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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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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概念

      消費稅概念范文第1篇

      戰略支點:

      白酒高端化的擴張效應明顯

      白酒高端化是白酒“暴利”的根本原因。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個層次的體現:一方面,高端白酒銷售毛利率奇高。有高端酒的8家白酒上市公司(即一線和二線8家公司)中,近5年平均銷售毛利率最高的是茅臺酒達86.68%、最低的是洋河酒達65.53%。另一方面,高端白酒銷售比重上升是擴張的決定性力量。以二線白酒為例,2007年洋河、古井、汾酒和酒鬼高端酒的主營收入比重分別是50.61%、69.09%、93.38%、86.81%,而2011年洋河、古井、汾酒和酒鬼高端酒的主營收入比重分別是89.66%、66.16%、96.39%、77.21%;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洋河、古井、汾酒和酒鬼主營收入2011年是2007年倍數分別是17.34、3.56、2.27、4.50。由于洋河全力提高高端白酒銷售份額而實現了銷售規模的爆發式增長,而其他3家高端白酒銷售比重增減變化不明顯,其總銷售規模增長也相對較慢。

      因此,提高高端白酒的銷售比重是白酒企業快速擴張的戰略路徑。值得注意的是,洋河高端化擴張路徑提供了一個投資白酒可快速獲得暴利的有力例證。

      隱形支點:

      白酒消費稅實際負擔低

      白酒消費稅支出是白酒企業利潤的重要影響因素。白酒企業特別是高端白酒企業卻通過各種手段避稅,對消費稅(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包括20%的從價稅率和1元/公斤的從量稅)的規避最感興趣。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成立銷售公司,用“價格轉移”的方式達到少交稅的目的。據了解,茅臺、五糧液、瀘州老窖等大型酒企,產品出售給銷售公司的價格遠低于銷售公司出售價格。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費稅新規正式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對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以下的白酒,統一按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消費稅新規正式實施2年來有2個現象值得我們關注:一是如前面所述,由于消費者特別是高端酒消費者的消費慣性依賴,在這一過程因無其他選擇只能被動接受漲價,白酒增加消費稅的最終負擔被白酒企業以提價方式將大部分壓力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消費稅新規實施前后消費稅占主營收入的比重并未出現較明顯增加。見表1,用白酒上市公司消費稅占主營收入比例來衡量消費稅負擔水平(以下簡稱消費稅收入比)。

      消費稅負擔低成就了白酒的暴利空間。從總體平均看,僅從企業年度營業稅金及附加—消費稅發生情況,5年平均消費稅收入比為10.69%,遠未達到生產環節銷售收入20%的稅率水平。消費稅收入比2011年較2007年增加了14.55%,近5年白酒上市公司消費稅負擔持續增加但增幅緩慢;消費稅收入比按從大到小排列依次是二線白酒、三線白酒、一線白酒,且一線白酒消費稅負擔水平明顯低于二、三線白酒;上市白酒公司個體間消費稅負擔差別明顯,消費稅收入比5年平均最高的是老白干達15.61%,最低的是瀘州老窖為5.93%。進一步分析發現,諸如茅臺、五糧液、瀘州老窖越是高端酒其消費稅負擔越低,而諸如金種子、老白干等三線白酒消費稅負擔是一線白酒的近3倍;號稱白酒金三角地區的川、貴省區具有先天釀酒規模、成本和品牌等優勢積淀,而川、貴地區白酒如茅臺、五糧液消費稅負擔明顯低于具有上述比較劣勢的皖、冀地區,如金種子、老白干。

      因此,白酒行業現實執行中的消費稅政策效果表明,不僅總體消費稅負擔水平低且高端酒的暴利空間更為明顯。

      直接支點:白酒行業快速上升加上廣告促銷推波助瀾

      我國白酒行業充分分享到了近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成果,呈現出一定的“暴利”表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近5年幾乎所有白酒上市企業主營收入都取得了明顯增長。從12家白酒上市公司整體看,近5年除古井酒主營業績下滑外,其他11家全部實現較明顯增長;通過對5年主營收入平均降低個別年份的明顯波動后發現,主營收入5年年均較2007年增長幅度超過50%有7家,表明這一大幅增長具有普遍性特征;通過對2011年主營收入與5年主營收入平均對比發現,2011年度12家上市公司全部實現正增長,其中4家一線白酒企業全部實現超過100%以上的增長,說明2011年白酒上市公司主營業績更加亮麗。

