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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方案 因素
一、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原則上可以包括所有專職員工及兼職員工,但需避免不合理的利益輸送行為,以及向關聯方或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的利益輸送。從最近的審核情況來看,證監會要求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激勵對象在擬上市主體的任職情況,近五年工作簡歷。
二、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是證監會審核過程中關注的重點問題。激勵對象用于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或增資)的資金來源需真實合法,不存在虛假出資、產權糾紛。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激勵對象資金來源可以是自籌資金或者借款。如果是自籌資金需要提供歷年合法收入的證明信息。如果是借款需要與借款人之間有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由其他人墊付資金而形成委托代持的情形;借款人需要有合理的借款背景和經濟實力。擬上市主體不能為激勵對象墊付資金。
三、定價合理性
從目前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定價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定價方式,見表1。
表1 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幾種定價方式
激勵方式 定價方式 說明 典型案例
股權轉讓 無償轉讓 股東無償贈予 高德紅外、啟明星辰、東華測試
每股凈資產 實際操作中也有參照凈資產折價或溢價情形 夢潔家紡、黑牛食品
1元/股 通常情況下低于凈資產價格 正泰電器、東方財富
協商定價 根據公司未來盈利及管理團隊貢獻協商確定 加加食品
增資擴股 1元/股 通常情況下低于每股凈資產;在國資案例中不具有操作性 浙富股份、吉峰農機
每股凈資產 實際操作中也有參照凈資產折價或溢價情形 藍色光標、愛施德
協商定價 根據公司未來盈利及管理團隊貢獻協商確定 陜鼓動力(國資)
以上定價方式在實踐中均可被監管部門接受,但各種方式下各方承擔的稅收成本存在差異,公司實際情況不同,適用的具體案例也會存在較大差異。
四、稅收問題
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及的稅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股權激勵實施時的稅收和上市后股份變現時的稅收。
(一)股權激勵實施時的稅收
1.股權轉讓方式下
(1)無償轉讓。該種方式可以理解為股東向激勵對象贈予股權。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稅函(2009)285號文精神,結合各個地方稅務實踐,受贈所得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通常情況下,納稅所得額以每股凈資產為基礎確定。由于各個地方稅務部門在稅收實踐上的差異,具體繳納金額和繳納方式需要與當地稅務部門溝通。
(2)按每股凈資產轉讓。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一般按照每股凈資產減原始成本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或25%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2.增資擴股方式下
因為不存在存量股權轉讓,增資出資方式為現金的條件下,不涉及稅收問題。
(二)股份變現時的稅收
1.以公司形式間接持股
公司制存在雙重征稅,在法人所得稅制下,公司首先要繳一道企業所得稅(25%/15%)。在分配給投資者時,投資者為自然人,利潤分配時需交個人所得稅(20%)。
2.以合伙企業形式間接持股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財稅[2008]159號等文件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直接持有獎勵的股權時,在分配利潤及轉讓股權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目前對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減免10%;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股權激勵需履行程序
(一)股權轉讓方式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無上述限制,但如股權轉讓方為國有控股企業需要取得國資主管部門批準。
(二)增資擴股方式下:需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如公司屬于國有控股公司需要取得國資主管部門批準。
六、國有控股企業的特殊考慮
至于《試行辦法》的背景要追溯的5年前,當時國務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一個課題組,出了一個成果,但由于綜合條件不成熟,學術研究并沒有轉化為實際的政策。而2005年5月啟動的股權分置改革,為國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創造了條件。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大小股東利益一致的問題,而股權激勵則是為了解決股東和經營者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之后的委托問題,這兩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把股權激勵看成是另外一種股改。隨著股改的順利進行,以及今年1月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國資委即將頒布的《試行辦法》,這些都標志著國內上市公司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方面,已經邁出了很大一步。
激勵幅度:不超過薪酬30%
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但此前由于缺乏相關法規的約束,少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過度激勵的傾向,違背了股權激勵的初衷。為此,《試行辦法》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試行辦法》同時規定,授予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人員的股權數量比照高級管理人員的辦法確定。各激勵對象薪酬總水平和預期股權激勵收益占薪酬總水平的比例應根據上市公司崗位分析、崗位測評和崗位職責按崗位序定。相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勵幅度相對略低,境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勵上限是薪酬總水平的40%。
