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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教師 年終獎 納稅籌劃
高校績效工資改革后,教師收入結構發生變化,傳統的年終獎取消,代之以綜合考評后的年終獎勵績效(實際上包括了獎勵性績效工資以及教學、科研等專項業績考核獎勵)。在當前高校教師群體收入多樣化和未來增長空間不斷提升的趨勢下,如何結合績效工資改革后高校教師群體基礎績效工資相對固定、年終獎勵性績效工資以及各項業績獎勵(包括二級學院創收超收益分配)相對彈性的特征,對高校教師年終獎勵績效進行納稅籌劃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教師年終獎勵績效納稅籌劃空間分析
由于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結構、收入時間分布以及收入結算方式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高校教師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空間,尤其是在年終獎勵績效方面。
第一,收入結構的多樣性使得年終獎勵績效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空間。高校績效工資改革后,形成了 “基本工資和基礎績效工資+年終獎勵績效工資和各項業績獎勵”的結構。由于前者相對固定和統一,一般按月發放;后者項目多且復雜(包括獎勵性績效工資、科研業績獎勵、教學業績獎勵等),有按月或按年發放兩種形式。這就使得年終獎勵績效的范圍和發放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納稅空間。
第二,收入時間分布的階段性使得年終獎勵績效具有一定的納稅空間。高校教師全年中有2―3個月的寒暑假,基本沒有授課任務和課酬收入,這就為高校教師年終獎勵績效分月在寒暑假發放按當月工資薪金計稅提供了空間(理論上這是最優的納稅空間,但現實情況下這種間隔時間長的分月發放形式,稅收征管部門沒有明確的政策支持,同時單位財務處在提供納稅籌劃服務方面也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和精力,因此,現實選擇之一是在年終結算后的連續幾個月與當月工資薪金一起分月發放或者一次性發放)。
第三,收入結算方式的靈活性使得年終獎勵績效具有一定的納稅空間。由于高校教師每月課酬收入類型多樣(研究生、本科、雙學位、函授等),且是按年初預計標準發放,年終統一結算補發或補扣。同時,二級學院創收的超收益分配也與各種課酬工作量以及教學相關工作折算課時量有關。這也使得在年終補發的超課時工作量和超收益分配可以統一納入年終獎勵績效進行納稅籌劃。
二、高校年終獎勵績效納稅籌劃具體思路
在當前稅收相P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結合高校教師收入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依據前述高校教師年終獎勵績效納稅籌劃空間三個方面的分析,納稅籌劃的具體思路如下:
第一,將獎勵性績效工資、各項年終考核業績獎勵(教學業績獎勵、科研業績獎勵以及年終補發業績等)統歸到年終獎勵績效,一并考慮納稅籌劃問題。
第二,在年終核算確定標準課酬、各項相關獎勵和績效獎的基礎上,對未來幾個月相對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合理的估計。
第三,結合對應的年終獎稅率和月度薪金工資稅率,通過計算統歸后的年終獎勵績效是一次性發放還是分月發放(包括年終獎勵績效部分一次性發放按年終獎計稅、部分分月發放合并當月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計稅)的總納稅額,來比較各種方案的高低,進行決策。
第四,上述納稅籌劃方案決策中,有關年終獎勵績效一次性發放還是部分一次性發放,還必須適當結合年終獎個稅盲區(年終獎收入提高,但稅后收入減少的區間)一并考慮(由于年終獎個稅盲區眾多學者進行了探討和確認,在本文設計的納稅籌劃模型中如果遇到,只需參考有關結果通過選擇分次發放方案進行合理回避)。
三、高校教師年終獎勵績效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一)前提假設
當前高校有關教師年終獎勵的實際納稅籌劃中,已經將相關的專項業績考核獎勵納入到年終獎勵性績效范疇,而且可以選擇分次發放(但嚴格執行年終獎計稅全年只許使用一次的規定)。上述做法中有關內容沒有完整的政策依據,稅務征管部門對此也沒有反對,但為了案例分析過程的嚴謹性,對有關基本前提做如下相關假設。
一是將獎勵性績效工資、各項年終考核業績獎勵(教學業績獎勵、科研業績獎勵以及年終補發業績、年終超收益分配等)統歸到“年終獎勵績效”,并等同于個稅政策中的“年終獎”范疇(當前我國稅法規定有關年終獎的范圍還是之前比較舊的規定,在績效工資改革后沒有新的條例規定,但按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實施方案有關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定義以及方案本身的精神,相關獎勵績效可以視同年終獎)。
二是上述年終獎勵績效的發放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即根據納稅籌劃選擇一次性在次年2月份發放或2月份之后的月份分月發放,同時分月發放的月份上也具有選擇的彈性(具體分幾個月,需要結合后續月份的相對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工資薪金納稅總額,比較得出最優納稅方案來確定。關于幾個月之間的方案決策,比較復雜,但可以在本案例基礎上進行拓展分析,鑒于篇幅所限,不在本文探討之中)。
三是在本文年終獎勵績效在分月發放的方案中,假設可以分4個月發放,且在第二年度的2―5月中平均分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計發放(最為理想的月份應結合寒暑假,但因為對于上年度收入的分配,跨期較大而且復雜,在政策上可能得不到稅收征管部門的支持,且會給單位財務帶來較大的工作量)。
