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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制約;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3 文獻標識碼:A
1 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制約農業發展
下的“一家一戶”發展方式是制約農業發展的瓶頸。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形式,這種方式對于保持社會穩定,促進農業增效發揮過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的不斷進步,這種方式也逐步制約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成了農業的提質增效的制約瓶頸。在“一家一戶”的模式下,群眾滿足于傳統農業帶來的最基本的效益,思想保守,觀念落后,抵制新的發展模式。帶來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增加了農業的生產成本,制約了農村社會的勞動力的有序流動;缺乏資金投入,農民不可能在有限的土地上進行大的投入,從而嚴重制約新技術、新農藝的普及和推廣;好的能給農村發展、農民致富帶來推動作用的農業項目落地難。一部分群眾有很深的土地情節,他們不愿意搞土地流轉,只守著幾畝地,給項目落地帶來實際的困難。
1.2 集體經濟收入嚴重不足,制約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事實上大多數村缺少集體經濟收入,農村的社會事業發展舉步維艱,沒錢辦事缺錢辦事的現象比較普遍。文昌街道地處城區,其轄區69個村居中,城區周邊的20個村居每年能有公共積累留存發展,其他村僅僅滿足于正常的開支。長此以往,個別基層村居干部就有了畏難發愁情緒,從開始的“想干事”到后來的“干事難”逐步發展成了“不干事”。因此,壯大集體經濟收入,保障農村事業正常運轉迫在眉睫。
1.3 基層干部和群眾素質是制約農村事業發展的關鍵
思路決定出路。但凡做出點成績的村居,必定有一個思想解放敢于擔當勇于負責的帶頭人,必定又一批敢闖敢試積極配合的干群隊伍做支撐。如果政策、資金、人才是農村發展的三要素的話,在當前情況下,最最要緊的是要解決人的思想問題。
2 解決對策初探
2.1 推進土地流轉實施農業項目招商破解發展瓶頸
2.1.1 打破原有種植經營模式
實施園區以及農業項目帶動戰略,努力打破一家一戶種植經營模式。近幾年文昌街道按照“土地向大戶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的思路,在土地流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累計流轉面積1046.7hm2,占全街道耕地面積的28%,土地集約化程度顯著提高,產業支撐帶動作用日益明顯。通過加快推進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向優勢產業集聚,培植壯大產業園區,夯實打牢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的物質基礎。農民可以得到四金:土地流轉的租金;在自己流轉出土地做工的薪金;可以通過入股形式共同經營的股金通過和項目公司一起生產經營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最低保障金。群眾通過土地流轉真正得到了實惠,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也使文昌街道農業產業結構更加合理,蔬菜、花卉苗木、豐產林等產業更加有序、健康、快速的發展。
2.1.2 實施招商驅動戰略,不斷提升園區內涵
堅持把項目建設作為豐富農業示范園區內涵、提升都市型現代農業的重要抓手,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大力推行農業產業招商,帶動農業特色產業的優化升級。目前,全街道農業企業累計達到24家,其中注冊資金超過100萬元的8家,500萬元以上的5家,過千萬的4家,發展國家三級以上資質的園林企業3家。
2.1.3 加大扶持力度
為了更好的促進農業產業的規模經營,各級應該出臺更加有力的鼓勵土地流轉的實施意見和更加合理的獎勵辦法,并將這項工作納入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加大獎勵扶持。要強化項目招商意識,在切實做好招商引資的同時,要為農業項目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特別是要適當放寬農業設施建設方面要求,在各個方面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2.2 增加集體經濟收入,促進基層組織高效運轉
增加集體經濟收入的渠道是多方面的,破解集體收入難題的辦法也很多,但是,如何盡快實現基層組織“有人干事有錢辦事”的目標,就目前來看最實用的辦法就是“以獎代補”的政策扶持辦法。要加強財政扶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化解村級債務,形成財政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增長機制。充分發揮“四兩撥千斤”的輸血作用,鼓勵支持農村干部特別是落后地區的干部能干事干成事。
3 關于下一步農經工作創新工作的幾點思考
3.1 加快招商步伐
堅持農業產業的基地化、園區化和公司企業化,通過進一步加快招商步伐,實現產業聚集、農業技術聚集、農業人才聚集和效益聚集,實現農業層面上的根本轉變。
3.2 加快新型農民的培訓
農業農村的發展離不開廣大的農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農民群眾是我們新戰略的參與者和執行者,因此盡快培育一批思想開放的新型農民迫在眉睫。我們要利用農閑時節和全黨上下深入貫徹十精神的有利時機,著力培育一批新型農民和農村干部。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我們的培訓過程要實實在在,培訓內容要切實有效,整個培訓要讓參訓著刻骨銘心。在當前培訓資源有限的情況下,2013年先從兩方面入手:選派一些思想相對開放能做群眾工作的群眾和基層干部進入到大專院校學習農村的發展政策和發展思路;邀請這個方面的專家對干部群眾進行規模培訓。
3.3 快速推進園區建設,做大做強現代農業示范園和休閑農業示范園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為區下發的年度城市建設及拆遷、掃尾目標任務分解表所列項目(列入表中的工業拆遷項目除外),以及市、區當年下達的目標任務分解表之外的突擊性項目的完成情況(參照港閘辦發[2008]12號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與獎懲
1、有上年拆遷掃尾工程的街道(鄉)、開發區,在兌現2007年專項獎勵資金時,預留20%作為掃尾保證金。在規定的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掃尾任務的,完成后全額支付;在目標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評級獎勵辦法。區安排專項轉移資金獎勵在建設中能做好群眾工作,確保工程施工不受影響的街道(鄉)、開發區。分優、差二個等級。工程優等級獎5萬元/項,差等級不予獎勵。
