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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率越來越高,而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推廣,使得通過網絡進行商事活動已逐漸成為現代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商務合同在這種背景之下不斷發展,對人們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因而了解電子商務合同的涵義和特征至關重要。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涵義
“電子商務合同”是由“電子商務”與“合同”兩個名詞組合而成的,因此它屬于一個集合名詞。對電子商務進行準確理解是理解電子商務合同概念的基礎。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我國學界普遍的認為電子商務,指的是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進行的商業活動。①電子商務的這種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則,是我國學界當前的主流觀點。這里所稱的電子手段,其實就是我國《電子簽名法》中所稱的“數據電文”概念。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以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表明我國在立法中也采納了中立性原則,不直接對電子商務進行定義,而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手段或媒介進行規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這種規定既符合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潮流,又能夠從法律上為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廣泛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當事人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中會運用電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關系。從整個合同法的理論體系上來講,電子商務合同既不是對傳統合同理論的完全顛覆,也不屬于一種新興的合同種類。原因在于,電子商務合同只是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電子手段來訂立與履行合同而已,因此電子商務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沒有脫離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個新的有名合同。
電子合同,如果單純的從字面上進行理解,顧名思義就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對電子方式內涵的不同界定,就會出現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幾種不同定義。
最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簡單的來講,就是指交易當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動中使用‘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而訂立或履行的合同。《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對EDI作了比較權威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計算機之間使用預先商定的標準來處理信息結構的電子傳輸”。EDI是在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固定處理信息的模式與體系,它利用公司間獨立的網絡,實現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數據傳輸,而并不需要互聯網這個交易平臺。這種以EDI為基礎進行的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初階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電子技術不斷進步的今天,當事人更多會采用互聯網訂立合同進行商事活動。因此這種定義是最為狹義的概念。
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動中交易當事人借助于網絡或者互聯網為交易平臺而訂立的合同。這種概念下的電子商務是當前形勢下全球發展速度最快、前途最為廣闊的電子商務活動形式,也是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主流發展方向。但這種定義也明顯不妥,因為電子商務出現于互聯網之前,在互聯網出現之前,電子商務主要以EDI、電報、傳真、電傳等方式進行。只是在互聯網出現后,通過互聯網進行商事活動成為了電子商務的主流而已。這種定義與“中立性原則”不相符。因此,從狹義上定義電子商務合同也不妥當。
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簡單說就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難發現,這種定義和《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電子商務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我國理論界普遍的支持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筆者也贊成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其一,從廣義上對其進行定義符合國際普遍認可的電子商務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中立性原則。其二,從廣義上對電子商務合同進行定義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動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體實施可以全方位的體現在具有開放性的通過網絡而進行的商事活動之中。其三,采用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還能夠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聯網方式以及傳真、電傳等方式訂立的合同都包含進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給電子商務合同下了個定義,即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方式達成的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協議。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
