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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是規范勞資行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體制內途徑。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觀點,勞動保障監察定位應是“社會警察”。在當前勞資天平失衡、勞資矛盾高企,以及地方政府公司化傾向的背景下,勞動監察工作量不斷增加,勞動監察的工作強度不斷加大。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勞動監察隊伍卻很薄弱。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有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2.3萬名,與勞動者數量的大致比例是1:20000,而世界通行的經驗比例是1:8000。“小馬拉大車”、“刀尖上跳舞”是對目前勞動監察現狀的形象描繪。強化勞動執法,硬化政府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可以視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加速轉型可走的一步勝棋。“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曾明確提出,“要加強勞動執法,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權益。”為彌補監察人員不足的短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年來在全國60個城市開展了網格化和網絡化管理試點。即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轄區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數量,以街鄉或社區為基礎,劃分若干網格,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和協管員,“責任到人”,并將數據信息實現網絡化互通,以實現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的信息化、執法規范化、監管一體化。
案例內容
近年來,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深入貫徹《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加強隊伍建設、創新監察體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的權益。3月28日召開的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暨兩網化建設推進會透露,目前,該省省、市、縣和鄉鎮(街道)均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監察員5200余人,成為全國首個實現勞動監察城鄉全覆蓋的省份。
2007年發生的“黑磚窯”事件暴露出山西農村存在的非法生產、非法用工問題。為了維護農民工權益,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2007年7月1日施行)。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條例規定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和監控制度,并設定法律責任。針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克扣或拖欠工資、延長勞動時間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侵犯農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職業培訓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條例力求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罰當其過、制裁有力。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中更是首次在全國范圍內明確承認了雙重勞動關系,誰用工誰繳費,明確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為應對欠薪突發事件,2009年,山西制定下發了《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處置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突發事件處理的領導責任、承辦部門分工和具體責任人,并按突發事件的等級及時上報情況。為加強工資支付監控,全省各級人社部門普遍建立了工資支付月報制度,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網格化監察的原則,將行政區域內的全部用人單位納入網格,每一個網格都明確了監管責任人及責任分管領導。2010年11月底,山西開展企業職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過程中,全省各級充分發揮“12333”勞動保障投訴舉報熱線的作用,做到“有報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要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處”。
“兩網化”建設力促監察全覆蓋
從2007年開始,山西就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勞動保障網格化監察和網絡化管理制度。2009年,又進一步加強了三個層面的組織建設,即:加強省、市、縣三級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形成對城鄉勞動用工全方位的監管格局;監督檢查的觸角向行政村延伸,勞動用工較多、較復雜的地方,聘用一定數量的勞動保障聯絡員,形成以專職勞動監察員為主體、勞動監察聯絡員為輔的執法網絡。與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在維權、法律援助、執法監察方面形成合作機制,使勞動監察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并及時查處,實現勞動監察工作全覆蓋。
數據顯示,“十一五”期間,山西省共處理勞動監察案件5.6萬件,結案率達95%以上。今年6月1日起,該省還將就工資支付和社保情況進行專項執法大檢查。同時,建立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黑名單”和社會公布制度,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
相關鏈接
北京將超時加班納入勞動監察范圍
3月30日,北京市人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將在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六城區實行網格化管理全覆蓋,依據用人單位的數量和監管難度,按地域劃分為若干網格,每一網格配備一定數量的監察工作人員,實時掌握網格內各企業的用工行為。按照要求,城區的“網格”年內將鋪展至每個社區,覆蓋每一家用人單位。隨著原人事局和勞動保障局合并,勞動監察機構的執法范圍擴大,機關事業單位也被納入在內。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勞動者如遇到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問題,也可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今年,北京勞動監察機構將繼續重點監察六方面問題,包括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勞務派遣公司管理混亂、人力資源市場非法職業中介活動等。
