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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Leshan as an example, researches the situation of Leshan institutions to carry on the reform of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nearly 20 years of investigation,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o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of public institution.
關鍵詞: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策
Key words: institutions;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reform;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5-0171-02
0 引言
相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還是保留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改革發展滯后。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理念,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
1 樂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現狀
上世紀90年代初,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全國很多省份陸續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目前全國已有28個省市的1800個縣市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樂山市地處四川西部,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本市事業單位在1995年根據國家的部署啟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全部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職工都參加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2009-2012年,根據國家關于三步走的要求,全市的事業單位陸續實行了績效工資改革。2012年,根據新形勢的要求,市政府下發了相關文件,總結了取得的已有經驗,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修正,使之更加完善。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已覆蓋到全市的事業單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退休職工的根本利益。
2 樂山市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2.1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及個人賬戶不健全 樂山事業單位在2011年前,個人繳費比例開始是2%,后來提高到4%,2012年調整到5%,但是并沒有真正建立建立個人賬戶,只是建立個人繳費記錄。而企業養老保險從1996年開始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賬戶劃撥比例開始為11%,2005年調整為8%。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的不一致,必然對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單位職工互相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關系的正常銜接產生重要影響,阻礙了人才的正常流動。也會造成企業單位職工心里的不平衡。目前社會上對退休“雙軌制”意見就非常大,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2 繳費基數與繳費比例不統一,繳費與待遇脫鉤 在2011年以前,樂山的所有事業單位都是以職工個人的國家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單位繳費比例是: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為22%,全額預算事業單位零繳費;個人繳費比例開始為2%,后來提高到4%。2012年全市事業單位陸續完成了績效工資改革,相應地對繳費基數進行了擴展。但是,不同經費渠道的事業單位仍然實行區別對待。其中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單位零繳費,個人繳費比例為個人繳費基數的5%,;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費實行雙繳費基數,即在職人員的繳費基數(具體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師護士提高的10%、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保留補貼、績效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繳費基數(具體包括基本退休費、保留補貼和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分別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9%和23%繳納,個人都是按個人繳費基數的5%繳納。但是在退休待遇的計發上,仍按傳統的辦法執行。退休待遇包括兩部分:一是基本退休費,主要根據職工退休時的崗位和工作年限來確定;二是根據績效工資政策計發的退休人員生活補貼。但是不管是基本退休費還是生活補貼,與實際繳費多少與繳費時間脫鉤。與企業養老保險相比,沒有體現養老保險的的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基本原則。繳費與待遇的脫節,嚴重影響了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未能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
2.3 覆蓋面小,統籌層次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難 根據文件的要求,樂山的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單位不繳費,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依舊是財政負責,所以只有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真正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所占比重非常大,所以保險覆蓋面比較低。從統籌層面來看還是處于區縣層次,市一級的統籌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省、國家級統籌更是望塵莫及。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過低,給事業養保的基金收支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造成基金的抗風險能力過于弱小。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所以政府基于安全的考慮,對基金的投資采取異常謹慎的態度,一般只是把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銀行按同期居民儲蓄存款計息,并入基金;同時只能把積累資金的一部分購買少量的國債。基金由于缺乏有效地運營管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物價水平的不斷提高,基金難以保值甚至逐漸貶值,對基金的長期平衡保障造成嚴重的影響,進一步加大基金的缺口。
3 完善樂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對策
針對樂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特此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解決對策:
3.1 統籌范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實現三統一 首先應明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統籌范圍,所有經費渠道的事業單位應全部納入到社保中來,全額預算事業單位要真正繳費。繳費基數也要明確。具體包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師護士提高10%、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保留補貼、績效工資。統一實行“單基數”繳費。繳費比例不再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型區別對待,一律調整為統一的比例,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可以分別提高到29%和8%。
3.2 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 樂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目前還只是停留在區縣統籌的層面。相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已經擴大到省級統籌的層次,事業養保統籌層次過低,導致基金抗風險能力太弱。所以要加速解決這一問題,應逐步實行市級統籌,等時機成熟再過度到省級統籌。如此以來就能極大地增強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提高支付水平。目前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由于投資方式的過于謹慎,面臨著難以保值甚至貶值的風險,應對基金應加強管理,改變目前的單一投資方式,實行多元化投資,保證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做大基金這塊蛋糕。
3.3 改革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實行繳費與退休待遇緊密掛鉤的新機制,建立職業年金 繳費與待遇實行緊密聯系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制度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但是,樂山事業單位參保的退休職工待遇仍然實行傳統的計發辦法,個人繳費與退休待遇嚴重脫節。怎么解決這一問題呢,可以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即把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和退休待遇實行緊密聯系。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包括三部分: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老人是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職工,他們的待遇保持不變;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職工,他們參保時間短,繳費少,應設置過度性養老金;新人是指改革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養老金只有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考慮到改革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可能會降低退休職工的待遇,所以應當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可以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比如單位和個人按照繳費基數的8%繳納,與養保基金分開管理。
參考文獻:
