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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稅改放到全面深化改革這個巨型復雜系統來觀察,稅改的風險點主要不是在技術層面(如某個稅收要素設計不當的風險,這樣的問題一旦被發現是很容易矯正的),而是在知識層面、社會層面和行政層面。知識層面的風險點主要與稅改目標有關。正確的稅改目標來自于對處于一定環境下的稅收制度的正確認識,如果認識出現偏差,或者說,這方面的知識不完整,就會把稅改置于不確定性很大的境地,稅改就可能胎死腹中。社會層面的風險點來自于社會對稅改的認識和期待,稅改的具體目標、力度、效果等方面是否與社會期待相吻合,關系到稅改的成敗。在“稅收國家”時代,這類風險越來越大。國外有許多這樣的例證可以證明這一點。行政層面的風險主要在于協調配合以及與稅收政策的關聯取舍。稅改的推動者不是一個部門,而是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如果出現部門紛爭,就會導致稅改止步不前。在此,主要就稅改目標出現偏差的風險進行討論,其他層面的風險另著文闡述。
一般地說,稅改的目標已是很清楚,即建立現代稅收制度。但現代稅收制度到底是指什么,并沒有精確定義。當前的稅改目標實際上散落在各個稅種的改革上,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稅、個稅、房產稅等等。基于各個稅種來討論稅改,這很容易導致稅改碎片化,無法實現整個稅收制度的優化。建立現代稅收制度,應著眼于整個稅收制度及其全球環境,不能局限于某些稅種或某些稅收要素的調整改革,或局限于國內來考慮。在整體的系統設計確立的前提下,再從稅種、稅收要素著手來具體實施,并使局部的、眼前的改革與整體的、長期的要求相吻合。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關注以下風險點。
改革局部化的風險
從整體看,稅收制度包括兩大板塊: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這兩方面都可簡稱為“稅制”。前者屬于稅收立法,由一系列的稅種構成,后者屬于稅收執法,由信息搜尋、稅源確認、征收結算、稽查反饋等一系列環節構成。稅收立法與執法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稅改應當是針對這個整體,而不僅僅是稅收收入制度這個板塊。簡稱的“稅制改革”,實際上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稅收征管制度,局部地討論稅收收入制度的改革。這顯然是一種片面的局部稅改思維,有可能使稅改陷入嚴重的風險之中:稅收立法意圖無法通過稅收征管執法來實現,稅收制度也由此被迫變形,無法達到稅改的初衷。
例如2013年底央視報道的土地增值稅問題,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向營業稅演化的傾向。在關于稅改的討論中,不考慮稅收征管執法能力,理想化地設計稅種功能,這種傾向普遍存在。例如,在個稅改革這個問題上,幾乎一邊倒地強調其調節分配的功能,而很少考慮征管能力能否滿足。在不少研究中,把征管執法能力通常假設為孫悟空的“金箍棒”,可隨意而變,而不是視為一個約束條件。這使不少改革建議理想化,缺乏實施的現實可行性。從立法到執法,從稅收收入制度到稅收征管制度,改革設想變為現實,關鍵是征管執法。稅收立法相對容易,而執法征管卻要難得多。一旦兩者脫節,稅改的設想就會落空。這是稅改中最大的風險點。稅改思維不僅要考慮“應如何”,更要考慮“能怎樣”;不僅要考慮稅收收入制度如何改,更要考慮稅收征管能力能否跟得上。
改革碎片化的風險
稅改的著力點總是落在微觀層面,如稅種、稅率、起征點、征稅環節、計稅依據等等,但這以著眼于整體為前提。由各個稅種構成的稅收收入制度是一有機的體系,各個稅種在稅基、功能等方面是相互關聯,彼此相制約的。可以說,任何一個稅種的改革都會涉及到其他稅種和稅收要素,甚至波及到其他體制,用“牽一發而動全身”來形容一點不為過。如“營改增”,就不只是涉及到兩個稅種,而且與中央地方財政關系也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因此,稅改應有宏觀思維和系統思維。恰恰在這一點上,可能是稅改相對薄弱的環節。建立現代稅收制度,要求系統地觀察分析稅收收入制度的各個方面,注重稅種之間的匹配、組合,避免不同稅種間的稅基重疊和功能重合,以使不同稅種的功能作用形成合力。如個稅、消費稅、房產稅,都具有調節分配的功能;資源稅、環境稅、消費稅,都具有促進節能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功能;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都具有促進節約用地,保護土地資源的功能,等等。諸如此類,不同稅種之間的調節功能如何搭配好,是稅改的重要目標。如果稅改微觀化、碎片化,稅收收入制度的整體優化就難以實現,不但難以達到調節的目的,甚至可能造成更多的扭曲,同時也妨礙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因此,只有從整體著眼,并把稅改目標落到這個整體上,而不是一個個的稅種,才能避免稅改目標出現偏差而導致稅改失敗。
改革封閉化的風險
建立現代稅收制度,面對的是一個開放型經濟,需要全球視野。經濟全球化需要稅收制度,無論是收入制度還是征管制度,都要從稅源、稅基和稅收的全球化分布來考慮,以維護國家稅收和統籌內外發展。從稅收立法到征管執法,以世界眼光協調國際稅收關系,這是現代稅收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
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世界前例。2010年3月18日,美國總統簽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法案),要求非美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實體與美國政府簽訂履行信息披露以及代扣稅款等義務。該法案實質是把美國的稅收管轄權延伸到了他國境內而實施的一種長臂管轄權。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生產、貿易、投資、消費都呈全球化趨勢,跨國偷逃稅和避稅成為常態,如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定價避稅在我國相當普遍,但我國的征管能力卻跟不上。資本、人才跨國流動,各國之間的稅收競爭日趨激烈。稅收立法和稅收征管執法已經越來越國際化,這意味著稅改的目標也需要相應地著眼于國際化和全球化。局限于國內的稅改目標無疑會與開放型經濟、全球化趨勢相脫節,就無法建立面向世界的現代稅收制度。
改革單向化的風險