一、領導重視
,在機構改革的大背景下,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立足全面,依法行政,依靠法制推動各項工作,特別是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對依法行政工作非常重視。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后召開的第一次黨組會,就聽取了法制工作匯報,在日常工作中,廳黨組始終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帶動全局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領導同志經常過問法制工作情況,已經逐步形成依靠法制推進整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成效檢查檢驗法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1月,省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更名并調整組成人員名單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及時成立了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由廳長郭俊民、黨組書記劉應堂任組長,其他有關分管廳領導任副組長,有關綜合處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職責。辦公室設在廳法規處。領導小組的成立,為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措施得力
(一)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一線行政執法人員能否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能否得到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積極采取措施,切實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在廳機關每年舉辦4—6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講堂活動,在全廳開展全員培訓。由廳領導和有關處室處長登臺宣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要求全廳干部職工要切實履行職責,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和嚴格執行。起,每年舉辦兩期人事、勞動保障局長培訓班,加強對基層人事、勞動保障部門領導干部的法律宣傳教育。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舉辦依法行政培訓班,加強對基層業務骨干和一線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每年將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輪訓一遍。,《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后,在安陽、開封、濟源連續舉辦4期專題培訓班和法律知識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得從事執法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識考核制度。對新錄用公務員和擬提拔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測驗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定期在全廳開展法律知識考試。1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舉行了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廳領導和全廳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了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立法和對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完善立法工作機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斷探索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辦法,認真篩選立法項目,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對每一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立法 計劃的立法項目,都成立以廳長、黨組書記為組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廳長和分管業務工作的副廳長任副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堅持走群眾路線,不斷拓寬民主立法渠道,保證廣大職工群眾、用人單位積極有序的參與立法活動。在起草《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等法規時,在多次召開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論證會的基礎上,還將條例草案在“省勞動保障網”上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尤其是農民工的意見。此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各界給予了高度評價,中央和省內各大新聞媒體都做了報道。國務院領導同志在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上也對率先制定《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給予充分肯定。二是切實做好規范性文件法核備案工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是政府部門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做好規范性文件法核備案工作,認真落實《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10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法核備案工作的通知》,加大了備案審查工作力度,要求各處室指定專人負責規范性文件法核備案工作,所有準備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先送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法規處審查后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文稿紙》“法核意見”欄簽署意見,凡未經法規處審核的規范性文件,廳領導不予簽發。