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財產保險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就此,記者昨日采訪了廣東保監局財產保險監管處副處長劉云海,劉處長向記者明確表示,現有的保險公司保單合同上的條款均沒有變化,是因為與新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簡稱《條例》)一直沒有出臺。但是,5月1日后的保單,出險理賠將按照5月1日公布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進行,而該司法解釋與現有的保險條款并不抵觸。
保險合同條款援用已廢止法規
新華社的報道稱,賀先生那份9月18日起生效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里,機動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本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核定賠償金額。”在汽車損失險條款合同里有“保險車輛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
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賀先生輾轉咨詢,保險公司的回答卻非常一致:“我們的保險條款跟過去是一樣的。家家公司都是這樣的。”賀先生頗有疑慮:這份保單有效嗎?
最高院司法解釋大大提高賠償額
記者采訪獲悉,賀先生之所以在舊保險合同上較真,是因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大提高了對車禍中的受害方的賠償標準。5月1日,針對《道交法》的賠償標準,最高法院下發了一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擴大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提高了賠償水平,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從原先的按10年計算改為按20年計算等。
一財險公司理賠前線人員給記者舉例說:“比如有個斷腿傷者住院8周,誤工費原來有一個每天70多元的賠償上限,即最多賠4200多元,現在卻取消了上限,要賠多少還不知道;護理費原來只須支付住院期間的那筆費用,現在出院后的護理費也要付,支付的最長年限還達到20年;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從原先的按10年計算改為按20年計算,我們公司死亡賠償的費用一年是8988元,原來只須付89880元,現在卻要付幾乎18萬元……”5月1日前的保單仍用2003年版條款。
昨天,平安財產保險廣州分公司一負責人對記者說:“我們現在所用的保險條款是商業保險條款,而《道交法》中所指的是強制保險,本來應該有一套相應的強制保險條款來配合。盡管現在青黃不接,我們卻都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張帆也告訴記者,該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險賠償完全按照新標準進行。其他保險公司的說法都非常一致。
一、基本原則
遵循“政府引導、政策支持、依法合規、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組織推動、社會各方積極參與、農民群眾自愿投保、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的互動工作體制,確保農業保險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二、試點品種
按照上級安排,我縣試點品種為玉米。
三、試點區域
為了有效地開展工作,經過調研,決定在鄉、、三個行政村中分別進行試點,試點規模10000畝。
四、保障金額、保險費率及財政補貼標準
玉米保險金額每畝為400元;保險費率為4.9%;保費19.6/畝;財政補貼75%(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25%,市、縣兩級財政共補貼10%)。
五、保險責任和理賠標準
政策性農業保險單個險種保險合同全省統一費率、統一條款。保險責任和理賠標準以保險合同為準。各承辦機構不得擅自修改保險合同內容,按合同執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玉米保險試點推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金融辦主任、縣財產保險公司經理擔任,成員單位由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氣象局、鄉政府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金融辦,辦公室主任由縣金融辦主任擔任,負責全縣農村玉米試點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鄉政府要指定一名副職具體負責本轄區工作的組織協調,并在每一個行政村指定一名協管員,配合縣財產保險公司開展玉米試點保險工作,將具體工作落實到村、普及到戶。
據介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規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自5月1日起我國將以立法的形式實施強制三者險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按規定投保強制三者責險,機動車在登記及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需提供強制三者險保單,否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強制三者險制度的建立對完善我國的立法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是完善我國立法體系的內在要求。建立強制三者險制度是我國保險業法制化建設的重要篇章,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必然趨勢,為有效保護交通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通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有助于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因肇事方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尊重人權的精神。
第三,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通過保險費率與機動車及駕駛員安全駕駛情況掛鉤,實行“獎優罰劣”政策,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職能,有助于促進駕駛人安全駕駛的意識,自覺遵章守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強制三者險制度的建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從國外經驗看,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不少發展中國家均建立了強制三者險制度,其保障程度和覆蓋面在不斷提高。
我國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具有強制性、廣覆蓋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即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強制三者險,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承保強制三者險。強制三者險不僅保障機動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對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也同樣給予保障。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三者險須遵循不虧損、不盈利的原則,對強制三者險單獨管理和單獨核算。
