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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稅函[2009]第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文”)就員工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461號文明確了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員工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當日,應納稅所得額以員工取得的現金來確定(即授權日與行權日股價的凈增長值)。
而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限制性股票解禁當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則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或境外的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當日的股票市價(簡稱“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簡稱“B”)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簡稱“c”),減去員工對本批次解禁股份數實際支付資金數額(簡稱“D”)來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價格計算所得是一種嶄新的定價方法,如果股價在禁售期內下跌(特別是在過去幾年),這將會給員工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記當日的收市價為20美元,解禁當日的收市價為10美元,相關的股票將以每股15美元計征個人所得稅[(20+10)/2]。
另外,有別于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其納稅義務一般發生于行權當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通常不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約定解禁日)到股價回升后。
要點籌劃策
優惠的適用性及局限性。雇員從上市公司獲得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應參照財稅[2005]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中對股票期權收入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將股權激勵所得以較優惠的公式并按單獨月份計算從而得出較低的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但461號文亦明確指出,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并不適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公司上市前設立的股權激勵計劃。這將導致此類股權激勵所得的稅負高于L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所得的稅負。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資料,員工也會因此不能享用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多層級公司優惠限制。需要明確的是,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員工。但是,間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這一點對于具有多層級的企業需要特別明確,超過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也不適用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員工在同一納稅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所得的,可適用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唯須將合并后的累計所得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文(以下簡稱“902號文”)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用這種合并方法計征的稅負會比分開計算的稅負高。
備案及報送資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計劃實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此外,還應當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行權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資料(例如行權通知書),并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時提供相關信息(例如行權股票的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信息),,
與此同時,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亦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461號文還規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機構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外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和相關的資料進行備案。
注意事項
楊治中先生表示,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幾份文件對不同類別的股權激勵計劃收入如何計算應納稅額提供了更廣泛更明細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權激勵計劃收入能否享受35號文中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問題,現今就有了明確的說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稅務機關有不同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差異的問題。
雖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權激勵計劃在其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國內、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條件的子公司員工,才可能享受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但是不同的地方稅務機關或專管員對備案時間上的規定及備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資料均有不同的差異。因此楊治中先生建議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澄清確認。
另外這個首次提出的多層次公司控股的相關限制,對于已經超出了二級控股界限的子公司,其員工在股權激勵計劃收入的稅負便增加了。建議已經超出了二級控股界限的子公司重新審核之前已經備案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其稅務處理的正確性。考慮到461號文還提出了若公司不進行股權激勵計劃備案,便不適用35號文中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附合有關條件的公司應當及時地準備材料進行備案以保證其員工能夠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份支付 稅前扣除
1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就是“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2 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于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以下簡稱“股份支付準則”)對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對職工股份支付的確認上體現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內在一致的確認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股份支付計人成本費用,但計量基礎則與其不同,股份支付是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
2.1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2.1.1 授予日的會計處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即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雙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公司權利機構的批準。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
2.1.2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2.1.3 可行權日
在可行權日應將原估計的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并對累計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進行調整。
2.1.4 可行權日之后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2.1.5 實際行權日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若有未實際行權的,對已確認的這部分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不需要調整,即仍然留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余額中。
2.2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基本會計處理
在會汁處理上,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上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應付職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 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無論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法規均尚未直接明確規定。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lO)148號)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而在會計處理上,對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會計確認存在兩種觀點:費用觀和利潤分配觀。新企業會計準則對股票期權的確認采用的是費用觀的理論基礎,即把股票期權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也采用費用觀的理論基礎。在此前提下,我們對企業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
3.1 費用性質――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會計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股份支付》應用指南在關于股份支付的含義中明確指出:企業授予職工股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對職工進行激勵或補償,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實質上是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其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表面上看似乎并未通過“應付職上薪酬”核算,但這只是會計處理上的一種簡化而已,其核算結果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核算結果都是一樣的:即都確認了成本和費用,并相應確認增加了企業的資本(股份和資本公積金)。
稅法上:
①根據實施條例笫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上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所稱上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上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上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上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②從個人所得稅法規對個人獲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也是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無論在會計上還是在稅法上,對股權激勵中的股份支付的認定都是屬于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3.2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上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汁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據此,企業本應每年按照企業財務、會計確認的金額直接在確認當年扣除。 筆者認為: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實際行權前,會計上雖然確認了人工成本,但并末實際支付,在具體金額上也還具有不確定性,此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行權日所屬年度作稅前扣除,稅前扣除金額為行權時企業實際支付的金額。另外,從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看,一般也是實際行權日。因此,在實際行權前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對會計上因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人工成本應金額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行權的年度,就實際發生的股份支付金額調整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3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3.3.1 稅前扣除時間
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一樣,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也應在實際行權日所屬年度作稅前扣除。
3.3.2 稅前扣除金額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因為最終不是以現金的形式支付,所以無法像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一樣能簡單而白:觀地確定稅前扣除金額。
會計上,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即:從授予日開始直至實際行權日止,企業所確認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金額只與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估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有關,而與實際行權時該權益工具的市場公允價值沒有任何關系。
近年來,有關個人投資所得的納稅爭議也越來越多,對非現金資產出資、合并分立股權變動、非現金資產交換等特殊業務,個人應如何納稅?
