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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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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范文第1篇

      口腔診療器械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接觸到患者的唾液、血液及軟組織等,某些患者可能是HBV、HCV和HIV等病原體攜帶者,致使口腔器械污染嚴重。使用后的口腔診療器械若清洗、消毒與滅菌不徹底,可以導致血源性疾病的傳播,為了解某區個體口腔診所中口腔器械消毒現狀與消毒效果,我們于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分別對某區46家口腔診所消毒質量進行了問卷調查和檢測,并對2013年4月發現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監督對策。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分別對某區屬46家口腔診所消毒質量進行了問卷調查和檢測。

      1.2 方法 檢測前首先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內容為:是否制定了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嚴格執行消毒隔離措施,對使用中的化學消毒劑是否定期進行濃度監測,使用的消毒劑、消毒器械是否有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手機消毒滅菌方法、個人防護及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等內容[1]。 檢測項目為物體表面、醫護人員的手、使用中的消毒液。采樣、檢測方法和判斷標準按《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2012執行。

      2 結果

      2.1 專項整治效果 針對2013年4月個體口腔診所消毒現狀與消毒效果的檢測所發現的問題,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通過召開動員大會、制定標準、下發文件、會議培訓,加大監督力度和頻次、行政處罰等方式開展口腔診所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工作。46家個體口腔診所全部制定了口腔診療器械消毒工作及醫療廢物處置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消毒隔離措施,定期對使用中的化學消毒劑進行濃度監測,手機消毒滅菌方法由碘酊、酒精擦拭消毒為主,變為壓力蒸汽消毒為主。

      2.2專項整治前后消毒效果比較 通過開展口腔診所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工作,物體表面、醫護人員的手、使用中的消毒劑的消毒效果明顯好于專項整治前,具有顯著性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10.43、8.42、9.95、p

      2.3專項整治前后手機消毒方法比較 手機的消毒方法直接著影響滅菌的效果,資料顯示,壓力蒸氣法消毒手機合格率為80.4%,戊二醛浸泡法消毒手機合格率55.9%,而碘酊、酒精擦拭消毒手機合格率只有26.2%。開展口腔診所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前后,手機的消毒方法比較,具有顯著性差異,有統計學意義(X2=50.22、7.18、34.33、p

      3討論

      3.1 制定口腔診所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加強法律法規、院感消毒知識的培訓,是改善口腔診所的消毒狀況的 根本。

      3.2 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以行政執法促消毒制度的落實 衛生執法人員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督促口腔診所醫療機構加強消毒預防傳染病傳播措施的落實。對有些醫療機構消毒措施未落實,執法人員可以檢查執業許可證核準事項,病歷處方管理,醫院感染和醫療廢物管理等方面入手,嚴格執法,對違規違法案件嚴肅處理,同時建立傳染病防治工作不良記錄檔案,并把不良記錄計分作為醫療機構校驗是否合格的內容之一,對不合格機構予以停業整改[2],以醫政執法促消毒措施的落實。

      3.3 加大對醫療機構消毒效果檢測頻次 對消毒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醫療機構,加大消毒效果檢測頻次,對物體表面及醫護人員的手檢測項目超標的醫療機構,責令其停止執業,查找原因。對再次檢測仍不合格的醫療機構,依據《消毒管理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有效地促進醫療機構落實消毒措施。

      參考文獻:

      [1] 趙同剛.衛生監督員手冊―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8.9.

      [2] 唐音,張文慧.強化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J].中國衛生監督2007,14(4)299-301.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范文第2篇

      醫院感染管理是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療安全的重要保障,本人在2016年度參加了區衛計局組織的醫院感染(以下簡稱“院感”)管理專項檢查,通過對轄區130余家基層醫療機構的現場檢查,發現基層醫療機構在院感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問題。現就基層醫療機構院感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預防對策。

      一、基層醫療機構院感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領導思想不重視

      基層醫療機構領導對院感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少健全的院感管理組織,專(兼)職管理人員未配備或配備不全。

      2.規章制度不健全

      基層醫療機構各項院感和消毒隔離制度不健全;醫院重點部門院感管理制度、消毒隔離制度不符合部門特點或特殊管理要求。

      3.知識培訓不到位

      基層醫療機構專(兼)職院感管理人員未接受專業知識崗位培訓,對下發的醫院感染管理相關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標準、辦法等不了解、不熟悉;民營醫療機構專業隊伍不穩定,醫務人員接受院感相關知識培訓少;醫療機構內院感培訓計劃過于簡單,培訓內容未結合實際和院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針對性授課,無培訓考核及記錄。

