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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1.4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
1.5工作原則
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2.1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需要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
2.2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事故級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以及管理工作。
2.4專家咨詢委員會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進行技術指導。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系統
國家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系統
3.2.1加強日常監管
衛生、工商、質檢、農業、商務、海關、環保、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并保障系統的有效運行。
3.2.2建立通報制度
(1)通報范圍:
a.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報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與事故有關地區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b.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險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必要時及時上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及時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
3.2.3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2.4應急準備和預防
及時對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
接到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做好可能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預警工作。
3.3報告制度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3.3.2報告范圍
(1)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級向上級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和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3.4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5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6報告時限要求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應急響應與處置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當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地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區)人民政府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國家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2)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工作,并部署省(區、市)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國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一同協調指揮。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
(1)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建議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決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省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工作程序,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工作小組立即啟動,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市(地)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食品藥品監管局應急響應:
加強對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督導,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4.l.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
(1)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
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市(地)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相應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加強對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縣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地)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4.2指揮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者指揮部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危害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6.3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6.4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部或者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6.6演習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省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7附則
7.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范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編制目的
及時控制、快速處理本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減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1.2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定義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由于質量、衛生、包裝等問題導致損害、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突發事件。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預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統一指揮、分工協作、分級負責、科學預警、快速反應。
1.5適用范圍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本省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及處置。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市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組織領導及其職責
2.1領導機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設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簡稱“省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由局領導任組長,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組成。省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統一領導、全面部署全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方針政策和工作原則;
(2)制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3)調動整合本系統有關技術力量和相關資源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應急協調、適時通報和總體保障機制。
2.2工作機構
省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省局食品監管處承擔日常工作,食品監管處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全省質監部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各地市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相應地成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局領導擔任組長,負責組織轄區內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本行政轄區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2.3安全評估機構
省局組織專家,成立食品安全評估小組,負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是否需要風險預警以及預警級別的建議。
檢驗機構對應急反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預測預警
3.1獲悉途徑
(1)國家質檢總局、省政府等上級機關交辦;
(2)媒體曝光;
(3)其他部門移送、下級報告或舉報投訴。
3.2應急準備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系統,確保系統有效暢通運行。
(2)地市局應指定專門聯絡員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收集、整理、登記、上報等工作。聯絡員名單需報省局備案,如人員發生變動,需及時報告省局更新,并做好相關記錄。
3.3評估定級
省局收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組織食品安全評估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是否需要風險預警以及預警級別的具體意見。
3.4預警級別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涉及的范圍及危險程度進行分級預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預警共分四級:
(1)一般事件預警(Ⅳ級)
一般事件指:無明顯危害,但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潛在威脅,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事件。
(2)較大事件預警(Ш級)
較大事件指:存在明顯危害,在某個地級以上市內,已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直接損害人們身體健康,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3)重大事件預警(Ⅱ級)
重大事件指:危害嚴重,在某個地級以上市內,已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并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死亡病例10例以上,有可能進一步擴散到其他地級以上市,已超出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地方政府處置能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事件。
(4)特別嚴重事件預警(I級)
特別嚴重事件指:危害特別嚴重,對全省大部分地區造成嚴重危害,并可能進一步擴散到其他省份或國家,已超出省局及省政府處置能力水平,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事件。
3.5預警顏色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Ⅳ級)、較大(Ш級)、重大(Ⅱ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級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6預警內容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預警級別、起始時間、波及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3.7預警
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評估小組對突發事件分析評估的結果,對預警是否和預警的定級*具體意見,上報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決定。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局向社會預警。
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預案》(以下簡稱《反應預案》),應由國家質檢總局決定、的預警,按《反應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4應急措施
4.1獲悉信息及現場控制
地市局獲取信息后,應組織有關人員在兩小時內進入現場核實信息以及做好現場控制,減少信息傳達期間內事態進一步惡化的可能。
4.2信息報告
事發地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事發地質監局)應在掌握準確情況后,第一時間向上一級質監局及當地政府報告,并由地市局向省局報告;重大的、情況緊急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可直接向省局報告,省局即時啟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波及范圍、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臨的問題、報告單位和報告時間等。
4.3現場調查
事發地質監局在接到上級指示后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到達事件發生的生產加工企業現場協助調查,及時收集有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第一手資料。發生重大事件或特別重大事件的,省局將派出工作組,對事件的處理進行現場指揮和督導。
4.4執法處理
(1)對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
(2)對涉嫌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食品實施查封、扣押并進行抽樣檢驗;
(3)對涉嫌有毒食品,責令生產者全部收回,并通報食品安全委員會,收回全部涉嫌有毒食品,跟蹤處理不合格產品,及時有效地遏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查清有問題食品的主要原輔料來源。
對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對生產加工企業依法采取責令停止生產、停止銷售、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措施,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建議予以取締。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4.5事后監測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各地市局應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本轄區的相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掌握轄區內有關生產加工企業數量、規模、生產條件、原輔料來源、產品銷售區域等信息,并及時向省局上報調查結果。
