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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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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范文第1篇

      一、承擔社會保障責任:政府存在之必然

      1.政府承擔社會保障責任來自于近代國家職能的變化。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對公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和公民在難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時有權獲得幫助問題,已被視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2.政府承擔社會保障中的責任還來自于社會保障制度本身對社會、經濟的積極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失靈,所導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不僅會對經濟的運行和發展造成損害,也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危機。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已成為市場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和“安全網”,成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

      3.政府承擔社會保障中的責任來自于社會保障制度對政府作用的需求。社會保障的運作機制是要通過各種手段聚集全社會的力量來幫助遭受風險的人群。由于個人可能面臨的風險不同,所以在社會保障中每個人實際享受到的利益和所盡義務不可能完全對等,這就需要通過政府的強制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同時,政府還可以在降低成本、有利于抵御金融風險給社會保障基金帶來危機等方面發揮作用。

      4.政府承擔社會保障中的責任來自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我國正在進行的社會經濟全方位的改革,需要也促使政府承擔構建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首先,國企改革及體制轉換中,如果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企業富余職工的下崗和養老、醫療保障的社會化就不可能實現,國企改制就難以完成。其次,為了配合和支持經濟體制改革,我國政府推出了“三條線”,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下崗工人生活補助線、離退休人員養老基本保障線。這些社會保障的支付,都屬于改革必須的成本范圍。這是保證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且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擔。再次.沒有穩定而良好的社會環境,改革和發展都不可能順利進行。政府通過全面介入并不斷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從而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環境支持。最后.社會保障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工程,沒有政府的強力介入和支持(包括法律、財政、政策等等)就不可能成功,特別是社會大變革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會困難重重。

      二、堅持政府主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選擇

      關于社會保障中政府責任的認識有兩種偏差:一是實行政府包辦和責任全包,這使國家財政背上沉重包袱.而社會資源卻得不到有效利用,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二是政府放棄責任,導致保障滯后保障不力,勞動者缺少基本保障,使社會發展充滿風險。我國應選擇的是政府主導型的模式,也就是政府不是直接承擔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責任,而是作為一個引導者承擔制度設計,以調動各種社會力量來提供保障;政府不放棄對社會保障的管理,而是通過對社會保障項目和水平等進行調整,以期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對社會保障實施的監管等方式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之所以選擇此種類型.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決定性因素。一方面。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帶來了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個人對于社會保障的需求層次也在不斷提高,從而要求政府加大在社會保障中的投入,并且,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還會要求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承擔更多的角色;另一方面,經濟發展的水平還會影響著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變化。在經濟發展的早期.經濟增長會帶來國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劇,此時要求政府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發揮更多的作用,從而帶來政府在社會保障領域作用的加強。

      2.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階段性的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至今經歷了制度建立期、制度發展期和制度完善期等三個階段。隨著制度自身的發展與完善.社會保障在內容構成上經歷了以社會救濟為主、以社會保險為主、以社會福利為主的層次性發展。在制度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與市場在其中的作用也各不相同。還有社會保障的制度慣性與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影響。任何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初始目的都是為了解決特定的社會或經濟問題,制度演進中存在著“路徑依賴”、自我強化的特性,會迫使改革在原制度框架軌跡內進行。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就只承擔有限的責任.在其后的發展中雖然屢經變革,但政府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推進制度建設、承擔有限責任的格局一直是其發展的主線。

      3.制度變遷時期特殊需要的影響。在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中,政府的作用總是主導性的。同時,在社會經濟總體制度發生變革時期,各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發生重大調整,政府也應該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社會保障措施來保護承受能力差的社會階層。因此,在社會制度變革期,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也應該增強。

      4.政府的目標與執政能力的影響。對于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施政目標的側重,會影響政府對于社會保障制度干預的范圍和力度,從而會影響政府和市場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作用的大小。政府的執政能力與社會保障之間是一種互動的關系。擁有較強執政能力的政府的國家,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時期會自然而然的選擇政府在其中能發揮更多的作用。政府增加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能力,也會不斷擴大政府的影響,提高執政能力。從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責任的變化過程及趨勢可以看出:一是政府始終堅持在社會救助中承擔主體責任,主張救助最困難的弱勢群體;二是在社會保障“多元化”發展趨勢下,政府逐漸改變承擔無限責任的做法而強化監管責任;三是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中注重效率的發揮。更多地引入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代表組成的自治機構進行社會化的管理。

