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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本著誠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贏的市場經濟法則,對迪馬股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進行簡要的評析。認為迪馬股份的股改方案完全是缺乏誠信、顯失公平的,其背離股改的實質和目的甚遠。如果付諸實施,則不僅是流通股股東的悲哀,更是股改的悲哀、股市的悲哀、以及整個市場經濟的悲哀。同時也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和和諧社會的破壞。
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董事會于2005年12月31日,公布了最初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本文擬本著誠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贏的市場經濟法則,對該方案進行簡要的評析。
一、迪馬股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改革方案要點
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股份,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由此獲得流通權。流通股股東每10股可獲得2.3股對價股份。
若本方案獲準實施,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股數量和比例將發生變動,但總股本不會發生變動,也不會直接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二)、非流通股股東做出的承諾事項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東將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承諾義務。
2、除法定承諾外,控股股東東銀集團還作出如下特別承諾: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上述期滿之日起的二十四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于每股10元(若此間有派息、送股、轉增股本、配股、增發等除權事項,應對該價格進行除權處理);
(2)承擔本次股改發生的全部相關費用,包括財務顧問費、保薦費、律師費、溝通推薦費及媒體宣傳費等;
(3)由于公司第二大非流通股股東江動集團已與江蘇江淮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迪馬股份股權以資抵債協議書》及相關承諾,江動集團所持有的迪馬股份1200萬股的股份將轉讓給江淮動力,目前尚需獲得江淮動力股東大會批準,因此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由其他四家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江動集團應支付的對價股份由東銀集團代為無償支付;
(4)在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中,如出現除江動集團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東因故無法如期支付對價股份的情形,東銀集團將先行代為支付,并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進行追償。
(三)、保薦機構的分析意見和保薦結論
1、保薦機構東海證券的分析意見
保薦機構東海證券認為:由于A股市場已經形成了由G股公司組成的G股板塊,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迪馬股份也將成為G股公司的一員,因此,采用G股公司的平均市凈率作為參考指標進行對價安排測算是合理的,有利于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
根據方案既定方法測算,流通股股東每10股應獲送1.78股,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將對價確定為每10股送2.3股,能進一步保證流通股股東不因股權分置改革而導致利益受損。
于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在冊的流通股股東,在無須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將獲得其持有的流通股股數23%的股份,其擁有的迪馬股份的權益將相應增加23%。
在計算過程中選取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8.28元/股作為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比公司股票目前的市場價格(2005年12月23日的收盤價8.12元/股)高出了1.97%,充分考慮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
在此對價安排條件下,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后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將下降至6.73元/股,低于7.03元/股的理論市場價格,即股價為6.73元/股時流通股股東處于盈虧平衡點,如果方案實施后價格高于這一價格,則流通股股東即能獲得現實的收益。
