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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關鍵詞] 電子合同 簽名 裁決
在網絡電子交易中,合同的簽訂需要公平地保障到雙方的利益,防止任何一方的否認、抵賴和假冒行為。例如網絡故障和安全隱患可能會造成合同文本的丟失或缺損,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一方因合同內容對己不利而聲稱沒有收到簽名,普通的簽名體制往往無法判斷、排除一方的主觀傾向或線路故障,從而導致使另一方處于不公平境地。
電子合同的公平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交易雙方通過網絡各自交換自己的數字簽名,簽名效力與順序無關,即交易雙方的主體是平等的;交易雙方對合同的簽訂結果確知。雙方均有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該簽訂結果的成功與否。
合同的公平性僅僅依賴雙方是難以實現的,即使能夠實現,雙方的通信量也過大,影響實用性。在此,可引入可信的第三方(TTP),讓其參與合同的簽訂,為了提高效率,只是在發生異常時,如一方作弊時,才讓第三方介入裁決。
一、系統的方案描述
A、B:簽訂電子合同的主體雙方
TTP:可信的第三方
σ:簽名算法過程,如A對某文本m用自己的私鑰簽名,可表示為σA(m)
m:合同文本
H:散列函數
U:裁決矩陣,為一2*2矩陣,用于公平性裁決。
二、簽訂過程描述
此時,若無其他異常,雙方各自保留簽名文本和回執,則合同正常簽訂完畢。
但如果是由于線路故障,或出于利益,雙方中各有一方否認接收到簽名,其回執形式如下:
A方:σA(B,H(m),NORECIEVE,T3)
B方:σB(A,H(m),NORECIEVE,T3’)
三、公平裁決的實現
產生公平裁決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幾種:
①信線路故障而引起的否認。
②接收到答復或回執而否認抵賴。
③假冒簽名或回執。
一般來說,作弊方不會申請裁決,TTP 接收到申請后,根據接收到的A,B 雙方的備案σA(H(m),T1’ )、σB(H(m),T1)生成動作矩陣,根據動作矩陣,產生裁決結果,裁決矩陣U的定義如下:
矩陣U的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表明有一方沒有收到簽名或回執,任何一方均可申請TTP 做出有效性裁決。可信第三方收到A或B的請求,則生成合同有效裁決,并發送給A和B,其裁決內容即使用自己的私鑰,對收到的A,B的內容進行簽名,因為TTP的簽名是不可能假冒的,因此可作為證據,其具體的形式為:σTTP(H(m),σA(m),σB(m),A,B)。
這樣,對于A來說,合同的有效性證據為M,σB(m),σB(σA(m),T1)及σTTP(H(m),σA(m),A,B);對于B來說,合同的有效性證據為M,σA(m),,,σA(σB(m),T1)及σTTP(H(m)σA(m),σB(m),A,B)。只要一方能提供出這些證據,就可判定曾經有效簽訂過合同。
第二種情形,有一方沒有收到回執,但另一方已擁有了合同有效證據,有能力向TTP提出申請裁決。
第三種情形,雙方都沒有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都可向TTP提出申請裁決。如果一方作弊,TTP 依然能夠提供證據加以識別,或提供合同確自己簽訂的有效證據。如果雙方均作弊,則雙方均不會提出裁決申請。
第四種情形,雙方都沒有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雙方即沒有作弊能力,也沒有向TTP提出申請的能力。
第五種情形,雙方均具有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是最理想的情況,任意一方的作弊將毫無價值。
得上所述,引人可信第三方TTP后,能夠保證電子合同簽訂過程的公平、公正性,對于惡意的抵賴、否認具有監督力,作弊方不會獲得利益,更不會使對方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得實現公平性。
四、結束語
1.電子商務的搜索功能問題
當在網上購物時,用戶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在眾多的網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價格買到。搜索引擎看起來很簡單:用戶輸入一個查詢關鍵詞,搜索引擎就按照關鍵詞語到數據庫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適的WEB頁連接。但根據NEC研究所與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結果表明,目前在互連網上至少幾十億網頁需要建立索引,而就目前的搜索引擎來講,顯然還不能對所有的網頁建立索引,仍然接近一半不能索引。這主要不是由于技術原因,而是由于在線商家希望保護商品價格的隱私權。因此當用戶在網上購物時,不得不一個網站一個網站搜索下去,直到找到滿意價格的物品。
2.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仍是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電子商務引起了廣泛的注意,被公認為是未來IT最有潛力的新的增長點。然而,在開放的網絡上處理交易,如何保證傳輸數據的安全成為電子商務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數之一。調查公司曾對電子商務的應用前景進行過在線調查,當問到為什么不愿意在線購物時,絕大多數人的問題是擔心遭到黑客的侵襲而導致信用卡信息丟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業因擔心安全問題而不愿意使用電子商務,安全成為電子商務發展中最大的障礙。如:安全可靠的通訊網絡;有效防護連接在網絡上的信息系統;有效防止資料被盜取或盜用;培訓電子商務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護其信息系統和資料的安全。