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取得了現金或現金資產。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組行為,個人只是改變了持股方式,并未轉讓,就不應征稅;如果以非現金資產交換其他非現金資產,應該將納稅環節遞延;如果個人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換取其他資產,或者個人投資者用非現金資產參與上市公司增發,則應該完稅。
我們從一個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資環節、持有期間、股權處置三個環節,來看每階段對應的稅務問題。
轉股不繳稅,轉財產征稅20%
提示:投資環節,先確定投資成本的現金價值
以現金、債務、股權、知識產權入股,還是接受贈與、繼承獲得某公司的股權?不同的“入股”形式,將決定稅的成本。
投資環節最核心的問題是確定投資成本,這是未來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關鍵。
Q&A投資成本的八種認定形式
Q1.個人以現金資產、承擔債務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股權怎么認定?
A:按照支付的現金、承擔債務的金額、繳納的相關稅費(主要是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確定投資成本,發生中介費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憑據也應計入投資成本。
Q2.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個人在二級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以財產(含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增發,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只有在未來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才能實現,要求納稅人在投資環節另籌資金納稅不切實際,建議稅款繳納的時間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環節,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部分轉讓股票時,允許扣除的成本按照轉讓股票數量與持股數比例對投資成本分配確定。
Q3.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
A:非現金資產交換與非現金資產投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對非現金資產交換不征稅,持股人能通過換股方式取得現金。因此,應分解為轉讓財產,購買股權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A想要轉讓股份給B,可以讓B出資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兩方換股,視為投資,從而避稅。
Q4.接受捐贈的股權,是否按“其他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A:是的。但有兩個例外。
如果個人將股權捐贈給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贈給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或者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受贈方接受捐贈所得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政策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5.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要交稅。職工個人取得的股權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單位在編正式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企業允許職工個人(主要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優惠價格對公司增資,其優惠價與公允價之間的差額與任職受雇有關,應首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目前稅法對此規定不甚明確。比如:許多企業上市前,同股不同價――高管以每股1元認購,而戰略投資者往往以數倍的價格才能買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時取得的股權,交稅嗎?
A:公司合并,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個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權)成本按照放棄舊股(被合并方的股權)替代,待將來轉讓合并方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與公司合并一樣,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
Q7.送轉股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之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視同“先分配,再投資”,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應相應追加投資成本。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轉增個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資成本處理。
Q8.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價格確定,不應扣除留存收益。
境內、境外上市,兩套原則
提示:持股期間,主要是各種形式的紅利、股息是否要繳稅
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制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但是,現在的股息、紅利收益,是有折扣的――“從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這只針對境內上市公司而言。
Q9.個人投資者在股權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個人投資者從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境外已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辦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適用于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如果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Q10.股息所得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應當是宣告分配時還是實際支付時?
