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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途徑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強制收取他人土地所有權并給予合理補償的行政行為。因為土地征收的對象絕大多數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所以完善、改革土地征收或征用制度,對于保護農民利益,減少耕地流失、維護農村穩定意義重大。
(1)法律框架不完善
我國雖然在2004年的憲法修改中明確了補償條款,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卻沒有明確,征地補償原則缺乏憲法基礎。《憲法》第10條第3款雖規定了國家對土地的征用,但強調的是國家征收權的行使,而沒有為這種權力的行使劃定范圍?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國現行《民法通則》也缺乏關于征收的一般規定?《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的征收前提是公共利益,然而并沒有界定何為公共利益。這種只強調授權?不關注限權的規定,難以形成有效保障財產權?制約政府權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2)補償標準低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雖然幾經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也不能體現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差別的真實價值?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 尤其是在我國對“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況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質的土地征收行為除了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遲土地開發時機之外,較低的征地成本帶來了較高的交易費用和延遲成本?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也已經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 (3)補償范圍涉及面小
征收補償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狀況是直接補償不充分,而對與被征收客體有間接關聯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未予以補償,如殘余地損害?營業損失和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因此,征地補償內容不完整? (4)征地程序不透明
國外一些國家規定征地機關必須通過正式郵件或定期報紙的形式公告有關征地的內容,并經土地所有者申請舉行聽證會,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權利人參與到征地中來,然而我國在整個征地調查?征地補償分配過程中,農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行為的不透明,哪一塊地需要征?應征多少?補償標準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無法行使一定的權利阻止政府對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被征收者中僅有部分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2、 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法律方面的思考
(1)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我國沒有專門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土地征收補償主要由行政法及部門規章調整。土地補償制度包括補償的憲法基礎、標準、范圍、安置方式等內容,其相關規定散見于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一些部門規章等各類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法規中。目前從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來看,在征收農村土地時一般堅持的是“完全補償”的原則。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法律法規規定了“完全補償”的原則,但執行的情況并不容樂觀。就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原則的現狀來講,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隨意性大、撫慰色彩濃的特點,不能為當事人正當權益提供有力保護。可借鑒國外經驗,在憲法“征收”條款中體現控權、程序、補償等內容,以為具體征用法律法規確立原則、指明方向。要建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法律,為土地征收補償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
(2)完善相關補償制度
補償標準方面。現階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個部分組成的“征地綜合區片價”補償辦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征地補償標準也要不斷提高?這樣確定的補償標準就能較充分考慮市場因素? 采取這種辦法確立的補償標準,將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補償范圍方面。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應從具體國情出發,結合國外經驗,適當擴大征收補償范圍,將殘余的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一舉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證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 補償方法方面。在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宜大幅提高的情況下,豐富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是一種可行的做法。我國可學習日本?英國等國的經驗,規定一些例外的補償方式?這可根據農民的現實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規定,在實踐中靈活掌握?例如改一次性的貨幣補償為分期和終身的貨幣補償,改貨幣補償的單一方式為包括貨幣安置、社會保險安置、土地使用權入股安置等多種形式的復合安置式。 補償程序方面。借鑒國外立法條例,結合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可以設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外,需用地人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商或經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請? 2)征收申請與審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國務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土地地類和面積劃分審批權限),審批部門受理后,通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間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批準決定作出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實施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建等行為?同時,征收土地價格也被固定下來?被征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審批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 3)補償裁決程序?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需用地人與被征收人可以對征收補償繼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土地征收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但不影響征收繼續實施?復議或訴訟要求補發補償差額的,在結果確定后發放? 4)土地征收完成?
參考文獻:
[1] 汪輝.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征用權與征地補償[J].中國農村經濟,2002. [2] 錢忠好,曲福田.中國土地征用制度:反思與改革[J].中國土地科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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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超,趙勇奇.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問題的思考[J].中國土地使用制度,2006. [5] 王書娟.論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完善[J].行政與法,2006.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對策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Xie Peng,Zhang Da-jiang
(Jinan City Land Reserve CenterJinanShandong250099)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the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one hand, rural land, which includes agricultural land, housing plot 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most basic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farmers' social stabil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causes rural l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further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solution.