(2)對涉嫌有問題的食品進行監測檢驗,比對試驗;對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研究,掌握安全狀況。
(3)對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生產的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等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進行監督檢驗。
5總結分析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完畢后,事發地地市局要及時做好分析和總結工作,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鑒定結論、突發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影響因素,*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上報省局、當地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省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組織對事故原因再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6信息
省局統一向社會預警通報及風險信息。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相關信息。
對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統一由省局對外,未經許可,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依據《反應預案》,應由國家質檢總局的預警通報、風險信息、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按《反應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7預警解除
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緩解、消除后,省局應及時向社會預警解除信息。
8工作要求
各級質監部門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職責,不得懈怠。
(1)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2)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協調保障、技術支持工作,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3)加大監管力度,預防類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
9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事件發生地質監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隱瞞、緩報、謊報或阻礙他人報告,造成危害或惡劣影響的;
(2)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救援和調查的;
(3)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傷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全省及其他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發生跨地區或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其他市級行政區域的;
(2)超出杭州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內2個以上區、縣(市)行政區域,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下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區、縣(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縣(市)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發生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區應急指揮機構統一協調指揮,啟動本《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Ⅰ、Ⅱ、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區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省、市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對未達到啟動本預案條件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據分段監管的原則,由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初級農產品環節由區農業局牽頭負責;生產環節由江干質監.分局牽頭負責;流通環節由江干工商分局牽頭負責;消費環節由區衛生局牽頭負責。
三、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我區一旦發生Ⅳ級食品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揮系統,實施統一組織指揮。
(一)設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指揮部總體負責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其職責為:
1、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和保障體系;
2、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3、由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啟動我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全面協調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5、向區委、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江干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為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為:
1、負責全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組織建立和管理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家庫;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評估,提出應急處理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
2、貫徹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協助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理預案的實施。
3、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中的具體問題。
4、檢查督促各部門、各鄉鎮(街道、園區)迅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態的蔓延擴大。
5、及時匯總、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6、分析、總結事故發生的起因、經過,明確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
7、適時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
8、負責組織完成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調查處理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信息組五個工作小組。
1、綜合協調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江干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各鎮街實施救援工作,協調其他各應急處置工作小組、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匯總信息,報告、通報事故情況,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調查處理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分析事故進展,作出調查結論;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對案件特別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應通報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療救治組:由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專家咨詢組:由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邀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成員,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組織專家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處置和控制措施。
5、警戒保衛組:由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營救受害人員;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入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開展對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等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各工作小組的參加部門,由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和各成員單位職責確定。
其它部門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根據指揮部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職責為:
1、負責制訂本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
2、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決策和現場指揮,組織應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等工作。
4、落實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的責任。
四、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一)報告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農業、質監、工商、衛生、商貿旅游、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本轄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向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態的發展。
(二)評估
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食品安全專家或責成事故發生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構赴現場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事故的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進行科學的評估確認,并按規定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三)現場處置
經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評估確認,對符合本預案適用范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由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命令。
1、由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指揮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各工作小組應當根據本預案所規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職責,緊急調集應急處理隊伍、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施、設備,組織實施各項應急處理救援措施,并隨時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2、事故發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未發生事故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指揮部的調度,參與做好事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3、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四)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信息按照實事求是、有利穩定的原則,征得指揮部的同意后,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五)事故調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三、《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
工作原則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指導下,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工作。
一、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落實各自的職責。
三、科學決策、依法應急
采用先進技術,實行民主決策,依法規范程序,確保事故處置的科學、有效。
四、加強監測、群防群控
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檢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五、及時反應、快速行動
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級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分級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相應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一)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二)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三)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二、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一)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地)級行政區域的;
(二)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一)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地)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二)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級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一)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2個以上鄉鎮,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二)造成傷害人數30―90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三)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組織體系