稅收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也是輻射性的。從影響源來觀察,從立法到執法都會產生影響。過去對稅收的影響局限于稅收收入制度,很少考慮稅收征管執法帶來的影響。在大多數的研究中,通常是把征管執法過程抽象掉來分析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變化產生的效應,如收入效應、分配效應等等。這實際上是在想象,只要稅收法令一經頒布,納稅人都會自覺遵守。這種分析減少稅收的影響源,也許更為精確,但也使稅收影響評估更加失真。從影響面來觀察,稅收不只是影響經濟,也影響社會和政治。受經濟學思維泛化的影響,對稅收影響的關注點通常放在經濟上,而忽略了對社會和政治的影響。這種稅收經濟學思維很容易使稅改陷入社會政治風險之中。
關鍵詞:歐盟:稅收競爭:協調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7)05-0054-04 收稿日期:2007-03-14
資本、商品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加快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稅基在國際間的加快流動;同時,也意味著國際間稅收競爭的加劇。因為,各國為了擴大稅基,競相提供有利的稅收待遇,特別是資本收入的稅收競爭,在國際經濟中顯得越來越重要。事實上,這樣的稅收競爭在歐盟成員國之間早已是不爭的事實。隨著歐洲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擴大、歐元的引入,稅收政策越來越成為歐盟各國的主要競爭手段。單一貨幣的實行消除了匯率風險,也使通過貶值本國貨幣加強競爭力的手段自然消失,所以歐盟各國利用優惠的稅收制度和政策進行稅收競爭的可能性大大加強,通過稅收競爭,改善本國企業的競爭力,吸引外來投資已經成為歐盟各國普遍采用的政策工具。
一、歐盟各國稅收競爭的現狀
在世界范圍內,減稅目前已經成了一種潮流和趨勢。20世紀80年代世界范圍內的稅收改革,OECD國家的公司稅的平均稅率在80年代末已比80年代初下降了6個百分點(下降比例為12%),利息收入稅的平均最高稅率下降了13個百分點(下降比例為25%)。90年代北歐國家的稅收改革力度更大。1991年,瑞典對資本所得稅實行30%的統一稅率(大大低于原來最高的邊際稅率);1992年,挪威采用相同的稅收體制,但稅率更低,只有28%;芬蘭緊跟其后,稅率還要低,只有25%。而在新世紀來臨之際,歐洲各國又相繼推出以減稅為主要特點的稅收改革,這種現象只能這樣解釋: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是一個重要因素。
在歐盟范圍內,各個國家更加自愿地利用稅收這個武器來吸引外國企業或阻止本國企業到國外去投資設廠。現在通過補貼來幫助本國企業的可能性已越來越小了。歐洲委員會已經越來越嚴格地執行羅馬條約第92條規定,限制各國對本國企業進行補助。近年來,歐盟各國都在通過持續減低公司稅的稅率來促進本國企業與外國企業的競爭力,同時吸引外國企業來投資。有些國家在這方面提供的條件非常優惠。如愛爾蘭,對制造業企業和從事國際貿易的服務性公司只征收稅率僅為10%的利潤稅,這種超低所得稅率給其他國家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也引起了其他歐盟國家的不滿,最后在歐洲委員會其他成員國的抗議下,愛爾蘭不得不取消了該稅率,但實行了一種稅率為12.5%的正常公司稅稅率。英國也為企業提供了特殊的政策條件,如對小企業(利潤低于240萬法郎)的公司利潤稅的稅率是20%,而不像法國的36.6%,在這些低稅率政策的誘惑之下,許多法國的商人、手工藝者和小企業主都紛紛選擇去海峽對岸定居或投資設廠。而2000年8月底法國政府的稅收改革方案規定3年內取消10%的公司附加稅,使公司稅稅率降至33.3%。對于中小企業的公司稅,年營業額低于5000萬法郎、至少75%的股份由自然人控制的企業,對不超過25萬法郎的那部分利潤的稅收,2001年的公司所得稅稅率降至25%,2002年降至15%。具有流動性的經濟活動的發展,如金融活動,大大有利于稅收競爭的開展。當然,稅收競爭不僅僅存在于歐盟內部成員國,它已經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在1985~1994年間。七國集團在稅率極低的南太平洋島國上的直接投資提高了四倍,已經超過了2000億美元。與此同時,那些通常不征任何稅收或只象征性地征一點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的,被稱為“稅收天堂”的飛地的數量也大幅度地增加。至于跨國公司。對于利用各國稅收制度的差別來獲取利益早已深諳此道。通過確定轉移價格,跨國公司可以讓利潤出現在稅收負擔最小的國家中,而在稅收負擔比較重的國家中,可以讓企業產生的利潤很小或甚至虧損。雖然很多國家對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實施了嚴格的規定,但由于跨國稅務調查取證、國際間稅收協作的難度很大,以及調查的成本過高,以至于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的手段依然大行其道,歐盟成員國的這種潛在稅收損失也不可估量。
二、歐盟各國稅收競爭的利弊分析
從企業的角度來分析,各國稅收競爭給企業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給企業選擇投資地點和投資項目帶來了更多的選擇,資本總會流向稅后收益更大的地區和行業。而從國家角度來考慮,各國稅收競爭帶來的好處是使各國稅收制度的趨同和稅收壓力的減弱。無疑,正是由于內部的單一市場通過稅收競爭使歐盟各國的稅收制度趨于協調和接近。世界經濟的一體化是導致稅制改革往擴大稅基、減低稅率方向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它減少了因稅收制度而可能發生的經濟扭曲。歐盟經濟一體化也同樣使各國不斷地對本國稅制進行評價,并在必要時進行調整,以改善投資的稅收環境和減少資本流動的障礙。稅收競爭在某種程度上能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使稅收制度更加有效率。在歐盟中,愛爾蘭就認為其公司稅的稅率低是有道理的。因為與其歐洲的競爭對手相比,在地理環境上就不如比利時、荷蘭有利;而在勞動力成本上又遠遠高于東歐和東南亞國家。而實施較低的公司稅率以后,在最近的幾年內,愛爾蘭經歷了一個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并且還擁有一些不可忽視的成功法寶,如高質量的基礎設施和教育水平較高的勞動力隊伍。這些都與其實行的稅收政策不無關系。
但是稅收競爭產生的不利后果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是稅收遞減效應,稅率的降低或將導致各國政府的收入下降。其次,各國稅收競爭的第二個后果是國家把稅收負擔轉移到流動性弱的要素上來。因為,流動性大的生產要素,如資本,如果對其征稅或稅率較高的話,在稅收競爭的情況下,就會面臨稅基流失的風險。由于對流動性活動的稅收征收越來越困難。國家如果要維持現有公共服務的水平,就面臨著要從勞動、消費和其他非流動性活動中提高稅收的風險。這樣一種轉變,將使稅收制度變得更加不公平,并且,由于稅基的減少,又將產生新的經濟扭曲。從這些年來稅收結構的變化中可以看出,流動性大的要素的稅收負擔有減輕的趨勢,而流動性小的要素的稅收負擔有提高的趨勢。據有關研究,在1981年至1995年間,儲蓄收入稅的有效稅率歐盟平均下降了10%左右,而對勞動的稅收則增加了7%。稅收競爭的第三個后果是國家稅收減少后,不得不減少公共產品的提供,難以滿足人們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稅收競爭產生以上幾個方面的后果既損失效率,又有悖公平原則。