(二)案例分析
1.基礎方案測算。
(1)基礎方案假定數據。在上述假設下,結合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以及年終獎稅率,先假定年終獎勵績效發放額度在25 000―40 000的區間階段(盡管每個教師由于職稱、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年終獎勵績效會有差異。但從相關高校調研結果來看,這一區間覆蓋了主體人群),利用EXCEL表格公式及函數設置完成初步測算,如下頁表1所示(具體公式在后文詳細說明)。理論上有三種可能方案:
A方案:將個人年終獎勵績效一次性發放,按年終獎計稅。
B方案:先發部分年終獎勵績效18 000元,按年終獎計稅;余下部分分攤至2―5月,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資薪金計稅(分次發放年終獎勵績效,是要充分考慮優先享受年終獎稅收優惠的政策原則,即在40 000元以下,要享受年終獎稅率變換檔次的最低水平18 000元)。
C方案:年終獎勵績效直接分攤至2―5月,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月度工資薪金計稅(由于C方案完全沒有享受到年終獎計稅優惠,實際分攤后2―5月合計計稅總額遠超過A方案。因此,C方案不在案例對比分析之中,直接排除在外)。
(2)基礎方案測算步驟。基礎方案測算,以25 000元為例。
第一,假定A方案為一次性發放年終獎勵績效25 000元,那么可以計算其應納稅為2 395元。
第二,假定B方案為先發放年終獎勵績效18 000元,該部分應納稅為540元,其余7 000元分攤計入2―5月,每月為1 750元。
第三,預計2―5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X。那么,A方案2―5月{稅合計應為“25 000元年終獎勵績效計稅2 395元”+“每月X元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額×5”,B方案2―5月納稅合計應為“18 000元年終獎勵績效計稅540元”+“每月X元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額×5”。
第四,計算上述兩個方案納稅總額的差異(A-B),如果(A-B)>0,說明A方案納稅總額超過B方案,最后應選擇B方案,即選擇25 000元年終獎先發18 000元,余下在2―5月分攤合并當月按工資薪金計稅。反之,選擇A方案,一次性發放。
(3)A、B方案無差異臨界點。實際過程中,每個教師由于職稱、工作量、科研成果等因素的不同,導致對應的每月應納稅所得額(N)不同,因此在EXCEL表格中對應不同的N值,兩個方案差異(A-B)會有不同的方向變動趨勢,通過手工輸入逐步測算,可以算出方案無差異值,即兩種方案沒有區別,納稅總額均一樣,這個值稱為臨界點D。對應表1中的27 000元年終獎勵績效來說,A、B方案的無差異臨界值為8 025元。即:當預計的2―5月應納稅所得額N0,選擇B方案;當N>8 025元,(A-B)
例如:某高校教師的個人年終獎勵績效為27 000元。若該教師預計2―5月每月應納稅額為7 000元,此時B方案的總稅額為:(18 000×0.03)+[7 000+(27 000-18 000)/4×0.25-1 005] ×4]=5 770(元);若選擇A方案,總稅額則達到(27 000×0.1-105)+(7 000×0.2-555)×4=5 975(元)。B方案比A方案節省了205元,因此選擇B方案。
若該教師預計2―5月每月應納稅額為9 000元,此時A方案的總稅額為7 575元,而B方案的總稅額則為7 770元。A方案比B方案節省了195元,應選擇A方案。
以此類推,可以測算出在25 000―40 000元區間范圍內不同年終獎勵績效下對應的臨界點D(見表1,僅列示部分年終獎勵績效值對應的臨界點)。從表1的臨界點來看,25 000元臨界點33 775元,與實際情況不相吻合(應納稅所得額為33 775元,年終獎勵績效不可能為25 000元,何況高校教師群體極少有這樣的高收入)。同理,40 000元對應的臨界點1 887.5元,也與實際情況不吻合。由表1可以看出,隨著年終獎勵績效數額的增加,臨界點D值會越來越小;而隨著年終獎勵績效數額的減少,臨界點D值會越來越大。因此,也可以判斷出A、B兩種方案決策的適用范圍。
2.基礎方案數理分析。在現有的A、B方案決策模型下,利用EXCEL表格深入分析表1中各種數據關系,尤其是不同方案2―5月納稅總額在一定的年終獎勵績效變化范圍下不變的這一規律,可以推斷年終獎勵績效與兩種方案無差別臨界點D值存在一定的線性關系。通過EXCEL表格逐步測試以及數理公式驗證,可以推算出年終獎與臨界點D值的分段函數。
設臨界點為y,年終獎為x,分段函數如下:
(1)y1=-0.75x+28 275(x∈[26 000,29 550]) (公式1)
通過此方程可求出當年終獎勵績效為x時對應的臨界值y。例如,當某人發放年終獎勵績效為27 500元,通過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對應的臨界值D為7 650元,再對比預計2―5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選擇。
(2)y2=-0.25x+11 887.5(x∈[29 550,41 550])
(公式2)
通過此方程可求出當年終獎勵績效為x時對應的臨界值y。例如,當某人發放年終獎勵績效為35 600元,通過此公式可快速得到對應的臨界值D為2 987.5元,再對比預計2―5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N,即可在A、B方案中作出選擇。
上述分段函數中,存在一個方案年終獎勵績效相同、臨界點不同但均能使A、B方案無差別的現象:當年終獎勵績效為29 550元時,y1為6 112.5,y2為4 500,均能使(A-B)=0。因為當預計2―5月每月應納所得稅額為6 112.5時,A方案的月薪對應稅率為20%,而當預計2―5月每月應納所得稅額為4 500時,A方案的月薪對應稅率為10%,正因為稅率上的跳檔,導致了當年終獎勵績效為29 550時,兩個公式得出的臨界值D均能使(A-B)=0。
結合上述兩個公式,作得分段函數圖,如圖1所示。
(三)納稅籌劃方案的EXCEL建模及應用