A: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Q11.個人投資者受讓股權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沖減投資成本還是按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時間以宣告分配為標志,因此,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無論是投資前實現的,還是投資后實現的,都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確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見,如果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遞延到個人將受讓的股權再次轉讓時才能在稅前扣除。納稅人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讓股權時,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購”。無論轉讓方、受讓方是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是我國居民個人、外籍個人,這種稅務安排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A:股息分配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權限,稅務機關對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業分配股息,雖然可以多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企業采取內部融資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將企業資金用于滾動發展,公司發展了,則企業對國家貢獻的稅收(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將更多。稅法“鼓勵企業不分配”。
為避免“公款私用”,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以費用報銷方式加大企業成本,或者投資者本人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不歸還等方式逃避稅款行為的監管。如果個人股東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末(指超過一年)不歸還,又不用于本企業經營的,視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Q13.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款按面值計算。
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送股數×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東股數×10%
在未派發現金股利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是無法代扣的,應當在送股的同時,派發少量的現金股利。
提示:股權處置的稅務問題最為復雜,避稅途徑也最多
條件越苛刻,避稅空間越大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國居民轉讓個人持有的境內外股權,以及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均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收入來源地判定原則,外籍人員轉讓境外的股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Q14.外籍人員間接轉讓我國境內股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稅法尚不要求征稅。
對這類避稅行為,應當參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個人轉讓股權納稅何時發生?
A:以股東變更是否實現為參考。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16.個人轉讓股權納稅地點在哪?
A: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Q17.受讓方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A:追繳稅款+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300%的罰款。不收滯納金。
Q18.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改變目標公司債權、債務歸屬的,如何確定轉讓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無論是轉讓前,還是轉讓后,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都應由目標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約定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由目標公司享受和承擔的,必須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有三種情形:
(1)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目標公司原債權、債務歸轉讓方享有、承擔。
公式: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有的目標公司債權-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擔的目標公司債務。
(2)轉讓方承諾放棄目標公司債權
個人轉讓股權、債權均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權投資成本和債權投資成本(本金),其結果是債權轉讓所得為零,僅對股權轉讓所得征稅。
(3)受讓方承諾股權轉讓后,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
股權轉讓業務中,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債務也是支付對價的一種方式。因此,凡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或者“目標公司放棄轉讓方債權”,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目標公司債務。
Q19.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Q20.轉讓以不同價格分期取得的股權,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有三種確定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目前稅法對此無明確規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A: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清算主要用三個步驟:資產處置、按順序償債、剩余財產分配。
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標公司股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股權比例。其中:
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經營期累計留存收益+(清算損益-清算所得稅)
應納稅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資成本)×20%。其中:
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成本(含目標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資本溢價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成本與目標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資成本是指為取得該項股權支付的全部對價,對于個人通過增資擴股、收購股權等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成本往往高于目標公司個人股本。
Q22.個人溢價減資,是否視同轉讓股權?
A:減資是股東收回投資的一種方式,如果存在溢價,則必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通過減資方式逃稅非常多。
Q23.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股權轉讓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標志是目標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權轉讓價格中包括的投資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中減除。除非納稅人采取“先分配,再轉讓”,否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無法享受。
Q24.個人轉讓“原始股”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A: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稅。個人轉讓限售股,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列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
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轉讓時暫免征稅。
Q25.個人股權(不含股票)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處罰嗎?
為了防止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隱瞞轉讓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等直接親屬的,無須對轉讓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Case
張先生轉讓M公司100%股權,該股權初始出資額300萬元,股權轉讓價800萬。
第一種情況:基準日,M公司債權3000萬,債務2500萬,凈資產500萬(有200萬留存收益),所以應納稅收入1300萬元。應納稅額=(1300-300-1300×5/萬)×20%=199.87萬元
第二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的債權為420萬元。合同約定:張先生及其關聯方承諾放棄對目標公司的債權420萬元。
張先生取得的轉讓價格800萬元中有420萬元是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債權的收回,剩余38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印花稅)×20%
=(380-300-380×5/萬)×20%=15.96(萬元)
第三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800萬元,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不再償還(應納稅收入1200萬元)。
應納稅額=(1200-300-1200×5/萬)×20%=179.88萬元
Case
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張先生700萬元,占70%,李先生300萬元,占30%)。后來,王先生出資2000萬元對甲公司增資,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資),甲公司增加實收資本10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元。增資后,張、李、王股權結構為:35%:15%:50%。
隨后,甲公司用資本溢價對全體股東增資,不征個人所得稅,股本總額變為3000萬元。如果公司申請減資50%,即1500萬元,減資后剩余股本為1500萬元。個人股東取得的減資額,相應于股權轉讓收入,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按照出資額的50%確定。
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減資額及應納稅額分別為:
張先生減資額:1500×35%=525萬元,張先生應納稅額=(525-700×50%)×20%=35萬元
李先生減資額:1500×15%=225萬元,李先生應納稅額=(225-300×50%)×20%=15萬元
王先生減資額:1500×50%=750萬元,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750-2000×50%=-250萬元,不征個人所得稅。
Tips投資成本
指為取得股權付出的代價。由于取得股權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資成本的確定也有差異,稅收認定也不同。
Tips 投資VS交換
非現金資產投資指個人以非現金資產出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指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法人或個人,以換取其擁有的第三方股權。
Tips 紅利&股息
股息是指現金股利,紅利是指公司制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實收資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繳稅?
