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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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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范文第1篇

      在拉丁語中,Bretchneidera(伯樂樹屬)是用來紀念一位俄國醫生和植物學家Emile Vasilievitch Bretchneidera的,他在1866-1883年任駐華使館醫生期間,潛心研究中國植物,著有《中國植物》等書。Sinensis的意思是“中國的”,指伯樂樹是中國獨有的。

      伯樂樹是落葉喬木,高可達28米,胸徑達62厘米。小枝有心臟形葉痕。奇數羽狀復葉互生,長40-80厘米,葉柄長10-20厘米;小葉7-15枚,葉長圓形、窄卵形或窄倒卵形,不對稱,長6-26厘米,寬3.5-9厘米,邊金緣,下面粉綠至灰白色,被柔毛??偁罨ㄐ蝽斏?,長20-42厘米,總花梗、花梗、花萼均被褐色絨毛。花萼鐘形,5齒裂;花瓣5枚,倒卵形,粉紅色;花藥紫紅色;雌蕊棒狀。蒴果木質,近球形,成熟時棕色,3瓣裂;種子近球形,橙紅色。

      伯樂樹主要分布于我國云南東南部、四川、貴州、廣西、廣東、湖南、湖北、江西、福建以及臺灣等省份,越南北部、老撾、泰國北部也有分布;常散生于海拔1000-1500米濕潤溝谷坡地或溪旁的常綠或混交林中。

      伯樂樹幼樹稍耐陰,成齡樹喜充足光照,為陽性先鋒樹種,但今已稀見。分布區大部非常濕潤,只有云南境內為半濕潤區,干濕季明顯,但山谷地空氣仍較濕潤。

      在福建省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先鋒嶺,有兩株形似“雙胞胎”的姊妹伯樂樹,其中一株樹高31米,胸徑210厘米,是目前我國已知最大的一株;另外一株樹高30米,胸徑200厘米。在福建永安天寶巖保護區的竹林里,也有一株伯樂樹,樹高27米,胸徑125厘米。

      作為第三紀古老的單科單屬種植物,伯樂樹是古北大陸東部的長期居民,現呈孑遺狀態,在系統發育上較為獨特,對研究被子植物的系統發育、古地理學、古氣候學以及中亞熱帶的植物區系,均有重要價值。

      伯樂樹樹形美觀,花色艷麗,果實奇特,是優美的庭園觀賞樹種;它樹干通直,木材易加工,為制作家具、細木工、室內裝修及膠合板優良用材。由于生長速度較快,凋落物多,伯樂樹在改良土壤及涵養水源方面,也有很好的應用價值。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范文第2篇

      (一)積極開展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工作

      今年,還與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現代遠程教育、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四在農家”、“數字2012”建設等資源進行整合,傳播“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資源。

      (二)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成立了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辦公室,專門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工作。從年初開始,我局組織力量對全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初步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進行了普查、評定,初步擬定在今年七月公布首批市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為積極申報全國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做好充分準備。

      (三)積極開展各種紀念演出

      (四)積極打造舞臺精品劇目《紅色2012》

      為了抓好國家發展紅色旅游的機遇,促進旅游與文化的結合,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積極組織打造舞臺精品劇目《紅色2012》,3月,完成了采風工作和確定了劇本結構及編撰工作,并于五月一日正式開始排練,現節目編排已進入尾聲。

      (五)積極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六)積極推進圖書館工作

      (七)積極開展電影放映工作

      (八)積極做好文華獎第五屆全國青少年雜技大賽的籌備工作。

      我局把此項工作作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年初,我局就擬就了雜技大賽的實施方案,并積極與文化部、省文化廳就有關事宜進行銜接。

      二、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上半年,我局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共受理舉報90件,立案調查65件,辦結案件65件。

      (一)嚴厲打擊文化娛樂場所違規違法活動

      今年上半年,我市各地文化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開展了違規違法行為集中整理活動,嚴厲打擊賭博、、吸毒等違規違法行為,檢查人數達到4038人次,收繳電子游戲機28臺。還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和農村鄉鎮等重點地區進行了嚴密檢查,對帶有賭博性質的各種文化娛樂場所絕不手軟。

