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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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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導思想

      農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體建設用地)置換,是以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確保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不減少,復墾耕地質量有保證,節約集約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利用率較低的農村宅基地(簡稱“拆舊區”)和集中安置的用地、節余的建設用地(簡稱“建新區”)共同組建成農村宅基地置換項目(簡稱“置換項目”),采取建設新村(居)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搬遷安置,把舊址復墾為農田,將縮減的農村宅基地調劑到其他急需建設項目中使用的過程。

      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讓農民切實分享到改革發展成果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活生產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有效解決工業化、城鎮化“缺地”、新農村建設“缺錢”、耕地保護“缺動力”、城鄉統籌“缺抓手”等難題,達到城鄉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進城鄉一體化的建設發展。

      二、基本原則

      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要按照群眾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進的方針,堅持保護耕地、統籌規劃、自愿合法、惠農利民、政府主導、綜合整治、產權清晰的原則實施。

      ㈠保護耕地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拆舊區必須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優先順序復墾,確保復墾農用地質量及實際生產能力不低于周邊原有農用地,并及時組織利用。各個置換項目都必須保持農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區占用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大于拆舊區復墾的非建設用地面積,建新區占用耕地面積不得大于拆舊區復墾的耕地面積。

      ㈡統籌規劃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必須符合市和各旗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拆舊區、建新區要因地制宜分類制定拆舊安置的途徑,將選址建設新村、在原有城鎮(村)建設安置等統一納入城鎮村莊布局規劃,與新農村建設、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設計及其實施充分銜接,統籌決策、分期分批安排實施。

      ㈢自愿合法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要切實尊重法律賦予農民集體和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保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前提下開展工作,杜絕強行或采取破路、斷電、斷水等辦法變相強行拆遷,防止違背群眾意愿大拆大建、過度集中或強行遷入城鎮。

      ㈣惠農利民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在拆舊復墾、建新安置、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收入環節充分體現惠及農民、方便農民、讓利于民的政策。拆舊補償公平到位,復墾農用地使用權歸還農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負擔、便利生產生活、明顯提高居住條件和改善居住環境,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收入全額用于拆舊復墾和建新安置。

      ㈤政府主導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領導和監督管理下,以置換項目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由各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推進的創新性系統工程,涉及民生和區域統籌發展大計,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原則。

      ㈥綜合整治原則

      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堅持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與新、舊農村宅基地,以及周邊的農田基本建設體系實現有機對接。置換項目座落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土地整治計劃項目區的,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和施工。

      ㈦產權清晰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堅持權屬、產權管理及時跟進,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狀清晰、有據可查,完整準確反映置換項目實施引起的土地權屬和產權的調整變化,同步完成調整變化后土地權屬和產權的變更登記發證。

      三、組織實施置換項目的條件

      ㈠置換項目拆舊區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

      ㈡農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閑地和廢棄院落較多、農村人口城鎮化趨向明顯、戶均建設用地面積大,整理復墾有潛力。

      ㈢政府高度重視,群眾響應并積極參與。㈣置換項目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能夠及時、足額籌措并支付所需資金。

      ㈤土地管理基礎業務扎實,地政管理到位、規范,具有較強的制度創新和實踐探索能力。

      四、置換項目申報

      ㈠專項調查,征求意見對符合置換項目條件的區域,要組織專項調查,查清置換項目區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現狀及其潛力、農村地籍、土地權屬、住房現狀、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方式等情況,充分調查了解項目區群眾對農村宅基地置換的民情民意。項目區選點布局、安置補償和土地使用權調整方案要實行公告、聽證,尤其要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㈡編制方案、科學論證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統籌確定項目區規模、范圍和布局。

      置換項目實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⒈置換目的、指導思想、原則、任務、依據和實施期限;

      ⒉置換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區所涉及村莊的自然、社會經濟狀況和土地利用現狀、城鄉建設用地空間布局情況等,拆舊區、建新區的范圍和規模布局;

      ⒊置換項目區土地利用平衡統計分析。分析項目建新區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況,以及土地整理復墾耕地和其他地類面積等;

      ⒋置換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項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復墾的潛力及可行性、建新區開發建設的條件及可行性、拆遷補償安置的可行性;

      ⒌置換項目規劃方案。項目建新安置區規劃方案、項目建新安置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用途情況,與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情況,項目區安置補償方案;