除了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幅度外,《試行辦法》還對整體激勵幅度進行了明確。按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間合理確定。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雖然條件比較苛刻,但畢竟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從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相關辦法的完善對于公司業績的提升具有間接利好效應。這將從整體上,有利于上市公司盡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從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前進步伐。
重點范圍:兩類公司方案需調整
據統計,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具體的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已經有4家通過了證監會的備案,分別是G萬科A、G華僑城、G成大、G老窖,這些公司是國資委《試行辦法》頒布以前,中國證監會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審核無異議的,他們不可能調整方案。
但是有兩類公司方案可能會重來,一類是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搶跑”的,它們的方案由于不符合國資委的精神,在交易所的登記得不到法律確認,這一類方案肯定要進行調整。第二類,是在今年1月份以后,按照證監會的辦法設計的,但是到目前為止尚未獲得審核通過。如果在國資委頒布《試行辦法》前,仍未通過中國證監會的備案,那么方案將面臨調整,因為屆時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時會參照國資委的新規。
比如,在今年上半年推出的股權激勵計劃方案的17家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已經有6家。在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幅度等方面,這6家公司與《試行辦法》都有較大的出入。如一家公司今年4月推出激勵計劃草案,向激勵對象授予5000萬份股票期權,標的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為9.681%,其中總裁一人獨得1500萬份期權,標的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為2.9%。該方案至今未得到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的答復。
調整亮點:董事會成員大變動
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如果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那么,這就意味著,對于900多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來說,其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很可能面臨重大調整。
《試行辦法》中首次引入了外部董事概念,其主要是指國有控股股東依法提名推薦、由任職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的董事。從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現狀來看,大多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會構成尚不符合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這些上市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必須對其董事會人員構成進行重大調整。
以國內某著名的石化類國有上市公司為例,公司董事會成員13名,其中包括4名獨立董事,其余9名董事中,除兩名在銀行任職的董事外,7名董事皆來自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大股東。如果該公司想實施股權激勵,則至少在董事會中要有7名外部董事,即使將目前4名獨立董事以及2名來自銀行的董事皆視為外部董事,則該公司還需將1名非外部董事替換成外部董事。
事實上,由于這家石化類上市公司還同時在海外上市,因此其董事會成員結構較之絕大多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多元化。在近900家純A股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公司董事會人員構成都是非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也就是說,除獨立董事外,董事會成員皆在上市公司或大股東處任職。
不難看出,相當一部分國有上市公司若想實施股權激勵,都要對董事會進行調整,引入外部董事。
論文關鍵詞:股權激勵方案,上市房地產企業,設計要素
公司的股權激勵,是指激勵的主體授予激勵對象以股份形式的現實權益或是潛在權益,目的在于激勵經營者或是員工的工作,實現企業的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重要的激勵和約束工具,股權激勵是公司員工全面薪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與經營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目標趨于一致。
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中,房地產企業所占的比例較大,從近幾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來看,房地產行業的市場風險較大、市場化程度高、人才競爭激烈,所以這些企業較多采用股權激勵方案。由于股權激勵機制一般都是要經過一年以上的封鎖期后激勵對象方可獲得股票,而且還必須在滿足考核條件的基礎上才能行權獲得收益,所以房地產上市公司采取股權激勵方式也是為了穩定經營團隊、留住和吸引優秀的職業經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續經營。
一、股權激勵方案的核心設計要素分析
股權激勵能否真正激勵經營者為提高企業的績效努力工作,實現其目標,關鍵在于股權激勵方案各個要素設計的合理性。
1.激勵對象
通常來說企業管理論文,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是對企業未來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員,包括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和其他對公司發展有著直接影響的關鍵員工,如核心技術人員,營銷骨干。
2.激勵方式
國際上最常見的激勵方式為股票期權,股改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的基本模式,應當“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
3.行權價格
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一般較低或者為零,行權價格的制定沒有特定的標準。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規定,股票期權持有者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或賣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權益,行權過后,其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4.行權的績效條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權注重股價與會計收益的直接掛鉤。倘若激勵對象的收益完全由股價來決定,其操縱股價的動機就會增強。為減少股價提高帶來的收益的不合理性,應更多地使用會計指標衡量經營者的業績。現在,上市公司設立的行權指標多以財務指標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為嚴格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設定成適合于其本身的績效考核指標。