3.電子商務管理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多姿多彩給世界帶來了全新的商務規則和方式,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規范,這個管理的概念應該涵蓋商務管理,技術管理,服務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時在這些方面達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規范程度,不是一時半時就可以做到的。另外電子商務平臺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臺的WEB平臺是直接面向消費者的,是電子商務的門面。而后臺的內部經營管理體系則是完成電子商務的必要條件,它關系到前臺所承接的業務最終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一個完善的后臺系統更能體現一個電子商務公司的綜合實力,因為它將最終決定提供給用戶的是什么樣的服務,決定電子商務的管理是不是有效,決定電子商務公司最終能不能實現贏利。
4.電子商務的費用支出問題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國人更喜歡現金交易,沒有使用信用卡的習慣。不難看出,影響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不單是網絡帶寬的狹窄,上網費用的昂貴,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滯后,更重要的原應來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與人們的生活習慣。因此,我們應該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健全法制,建立信用制度,正確引導人們改變一些生活習慣,為我國B2C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
5.電子商務的合同法律問題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商務交易所采取的書面合同已經不適用了。一方面,電子合同存在容易編造,難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尚未對電子合同的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法律效率進行規范。此外,現有的技術還無法做到對數字印章和簽名的唯一性,保密性進行準確無誤的認定。如何保證電子商務活動中合同的有效性及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是保證電子商務正常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問題的解決對策
電子商務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從電子商務發展的長遠來看,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加以推動和引導。
1.做好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和宏觀指導
電子商務是一項新生事物,其技術發展速度很快,業務方式沒有最終定型,給政策的制定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對市場的變化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強研究,適時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2.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電子商務是基于信息網絡的商務活動,需要建設必要的信息基礎設施和手段,包括各種信息傳輸網絡的建設、信息傳輸設備的研制、信息技術的開發等,使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在堅實的環境建設基礎上。要構建一個值得信賴并能夠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層次的開放的網絡體系,加強基礎網絡的建設,改善國內用戶環境。
3.加強電子商務宣傳和人才培養
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引進并合理使用好一批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絡、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是我國電子商務建設成功的根本保證。同時,面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有關企業和研究單位制定安全技術,這是責無旁貸的。
4.加強政府的示范和引導,開展電子商務示范工程