      三、推進制度建設,明確政府職責

      社會保障的目標體系應該是建立一種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政府在這種社會保障體系中既是起一種主導作用,形成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共同分擔機制,同時充分調動其他社會資源作為有益的補充。為達此目的,在進一步的改革中,需要明確責任,努力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1.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機制。首先,必須明確政府的責任。毫無疑問,政府承擔著保護弱勢群體和主導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這種責任不僅體現在推動社會保障立法、監管社會保障運行等方面,而且直接、具體地體現在政府承擔的財政責任上。鑒于現階段社會保障基金支出形勢嚴峻,國家不僅要明確財政中的社會保障投入比重,而且要明確其相應的增長機制,并通過立法明確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財政責任。其次,必須明確企業的責任。企業繳費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經濟基礎,但目前的繳費率不盡如人意,應盡快明確界定企業

      的責任并迅速實現企業負擔平等化。新型社會保險制度應按統一的費率標準向所有符合法律規范的企業征收社會保險費,鼓勵但不強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機制,以保護企業的競爭力并實現就業增長。再次,必須明確界定個人責任。增強國民自我保障意識和個人責任,既是世界社會保障改革的潮流,也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因此,讓勞動者分擔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是必需的舉措。第四,在明確政府、企業、個人責任的同時,國家應當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分擔相應的社會保障責任。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擴大彩票發行規模,同時用稅收優惠的政策來調動各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捐獻的積極性。這是對社會保障財力的重要補充。同時,國家應當找到分清歷史責任的途徑。對歷史責任的處理,已經成為整個社會保障制度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

      2.積極推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形成。阻礙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最大障礙,是缺少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法律滯后。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項正式的社會保障法律文書。面對這種落后狀況,政府必須大力介入。政府雖是執法機構,但它對立法進程的促進作用是明顯的,包括協助立法機構落實立法依據等等。事實上,也只有促成法律體系的形成,政府才能以法行政。

      3.迅速、全面地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社會保險并非以弱勢群體為中心,但社會保險通過向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險、疾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有效地解除了居民的后顧之憂,并為避免受保者淪為弱勢群體創造了條件。因此,必須摒棄只要社會救助不要社會保險,或者只重視貧困救助而忽略社會保險的傾向,根據現實國情和就業格局的新變化,在完善現行制度的條件下迅速推進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

      綜上可鑒,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內容包括:通過制定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負擔制度改革的“轉制成本”和制度建立的“啟動成本”;建立科學高效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制度及相應的組織機構。政府的作用應集中在制定和調整社會保障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上,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進行管理、規范和監督等。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要建立以社會救助為基礎、以社會保險為重點、以社會福利為長遠發展目標的社會保障產品體系。其項目主要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補充保障和軍人社會保障等。至于具體項目的提供,則應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范文第2篇

      摘要:在當今的社會保障理論界,對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必要性基本沒有異議,但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特別是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條件下能否建立真正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問題上,則有較大的分歧。本文闡述了近年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在農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減輕沉重的人口壓力,農民就業渠道不斷拓寬,收入水平增長較快,為在農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個人繳費資金上的保證等分析表明如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并提出了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思考。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其發展既決定于它所依賴的經濟基礎,也受政治制度的制約。中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中國特殊的歷史環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背景下建立的。五十多年來,社會保障制度一直走的是一條城鄉分割的道路。城市社會保障制度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巨大差異,并處于嚴重的失衡狀態,這既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也不利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更不利于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加快。因此,現行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統籌城鄉改革勢在必行。而對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分析與評價,對推進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實現城鄉社會經濟的統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關于在當今的社會保障理論界,對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但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真正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問題上,則有較大的分歧。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緩解階層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應高度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通過不斷改革,努力探索出一條對農民實行社會保障的新路子,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最終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有利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論闡釋

      (一)農村社會保障的內涵

      農村社會保障是面向農村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與一般社會保障具有一致的內涵。農村社會保障是以法律為依據,以國家、集體、農民投入為主體,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發生困難的農戶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穩定和提高農民物質文化生活質量。

      農村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農村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形成專門消費基金,對勞動者在遇到生、老、病、殘、死、失業等風險時,由于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給予物質幫助的形式。農村社會保險主要是與農村人口有關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殘疾生育保險等。其中,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村醫療保險是現階段的主要形式。

      (2)農村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指社會(包括企事業單位)為全體成員提供的各種福利性補貼和舉辦各種福利活動的總稱。現在,農村福利設施主要是縣、鄉、村各級興辦的敬老院、福利院、光榮院等形式的福利機構。

      (3)農村社會優撫。社會優撫是指政府或社會對現役、退伍、復員、殘廢軍人及烈軍屬給予撫恤和優待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優撫的目的是使優撫對象安居樂業,保障其基本生活。社會優撫包括撫恤、優待、優撫社會化服務這三方面的具體內容。