      二是白酒企業諸如廣告、促銷、市場開發等主要變動銷售費用投入行為異常兇猛。從廣告投入持續性看,除瀘州老窖、沱牌酒外共有10家企業連續5年實現主要變動銷售費用大幅增長,凸顯諸如廣告、促銷、市場開發等的高強度投入水平;從5年平均來看,除沱牌酒外共11家企業主要變動銷售費用都明顯高于2007年的水平,說明這些企業格外重視諸如廣告、促銷、市場開發等的投入,這一定程度反映白酒行業的廣告投入依賴特征。可以說,白酒企業廣告促銷等兇猛燒錢給人以暴利驅使的感官判斷。

      三是部分白酒企業諸如廣告、促銷、市場開發等投入確實伴隨著業績迅猛增長的現實效果。以洋河酒業為例,實施了連續5年的廣告促銷轟炸過程。從廣告促銷投入看,2011年洋河廣告促銷等費用達66181萬元,是2007年的22倍;從主營收入看,2011年洋河酒主營收入達1257961萬元,是2007年的7.2倍。此外,其他諸如金種子、酒鬼酒、水井坊等也存在這樣的現象。但是,古井酒的天量廣告投入則伴隨的是增長不振特征。從廣告促銷投入看,2011年古井廣告促銷等費用達53955萬元,是2007年的12倍;從主營收入看,2011年古井酒主營收入達76545萬元,僅是2007年的1.4倍;如果用主要變動銷售費用與主營收入的5年平均數的比值來表示白酒企業廣告依賴程度,古井酒這一比值高達41.86%,是12家上市公司中比值最高的。這一現象給相關廣告依賴企業敲了警鐘,值得進一步關注。

      因此,適逢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5年黃金時期,白酒上市公司取得了普遍性快速增長,加之部分白酒企業諸如廣告、促銷、市場開發等投入,確實伴隨著因業績迅猛增長引起的相關企業競相在廣告投入上兇猛燒錢,這一定程度上使得白酒投資看上去很有“暴利”可圖。

      炒作支點:

      存貨價值明顯低估

      巨大的暴利空間使得年份酒儼然已成為酒企重要的“暴利”來源。年份酒最初流行于國外,是葡萄酒、白蘭地等酒類的等級概念。而在上世紀90年代,古井貢酒第一個把年份酒概念移植到白酒上,隨后貴州茅臺、五糧液等相繼推出20年、30年等年份酒,開始引發市場上對年份酒的漲價狂潮和跟風效應,隨后這種營銷概念在白酒行業被當做暴利來源。據中國食品工業協會2011年抽樣調查,銷售額前100名的白酒企業中,近八成都推出了年份酒,年銷售額近百億元。

      年份酒隨著存儲時間累加其價值相應增加,這已成為消費者一種習慣判斷,這種趨勢隨著廣告促銷行為而變得更加固化。雖然年份酒有酒企營銷炒作的成分,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隨著酒企自制半成品與庫存商品存放時間的積累,越發凸顯酒企存貨(主要指自制半成品與庫存商品)的價值低估問題。

      消費稅概念范文第2篇

      五、關于《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一)收入、費用、利潤相關概念的界定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利得和損失是由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資本公積,屬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然而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屬于日常活動還是非日常活動?其變動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計入當期損益,是否屬于利得或損失?企業發生的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屬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然而投資損益是否屬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如果對外投資不屬于非日常活動,則投資收益是否屬于收入或費用?基本準則界定的收入與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是什么關系?營業收入與營業利潤是什么關系?兩者的差額是否屬于營業費用?

      2.問題的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不屬于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只能歸為利得或損失,將確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視為非日常活動。按照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應視為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采用權益法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確認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屬于利得或損失;與此類似,確認享有凈利潤份額計入投資收益,也應屬于利得或損失。目前,一種觀點認為投資活動確認的損益屬于讓渡資產使用權確認的損益,屬于日常活動,這是一種誤解。投資活動讓渡的是資產的所有權,例如,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投資企業,投資企業享有的只是股權;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取得債權,該項貨幣資金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投資企業,投資企業享有的只是債權。因此,企業對外投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投資收益,均屬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過程中的經濟利益流入。利潤表的營業收入項目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內涵與收入概念一致,可以說,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反映的內容即為收入會計要素反映的內容。那么,營業費用屬于為取得營業收入發生的費用,是否為營業收入與營業利潤的差額?按照原準則的規定,利潤表營業利潤的計算公式為:主營業務收入扣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為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利潤與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為其他業務收入扣除其他業務成本、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后的余額)之和,扣除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后為營業利潤。也就是說,按照原準則的規定,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為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之和為營業費用;營業收入與營業費用的差額為營業利潤,原準則各個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非常清晰。但是,按照新準則的規定,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再加上或扣除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損失)、投資收益(或損失)即為營業利潤。其中,資產減值損失包含了原準則計入管理費用的流動資產減值損失和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將全部減值損失在營業利潤之前列示,將其視為營業活動的結果,可以歸入營業費用的范疇。但是,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不應歸入營業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損失、投資損失也不應歸入營業費用,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費用,再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損益之后才能計算出營業利潤,導致概念的邏輯關系不夠清晰。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成果,不符合收入的定義,按照其屬性,不應作為營業利潤反映。