自然人股東不僅有股票持有人,還包括基金持有者。稅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時,應對證券投資基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將股息再分配給個人投資者時,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Tips “股東變更且所得已經實現”的空子。
如果股東已經變更,只要股權轉讓款沒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納稅人可以無限期推遲納稅時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所得是否全部實現很難找到證據。
Tips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
Tips 限售股轉讓納稅
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關鍵詞:股票期權;公司治理;激勵;作用
一、公司治理概述
1、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概念,很難用簡單的術語來表達。但從公司治理這一問題的產生與發展來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去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局限于股東對經營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廣泛的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集團。公司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為在廣義上,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益共同體,公司的治理機制也不僅限于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從而對保證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2、公司治理的主客體
(1)公司治理的主體
在探討公司治理主體之前, 必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即公司是誰的? 從傳統公司法律的角度來說,股東是理所當然的所有者,股東的所有者的地位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從這個意義說,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傳統的公司法是建立在以下假定基礎之上: 市場沒有缺陷、具有完全競爭性,可以充分地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這樣,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就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帕累托最優。然而在現實中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股東的利害作為一種個體利害在很多場合和社會公眾的整體利害是不相容的。另外,支撐現代公司資產概念的不再是唯一的貨幣資本, 人力資本成為不可忽視的因素,而且它同貨幣資本和實物資本在公司的運行中具有同樣的重要性。公司就是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締結而成的和約。成功的公司既需要對外增強對用戶和消費者的凝聚力, 也需要對內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因此我認為,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局限于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害相關者。
(3)公司治理的客體
公司治理客體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對象及其范圍。追述公司的產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而形成的一組契約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契約關系具有不完備性與信息的不對稱性,因而才產生了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實質在于股東等治理主體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與制衡,以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在現實中所要具體解決的問題就是決定公司是否被恰當的決策與經營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司治理的對象有兩重含義:第一、經營者,對其治理來自董事會,目標在于公司經營管理是否恰當, 判斷標準是公司的經營業績;第二、董事會,對其治理來自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目標在于公司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否被恰當,判斷標準是股東及其他利害相關者投資的回報率。
二、股權激勵機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在介紹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和公司治理的基礎理論時都提到委托關系,委托關系是建立股權激勵與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結合點。一方面,由于委托關系產生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產生了公司治理。另一方面,公司治理過程通過股權激勵這個工具對公司經營者進行監督與制衡,以解決因信息的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能有效地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1、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對公司業績有積極作用
為了分析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與公司治理的相關性,我選擇了2001 年以前開始股權激勵的企業中的30 家的近三年業績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其中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為當期的盈利指標,而由于股權激勵的最大特點在于它的長期性與可持續性,因此我同時選擇股東權益增長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兩項指標對企業的長期發展情況進行分析。
從表1 中我們可以看出,使用股權激勵的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三年后,盈利指標和成長力指標的平均值都要高于全體上市公司的指標平均值。說明了在公司治理過程中通過運用股權激勵,在總體上發揮了對企業經營人員的激勵作用,在管理人員的努力經營之下,企業的業績有所提高。在所選擇的30 家上市企業中:使用管理層收購6 家,股票期權4 家,業績股票6 家,經營者/員工持股7 家,股票增值權5 家,虛擬股票2 家。我們將不同激勵方式的企業的業績平均值進行比較。