并規定文件自之日起10日內由起草處室將規范性文件相關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本報廳法規處,由法規處在5日內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同時在廳網站上予以公布。三是逐步建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制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出臺的地方性法規、規章3年內進行一次評估,規范性文件2年內進行一次評估。10月,組織全省對10月出臺的《省工傷保險條例》和1月出臺的《省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護條例》評估和檢查活動,通過評估和檢查,發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還根據有關要求,每5年組織一次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了廳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詳細的工作方案,對直接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8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
(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深入推進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一是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后,整合了原有的勞動保障監察力量,成立了勞動保障監察局,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制度,明確了行政處罰實施范圍,規范了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事項、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完善了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加強了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管理,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和權限,要求所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考試,未通過考試、未取得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二是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了防止執法不公和權力濫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有行政處罰項目的37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認真梳理,制定出臺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罰預先法律審核制度》、《省勞動保障監察主辦監察員制度》、《省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四項配套制度,于8月1日開始實施。三是加強領導,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成立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廳長、黨組書記任組長,有關分管廳領導為副組長,6個綜合處室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各有關處室指定1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具體負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對執法依據進行了認真梳理,共梳理出行政執法行為74項,其中行政許可10項,行政處罰33項,行政確認16項,行政征收4項,行政給付3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8項。每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評,對有關處室在考評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一些企事業單位提出的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在整改工作中,堅持實事求是、不掩蓋、不護短的原則,依法進行核實、整改。真正做到發現問題,認真改進,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四)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妥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和行政爭議。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仲裁制度。加大了調解仲裁案件受理力度,辦案質量明顯提高。、連續兩年全省處理案件超過2萬件,調解結案率50%以上,法定時效內結案率達94%。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省共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180個,人事仲裁機構177個。注重預防和化解,調解工作體系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7600件,占案件總數的41.6%,有力促進了和諧勞動人事關系建設。二是簡化案件受理程序,積極受理復議案件。注重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把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復議工作的著力點,簡化辦案程序、加強實地調查、公開聽證、引入專家咨詢機制、運用調解和解結案,積極探索行政復議工作新機制,行政復議工作效率和辦案質量不斷提高。,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169件,其中省廳直接辦理50件。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行政應訴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應訴行政案件189起,省廳直接應訴行政案件4起。在行政訴訟案件應訴過程中,積極出庭,按時作出行政訴訟答辯狀和提供相關證據、依據。
“創新”是在20世紀70年代的后半期成為一個家喻戶曉的名詞,像《商業周刊》這類雜志,以“美國創新的衰竭”,“創新的消失”為標題的報道就代表了人們在1973年以后所發展起來的新認識:技術變化,尤其是當它體現于新產品之中時,就不能將它再視若當然了。更為一般地,出現了對新古典理論在論述創新現象上失誤的批評。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開始關注“創新”這一概念。