      本文建議,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損益確認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在營業利潤項目之下反映;將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確認為營業費用,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費用等于營業利潤,以便清晰反映營業收入、營業費用、營業利潤之間的關系,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二)成本、費用、支出的概念界定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收入、費用均為企業日常活動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屬于狹義的收入、費用。然而,從廣義來說,營業外收入也屬于企業的收入、營業外支出和所得稅費用也屬于費用,廣義收入與費用的差額即為利潤。新準則沒有對成本、支出的概念作出明確界定,導致相關教材、論文使用概念的不統一。成本、費用、支出的概念應當如何界定?例如,營業成本是成本還是費用?制造費用是成本還是費用?營業外支出是支出還是費用?

      2.問題的分析

      費用從廣義角度來講要與廣義收入配合起來計算利潤,因而可以將其概括為期間化的耗費。

      成本是指為了取得資產或達到特定目的而實際發生或應發生的價值犧牲。例如,企業為生產產品而發生的耗費為產品生產成本;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耗費為固定資產成本;企業為采購存貨而發生的耗費為存貨成本;企業為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耗費為勞務成本等等。從上述成本概念可以看出,成本可以概括為對象化的耗費。

      支出是指各項資產的減少。按照支出的用途可以分為償債性支出、成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權益性支出。償債性支出是指用現金資產或非現金資產償付各項債務的支出,引起資產和負債同時減少,如以銀行存款償還短期借款等;成本性支出是指某一項現金資產或非現金資產的減少而引起另一項資產增加的支出,使資產總額保持不變,如以銀行存款購入固定資產等;費用性支出是指某一項現金資產或非現金資產的減少而引起費用增加的支出,使資產與利潤同時減少,如以銀行存款支付廣告費等;權益性支出是指某一項現金資產或非現金資產的減少而引起除利潤以外其他所有者權益項目減少的支出,使資產與所有者權益同時減少,如以銀行存款分配現金股利等。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資產的減少都屬于支出。例如,從銀行提取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并非支出,只是貨幣資金形態的轉變;又如,收回應收賬款存入銀行,應收賬款的減少也不屬于支出,只是貨幣性資產形態的轉變。

      綜上所述,營業成本并不是成本,而是費用;制造費用不是費用,而是成本;營業外支出不是支出,而是費用。

      3.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成本、費用、支出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應進行嚴格的界定。鑒于有些是多年使用的概念,如營業成本、制造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約定俗成,其內涵十分明確,不必要改變其名稱,但應明確其屬性,使會計概念更為科學合理。

      (三)會計恒等式擴展式的應用問題

      1.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會計恒等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然而,部分教材演繹出會計恒等式的擴展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擴展式中,收入與費用的差額體現什么內容?擴展式的所有者權益與恒等式的所有者權益有哪些區別?擴展式的應用目的是什么?

      2.問題的分析

      我國在計劃經濟年代,會計制度按照計劃經濟的要求,設立資金平衡表,會計等式為“資金占用=資金來源”。20世紀90年代初期會計改革時,建立了企業會計準則,引入了會計要素的概念,其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要素為資產負債表要素,其關系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即會計恒等式;收入、費用、利潤要素為利潤表要素,其關系為:收入-費用=利潤。部分學者為了將六個會計要素聯系起來,提出了會計擴展式的概念,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由于原準則的收入、費用為廣義的收入、費用,因此,其差額為利潤。

      從數學角度看,會計要素的關系可以用數學公式表示如下:

      會計恒等式:A=B+C

      會計擴展式:A=B+C+(D-E)

      從數學角度看,如果會計恒等式與擴展式均成立的話,則D-E=0;但是,在會計實踐中,不論原準則還是新準則,利潤均不可能等于0。因此,可以看出,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并不等于會計恒等式中所有者權益。會計擴展式應表述為:A=B+C'+(D-E)。

      但是,在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C')反映哪些內容?與會計恒等式的所有者權益存在哪些區別?部分教材認為,利潤是當期發生的損益,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則為期初所有者權益。這種觀點忽略了一個問題,即企業當期發生的引起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事項,除了利潤以外,還有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等。因此,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不能僅僅概括為期初所有者權益。