3、對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以項目為單位,區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獎勵街道(鄉)、開發區。
當年城建前期任務拆遷的考核標準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達到拆遷工程驗收標準。開拆時間為目標完成時間一個月之前。需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由拆遷推進辦確定。
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8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60元/平方米;目標完成時間兩個月后完成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3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單位在目標完成時間內完成的,按非居組審核、審計價的1.5%予以獎勵;在目標完成時間后兩個月內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1%予以獎勵;超過兩個月完成的,按審核、審計價的0.5%給予獎勵。非居單位在工程開拆前未通過拆遷實施單位提前拆除,按拆遷實施單位服務收費標準(審核、審計價的3%)獎勵。
該獎勵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兌現。
該項獎勵實行專戶儲存,專門監管。各街道(鄉)、開發區必須將所得專項獎勵資金用于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生活、就業、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等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監督該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4、為鼓勵街道(鄉)、開發區為推進城市建設爭做貢獻,區安排專項獎勵基金,由街道(鄉)、開發區獎勵在完成拆遷任務過程中有貢獻的人員,其中包括區機動大隊或其它派出參拆人員。
民房以項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積計算獎勵20元/平方米,集體土地房屋搬遷或按規劃要求在領許可證前預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審核審計價的0.2%給予獎勵。該項獎勵不與推進進度掛鉤,在全部拆遷任務(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對按計劃完成2007年底前掃尾項目的按5000元/戶給予獎勵。
專項獎勵基金實行后,區不再支付1%的拆遷推進費。專項獎勵基金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各街道(鄉)、開發區根據項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萬元用于獎勵區部門為目標任務完成做出貢獻的相關人員。
(二)考核實行單項考核、季度兌現和年度匯總的方式
各街道(鄉)、開發區在項目開工前,將《項目拆遷開工報告》報區考核辦,考核辦會同推進辦進行拆遷項目跟蹤。目標任務完成后,街道(鄉)、開發區及時書面申請考核,并填寫《目標任務完成考核表》,同時提供所有證明材料(非居申報材料經推進辦非居組認可)。
區考核辦組織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務業績考核通知單》。按季度兌現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獎勵基金。
考核辦年底對各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城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匯總。
(三)街道(鄉)、開發區城市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街道(鄉)、開發區年度四個文明綜合考核掛鉤,基本分為15分
1、按時開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時開拆項目與全年應拆項目的比)占權重10分,開拆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戶數與全年所有項目應拆戶數的比),占權重5分,拆除率與權重分值的乘積即為該項得分。
3、拆除率達90%以上的街道(鄉)、開發區中,全年拆遷合法建筑面積數列全區第一的加3分;列全區第二的加2分;列全區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項之和即為各單位四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鄉)、開發區,不得評為先進和標兵。
(四)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
按季度開展“城建杯”競賽活動,根據上述三個文明綜合考核中城建考核辦法,對照季度城建計劃任務,進行考核打分,得分前兩名的授予“城建杯”。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豐寧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土地資源,必須從實際出發,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兼顧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持生態平衡。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珍惜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土地資源、濫用土地的行為,予以檢舉、控告。
第三條 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
第四條 為發展本地經濟,引進資金和技術,需要使用、開發土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縣的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并設置土地管理所,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擬定土地復墾、開發、利用和保護計劃。
(三)負責土地的調查、統計、評價和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土地管理檔案。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會審工作。
(五)負責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出讓、轉讓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監督檢查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
(七)查處違法占地案件,辦理獎懲事宜。