以上基礎方案案例分析結果各種數據是通過Excel函數統計推斷得出(見圖2),現以25 000元年終獎勵績效對應的納稅籌劃決策模型為例,將圖2各項數值對應的函數逐一說明。在實際應用中,只需通過輸入年終獎勵績效數(單元格C1)、預計的2―5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單元格C2),就能得出A、B方案總納稅差異(單元格C20),根據差異結果進行決策。因此,在前面理論分析和案例分析基礎上,通過Excel建立相關決策分析模型,具體過程各單元格函數如下:
單元格C4(一次性發放年終獎勵績效數)對應的函數為:“=(C1+MIN(3500,3500)-3500)*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03,0.1,0.2,0.25,0.3,0.35,0.45})-LOOKUP((C1+MIN(3500,3500)-3500)/12,{0,1500.01,4500.01,9000.01,35000.01,55000.01,80000.01},{0,105,555,1005,2755,5505,13505})”。
臥格C5(月度工資薪金對應稅率)對應的函數為:“=IF(AND(C2>=0,C21500,C24500,C29000,C2
單元格C6至C9(A方案的“2月工資計稅”“3月工資計稅”“4月工資計稅”和“5月工資計稅”)對應的函數為:“=ROUND(MAX((C2-0)*{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單元格C10(A方案“2―5月納稅合計”)對應的函數為:“=C4+C6+C7+C8+C9”。
單元格C12(先發18 000,余下分攤至2―5月工資中)對應的函數為:“=(C1-18000)/4”。
單元格 B13(2月部分發放年終獎勵績效18 000計稅)對應函數為:“=18000*0.03”。
單元格 C14至C17(B方案的“2月工資計稅”“3月工資計稅”“4月工資計稅”和“5月工資計稅”)對應的函數為:“=ROUND(MAX((C2+C12)*{3,10,20,25,30,35,45}%-{0,105,555,1005,2755,5505,13505},0),2)”。
單元格C18(B方案“2―5月納稅合計”)對應函數為:“=C13+C14+C15+C16+C17”。
單元格C20(“A-B”)對應函數為:“=C10-C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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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工資;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9-0096-03
從2006年開始,國家實施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逐步建立體現崗位職責、能力和業績的薪酬體系。高校實施事業單位的崗位績效工資,教師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部分高校教師由于科研、社會服務能力教強,還有來自于稿酬、講學、培訓、兼職等各種勞務報酬所得,這些工資外收入甚至成為部分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來源。面對收入增長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師個稅貢獻越來越大,高校教師一度成為“高收入”群體,被國家稅務總局列為“重點監控”對象,高校教師面臨“收入增長的煩惱”,部分教師甚至陷于名義收入增加,但稅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尷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師通過稅收籌劃合理減輕稅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顯就得尤為重要。這不僅可以調動高校教師工作積極性,還可以提升其納稅遵從度,實現征納關系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總體來看,績效工資制度下高校教師收入可以歸為兩大類:一類是由于受雇或任職于高校而獲取的所得,即崗位績效工資,其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另一類是非崗位績效工資收入,主要是教師開展社會服務獲取的所得,常見的有勞務報酬、稿酬等。本文就這兩類收入的個稅籌劃方法作探討。
一、崗位績效工資所得個稅籌劃
根據崗位績效工資構成情況,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義工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教師取得的各項津貼、補貼,應在取得的當期與工資、薪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考慮將部分工資、薪金福利化。具體做法是,學校將教師工資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成為教師提供必要的福利設施,降低其名義工資,從而降低其個稅稅負。如學校可為教師配備班車,提供便利交通條件;為教師配備圖書資料,提供便利科研條件;為教師配備辦公桌、電腦、打印機、電腦耗材等辦公設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學條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資薪金形式發放會提高教師的應稅收入,從而增加應稅收入,甚至提高稅率等級,加重稅負。學校不妨負擔上述支出,適度降低教師名義工資,這樣,學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師福利水平,又為教師節約了大量稅款。