5.激勵期限
激勵期限是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有效時間長度,通常由公司在規則之內自主設置。一般來說,行權期越長,激勵強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勵高級管理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行權期越短,激勵強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勵對象的短期行為。為了兼顧長短期激勵效果,公司通常選擇分批行權的安排,同時,可因受益人的具體身份及情況而有所不同。經理人員一般在受聘、升職和每年業績評定后授予股票期權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6.授予數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非常重要的問題之一是要考慮公司究竟應該向激勵對象提供多少數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數量直接關系到激勵對象的未來收益,直接體現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效果,而且,過多或過少的數量均對企業不利。
二、我國房地產行業股權激勵實踐
1.數據來源與樣本選取
滬深兩市的數據全部來自巨潮咨詢網。由于上市公司行業分類不時會發生變動,本文參照了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選擇的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
在證監會2011年4月15日的中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表中,屬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的企業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詳細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房地產企業有17家。綜上企業管理論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產企業的17個股權激勵方案。這17家企業是:萬科A、榮盛發展、泛海建設、名流置業、福星股份、中糧地產、深長城、廣宇集團、陽光城、新湖中寶、華業地產、金地集團、蘇寧環球、南國置業、中國寶安、臥龍地產、萬業企業。
2.房地產企業股權激勵各要素設計情況
(1)激勵對象
表1 房地產企業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
數量
比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
中層管理人員
業務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計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 限制性股票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112-02
一、引言
股權激勵是解決公司治理中委托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股權激勵方式使企業高管和核心人員持有公司股份,使激勵對象與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從而達到吸引并激勵核心人才為企業長期戰略目標努力的目的。從國內外已發表的研究文獻來看,大部分的研究認為股權激勵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經營者行為的短期化傾向,能夠降低成本,有助于控制經營者的偷懶動機,對公司的長期績效起到積極作用。
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設方面,以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為標志,我國開始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股權激勵的制度框架,2008年,證監會相繼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對股權激勵中的有關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層面,國資委、財政部于2006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于2008年《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三個文件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進行了規范;在個人所得稅收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于2009年《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于2009年《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上四個文件對實施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征稅問題做了具體規定。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所的上述文件構成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制度環境,該制度框架于2008年底基本形成。從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看,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是應用最為廣泛的兩種方式,占總方案的比例在95%以上,對于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區別問題,李曜(2009)、劉浩(2009)等均有較為詳細的論述,筆者結合我國的制度框架環境,對這兩種方式做了進一步的論述,以期更為鮮明地呈現兩種方式的特征,另外,通過實證分析,探討了證券市場對兩種股權激勵方式的不同反應。
二、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區別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在獲授時,這些股票為限售股,并不能出售,激勵對象只有在達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解禁條件時,這些股票才真正歸屬于激勵對象所有并可按規定出售獲益。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這兩種方式本質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表1設計的為授予日后等待期為一年,分四期均勻行權(解禁)的股權激勵方案,假設兩種方式下都能夠滿足授予條件,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相同,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條件相同,在不考慮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兩種方式可使得激勵對象獲得相同的收益(見表1)。