由于從本質上來說電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電子商務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或者履行運用了電子手段,這便使得與傳統合同相比,電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處。電子商務合同的這種外觀表現形式上的特殊之處便是其與傳統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體的確認方式并不相同。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之間面對面的洽談,彼此之間對對方的行為能力能夠有直觀的相對準確的了解。所以,對于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之后,合同才能夠生效。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則是以EDI方式或在線交易等電子方式來實現的,交易環境幾乎是一種虛擬的狀態,合同當事人對對方的行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電子商事交易實踐中當事人之間必須借助于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等方式才能對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或行為能力進行核實與判斷。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對于傳統的書面合同交易當事人通常采用紙質文件將合同的內容固定下來,然后通過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來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無法把合同內容固定在紙質的文件中,它的內容只能以電子數據方式儲存在磁性介質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計算機才能顯示出來,所以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傳統合同在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一般會面對面磋商。而由于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當事人之間并不需要像訂立傳統合同那樣進行面對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間通過發送數據電文的方式達成合意來訂立合同。因此采用電子合同從事商事活動又被稱之為‘無紙貿易’。④同時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當事人往往會通過預先對電腦系統作出某種設置使得其能夠自動的向他人作出要約或承諾從而實現自動交易。
第四,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和傳統合同相比具有不穩定性。電子數據在傳播的過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電子數據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質中保存,這使得數據被截取修改后沒有痕跡。同時在電子數據的形成與傳輸的過程之中,一旦遇到網絡癱瘓或黑客攻擊等類似情況時有可能會造成電子數據的信息錯誤。這些都會使得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關鍵詞:電子商務;活動中;法律問題
一、綜述
伴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日趨優化,消費方式更加靈活多樣,電子商務越來越滲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與此同時,在知識經濟和互聯網普及的雙重因素推動下,電子商務廣泛的影響著企業生產、營銷、售后服務等諸多方面。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已經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電子商務獲得長足發展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由于國情所致,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十分短暫,在有限時間內的極度膨脹勢必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問題,傳統商務糾紛不僅在電子商務中重現,而且由于電子商務自身特性還產生了許多人們未曾遇到過的新情況。在規范電子商務行為,協調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法律必將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活動迥異于傳統商業活動的經營模式,傳統意義上的民商法已經難以有效的全面規范并制約電子商務活動,對當事人之間不恰當的權利義務分配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調整。電子商務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新特點,在傳統民商法基礎上形成了對權益沖突的部分有效調整。
二、電子商務法簡述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達到投資運作,企業經營,小到居民日常儲蓄和個人郵寄,以數據電文作為信息傳輸形式的情況無處不在,在互聯網上通過這些數據電文產生了大量實體交易法律關系,電子商務法對其有重要的規制作用,而其本身也在處理紛繁復雜的權益沖突中獲得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事實上,電子商務法是從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部門法,它并不涉及所有商事領域,重新建立一套商業運行規則,而是把重點定位于因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改變而產生的特殊商事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相關法律問題;2,在線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問題;3,數據電文引起的法律問題;4,網上電子支付問題;5,電子商務市場規制問題;6,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7,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及管轄沖突問題。綜上可見,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
三、電子簽名法
首先我們應該對電子簽名做一個簡要了解。電子簽名的本質是由富豪和代碼組成的電子密碼,其目的是要確認簽名人的身份,并對相關數據電文的具體內容信息進行認可。狹義的電子簽名指的是數字簽名,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種有效方法。它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本人簽名不能被否認,可以確定文件已經簽署;2.簽名不易被仿冒;3.對簽名發送者的信息予以確認,防止私自篡改,保證文件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有關電子簽名的立法在我國是非常晚的,但卻十分重要。電子簽名立法的意義在于:確認相關電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特別的,認可其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就為電子商務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分配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也使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具現實性。
四、電子合同法