通過實施政府信息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進政府與社會的溝通;發展政府部門之間的非支付性電子商務,促進有關部門在電子商務實施中的關系協調,推動管理部門聯網,實現商務管理電子化;發展政府和企業間的電子商務,實現政府采購網絡化。
5.商務部要加強規劃和指導,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穩定發展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動力,理應是來自社會的、民間的、市場的力量
電子商務是在高度依賴高新技術和眾多社會公共產品、共用設施、公共資源的基礎上,對傳統商務模式的變革,其發生、發展是離不開政府支持的。這種支持,除了前面論述的硬設施(網絡基礎設施等)和軟設施(貿易、稅收等制度和法律體系建設等)環境兩方面內容外,商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發展的規劃、規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務活動一樣,市場秩序是決定其發展前景的關鍵因素,而市場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賴于行政部門在法律框架內對市場運行及市場行為進行具體化規劃和規范。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開放的領域,市場經濟條件下相應于各類經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國概莫能外。因此,作為商務活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商務部,應該切實擔負起規劃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方向,規范具體發展行為的責任。總之,二十一世紀是信息化的時代,信息服務業成為21世紀的主導產業,在全球信息化大勢驅動的影響下,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不斷的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電子商務必將成為各個國家和各大公司爭奪的焦點。
參考文獻: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B2C爭議;解決機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14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4-0-03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給人類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模式之外促成了新的貿易方式。以互聯網為基礎的跨境電子商務開始在各國的進出口貿易中占據重要地位。各種跨境電商交易平臺的規模不斷擴大。我國政府也在近年內出臺了不少相關的扶持政策以及海關、檢驗檢疫、金融等配套監管措施,設立了多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這既是順應技術發展的需要,也是開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有力舉措。與此同時,跨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引發了如何解決消費性買賣合同糾紛的難題,這個問題也受到了各國電商巨頭、政府機構、國際爭端解決機構與國際貿易組織的關注和思考,以期在促進貿易和消費者保護二者間達成平衡。
1 跨境電子商務B2C爭議與ODR爭議解決方式的結合
跨境電子商務主要有兩種模式,即B2B(Business-to-Business)和B2C(Business-to-Consumer)。就交易性質而言,B2B模式下交易數額較大,買賣雙方談判權具有對等性,雙方的訂約和履約方式以及政府對B2B交易的監管模式都與傳統的線下進出口貿易相同。因此,B2B模式下的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傳統的商事合同糾紛。但B2C模式下的買賣合同并非商業性的合同,而屬于民事性的消費合同(鑒于談判權的不平等性,對消費合同不宜直接應用于商事合同相同法律規則的做法得到了一些國際條約或慣例的認可,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條a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二條c項)、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4條)。《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也允許締約國作出商事保留。就沖突法來說,各國通常以賣方營業地或住所地作為商事性買賣合同下沖突規范的連接點,而傾向于將消費者經常居所或住所地作為消費合同下沖突規范的連接點)。
B2C模式下的爭議具有小額量多的特點。因此,B2C模式需要簡便快捷高效的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傾向于消費者保護的爭議解決規則。