【Key words】Rural land;Land 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Countermeasures
1. 農村土地征收的立法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我國征收集體土地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目前,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為主,同時根據各省、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規章、地方法規。
2.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2.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收濫用嚴重。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易造成濫用土地征收權力的現象。
2.2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同樣“集體”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進而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1];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不統一,補償費在被征地農民個體之間分配混亂。村委會根據村規民約確定被分配人員資格及分配辦法。在發放數量上,有的全部發放,有的村集體先提留一部分,提留的比例各不相同。[2]
2.3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管理。
我國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等,但從實際操作上看仍存在諸多不足:
(1)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關于土地征收程序的一些重要事項上規定的模糊不清。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5條規定:“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 3個月內全部支付”,但在實踐中,并未參考這一期限,大都滯后發放。
(2)補償糾紛發生后,缺失救濟程序。對于補償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由政府行使裁決權,缺乏應有的中立性。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堪憂。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兩種功能,征地與拆遷補償定價時應當引入市場機制充分考慮土地自身價格和未來社保價格,應當按照市場基本價值規律科學確定征地與拆遷補償標準。[3]現有的征地a償標準在于用過去的物權數值測算未來的物權權益,沒有包含未來社會保障價值。
(4)據國家統計局對2942戶的農民調查,耕地被征收前人均純收入平均為2765元,土地被征收后人均純收入為2739元,約下降了1%。再看支出,土地被征前農戶的家庭消費支出相對較低,有些農產品如糧食、蔬菜等還可以自給自足;土地被征后農戶面臨與城鎮居民相同的消費環境,生活支出大大增加,不僅所有商品都需要從市場購買,一些大項消費如住房、子女入學、大病就醫等更增加了普通農民的生活負擔。由此可見,征地后農民的生活水平總體是下降的。[4]
(5)補償方式簡單趨同,缺乏長效性。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以下問題:各征收補償單位在實踐中基本上都是以現金補償為唯一方式,未考慮到被征地人的長遠利益。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3. 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筆者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3.1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筆者認為,應當通過概括的基礎上加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梁慧星在其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公益作出了列舉式的解釋:“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5]
3.2嚴格土地征收程序與監管。
(1)建立土地征收部門對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認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大致明確其內涵和外延。
(2)提高征地信息的公開程度。征地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普及征地法律政策和征地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征地范圍、征地時間、補償方式等,以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引進司法救濟程序。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應賦予在征地糾紛案中保持相對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在案件的審理中,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到保護,確保審判結果的公正。[6]
3.3提高補償標準。
就補償標準而言,應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1)提高補償標準最根本的是需要建立市場化的土地評估制度,制訂區片綜合地,考慮地類、產值、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市場因素合理確定土地價格。
(2)創新農地使用制度。嘗試讓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通過辦市場、建標準廠房和商業用房、造停車場等予以出租,也可以在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7]
3.4S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進一步確保農民獲得充分的安置。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貨幣安置。主要有分期、一次性和終身貨幣安置。相比于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更適合農民利益的保護,采取終身和分期貨幣安置方式能夠避免由于物價上漲而產生的問題,按照物價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補償費用。
(2)農業安置。劃分一定面積或質量較好的土地給農民,使其能夠繼續開展農業活動,自給自足,或者轉變為其他農業方式。
(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只有將生存技能教給農民,才能實現真正的脫貧。
(4)企業補貼安置。若是為了建設鄉鎮企業而占用農村土地,可以提供當地農民就業機會。
4. 結語
土地征收事關失地農民之生存,事關社會之穩定。在不斷推進城市化、加速推進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從根本上保障農民權益,結合本國國情,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彌補和改進當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1]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研究 [期刊論文]《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5年 張雅娜.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存在的問題及法律規制 [期刊論文]《法制與社會》,2015年 黃洪強 等.
[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原因及對策 [期刊論文]《武漢商業服務學院學報》,2013年 余鑫 等.
[4]非理性征地補償的制度誘因 [期刊論文]《改革與戰略》,2009年 左靜.
[5]《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03.
[6]科學發展觀視域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思考 [期刊論文]《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 吳傳毅.