      [NextPage] (二)加強對“網吧”的監管,確保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三)“掃黃”“打非”工作常抓不懈

      (四)出版印刷管理工作穩步推進

      為更好地做好印刷業規范管理工作,我局上半年分別舉辦了全市新聞出版統計人員和全市印刷業統計人員培訓班,開展了全市印刷業年檢工作并對企業法人、負責人等進行了有關法律、法規培訓,穩步推進出版印刷管理工作。

      (五)開展政府部門軟件正版化工作

      上半年,我局積極推進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軟件正版化工作,并將此工作向縣級政府部門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推進,并已擬訂了工作方案。

      三、文物保護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在文博隊伍中,認真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使全市文博干部的文物執法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二)文物保護維修工作

      對《海龍屯文物保護規劃》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同時將修改意見反饋給陜西省古建設研究所,供他們作進一步的修改。

      制定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綏陽臥龍山寺、道真萬天宮的保護修繕方案。配合湘江污水截流工程,制定了匯川區文物保護點匯川橋保護加固工程設計施工方案。

      完成了黎庶昌故居前廳、過廳及右廂的保護修繕工程;啟動了匯川橋保護加固工程和湄潭石蓮雙閣保護維修工程。

      另外,按照《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貴州省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貴州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上述正在進行中的文物保護工程進行了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了省文物局。

      (三)博物館工作進一步加強

      按照文博工作“三貼近”原則,進一步堅強了博物館工作。各博物館均把更好地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作為己任,盡力推出陳列,抓好陳列,服務社會。在“5·18國際博物館日”期間,酒文化博物館舉辦了“書畫藏品征集成果展”,湄潭縣文體廣局推出了“中國工農一方面軍九軍團專題陳列”。

      市博物館籌備工作穩步推進。制定了市博物館籌備工作方案,成立了遵義市博物館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擬定了市博物館職能設置方案,制訂了文物調查、征集方案,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市博物館工程于5月已經動工。

      (四)文博隊伍建設得到加強

      為加強我市文博隊伍建設,更好地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工作,今年4月,我們組織我市部分文博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到重慶、荊州、武漢、南京、無錫、蘇州、上海、杭州等地考察學習,參觀考察了這些地區的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認真了解和學習了他們在文物保護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得到了很大收獲,開闊了視野,鍛煉了干部。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范文第3篇

      《廣東省旅游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昨日起至9月10日,在廣東省法制辦官網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

      《條例》明確,如果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訂立補充合同,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過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薦不向社會其他公眾開放經營的購物場所、旅游項目;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約定的購物場所、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旅行社、導游領隊不得對旅游者進行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得強迫旅游者消費。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出現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情形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零團費”坑人將重罰

      不少民眾都看到過“超低價”甚至“零團費”旅游團的廣告。線路堪稱完美,價格經濟實惠,甚至比路費還低。然而,這種看起來很美的低價游也飽受詬病,強迫購物、強制消費屢禁不止。

      對此,《條例》在七十五條中擬規定零負團費的法律責任。以不合理的低價或零負團費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民宿有望獲合法身份

      早前,曾經獲得中國旅游研究院頒發的“20xx年最佳客棧”稱號,位于廣州市東山口一棟小洋樓的廣州江嶺北1號懷舊特色青年旅舍被指無證經營旅業,因此被責令停業。在廣州和國內許多旅游熱門城市,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的民宿正游走在法律邊緣。一邊是民宿、以Airbnb為代表的短租行業高速發展,一邊卻是行政上由于無法可依,無法納入監管,讓大量民宿真實存在著,卻又隨時面臨處罰。

      《條例》為民宿的合法化指明了方向。據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鼓勵城鄉居民依托鄉村特色旅游資源,利用自有住宅或經過土地使用權流轉等條件依法從事民宿、農家樂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加強項目策劃和市場細分,并提供統一的規范管理和咨詢引導服務。