[1]郭光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問題及對策[A].科學發展觀與勞動保障問題研究[C].2005.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主義市場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 ,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總之,1997年改進方案仍然是一個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難以為當前緊迫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提供幫助,無法保證長期的養老安全,也難以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供支撐。在我們看來,唯一的出路應當是抓緊解決對老職工隱性負債的補償這個癥結問題,在完全積累的個人帳戶制的基礎上,才能使其他的問題迎刃而解。
五、解決問題的關鍵:補償對老職工的隱性負債
要順利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從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的舊體制轉向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最關鍵的問題是必須以有效方式解決對中老職工的隱性負債。由于隱性養老金負債是作為舊的體制結果出現的,是政府對職工的負債,只能通過政府統一承擔債務責任。
1、過渡費用應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存量
既然國家應當負責補償,過渡資金從理論上講只能有兩種基本來源: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切一塊”注入老職工的個人帳戶;二是從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財政收入中拿出一筆錢來對老職工過去的隱性供款進行補償。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并通過政府財政逐年償還。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在進行改革時,智利的財政是有盈余的。我國的情況下則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都將面臨財政緊張的局面。雖然每年用于償還隱性債務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約為1200億元(1994年價格),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仍值得懷疑。我國財政目前已經有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慮以財政收入償還養老債務,財政赤字的規模無疑會更加龐大,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同時,這也必然有一個向全社會的責任轉嫁問題(或直接增稅,或通過通貨膨脹方式變相征稅),引發各種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當然,運用財政收入解決問題是最大優點是操作簡便。
通過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可能更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用國有資產存量償還養老金負債意味著國有資產流失,相反,目前國有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隱性債務形成的,以此償還隱性債務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雖然用國有資產存量解決問題會遇到一些操作困難,但我國正在加緊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改組,其間要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如與這一過程相結合,操作問題可能也不會成為太大的問題。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樣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則是具體的手段問題。
當然,以國有資產存量為主,結合經濟發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決隱性養老金負債也是可以考慮的。但無論如何,基于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以及有關改革的緊迫性,對隱性養老金負債的解決都只能更多地考慮運用存量。
與通過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養老金負債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分解。對此有幾種基本的傾向性意見:一是結合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將國有企業的部分股權劃歸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用股權收益支付隱性負債:二是將部分國有企業劃歸社會保障機構進行經營,以其經營收入償債;三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比如一些中小企業、部分國有房地產等)進行出售、租賃,以銷售和租賃收入償債。總的看來,最后一種辦法是最為可行。前兩種辦法的最大問題是,一方面操作難度較大,同時,企業經營的風險仍然是難以避免的,因而無法保證足夠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種辦法不僅較為簡便,支付能力也沒有問題。據世界銀行等測算,目前我國國有部門的房產(附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大致與年度GDP水平相當,足以支付有關費用。
最佳的應該還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國有經濟部門的房地產作為主要的和最后的擔保,配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售股套現所得以及對中小企業的拍賣、租賃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國家必須承擔的養老金債務外,目前尚有安置企業富余(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政府義務,完成這些任務所需的費用來源與籌集方式也應通盤考慮。
對職工養老金權益的具體支付方式也應采取以某種形式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對大部分職工采取以貨幣支付養老金的形式,對某些正處于調整狀態的企業的職工,也可采取企業股權、債權讓渡以及工齡買斷等特定形式。有關的處理手段還應盡可能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
考慮到與國有改革銜接和配套,還有一種可供考慮的思路是實施政府、企業、職工和銀行之間的債務轉換。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著相當高的負債率,且絕大多數的負債都是對(國有)銀行發生的,因此,一個可以考慮的債務轉換思路是,將企業對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負債轉化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結合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進一步將職工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股權。與此同時,將政府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轉化為政府對銀行的負債。更為具體地說,政府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由企業償還,企業對銀行的等量負債則由政府償還。這樣一方面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矛盾問題,也可以通過職工對企業的持股解決有關產權不清和治理結構無效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對職工隱性債務的償還也有了更為現實的基礎。考慮到不同企業的負債水平、經營業績的不同,全面實施債務轉換可能會遇到困難,但實施部分債務轉換應該是可行的。如,為保證老職工養老金的穩定性,可大致確定一個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統一標準支付,其余部分則進行債務轉換。對一些負債水平高,經營業績又不太好的企業,有關的債務轉換可以折扣方式進行。
2、我國的總體負債水平不高,實現過渡沒有問題
與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相比,由于我國的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獲得了政府養老承諾的公有制部門的職工人數占全勞動者的比重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國的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屬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銀行組織有關中、外專家在1995年所進行的詳細測算結果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職工的所需的養老金總量為6810億元,在職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為12360億元(均為1994年價格)。兩項合計為19170億元。而且這一結果不僅包括企業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而199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46622億元,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點。如工業化水平較高的歐美國家(包括東歐各國),隱性養老金負債占GDP的比重幾乎都超過100%,一些國家甚至超過200%.已經成功實施了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智利等國家的隱性養老金債務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慮到我國較高的增長率,從一個動態的過程看,隱性養老金債務所占GDP的份額會更小,因為隱性養老金負債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當長的年份內逐年償還。總之,我國目前還是處于壓力比較小的時機和階段,只要措施得當,順利實施過渡是沒有問題的。
通過資產存量解決對中老年職工的隱性負債不僅從上是可行的,近年來國內不少地區也在有關問題上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實踐。如近年來不少地方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轉制(放小)的過程中,都明確地將一部分存量資產劃撥出來,用作專門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債務。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這說明社會各界都對“補償”的必要性有比較一致的共識,同時也為如何有效進行“補償”提供了經驗。
我國人口眾多,建立基金預籌積累的養老金保障個人帳戶制度可以積累相當大的一筆資金,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利用,無論對于經濟還是對于進一步的經濟發展還是對進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如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過程中,之所以改不動或者說障礙重重,不僅有人員負擔和各種社會負擔問題,資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資體制等也都是嚴重制約因素。通過有效的養老金積累并通過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利用,不僅可以擴大全社會的投資能力,特別是長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推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彌補目前資本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缺乏等缺陷。