網上商品與服務交易使得電子合同越發重要,但是傳統民商法注重調節的是書面合同,電子合同便成為發了調節的一片空白。電子合同法專門針對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等事項對有關內容做了全面的規范,其承認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一致,其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在線付款在線交貨;2.在線付款離線交貨;3.離線付款離線交貨,通常選擇第一種旅行方式比較好,因為其履行環節簡單,風險小,不易產生爭議。
法理中講“有權利就有救濟”,一旦電子商務合同違約如何對其進行救濟呢?通常說來可以參考民商法原理進行。(1)實際履行。即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規定條款。一般而言,信息產品銷售、許可和服務是渾然一體的,這就使得信息產品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比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為復雜,實際履行有利于減少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被許可方的經濟損失。(2)繼續使用,許可方如果違反合同,未撤銷合同的被許可方可以繼續使用合同項下的信息和信息權。如果被許可方選擇這樣做則應該繼續受合同條款的約束。(3)停止使用。被許可方如果違約,許可方可以在撤銷許可或解除合同時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關信息。(4)中止訪問。信息許可訪問合同中,當被許可方有嚴重違約行為時,許可方可以中止其獲取信息。中止訪問不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而是許可方對被許可方的一種抗辯,是履行中的抗辯。
五、域名保護
IP地址是數字型域名標識,用以表示網絡標識和主機標識。但是其記憶十分繁瑣。域名則是字符型標識,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機地址,域名自身所持有的標識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使得域名的價值問題變得十分重要,這在事實上就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下面結合一個具體案例對該問題略作分析。
我國的域名注冊采取注冊在先原則,就是說誰先注冊則域名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就歸誰所有。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位各種搶注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域名搶注是一種典型的免費搭車行為,利用被搶注域名的巨大商譽為自身賺取超額利潤,這是嚴重違反公平競爭這一基本市場經濟原則的。由此可見,我國的相關法律約束機制還很不完善,調節手段不甚合理,在公平、誠信、無欺條件下的電子商務活動仍需要立法的進一步支持。
這里簡要闡述一下美國的域名爭議處理。眾所周知,互聯網和域名最早均誕生于美國,所以域名糾紛最早也發生在美國。總體來說,美國法院處理基于商標權的域名爭議時,采用“商標淡化”處理理論,也就是說只要域名對既有馳名商標造成淡化,那么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權就要被轉讓給馳名商標所有人。美國采取這種處理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網域霸占行為大量出現,但是在現實中又沒有專門針對這種現象的調節性法律規范。美國的這種法務實踐處理方法值得我國借鑒研究。
六、結語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中國大地上方興未艾,它有著不可估量的發展前景。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有賴于法律的規范與維護。
參考文獻:
[1] 宋文官,《電子商務概論》,第二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全球經濟運轉方式和流通方式產生了巨大變化,企業的采購模式也從傳統的不透明模式逐漸向著電子商務模式不斷發展。本文結合電子商務理念,以采購業務需求為基礎,闡述了電子采購系統的實現方案。
【關鍵詞】電子采購 企業 B/S體系結構 設計與實現
1 引言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全球經濟運轉方式和流通方式產生了巨大變化,企業的采購模式也從傳統的不透明模式逐漸向著電子商務模式不斷發展。就我國企業而言,電子商務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運用,并且以其反應迅速、協同方便的特點也逐漸被企業所認可。下面我們嘗試對電子采購系統的實現方法做以探討和論述。
2 需求分析
通常,企業的采購管理流程都要經過供應商準入、采購實施、合同執行、合作評價等四個階段,供應商準入階段對供應商進行初始核查,確定潛在的合作對象,合同實施階段匯總采購需求,并開展相關招標采購工作,確定最終合作廠家,合同執行階段按合同條款及時發貨驗貨,合作評價階段對供應商合作情況進行全方位評估,確定供應商等級,篩除不合格供應商。這四個階段形成對供應商的閉環管理,每實施一次采購流程都會對供應商名錄進行一次優化,使得采購工作質量呈現螺旋式上升,從而實現采購效益和效率的持續優化。
供應商準入階段:分析潛在合作供應商,并對供應商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廠家實力,將合格供應商列入準入供應商名錄。
采購實施階段:包括采購申請、招投標、采購評審、合同審批等環節。其中采購申請環節由公司內各部門提交采購需求,通過審核的需求提交到采購實施部門,實施部門匯總需求,并根據情況確定采購方式,之后開展相關招投標工作,確定合作對象后,需要將相關評標結果總結上報。最后中標通知書,確定合同條款,開展各項簽約工作。
合同執行階段:供應商發貨,公司收貨人員收貨,并對貨物進行驗收。
合作評價階段:在合作過程中,對供應商進行全方位評估,既有合作過程中的實時客觀評價,也有合作后的主觀評價,從而得出供應商的準確評分,確定供應商的合作等級,便于以后采購工作的持續改進。
3 系統實現方案
基于以上需求分析,我們設計了一套電子采購系統,包括供應商門戶系統和采購管理平臺兩個子系統,具體又可以劃分為供應商管理、采購申請、電子招投標、采購評審、合同審批、合同履行監控、供應商評估等幾個子模塊。系統采取B/S架構,網絡結構大致如圖1所示。
其中供應商門戶系統服務器提供供應商門戶網站服務,是供應商與企業之間進行溝通的橋梁;采購管理平臺服務器提供企業內部的采購管理網站服務,是一個規范采購工作的強有力工具,各服務器可以進行橫向擴展。
3.1 供應商管理
系統具備供應商管理功能。系統建立供應商檔案庫,在供應商門戶網站提供調查問卷,搜集供應商企業信息、產品等信息,審核通過后進入供應商名錄,這些信息也是供應商的身份信息,將貫穿與系統的各個功能模塊。
3.2 采購申請
系統具備采購申請功能。采購申請是采購實施工作的起始流程,從這里開始,將會為采購事務分配唯一的采購事務ID,其后緊跟的招投標、采購評審、合同審批、合同履行監控等流程,和采購申請一起通過采購事務ID關聯為一個大的采購事務,通過該事務ID可以查詢到整個采購事務的處理狀況,例如處理到哪個階段,進展如何。
系統提供采購方式確定功能。采購申請流程結束后會流轉到采購部門確定采購方式,例如比選、招投標等采購方式,考慮到這些操作和采購申請流程的關系比較緊密,可與采購申請流程合并為一個流程執行。
系統從采購申請開始將涉及到大量的電子審批流程,為了提升審批流程的可維護性,審批模塊可以應用工作流引擎。工作流引擎可提供流程邏輯的定義方法,以及根據流程邏輯來調度業務對象的功能。這能使我們避免在代碼中硬編碼,因為硬編碼難于理解和復用,并且非常容易受到需求變化的影響,維護起來極其困難。
工作流引擎負責在各環節中傳遞流程信息,并在信息到達某個環節后,給相關責任人分配任務(比如“審批”任務)。工作流引擎的應用步驟:
3.2.1 定義流程
應用流程定義語言定義流程規則,得到流程定義(ProcessDefinition)文件(例如,把媒體審批流程定義出來)
3.2.2 部署流程
將流程定義文件部署到工作流引擎服務器中,引擎會分析定義文件并記錄到數據庫中。
3.2.3 執行流程
根據流程定義的規則,針對具體業務對象進行調度。例如:張三創建了一個媒體審批流程,現在就把這個審批單對象交給引擎來進行調度(在各審批人之間進行調度)。引擎將會啟動一個流程實例(ProcessInstance)來調度每個具體的業務對象。