從違背公平的角度看。不是所有的納稅人都有同樣利用逃避稅收的可能性。金融資本和工業資本由于其流動性大能夠得到免稅,勞動者和不動產的
稅收負擔將增加,考慮到資本收入大多是為社會最富有的階層所擁有。這種狀況不僅不符合橫向公平,也不符合縱向公平。大企業、最優秀的勞動者、巨額資產的擁有者將是稅收競爭的最大獲益者。
稅收競爭對效率不利的影響表現在它對投資和企業選址等經濟活動的決策產生影響。人們的經濟決策不再取決于對要素的收益和成本的對比,還必須考慮到稅收的因素。其結果是,資源可能從最能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區流出,流到其他使用效率不高、但稅收政策優惠的地方,從而使整體經濟效率受到損失。一個不受控制的、混亂的稅收競爭又將會采用復雜而成本高昂的反偷漏稅的條例,從而增加稅務管理成本,這也不利于鼓勵某些企業發展國際間的經濟活動。
三、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及其發展沿革
稅收競爭如果能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使稅收制度更有效率的話,稅收競爭就是有益的,但稅收競爭也存在著競相降低稅收和降低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的風險。因此,歐盟各國一方面都在降低稅率,形成實質的稅收競爭;另一方面,又希望將稅收競爭所帶來的不良后果減至最低,即所謂消除有害稅收競爭,對稅收進行協調。有關稅收競爭及其產生的經濟后果的經濟學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查爾斯?蒂博(Charles Tiebout)于1956年對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項研究;不過,稅收競爭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并為人們所廣泛討論。卻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報告之后。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報告,題目為《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該報告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如比利時協調中心、匈牙利海外運作公司、盧森堡財政部等,OECD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state aid)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因此。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盧森堡金融公司的稅收待遇和荷蘭為國際融資活動實行的特殊財政制度都屬于這次被調查之列。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實際上,受歐洲競爭法觀念的影響,對于實施競爭性稅收政策,歐盟在歐共體成立之初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歐共體條約(羅馬條約)中就有兩個條款跟歐盟成員國制定稅收政策密切相關。條約第100條規定,如果一成員國的稅收立法將影響到其他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那么,該項稅收立法就必須取得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即所謂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條約第87條則禁止成員國制定具有反競爭性以及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禁止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方式強制執行中立的稅收政策。根據第100條,理事會在取得歐盟委員會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并在征求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后,應當指令,以便其他成員國使其制定的直接影響到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也屬于第100條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任何影響國內稅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稅率)都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支持。而根據該條約第87條和90條,成員國不得制定或者強制執行最終導致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根據第90條規定,一成員國可以對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單位征稅。而第87條則通過禁止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方式。對成員國的征稅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稅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實施國的國內法院或者在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或者衡平訴訟。1990年,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個委員會,以設計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場內扭曲行為的具體措施。該委員會發現,外國投資商在各成員國所承擔的稅負存在很大差異,而且稅收因素是投資商作出商業決策時唯一考慮的因素。于是,該委員會在1992年的報告中呼吁制定一個《直接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并在報告中羅列了各成員國構成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規定的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各種行為類型。這個準則在1997年終于獲得歐洲委員會通過,從而成為歐盟關于公司稅收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協議。
