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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總結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即訴訟監督理念尚不成熟、訴訟監督范圍有待拓展、訴訟方式被動、缺乏剛性等,并結合司法實踐提出改進建議。
一、訴訟監督概述
訴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司法訴訟活動過程中發現違法、糾正違法的活動,包括刑事訴訟活動中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以及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因為主要是針對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行為的監督,也被稱為適用法律的監督。①可以看出,所謂訴訟監督,就是檢察機關通過提起訴訟或參與訴訟的方式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和組成部分。訴訟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敗,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諸多方面的制約,檢察機關在開展訴訟監督時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影響訴訟監督職能的發揮。
二、訴訟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訴訟監督的理論體系尚不成熟
訴訟結構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訴訟應存在三方關系,否則就是兩方的行政管理關系,并要求控辯平等。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等腰三角形結構中,檢察機關被定位為兼具公訴、訴訟監督這樣兩個職能的機關,而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該種規定是否違背控辯雙方平等武裝的原則?其合理性、正當性為何?部分學者對此提出質疑,以訴訟職能與法律監督不能共存于同一主體為主要理由,建議限制、取消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因而,如何回應上述質疑就成為檢察機關有效行使訴訟監督權的一個首要問題。
(二)訴訟監督的對象范圍有待開拓
現有的訴訟監督法律規范中,關于監督權限范圍的規定容量較小,大量訴訟行為游離于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之外。
就刑事案件而言,檢察機關的監督貫穿了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對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的監督,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范圍被人為限制得較小。具體表現為:在刑事立案監督方面,僅規定了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有案不立的問題,而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情況如何監督沒有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能否對刑事自訴案件進行訴訟監督;在法院決定逮捕和變更強制措施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等方面,檢察機關能否進行監督的規定均有所欠缺。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中,雖然原則上規定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作用范圍涵蓋整個民事審判活動或整個行政訴訟過程,但檢察機關無權提起或參與民事或行政訴訟,監督內容僅限于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極大的制約了監督的效果。
(三)訴訟監督方式被動、缺乏剛性,制約了監督效果的實現
現行法律規范關于檢察機關可以采用的監督方式存在如下問題:第一,監督方式被動。就審前程序的監督而言,②檢察機關主要是通過書面審查案卷的方式進行,這種被動的方式很難發現其中的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時享有技偵權,影響了偵查效果;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對民行案件進行監督時享有調閱案卷的權力,使得監督流于形式;第二,監督方式的事后性。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多以抗訴形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案件提起事后監督,即使對審前程序進行的監督,也多是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檢察建議,此時,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侵害結果已經造成,訴訟監督的成本較高;③第三,監督方式缺乏約束力。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其功能一般是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或提出相應的違法糾正意見,而缺乏必要的保證措施(沒有明確規定被監督機關接受法律監督的義務和不接受監督的后果),訴訟監督的目標需要其它機關的配合與制約才能實現。④如果被監督者消極推諉,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極大地影響了訴訟監督的效果。
三、訴訟監督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法理解讀
針對本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基于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具有以下特點,其可以在行使公訴權時進行訴訟監督:
第一,審前程序的監督。檢察機關的起訴工作雖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目標上的統一性,但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及起訴工作本身就帶有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加以制約的性質。⑤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依法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等活動就是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最好例證。同時,檢察機關也從多個方面進行改革,以消除外界提出的種種質疑,比如廣泛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職務犯罪案件審查批準逮捕權上移一級的規定等。
第二,審判階段的監督。檢察機關如果在庭審中發現有違法情形,應當在庭后向法院提出書面監督意見;同時,該種監督僅是程序性的監督,其效力只是引起一定的糾錯程序,最終取得的效果要看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是否認可檢察機關的監督以及采取的糾錯方式,因此,檢察機關所擔負的法律監督職能并不會對審判的權威性形成挑戰。
第三,被告人一方也可以監督法庭的審判活動,發現違反法定程序時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在認為法院的判決有錯誤時還可以通過提出抗訴或申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只不過被告人的上述監督非法定意義上的訴訟監督而已。由此來看,檢察機關享有的訴訟監督權也沒有違背控辯平等的原則。
綜上,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具有其中國特色,與其享有的追訴職能不會產生沖突。
(二)訴訟監督的對象范圍如何拓展
在刑事訴訟方面,第一,賦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監督權。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建議將來修改刑訴法時采納;第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享有監督權。部分自訴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缺乏偵查手段,在取證等方面收到諸多限制,制約了其有效行使訴權;同時,由于審判程序的簡化,發生違法行為的幾率增加,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享有監督權就可以克服上述兩方面的弊端。