      4.布局流程不合理

      基層醫療機構診療區、污物區、生活區等區域未分開,布局流程不合理,標識不清或無;重點科室如手術室的三區劃分不明,清與污、人與物通道未分開,甚至共用一個通道。

      5.消毒滅菌不規范

      基層醫療機構未設合格的消毒供應室,缺少應有的消毒滅菌設施及設備,壓力消毒滅菌沒有專人負責;消毒液使用不規范,消毒劑種類選擇不當,消毒劑濃度不達標,無定期更換制度;使用消毒劑浸泡物品不規范,有的只更換消毒液,對浸泡容器未作清潔滅菌處理;紫外線燈空氣消毒不規范;無菌物品、清潔物品、污染物品未分區放置。

      6.規章制度不落實

      基層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診療操作時未嚴格遵守無菌操作原則;一次性醫療用品和消管理不規范,索證不全,進貨驗收無記錄;一次性醫療物品使用后處置不規范,有的未經過毀形、分類處置。

      7.手衛生執行不到位

      基層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未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的培訓,醫務人員對衛生洗手和手消毒指征不知曉、執行不到位;洗手設施設備配備不到位,未采用非觸式水龍頭,未提供抗菌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劑、干手設施;診療、護理患者時未做到一患者一洗手或手消毒,脫去手套后未及時進行衛生洗手或手消毒等。

      8.醫療廢物管理不規范

      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未安排專人負責收集、運送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存地面積不足、未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及必要的防護用品,未做到“四防”;暫存地無 “禁止吸煙、禁止飲食”警示標識或標識不規范;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的厚度、顏色不符合要求,未使用加w桶裝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袋上未注明產生科室、時間,封扎袋口方法不正確或未封扎;醫療廢物回收登記項目不齊全,交接登記不規范。

      9.綜合性監測不到位

      基層醫療機構缺乏必要的監測技術與設施,院感管理人員未開展前瞻性監測、目標性監測工作;一次性無菌物品、消毒滅菌物品的消毒滅菌效果、空氣等監測不到位,僅依托區疾病控制中心每年做1~2次。

      二、預防對策

      1.加強組織管理

      提高思想認識,重視院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院感管理組織體系,配備、培養高素質院感管理專(兼)職人員,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2.健全規章制度

      健全院感管理規章制度,要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有關法規、規范要求,及時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院感管理、消毒隔離及重點部門院感管理的規章制度。

      3.加強知識培訓

      加強院感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強化全員對院感管理與控制的意識。醫療機構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每年要接受市級以上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培訓,系統掌握醫院感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按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全員培訓,使醫院感染知識的教育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全員主動參與院感防控,以保證各項措施貫徹實施,從源頭上控制醫院感染。

      4.調整布局流程

      對易發生院感如手術室、消毒供應室、口腔科等重點科室及醫療機構內建筑布局不符要求的區域,要對照部頒院感管理標準,限期逐一整改,張貼醒目標識,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常執業。

      5.更新消毒設備

      加大資金投入,添置一些必要的設施和設備,如擴建、改建消毒供應室或外送消毒供應中心集中消毒,增設無菌物品存放柜、紫外線燈、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容器等,通過資源合理配備來加強院感染管理工作。

      6.遵守規章制度

      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院感染辦法》和《醫院消毒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診療過程中正確使用和管理各類消毒劑、消毒滅菌設備,加強消毒滅菌工作,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原則,以有效降低院感的發生。

      7.執行手衛生規范

      手衛生對獲得性醫院感染控制起關鍵作用,而洗手是最簡便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的重要措施[1]。要按衛生部《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要求,對所有醫護人員進行手衛生的培訓,嚴格掌握洗手、手消毒指征、洗手流程;要提供規范洗手的設施設備,配備快速手消毒液,定期督促和檢查,促使醫務人員養成良好的洗手習慣,有效提高醫務人員洗手依從性,以達到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目的。

      8.加強醫療廢物管理

      基層醫療機構要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醫療廢物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實行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專人專車專管,各項流程均符合規范要求;專職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必要時進行乙型肝炎等嚴重傳染病的免疫接種;院感管理(專職人員)定期督查,并將檢查結果與考核相掛鉤。