      ⒍置換項目工作計劃。項目的總體安排與工作計劃、置換周轉指標規模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⒎置換項目投資預算與資金籌措。項目融資平臺組建和資金籌措渠道,拆遷補償、建新安置區建設、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和項目管理等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

      ⒏置換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方案。項目區土地權屬現狀,提出土地權屬調整的原則和具體調整措施;

      ⒐擬定實施置換項目方案和規劃的保障措施。

      ㈢申報材料

      ⒈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置換項目請示文件;

      ⒉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

      ⒊置換項目實施方案(含文本、圖件及附表等);

      ⒋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⒌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進行農村宅基地置換的意見書(蘇木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簽章);

      ⒍旗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資金保證證明和按規劃完成拆舊區復墾的承諾書;

      ⒎置換項目區影像資料(建新拆舊區照片,最新遙感影像資料);

      ⒏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項目區范圍情況)、1:1萬置換項目實施規劃示意圖(標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置換項目總體布局圖、置換項目區1:2000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⒐置換項目公告、聽證、論證材料;⒑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㈣申報審批

      ⒈置換項目申報單位為旗縣區人民政府。置換項目申報材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參照《自治區建設用地置換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置換項目實施方案時,一并下達農村宅基地置換周轉分類指標及規模(簡稱置換周轉指標)。

      ⒉置換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整體一次性審批,建新區不再另行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拆舊區整理復墾項目不再單獨立項。

      ⒊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擔直接責任,市人民政府為報批件審查核實的第一責任人。

      ⒋經批準的置換項目,必須在置換項目實施方案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之日起算的三個年度竣工并通過驗收。

      五、置換周轉指標使用管理

      ㈠置換周轉指標實行建庫管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置換周轉指標,分別由自治區、市、旗縣區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置換周轉指標儲備庫。

      ㈡市、旗縣區國土資源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建立置換周轉指標管理臺賬,對置換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置換周轉指標應當在置換項目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算的三年歸還。

      ㈢置換周轉指標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城鎮及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項目用地。置換周轉指標異地調劑的,指標調入地應當向調出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支付不低于置換周轉指標形成成本投入的費用。

      ㈣置換周轉指標調劑實行分級審批。置換周轉指標的調劑經市調出調入地旗縣區人民政府雙方協商,由調入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在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其他置換周轉指標的調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廳審批。

      ㈤置換周轉指標調劑所得收入在調出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設立專戶,專項集中用于置換項目的拆遷補償、土地復墾、拆遷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對置換項目竣工驗收時,具體認定拆遷安置用地歸還、以及剩余復墾農用地可歸還置換周轉指標的類型和數量。

      六、置換項目實施

      置換項目實施工作主要包括:建新區、拆舊補償復墾、置換項目驗收、置換周轉指標歸還四部分。

      ㈠建新區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村安置使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確認并出具準予建設用地轉用類型、面積、四至及用途的文件。

      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即城郊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農區每戶宅基地不超過400平方米、牧區每戶宅基地不超過500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土地的相關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組織研究解決方案。

      ⒉城鎮建新用地使用建設用地置換周轉指標涉及征用國有土地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依法依規批準和實施土地征用,按照規定程序和方式供應土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由旗縣區政府組織建設用地置換批復、置換指標批文、及其他規定的土地征收材料,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報批手續。

      ㈡拆舊補償復墾

      ⒈旗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區分農戶遷入安置新村、已在城鎮定居并自愿放棄新村安置房、一戶一宅以外宅院、原住房價值差異、區位差異、特困群體等情況,制定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⒉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堅持以土地整治為平臺,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土地置換、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農村公路建設等進行深度整合,聚合資金,形成整體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置換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嚴格執行置換項目規劃設計、土地整理復墾標準,確保拆舊整理復墾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㈢置換項目驗收

      ⒈申請驗收置換項目應提交的材料

      ⑴竣工驗收請示文件及自檢報告;

      ⑵市國土資源局初驗意見;

      ⑶竣工報告(包括置換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復墾耕地數量和質量情況,建新安置用地及城鎮建新區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與變更登記發證情況,檔案資料管理、工程后期管護、置換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⑷竣工圖、竣工后實測的勘測定界圖;

      ⑸實施方案及批準文件;

