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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或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合作經濟組織。近年來,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在創新農業經營機制、提高農業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從總體上說,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存在著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內部運作不規范、有關政策措施不配套等問題,制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條例》的頒布實施,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規范了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和指導管理職責,對依法保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作社運行,促進合作社的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責任性。
二、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各地要按照《條例》“邊發展、邊引導、邊規范”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發展。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原則。以土地為核心的家庭承包經營是黨在農村的基本制度,必須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農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關系不應改變,其生產經營自和家庭財產所有權不受影響。二是立足主導產業發展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產業為基礎,并為產業發展服務。組建合作社,要充分體現其專業性和經濟性,圍繞主導產業、特色產品和重點區域,以產品為紐帶。三是農民自愿互利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必須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則,通過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紅、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員享受入社的好處。
要按照各地優勢、特色農產品產業布局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制訂并實施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規劃,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產值型向效益性轉變,以規模、品牌、競爭力為核心,引領區域特色產業、優勢產業不斷壯大,不斷提高合作社的帶動能力。要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源整合和產業聯合,突破空間制約和產業斷層,積極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聯動組織,提高合作社之間的整合力和聯合力。
要積極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按照產權清晰、運行規范、機制靈活的要求,不斷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服務水平。對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著力規范合作機制,做到合作社的組織結構及表決方式充分體現決策過程的民主性和決策執行公開化,合作社的股本結構及分配方式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對現有的農業專業協會,要加強規范指導,拓展服務范圍,逐步改造成為專業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牽頭組建的專業協會,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企業化改造,實行市場化運作。
三、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的扶持政策,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級政府每年要在財政支農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并在信貸、稅收、用地、用電、交通、人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市里每年確定10家農業專民合作社為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重點扶持,與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同等對待。各縣(市、區)也要從當地實際出發,制訂相關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進行扶持。
要進一步優化政府扶持導向。認真落實好《條例》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和省政府開通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的規定,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重點放到增強生產加工和營銷能力上,著力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引導更多的合作社從技術服務主導型向營銷服務主導型轉變。
四、努力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良好環境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觀念,切實加強領導。要把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納入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大舉措,切實擺上議事日程。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深刻理解《條例》的精神實質,并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
一、重要意義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堅持和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完善農村生產關系的一種有效形式;是發展區域塊狀農業經濟,實施農業優勢產業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創建現代都市農業服務綜合體,發揮聯系工農商橋梁與紐帶作用,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有利于搭建有效支農平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增強農產品競爭優勢,增加農業綜合效益。
二、發展目標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結合農業優勢產業帶建設,圍繞有一處經營服務場所、有一套管理制度和利益聯結機制、有一個核心生產基地、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有一只自己獨立品牌、有一些經營服務設施等“六有”要求,按照管理規范化、經營規模化、生產標準化、產品安全化、營銷品牌化等“五化”標準,實行統一農資供應、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品牌營銷、統一產品基地認證等“四統一”運作管理,加大政策扶持,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對鎮鄉(街道)范圍內通過行業兼并整合組建規模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本區內的通過行業融合組建行業聯合專業合作社。到2012年,規范發展100家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農產品年銷售額10億元以上,帶動農戶5萬戶以上。
三、規范化創建
按照“六有、五化、四統一”的要求,深入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活動,有計劃地培育一批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規范化創建標準: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入股社員15人以上且股金設置合理,辦公及服務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核心示范基地100畝以上(種植業和水產養殖類)或存欄5000羽以上(家禽養殖類),統一服務率30%以上,按交易額返利30%以上,財務核算規范、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議事正常規范,對符合上述標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級有關部門確認,可以認定為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認定標準另行制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兩年復評一次,復評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性稱號。
四、政策措施
區政府每年在農發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規范完善、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具體措施為:
(一)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創建。對達到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積極爭創省級乃至國家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榮譽稱號的,區里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扶持力度。圍繞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以下三個方面的資金扶持政策。
1.項目建設補助。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投入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基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立項的,按實際投資額給予15%的資金補助。其中評為區級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2%,市級示范性(規范化)的可酌情上浮3%,省級示范性的可酌情上浮5%。
2.營銷服務獎勵。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年銷售社員農產品30%以上,并銷售額達到200萬元的,獎勵2萬元,每增加100萬元追加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二是從事農機、植保服務等服務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區內服務面積達到1000畝以上的,根據當年營業額每50萬元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三是通過保護價(合同價)收購社員農產品因行業性因素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營銷虧損的,經確認后給予一定的補助。
3.行業聯合獎勵。對相同或相近行業實行兼并、整合、聯合3家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后新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達到區級示范性標準的,給予3萬元的獎勵。