據悉,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目前中國保監會正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簡稱《條例》)的起草和研究論證工作,并召集各財產保險公司進行強制三者險條款和費率原則的制定和修改。由于目前《條例》尚未出臺,為確保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落實,日前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仍暫時按照現行的做法開展三者險業務,采用各保險公司現行商業性三者險條款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待《條例》正式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自9 5年起北京市就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出強制性規定,要求駕駛員及機動車登記和年檢時必須提供三者險保單,這在一定程度上對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的權利,保障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據統計2003年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約205萬輛,共有113萬輛機動車投保了商業性三者險,投保率約為54%左右,賠款支出約4.5億元。
目前在京10家財險分公司均經營商業性三者險業務,各公司現行的商業性三者險產品是由各公司依據《保險法》自主設計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開辦的,保險產品的承保責任基本相同。投保人可以自愿選擇任意一家保險公司、以任意賠償限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保險業已著手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同時也與北京市交管局合作,為強制三者險條例的順利實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一、北京保監局牽頭組織北京市保險業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機動車及駕駛員信息與車輛保險信息交換和協查合作機制,交管部門將利用保險公司提供的三者險承保信息,在車輛年檢和道路交通執法中對投保三者險的情況進行監管,以切實保證強制三者險制度的有效貫徹落實,更好地保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醉酒駕車;追償權
中圖分類號:D91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9-0200-01
一、案情
2009年12月14日22時許,周振學醉酒后駕駛客車與孫海勝駕駛轎車相撞,造成周振學、孫海勝皆受傷致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振學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按右側通行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海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裁決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海勝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海勝傷殘賠償金、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合計24,080元。
三、評析
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人們有不同理解:一種是不予賠償,因為《條例》明確規定“醉酒駕車,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對《條例》中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解釋,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財產損失系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所以《條例》中的財產損失范圍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第二種是應當按照交強險規定的賠償項目限額理賠,其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
筆者認為,對于《條例》第二十二條應分三個層次理解,理由如下:
一、《條例》第二十二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對“墊付搶救費用及追償權”義務的規定,即有《條例》第
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此款非但未免除保險公司的理賠義務,反而是對受害人的人道關懷,因為交強險責任理賠限額共計12.2萬(包含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面臨最重要的問題是及時救治受害人,能夠及時、足額支付搶救費用是救治受害人的充分保障。即使保險公司未履行墊付義務,也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保險公司未履行墊付義務就應履行相應的理賠義務,而只有保險公司在承擔理賠責任后,《條例》才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
二、《條例》第二款是對“財產損失不予賠償”的規定,即出現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款通常被理解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但對此條款含義也應正確認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并沒有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為從《立法法》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上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屬法律,《條例》是下位法屬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在司法實踐法律適用活動中,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抵觸時,法律的效力優先適用。所以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交強險;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
所謂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由此確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強制保險的法律屬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的前提下,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7年12月14日,保監會在京舉行了交強險費率調整聽證會,并批準新版交強險于2008年2月1日實施。新版交強險頒布以來,在遵循不盈不虧的運作模式,無責賠償及獎優罰劣等方面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醫療險賠償限額尚顯不足。新版交強險責任限額方案,交強險總的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額)將由現行的6萬元提高至12.2萬元,賠付項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用賠償、財產損失賠償。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現行5萬元上調至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0.8萬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0.2萬元不變。結合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條的規定,將交強險的目的定位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所以,死亡傷殘賠償項目為11萬元,占去了交強險賠償總額的90%,如果受害人發生死亡傷殘情況,本項目作為最大賠償限額無可厚非。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的項目并不包括搶救費、手術費、診療費、住院費等內容。所以,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未死亡殘疾,卻發生了巨額醫療費用,依照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醫療費用賠償最高不超過1萬元,剩余費用將由被保險人自己買單。如果此時被保險人沒有經濟能力賠償,最終承擔損害的將是受害人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交強險保護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新版交強險實際上是進一步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與醫療費用賠償的差距,這一約定有可能導致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做出“撞死比撞傷好”的逆向選擇。