因此,本次改革對價安排,綜合考慮了迪馬股份的盈利狀況、發展前景及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充分考慮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兼顧了迪馬股份全體股東長遠利益和即期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和市場平穩發展,支付對價水平是合理的。
2、保薦機構東海證券的保薦結論
東海證券本著嚴謹認真的態度,通過對迪馬股份相關情況的盡職調查和對迪馬股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認真研究,出具了以下保薦意見:
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及自愿”原則,以及對現有流通股股東的保護;改革方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則的有關規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迪馬股份股改前后的相關財務指標和及其股票價格等上市以來的市場表現
(一)迪馬股份股改前的相關財務指標
1、非流通股股東的出資和股東權益
迪馬股份,是2002年7月首次發行新股并上市的,其非流通股股東共出資(1.21*6000 +0.4*6000 )計9636.98萬元;而非流通股股東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東權益為(5.02*6000)計30120萬元;相較出資增加20483萬元。
2、流通股股東的出資和股東權益
流通股股東實際出資(15.8*2000 )計31600萬元;而流通股股東截止2005年9月30日,享有的股東權益為(5.02*2000)計10020萬元;相較實際出資減少20580萬元。
3、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自公司上市以來的分紅所得
自迪馬股份上市以來,共分紅3次,計每股0.96元(含稅)。因此,非流通股股東共分得紅利(0.96*6000)計5760萬元,占其實際出資的60%;而流通股股東共分得紅利(0.96*2000)計1920萬元,占其實際出資的6%。
4、迪馬股份上市以來的業績
迪馬股份的招股說明書中,預計2002年的凈利潤為5915.48萬元,實際實現利潤為(0.44*8000)3520萬元,兩者相差2395.48萬元,占預計利潤的40%。
2003年度每股利潤為0.52元;2004年度每股利潤為0.20元,相較2003年每股減少0.32元,達到61.5%;2005年度截止2005年9月30日,每股利潤為0.16元,相較上一年度,并無多大起色。
5、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市值估算
非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最近一次協議轉讓的價格 為依據,則每股的價格為5.02-5.02*0.076=4.64元;共計總市值為6000*4.64=27840萬元;
流通股市值估算,如果以截止2005年12月23日的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為依據,則每股的價格為8.28元,共計總市值為2000*4.64=16560萬元。
(二)迪馬股份股改方案實施后的相關財務指標
1、非流通股股東的出資和股東權益
迪馬股份的股改方案如果實施,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出資保持不變,但股東權益因支付“對價”,減少7.6%,共計減少30120*0.076=2289萬元(股改費用因系非流通股股東與他人之間以協議確定,并不直接影響其在上市公司中股東權益,這里忽略不計);而流通股股東實際出資也保持不變,但股東權益因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增加23%,共計增加2289萬元。
2、非流通股以及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估算
如果以保薦機構測算的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的理論市場價格為依據,非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可估算為,每股7.03元 ,共計總市值為(6000-460)*7.03=38946萬元,相較股改前增加38946-27840=11106萬元。其增幅達到40%
流通股股改后的市值則可估算為(2000+460)*7.03=17294萬元,相較股改前增加(17294-16560)=734萬元。其增幅為4%
而如果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的實際市場價格,比保薦機構測算的理論價格低4%,則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現有流通股的估值則相較股改前減少,從而遭受更大的損失。
(三)迪馬股份上市以來股票價格的表現
迪馬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15.8元;上市以后最高價為上市首日(2002年7月23日)的29.37元;最低價為2005年5月10日的6.5元。
迪馬股份上市以來,2002年的年收盤價為18.03元;2003年的年收盤價為13.20元;2004年的年收盤價為10.28元;2005年的年收盤價為8.22元;呈現連年大幅下跌的走勢。