(八)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計劃、建設、水利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的規定,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更時,土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須按期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土地的使用者必須在三十日內,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持出讓、轉讓合同和有關批準文件,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因贈與、繼承或者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自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處理。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必須經過科學考察和論證,實行統一規劃,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六條 本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和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荒地、荒坡等荒廢土地進行開發、治理,并維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開發、利用;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戶或者個人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承包的荒山、荒灘、荒地和荒坡,在不違反承包合同的情況下,允許其轉讓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 按照規劃開發荒廢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領取《土地開發許可證》和《開發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新開發的耕地,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農業稅。
第二十二條 開發荒廢土地達到合同規定的規模和效益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開發、利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和不行洪的河灘、河道的,必須向縣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度以上荒坡不得開墾為耕地,已經開墾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或者種草,恢復植被。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限期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壩上地區嚴禁在河灘、草灘挖取草坯或者將草地改為耕地。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以鄉(鎮)為單位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對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
非農業基本建設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面積。除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一級基本農田。
第二十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基本建設的,除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
(一)三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
(二)二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
(三)一級基本農田,繳納征占土地實際價格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百。
基本農田占用補償費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繳,用于本縣基本農田的建設,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基本農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建窯、葬墳、挖砂、取土、采礦、采石、堆放固體廢棄物。
不準利用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滿一年不按批準的項目開工建設,以及承包經營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耕地和自留地連續兩年不耕種的,按荒蕪土地處罰。
第二十九條 磚瓦窯用地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審批。人均耕地一畝五分以下的村莊,不得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
因進行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以及在可以恢復耕種的土地上建設砂、石、土場或者進行采礦,必須報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每畝五百元到一千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押金。占用的土地復墾為耕地并經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返還全部土地復墾押金;不能復墾為耕地或者違反復墾規劃的,土地復墾押金不予返還,用于復墾土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進行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地。
禁止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私自協商占地。
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已有使用單位的國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出讓、轉讓或者劃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超過上述限額的,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安置辦法,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占地補償標準,可以低于國家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