      (4)農村社會救濟。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人給予的物質幫助。農村社會救濟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另一方面內容是救災,目的是減輕農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論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始終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農村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農民收入穩步增長,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是,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負面影響,例如農民的貧困問題,農民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以及農業勞動者經營風險保障問題等等。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有賴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這也是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1、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維護農村居民的公民權益,需要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進程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農村和諧社會建設的關鍵環節。長期以來,城鄉發展中“二元結構”問題突出的現狀一直沒有得到改變,農業一直處于支持工業和城市發展的地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不例外,由于網點和資金不足等多方面原因,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處于相對滯后狀態,現有的社會保險僅僅覆蓋至城區,在大多數農村地區仍然是空白,據統計,從社會保障資金水平來看,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為15%,已經達到某些發達國家20世紀70年代的社會保障水平,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中國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的差異是非常驚人的。這現狀的殘酷要求我們必須通過政策干預,調節收入再分配,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貧困農民的基本生活,穩定民心,保護和調動他們勞動生產的積極性。

      農村經濟由于社會歷史原因,與城市經濟發展存在很大差距,但是不能因為經濟發展水平低而剝奪農民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經濟發展水平低,只會影響到農村社會保障標準的層次,而絕不能作為放棄對農民實行社會保障的理由。

      2、應對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現象,需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老年保障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呈現鮮明的城鄉二元化格局,在城市社會養老保險等現代保障制度取得長足進步的同時,廣大的農村地區仍停留在以家庭養老為主的傳統養老保障階段。

      老齡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相伴而生的全球性趨勢,據聯合國預測,到2050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將占到世界總人口的27%,而發展中國家將達到15%左右,在部分國家如中國2040年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8%,老年人總數將達到3197億人,超過目前法國、德國、日本和英國的人口總和。全球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只是由于各國經濟發展進程的差異性和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及完善程度的差異性人口老齡化進程對眾多發展中國家的社會保障所面臨的挑戰要比發達國家更為嚴峻。在我國農村60歲以上的人口占農村總人口的10%以上,農村人口老齡化已是不爭的事實。目前,農村人口的就業與醫療保障、收入保障和未來的養老保障均已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需要充分關注農村社會保障的短期制度構建與長期制度構建的協調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3、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業生產經營風險,促進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在農村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的同時,農村社會面臨的風險總量也在不斷增加。尤其是農村社會的中流砥柱——中青年勞動群體所面臨的職業風險持續攀升,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煤炭、建筑、安裝等高危行業,各種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據統計,2004年共有10.8萬農民工因生產意外致死,死亡率0.08%、傷殘率高達0.5%,重大疾病也是對農村勞動力人口的突出威脅。目前,我國共有約1.4億農民工,其中80%為青壯年,大多為農村家庭的主要財務來源。這一群體一旦遭遇疾病或者意外人身傷害,對整個家庭成員都將是致命打擊。農村單個小農家庭經濟長期處于不確定的風險之中,不僅不利于幫助農民建立穩定的心理預期,不利于拉動農村消費,也不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與此同時,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保險保障體系,“民工流血、老板發財、政府埋單”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

      在城鄉分割的二元政策環境下,土地是農民生活保障的基本載體,它可以為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機會,有財產增值的功效,還可以為其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同時由其后代承擔養老責任。農民從土地上獲得是其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來源,農民依靠它維持生活、保證就業、應對未來養老和醫療意外等。土地保障功能不斷弱化,加上土地征用速度在加劇,雖然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會有安置補償費,但由于現行補償標準過低、大多采取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對農民未來保護一問題考慮不夠周全等,使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甚至比較嚴峻。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數量越來越多,如何從根本上高效、便捷地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已經成為各級黨政部門的當務之急。

      此外,在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因為市場因素的不確定性、政策導向和經營管理上的失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風險損失。另外由于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和法治不健全,自然災害頻繁,人為破壞嚴重所造成的風險損失。由此看來,僅靠農業生產已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如此一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更是勢在必行。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分析

      經濟發展與社會保障程度密切相關,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的基礎,為社會保障提供發展條件。近幾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財政收入增長較快、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和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構成了強有力的支撐,表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

      1、國內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匯總中央和地方決算,2004年全國財政收入達到26396.47億元(不含債務收入),比上年增長21.6%,2004年國內生產總值136515億元,比2003年增長9.5%;2005全年國內生產總值182321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2004年增長9.9%,2005年,全國財政收入達到31649.29億元,比上年增長19.9%;而2006年國內生產總值突破20萬億元,比2005增長10.5%;財政收入達3.9萬億元,增收7000多億元。按照1996年以來我國十年間的國內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的增長比來推測到2020年我國財政收入占到國內生產總值的30%,而按照國外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在財政收入占到GDP30%左右的時候,就開始有條件地由國家財政主導為農村提供公共產品開支,可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點的差異。而在當前,我國財政收人占GDP的比重已經接近這一水平(見表一),完全有條件加大對農村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在政府主導下,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表一數據來源,中國2004年、2005年、2006年統計年鑒數據