(四)迪馬股份最近2年股東人(戶)數的變化情況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股東戶數為15375人;截止2004年12月31日,股東戶數為13431人;截止2005年9月30日為13431人。
截止2005年9月30日,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中,有馬信琪等7人是2005年6月30日以后新進的。共計持有75萬股。
三、迪馬股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評析
(一)股改的實質和目的
筆者認為股改的實質是不當得利返還,而非通常所說的全流通“對價”。非流通股股東,因在股權分置的條件下,通過“包裝”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誠信公平的法則,高溢價發行新股(包括首發、配股、增發,以及發行可轉換債等),獲取了巨額利益,而使流通股股東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并且,其如果全流通,則將獲取更大的利益,而使流通股股東遭受更加巨大的損失。所以,其必須將所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這就是股改的實質 。
一般說來,股票發行價越高,并且上市后股票的價格相較發行價下跌越多,則非流通股股東獲取的不當得利越大,其股改支付的對價也應越多。這是最簡單的道理。
而股權分置改革的目的,原本應該是(事實上早已走偏)通過股改重塑資本市場的誠信和公平,加強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尋求和實現資本市場的互利多贏(交易雙方各取所需,是為互利;而誠信、公平的交易制度,有利于生產力發展,有利于社會的進步,有利于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等,是為多贏),從而推動資本市場持續穩定的發展,最有力的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進步。在股權分置的條件下,因“知識和經驗不足”,以及政企不分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政府管理部門實際上已被一些利益集團所俘獲,其在規范和監管方面基本上已無可作為。以至虛假包裝、惡意圈錢、肆意操縱證券價格、各種“黑幕”、“灰幕”交易、以及公然“設租”、“尋租”、侵占流通股東利益的不法行為等大行其道。資本市場的誠信和公平早已蕩然無存,而互利多贏只是人們心中遙遠的夢。不少人視股市“賭場不如”,甚至認為應象遠離一樣遠離股市??梢哉f,股市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然被一種有形、無形的力量所推倒了。此種情況下,政府下大決心,解決股權分置,并藉此促進資本市場遵循誠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贏的法則,持續穩定的向前發展,此乃應然而然的選擇。只是,現今的股改,在一幫“知識和經驗不足”的人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團夾持著,正步入歧途,衍變成為拯救機構于一時,并再度戕害資本市場誠信、公平和法治的“行情” 。而資本市場的互利多贏似乎更加遙不可期。其前景實在勘憂。
這里,需加指出的是,自股改開始以來,一直有人反對股改“對價”,說什么“國有資產流失”、股改向流通股股東“一邊倒”,以及股改方案公布后購買股票的投資者獲得“對價”,“更不公平”、“更不合理”等。這些形形的反對者,雖然多半打著國資的旗號,有一定的受眾,但其實是不經一駁的。他們除了對股改的實質和目的缺乏應有的認識外,其要害就是混淆概念。說國有資產流失者,一者混淆股東權益和股票的價格;一者混淆對價率和送出率;說股改一邊倒者,混淆“股權多數決”與“公平”;說“更不公平”、“更不合理”者,混淆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股改的制度行為與二級市場投資者相互之間的具體交易行為。如果這些概念得到廓清,則反對者們,必然面如土色。
(二)迪馬股份的股改方案顯失公平
通過如前所述的一些財務指標和股改方案中大股東的相關承諾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迪馬股份2002年7月首發新股是經過刻意包裝的,并且通過非正當地高溢價發行新股,使非流通股獲得了巨額利益,并造成了流通股股東的巨大損失。否則,迪馬股份招股說明書中預測的利潤就不會高出實際利潤的40%;迪馬股份的股票,自上市以來,就不會價格一路持續下滑,直跌到每股6.5元,只有發行價的41%;迪馬股份所募集的資金就不會上市不久,便變更用途;迪馬股份的業績就不會打幅下滑;迪馬股份股改的保薦機構就不會預測股改后的股價只有7.03元,不及幾年前首發新股價格的一半;而控股股東更不會預期股改60個月后才能達到每股10元的價格,相比幾年前首發新股的價格還低37%。因此,迪馬股份在股改的時候,理當向流通股股東返還更多的不當得利,支付更高的對價。
然而,事實上,依迪馬股份的股改方案,其“對價”(10送2.3股)比與其同一年首發新股;而發行價更低、業績持續增長、股票價格連創新高,截止2005年11月14日公布股改方案時的股價(以60日平均股價計算)為每股19.87元(對送股進行復權的價格),比發行價每股14.7元高出35%;并且流通股更多,是迪馬股份的3.75倍的天津天士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改對價(10送2.9股)更低。這不是顯失公平,是什么呢?
再者,如果迪馬股份的股改方案實施,只要股改后股票的實際市場價格,比保薦機構測算的理論價格低4%,則非流通股股改后的估值較股改前仍有36%的增幅;但現有流通股的估值則相較股改前減少,從而遭受更大的損失。這不是顯失公平,又是什么呢?