但是,根據稅法規定,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還有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等,也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這種籌劃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風險,應避免提供的福利變成實物或貨幣分配。學校可以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師上下班,可以為教師提供豐富的圖書資料,但不可以直接為教師報銷交通、資料等相關費用,否則相當于發生了實物或貨幣分配,應在發放當期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稅。也可以將教職工工資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成為實物福利,但不轉移所有權,在教職工調離時將相應物品歸還學校,不屬于實物分配,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方案
高校教師績效工資主要包括課酬、科研工作量補貼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資源部門和教學管理部門按照教師實際授課數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慮教師職稱、專業技術等級差異確定具體數額。根據稅法規定,這部分工資應在發放的當月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稅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當應納稅所得額突破分級臨界點時,適用稅率提高,直接導致應納稅額增加,因此,必須統籌考慮發放方案,降低個稅稅負。目前,績效工資有的學校是分月發,有的學校是學期末一次發放,發放方式不同,應繳個稅也不同。
例如,某老師每月工資4000元,全年績效工資18000元,不考慮年終獎,納稅方案有以下2種。
方案一:績效工資分12個月平均發放
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95×12=1140元。
方案二:績效工資每學期末發放
如上所述,工資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15元,共10個月。另
有兩個月要分別加課時費9000元,每月工資13500元,每月應繳個人所得稅=(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5×10+950×2=2050元。
綜上,可以看出第一種方案比第二種方案少納稅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義,當然,不同教師績效工資不同,那么采用的納稅方案應該會有所差異,但籌劃的方法一樣。上述籌劃方法最大的優點就是學校可以在沒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況下,通過納稅籌劃,使教師完全合法地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稅后收入。
(三)合理籌劃各種獎金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高校教師完成了相應的工作任務,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會獲得各種獎勵,常見的有年終獎、科研獎勵、先進獎、考勤獎等,獎勵形式既有現金,也有旅游獎勵、實物獎勵等。由于獎勵數額較大,特別是年終獎,若不合理籌劃將會加重稅負。
根據稅法規定,教師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稅。年終獎可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稅。因此,可以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地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根據測算,在年終獎的稅率小于或等于月稅率時,采用年終一次發放的方式全年應納稅額最少,采用平均每月發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發放全年應納稅額最多。例如:
肖老師每月工資為4000元,年終獎36000元,若年終獎按月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終獎按半年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終一次性發放,全年應納稅額=[(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對于科研獎勵,應當由參與者分別簽字領取,不僅合理而且合法地節約個人所得稅款,而且稅法還規定了許多免稅獎勵,獲獎者應該盡量利用優惠規定。
獎勵形式不可一味選擇非貨幣形式,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各種形式的實物獎勵、旅游獎勵均應納稅,如果選擇實物獎勵應避免轉移實物所有權。
(四)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稅法規定了許多減免稅優惠政策,高校財務部門應該充分、正確利用這些政策,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尤其是教師的條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時,這種籌劃就具有特別的意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以下各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津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及誤餐補助等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補貼、津貼。《關于各類基本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高校應充分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將教師工資中免稅部分單獨核算,盡量提高工資中免稅部分的比重,降低計稅基礎,減輕高校教師的稅負。