      2、農村工業化帶動農村城鎮化,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將為在農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減輕沉重的人口壓力

      農村人口太多,也是制約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隨著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進一步實施,在農村工業化的推動下,大量農村人口有組織、有步驟地向城鎮轉移,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將逐步減輕在農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沉重的人口壓力(見表二)。

      3、農民就業渠道不斷拓寬,收入水平增長較快,為在農村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個人繳費資金上的保證

      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背景下,抓住加快建設新農村進程的契機,為解決農民工就業難而擴寬農民就業渠道,這有利于增強農民居安思危的社會保障意識,提高農民自覺參與社會保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近年來,在我國城市化進程穩步進行中,經濟結構調整出現積極變化,自主創新能力有所增強。農業基礎地位繼續得到鞏固,支農投入不斷增加,惠農政策繼續完善,農業結構進一步優化,糧食在連續兩年增產的基礎上,2006年又增產120億斤以上,總產量超過9800億斤。工業結構調整邁出新步伐,高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取得成效,依法淘汰了一批落后生產能力。服務業穩步發展。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穩步實施。另外社會事業加快發展,人民群眾得到更多實惠。全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預計分別實際增長6%和11%。

      同時,使農村人口逐年減少的,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現有的3000萬左右的農村貧困人口將相應地大量減少,農民有能力負擔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有利于貫徹個人責任和社會互濟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原則。

      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1、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地位,盡快制定和頒布《農村社會保障法》,依法對農民實行社會保障

      德國1886年通過了《關于農業企業中被雇傭人員工傷事故保險帝國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雇員國家保障法》,日本1963年頒布了《老人福利法》,而我國現在還沒有專門針對農村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

      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實現社會保障根本價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必然要求。一般說來,法律的基本價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門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個部門法在具體體現法律價值,尤其是各自比較明顯的根本價值取向時,有不同的側重。就社會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價值取向在于安全。具體地說,在于社會生活的安全。有人認為農民只要可靠地掌握蓄一塊土地,這就是他們的社會保障,他們就安全了,但是這樣的觀點顯然站不住腳,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漸減弱,土地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現“虛化”。我國人多地少,土地提供的就業保障不充分,農村居民失業風險產生且加劇。在“依法冶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已經被確認為我國治國的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作為社會生活基本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以及相關的法律關系必須納人法律軌道,也就是說,必須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如果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會影響中國建立法冶國家目標的實現。

      2、轉變政府職能,突出社會保障實施的“強制性”,發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導航員”的作用

      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都是屬國家強制性保險。然而,實際操作中,“強制性”的缺乏恰恰是農民社會保障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礙。在許多經濟發達國家,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本來就是企業的責任,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根本不用強迫。我國當前企業用工還不規范,用工企業和單位在農民工社保、醫保等制度執行的關鍵方面,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盡量逃避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許多用人單位忽視農民工的權益,故意違反國家政策,將農民工長期排斥在社會保障之外。

      2004年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于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范圍。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法規也明確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保手續。2006年國家勞動保障部提出并實施了高風險業農民工工傷保險三年覆蓋計劃(“平安計劃”)。應該說農民工的社保問題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勞動保障部門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和措施,缺少健全的機構、強大的隊伍和充足的經費,不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導致目前用工市場上,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不讓農民工參加各類保險的行為比比皆是。

      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政府應加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監管,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履行為農民工出資辦理各種社會保險的義務。要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把社會保障政策送到每位農民工手里,要及時處理勞動糾紛,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那些黑心企業和黑心老板要嚴格執法,實行重罰,讓每位農民工都有權享受到社會保障的待遇。

      同時,政府在運用社會保障來實現社會公平目標時,應以程序化、法制化、科學化方式參與調控市場運行,避免政府在矯正“市場失靈”時所出現“政府失靈”情況。在目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距比較的背景下,未來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面更應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注重社會公平。正確處理政府同市場、社會的關系,做到還權于市場、還權于社會,切實發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導航員”作用。

      3、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的中心

      全球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一個嚴峻挑戰是,世界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斥在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在低收入國家情況更為嚴重,如一些撤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和南亞國家,社會保障覆蓋面不到10%,中等收入國家的覆蓋面只在20-60%之間,全球僅有20%的世界人口獲得了較為全面的社會保障。較低的社會保障覆蓋面已構成現代社會保障的一個制度性缺陷,被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的絕大多數是農村勞動者。為克服這一制度缺陷,國際勞工組織近年來發起了“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全球運動”,采取多種措施鼓勵發展中國家深化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在加快社會保障的擴面步伐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在ILO列為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典型的國家。有關數字的變化可以說明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政策實施效果,如韓國醫療保險覆蓋面在1977年為20%,到1989年已擴大到全國的所有勞動者;哥斯達尼加通過醫療保險計劃和免費公共醫療服務,也實現了全民覆蓋;突尼斯通過推行普遍保障型計劃,養老和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已從1989年的60%上升到1995年的84%;南非通過實施政府征稅養老保險計劃,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已超過有資格領取養老金人數的5%;印度實施由中央和州政府支持的全國養老保險計劃,已為全國1/4的老年人提供養老金;而巴西近年推行的社會救助養老金計劃已使1400萬巴西人口脫離了絕對貧困的狀態。