養老金基金作為一種主要形式的投資基金,還可以促進發展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養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屬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過基金投資,持有各種企業的股權,還能夠產生和發育更多的公有制經濟組織。此外,通過基金組織持有企業股份,對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也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在有效解決舊體制遺留責任、基本的目標模式等已經確定的前提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應如何組織值得認真思考和對待。主要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否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保障模式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制是不應有異議的。但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還是混合制則需要進一步。
包括世界銀行專家在內的許多學者建議,新的養老保障制度應采取混合制,即,在實施個人賬戶制度的同時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比如,世界銀行建議新制度下的養老金由三個支柱組成,支柱一為一個通過統籌(進行轉移支付)旨在保證退休職工生活在貧困線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約為24%左右;支柱二為一個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可使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強制的,兩項合計可達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報告提供的測算結果表明,兩支柱所需的繳費率為平均工資的17%,其中企業約占13%(其中9%進入統籌,4%進入個人賬戶),職工占4%.支柱三為一個按需要補充的自愿賬戶(補充保險)。
我們的意見與此不同。新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不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除了非強制性的補充保險外,強制性養老保障全部通過個人賬戶實行,目標也是讓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標替代率水平下,企業與個人繳費水平比世行測算結果還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業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新的養老保障模式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
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的出發點一是要保證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養老金保證;二是要通過統籌,即轉移支付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這兩個目標追求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考慮到我國特定的國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值得分析。
其一,財務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夠保證。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顯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證退休者的此項養老金收入要高于貧困線,否則沒有意義。顯然,對固定津貼部分的養老金收繳仍需要以支定收,現收現付。雖然較之于舊體制下養老金全部現收現付,企業在統籌項目上的繳費率會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時,由于新的保障體制必須覆蓋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要對所有企業都進行統籌,考慮到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企業發展的不穩定、不平穩問題、非正式部門和行業所占比重過大以及養老金現收現付難以避免的逃避繳費等問題,能否保證足夠的收繳率仍是未知數。所以,風險仍是存在的。如果預期的企業繳費率因支出壓力增大或因收繳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維持收支平穩,要么需要財政進行補貼,要么需要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繼續在某種程度上陷入舊制度的誤區。
當然,在通過其他籌資方式解決目前已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養老金權益的情況下,統籌部分在相當長時間內都將有節余,因為新職工中的大多數暫時到不了退休年齡。這種情況類似于國內一些機構推崇的“部分積累”。但根據世界銀行等機構的測算,至2030年以后,這一統籌部分亦將會出現赤字。也許考慮許多年以后的風險有些杞人憂天,但從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考慮,選擇無風險的制度總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術性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管理難度與成本也將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將面臨大的經濟結構調整過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業化過程,尤其是大批處于各種年齡段的勞動力向城鎮和二、三產業的轉移過程,同時,也會出現大量的階段性就業以及勞動力在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之間的頻繁轉移等情況。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考慮工齡(繳費年限)因素進行領取資格限制,則體制缺乏開放性,在全面擴大覆蓋范圍時必然也會遇到各種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進行資格限制或工齡要求很低。財務上的風險勢必會大幅度增加。而且,對繳費情況的統計,受益人個人情況的認定都將會非常復雜。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區間不平衡問題突出,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統籌層次過低,地區間的差距等問題難以避免。如果統籌層次過高,則必然存在較高的管理難度(如地區間的差距問題等等),以及同時存在兩套管理體系時必然出現的高管理成本與操作成本。
此外,較之于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混合制度的資金積累率要低得多;對個人的激勵機制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更安全,也更適合我國國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僅可以避免統籌體系中幾乎肯定會出現的財務危機,還可以提高對個人的激勵、提高經濟發展起步階段的積累率。此外,考慮到新體制必須全面擴大覆蓋范圍,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必須不斷擴大覆蓋范圍,必須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以至城鄉之間形成平等的起點與條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也具有明顯的優點,具有更大的開放性和靈活性。此外,與混合制條件下雙重管理體系并存相比,只對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也會降低管理難度與管理成本。
當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的確存在難以體現公平性原則,尤其是少數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可能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問題。對此問題,可通過強化社會救濟來解決。即,對所有收入水平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政府均通過制度化的社會救濟體系,保證其基本生活。實際上,即使通過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養老制度,社會上仍不可避免有貧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須通過社會救濟制度對這些人提供幫助。因此,不實施最低養老金制度,代之以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可能更加適宜。
總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并結合強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同時以發達的商業保險作補充,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個人賬戶制的優點可以充分得以體現。對那些無力自保的社會弱者,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一種制度化、社會化的救濟體系,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這里,社會保障的互濟特征及轉移支付特征也能夠得到體現。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證養老金增值保值
在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模式甚至更為具體的政策組合都比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無疑取決于改革后的管理體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確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這一問題不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障體系的安全,也直接關系到進一步的經濟發展問題。
從我國近些年對極為有限的養老金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一直存在嚴重問題,遠遠不能適應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養老保障(包括其他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不分,不僅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投資效益和投資回報,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各種管理不善甚至腐敗問題都相當突出。根據國內外經驗、教訓,要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養老金經營機構必須分開。在這一問題上,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也提出了明確的原則。
當然,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養老基金能夠被有效使用,必須發育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管制度。
其一,必須培植和發育高效率的基金經營機構。智利等國家所提供的兩條最重要的經驗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間機構而非政認府部門進行經營。第二,多家經營而非獨家壟斷,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世界銀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結果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由民營機構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除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少數國家外,在大部分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收益都是負值。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門自身的運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會出現腐敗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通常不能投資于股權、不動產或國外資產。而是被迫購買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從而使風險過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門管理方式,基金還往往成
