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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13年度***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評估分析情況報告的通知要求,我鎮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四大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評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我鎮應急管理緊緊圍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全面構建幸福太平的工作目標,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工作預案,加強宣傳教育,強化保障措施,取得了較好效果。今年以來,全鎮共發生各類安全事故15起,死亡7人,直接經濟損失17.3萬元,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與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其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0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2起,死亡7人,傷260人,直接經濟損失13.8萬元;發生火災3起,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因救援措施得力和出警及時,無人員傷亡。
二、應對工作評估
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印發了《太平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我鎮應急體系建設的目標、原則、任務以及重點項目。各村委會、各部門按照黨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監測預警和防范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了各類突發事件損失,保障了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健全應急機構,加強組織領導。由鎮黨委委員王青毅分管應急管理工作,鎮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黨政辦,承擔具體工作,并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使工作落實到人,落實到崗,確保了工作有計劃、有督辦、有檢查、有總結。
(二)完善應急體系,明確工作措施。在原有預案的基礎上,結合我鎮實際,對以前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進行了梳理、匯總,重新編制、修訂各類應急預案,形成了鎮較為完整的應急體系。同時,對每項預案,從應急指揮、應急響應、各部門的具體分工到配合專業隊伍具體處置,都制訂了詳細具體的工作措施,明確了具體任務和工作方法。
(三)加強預測預警,做好應急值守。一是加大風險隱患排查力度。進一步明確風險隱患的監管主體,加大對全鎮公共危險源、安全隱患、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力度,建立各職能部門隱患排查及治理檔案,健全重大隱患公告公示、督辦整治、整改制度,努力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和降低事件發生后的影響程度。二是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告工作。明確任務主體,強化責任意識,堅持日常應急值守,認真做好信息的查詢、研判、跟蹤和匯總工作,并及時預警信息,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得到及時、準確上報和妥善處置。
(四)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應急演練。鎮通過宣傳欄、標語、應急知識宣傳冊、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做到應急常識進社區、進工廠、進學校、進家庭,形成了全鎮人民齊心協力,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良好局面。先后聯合消防中隊、派出所等單位開展了突發公共安全事件、防火防災應急疏散演練、突發交通事故應急演練、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等各類演練活動 6次,參演人數達3100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我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個別村(居)委會和部門缺乏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有待于提高。二是協調管理不到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物資、隊伍、信息等資源分散,缺乏統一組織和協調,難以發揮整體效能。三是信息報送工作尚需進一步加強。
四、趨勢分析及工作建議
趨勢分析: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一項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重要工作。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進入了集中多發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鎮仍將處于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多發、易發期,而且涉及的范圍廣,可能造成的影響和處置的難度也會相應增大,應對工作形勢比較嚴峻。對此,我們必須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斷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扎實做好突發事件應對的各項基礎性工作,為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一個平安穩定的社會環境。
工作建議:1、建議上級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政策,落實應急機構的設置工作,確保應急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整合資源力量,迅速推進各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應加強突發公共事件專業隊伍建設,要多開展應急處置的日常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攻堅處突能力。增強各職能部門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時的協調配合,熟悉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和預案,提高應急處置的能力。
3、應加強應急救援保障的經費投入,配齊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滿足實戰的需要。同時,加大應急救援隊伍對突發公共事件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培訓,切實提高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能力。
一、事故等級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事故報告
(一)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二)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1、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2)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事故調查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1、核實事故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參與項目建設活動各方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
2、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認定事故的性質,明確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在事故中的責任;
4、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5、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四、事故處理
(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人民政府對事故的批復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相關責任者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權限不屬本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附具有關證據材料)、結案批復、本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轉送有權限的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給予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業或吊銷其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五、事故統計
(一)建設主管部門除按上述規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通過《建設系統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快報系統》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二)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事故性質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
六、其他要求
事故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設區的市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領導對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應派員趕赴現場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掃黑除惡案件報告制度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理學校安全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學校穩定,確保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促進我校學生安全管理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黑惡勢力侵害校園、校園欺凌事件、地震、火災事故、用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校內食物中毒、學生校內活動傷害事故和社會實踐傷害事故、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事故、學生24小時以上離校走失等事故、學生非正常死亡等情況。
二、成立異常情況處置領導小組:
組長:鄭克輝
副組長:侯賀敏石增文徐志遠孟玉斌石社民組員:段永彬田延波李勇陳永波石延強李杰李靠國劉立偉曹書方楊軍鵬及各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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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告程序及內容:
1、學校發生黑惡勢力侵害校園事件時,必須立即向校長報告.重特大事故(學生死亡)發生后,學校應立即報告教育局。
2、學校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3、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區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以及報告人、報告單位。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發生變化后,還應及時進行補報。
4、異常情況報告人:
書面報告人:突發事件第一發現人、各年級班主任。
報告核準人:鄭克輝
四、報告原則
1、突發事件發生后,以“先口頭,后書面”的原則迅速上報。
2、突發事件知情者必須在知情后20分鐘內報告異常情況處置領導小組,不得隱瞞、緩報、謊報,防止漏報。
五、報告制度類別: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重大和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二)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三)組織事故調查;
(四)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五)結案存檔。
第五條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
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五)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