      ⑹拆舊區復墾項目規劃設計及批準文件;

      ⑺項目實施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包括實施前后同一拆舊區照片及遙感影像資料);

      ⑻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⑼項目招投標、監理有關資料;

      ⑽資金使用、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⑾項目區農民滿意程度調查報告及拆舊地塊農民安置情況;

      ⑿項目區后期管護協議。上述材料除紙質材料外,還需提供電子文檔。

      ⒉項目區驗收程序

      項目區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在完成拆舊區土地整理,具備農業灌溉和耕種條件,并完成建新區農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礎設施建設后,先由項目區所在試點旗縣區國土資源局自檢,再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具項目區驗收意見。

      ㈣置換周轉指標歸還置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經確認的復墾農用地要嚴格加以保護,并不斷提高質量,符合條件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經驗收確認的復墾農用地用于歸還置換周轉指標,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耕地置換周轉指標,復墾的其他農用地面積分類歸還相應地類的置換周轉指標。

      項目區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暫停該旗縣區實行置換試點政策,補繳經批準使用置換周轉指標報批建設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等相關稅費。

      七、保障措施

      ㈠置換項目成果經驗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或因置換項目實施中違背群眾意愿、強拆強建、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等造成較大影響的,暫停該旗縣區建設用地審批,并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㈡建立市長、旗縣區長領導負責制,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置換項目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為置換項目組織實施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旗縣區人民政府是置換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

      ㈢建立推進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分別由市、旗縣區長牽頭負總責,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牧業、審計、新農辦、電力、通訊等部門參與決策、協同動作、合力推進。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范文第2篇

      為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市戶籍制度改革轉戶居民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處置與利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57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管理實行地票價款直撥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62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處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66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調整地票價款分配及撥付標準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7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經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我縣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退出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退出

      (一)辦理條件

      2010年8月1日后轉為城鎮居民并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轉戶居民均可辦理。

      (二)補償標準

      轉戶居民自愿退出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證載宅基地面積及其地壩面積為準,按12萬元/畝預付價款;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12萬元/畝結算地票價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待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2.1萬元/畝直撥地票價款。

      轉戶居民自愿退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證載宅基地面積為準,按9.6萬元/畝的收購價一次性結清價款。

      (三)辦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整戶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鎮(街道)戶改辦提出退地申請。需提交以下資料:

      (1)原農村房地產權證;

      (2)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公安機關出具的整戶轉戶的確認通知書;

      (4)在城鎮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①房地產權證;

      ②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③租賃住房的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鎮(街道)戶改辦收到申請后,應對轉戶居民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不合格的,應向轉戶居民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初審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轉戶居民家庭人員情況和證載宅基地面積及其地壩面積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清理丈量過程中應組織相鄰關系人、權利人根據宅基地的權屬對其地壩四至范圍、面積等內容進行現場指界,附注現場示意圖,簽訂現場指界備忘錄。對證載宅基地及其地壩的四至范圍、面積與權屬有分歧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并形成書面意見。同時,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壩面積能復墾產生地票或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提出書面意見,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3日后由轉戶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簽訂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協議。

      各鎮(街道)戶改辦應在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和其他申請材料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3.縣國土房管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轉戶居民按照協議約定實際退出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及建(構)筑物后,原房地產權證交縣國土房管局按規定注銷,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按相應補償標準,對轉戶居民以直撥方式預付價款或支付收購價。

      5.縣國土房管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復墾,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直撥地票結算價款。

      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

      (一)補償標準及使用范圍

      1.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戶一宅”或通過繼承、贈予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流轉等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得價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農戶所得價款按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按2.1萬元/畝執行。

      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戶多宅”,按照無主房進行復墾,宅基地所有權權利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相應地票價款,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我縣征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向原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助。

      2.復墾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及經公示確認無具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后,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復墾鎮(街道)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和給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得價款后,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不低于2.1萬元/畝。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鎮(街道)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主要引導用于農村土地整治、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利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新農村建設。

      (二)辦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請地票交易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直撥地票價款到每個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權利人。為保證地票價款直撥工作的順利推進,各鎮(街道)應逐戶逐宗對登記涉及的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信息、對應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建立檔案。