      《廣東省旅游條例(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和旅游資源保護、規劃建設、公共服務、產業促進、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省旅游業發展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并重,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營造和諧社會環境,實現旅游資源永續利用和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發展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旅游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旅游業與相關產業協調、融合發展。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發展。

      第六條【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旅游業誠信建設,發揮服務、引導、協調作用,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

      第七條【文明旅游】旅游行業組織、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提供者應當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環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旅游資源與規劃

      第八條【資源普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及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協調旅游資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以及建設對旅游資源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旅游資源恢復治理方案。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不得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建筑以及歷史人物資源開發的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資源節約】鼓勵利用荒地、荒灘、荒坡、垃圾場、廢棄礦山、廢舊廠房和邊遠海島等,因地制宜開發建設旅游項目;鼓勵旅游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發展循環經濟,創建綠色環保旅游企業。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及時。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重大旅游項目建設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資源保護以及旅游項目、設施、服務功能配套等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三條【跨區域規劃】跨行政區域的旅游規劃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

      編制旅游規劃,應突出地方特色,加強與周邊地區和其他地區的旅游交流,推進大珠三角、泛珠三角區域旅游合作發展。

      第十四條【相關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民族宗教、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中醫藥、口岸等部門在編制與旅游業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編制旅游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規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旅游產業促進

      第十七條【產業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促進旅游業與工業、農業、商貿、文化、科技、體育、中醫藥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濱海旅游、溫泉旅游、美食旅游、商務會展旅游、購物旅游、養生旅游等旅游業態創新,健全旅游產業體系,推行全域旅游發展模式,建設完善國民旅游休閑體系。

      第十八條【發展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和旅游業發展需要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旅游形象推廣等。

      第十九條【旅游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旅游投資和經營環境,鼓勵投資者參與本地旅游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設立旅游發展投資基金,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創新符合旅游業特點的金融、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旅游經營者發行股票、債券,支持旅游消費信貸。

      第二十條【旅游推廣】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游形象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旅游宣傳推廣活動,開展國內區域旅游合作、加強與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旅游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創新旅游營銷模式,組織推廣旅游形象。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旅游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旅游形象的組織推廣工作。

      第二十一條【旅游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旅游業發展用地,依法保障旅游項目建設用地。

      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實行旅游用地分類管理。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參與旅游項目。

      第二十二條【水電氣】賓館飯店的用水、用氣、用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與工業企業同價。

      第二十三條【人才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旅游專業人才培養,推進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游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加強旅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二十四條【旅游扶貧】省人民政府對具有旅游資源優勢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等,制定扶持政策,安排專項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完善旅游基礎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加強旅游項目開發,帶動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第二十五條【帶薪休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國民旅游休閑計劃,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工作與休假,錯峰出行旅游。

      第二十六條【旅游村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的支持引導,把鄉村旅游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及配套設施建設,建設具有鄉村特點、民族特色、歷史記憶的特色村落,形成鄉村旅游產品體系。

      鼓勵挖掘嶺南文化內涵和旅游資源優勢,規劃建設具有鮮明產業特色、創新要素集聚、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的旅游特色小鎮。

      第二十七條【民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鼓勵城鄉居民依托鄉村特色旅游資源,利用自有住宅或經過土地使用權流轉等條件依法從事民宿、農家樂等鄉村旅游經營活動,加強項目策劃和市場細分,并提供統一的規范管理和咨詢引導服務。

      第二十八條【旅游商品】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發展本省旅游商品的政策措施,研發、設計、加工具有嶺南文化內涵和特色的食品、紀念品、工藝品等旅游商品,培育發展房車、游艇、水上飛機、潛水設備、高爾夫用具等旅游裝備制造業。

      第二十九條【郵輪游艇】推進發展郵輪、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進江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線和產品的開發,加強水上旅游的宣傳和推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旅游、口岸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郵輪、游船、游艇的碼頭、泊位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相關的旅游服務功能和配套措施。