在民行案件方面,比較一致的認識就是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即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從而使受侵害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獲得有效的救濟。
(三)改進訴訟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主動性,增強訴訟監督的效果
目前,指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三份“決定”。一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國發[1991]55號),二是《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三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這些政策意見對校企合作的機制架構提供了一些指導性思路,對校企合作的相關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法,但具體操作中還存在許多困難。如國務院在《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指出,“企業有責任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但這一規定是倡導性而非強制性,對拒絕接受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的企業沒有任何懲罰措施,更未規定由哪一個職能部門來行使懲罰的權力。
二、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法律化的必要性
(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工業經濟時代,維系國民經濟運行及企業生產經營過程所必須具備的四種基本因素是勞動力、土地、資本和企業家。企業盈利主要依賴于自然資源、交通、廉價勞動力與土地以及優惠的財稅政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技術、信息也作為相對獨立的要素投入生產,知識經濟時代成功的關鍵在于能提供良好的教育和高生產力的人力。對于轉型為知識經濟的企業來說,如果教育不能提供高質量的人力資源,企業的發展乃至生存的基礎將會蕩然無存。因此,只有企業參與到職業教育中,職業教育的質量才可能顯著的提高,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企業缺位帶來的嚴重后果
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面臨一些問題,其中企業缺位給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帶來了嚴重影響。
首先,沒有企業界的參與,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難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結構的改變而隨時做出適應性調整;教學活動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技術推廣及技術開發難以緊密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方案難以制定。其次,在職業教育教學活動中,實訓課比例較高,由于參與職業教育的企業較少,工學結合的課程體系難以構建,學生的頂崗實習難以落實。最后,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規格、質量與企業需求脫位,結果是企業招聘不到合適的員工,而大量的畢業生又找不到合適的工作。
(三)職業教育發達國家的經驗
從國外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發展歷程來看,健全的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是發達國家職業教育得以迅速發展的最大保障。以德國為例,職業教育領域重要的法律有《職業教育法》(1969年頒布,1981年修訂為《職業教育促進法》)、《手工業條例》(1965)、《青年勞動保護法》(1960)、《企業基本法》(1972)、《實訓教師資格條例》(1972)。除此之外,德國各州還有許多配套的法律、法規。對于德國企業來說,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承擔實踐教學任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職業教育發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典型的職業教育立法史。各行業部門負責給學生提供延伸學習的機會,如提供合作學習課程,向高中學生提供實習職位等。
三、完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實習相關法律體系
當校企合作已逐漸成為職業教育的基本制度時,我們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尤其是學生在頂崗實習、半工半讀中權益維護問題上仍存在法律空白,我國目前尚未出臺校企合作相關的法規,這嚴重阻礙了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進展。所以,應盡快出臺《學生實習法》或《校企合作法規》,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將已經有其存在客觀必然性的無名合同――校企合作合同或者實習合同加以規范,使之成為有法律明確規范和名稱、有法可依的典型合同。這是教育實踐的要求,也是一個社會法制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加強工傷保險制度建設
實習是提高學生勞動技能的必要途徑。但是學生都是短期實習,其身份并不是企業職工而是在校學生,企業無法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企業不僅要承擔經濟損失,還會影響安全生產技術指標。因此,國家可以考慮出臺強制性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所有開設生產實習教學安排的學校和參加實習的學生都必須依法參加這種保險。投保費用可以考慮由學校、政府和學生各自承擔一部分,也要強制企業預留部分款項,而這部分可以利用企業因接收實習學生支付報酬而返還的稅收來沖抵,如果頂崗實習學生無傷亡事故發生,則這部分資金可以返還給企業。這樣,一方面學生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就由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不管企業和學校有無主觀過錯;另一方面,也加強了企業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意識。工傷保險救濟只是事后救濟,安全生產、無人身傷害事故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完善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建立校企合作激勵機制
企業是職業教育的消費者,企業的發展依賴于職業院校為其源源不斷地輸送勞動力大軍,因此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數量、質量及人才素質,將直接影響企業所生產產品(或服務產品)的質量,所以參與職業教育應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但是由于學生實習的目的是為了熟練掌握生產、建設、管理、服務一線的崗位技能,所以需要企業具備相應的硬件條件和軟件條件,很顯然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具備這樣的條件,也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參與校企合作,而所有的企業卻都是職業教育的受益者,所以我國應當通過稅收手段給予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或減免政策,而對于沒能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開征相應的稅種,使其間接的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黃勝利.企業缺位:中國教育制度創新之困[N].中國經濟時報,2008-07-09(5).