      9.開展相關監測

      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醫院感染和消毒滅菌效果監測,認真做好監測記錄;應按照《醫院感染監測規范》對各科室特別是院感管理的重點科室、重點環節、重要部位、高位因素進行檢查和監測,總結、分析、查找問題,有的放矢地進行整改;在開展綜合性監測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開展目標性監測,有利于掌握院感發病率、多發部位、多發科室、高危因素、病原體分布及耐藥性特點等情況,為院感控制提供科學依據,杜絕醫院感染的暴發流行。

      10.加強督導監管

      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管理,健全督導組織,強化區疾控中心知識培訓、消毒效果監測等督導作用;局衛生監督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尤其是民營醫院、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診所院感管理的監督檢查,提高基層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院感意識和無菌觀念,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給患者創造一個安全、放心的醫療場所。

      三、總結

      院感管理是醫療機構醫療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內容,是醫療護理質量的綜合體現。通過加強院感組織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培訓、調整布局流程、更新消毒設備、執行手衛生規范、加強醫療廢物管理、開展相關監測、加強督導監管,可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范文第3篇

      一、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現狀與分析

      我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家,村級衛生所及個體診所316家。分布在農村16個鄉鎮和187個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經濟的影響,這些鄉鎮衛生院、村級診所以及個體診所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有的甚致職工都開不出工資,而且硬件設施極度匱乏,處于維持現狀。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難以達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給我們藥品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首先,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功能達不到要求。由于鄉鎮醫療機構受規模、人員所限,在藥事管理上藥房人員缺少,有的還不夠從事藥房管理的資質條件,還有的是資質能力偏低,對藥品的養護、評價、配制和分發以及特殊藥品管理的知識還達不到規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藥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維持簡單的藥事管理職責。第二,藥學技術人員中非藥學專業人員占有一定比例,學歷普通較低,業務素質不高,有的藥房人員身兼數職。這種情況在農村醫療機構表現的尤為突出。第三,藥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藥事管理的好壞有賴于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農村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建設大多沒有擺上日程,個別基層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制度事實上處于可有可無狀態,既缺乏外部的壓力,又缺少內部激勵的動力,就連《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藥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相當一部分農村醫療機構中得不到落實,給藥品的安全使用帶來了隱患。第四,藥事管理水平較低。在日常監管中,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明顯低于大型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企業。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技術水準、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普遍較低。醫院往往只重視藥品的進出數量管理,注重藥品的經濟收益,忽視藥品的質量管理,而且對藥房、藥庫及設施的投入比較少,很多農村醫療機構的藥房,藥庫硬件還不如普通的藥店,制度和軟件建設更是處于低層次狀態,不能適應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藥品養護和貯存設施條件較差,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貯存設施可以用“簡陋”二字來形容。一是藥庫藥房條件差,既無隔熱裝置,室內也無空調,窗簾、排氣扇,及防鼠裝置等設施,藥品直接與地面或墻壁接觸,在潮濕多雨的季節極易吸潮霉變。有些醫療機構,特別是村衛生所和個體診所,各種藥品隨意擺放,未按要求進行分類,極易混淆;二是陰涼庫缺乏。全縣80%的醫療機構沒有設置陰涼庫,有陰涼庫的其面積與用藥規模不相適應,空調長期關閉,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設備不齊全,只有鄉鎮以上醫療機構配有冰箱,95%的村級醫療機構沒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藥品如胎盤注射液等也在常溫下存放。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夠用,冰箱未起到應有作用;四是中藥貯存器皿簡陋。用紙箱、竹簍、麻袋盛裝中藥現象普遍,造成中藥飲片發生吸潮霉變;五是溫度計配備不全,多數醫療機構沒配備溫度計,有的配備了溫度計,也無記錄,溫濕度超過規定范圍時,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溫濕度調控成為一名空話;六是一些醫療機構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藥養護設施;七是藥品出庫不按先進先出的原則操作,隨意性大,導致經營發現過期失效藥品。第六,藥品采購渠道不正規,質量隱患大,由于沒有制度的約束,加之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一些醫療單位愿冒著被查處的風險向無證經營者采購藥品,尤其是農村個體診所,藥品采購渠道比較混亂。而無證經營者提供的藥品來源復雜,加上儲存和養護條件差,沒有相應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因此藥品質量難以保證,安全隱患大。又因購進藥品無質量驗收制度也不進行驗收,一旦藥品出現質量問題,難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現狀的根本原因