      以上典型國家的數據表明,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改革思路及其政策實施效果,對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完善進程中可借鑒其成功經驗。

      4、多渠道籌資,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

      (1)徹底打破傳統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將政府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鄉居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目前國家只對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承擔經濟責任,而基本上沒有考慮農民這方面的問題,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為了維護農民享有社會保障的合法權益,必須徹底打破傳統的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將政府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在城鄉居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2)實施“工業反哺農業”戰略,直接從工商企業積累中提取農村社會保障基金

      在沒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下,可直接從各類工商企業純利潤中適當提取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也可從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租金收入中提取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正在不斷深入進行的我國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最終將實現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

      (3)通過降低行政成本,堵塞漏洞,充盈國庫來籌集農村社會保障基金,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綜上所述,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大障礙既有資金問題,也有思想觀念上的問題。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代表廣大農民的利益,從法律上肯定并維護農民的公民權益,給農民以公民待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就一定能夠建立起來并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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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林義.國際農村社會保障改革發展的新趨勢(J).學海,2004年05期.

      [4]馬永國.加快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思考(J).特區經濟,2007年3月.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農民;社會保障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進行了重大變革,逐步改變了原來城市居民由企業保障、農村居民由集體保障的格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目標就是努力形成適合我國生產力水平、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一場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對于農村的廣大成員來說,仍然未能徹底改變其所處的無保障或低保障的狀態。如果這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巨大的社會隱患。下面,就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

      生存權是****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之中,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l%,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狀況的必要措施

      人地關系高度緊張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矛盾。當前農村約有3.5億剩余勞動力,其中有1.2億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億則滯留在土地上。盡管國家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國城鎮化進展卻依然緩慢。這其中除了戶籍制度沒有完全放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沒有社會保障,以他們微薄的工資根本承擔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會成本,等他們殘了、病了、老了,還是要回到農村。這樣就導致了兩種矛盾:一是農民工雖然進了城,但他們賺了錢也不在城里消費,都帶回家養家、蓋房,對城市經濟帶動不大;另一個就是盡管種田已經無利可圖,但他們寧愿選擇拋荒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權,因為土地是他們最后的依靠。這種情況對當前一再倡導的農業要實現規模經營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三)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

      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是擴大內需、推動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農村的儲蓄率居高不下,但農村消費水平不高,農民有錢也不敢花的原因是農村缺乏一個令廣大農民放心消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擔心的是一旦他們失去勞動能力,養老和醫療問題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農民要“積谷防饑”,為未來打算。這樣就失去了農民這個龐大的消費群體,擴大內需的政策很難收到顯著效果,國家經濟發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動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機仍不見底,對我國的經濟影響依然存在,中央適時提出了擴內需、保增長的戰略思想,而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因此盡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廣大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農村消費,是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資金嚴重不足

      農村保障包括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兩大系統,而資金保障在兩大系統中具有關鍵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保障資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國家財政的投入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不適應。國家對農村民政社會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會救濟費,其保障能力只有原來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軍屬優待、五保供養采取農村負擔的方式,單純實行農民負擔,難以提高優撫和五保供養標準。

      (二)保障覆蓋面窄

      一種情況是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全國農村有300多萬“三無”孤老殘幼人員,應保未保的有l5萬人,約占總數的5%。另一種情況是在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離土不離鄉,原農村社區內的保障已很難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鄉分割的勞動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下,他們無法取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保障權利。

      (三)保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一是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仍然很低,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尚待解決,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醫療解體而使早已被消滅或控制的地方病、傳染病再度發生甚至流行,四是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組織和制度效率低下。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然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從各方面看都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

      (四)農民的失業風險正在產生并加劇

      農民失業風險的產生與加劇,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農業勞動力的大部分時間處于閑置狀態,并難以向非農部門轉移;二是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等,土地收益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脫離土地的農民和家庭增多。事實表明,農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這乃是農民失業風險產生與加劇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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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一)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解決資金不足,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一是要求國家投入資金,包括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和優撫補助;二是為了彌補國家投入的不足必須開辟新的稅源,征收社會保障稅;三是要建立個人帳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或有無補助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四是要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如商業性養老保險;五是要通過有關政策和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