      第三十條【自駕旅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游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車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信息咨詢、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章 旅游公共服務與安全

      第三十一條【公共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旅游廁所、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等旅游配套設施,建立旅游公共服務體系,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安全保障、便捷交通、便民惠民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旅游交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線,規劃建設旅游客運專線、游客中轉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區連接線道路、停車場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交通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景區和通往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完善指引、旅游符號等標志設置。

      第三十三條【信息咨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向旅游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餐飲、住宿、購物、醫療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在公共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信息咨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

      第三十四條【智慧旅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機場、車站、高鐵站、碼頭等重點涉旅場所的無線上網環境建設,提升旅游公共信息服務能力;支持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應用項目進入旅游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智慧旅游產業園區。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旅游基礎信息數據庫及大數據平臺,并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及時向旅游企業、電子商務平臺開放,推進智慧旅游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在線行政審批、產業統計分析、旅游安全監管等智慧旅游管理體系,建立移動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智慧旅游營銷體系和游客信息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旅游電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技術在旅游業的應用,培育旅游相關服務產品的電子商務平臺,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游客投訴、意見反饋等服務功能,提高旅游服務效率和用戶體驗。

      第三十六條【景區優惠】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明示優惠政策,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教師、全日制在校學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旅游者實行門票減免。

      第三十七條【志愿者】鼓勵社會公眾參加旅游志愿者活動,從事文明引導、游覽講解、旅游咨詢、服務監督、應急救援等公益服務。

      第三十八條【安全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責任制,旅游、安全監管、質監、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衛生、體育、海事、食品藥品監督、住房城鄉建設、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第三十九條【特定項目】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漂流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由負責許可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經營滑草、拓展等有一定風險性的旅游項目,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條【客流控制】景區根據旅游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情況,核定最大游客承載量。

      封閉型景區開放經營前,景區經營者應當向景區主管部門申請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負責核定開放式景區的最大承載量,并對旅游者數量進行監測和公告,采取必要的控制客流措施。

      第四十一條【安全預警】旅游目的地發生自然災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旅游客源地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的通告,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二條【應急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建立旅游安全聯動機制,開展應急演練。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旅游突發事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四十三條【旅游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建立涵蓋旅行社責任險的旅游安全組合保險體系。

      旅游車輛、住宿、旅游景區和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并且提示旅游者、旅游從業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第五章 旅游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四條【經營資質】旅游經營者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經營資質后,方可營業。

      旅游經營者需第三方提供游覽、旅行、住宿、交通、餐飲、購物、娛樂等旅游服務的,應當從具有法定資質的經營者中選擇。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權利】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拒絕違法的檢查、收費、集資、攤派等;

      (二)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經營者尚未公開的旅游路線、營銷計劃、銷售渠道、客戶信息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三)拒絕旅游者提出的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四)根據旅游者身體健康情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受旅游者報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義務】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提供規范化的旅游服務;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三)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

      (四)對旅游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執業規范、業務技能和安全防范等培訓;

      (五)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六)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導游領隊】導游、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可依法由旅行社委派;導游提供服務的,還可以由旅游者在網絡預約導游服務平臺自行選定。

      旅行社對其委派的導游、領隊的服務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導游、領隊上崗時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攜帶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單。

      第四十八條【導游聘用】旅行社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聘用的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與其職業等級、服務質量相一致的勞動報酬,并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與導游、領隊訂立臨時聘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及時支付包價旅游服務合同中載明的服務費用。

      建立健全導游自由執業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搭建導游公共服務監管平臺,推動企業建立安全有序、優質便利的網絡預約導游服務平臺。

      第四十九條【導游行業組織】 地級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門要推動成立導游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導游行業自律管理約束制度,建立游客對導游服務的評價制度和優質服務獎勵制度,健全導游的誠信體系,維護導游公平執業環境。

      導游行業組織應當在依法設立后十五日內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從事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業務。