雖然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價格的確定方式、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價值評估、個人納稅方面均有明顯的差別。
1.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規定,限制性股票若來源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股票,則其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由上可見,在價格的確定方式上,限制性股票的底價要低得多,這意味著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價格的確定上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脫離其真實價值太遠的情況下,由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可確定低于市價的授予價格,從而可以降低管理者的風險,提高股權激勵實施的成功性。
2.對激勵對象資金要求的程度不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在授予時就需要激勵對象付清購買股票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在股票期權情況下,激勵對象分期行權,分期付清購買股票所需資金。因此,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勵對象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
3.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價值的確定依賴于金融工具的定量模型,十分復雜且受參數選擇的影響,價值的不確定性較大,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容易確定,其價值為其內在價值,即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格與授予價格的差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按現行會計準則的要求,需將授予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成本費用化,成本費用化的數額等于授予時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因此,在同一授予時點,所對應的股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相同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方案,因股票期權具有時間價值,該方案下所確認的成本更大,對凈利潤的影響也較大。
4.個人稅收負擔的不同。假設行權價格(授予價格)為P0,對應的股票數量為N,授予日的市場價格為P1,行權日(解禁日)的市場價格為P2,按目前的稅收制度,兩種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下的應納稅所得額=(P2-P0)*N
當P2>P1,即在公司股票持續上漲的市場環境中,股票期權方式下個人所得稅負擔相對較重,反之,當P2
三、樣本
目前國內研究文獻所選擇的樣本基本集中于2005-2008年之間,在此階段,我國股權激勵尚處于引入后的完善階段,制度不健全,市場對股權激勵也處在一個學習和認識的過程當中,因此,以此為樣本作為研究對象,可能會有偏頗之處。筆者選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國內A股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作為研究對象,進行了兩方面的研究:(1)證券市場對股權激勵的反應如何;(2)證券市場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方式的反應是否相同。在選取的時間段內,國內A股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有56家,主要特征如下:
1.股權激勵依然以股票期權為主。在激勵方式的選擇上,由于管理層主導著股權激勵方案的制訂過程,而限制性股票方式對管理層較為有利,因此在股權激勵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式占多數是合理的結果,但在56家樣本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僅有13家,占23.21%,選擇股票期權方式的有40家,占71.43%,3家選擇了其他的激勵方式,這可能是由于股權激勵方案最終需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因此方案的制定考慮了管理層與股東利益之間的權衡。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更為偏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56家樣本公司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僅有5家,這主要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規定的影響,在這一規定下,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大為減弱,管理層推行股權激勵的動力不足,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實施股權激勵的較少。在5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2家選擇了限制性股票方式,占比為40.00%,但由于樣本數量過少,受偶然性因素影響較大,為了準確呈現企業控股股東性質不同對股權激勵方式的影響,回溯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對激勵方式的選擇情況,結果為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為29.17%,而在民營上市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為17.80%。對此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在現有的股權激勵制度框架下,管理層對公司控制強或股東控制弱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表現出傾向限制性股票的偏好。
四、實證分析
(一)研究方法
筆者應用事件研究法對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進行考察,事件窗口為股權激勵方案公告日為中心的前后各10個交易日,模型如下:
式中:A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異常收益率;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實際收益率;R'it是基于指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選擇上證綜合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選擇深證綜合指數,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選擇中小企業板綜合指數)計算的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正常收益率;AARt是樣本公司在第t日的平均異常收益率;CARt1-t2為樣本公司在[t1,t2]區間的累計異常收益率。