3.2.4 電子招投標
系統提供電子招投標功能。招標管理人員可以針對采購需求信息發起電子招投標流程,通過系統將招標文件發放到供應商門戶系統中,供應商在線購買標書,編制好標書后在門戶系統上傳標書及報價,開標后,評標人員在系統中即可查看各家標書情況,方便開展各項評標工作。
3.2.5 采購評審
系統提供采購評審功能。系統提供采購評審電子流程,采購主管可以針對招標信息發起采購評審流程,填寫評審單,提交評審總結資料,并按照指定流程提交到各位評審人員以及領導處進行審批,審批結束后可以開始合同審批流程。
3.2.6 合同審批
系統提供合同審批功能。系統提供合同審批電子流程,采購主管可以針對采購評審單發起采購評審流程,填寫合同審批單,提交電子合同,并按照指定流程提交到各位評審人員以及領導處進行審批,審批結束后即會進入合同履行流程。
3.2.7 合同履行監控
系統提供合同履行監控功能。系統針對合同類型提供不同的合同監控流程,對貨物到貨情況、驗貨情況進行實時記錄,例如實物類合同,將交由收貨人填寫到貨時間、到貨質量、貨物包裝情況,而對于服務類合同,則需要填寫施工準備情況、施工現場情況、組織協調情況等等,為了方便評分統計,將這些信息組織成選擇題方式,按比例分配分值。每當提交完成一份收貨單或驗收單,系統即會自動統計評分作為客觀評分記錄入供應商檔案庫中。
3.2.8 供應商評估
系統提供供應商評估功能。系統提供供應商360°評分功能,采購人員、財務人員、收驗貨人員、實施人員、使用維護人員等會對合作供應商進行評價,從而得出主觀評價。匯總供應商的客觀評分以及主觀評分可以得出供應商的總評分,基于此對供應商進行評級,從而控制供應商的準入資格。
4 結束語
無論是在電子采購技術的成熟度上,還是在企業采購管理模式的改造方面,電子采購在企業中的應用都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它不僅僅完成采購行為,而且利用信息和網絡技術對采購流程的各個環節進行管理,有效的整合企業資源,幫助供求雙方降低成本,提高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作者簡介
王天柱(1980-),男,河北省阜平縣人。大學本科學歷。現供職于中移全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為互聯網技術。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 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 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農村金融服務薄弱已成為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美好鄉村建設、新型城鎮化推進的重要因素。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范本,歡迎大家參考。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范本一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發放借款 元,(大寫: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當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結。
二、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質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使用權人為:
三、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質押財產,如有政府征用的情況,甲方有權對于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借款。
四、出現主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
1、甲方處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購買每畝土地價格的的價格索取土地使用權,抵押價格按每畝 萬元,共 畝,共計人民幣萬元整。
2、甲方處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索償。
五、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愿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意思表達、承諾。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協議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財產。
七、在抵押協議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八、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
九、使用權人對抵押物必須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并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的10%的違約金。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協議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方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協議含義認識一致。
本協議系無異義債權文書,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項下第四條和第五條中約定進行解決,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貸款人)蓋章: 乙方(借款人)蓋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二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同意將坐落在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甲方,乙方并同意甲方將此荒山地出租給使用。
一、山坡地流轉的位置、范圍、面積:
乙方土地流轉的地理位置位于 ,該宗土地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面積流轉面積約為 畝(詳見紅線圖,實際流轉面積以雙方實地丈量勘測確認為準)。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年限:
乙方該宗土地經營權流轉年限為叁拾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協議的終止或者續簽由三方在協議期滿前6個月內進行協商。
三、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1、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 元(含地表附著物等一切費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補償費。
2、本協議簽訂20日內,甲方將流轉費,按每戶的實際面積支付80%,用于支付乙方土地經營權流轉費,待實際面積確認后再一次性支付完畢。
四、乙方同意甲方將該宗土地的經營權出租給__省__中心有限公司,以用于原種豬繁殖商品豬的生產經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去干擾對方的經營活動,否則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咯吱一份,自甲、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范本三
擔保人(以下稱甲方):住所地: (股東個人):身份證號:
反擔保人(以下稱乙方):身份證號:
鑒于甲方在乙方與貸款人通過___網簽訂的《網絡借款電子借條》(標流水編號為:)中以擔保函的方式為乙方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約定當乙方在還款期限屆滿而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即甲方清償該項債務,甲方在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償權。
現甲方為確保該追償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抵押擔保的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網絡借款電子借條》(以下簡稱《電子借條》主借款協議)約定之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超息(超過借款期天數產生的利息)、罰息(未還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費用(未還本金金額的1%)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貸款人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二、擔保形式及期間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擔保期間自被擔保的主借款協議成立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
三、債務履行期限
乙方應于甲方根據上述《電子借條》約定向貸款人或其債權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后3日內向甲方償還其已經承擔的全部擔保款項。逾期未履行的,參照本合同的第五條、第八條執行,林場經營權詳見《林場經營權抵押清單》(附件1)。
四、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
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十五日內,到相關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有關手續。
五、抵押權的實現
若甲方代償后3日內未得到乙方的清償,則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后的10日內,協商將抵押的林地經營權進行折價處理、公開轉讓或出租;林地經營權采取折價、公開轉讓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實際價款應當優先清償甲方的債權。若該所得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則歸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補足責任,乙方不能及時補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進行訴訟追償。
若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未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則甲方或其債權受讓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經營權年限,以拍賣、變賣所得償還債務。
六、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相應調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權證、審批表;
(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以折價或者以轉讓、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權利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4)在抵押期間,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的請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抵押物進行任何處分;
(5)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電話、郵件及其他任何方式進行。
2.甲方作為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在乙方履行償還義務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權;
(2)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七、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作為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讓人后,可以轉讓抵押物;
2.乙方作為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林場經營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
(3)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4)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抵押財產進行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處置抵押財產,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同時保證不自行且不準許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礦、采砂、采土等行為。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郵箱、聯系電話、緊急聯系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可能引起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關通知行為發出時,即視為已送達至乙方。
八、違約責任
乙方在發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1.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2.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定;
3.乙方明確表示不償還其到期債務或以其他行為表明不償還的;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甲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主擔保合同下擔保款項的20%;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并由此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電子借條》主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電子借條》后,本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的,乙方仍應在上述《電子借條》無效或失效后造成的相應的后果承擔擔保責任;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附則
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完整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翼龍貸網備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股東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