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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遼寧省交通征稽局大連征稽處旅順口所(下稱征稽所)。
被告征稽所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旅順公安分局民主橋派出所簽訂了聯合進行路檢路查偷漏養路費的協議。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員會同民主橋派出所民警在旅順口區三澗堡鎮設路卡進行路檢路查工作。下午四時左右,原告丈夫李泰全無證駕駛無牌照農用后三輪車駛入設卡路段。發現前路口有路檢,就調車頭向洪家村方法鄉路行駛。參加路檢的兩名民主橋派出所的人員發現后,立即駕駛吉普車隨后前往追查。李泰全駕駛農用后三輪車行至麗雅食雜店們前拐彎,由于車速快失控撞斷路邊水泥電線桿,電線桿倒下時砸碎李泰全頭顱致其當即死亡。
原告王云葉向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起訴稱:1996年6月24日16時許,我丈夫李泰全駕駛農用三輪車,在旅大北路由北向南行駛,在三澗堡鎮北大河橋北側,被被告雇傭的人員發現,駕駛吉普車沿洪家村鄉路尾追至村內,致使三輪車撞斷了道邊的一根電線桿,將我丈夫頭顱砸碎當即死亡。要求被告征稽所賠償我丈夫李泰全撫恤金、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共計5萬元。
被告征稽所答辯稱:我單位進行路檢路查,是執行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路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對道路行車偷漏養路費和車船使用稅者進行查處,是職責行為。李泰全違章駕車,因懼怕檢查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斷電線桿死亡,我方無任何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