為政府部門的專用資金來源,其運用通常服從于目標而非追求經濟效益,這不僅無助于增值保值,還有助長浪費和鼓勵赤字財政的危險。民營機構的最大優點是他們會盡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經驗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鑒的。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對大致具備經營條件的一些、保險機構(如人保集團及各種業績較好并且在全國各地均有一定業務基礎的信托投資機構)進行改造,以承擔基金經營任務。但無論如何,一定要有競爭機制。
其二,必須健全行政和管理與監管體系。首先必須有嚴格的體系。有關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真正體現法制原則。在此基礎上,應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機構,將目前分散于勞動、人事、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比如成立社會保障部。該部門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作為管理者,該機構不參與任何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當然,中老年職工養老所需要的過渡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工作可在有效監督的前提下交該機構執行。為了使監督體系本身具有制衡機制,還應考慮發展其他監督機構,如由繳費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組成非官方的監督機構等。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目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理論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企業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分析,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發展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有企業
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總之,1997年改進方案仍然是一個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難以為當前緊迫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提供幫助,無法保證長期的養老安全,也難以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供支撐。在我們看來,唯一的出路應當是抓緊解決對老職工隱性負債的補償這個癥結問題,在完全積累的個人帳戶制的基礎上,才能使其他的問題迎刃而解。
五、解決問題的關鍵:補償對老職工的隱性負債
要順利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從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的舊體制轉向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最關鍵的問題是必須以有效方式解決對中老職工的隱性負債。由于隱性養老金負債是作為舊的體制結果出現的,是政府對職工的負債,只能通過政府統一承擔債務責任。
1、過渡費用應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存量
既然國家應當負責補償,過渡資金從理論上講只能有兩種基本來源: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切一塊”注入老職工的個人帳戶;二是從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財政收入中拿出一筆錢來對老職工過去的隱性供款進行補償。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并通過政府財政逐年償還。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在進行改革時,智利的財政是有盈余的。我國的情況下則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都將面臨財政緊張的局面。雖然每年用于償還隱性債務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約為1200億元(1994年價格),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仍值得懷疑。我國財政目前已經有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慮以財政收入償還養老債務,財政赤字的規模無疑會更加龐大,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同時,這也必然有一個向全社會的責任轉嫁問題(或直接增稅,或通過通貨膨脹方式變相征稅),引發各種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當然,運用財政收入解決問題是最大優點是操作簡便。
通過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可能更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用國有資產存量償還養老金負債意味著國有資產流失,相反,目前國有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隱性債務形成的,以此償還隱性債務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雖然用國有資產存量解決問題會遇到一些操作困難,但我國正在加緊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改組,其間自然要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如與這一過程相結合,操作問題可能也不會成為太大的問題。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樣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則是具體的手段問題。
當然,以國有資產存量為主,結合經濟發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決隱性養老金負債也是可以考慮的。但無論如何,基于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以及有關改革的緊迫性,對隱性養老金負債的解決都只能更多地考慮運用存量。
與通過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養老金負債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分解。對此有幾種基本的傾向性意見:一是結合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將國有企業的部分股權劃歸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用股權收益支付隱性負債:二是將部分國有企業劃歸社會保障機構進行經營,以其經營收入償債;三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比如一些中小企業、部分國有房地產等)進行出售、租賃,以銷售和租賃收入償債。總的看來,最后一種辦法是最為可行。前兩種辦法的最大問題是,一方面操作難度較大,同時,企業經營的風險仍然是難以避免的,因而無法保證足夠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種辦法不僅較為簡便,支付能力也沒有問題。據世界銀行等測算,目前我國國有部門的房產(附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大致與年度GDP水平相當,足以支付有關費用。
最佳的應該還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國有經濟部門的房地產作為主要的和最后的擔保,配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售股套現所得以及對中小企業的拍賣、租賃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國家必須承擔
的養老金債務外,目前尚有安置企業富余(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政府義務,完成這些任務所需的費用來源與籌集方式也應通盤考慮。
對職工養老金權益的具體支付方式也應采取以某種形式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對大部分職工采取以貨幣支付養老金的形式,對某些正處于調整狀態的企業的職工,也可采取企業股權、債權讓渡以及工齡買斷等特定形式。有關的處理手段還應盡可能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
考慮到與國有企業改革銜接和配套問題,還有一種可供考慮的思路是實施政府、企業、職工和銀行之間的債務轉換。目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著相當高的負債率,且絕大多數的負債都是對(國有)銀行發生的,因此,一個可以考慮的債務轉換思路是,將企業對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負債轉化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結合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進一步將職工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股權。與此同時,將政府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轉化為政府對銀行的負債。更為具體地說,政府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由企業償還,企業對銀行的等量負債則由政府償還。這樣一方面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矛盾問題,也可以通過職工對企業的持股解決有關產權不清和治理結構無效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對職工隱性債務的償還也有了更為現實的基礎。考慮到不同企業的負債水平、經營業績的不同,全面實施債務轉換可能會遇到困難,但實施部分債務轉換應該是可行的。如,為保證老職工養老金的穩定性,可大致確定一個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統一標準支付,其余部分則進行債務轉換。對一些負債水平高,經營業績又不太好的企業,有關的債務轉換可以折扣方式進行。
2、我國的總體負債水平不高,實現過渡沒有問題
與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相比,由于我國的工業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獲得了政府養老承諾的公有制部門的職工人數占全社會勞動者的比重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國的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屬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銀行組織有關中、外專家在1995年所進行的詳細測算結果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職工的所需的養老金總量為6810億元,在職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為12360億元(均為1994年價格)。兩項合計為19170億元。而且這一結果不僅包括企業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而199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46622億元,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點。如工業化水平較高的歐美國家(包括東歐各國),隱性養老金負債占GDP的比重幾乎都超過100%,一些國家甚至超過200%。已經成功實施了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智利等國家的隱性養老金債務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慮到我國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從一個動態的過程看,隱性養老金債務所占GDP的份額會更小,因為隱性養老金負債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當長的年份內逐年償還。總之,我國目前還是處于壓力比較小的時機和階段,只要措施得當,順利實施過渡是沒有問題的。