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區分了“發明”與“創新”這兩個概念。作為一個經濟學家,他并不覺得發明的作用特別重要,“只要它們不被實施,發明在經濟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說法就是:我們包括了對新產品的采用,這甚至可作為標準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產中所發生的技術變化,新市場或供給來源的開辟,工作的泰羅化,原材料的改進,新的商業組織的創立——簡而言之,在經濟生活領域所從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們創新一詞所指的例子。而奈爾遜和溫特將創新理解為“現有決策規則的變化”。奈斯特龍更進一步:“一些不連續的變化——即公司活動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變動——在這里被稱為創新。”西蒙·庫茲涅茨將創新定義為:“為達到一個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新方法”。
熊彼特的經濟發展理論在某種程度也是創新理論,它揭示了創新的重要作用。本質和影響。其主要內容是:(1)創新是開動資本主義引擎和保持其轉動的基本推動力。(2)創新本質上是一種不連續的現象:它們以群聚方式出現。(3)經濟發展是一個周期性的進程:“周期‘波動’實質上是競爭型資本主義的‘進步’形式。”(4)創新具有不同的影響,這就是同時存在不同長度周期的原因。
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創新的缺乏是我們經濟問題的根源。當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農村經濟制度創新的缺乏。要實現農民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就必須進行農村經濟制度的創新,政府在制度創新中應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謂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2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
制度創新理論的提出者是美國經濟學家D.C.諾斯。L.E.戴維斯。R.湯瑪斯。1970年和1971年,諾斯和湯瑪斯合作,在《經濟史評論》上發表了《西方世界成長的經濟評論》和《莊園制度的興衰:一個理論模式》兩篇論文。其中心論點是: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這種制度的產生是有代價的,除非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則它不會出現。
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創新及其與技術創新的相似性
制度創新是指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處。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術創新經常是技術上一種新發明的結果,而制度創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種新發明的結果;技術創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幾種可供選擇的可能性之中進行選擇,制度創新也是如此;正如一個行業的技術創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業的技術創新一樣,一個行業中的制度創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業的制度創新。
二者的不同之處是,制度創新的時間不取決于物質資本壽命的長短,而技術創新的時間則依賴于此。
(2)促成或推遲制度創新的諸因素
第一,市場規模的變動能夠改變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獲得情報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業的成本,并不隨著交易額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產技術的發展能夠改變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從而引起對制度創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會集團對自己收入的預期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他們對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創新過程
第一步:“第一行動集團”的形成。它是指在決策方面支配著制度創新過程的一個決策單位,它預見到潛在的利潤的存在,并認識到只要進行制度創新,就可以得到潛在的利潤。
第二步:“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動集團”對實現之后純收益為正數的幾種制度創新方案進行篩選,標準是利潤最大化原則。
第四步:“第二行動集團”的形成。這是在制度創新過程中,為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預期純收益而建立的決策單位。制度創新實現后,二者可能進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努力,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在經過上述這些步驟使制度創新實現后,這時就出現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過制度創新而獲得潛在利益的機會,也就沒有制度創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變的。當生產技術方面的變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現新的發明,或者發生新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況的變化而使社會政治環境發生變化,制度均衡就會被打破。
(4)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
制度創新可以在三級水平上進行,即個人創新。團體創新和政府創新。由政府機構來創新有一系列優越性,特別是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一是政府機構發展得比較完善,但私人市場未得到充分發展。二是如果外界潛在利潤的獲得受到私人財產權的阻礙,那么就必須依靠政府的強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創新實行后所獲得的利益歸于全體成員,那么任何個別成員都不愿意承擔這筆制度創新的費用,這樣的制度創新只能由政府機構來進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況下,需要伴有強制性措施的創新,以政府機構來進行最為適宜。
(5)制度創新的趨勢