因此,依照我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钡南嚓P規定,迪馬股份的流通股股東,應可向法院提訟,要求確認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股改方案無效,或者要求撤消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股改方案。
這里,或有人說,迪馬股份發行新股上市后,曾經股價遠高于發行價,一級市場的投資者大多獲利。是以,發行價是合理的,非流通股東沒有不當得利,以此要求非流通股股東多支付對價,不能成立。然而,問題是,一級市場投資者的獲利,并不是因為迪馬股份發行的股票貨真價實,具有投資價值,而是因迪馬股份的包裝,因信息不對稱以及市場的非理性等因素,將風險轉讓給了二級市場的投資者。所以,其完全不能否認非流通股東不當得利的事實,不能否認迪馬股份的股改應當支付更高的對價。就象美國的安然、世通,中國的銀廣廈等,不能因股價曾經高企,而否認受到損失的投資者要求賠償的權利一樣。
(三)迪馬股份控股股東的承諾毫無意義
迪馬股份是一個典型的家族企業,所有的非流通股股東都存在關聯關系。其控股股東東銀集團實際直接和間接持有迪馬股份70.5%的股份。依現在的股改方案,迪馬股份的控股股東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上述期滿之日起的二十四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票的價格不低于每股10元?!比欢?,其并沒有指明,承諾限轉的股份是否包括間接持有的股份。有刻意隱瞞真實情況之嫌,足以造成對一般投資者的誤導。本身就是缺乏誠信的表現。
事實上,控股股東承諾限轉的股份是不包括其間接持有的股份的,也就是說,其雖然承諾限轉,但其實際上仍可通過轉讓其不受限轉約束的間接持有的股份,而獲取巨額利益。其就是承諾一百年不轉讓所持有的股份,也不會對股改后,股票價格的走勢,有任何積極地實質性地影響。所以,其承諾毫無意義,完全不過是糊弄流通股股東的伎倆而已。
(四)迪馬股份股改的保薦機構指鹿為馬
迪馬股份的保薦機構就顯失公平的股改方案作出的保薦結論為: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及自愿”原則,以及對現有流通股股東的保護;改革方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則的有關規定;方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這不是“指鹿為馬”,又是什么呢?
可以說,迪馬股份的保薦機構在就股改方案作出說明的時候,是費盡心機的。其要害就在于毫無依據地“選取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8.28元/股作為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事實上,作為測算股改對價的重要因素的流通股東的持股成本是相對于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成本的概念,主要應以一級市場的發行價為基準。而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是衡量二級市場股票價格水平的一個指標,是由二級市場的部分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決定的,其完全不能等同于全體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與非流通股股東也沒有直接利害關系,通常不能作為測算股改對價的依據。所以保薦機構“選取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8.28元/股作為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是完全錯誤的。試想,如果一個公司的股票連續跌停板,但沒有成交量,這雖然導致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的大幅走低,但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可能毫無影響。如果以大幅走低的公司股票6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作為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難道不是豈有此理嗎?
關鍵詞:全案移送主義;狀一本主義;復印件主義;法官心證;辯護權利
中圖分類號:D915.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8)33(c)-0058-02
公訴案件移送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將案件的相關材料移送法院進行審查的形式,目前主要存在大陸法系職權主義模式的全案移送和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模式的狀一本主義兩種方式。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要制度,它直接關系到法官心證和被告人權益保護等問題,并對庭前審查和辯護等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選擇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是非常值得重視的。
一、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的發展歷程和改革思路
我國79年刑事訴訟法在公訴案件移送方式上選擇了全案移送主義,96年修訂后采用折中的復印件主義;即我國已經歷了全案移送主義和復印件主義兩個階段,目前學界主流也是走向狀一本主義,并最終確立當事人主義訴模式。
原刑事訴訟制度實行全案移送主義,并以法院審查為配套措施。原刑訴法10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將全部證據材料隨書移送法院,以方便承辦法官進行庭前案卷審查。這種審查是涵蓋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的全面而深入的審查,具有明顯的法官職權主義特征,所以學者們擔心法官在開庭前過多接觸控方證據會產生庭前預斷,破壞法官的中立性;導致先入為主、先判后審等現象,使法官在法庭上難以聽取辯方意見而使庭審流于形式。