【關鍵詞】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補償;安置;土地權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隨之產生在農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矛盾糾紛和沖突也在不斷加劇,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區,情況更為特殊若不妥善處理勢必影響農村和諧、民族團結。如何調處好在土地征收中所產生的矛盾工作,也成為了基層工作人員的一條難題。筆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為例,對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探討。
一、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中的補償費用。在農村,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我國征地補償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產值倍數計算,是對農民原有土地從事農業收益補償。農民依賴土地種植,收獲之后一部分維持家庭自給,一部分進行商業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這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活的基礎。以前種植農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張家川地區,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種田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家庭生活需求,農民對種田缺乏積極性。
(二)土地權歸屬。《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為屬權個體,這也就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對集體土地權難以進行有效的歸屬劃分。直到現在為止,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劃分,農民期盼的證明自己土地所有權的“紅本本”至今還未有。這是一個巨大的隱患,有時候甚至會嚴重影響著農村鄰里的和睦相處。
(三)拆遷安置。拆遷安置分配是農村土地征收環節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黑洞,這都成為了各種矛盾的交點。在施行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出臺的征收標準和鄉村干部的工作過程中,也會出現只講情面,不講社會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條件的農民沒有達到安置的標準,和村鎮工作人員有關系的農民安置超標,這種現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大地反響,這樣以來,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達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難度。
(四)土地款使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土地款發放中,鄉村干部與鎮鄉工作部門握有很大的自也會因監督不力,造成款項挪用,款項去向不明的問題,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很多損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間的矛盾。
二、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調處策略
(一)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普及法律法規,更正農民群眾心里的錯誤意識,緩和干群矛盾。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為的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傳,才會讓農民了解和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存在的必然性,從而懂得以大局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維護農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實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讓農民群眾看得見,這樣以來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征地款項使用分配情況公開,讓群眾參與監督,舉報,賦予所有人以知情權和參與的資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保證農民群眾失地的補償與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與法律部門聯合辦公。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補償,所以國家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人為本,以至少達到可以滿足農民生活的必要條件。提到以人為本,國家應該考慮民生問題,連帶的就是補償的問題,其中多與少的關系就應該另行考慮了,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們可以從征地使用中獲得的利益來界定補償的標準。
(四)合理界定土地歸屬權。土地權屬牽扯到農村集體、農民自己、國家。經濟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問題,征地中對土地權屬不詳的,要依據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依法確權。在此過程中既要考慮農民利益,又要考慮集體利益,在各種利益碰撞時,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讓利于民。在早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歸屬權調查工作,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礎。
(五)設立農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調處辦法。思路決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沒有細化,方法簡單,和農民群眾產生激化矛盾引起的。還有就是補償標準過低,農民群眾想方設法要達到自己心目中的補償標準而做的干群沖突問題等等。這是,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設立一些矛盾調查辦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這樣,農村土地征收才會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必須解決好農村農民問題。現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已成為我們不能忽視的重點工作。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沖突的關鍵,除了上述的解決策略外,我們還必須建立清晰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一個長效機制,定位好政府在處理農村土地征收中的職能,加大宣傳和普及力度,提高農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唯于此,我們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樹立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從而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土地發展權是對土地在利用上進行再發展的權利,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土地現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權利。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割而單獨處分的產權,它既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合為一體,由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所有者支配,也可以由只擁有土地發展權而不擁有土地所有權者支配。土地發展權的設立有兩個主要目的: 一是明確土地發展帶來的增值收益的歸屬和用于收益分配制度設計;二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耕地與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制度設計。
二、我國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屬的主要觀點
由于目前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所以學者們關于土地發展權歸屬的爭議主要集中于農村集體土地被轉為建設用地的權利的歸屬。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屬問題,我國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農村土地發展權歸國家所有
主張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農村土地發展權應歸國家,土地開發者必須向國家購買發展權,才能開發農村集體土地。農地使用權、農地承包經營權可在農地用途內自由流轉,農戶享有相對獨立、相對完整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賈海波認為,土地發展權這種權利只能由國家來行使。現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農地轉用制度和農地在農業用途內的流轉制度等雖然限制了農村集體和農民將土地推入建設用地市場變現以實現更大的收益,但同時避免了農地不被輕易轉用和占用,保護了農地的自然屬性和農業生產方式,當然也同時保護了農民長遠的農地權利。
(二)農村土地發展權歸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所有
持有此觀點的學者認為,農地發展權應歸于農地所有者(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他們主張借鑒美國的做法,將土地發展權自動歸屬于原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既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且法律上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平等的,所以,應該明確集體對其所有土地的發展權 。劉永湘等從維護農民土地產權利益的角度,建議實行土地發展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他認為土地發展權應屬農民集體所有,現行的土地征用征收制度極大地壓抑了土地發展權的經濟實現。因此建議進行土地產權政策調整,充分考慮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利益補償問題。
三、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行使現狀