目前我國對司法鑒定行業的質量管理主要基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或者認可,即通過建立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做到“事前有依據、事后有證據”,從而嚴格規范司法鑒定實施中的人員、設備、標準、程序等環節。而管理部門的監督除了對體系文件進行嚴格審核外,最關鍵的是專家現場評審。實際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樣要依賴相關行業的高層次專家,通過一定方式培訓為評審員,專門接受委托開展現場評審。廣東省司法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已聯合發文,明確由省司法鑒定協會根據廣東省司法鑒定類別分布狀況確定評審員名額、推薦相關人選,同時委托省認證認可協會、司法鑒定協會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評審員資格并納入專家庫。此外,能力驗證活動是認證認可的技術手段之一,從廣東省近8年開展司法鑒定能力驗證活動結果看,單純的樣本抽查可以核查司法鑒定機構的現有能力,但對有針對性地全面提高司法鑒定人的技術能力作用還未如理想。今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與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司鑒所”)嘗試合作開展實驗室項目的飛行檢查,一方面按照能力驗證的要求提供核查樣本并限時完成,同時分別派出相關類別專家組成檢查組,實時實地同步檢查從受理到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實施過程,并予以點評提出改進意見,以此更好發揮行業組織提高技術能力方面的主導作用。
《決定》規定了現有管理體制是剛性行政管理為主的登記管理和質量管理,而司法鑒定涉及專業、學科繁多,其間差異懸殊,如何在高技術條件要求下進行整合,則需要行業組織形式的緩沖地帶,特別是在專業學科方面其有獨特的優勢。同時,司法鑒定行業組織也因為這一行業的“二次準入”特點,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在現有管理體制下難以獨立存在。如何揚長避短,不斷培育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在新形勢下的持續發展,是今后一個時期提高司法鑒定管理水平的主要方向之一。
2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自律機制
2.1行業監督有專業技術方面的優勢
有專家認為,司法鑒定協會是司法鑒定行業自律管理的平臺,要協助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開展行業自律,加強內部監管,完善行業自律管理機制,對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行業處理;也有專家認為,發揮好行業協會的自律性職能,重點解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規范問題,特別是在司法鑒定不同類別的專業性方面,發揮好行政管理機關的輔助專家作用,從專業角度提供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建議。司法鑒定隊伍來源復雜,類別差異較大,適用程序、標準各異,沒有專業技術層面的支持,所有的監督都不可能落到實處。而行業監督基于各自專業領域的自律性監督可以做到更加細致,更加貼近實際。例如今年,廣東省配合“司鑒所”對全省乙醇檢測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能力驗證的飛行檢查,正是依托“司鑒所”和省司法鑒定協會的法醫毒物類別專家進行實時實地的檢查,不但對項目的結果進行評價,而且重在對司法鑒定機構,從受理到出具鑒定意見的全程進行檢查,以期規范并促進這一項目的鑒定能力的提高。
2.2行業處分機制要明確執業應當堅守的低線
建立行業處分機制是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劃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方面的行業執業低線。一方面對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起到自警、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為行業處分提供具體依據,堅決清理害群之馬。2012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制訂了《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辦法》,規定了七種行業處分種類,具體明確三十七種行為將予以行業處分。這些違規行為都是實際工作中容易出現,但又未達到行政處罰的程度。通過明示上述規定,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行為進行預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違規行為的出現,也是促進減少投訴的有效措施。
2.3行業表彰機制要弘揚正氣,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中國傳統文化講求陰陽平衡,社會穩定。行業發展,同樣需要“扶正驅邪”。處分機制主要解決驅邪的問題,更為關鍵的是在行業內要大力弘揚正氣,要通過創新技術、規范程序、完善標準等方面形成良性競爭氛圍,讓優質高效的司法鑒定機構和作為學科帶頭人的司法鑒定人脫穎而出,樹立和表彰優秀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而樹立司法鑒定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通過制度建設為規范執業樹立正面典型,通過定期表彰在全行業弘揚正氣。
3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規范機制
3.1推動行業技術規范的制定
行業技術規范應當是標準體系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有專家提出,通過完善行業協會的組織,建立完善統一的不同司法鑒定專業領域和鑒定事項的實施規程,建立專業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的規范轉化、確認機制,為下一步建立、形成司法鑒定技術標準體系打好基礎。對司法鑒定領域的標準適用問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二)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目前司法鑒定領域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不多,其中依托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制訂技術規范是前兩個層次中較易操作、貼近實踐、容易形成共識的形式,也容易適應高新科學技術發展而進行調整。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鼓勵所設各專業委員會從廣東的實踐出發,對爭議或者投訴較多的問題進行行業指引式的規范,至今制定了《道標有關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與肢體功能喪失程度評殘條文的理解與暫行規定(試行)》、《關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若干問題的執業指引(試行)》、《人身損害醫療費的審核與評定準則(試行)》、《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準則(試行)》、《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實施指引(試行)》、《文書司法鑒定操作指引(試行)》、《文書司法鑒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痕跡司法鑒定案件受理指引(指引)》等一系列技術規范,為該省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執業和開展認證認可工作打下了基礎。