96年修訂刑訴法吸收了狀一本主義的一些合理因素,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部分卷宗移送主義”,即復印件主義。現行刑訴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該規定初期獲得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致追捧,但隨后的評價發生了逆轉,認為它不能有效防范法官預斷、削弱了辯護權、浪費了訴訟資源,從某種程度上是制度的倒退。
目前我國刑訴處于轉型期,對如何改革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可謂眾說紛紜。部分學者希望對現有制度上進行改良,逐步過渡到對證據材料的純程序審,并通過審前討論會形式來建立預審法官制度;[1]也有學者認為應直接建立預審法官制度,實現預審法官和庭審法官的徹底分離,并輔之以證據開示制度;[2]當然,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取消復印件主義的公訴方式、借鑒日本的狀一本主義,并輔之以專門的預審程序,確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
二、返回中國傳統文化與現實國情看主流改革思路的困境
學界主流認為,在我國確立書一本主義能有效防止法官單方面受到偵查、公訴機關的影響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一方的預斷與偏見,能徹底斷絕法官被無關聯證據所誤導的因素;能充分體現抗辯制庭審的理念,保障訴訟結構運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3]但是,狀一本主義作為當事人主義的一部分,其程序構建作用不能無限擴大,它必須和相關措施配合才能發揮功效;同時還涉及司法人員執法理念的轉變,其難度相當大。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障礙:
首先、法制傳統與當事人主義理念相悖。我國受儒家學說影響,從思想深處厭惡訴訟、喜好以和為貴、糾紛重在調解;而當事人主義源于決斗傳統,[4]是典型的通過自身努力來維護自身權益。兩者歷史傳統和習慣理念均不同,因而在刑事程序中分別形成為職權主義的社會控制模式和當事人主義的糾紛解決模式,可見狀一本主義的精神實質無法在我國實現。
其次、民族法感情傾向于實體真實。所謂法感情,就是指人們對法律采取的一種態度,法和感情的一種特殊結合。[5]民族法感情則是一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傳統中養成的對待自身權利和法律救濟的態度。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實體、客觀真實,實事求是觀念深入人心,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執法理念都貫徹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要變革為程序、證據真實,首先就要改變民族的這種法感情;否則,不論具體制度如何變化,都只能是“穿新鞋走老路”。
第三、現實國情不足以支撐向狀一本主義的變革。轉變公訴案件移送方式并不難,難在要貫徹實施該制度就必須建立起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為保護被告人辯護權利而在檢察機關實施的證據開示制度、為避免檢察機關濫用公訴權而實施的預審程序,還要考慮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自身素質、律師的數量和質量、案件的訴訟效率和成本等問題。
最后,應該借鑒日本刑事訴訟改革的經驗教訓。日本的狀一本主義程序是剛性化的,不得移送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的文書和證據;由于庭前缺乏有效的證據交換和爭點整理,導致法官很難對庭審起到實質的指揮,導致庭審缺乏效率、案件久拖不決。日本目前的司法改革就提出了創設“庭前整理程序”和完善“證據開示程序”的措施,[6]即在庭前程序中加強司法介入,通過庭前整理程序形成的材料和判斷來影響法官的心證,促進裁決的深度和廣度。
三、理性制度選擇與合理配套措施
鑒于對復印件主義改革的總結和對狀一本主義的理性思考,部分實踐部門的司法人員和少數學者主張“回歸”全案移送主義,認為:庭前審查的任務是審查對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根據,避免公訴權的濫用;而用放棄實體審查的做法來排除“先定后審”的弊端則矯枉過正;加之移送復印件的制度引發新的種種弊端,回到全案移送才是明智選擇。[7]筆者也認為,在脫離本國傳統和現實國情的前提下,許多先進制度都會被扭曲而顯得不適應,只能選擇適合自己的道路和模式。正如復印件主義在出臺時受到贊揚和實踐中卻執行走形,也正如日本在明治維新時大量引進西方法律而之后又不斷“倒退”,單純希望通過法律條文的變革來實現制度轉變是不現實的。
我國目前應采用全案移送主義,并在社會主義法治化歷程中逐步提高司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增強民族“為權利而斗爭”的法感情、轉變公民的法律觀念,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刑訴制度的轉變問題。而現階段采用全案移送主義不但可以真正發揮職權主義的優勢,還能夠避免復印件主義帶來的種種弊端。當然,我們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官預斷、避免不良證據的影響,并推動被告人及其律師行使辯護權利的積極性,以更好的對抗公訴機關。擬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從觀念上改變對“法官預斷”的貶義理解。不論是英美還是法德,都有預審程序,目的是審核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防止公訴權的濫用和不必要的開庭審理。而德國的“中間程序”更是由庭審法官來主導進行,理論上雖存在爭議,但實踐中運行良好;即使是在改革建議中,也只是部分取消閱卷制,但同時仍保留主審法官在疑問時可以即時閱卷的權利。[8]可見,全案移送方式本身不能與法官預斷劃等號,關鍵要看司法執法人員的自身法律素質;即使采用狀一本主義,若預審法官的素質不足以排除非法證據,而庭審法官的素質又不足以引導審判,則不良證據的危害可能會更大。