      1.丈量。各鎮(街道)應組織3名以上人員(國土房管所必須派1人)對復墾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實地丈量,登記造冊。丈量過程中應組織相鄰關系人、權利人根據宅基地的權屬對其附屬設施用地四至范圍、面積等內容進行現場指界,附注現場示意圖,簽訂現場指界備忘錄。對附屬設施用地四至范圍、面積與權屬有分歧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并形成書面意見。

      2.公示。在丈量核實基礎上,計算出復墾農戶應得預付價款后,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和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眾監督。

      3.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核實無誤并公示無異議的,在社、村、國土房管所簽署意見的基礎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復墾農戶簽訂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協議,收回原房“兩證”或房地產權證,交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侍復墾后注消。

      4.兌付。經農戶在領款憑據上簽字確認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12萬元/畝將預付價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兌付到農戶銀行賬戶。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12萬元/畝結算地票價款。同時,按照渝國土房管發〔〕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有關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費在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驗收確認后,按照渝國土房管發〔〕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實施模式

      農村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復墾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主體、縣國土房管部門作業務指導的模式實施;除農村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以外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由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直接實施。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在全市農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選擇項目的測繪單位、規劃設計單位、竣工測量單位、招標單位和監理單位。

      (四)工作職責及資金使用

      1.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縣農業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的檢測,并出具土壤質量檢測報告。縣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虛報復墾面積套取地票價款、克扣農戶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或侵占地票價款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2.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成本使用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工程施工費按不高于1.2萬元/畝預算,包括建(構)筑物拆除、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費;前期工作費2200元/畝、竣工驗收費400元/畝、工程監理費300元/畝、安全配套費100元/畝。

      3.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施資金及結算方式

      縣地產公司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全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提供資金保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宅基地復墾項目所需資金,通過向縣地產公司借款的方式實施,具體核算方式按財務核算相關規定執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宅基地復墾項目獲得《市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后,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項目發生的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按項目備案實施方案預算金額結算;對復墾農戶的9.6萬元/畝預付價款按銀行提供的農戶銀行賬戶收入憑據證明據實結算。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準備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籌備

      1、提高認識,深入宣傳

      認真做好農村土地登記頒證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我縣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證;是統籌城鄉建設用地,拓展我縣建設用地空間的重要途徑……

      為此,今年伊始,局黨組即把該項工作列為我局必辦的重點工作之一,在會議、學習、調研、培訓中,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和發動;特別是近期,于強局長親自過問和部署該項工作,每周例會必聽匯報、必予強調、必作安排、必抓落實。同時,我局通過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向縣委、政府爭取支持,向有關部門和鄉鎮進行協調,為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縣政府于5月份和7月份召開了兩次專題會議,縣直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主要負責人與分管同志參加。會上分管副縣長對該項工作專門進行了強調、安排和部署。

      2、加強領導,成立組織

      我縣成立了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于強局長任副組長,公安、財政、農業、林業、建委、房管和民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并積極爭取縣政府牽頭,協調各有關部門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該項工作。同時,各鄉鎮也相應成立了領導小組,并組織專業登記人員115人,進行培訓。

      3、認真籌備,制定方案

      我局已制定出《關于開展縣農村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和《縣農村宅基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技術規程》,分別就宣傳發動、組織保障、隊伍建設、經費保證、任務落實、時間安排、政策把握諸方面予以明確界定。

      4、籌備經費和登記資料

      我局積極爭取籌備經費和登記發證相關資料:(1)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并報縣政府同意,決定對農民宅基地登記每宗完善卷宗補助20元。(2)印刷登記相關資料100余萬份,正在分發到各中心所。

      二、目前進度:完成試點,總結經驗,全面推進

      1、4月底,已全面完成全縣325個村(居)委會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2、部分完成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全縣農戶總戶數33萬,已發證24.7萬戶,占比74.8%。

      我局在每個鄉鎮都先行試點,鄉鎮村干部和國土所人員克服工作繁多、暫無經費、經驗不足、技術不熟練等困難,基本完成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和逐戶組卷工作,并進行了公示。目前大部分試點登記工作已結束,卷宗已完善。在完成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我縣該項工作正在全面推進。

      3、摸清家底,積極準備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工作,通過摸底調查,全縣集體建設用地約1500宗。我局將從6月份開始,集中2-3個月的時間進行登記,確保年度前完成任務。

      三、下步計劃:克服困難,依法操作,確保完成任務

      關于農村宅基地發證工作,具體分以下幾個階段進行:

      1、全面準備階段

      2月20至28日,設計和印制有關資料、抽調人員召開動員會,開展宣傳發動和業務培訓工作。

      2、權屬調查與地籍測量階段

      3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展開工作:逐村逐戶開展權屬調查,填寫地籍調查表,進行指界,同時進行地籍測量。

      3、完善材料與自查自糾階段

      3至8月,一邊完善組卷報批材料,一邊依法進行公示,一邊進行自查自糾。

      4、檢查整改階段

      9月份,由縣國土局組織,根據規程進行檢查,對檢查合格的資料,組卷上報;對不合格的,認真進行整改,堅決杜絕問題卷宗上報審批。

      5、報批發證階段

      10至11月,組織上報審批,然后發證。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房集聚地改造;建設;必要性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Wenzhou city housing accumulation transformation construction, brief talk about housing accumulation transform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overall development influence.

      Key words: agricultural cluster transformation; construction; necessity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為推進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破解三農問題、加快轉型發展、建設全面小康社會。而農房集聚地改造的力度,直接影響城鄉統籌發展改革和"1650"溫州大都市區發展新格局。

      一、農房集聚地改造的現狀

      農房集聚改造建設,是我市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的切入點,也是城鄉統籌綜合改革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牽引工程。農村居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參與由政府組織的、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集中居住區內的經濟適用房集資聯建。在堅持“農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發展可持續”和“自愿、依法、有償”原則下,提倡并積極推進跨區域集聚。

      據市農辦統計,截至2012年10月20日,全市已啟動項目點193個(其中屬2011年前開工的項目29個)。除市區外,涉及各縣(市)57個鎮(街道)、功能區,總占地面積821.95萬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579.98萬平方米,總投資586.45億元。其中,已辦理供地項目115個,供地面積437.57萬平方米;已開工(辦理4證)83個,建筑面積481.92萬平方米;累計已完成投資額42.34億元,已簽訂安置協議12968戶。

      除了確定農房集聚改造點之外,全市各縣(市、區)、鎮(街道)、項目點的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目前來看全市首輪農房集聚改造項目已全面啟動,形成從試點啟動到全面推進的良好態勢。

      二、農房集聚地改造對城鄉統籌發展的必要性

      在過去,"七山二水一分田"的溫州,全市有262個鄉鎮5407個行政村,村鎮數量過多、規模偏小、建設檔次很低、布局不合理,難以形成現代化城市的形態、結構和功能,且大量消耗政府財政、社會資金,發展起來事倍功半。

      在長時期里,我們始終沒有找到新型城市化的路和橋。在溫州這樣一個城鄉發展不平衡在全省乃至全國都非常典型的地區,農房集聚改造正是推進新型城市化的“路”和“橋”。

      農房集聚改造不是簡單的村莊整治,而是推進轉型發展的一個強大動力。農房集聚改造,其根本目的在于促進農民生產和生活方式轉變:一方面,隨著中心鎮按照現代化小城市的標準建設,政府改變過去村莊分散布局,引導農民跨行政鎮集聚,通過社區來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讓農民在中心鎮這一平臺上享受各類社會保障,這就促進了農民生活方式的非農化。另一方面,政府以集約節約土地建設產業園區,以三分三改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就可實現產業的規模集聚,為農民就業創造條件,可以讓農民實現生產方式的非農化。這一農民變市民的過程,也就是社會轉型與經濟轉型的過程,與此同時政府通過抓制度、抓環境等公共物品的供給,也實現了政府的轉型。

      今年以來,隨著鄉鎮行政區劃調整的完成,以都市型功能區和區域性中心鎮為重要支點的溫州大都市區發展新格局輪廓初顯,形成了以大都市核心區為主中心,以樂清、瑞安、平陽、蒼南、文成、泰順六個縣城為副中心,以50個左右具有區位優勢、產業依托和自身特色的中心鎮為重要節點的"1650"城市發展新格局。在這個格局中中心鎮成為連接城鄉的交匯點,統籌城鄉的關鍵點,是實現"1650"發展格局的重要基石。而要實現中心鎮的城市化建設,離不開人口和要素的集聚。農房集聚改造,正是這種集聚的切入點,兩者相輔相成。