諾斯和戴維斯根據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得出結論:在美國,各行各業都呈現出這一趨勢,即由政府機構進行的制度創新變得越來越重要,從而整個經濟越來越走向“混合經濟”。制度創新的主體有三類:個人。自愿聯合團體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創新主體特指政府,也就是說,政府在制度創新過程中應當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制度創新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作為政策制訂者的各級政府與作為制度需求者的農民之間反復博弈的過程。對于農民而言,他們對于每一種制度以及每一種利益格局都是從容忍到不能容忍,終究有一個轉折點導致制度創新。據有關學者的測算,當城鄉收入差距再次擴大到1978年的水平時,即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農民人均收入的3.6倍時,制度創新或者制度變革的臨界點就到來了(蔡昉,2003)。在筆者看來,與其坐等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進而導致制度創新,不如主動采取措施,適時進行必要的制度變革。
3制度創新是增加我國農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穩步推進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關于是否取消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這一制度,大多數人認為應該盡快取消戶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聲音。陸學藝認為,戶籍制度一定要改,遲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設戶籍制度是勞動力遷移的唯一障礙的條件下,通過一項模擬表明,一旦取消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對于勞動力遷移的障礙,現有的收入不平等則會全部消失。世界銀行(2004)的一項模擬也表明,在今后能把農業勞動力轉移出1%。5%和10%的假設下,全部國內生產總值將分別提高0.7個。3.3個和6.4個百分點。此外,也有人主張戶籍制度的改革應漸進有序(傅勇,2005)。
目前,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的壁壘。所以,要突破橫亙在城鄉之間的戶口藩籬,就必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體制,放寬戶口遷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礎,突破傳統的“農業”。“非農業”的戶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適應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循序漸進,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進程,使農村人口不斷向小城鎮和城市轉移和集聚,逐步實現農村大多數人口居住在小城鎮和中小城市,減少現有農戶和自然村落,從而大幅度減少直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數量。在此基礎上,相應大幅度增加留在農村從事農業勞動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量,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優化農業產量與成本的關系,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濟效益,并較快提高農民的收入。總之,只有農民合理有序地轉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農業生產率才能提高,農民收入才能增加。
(2)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的農村土地制度
關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學術界有以下五種觀點:一是“私有化”:應該立即實行農地私有化,推動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二是“維持現狀”:應當穩定現有的農村承包制幾十年不變,有學者甚至主張“重建農地自耕農所有制”。三是“國有化”:廢除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一切土地歸國家所有。四是實行國家。集體。個人“三元所有制”,即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原來集體的耕地。林果園地。公用的其他場地為集體所有,宅基地。農戶長期經營的口糧田。自留地。自留山等為個人所有。五是實行國家。個人“復合所有制”,即實行農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
筆者的觀點是,必須根據變化了的環境和條件,適時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徑。土地制度的創新也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開展。
首先,應明確構建以村為農地產權主體的農地產權制度。在現行的鄉。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由村民委員會來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職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應改革現行的征地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現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對農民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農民失去土地后無法利用過低的補償去生活。就業。強制性征地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政府對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方式,實行“陽光作業”;應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將土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對農民征地后的補償依據;應以征地安置費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為主要資金來源,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生產就業。
最后,要用法律法規引導土地制度創新。法制化應逐漸成為農地制度進一步完善的方向,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維系社會公正的必然選擇。當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響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創新的三部法律法規,即《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此外,應抓緊時機促使《物權法》的出臺。
(3)徹底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要改變農民的負擔和收入現狀,就應逐步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讓公共財政盡早覆蓋到農村地區。