      (二)著力抓好社會互助活動

      中華民族具有扶貧濟困的光榮傳統。雖然我國農村幾經變革,但這種傳統的互助行為一直延續下來,并有所增強,傳統社區互助活動為農村社區保障實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在抓好社會互助活動上,一是要大力宣傳社會互助的意義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勵手段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率;二是要拓寬社會互助的領域,要注重對社會互助活動的引導,使募集到現金、衣、被的管理和發放落到實處,確保社會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三是要堅持生活救濟與生產扶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建立“救災扶貧基金”、“村民互助儲金會”等基層群眾性基金組織,從資金及技術、信息上扶持社保對象,興辦經濟實體或其它生產項目,增強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項制度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的基本要求與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重點。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完善該制度,一是要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二是正確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第二,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致有合作醫療、統籌解決住院費、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為普遍的形式。實踐表明,農村合作醫療是廣大農民通過互助救濟,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的好辦法。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選擇合作醫療的形式及內容,二是要合理補償醫療費用。第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曰益突出和緊迫。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規定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繳納方式,二是要切實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須具備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靈活性

      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變革普遍堅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則,把土地作為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執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須堅持農村家庭經營制度,這是保持農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質的需要;二是要嚴禁違法征地行為,嚴格控制征地規模,為農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賣,由政府征用農村社區中集中連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態環境惡劣地區“整體搬遷”的移民開發,將稀缺的土地資源用來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兩極分化。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強化農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民的失業風險。

      (五)大力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范文第4篇

      一、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瑞典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醫療保健三大部分。

      (一)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在瑞典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其組成部分包括退休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1、退休與養老保險瑞典規定的退休年齡為65歲,提前退休只能領取部分養老金,推遲退休可領取高于正常退休的退休養老金。退休與養老保險可分為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此外還有為非全日制的零工提供的部分時間養老保險。他們共同組成了瑞養老保險的三個支柱。而養老保險費則是責任共擔,即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承擔。2、失業保險瑞典的失業保險是按政府補貼和職工自愿參加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實施的。失業保險一般由政府部門舉辦的普通失業保險和非政府部門(如私營的失業保險協會)舉辦的補充失業保險兩種。3、工傷保險瑞典工傷保險包括醫療費、疾病津貼、終身年金和撫恤金四個部分。按照規定,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者,90天內按國民健康保險享受保險待遇,獲得免費醫療,享受疾病津貼;90天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社會福利瑞典的社會福利主要由社會津貼和社會救助兩大部分組成。社會津貼包括子女津貼、教育津貼和住房津貼。瑞典的社會救助有勞動市場現金救助,主要是為那些家庭收入無法滿足或不足以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居民設置的,其特點是盡量采取現金形式。瑞典的社會救助包括失業救助和殘疾人救助兩種。

      (三)醫療保健瑞典醫療衛生保健制度始建于1955年,保險的對象包括所有的公民。在瑞典,將近90%以上的醫療服務是由公立醫院與其他公立衛生設施提供的。瑞典醫療保健服務體系包括初級醫療保健服務、縣級衛生保健服務、醫院服務三部分。初級醫療保健服務是一種立足于地區的醫療保健服務,幾個小區構成一個或幾個社區醫療保健中心。縣級衛生保健服務是一種主要側重于老年人的醫療保健服務。用在健康與醫療服務上的社會保險費支出約占整個瑞典社會保險費支出的1∕3,一般包括醫療費補助、醫藥與相關藥物制劑補助、疾病補貼、康復補貼等。

      (四)瑞典社會保險管理體系及資金籌集瑞典社會保障強調國家的作用,實行高度的計劃和調節,在管理上分三級管理。即由國家立法機關、專業部委和地方管理機構分級管理。社會保險費在1985年以前由瑞典社會保險局收繳,1985年后改為由瑞典稅務局收繳。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第一,雇主、自雇者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第二,職工、自雇者個人繳費用于養老保險。

      二、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

      1、緊縮社會保障支出在健康保險方面,1989年,健康保險津貼改為每月發放;在養老金方面,1993年,退休年齡提高到65~66歲;在失業保險方面,1993年,失業保險津貼標準從相當于原工資的90%降到80%;在父母保險方面,1996年,父母保險津貼標準從相當于工資的90%將為75%。

      2、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瑞典社會保障制度地方化改革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頒布實施的《瑞典保健法》中已經宣布,瑞典各郡政府應該承擔其規劃所有保健服務的主要責任。

      3、實施社會保障競爭機制與私營化改革職業養老金的發展是瑞典社會保障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和私營化的突出代表。20世紀80年代初,瑞典職業養老金制度獲得明顯發展,形成四大職業養老金團體,這就是“工人職業養老金”“白靈菇源置業養老金”“中央政府雇員職業養老金”和“地方政府雇員職業養老金”。

      三、瑞典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當前社會發展的進程遠遠低于瑞典,而且兩國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大,所以不能照搬照抄瑞典社會保障模式及其改革。但是即使存在但差異,我國也可借鑒其成功經驗或者從中獲取些許啟示,取其精華為我所用。