(二)研究假設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場傳遞兩方面的信號:(1)公司符合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說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較為規范;(2)管理層對未來公司業績成長的信心或承諾。因此,可以預期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該事項時會受到市場的歡迎,由此有:
假設1: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效應為正。
在確定行權價格或授予價格的方式上,股票期權是一種市價定價機制,而限制性股票為一種折價定價機制。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由于管理層能以比市價低得多的價格購買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投資者會有不公平感,而且會產生管理層對現有股票價格缺乏信心的印象,因此,投資者對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權激勵方案的反應會較為溫和,由此有:
假設2:市場對股票期權的反應比對限制性股票的反應更大,更積極。
將實證分析的結果總結于表2和表3,其中表2為事件窗口期的異常收益率AAR值,表3為子事件窗的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值。
從表2和表3(表略)的實證數據可以看出,在公告當日和前一日,樣本整體的AAR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公告當日的AAR最大,達到2.35%,占整個窗口期內累計異常收益率的比例為43.12%,而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個子事件窗內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以上分析說明,市場對股權激勵方案作出了積極反應,由此驗證了假設1。
通過表2和表3(表略)關于股票期權組和限制性股票組的數據對比,發現市場對限制性股票方式反應平淡,在公告當日和公告前后各一天均不存在顯著的正收益,在整個窗口期內,只有-9日存在顯著的正收益,而+2日存在顯著的負收益。對累計異常收益率CAR的考察結果顯示,公告日后事件窗[0,1]、[0,2]、[0,3]、[0,5]、[0,10]均不存在顯著的異常收益。而對于股票期權,在公告當日和前一日,AAR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除[-10,-1]、[-3,-1]事件窗外,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個子事件窗內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這說明市場對股票期權方式作出了積極反應。以上分析表明,市場對股票期權方式作出了正面反應,而對限制性股票方式幾乎未發現市場反應的顯著證據,由此驗證了假設2。
五、結論
1.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是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最為主要的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本質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在行權價格和授予價格相同,行權條件和解禁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考慮個人所得稅,兩種方式可使得激勵對象獲得相同的收益,能達到相同的效果。雖然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價格的確定方式、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價值評估、個人納稅方面均有明顯的差別。限制性股票需激勵對象一次性將購股資金付清,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較高;其定價機制靈活,類似于折價定價模式,因底價低,可供選擇的價格空間比股票期權要大;在確認成本費用時,只需考慮內在價值,不需考慮時間價值;在個人納稅方面也相對較具優勢。
2.綜合來看,限制性股票方式對管理層較為有利。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采取何種方式,取決于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權衡,受雙方對企業控制力強弱的影響,相較而言,內部人控制強的企業更傾向于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
3.證券市場對股權激勵持正面反應,但對兩種方式的反應程度不同,股票期權更為受到投資者的歡迎,而對限制性股票幾乎未有積極反應,這主要是因為限制性股票對市場傳遞的信息不如股票期權強烈和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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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股票期權 ; 激勵 ;對策
隨著國內股權激勵機制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和深入,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使之成為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股權激勵作為從西方國家引入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在高管激勵、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推動力,有效解決了上市公司因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所產生的問題,將高管層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長遠利益聯系在一起,實現了對公司高層管理者的有效激勵。
一、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和環境情況來看,上市公司在對高管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具體來說,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方面,且這些問題同時也是設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時應注意的要素:
(一)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職能減弱了,經營管理者擁有的公司實際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為了最大限度實現個人利益,可能會降低股權激勵行權的條件,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避重就輕、忽略公司的長期發展。這樣的股權激勵方案往往不能代表股東的意愿,而僅僅是公司高管控制的股權激勵決策,導致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變為高管的自我激勵,甚至可能會損害股東的利益。