根據該行為準則,跟第87條規定相左的所有國內稅收措施必須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確定是否存在歧視性措施或行為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各成員國只要將其稅收優惠措施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就能夠在不違背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下提供實質性的稅收優惠。例如,將某個低稅率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慮他們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何區別,也不考慮他們在國內的主要經營場所,那么這一稅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認為具有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同樣,表面上中立的稅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的方式執行的,那么也不會得到反對。因此,一個通常可以適用的低稅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違反第87條的指控。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會計制度是指有關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稅收制度一般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程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二者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一定差異。對二者的異同進行比較分析,有利于實際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制定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以及應遵循的原則差異,所以兩者的差異性的產生是必然的結果。
(一)制定目的的不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的明確了我國財務報告的目的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從中可以看出,會計信息有用性是非常重要的,是決策者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而稅收制度的目的是國家為了有效的組織財政收入,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規范征管行為,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進行有效的調解。由于制定目的以及作用的不同,兩者會在同時對同一經濟事項做出不同方向的規范要求。
(二)基本原則的不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對企業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
其中,可靠性原則要求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條件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稅法也要求企業的遵循可靠性原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是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共同要求。差別在于,基于稅收目的的有些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由于稅法有特殊規定,比如研究開發費,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再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50%。
二、會計與稅法各項差異分析
(一)資產類差異。資產類的會計制度及稅收制度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資產減值方面。會計規定,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即表明資產發生了減值,應該及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稅法上不承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不允許稅前列支。
2.資產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夠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稅法中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交通工具等機械設備為10年等等。會計準則強調的是預計期間,即提供一個合理的年限即可。稅法謹慎的規定了不低于的規定的年限的要求,是為了避免多進費用,操縱利潤從而減少稅款的做法。
(二)收入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確認需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1)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2)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從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標準與稅法的要求比較如下:
1.收入確認原則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在確認收入時,遵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交易的實質確認是否作為銷售收入處理。稅收上雖然也強調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但由于稅務人員很難判斷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是否合理,所以盡量不留人為判斷的余地,以方便稅務管理,體現公平原則。同時,稅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企業是否做銷售處理,一般都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征稅款。