      (一)養老保障方面的啟示瑞典的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公民權利”、“普遍性原則”是值得借鑒的。對中國現狀來講,最主要的是如何把中國的廣大農民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同時中國的社會保障法尤其是養老金保障法還很不完善,所以,健全的社會立法和社會化社會保險計劃,才是中國養老金制度完善的必要條件。

      (二)醫療保障方面的啟示首先,在我國醫療衛生領域,政府應增強在醫療衛生體制中的主導作用,縮小社會群體醫療衛生享受水平的差異,提高醫療衛生的公平性,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其次,要切實轉變衛生行政部門職能,政事要分開。用政策引導和利用社會資源,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鼓勵多渠道辦醫的積極性。最后,瑞典社區醫療服務十分發達,這一點也很值得我國借鑒。在廣大社區,普遍建立社區醫療服務點,使老年人獲得基本的醫療服務十分必要。實現“小病進社區,大病上醫院”,一來可以分流患者對綜合醫院的壓力;二來可以節約醫療費用;三來可以優化衛生資源的分布和使用效率。

      (三)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方面的啟示

      1.用集中管理取代分散管理。對中國而言,當務之急是統一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同時讓國家財政退出直接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格局。此外,還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財政部門可以通過參與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發揮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范文第5篇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方式的效率選擇

      1.政府是社會保障的當然主體

      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個層次的保障同時并存,為社會成員提供了三層安全網。一般來說,受財力的制約,在不發達國家,政府只能為社會成員提供較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但是,不論保障層次高低、范圍寬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政府行為。而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障辦法全盤復制前蘇聯模式,實行與就業高度重合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種程度上的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顯然,企業作為微觀經濟實體;不可能長期承擔社會職能,也不應擔負為本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況且,由于企業時時要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風險,也往往負不起這一責任。因此,政府是社會保障的當然主體,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的內在職能。

      2.我國當前亟需巨額的社會保障資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以及工業化、城市化、科技現代化、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巨大的社會保障資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業轉變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轉變為征納稅關系后,客觀上必然要求社會保障資金。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將產生1500萬人的下崗大軍,加上現有的失業人口,共計3000余萬職工將失去工作崗位;“九五”期間,農村新增勞動力加剩余勞動力為2.14億人,但市場只能消化7700萬人。如何在不引發通貨膨脹的情況下解決失業問題,將成為新世紀對我國經濟的最大挑戰。加快建立社會保障、保險制度、再就業制度,使其成為社會安定的”穩壓器”,在目前的中國顯得尤為迫切與重要。另外,中國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1997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1.2億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國將大步跨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退休職工將劇增,現實的老人贍養壓力或“養老”問題,對每個人來說,都已不再是遙遠的話題。而且,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的真正落實,也在較大程度上取決于全社會老年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3.社會保障稅是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途徑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籌資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門、行業規章的形式出現。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剛性的情況下,拖欠、不繳或少繳統籌金的現象比較普遍。受企業自身利益的影響,社會保障的擴面工作十分艱難。而且,在實際執行中,這種籌資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之間的負擔水平懸殊,不僅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而且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正是由于我國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缺乏應有的保障,其資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難。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將在如下方面顯示較大的優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采用稅收的形式進行,而稅收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特征將克服資金籌集過程中的種種阻力,杜絕拖欠、不繳和少繳的現象,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提供強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運行成本。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從而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第四,有助于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區、部門、行業間的條塊分割,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國加入WTO后為各類企業創立公平的競爭環境。

      二、國際社會的基本做法及值得借鑒的經驗

      自19世紀末德國首創社會保障(險)稅以來,國際社會進行了廣泛的實踐,這種實踐表明,正是社會保障稅自身的優越性,促進了這一稅種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興起和發展。

      1.基本做法

      社會保障作為現代社會政府必須承擔的基本職能,其共同性使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有許多共通之處。

      第一,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通常是參加本國社會保險,并存在雇傭關系的雇主和雇員在本國支付和取得的工資,薪金及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業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員的納稅義務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標準,即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須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險納稅義務。而對于本國居民為本國居民雇主雇傭但在國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則除個別國家外一般不列入課稅范圍,

      第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與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相適應,其課稅對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在具體實施中,盡管各國社會保障稅的模式不同,課稅對象規定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是課稅對象不包括納稅人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員工資薪金以外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所得項目,但作為稅基的工資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實物性及其他等價物的收入。二是應稅工資薪金通常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部分不繳納社會保險稅。三是一般不規定個人寬免額和扣除額。因為社會保險稅實行專稅專用原則,籌集的保險基金將全部返還給納稅人。

      第三,社會保險稅的稅率

      大多數發達國家社會保險稅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險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但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采用多種稅率形式并舉的制度。