其次、在庭前審查中引入辯護機制并保障辯護職能的發揮?,F行復印件主義導致了庭前審查的簡易性和易發性,既不能防止公訴權濫用,也不能防止法官預斷。在全案移送制度下,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對書及其證據材料進行不公開的書面審查,但同時允許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對指控發表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9]這樣就避免了檢察機關單方影響法官,將法官預斷減到最低程度;同時讓法官在庭前就發現雙方爭論焦點所在,以方便庭審時主導雙方進行實質性的舉證和辯論。
第三、確立裁判文書說理機制。全案移送主義必然產生法官預斷,在對預斷進行中性(而非貶義)解釋后,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仍不失為“抵消”法官不公正預斷的一劑良藥。即便法官內心預斷存在偏見,當其要把這種預斷外化為外在裁判文書時,就不得不謹慎考慮證據的可采性和合理性,特別是對庭審質證中存有爭議的證據。
第四、實行庭審程序的定罪、量刑二元化。我國現行的審判程序將定罪量刑程序合二為一,通常法官在法庭上只解決了定罪的問題,而對被告人的量刑往往因受到定罪時心證的影響而顯得不盡合理。在英美刑事審判中,陪審團解決定罪問題,而法官解決量刑問題;這種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不太現實,但若將定罪、量刑的程序分開,則法官即使在定罪程序受案卷影響產生不利心證,也不會影響到量刑,以減少全案移送主義對整個案件的不利影響。
小結:狀一本主義作為英美法系對抗制模式的一部分,是與其特定的法律文化、民眾意識、司法環境緊密聯系的。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貿然引進,必然會與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民眾意識發生沖突,同時也會因欠缺相應的配套制度、司法環境和法律職業者而發揮不了應有功能,甚至會“執行走樣”。反思我國公訴案件移送方式改革的經歷與思路,只有回歸到真正適合我國法制傳統和現實國情的全案移送主義,才是理性的制度選擇。我們不應盲目追逐世界潮流,要立足本國國情,選擇合適的制度并完善其配套措施,才能在我國現階段刑事訴訟中發揮其良好功效。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
作者簡介:李哲(1983-),男,山西運城人,西南政法大學2006級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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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東?!段覈V案件證據移送制度之反思與重構》,《中國刑事法雜志》03年4期
關鍵詞:股改程序 股改對價 會計處理
1、股改程序
1.1、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1.2、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托后,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董事會應當委托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征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1.3、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征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1.4、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后,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并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并公告后,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公司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第十二條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1.5、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并申請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詳細規定參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2、股改對價會計處理方法
財政部下發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就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作出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設置“股權分置流通權”和“應付權證”科目,分別核算企業以各種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流通權和企業為取得流通權而發行權證的價值。