      造成農村醫療機構藥品管理相對混亂的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gsp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而時醫療機構取得用藥資格與藥品經營企業的準入條件卻不同,醫療機構使用(其實質就是經營)藥品只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可用藥,且用藥范圍廣,并可以合用三類醫療器械。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關設施、設備、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及規章制度有相應要求,但沒有具體的詳細規定,所以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前,很少組織現場驗收,而辦藥店,則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同時還要有2名藥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并且必須通過gsp認證。另外,一般零售藥店要取得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資格,必須要有2名主管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因此,在農村申辦藥店的人少,而申辦個體診所的人卻很多。另外,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用藥范圍規定的不明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27條規定:“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不得設置藥房,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而現實中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普遍設置了藥房。雖然有關解釋明確了城鎮和鄉村的區別,但是藥房和藥柜怎么區別,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違反第27條該如何進行處罰現實中難以操作。

      2、不重視藥品管理,設施設備投入不夠。農村醫療機構歷來只注重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和醫療技術的提高,對藥品管理只抱應付態度。一方面,有些醫療機構認為,醫療水平及聲譽的提升完全依賴于醫療設備的更新換代與醫務人員醫療技術的提高,而藥品的管理對此沒有明顯的直接影響。特別是鄉鎮一級衛生院資金本來就很緊缺,在藥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醫療設備上投入經濟效益來得快。鄉鎮醫療機構買一臺空調,一年下來電費要好幾千,而保存的藥品價值也不過幾百元,經濟上很不劃算。村級衛生所需要在陰涼和冷藏條件下保存的藥品價格有的只有幾元,即使被藥監

      部門查獲,處罰金額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藥劑科看作是輔助科室,在資金技術上投入明顯不足;再者,從現實中看,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既使使用假劣藥品)導致的糾紛遠遠少于其他醫療事故導致的糾紛。以上是直接導致醫療機構對藥品的管理不夠重視,設施設備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農村醫療機構對藥品從業人員培訓不重視。每年除藥監部門對藥劑人員進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訓外,很少組織對藥劑人員進行藥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從而導致了藥劑人員專業知識和藥品管理知識不足,整體素質偏低,有些藥學技術人員缺乏敬業精神和必要的職業道德修養。

      3、我們還存在監管力度還不夠問題。由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成立時間短、人員少、資金不足,執法裝備落后,從而影響監管覆蓋面。××縣現有鄉鎮衛生院23個,村級診所187個,個體診所316個,分布比較分散,每年監督檢查頻次達不到兩次,這也是造成監管不到位的一個客觀原因。

      三、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把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上面談到的農村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存在的各種問題,要治理好必須依賴于健全的法制。眾所周知,藥品是直接影響人民身體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規嚴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現行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許可”,由于我國醫療機構的市場屬性遲遲未能在法律層面得到確認,尚屬于“使用”單位的性質,因此醫療機構的“用藥”不需要獲得“許可”。這一現狀直接造成了諸多的法律問題和實踐問題。一方面,醫療機構承擔著80%份額的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責任;另一方面,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卻游離于市場準入之外,只要成立醫療機構就自然獲得了使用藥品的權力,這對廣大藥品經營企業而言是一種超國民待遇,對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線。實踐證明,基層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問題,違法違規問題一直居高不下,僅靠事后監管很難治本,只有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醫療機構藥品納入市場準入的大環境中去,明確醫療機構使用藥品是市場流通的一種形式,從開辦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標準,才能獲準“使用”藥品資格。否則就嚴格實行“醫藥分家”,不允許其單設藥房或藥庫。目前在現有管理

      基礎上,一些地方或通過規章或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基層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及藥庫提出了基本標準,這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現實選擇。

      2、依法配備符合資質的藥學技術人員。筆者認為,對農村醫療機構藥房與藥庫實行市場準入可能在短期內難以實現。然而,要求農村醫療機構配備依法經營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藥品管理法》(22條)規定的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應當可以依法強制推行。問題是雖然《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了這一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并且進一步規定了禁止性條款,即“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責任條款,這一法定義務以及禁止性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擺設”,僅靠藥監人員的教育督促事實上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一些配套規章如《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上明確違反《藥品管理法》第22條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農村醫療機構涉藥人員的基本素質能依法得到保證,農村醫療的藥事管理水平和藥品質量會得到明顯提升。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醫療機構診所規章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新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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