二、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籌劃
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主要是教師開展社會服務獲取的所得,常見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是與教師個人受雇或任職無關的所得。
(一) 勞務報酬的籌劃
優秀的高校教師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服務社會,常有兼職、受聘等業務,從而獲取可觀的報酬,如受聘培訓機構,擔任獨立董事,提供設計、翻譯、審稿服務等等,勞務報酬甚至成為了部分高校教師的主要收入來源。對此,教師應該合理籌劃,減輕稅負,可采用勞務報酬工薪化、費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數等方法進行籌劃。
1.勞務報酬工薪化。即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薪所得。這種籌劃方法的前提是勞務報酬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轉化成功,關鍵在于教師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例:某高校教師在外進修,學校每月發給其工資1 200元,同時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職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與該公司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工資所得不用納稅,則勞務報酬應納稅額=(3 000-800)×20%=440元;如果該老師與公司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則該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與學校支付的工資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1 200+3 000-3 500)×3%=21元,可節稅419元。
2.勞務報酬費用化。高校教師在提供服務簽訂協議時,可考慮將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由自己承擔的必要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合理降低報酬數額,這樣,計稅基數會變小從而減輕稅負。例:朱教授與某科技企業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協議,每年可獲取報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擔交通費、食宿費等約10 000元,據此,朱教授應納稅額=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與該公司協議約定交通費、食宿費由對方承擔,報酬金額為30 000元,則其應納稅額=30 000×(1-20%)×30%-2 000=5 200元。兩相對比,后一種方案節稅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數。根據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按“次”計征個稅,如果一次勞務報酬畸高,還要加成征收。因此,應盡可能將勞務報酬的支付次數均衡,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加成征收的規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種方案,而且與對方約定按月平均領取報酬,則共應納稅額=(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減少稅額1120元。
上述勞務報酬的籌劃方案對于支付報酬方而言并沒有加重其經濟負擔;方法2中由于承擔相應費用,企業還可起到抵稅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遲支付減輕了企業現金流壓力,更有利于資金周轉。因此,設計好勞務報酬合同進行必要的籌劃對雙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籌劃
現行稅制下,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方法大同小異,稿酬所得不僅沒有加成征收的規定,而且還有減征30%的稅收優惠,因此,教師應注意將獲得的稿酬與一般勞務報酬所得相區分并分開計稅。由于稿酬所得計稅方法與勞務報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籌劃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慮稿酬費用化,均衡支付次數。但考慮創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數人集體創作,根據每個人得到的稿酬分別扣除費用計征,經過籌劃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或考慮出版系列叢書的方式。