同樣是根植于互聯網信息通訊技術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爭端解決方式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受到重視,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逐漸成為解決電子商務和實體經濟糾紛的替代性方法之一。ODR機制主要通過網上談判、調解和網上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一些投訴處理機制雖然不提供網上調解和仲裁服務,但其為消費者和供應商提供了談判平臺,因而也屬于ODR機制的一種類型(投訴處理機制是一種無第三方干預的、方便對消費者投訴進行談判的程序。現有的投訴處理模式的范例有國際消費者保護和執行網的eConsumer.gov、歐洲消費者中心網(ECC-Net)和國際消費者咨詢網(ICA-Net)。
ODR機制所具有的便捷高效優勢與跨境電子商務中B2C爭議的“小額”特征非常契合,在了解這一點后,一些消費者保護組織(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甚至律師協會(如美國律師協會)開始改變對ODR的抵制立場,將其視為解決跨境電子商務B2C爭議的首選方法,并為之制定了相關的程序規則。另一方面,此外,我們還需要重新審視B2C模式下的ODR機制以更好地適應這種模式下買賣合同糾紛的非商事性以及跨境性的特征。此外,雖然在互聯網域名爭議領域已經存在十分專業的網上爭議解決系統,比如: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在網上解決域名爭議方面的解決辦法是公認的。域名爭議按照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解決。該政策的目的是為域名所有權方面的域名爭議提供有效的解決辦法,并指定某些爭議解決機構進行仲裁)。但由于爭議類型的區別,這類ODR機制僅具有有限的參考價值。
2 電子商務背景下ODR機制的主要類型及局限性
2.1 依附型ODR機制
可以說,電子商務的興起是ODR機制得以產生的原動力。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平臺,例如:eBay、淘寶等不僅是商家和消費者交易的平臺,同時也為雙方爭議的解決提供了場所和程序。通常這些爭議解決機制只適用于特殊類型的爭議,通常不包括產品責任和損害賠償糾紛(例如eBay為商家提供的爭議解決機制僅限于買方不付款的情況)。但這種由購物網站自帶的ODR機制并不會區分境內電子商務與境外電子商務活動,從而不能被境外的網購消費者充分利用。就涉外消費者合同而言,消費者個體缺乏比較不同國家有關實體法的能力,不僅在法律選擇上處于弱勢地位,而且在爭議解決方式上同樣處于弱勢。因此,跨境購物網站將其自帶的ODR機制不加區別地應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境外消費者將使ODR機制失去固有的優勢。此外,語言障礙也是妨礙消費者使用這類機制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通過電子交易訂立合同所要求的理解水平與網上解決程序所要求的水平是不同的。
2.2 獨立型ODR機制
與依附型機制不同,目前還有不少獨立于電子商務平臺的ODR機制存在。這些獨立型ODR機制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是由政府機構主導的,例如:墨西哥消費者保護署(PROFECO)管理下的Concilianet機制;另一種是由私人機構主導的,比如:在美國和加拿大地區運作的商業促進局理事會(與墨西哥消費者保護署不同,CBBB完全是一個由商家資助的非營利性機構,由理事會管理設立在美國及加拿大各地的共計122家商業促進局)和中國的在線爭議解決中心(China ODR);還有一種是由現有專業性仲裁機構在原有框架下增添的網上爭議解決平臺,比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國際商會的Net Case系統。
這種獨立于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機制的最大問題在于,不少ODR平臺僅僅是傳統爭議解決方式,比如:調解和仲裁的輔助手段,主要還是立足于商事性糾紛。上述第一和第二類ODR機制主要還是在一國境內或毗鄰國家之間運作,對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消費者而言,這種模式雖然可避免語言及法律選擇等方面的不熟悉,但爭議解決結果的執行困難仍然制約著這類ODR平臺的發展。
3 國際社會建立區域性及全球性ODR機制的嘗試
目前國際社會對于ODR全球網絡的構建仍處于探索階段,從上文可知,各國間的協作是跨境電子商務糾紛得以有效解決的關鍵。因此,區域性或全球性ODR平臺的建立也將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具體而言,構建區域性或全球性ODR機制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包括整體框架模式、程序規則、適用法及執行機制等。在這方面,付諸努力并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有三大場所,分別是歐盟框架和美洲國家組織框架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框架。
3.1 歐盟框架下的跨境ODR平臺
消費者保護屬于歐盟框架下的共同體政策之一,2013年5月21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頒布了《關于在線解決消費者爭議并修正第2006/2004號(歐共體)條例及第2009/22號指令的第524/2013號(歐盟)條例》,現已在歐盟全境內實施和直接適用。根據這個條例所設立的ODR平臺在本質上是一個連接各成員國境內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機構的中心網站,并為歐盟境內消費者提供24種官方語言的服務。ODR平臺還為ADR機構設立了最低標準,只有符合這些標準的ADR機構才能通過電子注冊的方式與ODR平臺鏈接。一旦爭議雙方就ADR機構達成了一致,相關信息都可以通過ODR平臺傳遞給選定的ADR機構,而接受申請的ADR機構也可以通過ODR平臺將其程序規則及費用告知爭議雙方。鑒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ODR平臺還提供信息的翻譯工作。該平臺的研發、運行和維護所需的資金全部由歐盟委員會的財政撥款來支持。