      三、如何推進農房集聚地改造過程

      1.加快新一輪市域、縣(市)域村鎮布局規劃及1+X的規劃編制。緊緊圍繞加快“1650”大中小城市網絡型組團式都市區發展新格局的戰略目標,以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統籌協調市域、縣(市)域總體規劃和市、縣(市)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的編制,做好新一輪市域村鎮布局規劃工作。特別要加強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注重市域內城鎮體系、產業布局、綜合交通、公用事業、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專項規劃的整體性。要以鎮為單位,按照現代化小城市的標準,高起點、高標準地編制鎮域總體規劃,明確產業、居住和公共服務等功能區的空間布局結構,形成中心鎮建設“1+X”的總體框架體系。“1”就是中心鎮,在中心鎮建設若干個上規模、高聚集的大社區,“X”就是在中心鎮之外,建設“X”個中心村社區,“X”應不大于現有每個鄉鎮(街道)的行政村個數。同時,要認真制定所有“1+X”布點新社區的建設規劃,統籌安排鎮域的資源、人口、產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2.推進舊村改造、危房改造和移民工程建設。各縣(市)應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舊村改造實施方案和拆遷安置政策,通過舊村改造建設新社區。加大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和危舊房改造力度,有步驟地幫助解決困難群眾住房問題,對農村無房戶、缺房戶、地質災害戶、五保戶、低保戶等,由政府或村級組織在新社區建設廉租房、安心公寓等以供租住的方式予以解決。引導高山遠山、地質災害區群眾以整村搬遷形式向中心鎮、中心村(新社區)集聚。對農戶集體參與或整村參與農房集聚地改造的,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勵一大批農戶向中心鎮、新社區集聚,提高農村住房改造集聚水平。

      3.建立完善宅基地置換制度。農村宅基地置換是盤活農村資產、集約利用土地、解決農民購房、推動農房改造集聚建設的重要措施。各縣(市、區)要將其作為推進農房改造集聚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有計劃地引導村集體和農戶將閑置的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辦法,進一步采取政策措施,扎實推進農村宅基地置換工作。要根據農戶實際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置換制度。農村宅基地權益屬戶籍制度改革前的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農民所有,即戶籍制度改革后遷入農村的其他人員不享有宅基地的權益。

      四、農房集聚地對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影響

      1.長期以來,一些欠發達地區的落后,主要是缺少工業經濟的支撐和三產的協調發展。農村、人口、產業的低、小、散,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又讓城鎮難以積聚力量。農房集聚改造,將是打破這種惡性循環,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切入點。

      2.通過農房集聚改造,實現了人口與產業集聚,為城市建設、產業發展提供了要素保障;另一方面,也為城市建設提供了稅收收入、為公共服務提供了支撐,讓城鎮建設可以騰出更多力量投入公共配套服務建設,促進土地、公共配套的集約節約利用。同時,加快功能區建設的步伐和企業的轉型升級,保護林地、田地的集約利用和生產、生活環境保護,以更高的定位和更大的視野,通盤謀劃整體發展規劃,加快現代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拉開中心城區框架,與溫州主城區形成整體。

      3.加快推進農房集聚地改造有利于加快農村向城市化發展,可進一步保障農村在城鄉統籌改革過程中的利益問題,對投融資平臺的構建亦有重大作用。

      4.加快推進農房集聚地改造有利于農民的利益全確保,獲益非常大。在推進農房改造集聚建設的同時,通過“三分三改”確保農民原有的利益不損失,照顧農民的開發收益權,將會極大激發農民的參與熱情,為切入城鄉統籌綜合改革創造走農民自主的新路子,

      5.農房集聚改造是統籌城鄉推進城市化的切入點和關鍵環節,只有解決了農房集聚改造問題,才能解決半城市化問題,才會更好地為加大投資、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提供強勁動力。

      6.溫州城鄉統籌發展的短板是半城市化現象,而半城市化現象的癥結在于城鄉二元結構,城鄉二元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將農民束縛在農村,使生產要素固化沉淀在農村動彈不得。而推進農房集聚地改造,努力形成“1650”網絡發展新格局,就可以使要素自由流動、優化配置,可以在根本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五、結束語

      農房集聚地改造是對推進新型城市化,基本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戰略性工作,要改變城市化水平低的現狀,就必須主動順應新型城市化發展趨勢,大力推進農房改造集聚,加快農業現代化、農村社區化、農民市民化。堅定不移地推進農房集聚地改造,著力打破土地使用制度、基本公共服務等的城鄉二元分割,從根本上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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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汪光燾.建立和完善科學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指標體系[J].城市規劃,2007,31(4):9-15.