      第四,社會保險稅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會保險稅主要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扣繳法,即由雇員所在公司負責扣繳,雇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于自營業主及其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險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從總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實際上是獨立的一個稅類。和其他稅類相比,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盤子,但專款專用。

      2.值得我國借鑒的經驗

      國際社會的社會保障實踐已逾百年,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其中,以下五個方面是特別值得我國借鑒的。

      (1)社會保障稅名為稅或費,但不能用一般的費或稅的概念來認識和區分二者的內涵。

      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社會保障籌資手段的名稱不盡相同,比較常見的有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繳款(社會保障費)、工薪稅三種。盡管名稱不同,但實質上并無根本差別。都具有強制性、基金性等基本特點。而且,無論是社會保障稅,還是社會保障費,其實質均不同于稅或費的原有含義。社會保障費作為一種特殊的繳費,是在政府的法律強制規定下為自身需要進行積累,并帶有一定程度互濟性質的繳款,它不同于公民為直接交換某種政府服務而付出代價的一般財政收入中的規費;社會保障稅的專用性與直接返還性也是一般稅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稅收。因此,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不應該用一般的費或稅的概念來認識和區分二者的內涵。

      (2)嚴格規定社會保障的主要目標與界限是維護福利國家的最佳方式。

      就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區域而言,歐洲建立社會保障的時間較早。這是工業化和市場化推進較早的綜合結果,因為恰恰是工業化的推進造就了產業工人大軍,而市場化的推進則集中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形成了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對峙。在發展中國家,同樣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向工業化的邁進,致使市場需求與勞動力供給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業救濟和退休養老問題擺上議事日程。而這些問題的解決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國政府,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時必須始終堅持足夠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基礎這一原則。

      (3)社會保障的內容因生產力發展水平而異。

      從國際社會來看,盡管現代社會生活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三層保障同時并存,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及國情的不同,各國社會保障內容與范圍有很大差別。在發達國家,特別是所謂的福利國家,如瑞典、英國等,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辦法,保障對象遍及全民,保障項目貫穿人生的各個方面,如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職業培訓、公益性社會服務等,社會保障項目十分廣泛而全面。相反,受經濟實力的制約,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項目相對較少。而且,即使是經濟發達國家,其社會保障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也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擴大與調整的。

      (4)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公民應享有的一種權利。

      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史上,以二戰為分水嶺,戰前、戰后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一是戰后公民權利的范圍大為擴大,享受現代文明福利生活成為新的權利內容。二是從最初針對少數經濟困難的個人實行社會救助,發展到對生、老、病、死、傷殘和失業均有社會保障,又進一步發展到社會全體成員均有權享受國家給付的各種福利待遇。三是戰后開始隨著物價、工資波動而調整年金,以保障勞動者和公民不致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生活水準,以保證一切公民都有權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

      (5)多支柱體系,分散風險。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日益嚴重,養老保險的需求將不斷擴大,對此,世界各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經驗是,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今后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趨向應為三大支柱:一是強制性公營的以稅收為資金來源的支柱。二是強制性私營的完全積累的支柱,用于儲蓄。三是自愿性儲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資金也有愿望儲蓄,并想在老年時得到更多保護的人。這三大支柱構成養老保障的多支柱體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臨的多種風險,而且,這種多支柱體系共同擔負著防范未來經濟和政治不確定性的總體風險,如政府和市場崩潰、財政來源枯竭,投資策略偏差等。

      三、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處初創階段,現存的較低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社會保障需求,將對社會保障資金分配產生極大的壓力。為最大限度地實現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資金供給與需求的均衡,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2.增強社會保障的權利意識

      傳統的社會救助,不承認救濟事業是一種社會義務和責任,不承認要求社會救濟是一項公民權利。英國在19世紀上半葉頒布并實施的《濟貧法》,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萌芽階段的標志,首創了認定要求社會救助屬于公民合法權利,社會救助是應盡義務的新準則。中國社會保障工作的起步較晚,樹立社會保障的權利意識,有助于明確一個觀念:即社會保障不是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期的權宜之計,而是現代政府必須長期承擔的義務,是一項積極的福利舉措。也因此必須從長計議。

      3.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

      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建立社會保障的同時,必須重視傳統的家庭養老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是,既要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對社會保障的需要,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作用,又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落后,脫貧致富的任務還相當嚴重的現實出發,抓住主要矛盾,解決主要問題。就中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盡管當前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最迫切,但從長遠來看,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影響時間最長的項目,將首推養老。由于保險易升不易降,因此,在我國創建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時,不僅應積極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教訓,而且尤其應重視中國的現實與傳統。其現實在于:中國人口多、人均國民收入水平較低,但已提前進入老齡化社會。其傳統是指中國的家庭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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