一要理性理解農民。認識農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而事實證明,在市場經濟下,農業是個弱質產業,農民是個弱勢群體。因此,應盡快結束長期以來通過“剪刀差”和近年來通過“征地”等形式剝奪農民。向非農產業大量轉移農業資源或剩余的農業負保護狀態,而逐步轉入工業反哺農業和對農民的正保護狀態。這種“轉入”的最有效途徑,就是較大幅度地增加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
二要切實加大對農村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態建設。
三要加大農業科技投入,促進農業的持續技術進步,要重視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與運用,重點加強節水技術。優質新品種選育。農產品深加工及其貯運技術等的推廣;同時,要建立農產品流通的基礎設施和市場網絡,擴大和完善農產品市場信息網,形成從中央到地方適應農業市場化要求的現代化信息傳播系統。
四要增加對農村基礎教育經費的投入,加快實行免費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并把已經出臺的政策落到實處。要切實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認真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要從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出發,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對農村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及比例,切實改變以往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責任層層下推而無法落實的狀況。同時,建立專項基礎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解決農村中小學辦學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和突出困難。此外,應該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農村義務教育。對于進城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也應給予高度的重視,賦予農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五要建立切合農村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應建立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社會多方籌資,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六要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法律保障。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大事,需要有專門的《農民權益保護法》作保障。鑒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受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保護,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應當側重于保護農民在經濟上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是規范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勞動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并為農民的社會保障提供法律基礎。農村的基本公共產品的供給要逐步通過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此外,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因為“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影響更為惡劣。
三農問題是一個宏觀性的問題,它具有一定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它更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軟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問題,而要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就應該對現存的制約農民增收的制度進行創新。制度創新就是改革,堅持制度創新也就是堅持改革。對于中國而言,解決了農業和農村問題,實現了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和城鄉的協調發展,至少就解決了中國問題的一大半。中國三農問題的順利解決必將對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解決其農業和農村問題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鑒作
[關鍵詞]個體戶;老工業基地社會;新二元社會結構;生存型經濟
[中圖分類號]C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8)03-0056-03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戶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直接產物以新生結構性要素身份加入到社會結構中來。個體戶的出現不僅導致原有社會結構產生極大分化,還促進新型社會結構空間的重新整合。個體經濟在為社會發展帶來實惠的同時,又曾因其產生的非常規化而受到過社會的責難。于是,這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群體越來越成為研究者的關注焦點。
1992年,時憲民在收集大量文獻和實證材料基礎上,依據北京西城區個體戶十年發展過程中在行為模式、利益關系、歸屬意識、生活方式以及價值取向等方面表現出的不同特點,對個體戶的身份類別進行分析,指出個體戶的出現對社會結構的變遷產生深刻影響。個體戶是城市改革的第一批受益者,也是城市社會分化的第一個啟動點[1]。此后,時憲民又從社會學理論視角對個體戶在城市社會結構分化及整合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進行理論分析,個體戶的發展在對國營部門造成沖擊的同時,加速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能分化,影響城市基層社區政府的行為方式。[2]
2003年,符平對20年來我國個體戶的整體發展狀況作出學理分析,指出當前我國個體戶呈現發展速度快、經濟和社會效益巨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等特點。預測今后的個體戶發展競爭將日趨加劇,農民比例暫時減少的同時下崗職工所占比例會繼續增長。并指出歷經20年的發展,個體戶階層內部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中間大兩頭小的“紡錘型結構”[3]。