經批準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居民,應當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一次性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以村為單位設立帳戶,實行村有鄉管,并專項用于本村的土地開發、保護,不得挪用。
征用菜田,除依法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當按每畝三千元的標準,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新菜田的開發建設。
第三十四條 對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耕地,應當調整為機動地,在未批準建設之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耕種。
第三十五條 農村個體戶或者合伙興辦的企業,應當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按征地的審批權限報批。停止使用后,必須將土地退還集體,地上附著物可以作價交集體使用或者自行拆除,恢復地貌。農村個體戶或者合伙興辦企業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農村村民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經本人申請,村民討論和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建制鎮居民在規劃區范圍內申請建房(包括在原批準使用范圍內接房、建小房),經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建設住宅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征地后,按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規定,出讓給建設住宅戶使用;使用國有土地的,按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的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其住房的占地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居民的標準。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每處宅基地的占地標準為:
(一)大灘鎮、魚兒山鎮、萬勝永鄉、四岔口鄉、草原鄉和外溝門鄉控制在七分以內。
(二)其他鄉(鎮)控制在四分以內。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戶,無房居住確需另立門戶的;
(二)農村村民戶人口超過本村村民戶均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等正當理由需要搬遷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和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無房居住的。
第四十條 農村村民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劃給宅基地:
(一)年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男到女方或者女到男方落戶,一方已立門戶并有房居住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四)出賣、出租房屋或者宅基地的;
(五)計劃外生育未處理的;
(六)違反村莊和鄉(鎮)建設規劃,侵占、超占和搶占土地未作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因自然條件惡化或者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困難需要搬遷的,由本人申請,按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報批。新批宅基地的用地標準,一律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建設住宅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現場勘驗定位,發放《用地許可證》。
住房峻工后,建設住房戶應在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由縣人民政府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宅基地經批準后超過兩年未建設住宅的,批準手續自行作廢,再建設住宅時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否則,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四條 因進行建設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當與被占地單位簽訂合同,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占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后應當退還土地。確需延長的,必須按征地的審批權限報批。
臨時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向被占地單位繳納土地補償費;臨時占用國有土地,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三)在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土地資源的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其協議或者合同無效,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雙方各處以每畝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開發,恢復植被,并按開發面積,處以每畝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關鍵詞】鄉鎮“兩險”;實踐;探索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69-02
赤岸鎮位于義烏西南邊遠山區,地域面積149.98平方公里,轄66個行政村,一個居委會。2011年底全鎮在冊戶籍人口40118人,其中居委會非農集體戶人口1465人。因受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方便等因素影響,赤岸鎮近些年來工商業經濟欠發達,交通和信息比較閉塞,群眾對國家政策的知曉和接受能力較差;轄區各行政村集體經濟基礎相當薄弱,農村家庭經濟條件也較差;很多本地農民,尤其是山區村的農民長年外出打工,平常很難與他們聯系。部分外出其他省份務工的人員,在報銷醫藥費時又比較麻煩。這些因素都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工作(以下簡稱“兩險”工作)帶來較大困難。