      實行新準則以后,收入、費用定義為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為狹義的收入、費用,其差額并非全部利潤,利潤中還包括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所有者權益中也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因此,實行新準則以后,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不僅僅包含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等內容,還包含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以及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和損失。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會計擴展式中的所有者權益不等于會計恒等式中的所有者權益;會計擴展式中所有者權益在原準則下應解釋為不含利潤的所有者權益;在新準則下應解釋為不含收入與費用差額的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實行了20年,大家對會計要素的概念已經非常熟悉,且新準則下,擴展式無法充分反映會計要素之間的關系,因此不宜再使用會計擴展式。

      六、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一)附有退貨條件的收入、費用確認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以下簡稱《講解》)的規定,附有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能夠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全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借記“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月末,根據可能退貨的最佳估計數,沖減商品銷售收入和商品銷售成本,將其差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借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預計負債”科目。如果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發出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然而,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與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就可能退貨部分而言,有哪些本質區別?為什么會計處理的方法不同?對于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上述會計處理的結果能否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如果未來客戶按照企業的估計數退貨,企業應償付的貨款(不含增值稅)是否僅為確認的預計負債?

      2.問題的分析

      附有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企業合理估計很可能退貨的部分,從實質來講,與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報酬并沒有轉移,不應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即不應確認損益,這與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實質沒有區別。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如果企業尚未收到貨款,不需要確認債權和債務;如果收到貨款,應確認相關債務。然而,按照《講解》的規定,將銷售商品和月末估計退貨的會計處理進行合并,僅就可能退貨部分而言,其結果為:根據可能退貨商品的價款,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根據應交納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銷售商品的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根據銷售毛利,貸記“預計負債”科目。上述會計處理的結果雖然沒有確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損益,但不論是否收到貨款,均按照銷售毛利確認了預計負債,在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少計了負債,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虛計了應收賬款和預計負債,不能合理反映企業的負債水平。此外,將存貨成本結轉為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也不能合理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20×1年8月10日向乙公司銷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稅的價款為1 000萬元,商品成本為800萬元。合同規定,乙公司可以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貨,退貨期滿時,支付未退貨部分的全部價款,并由甲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以往的經驗,甲公司估計乙公司退貨的可能性為10%。20×1年11月1日,乙公司退回10件商品,支付其余90件商品的貨款900萬元以及增值稅銷項稅額153萬元,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講解的規定,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計量單位為萬元):

      20×1年8月10日銷售商品:

      借:應收賬款 1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庫存商品 800

      20×1年8月31日調整可能退貨的收入1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

      預計負債 20

      將上述兩筆會計分錄進行合并:

      借:應收賬款 1 000

      主營業務成本 7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

      庫存商品 800

      預計負債 20

      20×1年1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價款及退回的商品:

      借:銀行存款 1 053

      貸:應收賬款 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3

      借:庫存商品 80

      預計負債 20

      貸:應收賬款 100

      本例中,甲公司由于能夠合理估計乙公司退貨的可能性,對于可能退回的商品未確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損益,符合收入準則的規定。但是,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將可能退貨的商品成本80萬元由庫存商品轉為應收賬款,不能合理反映資產的屬性,虛增債權,少計存貨;將可能退貨商品的銷售毛利20萬元確認為應收賬款和預計負債,虛增資產和負債。如果甲公司在銷售商品時收到貨款,按照《講解》的會計處理,相當于將庫存商品成本80萬元轉為銀行存款,同時將銷售毛利20萬元確認為預計負債,由于甲公司在乙公司退貨時需要退還全部貨款100萬元,導致少計負債,不能合理反映負債水平。

      按照《講解》的規定,假定甲公司僅向乙公司銷售A商品10件,無法合理估計退貨的可能性,則應將該10件A商品成本80萬元結轉為發出商品,不確認應收賬款和預計負債。

      甲公司銷售100件商品估計可能退回10件,與銷售10件商品無法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其實質是一樣的(無法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實質上是假定可能全部退回),但會計處理不同,不符合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附有退貨條件的商品銷售中,無論退貨可能性能否合理估計,均不應根據銷售毛利確認預計負債。

      本文建議,在退貨期未跨月時,為了簡化會計核算,可以在銷售商品時全額確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損益;在月內實際發生退貨時,沖減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損益,其結果不會影響企業當月確認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損益。在退貨期跨月時,為了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應當采用無法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在發出商品時,將很可能退貨的部分,由庫存商品轉為發出商品;收到的貨款確認為預收賬款,如果未收到貨款,不需要確認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

      (二)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講解》的規定,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如果直接出售,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出售時,轉為營業成本。然而,這種處理方法能否客觀反映企業的營業成本和營業稅金及附加?