3.2推動司法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完善
2012年,司法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推進司法鑒定機構認證認可工作,司法鑒定機構無論是資質認定還是國家認可,都離不開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且在有效運行中必須做到持續改進、不斷完善。行業組織可以發揮專業技術優勢,組合質量管理資源,指導司法鑒定機構建立嚴格并適于司法鑒定行業特點的質量管理體系,這也是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的基礎。廣東省依托司法鑒定領域的國家認可評審員,設立了質量管理工作委員會,在政策理解、準則宣貫、內審員培訓乃至省級評審員隊伍組建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特別是在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方面大膽探索,試圖通過一定模式進行推廣,減少司法鑒定機構建設成本,為全行業不同類別司法鑒定規范化建設創造條件。
3.3建立具有司法鑒定行業特色的誠信評估體系
司法鑒定事關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其誠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鑒定誠信評估體系既是必須、也是必然的。誠信好、質量高、服務優的司法鑒定機構肯定水漲船高,誠信較差的機構就要如履薄冰,優勝劣汰的進程也因此會加快。在2012年政府職能轉移中,廣東省政府決定將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認定職能轉移至行業組織,省司法鑒定協會自2013年1月1日起將履行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認定工作。為此省司法鑒定協會制訂了《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實施方案(草案)》,設立了專門的誠信建設工作委員會,統籌規范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建設工作,逐步展開司法鑒定人誠信評估體系的構建。有計劃地研究制訂廣東省司法鑒定行業司法鑒定人誠信評價指標,依據各司法鑒定類別的專業特點確定需公開項目的范圍,條塊結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重點將司法鑒定人的執業基本信息和技術能力、技術進步、懲戒監管信息,依法依規地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爭取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廣東省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2020年底前建立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門戶網站的司法鑒定人誠信體系子站,為訴訟和社會提供相應咨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4充分發揮司法鑒定行業組織的完善機制
4.1完善司法鑒定分類繼續教育
對司法鑒定行業而言,繼續教育包括三個層次:一是法律方面的培訓。主要是訴訟法律及司法鑒定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重點是訴訟法的相關法條,如司法鑒定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規范,體現在崗位(初任)培訓和針對特定法律的專項培訓。二是管理方面的培訓。主要結合司法鑒定認證認可的質量管理要求,體現在司法鑒定管理人員、認證認可內審員和評審員的培訓。三是技術方面的培訓。主要是各司法鑒定類別根據本專業學科發展和實踐中的疑點、難點問題,體現在每年度進行的按鑒定類別分別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
4.2健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如前所述,司法鑒定行業具有明顯的二次準入特征,一直以來也未建立完全獨立的職稱系列和技術晉升機制,司法鑒定人的積極性、創造性難以充分調動起來。有專家提出,專業人員職稱評定與任職資格走向合一將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的改革方向。司法部經向人事部備案,組建了司法鑒定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開展司法鑒定研究人員、法醫學工作人員、物證技術鑒定人員三個系列的職稱評定工作。在2012年政府職能轉移中,廣東省政府同樣決定將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能轉移至行業組織,省司法鑒定協會自2013年1月1日起將履行廣東省司法鑒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但行業組織如何與人事管理部門銜接、科學設置相關系列至為重要,既要從提高司法鑒定人隊伍的理論和實踐水平出發,又要顧及不同專業學術發展的差異,在省級首先開展法醫學工作人員、物證技術鑒定人員兩個系列的職稱評定工作。
4.3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提倡正確宣傳導向
(一)從黨的執政文件看,我國司法機關是由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組成的。黨的十報告強調:“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在黨的文件中沒有出現“司法權”的概念,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審判權”、“檢察權”總是同時出現的。因此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是存在“國家司法機關”的,國家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二者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國家司法職能包括審判職能和檢察職能。