從表2 中我們可以看出:使用管理層收購、經營者/員工持股、業績股票和虛擬股票的企業各項指標之相對較高,這說明了目前這幾種激勵方式對于企業業績有較好的幫助作用,其他使用激勵方式的企業中除延期支付外基本都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所以可以說目前股權激勵在我國企業中發揮了激勵作用,進行股權激勵的企業總體上有著良好的發展。
2、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公司治理過程中,股票期權激勵的實施產生了良好的業績指標,并解決了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益與股東利益及上市公司價值之間的一致問題。企業經營的成敗有市場和競爭等多種因素,但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影響企業管理行為是否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是支撐企業管理層理性配置企業驅動資產的關鍵。
因此,公司治理問題包括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二是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三是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目前,前兩者是大家談論公司治理的重點,而激勵機制特別是股權激勵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實踐。實際上,股權激勵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重要手段。在典型的股份公司運作中,股東通過董事會將管理權授予經理層,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管理者對由于自己努力而產生收益的剩余索取權低于100%,從“經濟人效用最大化”的立場出發,管理者就有可能偏離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因此,如何設計有效的薪酬激勵制度,促使管理者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利益工作和最大限度地減少機會主義行為,便成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環節。
3、激勵機制是解決“委托-”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現實世界中,公司大股東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用公司股票的市價和紅利來衡量),管理者則追求自身報酬的最大化和人力資本的增值,因此薪酬激勵制度的核心是將管理層的個人收益和廣大股東的利益統一起來,而股權激勵正是將二者結合起來的最好工具。如果說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委托—”問題的話,那么以股權激勵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
20 世紀80 年代后期, 英美出現了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運動,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授予公司高管更多的股票和股票期權,使其薪酬和績效(股價)直接掛鉤。由于股權激勵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化激勵機制效應的制度安排,由此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目前,在美國前500 強企業中,80%的企業采取了以股票期權為主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制度已經成為現代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用以解決問題和道德風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
而在中國,監管層也已經將股權激勵納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疇。2005 年10 月,中國證監會《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中提到:“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規范激勵機制,通過股權激勵等多種方式,充分調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2006 年1 月, 中國證監會正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這標志著股權激勵在中國有了專門的法規和指引,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新時代帷幕也就此拉開。在這兩個文件中都提到,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
因此,提倡實施股權激勵,逐步建立起以津貼、年薪、股權等多種方式長短期結合的薪酬激勵體系有利于更好地、更長期地提高公司績效,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的最大化。與此同時,由于董事會成員是主要的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將極大地影響董事會的運作驅動機制,有利于董事會成員利益和股東利益的統一,激勵董事會成員更多地關注股東價值最大化, 而不僅僅是瞄準公司業績,也有利于促進董事會更多地關心公司長期利益。同時,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將強化董事會的作用,特別是加強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作用, 強化對管理層的約束,使得公司治理結構更為合理,有利于公司更加規范的運作。
4、激勵機制能提高公司其他治理主體的福利
廣義的公司治理的主體不僅局限于股東,而是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顧客、供應商、政府等在內的廣大公司利害相關者,這在公司治理的主客體中已經論述。由于實施了股權激勵機制,公司經營者的行為與公司要求的長遠發展相一致。公司要求的長遠發展不僅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這些指標,還包括公司的誠信、人性化、守法性、社會責任感等。受到股權激勵的經營者要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以上所有的指標都是他在經營過程要考慮的也必須積極解決問題。這樣,對股東而言,由于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主營業務收入、股東權益等指標的提高,股東能夠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對債權人而言,盡管不一定是公司的資產所有者,但它向公司發放貸款后,能夠得到及時的回收;對雇員而言,不僅能夠得到較好的收益,還能實現自身的價值;對顧客和供應商而言,顧客得到的是物美價廉的產品,供應商得到的是順暢的供應渠道;對政府而言,他管理的實納稅良民,也是能夠愛護環境,與社會和諧發展的富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從廣義的公司治理來說,股權激勵機制提高了公司其他治理主體的福利。
參考文獻:
[1]陳清泰,吳敬璉.股票期權實證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李維安等.現代公司治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4.