自2008年以來,赤岸鎮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已連續四年位居義烏市各鎮街首位,其中2011年全鎮66個行政村,共31177名符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應保對象已實現100%參保;2010年,赤岸鎮各行政村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40——60周歲應保人員實現100%參保;在2011年擴面后,赤岸鎮各村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30——60周歲應保對象仍實現100%參保。截止5月15日,今年赤岸鎮66個行政村符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應保對象,提前一個多月實現100%參保;而今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仍有望實現100%參保。
一、 充分認清“兩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鎮、村干部思想認識
多年以來,赤岸鎮經濟相對欠發達,但民風淳樸,廣大群眾日常生活幸福指數卻較高。然而,由于近些年來出現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一個家庭一旦有一人生病,就會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全家人的基本生活就得不到保障。人吃五谷雜糧,生病是免不了的,但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卻能為群眾解決“后顧之憂”。赤岸鎮的農民基本上沒有房租和其他相對穩定的收入,養老問題一般都由子女負擔。而當地農民主要靠務農和外出打工為生,經濟條件并不寬裕,老人們不能、也不愿意到自己子女身上拿更多的生活費。因此,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就等于生了個會養老的兒子,晚年生活就有了保障。
(一)鎮政府高度重視“兩險”工作
赤岸鎮立足當前自身實際情況,充分認識到做好“兩險”工作對改善民生、創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把“兩險”工作當成鎮黨委、政府階段性的中心工作來抓。
1、赤岸鎮在接到上級部署的有關“兩險”工作任務后,每年都會迅速行動,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各村書記、主任、村官助理,以及聯村干部,及時召開大規模、高層次的全鎮“兩險”工作動員會;會議由鎮黨委副書記主持,鎮長做動員報告,黨委書記做最后強調講話,有效統一鎮、村兩級干部思想認識;落實各工作片安排一個行政村代表,在動員會上做表態發言,對其他各村起到較好的模范帶頭作用,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
2、明確全鎮和各村工作任務,制定考核辦法,對聯村干部、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勞動保障協理員進行考核,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或處罰。
3、在工作進展過程中,每天對各工作片、各行政村工作進度進行通報,以先進促后進,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勢頭。
(二)各工作片抓好各項相關工作的落實
針對“兩險”相關政策較多、變化較快的實際情況,各工作片負責組織各村書記、主任和勞動保障協理員(既具體經辦人員),開展小班式政策教育培訓;安排聯村干部,時刻跟蹤各自聯系村的“兩險”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化解,同時做好各項相關服務工作。
(三)各行政村積極主動做好“兩險”工作
1、組織村兩委干部、各線負責人、村民小組長、黨員和村民代表等骨干力量,開展面對面的政策培訓和疑難問題解答,有效提高群眾對“兩險”惠民政策的知曉程度和參保意識。
2、村集體經濟給予大力支持。雖然赤岸鎮村級經濟基礎相當薄弱,但幾乎所有行政村對村民參加醫療保險卻舍得投入,部分村即使舉債也要為村民買保險。有的村因村集體一時籌不到錢,經濟條件較好的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會主動自掏腰包,先墊付全體村民的醫療保險費。據統計,2008年以來,赤岸鎮村集體經濟為村民全額支付小額醫療保險參保費用的村都占全鎮所有村的70%以上,除了個別村完全不給補助以外,其他村也都會給予數額不等的部分金額參保補助。
3、對于長年外出務工經商,一時聯系不到等原因無法參保的應保對象,村干部、協理員及鎮政府聯村干部,都會主動出資,代交參保費用,待今后逢年過節時再向參保對象收回。赤岸鎮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對醫療保險事業的大力支持,為全鎮醫療保險工作取得全市“四連冠”的好成績,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建設村級基層平臺,充分發揮協理員力量開展社保工作
(一)建立村級基層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平臺
2011年4月,赤岸鎮迅速落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在全鎮66個行政村中擇優選用了75名村文書和婦女主任,擔任村級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協理員,負責社保政策宣傳、社保基金征繳等相關具體業務,為社會保險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力支持。
(二)加強基層平臺制度建設
建立協理員工作責任制,鎮政府與每位協理員簽訂責任書,明確他們的工作職責,并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制定協理員例會制度,每月定期開展日常工作部署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等活動,確保協理員及時掌握“兩險”政策動態和相關業務技能,順利開展各項工作。
(三)合理運用資金
用足、用好市財政劃撥的基層平臺建設專項資金,鎮財政也給予一定補充,對基層平臺建設和“兩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持。
三、注重宣傳引導,確保惠民政策迅速、全面深入人心
2010年開始實施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與前些年實施的老農保,土地流轉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政策,涉及面廣,內容豐富,且相互之間有交叉、有影響;近些年來每年的醫療保險政策也在不斷完善,可謂日新月異。因此,做好政策宣傳,使所有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是做好“兩險”工作的關鍵。為此,赤岸鎮十分重視政策宣傳和引導工作,在做好各級干部層層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還充分利用當地民間文藝骨干的力量,特地將優惠政策編成三句半、道情、民歌等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節目,以市人勞社保局和赤岸鎮政府名義,舉辦晚會進行巡回宣傳演出。節目中間穿插有關“兩險”政策的有獎知識問答。廣大群眾在欣賞精彩節目的同時,踴躍參與有獎知識問答,在不知不覺中熟悉了“兩險”政策,明白了參保的好處,提高了參保意識。金華日報和義烏市級多家媒體先后對活動有關情況作了報道,無形中又增加了宣傳活動的實際效果。