雖然我國目前沒有設立土地發展權制度,但是,我國近乎采取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國有模式。首先,國家控制著農村土地的用途及其轉變。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作了嚴格的程序規定。其次,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作了嚴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第三,國家通過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占有土地發展權增益。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種征地補償標準基本上沒有考慮市場條件如土地的區位、征收后的用途等,它主要根據土地被征收前的用途確定價值,根據這一標準計算出來的征地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征收后的非農用地市場價格,這意味著,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未能明確保障失地農民對土地發展增益的分享,失地農民并不享有土地發展權,因此國家實際上得到了土地發展增益 。所以說法律雖未言明土地發展權卻近乎采取了土地發展權國有模式或者說土地發展增益國有模式。
四、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應歸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者共有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農村土地管理;政策建議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圖分類號:F301.2
1、當下農村土地管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土地的流轉速度也在逐漸加快,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相關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礙。通過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法,領會文件的精神并認真地總結本地土地管理制度,發現我們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幾個需要改進的問題。當下農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土地所有權不明晰: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經營管理者首先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但是這種所有制在具體實踐中卻難以操作。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時下農村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速度逐漸加快,城市化的迅速發展,為解放農村勞動力,實現農業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為我國的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條件。但是,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完善卻成為我國農業發展的嚴重障礙。與此同時,部分地區,農村土地經營規模偏小,小農經濟的劣勢明顯,生產效益低下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筆者認為,以上情況表明,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階段,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制處在一種矛盾的狀態中,其優勢和弊端都明顯的存在著。當然不能單純的取消家庭聯產承包制,筆者認為,當下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關鍵就在于完善家庭聯產承包制。
2、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建議
2.1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更加明確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在實踐中, 這就要求各級政府都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立平等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機制,從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確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實處,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2.2 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全面完成確權的基礎上,保證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樣的財產權利,穩步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建立完善的城鄉統籌的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體系。配套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交易平臺,為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劃拔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提供市場中介服務,最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
2.3 建立健全規范的土地征收和補償保障機制。從根本上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重要的是進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規范的土地征占補償保障機制。一是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明確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嚴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權限和征收范圍, 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和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尊重農民對農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征收農民土地,一定要在農民自愿基礎上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協商。涉及群體利益的要征求群體意見,充分體現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建設項目要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用地報批前預存征地補償款,保證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四是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使用的監管。全面落實專賬核算、專戶管理、專項審計和財務公開制度,嚴肅查處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補償費行為。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農民統一納入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征地批準后的反饋實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農民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2.4 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土地流轉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它個人或者單位的行為,在轉讓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依法、自愿和有償”的原則。筆者認為,要處理好農村土地流轉的問題應當從處理以下三對關系入手。第一,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當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法律地位不變、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產權關系不變、土地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不變、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久不變”的政策不變。第二,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實現農業集約經營最重要的是家庭經營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統一經營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第三,處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搞清楚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
2.5 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是土地流轉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筆者認為,在聯產承包制的前提下,應當適度地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土地規模化經營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通過區域化種植和社會化服務的方法來擴大土地的外部經營規模,第二種方式是從農戶的入手,通過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來實現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其次,適度地土地規模經營關鍵在于“適度”,經營的規模不能太小,否則就不能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效果,無法獲得現實的規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會提高組織成本,增加經營的困難。最后,土地的規模化經營要和我國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相結合,在工作中要將土地的規模化經營作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來抓,另外,要將農村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和小城鎮地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使得那些種田大戶向小城鎮集中,促進小城鎮第二、三產業的發展。
三、結語
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業持續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農民擁有越來越多的農地產權,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過完善農地產權結構,賦予農民更多的農地產權,實現我國農業的進一步增長,這應該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應該堅持的方向。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農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關鍵是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促進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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