如果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考慮集體創作。該方案的前提條件是增加參編者后必須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同規定達到籌劃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歷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獨立完成,獨得稿酬15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800)×20%×(1-30%)×5=1540元。節稅140元。
出版系列叢書籌劃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為幾個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計稅基數,但在出版實踐中,單純為降低稅收負擔而進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籌劃
高校教師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術擁有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其提供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專利權的使用權取得所得稱之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根據營業稅政策規定,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無形資產無論采取轉讓或投資的方式,營業稅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營業稅及其附加的籌劃問題。但是,根據個稅政策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擁有特許權的教師而言,是選擇使用權轉讓還是選擇投資入股方式,個稅負擔是重要影響因素。
如果選擇特許權使用費折合入股,投資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待日后按照投資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資收益時,再按照股息、利息、紅利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實現遞延納稅及減輕稅負的籌劃效果,但由于共擔風險,教師個人面臨投資風險;如果選擇轉讓使用權可直接獲益,但不能獲得稅收遞延利益。因此,對于特許權的處理,教師個人應綜合權衡。
三、結語
綜上,高校教師個稅籌劃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實實在在地降低教師稅負。但現實中有些籌劃效果卻不盡人意,究其原因是稅收籌劃是一項較為系統綜合的工作,需要參與的不僅僅是教師個人,還需要學校、財務部門和相關單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夠是造成效果不盡人意的主因。因此,績效工資制度下對于崗位績效工資個稅籌劃,需要學校的政策支持和財務部門的鼎力配合;對于非崗位績效工資所得的籌劃,作為籌劃主體的教師應吃透稅收法律政策精神,積極主動進行籌劃。與此同時,支付所得的一方應在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盡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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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為稱職,60-80分為基本稱職,60分(不含60分)以下為不稱職。稱職的全額發放考核獎金,基本稱職的發放考核獎金的70%,并要進行組織談話,不稱職的取消考核獎金發放,并要進行誡勉談話。
2.如在考核中對各社區(村)重點工作任務有3項(不含3項)以上未完成的,全體社區工作人員扣發考核獎金的20%,2-3項未完成的,全體社區工作人員扣發考核獎金的10%,如遇特殊情況造成重點項目未完成的,需作出說明,鎮考核小組將酌情考慮。
3. 對全年考核稱職的社區干部,以得分高低在所有正職中確定優秀2名,在所有副職中確定優秀1名,在所有委員、一般工作人員中確定優秀1名,增發年度優秀考核獎金。
4.考核結果作為鎮黨委對社區評先評優及社區干部聘用、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5.考核獎發放標準。社區干部績效考核獎金由縣財政一年一核確定標準,根據全鎮社區干部總數整體核撥。績效考核設立年度優秀考核獎勵金,按照總考核獎金10%提取,作為年度考核優秀社區干部的獎勵金,其余90%作為每半年度社區干部基本考核獎金,年中、年底基本考核獎所占比例分別為40%和60%。每半年度基本考核獎金,以各社區實際在編人數,按照職務10%-15%的差距及考核結果予以核撥。各社區按照要求擬定分配方案,并報鄉黨委。
第一條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是國家為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加強草原生態保護。促進農(牧)民持續增收,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了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包括草畜平衡獎勵、牧草良種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資金。
第三條對于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的管理。縣、鄉、村應當明確分工。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密切配合。