《暫行規定》分別對七種流通權取得方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比較復雜的以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和以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細化的安排。在對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會計處理上,《暫行規定》確定,企業取得的流通權,平時不進行結轉,一般也不計提減值準備,待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出售時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結轉?!稌盒幸幎ā访鞔_要求,企業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資產項目內單列“股權分置流通權”項目反映;應在流動負債項目內單列“應付權證”項目反映。對于以承諾方式或發行權證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說明承諾的具體內容;對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也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的具體內容。
一、 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三個有利于”為標準,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社會穩定為基礎,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革目標:以市場為導向,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以建立扭虧增盈目標責任制和考核體系為杠桿,不斷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在確保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國有糧食企業實現戰略性重組,形成比較合理的結構和布局,全面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實現扭虧為盈。附營企業資產整體出售,國有資產退出,系統內平衡調控,職工身份置換,現金安置職工,實行民營化改制。
二、摸清情況,制定改革方案
㈠、摸清企業家底
摸清底子是開展工作的基礎。為確保糧改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局首先嚴格資產認定,對企業涉及的資產、債權、債務,堅持從審計和評估摸清家底入手,摸清兩方面的情況。
1、人員構成情況
__區糧食系統有軍糧供應站(此次改革不涉及)、收儲經營總公司及6戶附營企業:食用油脂廠、面粉廠、廣告公司、飼料公司、編織袋廠,糧貿公司共8戶企業。
全區國有糧食企業共涉及改革對象532人,其中退休職工259人(含內退50人),應置換身份273人,各企業人員組成情況為:收儲公司職工總數:327人,其中退休職工184人(含內退35人),應置換身份143人;油脂廠職工總數:47人,其中退休14人,應置換身份33人;面粉廠職工總數:79人,其中退休職工30人,應置換身份49人;廣告公司職工總數:10人,應置換身份10人;飼料公司職工總人數:26人,其中退休3人(含內退1人),應置換身份23人;編織袋廠職工總數:19人,其中退休9人(含內退6人),應置換身份10人,糧貿公司職工總數:24人,其中退休19人(含內退6人),應置換身份5 人。
2、資產及債權債務
7戶企業共有資產7653.5萬元,其中流動資產5401.5萬元,固定資產2165.1萬元,其他資產95萬元,負債8560.6萬元,資產負債率達112%。
(二)制定改革方案。
20__年5月,我局成立了糧食系統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在弄清企業家底的基礎上,糧改領導小組認真領會上級糧改政策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企業實際,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改革。經過充分討論,反復研究,分別制定《__縣糧食收儲經營總公司改革方案》、《__縣塑料編織袋廠改革方案》、《__縣食用油脂廠改革方案》、《__縣糧貿公司改革方案》、《__縣面粉制品有限責任公司改革方案》、《__縣廣告公司企業改革方案》及《__縣飼料公司企業改革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分別于20__年4月、12月對收儲經營總公司、面粉廠、糧貿公司、編織袋廠、油脂廠等5家企業改制方案給予批復。改革方案中明晰國有糧食企業職工身份全部終止,明確了收儲企業以出讓部分國有資產,現金安置職工,清償債務,創建國有糧食獨資公司的形式進行改革。其余4戶附營企業資產實行公開拍賣,現金安置職工,清償債務的形式進行改革。并根據各企業實際明確職工安置補助標準,收儲總公司在職職工每人4000元再就業啟動金,每年工齡814元安置補償金,面粉廠、糧貿公司、編織袋廠在職職工每人3000元再就業啟動金,每年工齡736元安置補償金,油脂廠在職職工每人3000元再就業啟動金,每年工齡500元安置補償金。
(三)認真細致做好改革所需資金的詳細測算工作。
為使企業改革得以順利進行,我局糧改領導小組對改革所需費用進行詳細測算,7戶企業改革安置資金及其它支出所需資金為1950.8萬元。其中:在職職工終止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人員273人,需安置資金552萬元;內部退養職工50人,在內退期間需發放生活費及應繳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和大病保險、失業保險,所需費用為353.9萬元,需支付撫恤、喪葬費為39.7萬元;退休職工209人應一次性繳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和大病保險費用為559.3萬元,需支付撫恤、喪葬費為140.7萬元;應支付107名退休職工未領安家費和建房費73.9萬元;應退22名職工現金入股股金21.1萬元;支付職工遺屬補助費用為23.7萬元;應支付改革前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143.7萬元;清償其它債權單位和個人欠款42.8萬元。
(四)盤活資產,籌措改革成本,妥善安置職工。
妥善安置好企業現有職工,是確保社會穩定和糧改工作順利實施的關鍵環節。而安置的關鍵在于錢從哪里來,人往哪里去。在改革過程中,我局黨政領導千方百計籌措安置資金,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籌集資金:1、清收舊帳。一是清收職工往來借款及經營過程中的賒帳欠款。二是對企業原有債權進行清償。2、變現資產。一是企業整體出售,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二是對職工原有宿舍進行產權出讓收入;三是對企業現有其他可變現資產進行公開拍賣;四是盤活資產收入。通過清收舊帳和變現資產籌集改革成本750.5萬元。其中:收儲經營總公司資產變現收入513.5萬元,油脂廠資產收入30萬元,編織袋廠資產收入60萬元,糧貿公司變現收入22萬元;辦公樓拆遷補償款125萬元