(三)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繼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四)實行用地用電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所需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報批,使用土地的各項規費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全額先繳后返;臨時用地參照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種養殖、農產品初級加工等環節上的用電,繼續執行非普通工業用電電價優惠。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加強對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組織領導,區里將調整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委農辦(農業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林水局、區供銷聯社、工商余杭分局、余杭農村合作銀行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領導小組。各鎮鄉(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并落實一定的扶持資金,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不斷得以發展壯大。
(二)合力指導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作為發展高效生態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工作來抓。區農業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指導、協調、監管和服務職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育發展、規范建設、政策扶持等方面抓好落實;區財政、稅務部門要積極在資金、稅收方面加大扶持,落實政策;區供銷部門要加強對農資供應、農產品銷售等方面的服務;金融部門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要努力提供優質金融服務,落實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相關優惠政策;區科技部門要加強生產經營、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技術服務;區林業、工商、民政、國土、外經等有關部門,以及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等涉農社會團體也要按照各自職責,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創造條件,形成“多位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問題,促進我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推進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為了充分發揮工商登記職能作用。確保改革試點依法、規范、穩妥開展,經與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就做好相關注冊登記工作交流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措施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經濟是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市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村社會形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解決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面臨的新問題,加快城鎮化、工業化進程;有利于完善農村市場經濟體制,促進資源有效配置,推動農村生產力發展;有利于明晰產權關系、提高管理水平,更有力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各級工商部門要認清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始終堅持依法、自愿、規范、服務的原則,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農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有效發揮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推動作用。
二、認真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登記服務工作,立足職能。
各級工商部門要按照《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改革試點工作中。積極主動做好登記服務工作,重點把握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以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組織形式為主。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指導集體經濟組織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組織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入股成員較多、超過《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發起人)人數上限,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按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登記。
也可以核定為“市×區×村(或社區)股份合作社”或“縣×村(社區)股份合作社”二)主體名稱。以公司形式登記的其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行規范核定。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登記的其名稱可以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核定。
也可以按集體資產凈額進行量化折股。以公司形式登記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三)出資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用貨幣、實物或《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財產形式出資。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形式登記的非貨幣財產由全體成員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評估作價。
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管理機構代為持有集體股。四)股權設置。對改制中需要設置集體股的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書面委托所在村村委會代為持有集體股。
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五)登記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除按《公司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材料外。
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備案證明;1.區縣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文件。
證明相關改革試點政策和實施方案、清產核資結果、股權量化分配對象和比例已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同意、確認;2.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一、宣傳活動主題
提升公民法律素質、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速法治建設,服務經濟發展、服務社會穩定、服務民生和諧,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簡稱“三提三服務一營造”)。
二、宣傳活動時間
此次宣傳活動從月份開始到月底結束。
三、活動宣傳內容
(一)學習宣傳法治辦〔2012〕8號文件指定的學習宣傳內容。主要包括胡總書記講話、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法治建設實施意見》、中央、省、市“六五”普法規劃、國家基本法律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的成果等。
(二)學習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章程》等。通過深入學習掌握土地承包經營系列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調解、依法仲裁的能力。
(三)學習宣傳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學習內容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等,通過深入學習掌握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系列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經管業務水平和指導基層進行農村財務管理的能力。
(四)學習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規。主要學習內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省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標準(試行)》、《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考評辦法》等,通過深入學習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系列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指導水平。
四、宣傳活動形式
(一)專題學習。固定每周四為理論學習日,組織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參加理論學習。
(二)推薦培訓。組織由各鎮(街辦)經管站推薦的土地糾紛仲裁員參加宜昌市組織的土地糾紛仲裁員培訓班。
(三)現場觀摩。組織各鎮(街辦)土地糾紛仲裁員現場觀摩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各項案件。
(四)現場指導。結合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創建活動,適時到創建點開展檢查指導工作,重點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系和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政策。
(五)檢查督辦。每季度對各鎮(街辦)村級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進行檢查指導,重點對各鎮(街辦)“三資”服務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摸底調查。
(六)媒介宣傳。通過網、農經網、市經管局官網、經管局黨務、政務公開欄等媒介廣泛地宣傳經管業務法規和辦事程序。
五、宣傳活動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習宣傳活動領導小組,明確局辦公室承擔有關日常工作。
問題在于,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都沒有涉及到聯合社問題,因此,不僅是稅收優惠問題,一些地區連登記注冊都不允許——準生證都沒有,更談不上成長了。
實際上,在《合作社法》中沒有涉及到聯合社問題,是由于當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談不上聯合問題。其他相關政策也是根據這部法律制定的,當然不可能超越這部法律,單獨對聯合社進行規定。但是,這部法律已經實施5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在數量還是質量上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下,廣大農民對進一步合作的要求意愿越來越強烈,聯合社發展的空間也越來越大。有關部門應該順應廣大農民的要求,要認識到《合作社法》剛剛實施5年,在短期內進行修訂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必須突破現有法律限制,在政策上對農民的進一步聯合——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進行支持。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點:
聯合社的性質及等級管理問題。應該明確,聯合社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高級形式,也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性質上等同于專業合作社,有關部門應按照專業合作社進行管理。換句話說,聯合社是合作社,而不是聯合會或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