      2.問題的分析

      按照原準則的規定,利潤表的項目及其關系為:

      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主營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利潤

      在原準則的利潤表構架下,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不需要單獨列示,直接列示其他業務利潤。根據上述要求,其他業務核算使用的會計科目為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支出。其中,其他業務支出核算的內容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稅金及附加。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一般屬于其他業務,支付的消費稅計入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成本,在直接出售時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能夠滿足財務報表列示的要求。

      在實行新準則以后,利潤表中不再區分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以“營業收入”項目綜合反映;與之相適應,“營業成本”和“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也均為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成本、稅金及附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將交納的消費稅計入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成本,在直接出售時計入營業成本,則會導致營業成本虛增,少計營業稅金及附加,不能客觀反映企業利潤的形成過程。

      舉例說明:甲公司發出一批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應稅消費品,材料成本為1 000萬元,全部加工完成后,乙公司收取加工費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代扣代繳消費稅300萬元。甲公司收回后直接出售,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入賬價值為1 500萬元(即,材料成本1 000+加工費200+消費稅300);甲公司將該批應稅消費品全部出售,收取價款1 600萬元,增值稅272萬元。

      按照原準則的規定,在利潤表中對該項業務直接列示其他業務利潤100萬元(即,1 600-1 500),不會影響財務報表對利潤形成過程的理解。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應在利潤表中列示營業收入1 600萬元,營業成本1 500萬元,銷售成本率為93.75%。雖然這種列示不影響利潤總額,但是交納的消費稅300萬元計入營業成本,虛增營業成本300萬元,少計營業稅金及附加300萬元,會影響報表使用者對營業毛利的判斷。從該項業務的實質來看,營業收入為1 600萬元,營業成本為1 2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為300萬元,銷售成本率為75%。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消費稅概念范文第3篇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會計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本文主要討論公允價值下的涉稅處理。

      稅法規定:非貨幣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經與乙公司協商,甲公司將庫存原材料與乙公司生產的庫存商品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乙公司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8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換出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以甲公司為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另外,如果換出的資產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應作為“利得”或“損失”,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換出的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應記入“投資收益”。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18803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658

      貸:其他業務收入1880342(2200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19658(1880342×17%)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2000000

      貸:原材料2000000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消費稅政策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另外,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非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其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確定。

      【例2】接例1,乙公司將自產庫存消費品換取甲公司原材料作為生產資料,該庫存消費品本月平均含稅價格為220萬元,最高銷售價格為260萬元,消費稅率為10%。

      分析:以乙公司為例,一般情況下,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同,但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應當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則采用平均價格計算。

      乙公司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188034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658

      貸:主營業務收入1880342(2200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19658(1880342×17%)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0

      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22222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22222(2600000/1.17×1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營業稅會計處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這里的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可見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屬于銷售行為繳納營業稅。其計稅價格主要是根據市場價格來確定。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在新準則下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并非“日常活動”發生的經常性項目,不適合收入的概念。

      【例3】丙公司以賬面原值為15萬元,累計折舊為9萬元,公允價值為5萬元的廠房換取丁公司的一條生產線,該生產線的公允價值為5萬元,假設以上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不考慮除營業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滿足兩個條件時,可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方式。條件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條件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以公允價值計價時,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丙公司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

      累計折舊90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150000

      借:固定資產———生產線52500

      營業外支出10000

      消費稅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出口退稅 免抵退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 免征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作為地稅部門負責征管的主要稅種之一,自1985年開征以來,它在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加速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由于城建稅是一種附加稅種,作為三稅的附加,城建稅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征依據,然而增值稅和消費稅有國稅局負責征收,城建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地稅局不能確切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納稅額即城建稅稅源,直接影響到了城建稅的征收方式。而對一些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減免的納稅人,按規定也享受城建稅減免。但兩個稅種分別由國、地稅兩個稅務機關管理,國稅局無權審批減免城建稅,地稅局以增值稅減免政策為依據去審批城建稅的減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權限的矛盾,從而導致對免抵退稅中免抵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否要繳納城建稅存在分歧。

      出口貨物退稅,簡稱出口退稅,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對于出口退免稅貨物是否需要征城建稅一直都存在爭議,雖然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中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筆者根據在10多年財稅工作中的實際操作中仍認為免抵退稅種的免抵額應區分開來,抵減額應該征收城建稅,而免征額不應征城建稅(因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相似,本文中所提城建稅均包含教育費附加的內容)。

      第一,我們首先要討論一下免抵額是否為出口退稅而設計的專用詞匯,經筆者多方查詢,免抵額是隨著出口退稅的概念而出的,再沒有相關稅務概念中提及此名詞。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是由于企業進項稅不夠,造成留抵的稅額比免抵退應退稅額少,即不能給企業退稅的差額部分,企業本是一種損失,企業本沒有收益,更沒有資金流入,卻要視同已繳增值稅來計附加稅,對出口企業來說確實顯失公平。