從另一角度來看,我國多數上市公司缺乏真正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出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我考核、自我激勵”現象,并導致有些上市公司出現減少科研費用、提高企業短期利潤等短期行為,甚至有操縱股價、虛造公司財務報表等更為極端的不正當交易情況。這不僅會給公司增大市場風險,還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害。
(二)資本市場無法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價值
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的不完善使公司業績與股價間的關聯性降低,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 針對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方案要想充分發揮效用,需要有完善、健全的外部證券市場環境作為前提保障,有效的資本市場對公司股權激勵機制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目前,我國雖然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已經解決了資本市場的制度缺陷,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仍然存在效率低的問題,這就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業績水平和公司股票價格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股價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同時,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隱患,為公司高管人員操縱哄抬公司股票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創造了條件。
因此,如何改善外部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對高管人員的監督、考核和約束體系、防范高管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中的道德風險,是今后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股權激勵的主要對象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所以,實施股權激勵時要解決通過市場條件來聘任和評估公司經理人的問題。需要有健全的職業經理人市場,這樣可以給在職的公司管理者無形的壓力,一旦公司的管理者無法提高公司的收益、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就有經理人市場中其他優秀的經理人取代他,形成一種對企業管理者剛性約束。
但是目前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才剛剛起步,缺乏足夠的職位供給和便利高效的人才流動市場機制。尤其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員仍然是由行政任命的,只有少部分是通過市場競爭上崗的,導致國有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無后顧之憂,就算公司業績沒有進步,管理人員也極少被解聘。這與有效股權激勵的基礎作用體系相沖突,使得股權激勵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實施的效果不理想。
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業績評價體系
業績評價體系是股權激勵方案中最核心的部分,從深萬科的案例分析中可見,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業績評價體系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指標計算標準混亂、考核指標不合實際等,這些問題會影響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
好的業績考核指標應該有這樣的效果――“跳一跳,就能摘到桃子”。既不至于不切實際地難以實現,也不會過于輕松。公司設定業績指標通常以財務指標為主,這是因為財務指標作為量化指標,可直觀考察、簡便易行。但這樣不夠全面,建議加入其他的輔助指標,如公司成長能力、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公司的市場評價指標等。國外較為常見的評價方法有沃爾評分法、平衡計分法等,都強調通過多個指標的加權平均來作為衡量指標,這樣可以全方位考量企業的經營效率,減少單純使用會計指標對企業整體效益的扭曲。
(二)提高激勵對象的風險意識
根據我國證監會的規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模式,但是無論哪種方式,實際出臺的股權激勵計劃幾乎都沒有所謂“處罰”。 筆者建議增加處罰性規定以提高激勵對象的風險意識。
如果公司采取的是股票期權激勵模式,可借鑒國外做法,規定要付一定的期權費才能取得股票期權。股票期權的本質是一種激勵對象的選擇權,一般由公司無償授予,權利人的未來收益來源于公司股價的上漲,而不是從公司的經營收益中獲得的,正因為此,股票期權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形象說法。目前從國際上的實踐看,雖然取得股票期權大多是無償的,但國外公司會要求激勵對象付出一定的期權費才能取得股票期權,目的是增加股票期權的約束力、增加激勵對象偷懶的機會成本。建議我國的管理部門修改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在推行股票期權激勵時,激勵對象必須支付一定的期權費。期權費可以很少,只占行權價格的10%或更低,目的是防止股票期權被濫用、增加股票期權的約束力。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微觀基礎,而我國資本市場在發展歷程中出現的許多矛盾和問題最終都指向了公司治理結果這個最核心、最基礎的環節。
公司治理結構是包括經營者選擇機制、激勵及約束機制在內的一套完整體系。健全的現代公司治理不僅是監督與權控制權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配,而股權激勵的本質就是要使激勵對象擁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權并承擔相應風險。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既能保證管理人員得到合理的勞動報酬、又能防止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做到同時保護委托人和管理人員雙方的利益。
可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杜絕公司經營管理者“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現象,薪酬委員會、獨立董事在實施方案時應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建議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除了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外,也應充分利用和重視獨立財務顧問、公司外部的咨詢機構和律師的意見。嘗試建立由股權激勵專家、股東出資人、公司內部人三方組成的科學的股權激勵治理機構,其中股權激勵專家是激勵設計人或評審人、股東出資人是激勵決策人、公司內部人則是激勵受益人,以充分發揮股權激勵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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