通過資產存量解決對中老年職工的隱性負債不僅從理論上是可行的,近年來國內不少地區也在有關問題上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實踐。如近年來不少地方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轉制(放小)的過程中,都明確地將一部分存量資產劃撥出來,用作專門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債務。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這說明社會各界都對“補償”的必要性有比較一致的共識,同時也為如何有效進行“補償”提供了經驗。
我國人口眾多,建立基金預籌積累的養老金保障個人帳戶制度可以積累相當大的一筆資金,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利用,無論對于經濟發展還是對于進一步的經濟發展還是對進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如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過程中,之所以改不動或者說障礙重重,不僅有人員負擔和各種社會負擔問題,資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資體制等也都是嚴重制約因素。通過有效的養老金積累并通過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利用,不僅可以擴大全社會的投資能力,特別是長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推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彌補目前資本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缺乏等缺陷。
養老金基金作為一種主要形式的投資基金,還可以促進發展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養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屬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過基金投資,持有各種企業的股權,還能夠產生和發育更多的公有制經濟組織。此外,通過基金組織持有企業股份,對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也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在有效解決舊體制遺留責任、基本的目標模式等已經確定的前提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應如何組織值得認真思考和對待。主要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否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保障模式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制是不應有異議的。但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還是混合制則需要進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銀行專家在內的許多學者建議,新的養老保障制度應采取混合制,即,在實施個人賬戶制度的同時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比如,世界銀行建議新制度下的養老金由三個支柱組成,支柱一為一個通過統籌(進行轉移支付)旨在保證退休職工生活在貧困線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約為24%左右;支柱二為一個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可使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強制的,兩項合計可達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報告提供的測算結果表明,兩支柱所需的繳費率為平均工資的17%,其中企業約占13%(其中9%進入統籌,4%進入個人賬戶),職工占4%。支柱三為一個按需要補充的自愿賬戶(補充保險)。
我們的意見與此不同。新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不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除了非強制性的補充保險外,強制性養老保障全部通過個人賬戶實行,目標也是讓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標替代率水平下,企業與個人繳費水平比世行測算結果還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業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新的養老保障模式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
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的出發點一是要保證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養老金保證;二是要通過統籌,即轉移支付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這兩個目標追求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考慮到我國特定的國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值得分析。
其一,財務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夠保證。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顯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證退休者的此項養老金收入要高于貧困線,否則沒有意義。顯然,對固定津貼部分的養老金收繳仍需要以支定收,現收現付。雖然較之于舊體制下養老金全部現收現付,企業在統籌項目上的繳費率會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時,由于新的保障體制必須覆蓋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要對所有企業都進行統籌,考慮到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企業發展的不穩定、不平穩問題、非正式部門和行業所占比重過大以及養老金現收現付難以避免的逃避繳費等問題,能否保證足夠的收繳率仍是未知數。所以,風險仍是存在的。如果預期的企業繳費率因支出壓力增大或因收繳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維持
收支平穩,要么需要財政進行補貼,要么需要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繼續在某種程度上陷入舊制度的誤區。
當然,在通過其他籌資方式解決目前已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養老金權益的情況下,統籌部分在相當長時間內都將有節余,因為新職工中的大多數暫時到不了退休年齡。這種情況類似于國內一些機構推崇的“部分積累”。但根據世界銀行等機構的測算,至2030年以后,這一統籌部分亦將會出現赤字。也許考慮許多年以后的風險有些杞人憂天,但從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考慮,選擇無風險的制度總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術性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管理難度與成本也將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將面臨大的經濟結構調整過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業化過程,尤其是大批處于各種年齡段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二、三產業的轉移過程,同時,也會出現大量的階段性就業以及勞動力在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之間的頻繁轉移等情況。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考慮工齡(繳費年限)因素進行領取資格限制,則體制缺乏開放性,在全面擴大覆蓋范圍時必然也會遇到各種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進行資格限制或工齡要求很低。財務上的風險勢必會大幅度增加。而且,對繳費情況的統計,受益人個人情況的認定都將會非常復雜。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區間不平衡問題突出,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統籌層次過低,地區間的差距等問題難以避免。如果統籌層次過高,則必然存在較高的管理難度(如地區間的差距問題等等),以及同時存在兩套管理體系時必然出現的高管理成本與操作成本。
此外,較之于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混合制度的資金積累率要低得多;對個人的激勵機制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更安全,也更適合我國國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僅可以避免統籌體系中幾乎肯定會出現的財務危機,還可以提高對個人的激勵、提高經濟發展起步階段的積累率。此外,考慮到新體制必須全面擴大覆蓋范圍,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必須不斷擴大覆蓋范圍,必須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以至城鄉之間形成平等的起點與條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也具有明顯的優點,具有更大的開放性和靈活性。此外,與混合制條件下雙重管理體系并存相比,只對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也會降低管理難度與管理成本。
當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的確存在難以體現公平性原則,尤其是少數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可能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問題。對此問題,可通過強化社會救濟來解決。即,對所有收入水平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政府均通過制度化的社會救濟體系,保證其基本生活。實際上,即使通過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養老制度,社會上仍不可避免有貧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須通過社會救濟制度對這些人提供幫助。因此,不實施最低養老金制度,代之以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可能更加適宜。
總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并結合強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同時以發達的商業保險作補充,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個人賬戶制的優點可以充分得以體現。對那些無力自保的社會弱者,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一種制度化、社會化的救濟體系,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這里,社會保障的互濟特征及轉移支付特征也能夠得到體現。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證養老金增值保值