關鍵詞:酬激勵制度;股票期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5-0161-04
1 股票期權激勵的現狀分析
盡管薪酬不是激勵員工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好的辦法,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最易被人運用的方法。薪酬總額相同,支付方式不同,會取得不同的效果。所以,如何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是一門值得探討的藝術。Jeffrey提出股票期權有兩個角色,激勵和保護。
1.1 薪酬激勵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薪酬激勵制度現狀:第一、薪酬構成零散及基礎混亂。企業的薪酬構成被劃分得越是支離破碎,員工的薪酬水平差異得不到合理的體現,員工不清楚自己的工資與他人的差異是什么原因造成,也不清楚如何通過自己的努力才能增加薪酬收入,讓員工失去了工作的積極性和動力(姜華,2004)。第二、平均主義嚴重。平均主義在我國企業中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現象,按勞分配原則尚未真正地貫徹,阻礙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三、激勵手段單一效果不明顯。這種日積月累式的加薪會漸漸被員工們視為理所當然的既得權利,而不是一種激勵性的力量。可以看出,我國薪酬激勵制度需要改變,如何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勵方式對企業和個人都尤為重要。但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方案。
1.2 股票期權激勵的現狀分析
我國股票期權激勵的發展現狀:第一、長期以來僅為少數企業所實踐,發展緩慢。近年來國家出臺法律政策、指導意見和趨勢來看,股票期權激勵已經開始推廣,也是公司制度的發展趨勢和必由之路。第二、激勵制度的設計總體不規范。首先,股票期權在國外的發展趨勢是向越來越多的普通員工授予,而我國目前還只局限于高層管理人員。其次,國外對于授予人到期可以行權也可以不執行,而中國實質不是選擇權,而是購買權。第三、法律法規不配套。我國在股票期權激勵方面的法律處于缺位狀況,給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發展造成很大障礙。
股票期權的出現,為我國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帶來了新的機遇和希望,國內大量先行者的實踐都為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機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相信隨著我國政策、法規逐漸完善的條件下,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必將在我國顯現更廣闊的應用前景。
2 股票期權激勵的理論基礎
股票期權激勵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委托理論、人力資本理論、法人治理結構理論及剩余索取權理論,這些理論為股權激勵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2.1 委托理論
現代企業委托關系的形成,歸根結底是由于企業兩權分離的結果。一方面,委托人和人所追求的目標函數不一致(股東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即股東價值最大化,而經理人則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通過實施經營者股權激勵,使得企業業績直接關系經營者自身利益,則會促使經營者全力以赴去提高公司長期競爭力和盈利能力,追求公司經濟效益的長期最大化。
2.2 人力資本理論
我國一直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勞動者勞動只能得到相當于勞動價值的報酬,而沒有理由得到超出范圍的其他報酬和激勵。現代企業一方面兩權分離,另一方面是經營管理的專業化。股票期權激勵通過股票使人力資本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權,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公司的人才流失,還為公司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
2.3 法人治理結構理論
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生導致了公司兩權分離的結果。兩權分離的最大矛盾就是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的利益目標的不統一。股票期權激勵成了有效平衡股東利益和管理者利益的機制,是衡量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的標準之一(徐磊,2007)。股票期權激勵的實施提高了經理層的道德標準,同時也提高了生產率。
2.4 剩余索取權理論
企業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應盡可能匹配,權利與風險應盡可能對應,剩余索取權應分配給擁有企業控制權的人。股票期權激勵種將這兩種相對應的機制,使對人的監控成本降低,并誘導人的最大努力。它的作用在于確立了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剩余分享機制,從而使監督約束成本、道德風險降至最低。
以上四種理論,從不同的角度剖析了股票期權激勵產生的理論根源,性質上來講,這四種理論是互為補充;從現實意義上講,這些理論也是指導如何制定股權激勵方案的理論基礎和檢驗的標準。
3 股票期權是稅負最優的薪酬激勵方式
3.1 薪酬激勵納稅籌劃的意義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地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制定了員工薪酬激勵體系來達到目標。但很多大公司在設計員工薪酬激勵體系時,往往忽視了納稅問題。結果,公司往往花了很多錢,因需要交納高額的個稅,卻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激勵作用。因此,企業制定薪酬激勵方案時,必須要注意稅收問題,即薪酬激勵也要注重納稅籌劃。把薪酬激勵與納稅籌劃相結合才能實現薪酬效能最大化,起到激勵員工的目的。
3.2 幾種薪酬方式比較
例:張某為一有限公司的經理,也是公司的股東、業務骨干。該公司計劃給予張某全年50萬元的報酬(假設當地個人所得稅免征點為2000元,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龔厚平,2006)。但這50萬收入應該怎樣發放呢?這里有四個方案供該公司參考。
第一個方案:獎金形式發放。發放方法是平時發月工資2000元,年終再向其發放人民幣476000元。