從內容上看,該條例很少對歐盟原有的消費者保護法進行修改,應該說實質上是對原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承認和完善,歐盟甚至沒有對網上爭議的解決制定統一的程序規則,由各爭議解決機構制定各自的程序規則(僅對爭議解決程序規定了一般期限限制,即爭議解決程序啟動后30日內解決爭議)。但歐盟這種自上而下全面推動跨境電子商務ODR發展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學習。就我國僅有的兩家獨立型ODR平臺并不理想的運作情況看,更需要強調國家的介入(由于CIETAC要求涉外案件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仲裁費用最低不少于4 000元,且每案另收立案費1萬元,這顯然不適合小額的B2C爭議。而China ODR雖然收費不高且提供免費調解服務,但自2005年之后其官網上就沒有任何爭議解決的記錄)。這不僅是由于ODR是一種新興的糾紛解決方式,難以獲取當事人的信任,而且由于對技術手段的倚重,ODR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更為重要的是,ODR裁決結果的執行也離不開國家間的協作。
3.2 美洲國家組織的ODR體系
2010年2月,美國向美洲國家間第七輪國際私法特別會議提交提案,建議由美洲國家組織建立區域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為消費者提供不受國境、語言和法域阻礙的快速爭議解決和執行方式。在整體框架上,美洲國家組織選擇了集中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置了網上爭議解決體系委員會作為體系的總管理者,美洲國家組織的參加國需要指定本國消費者保護機構作為其與委員會的聯系機構,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機構的名單由各國提供,即美洲國家組織的ODR體系是采用了利用現有爭議解決機構的方式。但與歐盟的做法不同的是,就程序規則而言,美洲模式制定有專門的網上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根據該規則,仲裁裁決是最終結果,并具有約束力。在具體爭議解決服務提供機構的確定方面,美洲模式下是由各國的管理機構指定,而非在建議的基礎上由爭議各方協商確定。就實體法的適用問題而言,美洲模式回避了由于仲裁地無法確定而引起的沖突法及實體法適用的不確定性問題,采取了依據合同條款和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裁斷的方法。
3.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ODR框架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式關注全球網上爭議解決問題始于2000年的第33屆會議。2010年3月在維也納由UNCITRAL秘書處、佩斯國際商法研究所和賓州大學迪金森法學院共同舉辦了一次專題研討會。該研討會主題是“重新審視網上解決爭議與全球電子商務:力爭為21世紀交易商(消費者和商家)形成一個務實公平的補償制度。這次研討會上被普遍持有的一個看法是傳統的法律追訴司法機制并未給跨境電子商務爭議提供適當的解決辦法,快速解決跨境爭議并加以執行的方法或許就在于一個全球性的網上解決系統,用以解決企業和企業、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小額量大爭議(UNCITRAL第三工作組主持制訂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的程序規則草案》雖然也適用于B2B,但強調只適用于“小額爭議”。這也導致了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界定“小額交易”)。鑒于此,在2010年6月的委員會第43屆會議上,UNCITRAL設立了第三工作組,力圖為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爭議構建一個全球網上解決框架。
就該工作組目前的會議進程來看,這一全球網上解決框架所包含的法律文件應包括以下方面:①遵守適當程序要求的快軌程序規則;②網上解決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③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爭議的實質性原則;④跨國界執行機制。隨著會議議程的深入,工作組逐漸就跨境電子商務全球網上爭議解決框架下的核心和棘手問題展開了討論,包括全球框架的具體架構、《紐約公約》的適用、各國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差異對網上仲裁的影響、全球網上爭議解決機制的運行費用以及處理結果的有效執行等方面。