在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模式甚至更為具體的政策組合都比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無疑取決于改革后的管理體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確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這一問題不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障體系的安全,也直接關系到進一步的經濟發展問題。
從我國近些年對極為有限的養老金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一直存在嚴重問題,遠遠不能適應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養老保障(包括其他內容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不分,不僅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投資效益和投資回報,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各種管理不善甚至腐敗問題都相當突出。根據國內外經驗、教訓,要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養老金經營機構必須分開。在這一問題上,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也提出了明確的原則。
當然,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養老基金能夠被有效使用,必須發育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管制度。
其一,必須培植和發育高效率的基金經營機構。智利等國家所提供的兩條最重要的經驗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間機構而非政認府部門進行經營。第二,多家經營而非獨家壟斷,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世界銀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由民營機構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除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少數國家外,在大部分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收益都是負值。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門自身的運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會出現腐敗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通常不能投資于股權、不動產或國外資產。而是被迫購買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從而使風險過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門管理方式,基金還往往成為政府部門的專用資金來源,其運用通常服從于政治目標而非追求經濟效益,這不僅無助于增值保值,還有助長浪費和鼓勵赤字財政的危險。民營機構的最大優點是他們會盡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經驗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鑒的。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對大致具備經營條件的一些金融、保險機構(如人保集團及各種業績較好并且在全國各地均有一定業務基礎的信托投資機構)進行改造,以承擔基金經營任務。但無論如何,一定要有競爭機制。
其二,必須健全行政和管理與監管體系。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有關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真正體現法制原則。在此基礎上,應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機構,將目前分散于勞動、人事、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比如成立社會保障部。該部門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作為管理者,該機構不參與任何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當然,中老年職工養老所需要的過渡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工作可在有效監督的前提下交該機構執行。為了使監督體系本身具有制衡機制,還應考慮發展其他監督機構,如由繳費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組成非官方的監督機構等。
對養老金基金經營機構的監控重點應當集中于金融和財務監控方面。為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基金經營機構的法定資本金制度以及財務公開、績效評級和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為保證投保人利益,還必須有指數化的最低投資回報率制度。
摘 要 經濟的發展加速了我國老齡化時代的到來,養老保險問題受到了人們的強烈關注。在社會的轉型時期,我國的國有企業有許多問題需要梳理和解決,而養老保險問題也國有企業職工關注程度最高的一種。由于養老保險問題直接關系到國有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在處理的時候需要格外謹慎。在本文中,筆者就轉型時期我國國有企業的養老保險問題進行了簡單地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 國有企業 養老保險 社會轉型時期 分析探討
一、引言
改革開放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已經成為促成我國社會變革的重要性因素。在新的歷史形勢下,國有企業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來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國有企業需要根據社會轉型的需要來對養老保險進行合理的變革,兼顧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總體而言,無論怎樣變革,養老保險需要堅持效率與公平的基本原則。首先,國有企業需要充分體現養老保險制度在穩定社會方面的作用;其次,國有企業應該重視養老保險在經濟調節方面的作用,依據經濟運行態勢的不同、時期的不同構建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充分體現出效率與公平的基本原則。同時,也需要重視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形式所存在的弊端,即如果社會保障水平過高,則無疑會增加國有企業的財務負擔,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但是如果社會保障水平過低,也會導致收入不平等情況的惡化,影響社會穩定。
二、轉型時期我國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隱性賬務導致的空賬問題
隱性賬務主要是指傳統的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制度需要向半基金積累體制進行過渡,在這個過渡的過程中,對于那些已經退休、即將退休和已經工作的職工來說,他們沒有履行基金積累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基金積累的義務,但是又必須嚴格遵照新的養老保險(即半基金積累體制)來領取自己的養老金。隱性賬務會導致嚴重的空賬問題,即養老金的空帳運轉。就是現在的老年人正在使用年輕人存入的養老基金,是對養老基金的一種透支行為。這種透支行為存在著巨大的風險,一旦老齡化社會到來,則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定性便會受到沖擊,甚至有可能導致交養老保險的年輕人將來可能無錢養老。
(二)養老保險費率過高,不利于養老基金的積累
目前我國社會的老齡化呈現出加速發展的趨勢,導致養老保險基金需要承擔的壓力加大,面對日益嚴峻的社會養老壓力,目前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滿足當前退休職工的養老要求。有鑒于此,各個省市不約而同地采用提高養老保險費用比率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適當的養老保險費率能夠有效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但是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便會適得其反;同時,過高的養老保險費率還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容易引起企業的抵觸情緒。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手段單一
以我國現有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來看,屬于部分積累制。如何應用已有的資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以此度過老齡化高峰期產生的支付養老金危機問題,已成為當前面對的重點與難點。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從立法角度保障養老基金的運營,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大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等單一方式獲得利息,實現基金保值與增值。但是經多年實踐表明,這種過于保守的、單一化的投資方式,根本無法獲得高額利息收入,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目標。
三、轉型時期我國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隱性賬務導致的空賬問題的解決對策
對于中老年職工的隱性負債,可以考慮通過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這是因為計劃經濟時期,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職工的保險費進入企業利潤中,全部上交給了國家,國家又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變成了固定資產或其它有形的投資,從而使保險費凝結在國有資產中[1]。雖然用國有資產存量解決問題會遇到一些操作困難,但我國正在加緊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改組,其間自然要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如與這一過程相結合,操作問題可能也不會成為太大的問題[3]。
(二)科學合理計算,適當提升領取養老費用的最低繳費年限
通過科學合理的計算分析,適當地延長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最低工作年限,可以有效降低自我負擔系數,減輕養老基金的壓力,具有客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4]。本文所提出的建議是,把由繳費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調到男繳費滿25年、女繳費滿20年;同時調整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發比例,適當提升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計發比例,例如提升0.3%。
(三)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
由于我國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并非一次性,再加上歷年養老基金的滾存結余特點,養老基金在一定時間段內,可積累大量資金。如果能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運營這筆資金,將獲得更大的資金增值空間。除了傳統的存入銀行、購買國債投資方式之外,還可加入期貨市場、投資股市、購買企業與金融債券、向企業投資、應用于投資風險較小的公用項目等,探索一套成熟、完善的基金運營方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抵抗動蕩市場的通貨膨脹問題。
參考文獻:
[1]劉子蘭.養老金計劃私有化問題研究.變革中的穩健:保險、社會保障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北大CCISSR論壇文集•2005.2005:125-126.