由于476000元已超過計稅工資,該公司要調增所得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119000元(476000×25%),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8825元(2000+476000-1200)×45%-15375,發放這50萬元的工資和獎金后,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為317825元。
第二個方案:年薪制,年薪50萬元(無其他福利)。
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19000元(476000×25%),根據年薪制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2300元(500000÷12-2000)×30%-3375×12。發放這50萬元的工資和獎金后,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為221300元。
第三個方案:股息、紅利分配。
股息紅利屬稅后分配,476000元屬稅后利潤分配,企業對稅后的476000元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與稅前調整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首先要倒算出這476000元的稅前所得額。稅前所得額634666.67元476000÷(1-25%)。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8666.67元(634666.67×25%);張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5200元(476000×20%);發放50萬元的工資和獎金后,企業和個人應納稅額合計253866.67元。
第四個方案:每月支付張某工資2000元,年終讓其以0.48元每股的價格獲得股票5萬元股,當時股票市價為10元每股,5年后,預計股票市場價為40元每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價將逐年減少,經營者將在股票市價為40元每股時轉讓股票。當時的平均利潤為8%(不負擔其他福利,經營者持股期間不能分利潤)。
根據股票的有關稅收規定,經營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股票價差476000元(10-0.48)×5000;個人所得稅102500元476000÷12×25%-1375×12。與此同時,取得股票期權的稅前利潤為1361200元[40×50000×0.6806(折現系數)-24000(購買成本)+24000(工資收入)]。
3.3 尋找最優薪酬激勵方式―股票期權激勵
如果對上述四種激勵方式的企業和經營者應納的所得稅及經營者稅后凈所得作一個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上述四種激勵方式中以獎勵股票期權即第四種方式為最優。當然,這四種方式的風險是不同的。
各種實踐表明,股票期權為目前最有效的激勵方式,在此基礎上對股票期權激勵進行納稅籌劃。當然,各個企業要按照企業的實際狀況而定。
4 股票期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4.1 股票期權激勵的籌劃思路
為了更好地分析股票期權激勵籌劃,我們先需要明確以下概念: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日,也稱執行日,也稱購買日,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股票期權激勵的納稅籌劃主要體現為接受股票期權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我們可從以下籌劃思路著手:
第一、行權時機的選擇。其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授予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員工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的所得,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行權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所得,則按稅法規定繳納。工資薪金是九級累計稅率,可將行權日分開或不同行權時點所選擇不同的價格,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稅后的凈收益也就不同,達到節稅的目的。
第二、股票期權或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選擇。其政策依據:《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按以下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先將其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股票期權激勵與實行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不同,應納稅額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采用一次,而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多次取得可以累計計算,這樣的話,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更加靈活,而且可以節稅。
4.2 股票期權籌劃方法
4.2.1 行權時機的選擇
例:某境內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人員100000股股票期權,行權期限2年,授予價為1元每股。高管人員的幾種行權方式:
(1)股票價格連續上漲,達到一定值,行權后即轉讓。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為7元每股,該高管人員行權就轉讓,獲利600000元。
(2)股票價格連續上漲,提前行權,達到一定值再轉讓。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3.4元每股,該高管人員行權,行權后不馬上轉讓。2008年12月31日,股價上漲為7元每股,此時高管人員將股票賣出,獲利600000元。
(3)股票價格連續下跌,股價達到一定值,行權后即轉讓。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3.4元每股,此后股價開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降到2.2元每股,此時高管人員將股票賣出,獲利120000元。
(4)股票價格連續下跌,提前行權,達到一定值再轉讓。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3.4元每股,該高管人員行權,行權后不馬上轉讓。行權后股價開始下跌,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降到2.2元每股,該高管人員將上述股票賣出,獲利120000元。
(5)股票價格連續下跌時,提前行權,行權后即轉讓。2007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3.4元每股,該高管人員行權后立即轉讓,獲利240000元。