(二)從國家權力的分化過程看,我國審判權與檢察權來源于傳統司法權的分化。我國體制在對傳統司法權進行拆分的過程中,對國家權力機構體系進行了重新構建,至少考慮了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對傳統司法權的各項職權的性質進行分析,將傳統司法權中審前程序的司法權力歸入檢察權,將審判程序的司法權歸入審判權;二是基于國家權力分立制衡的需要,在對傳統司法權進行拆分之后,將審判權與檢察權一起作為獨立的國家權力,納入與行政權同一層級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中,賦予了檢察權在這一層級的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新的職責,即接受上一位國家權力的授權,承擔起對行政權、審判權的監督任務。我國的司法體制是一種“二元化”的司法,國家司法機關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組成,司法權是由審判權與檢察權共同構成的統一體。檢察權主要通過主動地進行程序控制,維護司法公正,審判權主要通過被動地進行實體裁判,實現司法公正,二者成為統一的國家司法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檢察權的職責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傳統司法權中審前程序的司法權,主要是程序性的裁判權。二是行使對行政權、審判權的法律監督權。三是對守法行為的監督。
二、檢察權的功能
從檢察權功能的層級結構上看,檢察權功能可分為基本功能和輔助功能兩類,基本功能是指檢察權直接滿足一定的主要目標要求的功能。輔助功能是指保證實現檢察權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在我國體制下,檢察權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的基本功能是維護法制的統一,為實現之一基本功能,附加了三個次一層級的功能,即權力控制、權益保障、秩序維護三個輔助功能,形成了我國檢察權的功能結構。從另一角度來看,檢察權的三個輔助功能整合起來,實現檢察權的基本功能,在這個意義上講,維護法制的統一也是我國檢察權的基本功能,權力控制、權益保障、秩序維護也是我國檢察權的部分功能。
三、檢察權的運行特征
檢察權的特征包括:獨立性、國家性、司法性等。檢察權的運行特征是與審判權、行政權相比較而顯示出來的,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程序性、主動性、綜合性。
第一、程序性。行政權、審判權都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力,基于監督關系的要求,檢察機關對行政權與審判權的監督、控制只能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力。檢察權的程序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檢察權的運行必然引起程序的變更。基于法律監督關系,檢察權運行過程中,作為被監督對象,必須對檢察機關的行為作出一定的反映,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二是檢察權運行只是引起程序的變更。檢察機關不能認為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違法,而直接對被監督對象違法行為作出的實體權益決定進行變更;三是檢察權決定的內容是“程序”。檢察機關在調查、偵查之后,為履行監督職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非對實體權益作出的處理決定,只是對“程序”作出決定,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這與行政權和審判權有本質的區別。
第二、主動性。在我國二元司法體制下,審判權的運行遵循被動、消極、中立的原則,行使實體性權力;檢察權的運行遵循積極、主動的原則,行使程序性權力。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從程序到實體確保了司法的公正。檢察權的積極主動性,是由檢察權根本性質決定的。檢察權的根本性質是法律監督,監督是一個具有主動性的概念。“法律監督”本身蘊涵著兩種行為:一是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二是督促糾正違法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一種主動性的行為,檢察機關消極和被動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不可能的。檢察權行使職權的手段表現出明顯的主動性。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察看、調查、偵查、審查、公訴、提出檢察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等手段都具有主動性。
【關鍵詞】上市公司;法律監管;現狀;完善
一、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現狀
總體來講,我國上市公司監管采取了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其規則的基本框架是,以《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相關條文及國務院相關條例為核心,以監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以交易所及協會的規則、細則為補充。同時,為了對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提供可操作性,監管機構或交易所及協會組織制定了大量的工作指引及監管機構的通知、典型案例說明、監管處罰案例等。因此,我國監管機構是通過具體規則為監管對象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
二、我國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完善
完善的監管法規是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的前提,也是監管者進行監管的依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法規主要包括《證券法》和《公司法》,此外,還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等。我國監管法規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單一、上市公司經營過程的監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較輕等方面,完善與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目前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僅僅是公開披露財務報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些信息較多是過去的信息,未要求其披露更多近期的和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各利益相關者充分衡量公司現實的和未來的盈利能力,與董事高管相關重大事項方面應要求披露的相關信息也沒有明確要求,所以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規和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體系不完備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督體系中,明顯存在著社會公眾監督的缺位。