會同農牧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縣財政部門按照省、市實施方案要求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所需的工作經費和業務經費。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編制實施方案。指導鄉鎮劃定草畜平衡區域及面積,縣農牧部門負責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落實的協調工作。復查核實各項數據。核定農戶的補助金額等。
應全面負責草原面積摸底核實、基本草原劃定、草原承包到戶、補獎資金的兌付、各項數據的采集錄入等具體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落實草原補獎政策的責任主體。
各村委會負責將草原承包到戶、補獎資金公平公正地核實分解及發證到戶等工作。
第四條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的實施應遵循“先實施、后補助”公平、公開、公正”和“農戶直接受益”原則。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要設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專賬。下設草畜平衡獎勵、牧草良種補貼和績效考核獎勵資金明細賬戶。專款專用。分別核算。
第二章草畜平衡獎勵
第六條草畜平衡獎勵對象為是承包草場處于草畜平衡區并履行草畜平衡義務的農(牧)戶。
第七條草畜平衡區域要按照草原生態、牧業生產和社會發展實際。以鄉鎮或村為基本單位劃定。結合主體功能區劃。
第八條草畜平衡獎勵資金是按照省市確定的草畜平衡獎勵標準。按規定給農戶落實草畜平衡的獎勵資金。核實牧戶草畜平衡面積和落實年度草畜平衡任務的基礎上。
第九條草畜平衡獎勵標準:按照國家草畜平衡獎勵政策。結合省市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實施方案。每畝按1.5元給予補助。縣為黃土高原區。
第三章牧草良種補貼
第十條牧草良種補貼是調動農戶種植牧草的積極性、推廣牧草良種的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牧草良種補貼發放要按照“明確對象、核實面積、合理補助、準確發放”原則。誰享受補貼。對補貼對象、規模、資金實行“三公開”堅持誰種草。多種草、多補貼的方針,采取先種草,后驗收,再補貼的方式,把牧草良種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種草農民的利益。
第十二條從年起對選用優良牧草品種進行人工種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場改良的農牧戶進行牧草良種補貼。全縣牧草良種補貼資金采取直接補貼和項目管理兩種方式兌現。牧草兩種補貼標準為10元/畝。補貼資金的35﹪由省草原總站以牧草良種形式統籌使用。補貼資金的65﹪通過財政惠農“一折統”直接發放到農牧戶。
第四章績效考核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績效考核獎勵資金由省草原站統籌安排使用。省、市將依據工作進展情況和考核結果兌現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補助機制工作經費。獎勵資金到位后在保證縣級工作經費的基礎上依據考核結果再將獎勵資金分配到各鄉(鎮)
第十四條省、市進行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全縣工作開展情況、草原植被恢復評價、草畜平衡評價、農民收入情況以及地方財政投入情況等。縣上對鄉(鎮)進行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全鄉草原劃定、承包工作進展、表冊填寫建檔、資料收集及公示等情況。
第五章補獎資金的申請、撥付
第十五條縣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省、市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指導意見。編制縣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實施方案。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農牧部門備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
第十六條1補獎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序。各鄉(鎮)按實施方案將草畜平衡面積、種草面積及補獎資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鄉鎮分解數據。將面積和資金合理地核實分解到戶。經村上公示7天后。由村支書,群眾無異議。村主任和村理財小組組長三人簽字后上報鄉(鎮)政府審查。
3各鄉(鎮)政府組織財政所、畜牧站進行抽查驗收。由鄉(鎮)主要領導簽字后上報縣草原生態補獎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合格后。
4草原補獎辦公室對各鄉(鎮)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后報縣財政局拔付補助獎勵資金。
5縣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鄉(鎮)財政所。由各鄉(鎮)財政所和信用社負責將資金通過惠農財政“一冊明、一折統”方式直接兌現到農戶。
第六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縣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兌付工作;縣農牧局負責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及補貼資金兌付回訪復查核實;各鄉(鎮)具體負責本鄉(鎮)草原劃定、承包面積登記、公示、補助獎勵資金兌現和補貼信息建檔工作。并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監督電話。主要受理政策咨詢。查證舉報等事項,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核查處理,縣草原站也要設立監督電話,并向全縣各鄉(鎮)予以公布。