      農村宅基地改革實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縣(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相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上的統一部署,本著嚴格控制城鎮用地規模,與城鎮規劃和發展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城鎮數量、布局,促進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結合市、縣(區)實際,科學論證、廣泛聽證的基礎上,依法修編完善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高規劃的可行性,充分發揮規劃管理在整個土地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從組織和經費上保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經費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邊緣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遷。

      二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經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向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作為規劃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要加強縣、鄉兩級規劃實施工作的監督。新一輪修編并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設項目選址,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他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三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計劃的指令性管理。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統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縣(區)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議計劃,并經縣(區)政府審查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發展改革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市政府、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核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分別由省、市行業主管部門于月前按項目向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局、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計劃,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農用地轉用計劃和省及省以下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鎮、村建設用地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聯合分類下達到市,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分解下達各縣。市上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得隨意突破;因不可預見的建設項目確需增加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統籌調劑。各縣(區)結余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匯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納入該縣(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規劃期內結轉使用。市國土資源局要把各縣(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入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嚴格按規劃審查建設用地,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用地預審。需經政府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申請用地預審,并在建設項目核準前申請預審。用地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必備文件,無用地預審意見或未通過預審的不得審批、核準建設項目。

      二、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縣(區)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必須確保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實行省、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制度,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后3個月內完成備案。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批準后占用的要足額補劃。對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省上規定的最高標準征收耕地開墾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公告基本農田的位置、地類、責任人和“五個不準”等內容。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做到省、市、縣、鄉四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需要,從土地開發整理資金中核定一定資金,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要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相關內容,明確行政村和農戶對基本農田保護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做到七有”即有保護公告、有保護組織、有保護合同、有鄉規民約、有圖表檔案、有保護圖件、有保護標志。嚴禁以農業結構調整、生態退耕、農業綜合開發等名義破壞基本農田或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嚴禁占用耕地毀田燒磚。對違犯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按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啟動“沃土”工程,加強耕地質量建設,提高耕地集約利用水平。

      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補充責任人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提交耕地補充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保證金,耕地開墾保證金按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確定的耕地開墾計劃分期返還。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占多補少、占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應依法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實行補充耕地驗收責任追究制度,省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的驗收,并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補充耕地折算、驗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省農業部門另行制訂。負有耕地開墾義務的縣(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投資土地開發整理新增的耕地,經有權批準農用地轉用的省、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驗收確認后,其開墾耕地的面積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折抵其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要嚴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基本農田建設。進一步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申報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投資到位。

      三、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一嚴格農用地轉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中薄弱環節建設項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資等項目用地。嚴格控制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凡不符合規劃、無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過預審、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除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外,原則上不得批準項目選址建設。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報批,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不得分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對省級以上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批、核準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期報批用地。對省政府審批權限內的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其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用地后,可先期開工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報批整個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報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土地。國務院、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或省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省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政府批準權限(征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須報國務院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涉及集體或國有農用地轉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1公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1公頃以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體未利用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70公頃以上的由省政府批準;70公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準。

      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經有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后的監管。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滿兩年未將批準轉用或征收土地供給用地單位的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用地單位閑置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每季度要將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的執行情況和臨時性用地審批情況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凡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指導村鎮按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做好規劃和建設,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試點。各縣(區)要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整治計劃,積極爭取農村居民點整理項目資金,將村鎮建設與土地整理相結合,促進小城鎮、村莊的合理布局和集約用地。嚴格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各縣(區)要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清理,對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準的和城鎮居民擁有農村宅基地的要依法處理。

