚至以頂崗實習鑒定為要挾,侵害高職實習生的休息權、勞動保障權等權益。
三、頂崗實習中高職生受損勞動權益的救濟路徑選擇
當前是“權利話語”時代,各種權益交織在一起構建了一個“權利”社會。糾集的權益時常沖突矛盾,這時就涉及到權利的救濟。權利有救濟是對受損權益的恢復,有救濟的權利才是有保障的權益 。以下將從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兩個維度探尋高職生頂崗實習中受損勞動權益的救濟路徑。
(一)源于公力的救濟
立法救濟。立法救濟關鍵在于在立法方面要解決有關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勞動主體資格界定方面法律規范的內容沖突問題,確認高職實習生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以期權益救濟時有法可循,法律鞭長可及。《勞動法》第二條規定與《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內容相互沖突,直接導致了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勞動權益法律保護的“懸空”。擺脫這種“懸空”狀況,必須解決沖突,完善實習生勞動權益方面的立法。可以借鑒德國勞動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體例,將在用人單位實習的高職生認定為特殊的勞動者,雖然沒有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基于高職實習生對實習單位的從屬關系,其實習勞動權益同樣可以獲得《勞動法》等法律規范的保障[5]。立法障礙的清除,可以化解高職實習生因勞動主體資格的不確定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難題,使其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救濟。一方面,需要加快完善我國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的步伐,確定高職實習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法》主體資格。另一方面,在法律“真空地帶”被填補之前,對已經發生的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受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有必要將高職實習生納入弱勢群體的保護范圍,強化司法保護力度,最大限度地救濟高職實習生受損的勞動權益。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 認為如果實習學生在用人單位管理之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則認定二者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我國河南勞動者權益保護審判庭法官也主張,在審理實習生因工傷害案件時,可參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46條規定給予補償。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的傷害按照工傷處理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二)依靠私力的救濟
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校企生三方權責,讓實習生受侵勞動權益的救濟有約可循。從保護高職生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角度出發,三方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約定實習期間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遇到特殊情況需加班的,企業要實習生支付相應的加班補償金。二是約定實習期間的報酬,企業每月按時支付實習生勞動報酬,拖欠報酬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三是實習期間傷害事故的處理。為防止高職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傷亡,校方、用人單位互相推諉,高職生維權無門情況的發生,三方實習協議實習期間傷亡事故條款的約定非常重要。可以明確約定如實習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因工作發生傷亡事故,由實習單位參照工傷的標準支付賠償。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的約定可以避免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因法律救濟缺失導致的受損。
商業保險的追加將是高職生受損勞動權益的有效私力救濟。涉及高職生頂崗實習期間勞動權益保障的保險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保險,雇主責任險和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險。其中,雇主責任險這一類險種理賠范圍廣,可以覆蓋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傷害事故。高職院校在學生離校實習之前,除了對學生做好系統的入職教育外,還必須為每一個實習學生投保。企業在接受頂崗實習學生時,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等險種降低風險也是必須的。為了更好地維護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在《勞動法》沒有確定高職實習生是否與實習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之前,高職生實習險有必要通過強制性法律規范的規定要求凡是參加頂崗實習的高職學生都必須依法參險,化解學生實習風險。
政府、院校、高職生要形成三方聯動的勞動權益保障預警機制。相關政府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監管義務,強化對高職院校、用工單位實習活動的監管與指導。高職院校在加強對實習學生職前教育的同時,要完善頂崗實習單位引入機制,引進用人單位時,要從全面保護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發揮好“過濾器”的作用,杜絕用工信譽不佳的單位進入校園。高職實習生在自行選擇實習單位時,要提高甄別能力,做到“一查二問三簽約”,查的是實習單位的規模、經營資質等,問的是工作崗位、實習補貼等;簽約就是要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同時還要強化高職實習生的權利意識,以免受到侵害時投訴無門。
四、結語
近年來高職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普遍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強迫加班、勞動無保障、權益受侵難救濟等困境,如不及時擺脫這些困境,參與頂崗實習的高職學生將被貼上權益難以保障的“廉價試用品”的標簽,高職院校將背負“低廉勞動力蓄水池”的不良聲譽,既不利于高職學生的全面發展,也有悖于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宗旨。所幸的是,目前,對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困境的公共意識已經有所提高,救濟徑路已經開始探尋。廣州省已經出臺的了專門規范高校實習生實習活動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職業教育校企促進辦法(試行)》已經正式出臺。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政協委員吳海燕就實習生勞動保護提出了建議,主張應當盡快在《勞動法》和《教育法》中明確對職業學校和大學實習生勞動權益保護。隨著法律規范的完善,高職實習生勞動權益將獲得全面保障。
參 考 文 獻
[1]黃芳. 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勞動侵權及其責任研究[J].教育科學,2013(1):67-68.
[2]新浪新觀察第158期:地方政府為富士康招工“不擇手段”[EB/OL].[2015-09-04].http://.cn/z/whncwsxs/.
[3]刁翔正,張俊.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權益保障問題研究[J].職教論壇,2010(25):39-42.
[4]吳雪萍.基礎與應用――高等職業教育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21.
[5]何小勇.實習勞動的法律規制探討――以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為切入點[J].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10(6):109-118.
Abstract By reason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employee-student dual identity during post practice, it is hard to define if these interns have established legal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ing units. Current China’s Labor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 for adjusting labor relationship do not give a clear regulation fo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 to clear the labor subject qualification during post practice. Hence, how to guarantee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uch as labor right to labor rewards, right to rest, right of labor insurance, and to provide legal advocacy channels for those being infringed on labor rights is urgent subject for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particular talent cultivation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e, there are two relief channels: The first i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lief, the second is to sign the tripartite intern agreement, add to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security a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