2.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只要同時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而稅法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且在同一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
(三)費用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定義為: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已經計入成本的費用除外。企業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各項必要的正常的費用支持都應允許進行扣除,對于不同的費用,確認或者攤銷的時間會有所不同。這樣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要正確區分會計所得和計稅所得。
1.管理費用及營業費用的差異。稅法規定了一些費用稅前列支的相關規定,會計制度上僅規定了這些費用據實進行列支。如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福利費、會議費等等,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2.財務費用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在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即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該項資產的成本;其他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當期計入當期損益。稅法相關規定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的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規定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和利息費用化分別進行了限制性的規定,會計準則主要是從正確核算當期和以后各期的資產和損益的角度出發。
參考文獻: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
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了依賴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制約其發展和普及的“瓶頸”主要有三個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環境、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互聯網還存在著可靠性與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在這三方面因素中,前兩個因素都與稅收法律有關。這是因為,就第一個因素而言,在一定社會從事某些商業活動所需要的法律環境,除了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環境狀況外,更重要的是這個社會對于這種商業活動的法律態度是否積極、法律規范是否健全、法律執行是否到位。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它的利益才有可能是可以預測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稅法本身是一個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本身是任何商事活動必須負擔的一項費用,因而稅法對于稅收的規范程度和執行情況也將影響著這項商事活動的最后收益。因而,一個國家的稅法對于電子商務發展持有什么樣的態度也將深深地影響該行業的發展。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當今各國都對稅收實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和限制,這也就是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就是,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構成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能以法律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都不能擅自征稅或者減免征稅。根據這一原則要求,由于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貿易納入到征稅的范圍,這就使得電子商務征稅處于一種不確定性之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擔心政府會對之課以重稅是有道理的。要解決這種擔憂就必須修改現行稅法或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進行專門立法。
二、對電子商務征稅產生的問題
(一)對稅收管轄權原則提出的挑戰。稅收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的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權力,但是一個國家要對跨國納稅人和跨國征稅對象征稅,在客觀上不能不受這個國家本身政治權力所能夠達到的范圍的限制。目前,世界上有兩種不同的選擇,即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對于電子商務來說,不管優先選擇哪種管轄權都會遇到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這是因為電子商務使得移動的、遠距離的、或者是匿名的交易變得方便起來,因為賣方可以在征稅政府的管轄領土之外,或者可以掩蓋貨物和服務的目的地。這樣,買方就不用對其從另一個不同稅收管轄區的賣方購買商品而支付銷售稅,這使得非電子商貿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并減少了本國總體稅收收入。由這些活動而產生的收入也可能使公平征稅變得困難。同時,一個電子商務企業的服務器或控制中心可以存在于多個國家,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法的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都難以實施。