[關鍵詞]營銷理念;養老保險基金;多元化;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6.40.025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目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正在改革,逐步與企業職工保險制度并軌,走向社會化養老統籌。
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了10%,標志著我們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為了能夠使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不斷提升其生活質量,當務之急是如何籌集到更多的養老資金。
1 養老保險的含義與模式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按老年保障資金的籌措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模式:投保資助型老年社會保險、強制儲蓄型老年社會保險、統籌型老年社會保險。我國過去采用統籌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這種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國家(也通過企業)利用自己的財政資金發放退休金,而不專門為老年社會保險事業設立專項基金,也不向勞動者個人收繳老年保險費,顯然,這種模式是非基金化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養老保險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國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針對現行的統籌型養老保險的嚴重缺陷進行改革,提高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實現基金化和自我保障。
2 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的意義
我國屬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人口老齡化速度快。伴隨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家庭人”逐漸成為“社會人”,傳統家庭養老功能變弱,社會養老保障應運而生。養老保險制度雖已初步建立,但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尖銳,有些問題至今仍沒有解決。
2.1 公平性不足因身份、地區、行業等不同,不同人群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類型也不同,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差別較大。有研究統計,2013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機關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水平是企業退休職工的2.1倍。
2.2 可持續性弱在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各方面主體責任不是很清晰,補充養老保險發展滯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尚無具體政策,多層次保障體系尚未形成,使制度的可持續性難以保障。
2.3 統籌層次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實際運行中,省級調劑的力度還不夠,未充分發揮統籌共濟的功能,大部分養老保險基金還處于分散統籌狀態,造成地區間負擔畸輕畸重,影響了制度的效率。
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是歷史因素和現實矛盾長期積累的結果,已經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也制約了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以更大的力度推進改革,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解決每個人的后顧之憂,讓老年人生活得更加體面、更有尊嚴。
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被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
(1)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為廣大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提供較高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
(2)采用營銷理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
(3)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有利于改善居民對改革的心理預期,增加消費,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
(4)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是發展勞動力市場的要求。
(5)采用營銷理念提高養老保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不斷消費的需要。
3 采用營銷理念,創建養老保險基金模式的設想
3.1 企業年金制
企業年金,是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經濟狀況,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
首先,企業年金要依法設立。企業年金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下進行,接受國家政策指導,享受政府給予參保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次,遵循自愿原則。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則建立企業年金,實施年金計劃。員工根據需要自愿選擇申請加入或退出企業年金計劃。最后,補充養老保險形式。旨在保證員工在退休之后維持較高的生活質量。
企業年金制設想如下:
(1)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資本所有制性質、經營承受能力,員工組成及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實施本企業年金制,制定的年金方案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通過。
(2)年金計劃是實施企業年金制的關鍵。企業年金計劃是指企業依法建立企業年金,管理企業年金業務,規范企業年金運營的企業年金方案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的集成。第一,企業年金計劃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并在其允許范圍內開展活動。第二,依照企業持續發展戰略和企業經營目標,激勵員工工作積極性和提高員工退休生活質量目標來制定企業年金方案。第三,根據企業經營能力和員工期望及承受能力綜合測定企業年金基金水平,參與各方的繳納費用比例。第四,按照“自制”原則建立企業年金,建立健全企業年金管理組織、制度,有序規范地開展各項運營活動,保障企業年金計劃的有效實施。
(3)企業年金基金。根據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投資運營收益三部分組成。繳費基數由企業根據國家政策和企業整體效益情況統一確定和調整。例如,企業、個人繳費比例參照當年度公積金繳費基數執行繳費比例按5%、2%執行。