至20__年10月止,用變現資產安置職工273人,共支付資金750.5萬元,其中:支付安置金552萬元
,支付職工安家費35.6萬元,撫恤費16.7萬元,一次性支付職工遺屬補助23.7萬元,補交改革前欠交養老保險金101.4萬元、清退職工股金21.1萬元。并結合企業實際,對男年滿50周歲工齡30年,女年滿40周歲工齡20年,再就業困難的64名職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辦理提前退養手續13人,目前通過清收舊帳和變現資產籌集改革成本750.5萬元,尚缺口資金1200.3萬元, 。(五)成立企業離退休人員托管中心,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為更好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經報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成立糧食局企業離退休人員托管中心。收儲經營總公司深化企業改革及附營企業民營化改制后的離退休人員和辦理內部退養人員全部進入中心管理,使企業改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內部退養人員管理工作得以繼續進行,實現對離退休同志“老有所養,老有所醫”的目標,落實老同志的“兩個待遇”。
三、存在問題
根據我局改革目標和改革所需資金測算,現企業改革資金缺口1200.3萬元,資金組成情況如下:
(一)、退休職工209人應一次性繳納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和大病保險、失業保險,所需費用為559.3 萬元,需支付撫恤、喪葬費124萬元,應支付未領取安家費和建房費38.3萬元,合計721.6萬元;
(二)、內部退養的50名職工在內退期間需發放生活費及應繳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和大病保險、失業保險、所需費用為353.9萬元,需支付撫恤、喪葬費為39.7萬元,合計393.6萬元;
(三)、“三項保險”欠費問題。由于各企業沒有能力繳納“三項保險”,到目前為止拖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共計85.1萬元。致使職工的保險權利得不到保障,終止國有企業身份的職工不能辦理個人社保續保手續,患病職工得不到及時治療。
四、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議
為了更好地發展糧食經濟,搞活流通,使企業輕裝上陣,讓改革深入徹底地進行,需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一、由于企業欠費,到目前為止,有80個退休職工未進入醫保,這些職工一天比一天老,但醫療保險未交,醫療條件得不到保障,致使糧食系統的工作存在不穩定因素,今后的重點就是解決80個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
二、內部退休人員中有一部分按照當時__市的政策,已經達到退休條件,但是退休審批權上劃到省上以后,由于省上不承認__市制定的關于糧食系統的特殊工種政策,致使一部分人無法辦理退休,增加企業負擔,希望市糧食局幫助協調解決。
三、市政府搬遷重建占用飼料公司的土地8.15畝,按照現在的搬遷補償價格,應補償飼料公司580萬元,望市糧食局幫助協調。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為保持試點基本制度安排的連續性,《管理辦法》基本沿用了改革試點期間的操作程序規范,但也做了適當的調整、充實和完善:
一是對改革動議的提出作了調整。為使改革更具有可操作性,除繼續保留試點期間采用的“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進行改革的原則性要求外,增加了“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2/3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動議改革的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股東會議的合議形式?!豆芾磙k法》將試點中采用的“臨時股東大會”制度,進一步明確為A股市場相關股東會議,并對相關文字表述和程序安排作了相應調整。
三是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協商時間安排有所改進。由試點期間自公告進行改革試點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東意見,開始溝通協商,改為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之日起開始進行。這樣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縮短為30天左右。
四是對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試點期間可以在臨時股東大會前15天協商修改改革方案,調整為協商結果公布、公司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這樣安排既保證充分協商,又強調保持方案的穩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對稱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試點階段。取消試點期間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布后,公司可以選擇股票復牌的規定,保留股東溝通協商期間和自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兩個時段的停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