關鍵詞:港口企業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如今企業的競爭已逐漸演化成人才的競爭,越來越多的企業為提高職工工作績效,留住人才,紛紛制定了職工工資薪金激勵體系。但是,多數企業在設計工資薪金激勵體系的時候,忽視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導致企業投人了大筆資金,職工個人所得稅負擔卻大幅增加,失去了激勵效果。因此,把個人所得稅納入企業整體納稅籌劃的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港口企業整體薪酬水平較高,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普遍超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特別是隨著近幾年職工工資的增長、企業年薪制的推行,企業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就更加必要。如果企業能夠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人員的穩定性,減少人力資源的培訓成本,對企業的長遠發展也將產生有利的作用。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概念及特征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在不減少個人所得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個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種合法行為。個稅納稅納稅籌劃是在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的基礎上,對各種個人所得進行事先籌劃最終達到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稅收成本和依法納稅的目的,具有合法性、政策導向性、目的性、專業性和時效性等特征。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應用
(一)通過提高福利水平來減少名義工資
為職工提供交通設施。港口企業一般都離市區較遠,如果可以為職工提供免費的班車服務,接送職工上、下班。這樣,不僅方便了職工,而且可以避免因發放交通補貼,增加職工個人所得稅。
合理發放誤餐補貼。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實際發生的餐補,并符合規定是可以免征個稅的。
結合企業發展需要,為職工提供培訓機會,規劃職工職業生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廣大職工已意識到除了完成本職工作,不斷提高自身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可以為職工提供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各種內訓或外訓的機會。而這些培訓就是職工更新知識、提高技能的重要途徑。
(二)把個人收入轉換成企業的費用開支以規避個人所得稅
以補貼形式向職工發放現金形式電話費補貼,不管是與工資合并發放還是單獨發放,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個人提供真實合法的發票,以報銷形式實報實銷,直接計入費用,職工就可以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合理減少應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另外,《通知》還規定,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企業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某企業科級干部獎金現行發放方案:按季度發放,每季度2,000元。2011年,工資總額為85,210元(其中包括科級干部獎金),養老保險、公積金等稅前可抵扣項目合計1,260元。
根據上述稅法規定,該科級干部2011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除科級干部獎外,每月平均工資:(85,210-2,000×4)÷12=6,434.17(元)
(2)發放科級干部獎的4個月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434.17+2,000-1,260-3,500)×10%-105] ×4=1,049.64(元)
(3)其他8個月工資應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6,434.17-1,260-3,500)×10%-105] ×8=499.28(元)
(4)2011年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499.28+1,049.64=1,548.92(元)
納稅籌劃科級干部獎發放方案:年終一次性發放8,000元。其他情況不變。
根據稅法規定,該科級干部2011年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除科級干部獎外,每月平均工資:(85,210-2000×4)÷12=6,434.17(元)
(2)每月工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6,434.17-1,260-3,500)×10%-105=62.41(元)
(3)全年工資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62.41×12=748.92(元)
(4)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