縱觀第三工作組的歷屆會議進展情況,可以看出其要圓滿完成最初授權任重而道遠。看似進展順利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上爭議解決的程序規則草案》,卻因為各國對B2C模式下的爭議前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持不同態度而最終無法向前推進(由于不同國家的立法對消費者合同下的爭議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有不同規定,從而影響到仲裁裁決結果的有效性,為此,各方曾提出雙軌制的設想。其中一軌道適用于認可爭議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國家,經該程序規則做出的裁決結果是有約束力且終局性的,排除了法院及其他法律救濟。二軌道程序規則下的裁決結果是無約束力的,并不排除爭議雙方訴諸其他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因此二軌道既可以適用于排斥爭議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國家也可適用于認可其效力的國家。在雙軌制下,將會建立一個不承認消費者合同下爭議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國家名單。)甚至危及第三工作組的授權終止時間。UNCITRAL在其第48屆會議上將第三工作組的任務限定在擬訂一部無約束力的描述性文件,并在其中反映工作組早先已達成的共識,將網上解決程序最后階段(即網上仲裁)的性質問題排除在外。第三工作組的授權時間也被限于一年或兩屆工作組會議。
4 構建B2C模式下區域性/全球性ODR機制的幾點設想
道德自律和規則約束是保障跨境電子商務有序發展的兩種相輔相成的手段。適合B2C模式的ODR機制必然是融合供應商道德自律和規則導向的裁斷機制。如前文所述,ODR機制要在跨境B2C爭議中有效發揮作用離不開各國政府的介入。具體而言,爭議解決網絡及其基礎設施的搭建需要各國政府的合作,以雙邊或多邊貿易條約的談判為契機,加入ODR框架性條款,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ODR平臺,或重視UNCITRAL現有工作成果,積極推進其目標,應是切實可行的路徑。
第一,統一集中的ODR框架應是努力的方向。這個框架的主要參與方包括統一的網上爭議解決平臺和管理機構、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各國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及消費者。各國政府對這個框架的介入主要體現在,基礎協議或框架性安排的訂立,任命各自的國內機構負責管理網上爭議解決平臺,在必要情形下采取便利措施以承認和執行ODR仲裁裁決,鼓勵和推動本國電子商務平臺及企業加入統一的網上爭議解決平臺。從務實的角度出發,利用各國現有ODR服務提供者比較切實可行,因此,各國簽訂的基礎協議應對各ODR服務提供者的資質提出統一而嚴格的要求。這方面值得借鑒的是2003年由國際商會制定的《B2C和C2C交易中的ODR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B2C and C2C Transactions)。此外,還應設計統一的程序規則。
第二,鑒于各國消費者保護政策的差異,要在短期內起草適用于消費者合同的統一實體法并使之生效,且為主要貿易國家所接受極為艱難,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起草過程就可以看出各國在統一貨物買賣合同領域所能達成共識的最大限度。因此,利用ODR機制解決跨境電子商務B2C爭議時最有可能適用的規則是兩種類型:一是類似于《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軟法”。另一種則是類似于國際投資仲裁機構ICSID機制下的一般法律原則(有的學者認為在小額消費爭議的網上仲裁程序中,法律適用問題并非如人們想象中的那般復雜,在無法適用意思自治的沖突法規則的情形下,仲裁員甚至不需要適用國內法,而只需根據一般法律原則來裁斷。這符合歐盟和美洲國家組織框架下與B2C爭議有關的ODR機制的實際運作)。
最后,B2C爭議所具有的小額量多的特點決定了能與其適應的ODR機制應是簡便而成本低的。這不僅需要減少法律專業服務的提供數量而且需要簡便有效的執行機制。因此,利用現有的承認的外國仲裁裁決的制度來執行ODR裁決,這雖然不失為可行路徑之一,但并非最佳方式。如綜合考慮跨境電子商務的特點,要建成一個便捷高效且有有執行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最佳方案應當是融合網上談判、調解、仲裁以及對供應商的監督機制。所謂“對供應商的監督機制”包括:私人執行機制、承諾執行網上裁決結果的商家認證以及商家執行情況的統計信息公布制度等。以自行遵約為目的的各種機制可能仍然是確保執行網上裁決結果的最有效手段。常見的私人執行機制包括評分和信譽標記制度、信用卡退款以及托管賬戶(比如:淘寶的支付寶賬戶)等方式(電子商務中的信譽標記通常是指網站上顯示的一種形象、標識或印章,用于顯示網上商家的可信度。信譽標記證明網上商家是一個專業組織或網絡的成員,且設有賠償機制。信用卡退款制度,即在消費者提出投訴的情況下,信用卡公司可將購貨款退還使用信用卡完成交易的消費者。當然,在相關立法沒有規定信用卡公司對持卡人有退款義務的國家,或在使用信用卡以外方式付款,例如:電子轉賬、借記卡、支票等的情況下,這種制度是行不通的。不僅如此,根據研究,世界范圍內信用卡的使用在下降,而移動支付的使用則迅速增加)。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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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企業 保理電票業務 財務融資管理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部分供應模式空前創新,特別是近年來,大量的電子商務平臺,如商品交易市場應運而生,從小,從弱到強,欣欣向榮。傳統的點對點的供應和銷售模式逐漸取代,爆發出互聯網供應鏈模式,產生了巨大的互聯網金融服務需求。