(二)對稅收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公平原則產生了新的沖擊,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現行稅法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則主要是一種數字化的交易,它的交易方式是無形的和可隱匿的,因此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就可以據此輕易逃稅和避稅,以至于傳統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遠遠高于從事網絡貿易的企業。同時,許多國家由于不愿意看到大量的稅收收入在電子商務中流失,就紛紛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規范,致使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比一般企業的稅收負擔更高,導致了新的稅收不公;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家和地區對網上貿易的稅法規定不統一,也導致了同種交易的稅負不公和各國、地區之間稅收收入的分配不公。
(三)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構成稅法的必要因素或不可缺少的內容,是確定稅收權利義務和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依據。電子商務的出現,對稅法的構成要素造成了較大的沖擊,表現在:(1)難以確認納稅義務人和征稅對象。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主要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實施稅收管轄,通過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把納稅義務人與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無須在固定地點辦理成立登記,只要有自己的網址,便可以開展商務活動。在這些公司的電子商務中,如何確定納稅主體,如何確定征稅對象,變得極為復雜。網上無形商品交易的產生,將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征稅對象。許多其他的產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質化性質,這使征稅機構根本無從確定征稅的對象和數量。(2)難以確定課稅對象的性質。在大多數國家,稅法對于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區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電子交易將交易對象均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遞,稅務機關難以確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勞務還是特許權等。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方面的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四)對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傳統的稅收征管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網上貿易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的,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電子憑證易修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制憑據,無法追蹤。網上交易的高度活動性和隱蔽性,不僅嚴重妨礙了稅收當局獲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無法全面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相關信息。這種由網絡貿易造成的“稅收失靈”正在成為眾多納稅人盡早加入網上經營的推動力。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建議
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主張免稅;二是主張對電子商務征稅遵循現行稅制;三是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筆者認為,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完全依照對傳統商業的征管模式,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研究只是剛剛開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實行近期免稅,長期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目前,各國為了扶持本國網絡經濟的發展,都對網上交易實行稅收優惠。如1998年10月,美國的《互聯網免稅法案》規定:三年內(至2001年)暫不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鑒于這種形式,國內許多人士呼吁在近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他們認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經濟的發展方向,它的發展一日千里,它需要的是扶持,如果對它征稅,無異于殺掉“一只會下金蛋的母雞”。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了使我們不再錯過一個時代,筆者認為,在近期應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或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但從長遠來看,應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即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以保持各種交易形式之間的稅收公平。