      第二,與本稅種及相關稅種比較中發現存在有失公平的地方。首先與消費稅對比,按照規定,除國家限制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外,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在免征消費稅的同時,城建稅也獲得了免稅待遇。而對于免征的增值稅由于參與的免抵退稅的計算,免征額卻無法獲得此項待遇,這樣顯然有失公平。其次,對于直接免稅的企業或者只經營免稅業務的企業來說,他們免征的增值稅也不用繳納城建稅。同樣,對于就因享受了退稅的企業,造成增值稅的免稅額不能得到免征城建稅則顯得有失公平。

      第三,有些時候,參與免抵退稅的企業,因免稅額繳納了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要比不退稅的負擔還要重,下面我就舉例說明這一情況。例1:一個生產地板產品100%出口的企業,他的征稅率是17%,退稅率為9%。該企業成本中有60%的部分有進項稅額,另設定該企業的成本利潤率為15%,以當月全部為出口銷售收入3000萬來計算(不考慮上期留抵和信息單據是否齊全等因素):企業當月的進項稅額=3000/(1+15%)*60%*17%=266.09萬元;企業當月的進項稅轉出額=3000*8%=240萬元;企業當期的應退稅額=266.09-240=26.09萬元;企業當期的免抵稅額=3000*9%-26.09=243.91萬元;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附加=243.91*12%=29.27萬元(本文中均以遼寧的稅率為例,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教費2%)。

      由此我們可以清晰看出,該企業的退稅26.09萬元還不夠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29.27萬元。同時,我們注意到該企業,因沒有內銷業務,所有免抵稅額均為免稅額。如果該企業本月不參與退稅,只享受出口免稅待遇,則該企業不退稅也不用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還要節省3.18萬元稅金。但國稅局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放棄全部適用退(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退(免)稅,并選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或征稅政策。自備案次日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企業不能自由選擇是否參與免抵退稅計算,這就意味著企業參與了免抵退,就有可能負擔更多的稅款。

      第四,退稅率的高低和是否參與免抵退稅率計算,并不影響所謂的“免抵額”。假如我們把例1中的退稅率改為17%計算一下:企業當月的進項稅額=3000/(1+15%)*60%*17%=266.09萬元;企業當月的進項稅轉出額=3000*0%=0萬元;企業當期的應退稅額=266.09-0=266.09萬元;企業當期的免抵稅額=3000*17%-266.09=243.91萬元;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附加=243.91*12%=29.27萬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只要企業參與的免抵退稅的計算,就要繳納29.27萬元的附加稅,而與出口退稅率的高低無關,這也就與出口退稅率的高低因國家的鼓勵程度不同背道而馳。同樣不參與退稅的企業,如果也按此方法計算免抵稅額,得出的數額是一樣的。就因為不參與退免稅計算,則沒有免抵稅額的概念,從而不用繳納該附加稅。如果按照筆者的方法,將免抵稅額區分開來,由于該企業沒有內銷,沒有抵減稅額,則該企業無論是否參與退稅,都因免增值稅而獲得免城建稅的待遇。

      第五,企業實際操作中,為了避免繳納城建稅,通常不審核提交海關的電子數據,從而不產生免抵稅額。因此,不必繳納城建稅。但這樣產生了很大的問題。首先,造成企業出口電子信息不齊數據堆積如山,減緩了退稅進度。其次,有些申報錯誤無法及時通過與電子信息的比對進行糾正。從而給企業申報和稅務出口退稅的審核都造成了巨大的困擾。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在近期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用以減少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差錯率和疑點,進一步提高申報和審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然而,在筆者看來此項公告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治標不治本,并且會進一步加大企業辦稅人員及相關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并且導致企業月度成本與實際產生偏差,因所涉及的內容較多,筆者在此不再給予過多解釋和說明。總之,盡早解決企業不提交電子數據的根源――“合理避免繳納城建稅”才是關鍵之所在。

      第六,有些人認為區分免抵額計算太過麻煩,征收起來和以后的監管中都存在問題,因大部分地稅工作人員,不熟悉出口退稅,但筆者認為在可操作方面,展開一個最簡單的國地稅合作即可,其實也就是在制作出口退稅軟件的時候,將免稅額和抵減稅額分別顯示在匯總表中即可。這樣地稅部門就可以按照抵減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了。以例1的為例繼續進行分析計算。因該企業沒有內銷業務,所以該企業的免抵額243.91萬元沒有抵減額,而全部是免征額。因此,不應該繳納城建稅。如將此例加以更改,該企業本月的銷售額的3000萬中有500萬為內銷,則會產生抵減額,則需要繳納城建稅:企業當月的進項稅額=3000/(1+15%)*60%*17%=266.09萬元;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500*0.17=85萬元;企業當月的進項稅轉出額=2500*8%=(下轉第頁)(上接第頁)200萬元;企業當期的應繳增值稅=85-(266.09-200)=18.91萬元。