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缺乏的不是監督意識,而是監管平臺。在我國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中,我國證監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說我國正是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監管體制。集中型監管體制有他一些固有的缺點,如證券法規的制訂者和監管者超脫于市場、對市場反應比較遲緩、政府官員的專業知識問題等,這些缺點往往導致政府監管優勢的相對削弱。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體系尚未理順,證監會無論在監管的范圍及時效上,還是在監管及處罰力度上都還不健全、 亟待改進和完善。
(四)違規處罰不及時、不嚴厲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著趨利行為,若違規成本小,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敢于違法違規,因此,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勢在必行。如現行《公司法》規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這一處罰規定太輕,也太單一,因此,在《公司法》中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處罰規定,如可增加對其處以罰金,對制造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
三、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制訂完善的監管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管理和約束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因而,對證券市場進行穩定、權威的立法監管,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應該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完善上市公司主體資格認證、經營過程中的監管、違規處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國際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相銜接,覆蓋各個環節的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我國的立法部門要建立定期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的機制,對于缺少規范的盲區要及時的立法,對于操作性不強的要及時出臺相關的配套規則。
(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
要對違規者有效地實施監管, 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進行, 即提高違規者所支付的違規成本和違規行為查處的概率, 從而最大限度降低違規者的違規期望所得收益。首先,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提高違規者成本。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不僅通過責令違規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可以有效地剝奪違規者通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 而且給違規者強行加上了一種經濟上的巨大負擔。其次,建立信息披露的風險預警系統, 提高對違規行為的識別力,建議建立一種上市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通過科學的風險預警系統的監測, 當有著內部邏輯的眾多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情況時, 自動發出不同種類的風險預報,并將之轉化成一般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信息。
(三)構建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
為改善監管質量提高監管效率,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為市場的創造良好的環境,我們必需充分考慮國情,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一種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協同型監管機制需要各方主體劃分層次、明確職責。首先,政府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中不應事必恭親,將只對重大的、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不能實施的進行監督。其次,證券交易所、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自律組織機構,也是一線的監管者,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應該積極豐富監管手段,加強監管工作。最后,社會監督現在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電視傳媒技術的發展,使社會監督的潛力日益發揮出來。
(四)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確界定了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規定,這些處罰規定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都適用。但是,即使處罰規定再完善,如果執法者不能嚴格執行,或者處罰的力度不夠,其也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為此,執法者必須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尤其是對嚴重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要從重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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