自20世紀70年代末,個體戶產生至今已有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個體戶群體歷經前十年的黃金發展時期,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的經濟轉型與體制改革的加速階段,個體戶的發展又會表現出什么樣的態勢呢
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區域性的大規模失業現象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后果。依托老工業基地體制變革背景下產生的個體戶必然具有明顯的區域及結構性特征。本文采用實踐調查與文獻資料相結合的方法,以老工業基地的個體戶為研究對象,回顧20年來沈陽市個體經濟的發展歷程,展現個體戶的生存現狀,揭示個體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特征。
二、沈陽市個體戶的發展歷程
同全國其他地區相同,沈陽市個體經濟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大潮中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據調查,沈陽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于1982年,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全市個協組織逐步建立,協會工作穩步前進。截至2006年,沈陽市個體勞動者協會擁有會員23萬戶、65萬人,建有190個基層分會,遍布全市13個區、縣(市)及21個行業。另有數據顯示,1985年,沈陽市個體戶從業戶數67,950戶,從業人數105,042人,年營業額達77,583萬元,從業范圍遍布商業、社會服務業、娛樂服務業、飲食業、修理業等各項生產服務行業[4]。直至20世紀90年代初,個體戶數量及資金額一直穩定增長。
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老工業基地作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對象,一些資源耗盡、發展萎縮的大工廠、老企業紛紛停產倒閉,大批下崗工人涌向社會。為了解決不斷嚴峻的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沈陽市工商局先后出臺了扶持下崗失業職工、特困戶、殘疾人再就業,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等一系列政策,全市各級個協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能人授課,開展免費技術培訓、提高生產技能、指導經營經驗等,多項措施的推廣使沈陽市的個體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1999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遼寧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在確保個體經濟充分發展的同時,維護個體戶的生產、經營等多項權益。此時,老工業基地的個體經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進展。
在老工業基地,其個體經濟在發展中呈現的趨勢特征主要表現如下:
1.總體發展速度快但近期呈收縮狀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沈陽市個體戶的從業戶數、從業人數及經營額均處于直線增長階段,尤其是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個體戶的從業戶數增長顯著,至1996年,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創歷史最高水平,全市個體工商戶197,433戶,從業人數324,653人,分別比上年增長17.4%和20.1%;注冊資金39.5億元,比上年增長68.3%;實現產值57.8億元,營業額398.3億元,比上年增長53.1%和45.7%[5]。此后幾年,個體戶從業戶數一直處于增長狀態,至2001年再創新高,從業戶數及人數分別達到220,744戶和714,445人。至此,沈陽市個體經濟歷經了快速膨脹期之后,其發展態勢逐漸呈縮小趨勢。至2006年,個體經濟從業戶數及人數有所回落,分別為191,639戶和539,252人,但營業額基本保持與2001年水平相等。
2.行業范圍由窄變寬。綜觀沈陽市個體戶從業的行業范圍有較明顯的變化趨勢。自20世紀80年代起,個體經濟所涉范圍較為集中,大多分布于日用百貨及服裝、干鮮果品、煙酒食雜、蔬菜及豆制品等商業經營、修理業、餐館業及社會服務業等,其中以日常雜貨零售商業為主導產業。然而,歷經初步發展與嘗試性改革,至20世紀90年代,個體戶從業行業范圍逐漸呈分化趨勢。一方面,傳統的商業、修理業等行業的從業戶數漸為減少,例如,從1985年至1990年,從事日用百貨及服裝銷售業的個體戶由10,776戶減少至8,517戶;另一方面,同樣為傳統的餐飲業、社會服務業等行業從業戶數卻逐年遞增,以社會服務業為例,1985年,從事此行業的個體戶為4,518戶,至1991年則增加為19,313戶。與此同時,在傳統的個體行業發展處于飽和狀態之時,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需求的不斷變化,新興行業日漸興起,娛樂服務業、批發零售業、交通及運輸行業、建筑業等個體經營者日漸增多,尤其是在2000年以后,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及高科技產品的突破性運用,諸如房地產業、租賃與商務服務業以及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及軟件業等行業取得了突破性的發展,一些從事個體經營者也紛紛在此社會變革的機遇轉折中尋求謀生的新途徑,致使個體經營范圍有了擴張性的變化。
三、沈陽市個體戶的結構性特征
遼寧作為全國最早建立起來的老工業基地,國有大中型企業多,產業工人數量多,其產業結構及勞動力結構嚴重失衡。20世紀90年代以后,逐漸深化,以市場為核心,“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為標志的體制改革率先在老工業基地國有大中型企業內部推行。伴隨結構的調整,失業、下崗以及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問題已然成為社會必須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此時,個體經濟是老工業基地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私營經濟等下崗失業群體再就業的主要形式。老工業基地體制變革背景下產生的個體戶必然與其他地區的個體戶在群體特征、思想觀念、自我認同、社會態度以及行為選擇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區域性及結構性特征。
1.“后發外生型”[6]發展模式。沈陽市個體戶創辦及發展階段大多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這直接決定其特殊的“后發外生型”發展模式。首先,就全國范圍的個體戶發展看,在二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中,從1980年起的前十年是個體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改革開放的第一批富裕者和受益者大多產生于這一時段,且多集中于南方沿海地區;相對而言,沈陽市個體戶的出現時間較晚,屬于后發型個體經濟。而且,沈陽市個體經濟更多的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和單位制組織模式被迫退出市場的外在經濟環境因素變更情況下被迫產生的。與改革初期相比,此時社會經濟狀況的基本特點是:經濟增長逐漸變成不創造就業機會的增長[7],社會經濟由生活必需品時代轉入耐用消費品時代[8],居民購買力增長日趨緩慢,農村消費受到抑制,而個體經濟之間的競爭更趨強烈。于是,“后發外生型”發展模式的個體戶由于錯過了個體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其成員構成大多處于社會的中下階層,而較少有進入上層私營經濟的機遇與資本。就其經濟狀況而言,老工業基地的個體戶群體大多屬于“紡錘型結構”中數量較大的中間及下層群體。