      因該企業當月繳納增值稅,所以出口銷售收入所應繳納的增值稅均為免征額:企業當期的免稅額=2500*9%=225萬元;企業當期的抵減稅額=500*17%-18.91萬元=66.09萬元。如果按目前現行的方法計算: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附加=(66.09+225)*12%=34.93萬元,也就是說企業沒有享受到出口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減免額。如果按筆者認為的方法來計算: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附加=66.09*12%=7.93萬元,則該企業享受到了出口免稅所帶來的相關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減免稅額。

      筆者認為將免稅額與抵減稅額區分開來計算城建稅等附加稅,是對出口企業最為公平的方法。國家稅務總局應再次組織國地稅的相關專家進行研判。從而制定出最有利于出口企業發展的政策,擴大出口。

      (作者單位為大連市排水處。郭俊良(1979―),男,河北承德人,本科,畢業于東北財經大學會計專業,中級會計師,曾擔任外資企業財務經理10余年,目前任職于大連市排水處,作者本人在成本核算、現金流管理及出口退稅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理論知識及管理經驗,研究方向:出口企業稅收籌劃。)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S]. 1985-2-8.

      [2] 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下轉第頁)(上接第頁)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S]. 1985 .

      [3] 城建稅有關問題的討論[J].吉林財稅, 2003(11).

      [4] 財稅〔2005〕25號文件[S]. 2005.

      消費稅概念范文第5篇

      然而,稅收制度的調整是對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一次重新“洗牌”,如何理順利益鏈條,理性認識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平衡國家、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錯綜復雜的利益環節,值得我們去進一步探討。

      為此,《新理財》記者采訪了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首都經貿大學教授丁蕓、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副所長靳東升、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

      開啟“綠色稅收”先河

      《新理財》:回看成品油稅費改革實施的三年,現階段我們應如何認識和評價這次改革?

      胡鞍鋼:從財政收入的角度看,成品油稅費改革實現了從交通稅費多頭征收管理到成品油消費稅單一征收管理的統一;從財政支出的角度看,實現了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與養護費用多頭管理多頭支出到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專款專用的統一。成品油稅費改革有效地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各級政府和普通百姓的交通稅費征管和道路使用難題,在道路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與養護環節上建立起了可持續的良性循環機制,實現了從扭曲稅收到中性稅收的轉變。

      成品油稅費改革在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和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的同時,大幅度地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稅額標準,充分體現了“多用油多負擔、少用油少負擔”的公平原則,使燃油使用者的邊際成本保持衡定,對成品油消費行為提供了穩定的激勵,促進使用者主動節約能源,實現了從負向激勵到正向激勵的轉變。可以說,成品油稅費改革實現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汽油和柴油從封閉的國內機制到開放的國際價格機制的轉變,有效地解決了汽油和柴油定價上的價格扭曲現象,有利于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我的基本判斷是,經過三年的實際運行,已充分證明,成品油稅費改革是最成功的綠色體制創新,是最有效的綠色調控手段,取得了最顯著的綠色改革成效,開辟了最典型的綠色改革路徑。

      進一步深化分稅制

      《新理財》:成品油稅費改革中取消了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和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而新增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則納入中央財政,這可以說是對中央和地方財力的一次調整,在資金屬性、資金用途、地方預算程序、地方事權不變的前提下,中央將新增稅額通過轉移支付撥付給地方,這對地方政府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胡鞍鋼:改革前,交通稅費收入是以地方專項收入形式存在的,種類繁雜,在征管和使用上既不統一,也不透明,存在明顯的“馬太效應”,不利于在各地區間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特別是不利于中西部欠發達省份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與養護。

      成品油稅費改革,可以說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稅分享機制改革后,中央對中央與地方間財政關系做出的又一次重大調整。從中國目前的交通產業發展態勢看,成品油消費稅將會成為中央財政又一穩定增長的收入來源。通過觀察以往的財稅改革經驗,中央財政集中財力后,用于調節地方財政收入差異的政策空間擴大,有利于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成品油稅費改革后新增收入交通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的原則,在保證負擔改革成本的前提下,中央財政將有更大的余力促進全國交通的均衡發展。