      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實地”制度。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將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報的農戶再次張榜公布。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臨時用地的范圍。不得將建設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也不得將農用地按照臨時用地審批。已按臨時用地審批的建設用地,追究審批責任,符合報批條件的重新報批。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四、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組織制定本轄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年產值標準,有條件的縣(區)要組織縣(區)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國土資源部門,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并定期更新。征收農村集體耕地,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補償倍數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畝以上、1畝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補償;人均耕地0.5畝以下的按30倍補償,依法征用基本農田的按30倍補償。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費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縣(區)政府在上報土地征收審批時一并提請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經省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或進行補貼的城市建設用地由各縣(區)政府從土地收益中支出,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建設用地單位支付。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達到原生活水平的認定標準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完善征地程序。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批和實施,要嚴格執行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公開、公告、聽證等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向村民公開,接受社會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監督。征地報批時,必須附其被征地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調查結果的確認材料和組織聽證有關材料。嚴禁補償費用不落實、支付不到位而強行征占用土地。對因違法批準征地、違法實施征地、強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農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

      全面執行“告知”確認”聽證”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見;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舉行聽證;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必須妥善解決。否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申請。

      三強化征地補償安置監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后,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全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的征地補償費未全額支付到位的不予批準用地。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擬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監督辦法,報市政府審核后公布執行。農業、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實施征地后,農業部門要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手續。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市、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安置好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對城市規劃區內因被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應進行農轉非,并納入城鎮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征收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對有開發整理條件增加耕地的各縣(區)政府要通過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增加新的耕地進行安置;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并與項目建設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將征地費用入股或已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對愿意異地安置的農戶,政府可統一組織異地移民安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指導意見。

      五、規范土地市場

      一推進土地的市場化配置。各縣(區)政府要規范土地供給行為,建立規范的土地供給渠道和土地供給信息定期公開制度,嚴格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用地首先應以拍賣或招標方式供地,競買、投標人數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方能以掛牌方式供地。對臨街具有商業價值的地塊,均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工業用地有兩個以上用地申請者的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各縣(區)政府要擬定本地區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格標準,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物價部門審查平衡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公布執行。土地供給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告。縣(區)政府要將城市批次建設用地供給的方式、用途、面積、價格每半年向市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市政府審核后,向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制度。對原劃撥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經營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加強土地市場監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按照《地區土地儲備辦法(試行)隴署發〔〕17號)市縣國土資源局要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對經批準自行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現時同地域相同用途經營性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后,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以劃撥方式騙取供地后進行經營性開發的要依法查處;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按同地域市場最高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必須足額到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空收、空轉、空支。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行認真清算,及時將凈收益繳入同級財政。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后分,申請用地的市、縣政府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標準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并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對以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縣(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依照職權對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財政、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

      六、大力推進集約高效用地

      一)強化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除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外,各類建設都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交通、水利、電力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充分論證、科學選址、節約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場準入制度,土地供給、審批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容積率、投資強度和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的建筑系數不得低于30%,其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寫字樓、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在項目立項、城鄉規劃、總體設計、用地審批等環節,要認真執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建設用地面積。土地出讓合同要明確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系數、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土地使用條件和控制要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近幾年的出讓供地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對土地使用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盤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要貫徹集約利用和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防止盲目擴展。各縣(區)政府要開展存量土地、閑置土地的調查,對閑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購條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購儲備。新增建設項目要利用已有建設用地。各縣(區)政府要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或通過融資方式籌集一定資金,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目前閑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安排新的建設項目用地,對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價的50%給予補償;以后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縣(區)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農用地轉用依法批準后,縣(區)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縣(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提供給用地單位后,用地單位一年以上未滿兩年未進行實質性開發的項目,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已滿兩年未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閑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處置的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各縣(區)政府可本著兼顧國家和原土地使用者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具體的鼓勵措施。對國有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政府應及時收回處置,并利用處置收益,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約定的剩余年限計算價款,退給土地使用者。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補收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規范開發區用地管理。各類開發園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其用地納入城市建設用地統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園區和城市新區、小區,不得擅自突破國家確定保留的開發園區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開發園區內的道路等基礎設施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防止基礎設施建設過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區域內土地拋荒。開發園區要控制非生產性輔助設施用地,生產性項目用地比例應達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一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沒收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罰款或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監察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人員的土地違法案件,監察機關要及時介入,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公開的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標準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案件受理范圍。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做出行政處罰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非法批地、征地、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執法不力等造成損失的國家公務人員,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分別設立比內設機構高半格的國土資源執法支隊和大隊,加強執法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積極預防土地違法行為,各縣(區)要從經費上保證土地執法監察的正常開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開展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現,提高對嚴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列入領導干部普法考試的內容。各縣(區)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渠道,加強對《決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全市廣大干部群眾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牢固樹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意識,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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