2.弱勢群體構成。據調查,沈陽市個體戶主要由4類人群構成:下崗失業工人、外來進城務工農民、離退休人員和新失業群體成員,且以前兩類成員為主體,這直接決定了沈陽市個體戶的弱勢發展基礎。首先,下崗失業人員年齡偏大,通常在40歲以上,文化水平較低,技術掌握有限,受“社會機制失靈”造成的“人力資本失靈”因素制約[9],下崗失業群體再就業過程中,多數只能選擇資金需求量小、技術含量低、年齡限制不嚴格的小型個體商業、服務性行業。其次,進城務工農民無資金積累,無技術儲備,社會交際范圍狹窄等劣勢特征使其更處于個體戶群體的最下層。再次,新失業群體由于其年齡偏小、生活方式較時尚且掌握一定的專業技術,在從事個體經營時,經營項目大多是社會上新近產生的、與社會發展需求緊密相關的行業,例如時尚飾品店、時尚化妝品店、電腦配件店、淘吧、水吧等。由于從事的多是商業服務性行業,大多數個體戶的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較大,平均從早上6點一直工作至晚上10點,一年四季很少有休息日。
由于錯過個體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沈陽市個體戶從業范圍通常限定于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較少,經營風險小,收益相對較為低下的服務性行業。以所調查的話吧、水吧為例,盡管作為新興服務行業,但由于成本低廉、競爭激烈、獲取利潤空間不大等因素制約,從業人員僅能維持基本溫飽,而無獲取極大利潤的可能。一些從業多年的老個體戶也不得不感慨,現在的生意越來越不好做。
3.服務性價值取向。據有學者研究指出,個體戶價值觀最突出特點是“掙錢意識強烈,為了賺到更多的錢,甚至不擇手段;在生活方式上,則崇尚現實的生活享受,這在客觀上加速了社會的世俗化過程,并造成了現實社會的道德失范”[10]。在個體戶發展的初期階段確是如此,但在20世紀90年代個體戶發展進入回落階段后,此種價值觀逐漸轉變。據筆者訪談了解,現在的個體戶因受到私營企業或本群體內部排斥擠壓、社會競爭激烈、社會監督及規范制度完善等多重因素影響,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從業的根本是“誠信為本”、“人脈很重要”、強調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正如一位經營糧油副食品的個體戶說,“現在做買賣得服務要好,你要一次給他缺斤少兩,他不滿意了,那人家以后就不來你這了,寧可多走幾步到大超市了”。此時,為了贏取更多的消費者,個體戶想方設法提高服務質量、完善服務程序,增強服務水平,甚至是不惜提高成本代價,力爭與群體外部社會因素相抗衡。
4.夾縫中生存的尷尬社會定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個體經濟通常受到較為嚴格的管制,甚至是毫無發展空間;在外向性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體制改革為個體經濟的生存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使個體經濟蓬勃發展,個體戶群體不斷擴大。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在東北老工業基地逐漸形成了市場化的社會機制和傳統計劃體制的社會機制相持和并列共存的“新二元社會”結構[11]。在這種社會結構支配下,個體戶始終是一群游離于社會結構邊緣的特殊群體。從個體戶的構成主體來看,一方面,由下崗職工構成的個體戶群體從原有社會結構中分離出來,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被原有社會結構所排斥而處于社會結構的邊緣地帶。另一方面,由進城農民工構成的個體戶群體又長期處于體制外的無制約狀態,他們大多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自主建構經營模式,缺少體制制度的引導與規劃。與此同時,隨著傳統雙軌制的取消,流通領域已完成利潤平均化,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外來資本侵入國內,在自由公平原則指導下,市場環境的變化對經營者的素質要求日益提高,社會服務業的供給和需求日益技術化和時尚化。在政策和信貸資金扶持下參與商業服務業的大企業聯手壓制小規模個體經濟的發展,一些大型連鎖百貨商場、大型超市、大型服裝城及連鎖快餐店等以大規模集中采購、統一規劃的發展策略無情地擠壓和搶占了零散的個體經濟發展空間,使原本處于劣勢的個體經濟更難以與其對抗。于是,在少數個體戶喪失生存空間的同時,大多數個體戶僅能維持基本生存,其向上發展的流動幾率大大降低。
此外,從事流動零售業和服務業的個體經濟在為市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城市環境的污染與治理問題。在現代城市文明建設中,個體經濟再度成為城市文化建設工程的犧牲品,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出于管理方便,也傾向于控制個體經濟的發展規模。此時,個體經濟一方面受原有社會結構排斥而處于邊緣狀態,另一方面,受城市文明建設過程中政策制度的強力擠壓,存在于社會結構與政策制度雙重壓制的夾縫狀態使個體戶的生存空間愈發緊縮。
綜上可見,20世紀90年代,當全國范圍內的個體戶數量達到高峰甚至是漸顯衰落時期,老工業基地的個體經濟剛剛起步。歷經二十余年的發展,沈陽市的個體經濟由發展迅速到呈現萎縮趨勢,個體經營范圍由傳統行業向現代服務業轉換。在頗受限制的外在環境與自身發展劣勢的內在因素雙重作用下,老工業基地社會的個體經濟在迎來機遇與春天的同時也面臨著嚴重的制約與風險。從發展時間和發展原因看,后發外生型發展模式制約了個體經濟的深入發展;從個體戶的社會地位看,沈陽市個體戶處于體制結構排斥、現實政策制度壓制的尷尬夾縫狀態當中。體制結構的排斥與政策制度的擠壓成為扼制個體戶發展的雙重蔽障,雙重蔽障的同時作用使個體戶陷入發展空間狹小的夾縫狀態。在這種雙層夾縫狀態中,老工業基地的個體戶遠不是改革之初在經濟上處于強勢地位的極大受益者,而大多屬于僅能維持溫飽、維持基本生計的生存型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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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陽年鑒1997[C]中國統計局出版,199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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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紹光.開放與不平等:中國能否補償加入WTO的受損者[C],武昌:“當代中國社會分化與政策選擇――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2.
[8]孫立平.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結構演變的新趨勢[C].武昌:“當代中國社會分化與政策選擇――全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