      丁蕓:從表面來看,成品油稅費改革后,中央似乎多了對資金重新分配的權力。然而,改革增加的消費稅、增值稅雖然列在中央,但中央也不用于安排本級支出,全部由中央財政通過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

      轉移支付的資金分配方式包括替代性返還和增長性補助:替代性返還是替代地方原有“六費”收入基數給予的返還;增長性補助是扣除替代性返還后的增量資金按照各地成品油消耗量、公路規費和水路規費的比重、影響公路養護和建設以及航道養護的客觀因素分配。這些因素基本與影響歷年養路費等收入增長的因素協調一致,能夠保證地方收入不會因為養路費等六費取消而受到影響,從而更好平衡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且,資金的分配規范透明,可以確保地方所需的資金落實到位。

      林伯強:在理順中央與地方關系上,關鍵的問題是新增稅收列在中央財政,究竟這筆資金能否專款專用,目前仍不明確。而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由于目前制度不夠完善,并沒有做到公開透明,因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的利益博弈我們是看不到的。

      理性看待稅負轉嫁

      《新理財》:成品油稅費改革會造成消費者和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這種稅收負擔轉嫁應該如何合理對待?其中應如何避免增加中小企業的壓力?財政又應如何完善補貼機制?

      靳東升:從理論上講,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目的是為了節約燃油,減少排放,理順價稅費關系。因此,成品油消費稅的征收環節很重要。在國外,有的國家在生產環節征收,有的國家在批發環節征收,有些國家在最終消費環節征收。由于征稅環節的不同,影響稅收實際作用的發揮效果不同。

      盡管我國目前選擇生產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但是長期發展趨勢,應該考慮條件成熟時改為最終消費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使消費者直接感受到稅收負擔,更好地實現抑制消費,節約燃油,減少排放的目的。

      目前,為了不增加消費者負擔,我國的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堅持了費改稅,保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稅負僅占零售價格的20%左右。相比西方國家,目前稅收在油價中的比例較低,征收力度不足,難以充分發揮稅收促進減排,抑制消費,優化結構的積極調控作用。成品油消費稅稅收調控的發揮水平有待進一步加強,加大稅收力度,提高稅收調控的能力。成品油消費稅不是保證稅收收入的稅種,因此,最佳狀態應該是負相關,隨著成品油消費稅稅收力度加大,稅收收入不是增加,而是減少,最終達到抑制消費,節約燃油的目的。

      丁蕓:我國燃油稅改革采用的是定量計征方法,從而對成品油價格沒有直接影響。并且在現行成品油價格水平上,國家已經對種糧農民、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給予了補貼。我國也進一步完善這一補貼機制:首先,對當年成品油價格變動引起的農民種糧增支,繼續納入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統籌考慮。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只增不減。其次,對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補貼比例按現行政策執行,補貼標準隨成品油價格的增減而增減。再次,對出租車在運價調整前,因油價上漲增加的成本,繼續由中央財政給予臨時補貼。此外,對低收入困難群體,各地應綜合考慮成品油、液化氣等調價和市場物價變動因素,繼續做好城鄉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林伯強:可以說,成本向下游企業和消費者轉移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還是資源稅,都最終將由消費者承擔,必須清楚認識這個事實。

      以成品油為例,目前國家有成品油定價機制,不是完全市場化定價,因此對于中石油、中石化兩家企業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也就是在國家增加稅收后,兩家企業會首先承擔這部分納稅責任,可能暫時不會馬上提高成品油價格,但最終還是要由消費者承擔。我認為這樣的趨勢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多用資源多交稅”的原則。

      至于國家目前的補貼機制,我認為還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大方向是要兼顧有效和公平兩個原則。

      溫和推進“綠色稅收”

      《新理財》:從成品油稅費改革來看,“綠色稅收”是將來改革的方向,從資源稅擴圍,環境稅開征等等來看,都是這個方面,但也面臨著很大的困難,這些困難體現在哪些方面,又將如何解決?應如何平衡利益鏈條中的各個環節?

      林伯強:無論是成品油稅費改革還是資源稅,都切合了“綠色稅收”的概念,其目的一方面為了提高消費者對于低碳生活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另一方面也促進企業的節能減排。

      針對第一方面,要清楚地認識到稅收的增加必然會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多占用資源必然要多繳稅。但在認清這個方向的同時,國家政策的出臺仍需要特別謹慎,例如將煤炭納入資源稅范疇,必然導致煤價上漲,而“市場煤”與“計劃電”之間的矛盾仍未解決,在煤炭行業急于上馬資源稅必將引起“電荒”;同時如果通過煤炭資源稅倒逼電價,那么大范圍的電價上漲又會增加通脹壓力,激化社會矛盾。所以我認為現階段任何政策調整,都必須要更加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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