其次,實行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根本變化。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做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造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再次,制定加強電子商務征管措施。為迎接網上貿易對現行稅制的沖擊,稅務機關必須加強網上貿易的稅收對策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電子商務征管措施。一是強化備案制度。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使電子商務經營者注明電子商務經營范圍,責令上網單位將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材料報送當地稅務機關,便于稅務機關控制。同時,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的登記制度。二是把支付體系作為征管的關鍵。雖然電子商務交易具有高流動性和隱秘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目前,電子商務的支付手段必有信用卡體系、客戶賬戶體系、電子貨幣體系三種。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制度促使企業將研發部門內部化
對研發費用實施加計扣除是國際通行做法。企業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中,為保持自身的市場競爭力,是選擇自主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還是通過購買知識產權(技術)來提高技術水平,決定于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間的成本。企業面臨的選擇是,設立研發部門或將研發業務外包的問題,即節約交易費用而替代市場還是通過市場來獲取技術。顯然,由于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制度激勵,企業趨于選擇研發部門內部化,從而擴大了企業的邊界。工業企業與服務業不同點在于,工業企業購置的研發儀器設備可在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而服務業則不能抵扣。制度綜合效應是工業企業的研發內部化動機較高,這意味著在提高研發投入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研發資源配置重心發生了向工業企業的傾斜。
(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的適用對象范圍有限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所得實行15%的優惠稅率,是一項力度更大的優惠措施,但其認定標準也是相當嚴格的。前提條件是這些企業的技術研究領域必須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內,這就決定了大部分工業企業不在優惠范圍內,因此激勵面有限。其次,稅收制度的核心激勵目標是研發費用的投入強度即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收入的比重,制度設計的意圖是通過提高企業研發費用投入,發揮企業對市場需求敏感的優勢,將企業研發業務的內部化(而非購買技術),實現自主創新,從而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但是研發投入一是要有資金來源,二是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從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營利水平來看,2000年的銷售利潤率為6.7%,2005年降為4.2%,2010年回升至6.6%,在各行業中屬于較為平均的利潤率水平,如要達到3%~6%的研發投入強度依靠自有資金是相當困難的。由于我國技術風險投資機制還不發達,企業在自身內部研究條件還不完備的情況下,難以做出融資開展技術研發的決策。因此總體來看,研發費用投入強度還不高。
(三)事前激勵重于事后激勵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優惠制度屬于事前激勵,即對已經具備條件的“優勢”企業予以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屬于成長型企業,能夠通過某項核心技術的突破形成對市場的獨占權,從而迅速發展壯大。因此,稅率優惠制度的認定指標并不完全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應當是對在規定程序內達到技術創新指標的企業,實施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退還的方式,即事后激勵的方式來鼓勵企業持續創新。否則,享受優惠的企業只要保證資格不喪失,即可處于相對優勢的市場競爭地位,制度的形式激勵就大于實質激勵作用,這也是研發費用投入增量不能顯著上升的原因。吳鳳平(2009)②將這種現象歸結為,稅收制度對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再培育的激勵機制缺失。
(四)稅收優惠成為地方稅收競爭工具
我國地方政府間的稅收競爭主要是對于減免稅優惠的競爭③,即通過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來吸引有價值經濟資源的流入,由此導致地方政府在高新企業資格認定過程中,存在放寬認定條件的動機。這就使得地方政府作為參與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一方面是通過擴大稅基提高地方財政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則要設法完成上級政府對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目標任務,從而與稅收制度設計者的預想目標產生偏離,因而表現為激勵不相容。
二、稅收制度激勵對我國自主創新體系產生的扭曲
(一)產學研合作研究機制脫節