一、吉林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啟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一)職責: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3.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4.根據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審議批準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二)總指揮: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副主任擔任。
(三)成員單位:根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省農委辦公室、市場信息處、發展計劃處、財務處、科技教育處、農業處、農機處、農墾處、鄉鎮企業處、監察室,以及事故發生地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構圖見附件一)。
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1.辦公室:負責制定信息方案及對外口徑,組織、協調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匯總和報送等工作。
2.市場信息處:負責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該辦公室各項職責;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等工作。
3.發展計劃處:負責協調相關處室編制事故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的方案,積極爭取國家及省發改委追加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投資。
4.財務處: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處:負責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將應急處置相關知識作為農民培訓的內容加以落實。
6.農業處:負責組織與種植業領域農藥殘留等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7.農機處:負責組織涉及農業機械管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農業機械造成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8.農墾處:負責組織墾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9.鄉鎮企業處:負責組織與加工食品相關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0.監察室:負責對政府公務員和政府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督查督辦,并依法依紀提出處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
二、吉林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啟動后,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立即啟動。
(一)職責
1.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各地區、委各處(室)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主任與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市場信息處處長擔任;
2.副主任:由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省農委辦公室、市場信息處、發展計劃處、財務處、科技教育處、農業處、農機處、農墾處、鄉鎮企業處、監察室主管處長(主任),以及事故發生地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管負責人擔任(見附件二)。
(三)聯絡員、聯系人
1.各成員單位設聯系員(見附件二)。
2.各市(州)農業主管部門設聯絡員、聯系人,聯絡員由主管負責人擔任,聯系人由主管科室負責人擔任。
3.吉林省受理舉報電話:0431-88906017。
4.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6號;郵編 130051;
電話(傳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應急處置工作小組
吉林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一)事故調查組
1.組成: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環節,明確省農委市場信息處、農業處、農機處、農墾處、鄉企處等部門負責或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監察室視情況參與對重大事故的調查。同時,根據需要成立專家咨詢組,協助調查事故(專家庫見附件三)。
2.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相應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專家咨詢組負責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二)事故處理組
1.組成: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
2.職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農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三)綜合組
1.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2.職責: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及時組織對外,并視情況通過有關部門向我駐外有關使領館、港澳臺地區通報情況。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指導。
運行體系
一、監測、預警、報告、舉報、通報
(一)監測與預警
吉林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省農委市場信息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和監督檢查。各相關處室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農藥及農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工作。
吉林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時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各有關處室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農產品種養殖過程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
(二)報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1.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1)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產品批發市場;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5)消費者;
(6)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慌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報告程序
遵循從下至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對口處室報告。
(1)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2)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省農委報告。
(4)省農委各處室在接到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向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處理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三)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農委舉報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省農委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對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通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和方式
(1)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報送省農委。根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險情,省農委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市(地)級人民政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視情況向社會及時通報,避免風險和危害范圍進一步擴大。
(2)省農委接到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及時與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溝通情況;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同時,應當立即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
2.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省人民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批準,由省農委及時通報省港澳辦、臺辦或省外辦,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分四級,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Ⅰ級)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Ⅱ級)、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Ⅲ級)、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Ⅳ級)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1)響應的升級:當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2)響應的降級: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消預警。
(二)指揮協調
1.吉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按照省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啟動吉林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處置行動。
2.吉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協調省農委有關處室向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三)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省(區、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四)響應的終結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三、后期處理
(一)善后處理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二)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省農委相關處室負責人對整改和善后處理進行監督。
(三)總結報告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吉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抄送省農委各相關處室。省農委根據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
四、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農委建立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由吉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承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二)技術保障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受省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據。
(三)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處置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四)演習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練。
(五)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根據上級安全主管部門的要求,我校于2020年9 月 16日舉行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 為達到預期演練目的,我校專門制定了以 成銳鋒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演練方式采取以假設學生學校就餐后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以高度模擬實戰的方式,限時應急處置小組完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檢查、詢問調查、采樣檢驗以及報告、控制、處置等一系列工作。
本次演練我校制定兩個具體目標: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預警與快速反應制度,抓基礎,強內功,及時處置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做到在第一時間得到信息,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第一時間作出判斷,第一時間做出處置,第一時間報告信息。
二、要通過演練,鍛煉學校的安全隊伍,積累應對經驗,提高應急能力,確保學校安全隊伍隨時拉得出,打得贏,做到面對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不慌、不亂,處置正確、及時、有效。在演練過程中,我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領導小組能夠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檢查和應急處置,并向上級和相關部門進行匯報和聯絡,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調查處置工作,演練取得預期效果。在演練結束后,參演人員認真進行了回顧總結,并針對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了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從整個演練的過程來看,整體表現良好,如人員的參與及應急反應均有不錯的表現,并能按時圓滿完成演練任務。但從整個體系分析,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具體如下:
1. 演練方案和預案學習不夠,有部分人員理解不深,給演練過程帶來混亂;
2. 組織不到位,參演人員不夠嚴肅認真,給演練效果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