(4)企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是運營管理極為重要的方面,即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效果。一般是選擇專業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模式,在科學預測市場、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可通過國債、銀行儲蓄、基金投資、商業保險、商業(或項目)投資等多種形式盡可能地使其年金基金投資利益最大化。
3.2 消費養老
消費養老模式就是用個人消費支出的方式,增加積分,退休以后用積分換取養老基金的方式。
采用消費模式增加養老基金,這是人們觀念轉換,也是一種消費趨勢。首先,使用消費基金卡,它可以拉動需求促進消費,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其次,人在年輕的時候消費需求本來就很大,用年輕時消費積分這對退休以后生活起到積累作用;最后,消費養老模式能夠促使企業不斷開發新產品,滿足人們對生活的需要,開發得越多,消費得也就越多,形成良性循環。
消費養老模式設想如下:
(1)積分方式。每個適齡勞動者在工作之后,建立個人消費基金賬戶,用于消費記錄。每次消費,可兌換積分,如1元為一個積分,100積分可兌換一元養老基金。積累積分時間從個人工作開始,到退休為止。勞動者退休以后,個人消費基金賬戶中累積的消費積分可用來直接兌換養老基金。兌換積分可一次性兌換養老基金,也可以采取分幾次兌換養老基金。
(2)操作實施方案設計。新勞動者進入單位以后,發放消費基金卡。此卡主要用于日常消費。使用時,先刷銀行卡支付費用,再刷消費基金卡用于積分。退休以后,到社區(村)社會養老統籌機構辦理兌換。隨著科技發展,此卡可在消費完成以后自動轉入消費基金卡內。
(3)實名制消費。勞動者從工作之日起就可以使用消費基金卡,必須自己消費,采用實名制,不得轉借他人。
消費養老模式實施關鍵是保持政策的長期性、穩定性,以及改變國人傳統的養老觀念、消費觀念。
消費養老模式主要針對目前養老基金存在的問題,以及收入不均的現象提出的一種全新的思考,這是對補充養老基金的形式一種探討。
3.3 住房養老
以房養老制度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
以房養老是依據擁有資源,利用住房壽命周期和老年住戶生存余命的差異,對廣大老年人擁有的巨大房產資源,尤其是人們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價值,通過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機制的融會以提前套現變現。實現價值上的流動,為老年人在生命期間,建立起一筆長期、持續、穩定乃至延續終身的現金流入。
我國實施以房養老制度需要沖破以下障礙:
(1)老百姓的心態。在我們國家,老人一般都把房子作為留給子女的資產,所以真正要把房子抵押出去用于自己的養老,對于有子女的家庭來講,不一定能做得到。
(2)對于企業來講,這個新的險種非常復雜,涉及保險公司、地產、金融等眾多領域。如何防控風險以及操作實施,可能還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
(3)房屋產權期限。我國現有的商品房多是70年產權。產權期限涉及以房養老制度實際操作,但它屬于國家層面制度,還需要有突破。目前,只能在現有的70年產權的框架下評估和使用房屋財產的價值。
以房養老制度實施可能面臨的問題有三個。第一,從個人層面來說,當事人(老人)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之后,如果在他有生之年把錢花完了,怎么辦?一般來講,把房子抵押出去以后,實際上保險企業應該一直管到老人去世。第二,現在評估的房屋價值可能今后是不斷變化的,有可能會升值,但也有大幅度縮水的可能。第三,通脹風險,萬一通貨膨脹導致養老協議所規定的資金并不能覆蓋我們生活的時候,該怎么辦?在試點當中有兩種保險方式:一種是參與式的險種;另一種是補充式的。如果是參與式的險種,可能就會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如果是不參與式的險種,可能就要自己承擔通貨膨脹的風險。
“以房養老”方式在歐美等國外成熟保險市場是比較普遍的,在一些發達的國家,以房養老這個制度推行的時間已經很長了,應該積累了很多的經驗,這為我國實施以房養老制度提供了經驗借鑒。
4 社會統籌基金商業化運作
我國籌集的養老基金在發放退休人員后剩余部分(積累)用于投資于銀行協議借款和國債,其投資回報率低于2.5%,遠遠低于我國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養老基金的低收益難以支撐我國老齡人口的正常生活。
養老基金合理投資增加收益改善是我國養老基金收支現狀當務之急的重要工作,這就要求將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市場化操作,將其收益最大化。因此,投資運營是關系到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按照目前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只能買國債、存銀行,好處是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但沒有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從前幾年的情況來看,收益率還低于CPI,實際上是處于貶值的狀態。
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成功地將養老基金進行商業化運作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以美國為例,美國養老基金與資本市場對接,養老金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三大主要機構投資者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養老金投資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通脹因素后)。在中國對養老基金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等國家市場化養老保險體制,除了繼續購買國債、存銀行以外,我們會選擇一些效益比較好的、有升值前景的項目進行投資,并會特別注意規避風險。多元化的投資組合能夠避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產生比較好的效應。
養老基金商業化運作中必須保障養老基金的絕對安全。一是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由專業的投資機構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投資運營,使基金能夠得到支撐。二是多元化的投資方向。除了繼續購買國債、存銀行以外,我們會選擇一些效益比較好的、有升值前景的項目進行投資,并會特別注意規避風險。三是相對集中的運營。中央制定規劃、投資政策,適當集中委托給專業的投資機構來進行投資運營,避免投資所造成的一些風險。四是加強監管。在市場投資運營方面,政府也要加強監管,這是最重要的遵循原則。
總之,伴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發展,建立起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化進程,可以說是基本上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同時,養老保險存在多種制度并行,具有明顯的碎片特征。如何加快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成為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和熱切期盼。
養老保險關系到每一人的切身利益,管理好社會養老基金對于保障社會長治久安意義重大。以房養老、消費養老、企業年金等形式是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它們共同形成養老保障體系,為人們未來提供美好的生活。
參考文獻:
[1]姜波克.國際金融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李潔明.養老保險改革與資本市場發展[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3]車慈慧.市場營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