成立縣產業化項目建設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高度重視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要主動做好協調工作,縣監察、公安、交通、國土、建設、林業、水利、廣電、電力、通訊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拆遷工作,確保產業化項目建設的需要。
二、職責任務
產業化項目房屋拆遷工作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任務與責任包干,負責本轄區境內的拆遷安置具體實施工作。縣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建立獎懲機制,對按時限完成的予以獎勵,對不能按時限完成拆遷任務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要向縣委、縣政府做出說明,并責成限期完成。
三、拆遷補償標準
1、拆遷紅線內的房屋,其貨幣補償標準:磚混結構一類810元/平方米,二類718元/平方米,三類625元/平方米;磚木結構一類513元/平方米,二類464元/平方米,三類421元/平方米,四類360元/平方米;土木結構一類401元/平方米,二類360元/平方米,三類318元/平方米,四類240元/平方米。廁所、豬圈、牛欄一類93元/平方米,二類67元/平方米,三類4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房一類93元/平方米,二類67元/平方米,三類53元/平方米,四類27元/平方米。圍墻為磚、石砌的補40元/平方米,圍墻為土筑的補27元/平方米。各種結構的類型的標準及測算規則詳見附件。
2、拆遷紅線內的下列建(構)筑物,貨幣補償標準:水井深度在10米以內(含10米)每米補106元,超過10米的部分按每米補212元,壓水機每個補300元,水池在屋頂每立方米補93元,水塔每立方米補386元,地面水池每立方米補67元;干砌擋墻每立方米補110元,漿砌擋墻每立方米補150元;水泥空坪每平方米補20元;磚墻密集型烤煙房每平方米補525元,非密集型磚墻的每平方米補500元,烤煙房為土墻并有使用的每平方米補466元,未使用的每平方米補260元,陳舊、破損嚴重的每平方米補200元,需繼續發展烤煙的,烤煙房采取拆一建一辦法,建好后按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3、被拆遷人房屋的占地界定,以被拆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確定的面積為準,超范圍地面建(構)筑物屬非法占用,不予安置,地面建(構)筑物按補償標準補償。房屋四周范圍認定:房前以圍墻、石堪、邊坡頂為界;屋后以擋墻、護堪、邊坡底為界;房屋左右以擋墻、護堪或圍墻為界。
4、拆遷紅線內的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戶每人一次性補600元;搬遷補助費每戶一次性補助800元,水、電、閉路、電話等移裝費每戶每類一次性補助200元,灶臺每戶補400元。
5、拆遷獎勵辦法。建(構)筑物在丈量后同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含其附屬結構、設施等)自簽訂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積獎勵20元/平方米;30日內(含30日)拆除的,按主房面積獎勵10元/平方米。烤煙房(含附屬設施)自簽訂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含20日)拆除的獎勵20元/平方米;30日內(含30日)拆除的獎勵10元/平方米。逾期拆遷的房屋、烤煙房不予獎勵,其它建(構)筑物拆遷不予獎勵。建(構)筑物拆除的安全責任自負,拆除的磚、瓦、舊房料等歸原房屋產權人所有。
四、拆遷補償費支付方式
1、拆遷補償費支付,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規定,直接發放給被拆遷單位或個人。
2、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拆遷補償費用。被拆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在的鄉鎮(街道)、村應積極配合發放拆遷補償費。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局、住建局應對拆遷補償費發放進行全過程監督。
五、拆遷安置
1、愿意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按被拆遷主房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補120元補償,不再統一安置;需要統一安置的被拆遷戶,由鄉鎮(街道)、村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安置,回遷占地(耕地)面積3人以下的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4人每戶不得超過90平方米,5人的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內空閑地建房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可以適當增加面積,但增加的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0平方米。被拆遷建筑占地面積不足回遷占地面積標準的,其不足部份按安置地實際成本價由回遷戶補差。家庭人口數、戶數嚴格依照戶口簿載明的家庭人口數和對應的房屋門牌號,以縣政府下發本方案的時間前核發的戶口簿為準。
2、安置用地的選址及報批。拆遷安置地要盡快規劃和報批,國土、住建等部門的審批手續,要從簡從快,屬地方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給予免收。拆遷安置應節約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使群眾搬遷后,居住條件得到改善,安置地的征地補償和“五通一平”費用由縣產業化項目建設指揮部列支,拆遷戶臨時安置主要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按規定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拆遷戶,由其所在鄉鎮(街道)、村或單位負責臨時安置。
六、其他事項
1、有關鄉鎮(街道)要采取多樣形式做好宣傳動員工作,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建設產業化項目重大意義的認識,使拆遷工作按計劃要求順利完成。
2、有關鄉鎮(街道)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各種危害產業化項目建設的非法行為。對煽動群眾干擾、破壞產業化項目建設的首要分子,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產業化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