稅收制度對人力資本的配置效應充分發揮了作用。表-4說明,工業企業是當前我國技術研發的主要執行部門,其研發機構數量、研發人員、經費支出、研發設備價值四項分別占到全國總數的66.56%、62.79%、58.64%、61.13%,這個比例都大幅超過其他部門。非工業企業的研發投入僅為工業企業的11.5%,第三產業中企業的研發投入占比不會超過這個數值。因此,從經費投入看,稅收制度鼓勵自主創新的方向總體正確,只是制度要素指向還不夠精確,并由此切斷了企業同科研院所的合作機制,我國在自主創新的意向和能力都是相當有限的局面,難以形成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的內在動力。匡小平等④認為,這種對單一創新主體的激勵不可能在多種創新主體間形成一種正常的競爭機制,其他創新主體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NGO組織以及中小企業被排除在外,不利于國家自主創新體系的培育。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整體方略是,鼓勵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十二五”規劃關于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的目標是,“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對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要求加大企業研究開發的投入力度,但要求“對面向應用、具有明確市場前景的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建立由骨干企業牽頭組織、科研機構和高校共同參與實施的有效機制。”這些政策目標都表明,企業的主體地位并不完全表現在經費的投入強度上,而是表現在合作的有效性上。因為,從社會分工的角度,一般規模的企業技術研發能力是有限的,本身應選擇與專業的科研機構來合作研發,而非獨自研發;只有大型企業才有設置研發機構的規模優勢,但在重大項目上仍然需要與其他部門的合作。
(二)R&D經費的配置結構嚴重不合理
從經費支出用途看,2009年企業用于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費用合計為2.1%,而用于試驗發展的費用達到97.9%。試驗發展與基礎研究及應用研究相比,只是利用或綜合已有知識創造新的應用,本身并不增加科學技術知識。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研發行為是服從其利益的。但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不能完全由企業來主導,因為建設一個創新型國家必須有新的知識創造,否則只能成為技術跟隨國家。稅收制度在對科技資源,包括人力資本的配置上都起到向企業傾斜的作用,但就我國企業的研究方向看,已經偏離了制度激勵的本意。
(三)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緩慢
為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正式推出。按照政策目標,到2015年,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健康發展、協調推進的基本格局,對產業結構升級的推動作用顯著增強,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力爭達到8%左右。在起步階段,從事新能源開發的企業運營都是以財政補貼為前提的,技術研發的投入有限,處于技術引進階段。無論是風電技術中的高強度碳纖維材料技術、物聯網的射頻識別技術以及云計算的國際規則,中國尚未掌握核心技術和發言權。以風電為例,中國風(電)機制造企業占國內市場份額超過50%,但主要技術專利仍掌握在GE、Vestas、Wobben等外國企業手中。⑤
(四)對第三產業的激勵作用較小
在第三產業內部一些高技術服務業,在研發費用投入方面具有自身的特點,其中固定資產所占的比例降低,人力資本所占的比重高,研究開發費用并不能得到充分體現。同時,由于服務業研發活動所需科技設備的經費投入也要低于工業企業,如要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則難度更大。因此,鼓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制度安排對深化了第二產業的激勵作用要大于第三產業。
三、促進技術自主創新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美國注重對研發投入的增量激勵
美國高度重視運用稅收手段鼓勵高技術產業發展。一是對研發增量投入實行所得稅抵免。凡是企業研發費用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出部分的25%抵免當年公司所得稅額。⑥二是對風險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將其長期資本收益的50%不納入應稅收入,相應下調資產收益稅的最高稅率從20%至17.5%。⑦
(二)英國對各類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實行稅收減免
英國注重運用稅收激勵手段對國家整體創新能力的驅動,而不局限于對規模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從2000年起,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享受支出額最高達150%的稅收減免。如屬新辦企業,還可選擇獲得經稅務部門認定的研發費用24%的現金退款。這項政策在已取得明顯成效,僅服務行業的研發費用2003年就比1998年提高23%。⑧
(三)法國對研發投入增量實行稅收優惠制度
法國規定凡研究與開發投資相比上年度增加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獲得相當于研究與開發投資額2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后來進一步將優惠幅度提高到50%。⑨這種政策與美國是基本類似的,即不看重企業研發投入的靜態指標,無需事先進行高新企業資格認定,只核定研發投入的增量即可實現對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制度激勵作用。
(四)日本對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實行專門的稅收制度安排
日本在一般性稅收制度基礎上,制定了兩個專門用于鼓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法律,分別是《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和《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稅制》。其中規定,企業購買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的費用免稅7%,對中小企業技術研發投入免稅6%。企業研發費用除選擇當期全額扣除外,還可按遞延資產處理。⑩日本除了鼓勵自主創新的通用稅收制度,還有指向明確的特別稅收制度,如1999年實施的“特定情報通信設備即時折舊制度”,其中微型計算機的法定折舊年限縮短為4年,從而提高了設備更新速度,減輕了企業研發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