一、電票發展迎來旺季
(一)產能過剩、應收賬款增加呈現權放大電動車票
近年來,國家統計局表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和成品庫存水平從高位增長,意味著目前產能過剩的現象在國民經濟中仍然十分嚴重。很多家上市公司2014元凈利潤總額高達2兆2312億元,應收賬款凈額為1.34倍,根據應收賬款過高而造成凈經營現金流出,提高企業資金成本。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對微實體經濟增長的制約,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不是貨幣供應不足的根本原因,但在巨額資金被沉淀下來的不合理的經濟結構,減緩循環速度,降低貨幣效率。答案是:中央銀行應該控制貨幣,盡快減少利差,信用約束電票系統同時發揮的環境,電票電子貨幣信用的功能和支付,可以實現低成本融資的多功能紙的特點,那么貨幣創新理念,引導企業使用電子機票為應付賬款,應收賬款的工具,為企業盤活應收賬款,才能真正達到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檳勘輳解決融資困難的問題。
(二)金融發展互聯網企業,東風接收電子賬戶
在2013年發射電票,總是沒有完美的發展,一方面企業發展銀行純銀還并不理想,大量中小企業銀行、純銀還在場,不僅開始建造電力系統、機票更不用說普及和發展市場。另一方面,銀行業務不熟悉企業會計電聲音采取緩慢、不愿使用。近年來,金融發展通過互聯網經過多年的發展,企業市場純銀得到普遍承認,即使在中西部,如西部地區銀行,我積極利用互聯網銀行企業客戶為60%。在網上銀行建設銀行也完善各種電氣漁票系統,絕大多數銀行沒有業務發展支持電票硬件環境以及企業客戶賬戶、網上銀行以及終端已經熟悉操作,可以接受電子票同意手術,加上電子賬單更方便和更相信,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受。
二、電力企業的保理電票業務的財務融資管理思考
(一)創新能源供應鏈貿易融資背景真實性標準門票
目前企業在貿易背景真實性議案權是合同債權和其他一級貿易形式發票和合同,審查交易每張發票的副本,而是實際問題實際銀行雖然做了很多正式的貿易背景真實性的確認工作,但企業通過交易合同和發票等表單元素還可以避免支出審查銀行貿易融資工具,假背景現象仍然存在。而價值鏈電票融資方法,通過數據分析,可以通過網絡購物,網絡數據和貿易背景真實存在,表水充分確認交易背景。為了提高電子供應鏈貿易融資工具和減少銀行審查合同、發票和支付費用,人力物力積極促進電子供應鏈融資工具,需要從理念和制度創新規范要求。供應鏈融資為電子工具,通過印刷、網絡和數據網絡購物交易清單可以水,沒有背景的真實性合同和發票為增值稅審計。
(二)敦促加快建設電力系統中小銀行,加快更換紙質票電票
雖然電子提交論文情況突變年均增長超過100%,但至今,紙質車票機票電替換率尚未達到50%。有關部門應對中小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電票系統安裝施工要求嚴格,并敦促金融機構加快建設電票系統電子紙為中小企業加強宣傳;中小企業;提高利率;減少紙張使用電子發票票同意加快發放紙質機票;電票完全取代的過程。企業積極實施功率電子供應鏈融資賬戶創造基本條件。
(三)建立電子賬單盡快的法律地位,以促進電子客票的發展融資
目前,電子票據的法律規范只有“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措施”,“措施”的有效性水平的部門法規、有效性的程度較低,缺乏“票據法律”“電子賬單賬單作為有效的形式”。同時,電子帳單發行和流通網絡中實現,使用沒有無紙化電子交易,交易簽名是實現電子簽名在電子簽名的形式,但隨著票據真正具有法律效力,促進電力的快速發展票據融資應盡快明確,法律地位的電子賬單,一是豐富的實踐的內涵和外延上的“票據法律“保護范圍比爾支付與結算的紙作為一種工具,擴大電子賬單的數據基于消息的付款結算;二是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建立票據、電子簽名和簽名手動顯然已經在法律上平等的法律地位,使電子票據融資的供應鏈根據供應鏈,然后促進電子票據融資業務的發展。
(四)幫助建立一個更有效的信用體系,促進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的形成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構建信貸環境,商業票據債務人的所有記錄和付款歷史細節,發行更多的行為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付款計劃,將有效地提高他們的信譽,獲得銀行的錄取率。同時,電票系統規范的商業接受客戶信息,但也看到他的過去的信用情況,也為越來越多的公司使用電子票提供了一個更好的環境和條件。
作為傳統金融服務線模式,適應強和后續調用格式為互聯網快速發展形勢,占領市場,參與市場競爭,商業銀行抓住機遇,勇于挑戰和創新,所以機票業務有利于電力供應鏈融資。雖然現階段我國電力企業是投資和融資項目活動過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但與不斷創新戰略預防風險,有效控制風險,無疑對投資和融資,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的幫助。
參考文獻
[1]《互聯網金融理念下基于供應鏈的電子票據發展模式探討》―鄧偉偉,《金融會計》(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