第二,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不足。首先,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投資運作的規定等相關措施尚未出臺,社會救助基金是交通事故中老百姓的“救命錢”,對于基金收益性、穩定性至關重要;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①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②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④救助基金孽息;⑤其他資金。從中不難看出,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從各保險公司辦理強制三者險的保費中按比例提取,一方面資金來源渠道過窄;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實際上等于把基金的償付風險又轉嫁給保險公司,基金一旦發生虧損,基金和保險公司將面臨嚴重償付危機和漲費壓力。
第三,未設置免賠額或免賠率。這樣,對于小額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同樣需要履行與其他事故一樣的程序進行現場查勘、估損、定損、賠付,勢必會增加理賠成本,從而增加保費。特別是交強險中無過錯補償包含的財產賠付,使保險公司賠付頻繁,耗費了大量保險資源,增加了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費用,使交強險費率虛高。另外,交強險無過錯補償原則中的財產賠付,也耗費了大量保險資源,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
第四,基礎費率厘定方面的不足。通常機動車強制三者險在基礎費率厘定上更多從人、車和地進行考慮。比如,按所在地區、駕駛人的年齡、性別、婚姻狀況、車輛種類、使用性質、駕齡等因素進行定價,而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2008版)僅體現車輛的種類及用途,而對其他因素在費率厘定上未做體現。我國現行交強險實行的是全國統一的費率水平,而事實上各地區的路況、各地區人們的駕車習慣及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差異很大。因此,即使按照使用性質及車輛種類分在同一組中仍然存在很多非同質的標的,而這些非同質的標的卻采用相同的費率水平,不能很好地體現公平原則。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完善對策:
第一,改進賠付數額的劃分。對于新版交強險存在的醫療賠償限額不足的問題,可采用國際通用的二分法即將賠償分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在人身損害范圍內,不管是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還是手術費、搶救費、住院費,不作詳細區分,其好處在于,不管發生什么樣的費用,只要在人身損害費用范圍內,交強險都應當賠付。而我國采取的是三分法,即將賠償分為死亡傷殘廢、醫療費、財產損失費三部分,其不足之處在于,人身損害中的死亡傷殘費與醫療費不能相互轉移,各有限額。在三分法體制下,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極其有限,可能無法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同時無法完成交強險的使命。這對保險公司相當有利,但無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筆者認為,在將來的交強險制度修改中,有必要借鑒德國的規定,將交強險賠付限額作人身、財產兩分的劃分,同時進一步提高人身賠償的限額,這將更加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第二,解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不足的問題。首先,拓寬基金來源。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不應局限于強制保費中按比例提取資金的途徑。從強制保費中提取資金的做法實際上等于把基金的償付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基金一旦發生虧損,保險公司將面臨償付危機和漲費壓力。因此,為拓寬基金來源,保險公司上繳國家的稅收應該統一直接劃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賬戶。同時,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差額部分的賠償,以及沒有投保交強險人的賠償,而交通事故違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可以作為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其次,改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運作模式。對于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資產結構,可以參照強制三者險賠償基金的資產結構持有,同樣分為:①具有高流動性的部分,以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②具有相當流動性的部分,可以投入貨幣市場,用于資金的短期拆借,購買銀行可轉讓大額存單,對商業票據進行貼現或購買一年期以下的國庫券;③具有中長期性可用于儲蓄并投資的部分,可以投入定期存款、國家特種國庫券、股票等資本市場。此部分為該基金保值增值的關鍵。
第三,對于無責賠付中的財產部分設置免賠額或免賠率。自交強險實施以來,無過錯補償原則招致了很多車主的不滿。國外對無過錯保障范圍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僅保障受害人人身傷亡,對財產損害不予補償,如美國、日本、韓國,還有我國臺灣地區都屬于此類;另一類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均予以保障,如我國大陸這種情況。結合我國交強險發展現狀,在現行制度下馬上將財產損失的補償剔除在無過錯補償之外,可行性并不高。所以,交強險無責賠償中財產損失的補償應該設置免賠額。這樣,不僅大大降低了保險公司賠付率,也將使得交強險的費率有所下降。
第四,完善基礎費率的制定。我國現行交強險在不同地區、不同保險公司之間實行相同的基礎費率。這樣,有利于風險的分攤,有利于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也有利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異較大,保險公司之間的經營水平也不盡相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附加費率以及風險修正系數實行差異化,即根據行駛區域、駕駛人性別、年齡、駕齡、安全駕駛記錄等風險因素差異,以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差異因素,同一車型應具有不同的基礎費率來計算純保費。同時,依靠全社會的數據,而不是某個保險公司的數據,這樣的數據更加全面、合理。
(作者單位:江西理工大學應用科學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賈林青.如何理解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性.檢察日報,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