下面對每種方案的稅后收益進行計算分析:
第(1)種方案,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0元[100000×(7-1)]。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39500元[(600000÷12×30%-3375)×12]。轉讓股票時,免交個人所得稅。稅后收益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種方案,計算出該高管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為43500元{[100000×(3.4-1)÷12×0.2-375]×12},轉讓股票應納稅所得額360000元[100000×(7-3.4)],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故稅后收益為556500元(600000-43500)。
第(3)方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9500元{[100000×(2.2-1)÷12×20%-375]×12}。轉讓時,免交個人所得稅。稅后收益為100500元(120000-19500)。
第(4)種方案,應納稅所得額240000元[100000×(3.4-1)],應納個人所得稅數額與情形(2)相同,為43500元。轉讓時,轉讓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元[=100000×(2.2-3.4)]。稅后收益為76500元(120000-43500)。
第(5)種方案,應納稅所得額240000元[100000×(3.4-1)],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3500元,無股票轉讓所得。稅后收益為196500元(240000-43500)。
若不考慮提前行權所失去的機會成本,可選擇有利“行權日”、“行權日股票市價”和“授予價”進行稅收籌劃。當股票上漲時,可選擇第二種方案,先行權后轉讓,這樣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當股票下跌時,可選擇第五種方案,行權即轉讓(陸平、崔海玲,2008)。股價是波動的,籌劃人員可根據上述方法,選擇最佳行權時機。如果預料股價會連續上漲時,提前行權并持有將更有利;預計股價會連續下跌時,選擇提前行權,行權后即轉讓將更有利。當然,還需考慮提前行權喪失的機會成本。還有注意的是,轉讓的股票是境內和境外也有很大區別,行權后轉讓境內上市股票,不需要再繳個稅,反之亦然。
4.2.2 股票期權或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選擇
例:某境內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一員工100000股股票期權,行權期限為2年,授予價為1元每股。
(1)全年一次行權。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7元每股,該員工不行權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獲得價差收益600000元。
(2)全年多次行權。如果到2008年6月30日,股票價格上漲為5.2元每股,該員工將50000股股票期權行權但不立即轉讓。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價格上漲到7元每股,該員工再將剩余的50000股股票期權行權,此時將全部股票賣出,獲利600000元。
(3)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2008年12月31日,從公司直接取得一次性獎金600000元(假設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為2000元)。
(4)選擇全年兩次獎金。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12月31日,分兩次(每次300000元,假設當月工資薪金所得2000元)從公司取得獎金600000元。
下面對每種方案的稅后收益進行計算分析(劉霞林、譚光榮,2007):
第(1)種方案,價差收益600000元應作為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同上面第1個案例的第(1)種情況,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39500元。稅后收益為460500元(600000-139500)。
第(2)種方案,該高管人員2008年度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510000元[=50000×(5.2-1)+50 000×(7-1)]。2008年6月30日,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44250元[=(210000÷6×25%-1 375)×6]。12月31日,應納稅額68250元,兩次共計應納稅額112500元。轉讓股票應納稅所得額90000元[=50000×(7-5.2)],轉讓境內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后收益為487500元(510000+90000-112500)。
第(3)種方案,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0元,應納稅額176625元(600000×30%-3375)。稅后收益為423375元(600000-176625)。
第(4)種方案,獎金分兩次取得,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能采用一次,6月30日取得的300000元將并入6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適用4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12月31日取得的300000元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2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則應納稅額193250元[(300000×45%-15375)+(300000×25%-1375)]。稅后收益為406750元(600000-193250)。
上述四種方案,該員工稅前收益均為600000元,全年一次性取得期權價差收益比全年一次性獎金稅后收益多。當股票上漲時,多次行權比一次性取得期權價差收益的稅后收益多,而全年獎金一次發放比多次發放獲得的稅后收益多,籌劃人員可根據上述方法,選擇最佳的薪酬支付方式,并把握行權時機。
5 結論
股票期權激勵是大多數企業所看好,很有效的激勵方式。但隨著經濟發展,相信不久的將來,前景很好。“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有權利運用自己享有的稅收籌劃權,進行充分籌劃,實現“即不多交一分稅,也不少交一分稅” 。相信個人所得稅籌劃在我國一定會越來越受到重視,它的明天必將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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