      第五十條【旅游合同】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標準、價格、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向旅游者作出詳細說明。

      旅行社應當推廣使用旅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如變更或者補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或者自行制定旅游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一條【旅游車船】旅行社租用客運車輛、船舶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和已投保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船舶,并簽訂旅游運輸合同。

      承擔旅游運輸的客運車輛、船舶,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船員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座位安全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施設備;承擔旅游運輸的客運車輛應設有導游專座。

      第五十二條【網絡經營】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代訂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作為服務供應商。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與旅游者訂立紙質或者電子合同,收取旅游費用的,應當提供紙質或者電子發票。

      第五十三條【景區開放】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聯盟標準設置供水、供電、供氣、停車場、廁所、通訊設施、無障礙設施等旅游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設置規范的中外文導向、安全警示標識牌,并公示咨詢、投訴和救助的聯系方式。

      景區開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聽取旅游主管部門意見。

      第五十四條【景區講解員】推行景區專職講解員服務制度,景區管理機構或者經營者不得阻礙隨團導游的講解服務。

      隨團導游在旅游景區講解時,應當遵守旅游景區相關的講解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景區門票】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應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另行收費項目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取消收費。

      公共博物館(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博物館除外)、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向社會免費開放;城市休閑公園、科普教育基地、紅色旅游景點等,實行免費或以優惠價格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景區購物點】在景區內從事商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景區統一管理。商品售賣者、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平交易,不得給予或者變相給予回扣等商業賄賂。

      鼓勵符合條件的景區依法設立免稅商店。

      第五十七條【誠信經營】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購物、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的服務項目;

      (二)虛假旅游服務信息,誤導旅游者;

      (三)參與不正當競爭,低價傾銷、操縱價格或收受回扣等;

      (四)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強行扣留游客或者甩客;

      (五)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六)索要小費或者額外服務費用;

      (七)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個人信息。

      第五十八條【自費項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服務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可以與旅游者訂立補充合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二)不得通過安排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薦不向社會其他公眾開放經營的購物場所、旅游項目;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約定的購物場所、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旅行社、導游領隊不得對旅游者進行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得強迫旅游者消費。

      旅游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出現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情形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后,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第六章 旅游監督與管理

      第五十九條【監管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工商、質監、交通、公安、商務、城管、稅務、食品藥品監督、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或其他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市場監督檢查、旅游行政執法、旅游糾紛投訴處理,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旅游質量監督信息。

      第六十條【聯合執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游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旅游市場和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證照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六十一條【投訴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接到旅游者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六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商、質監、交通、公安、商務、城管、稅務、食品藥品監督、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可以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區、景點現場受理和解決旅游投訴。

      第六十二條【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經營者的開業、停業、名稱、經營范圍、服務質量等級變更以及取得、注銷、吊銷經營許可證和有關行政處罰等事項。

      第六十三條【誠信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采集和記錄信用信息,組織對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信譽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旅游標準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動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聯盟標準的貫徹實施。

      旅游景區、旅游飯店等旅游市場主體實行質量等級、星級評定制度。等級、星級評定范圍、標準、程序以及標志使用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聯盟標準執行。

      第六十五條【旅游統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會同統計主管部門完善旅游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及時、準確、完整地開展屬地旅游統計報送工作,定期開展旅游產業監測,向社會旅游統計信息。

      第六十六條【管理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網絡數字技術,加強旅游質量監管,建設完善旅游團隊服務系統,完善數據統計匯總分析、綜合信息服務等功能。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網絡旅游管理,規范網絡旅游秩序。

      第六十七條【協會自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職能轉變,將旅游行業評估、服務質量等級認定等職能轉移或者委托給行業協會承擔;支持旅游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則和機制建設,對會員行為進行引導、規范和約束、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破壞旅游資源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環境或者人文資源破壞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旅游者擾亂秩序的法律責任】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妨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不執行旅游規劃的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執行旅游規劃,造成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景區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未實行門票減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旅游者未實行門票減免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導游領隊無證上崗的法律責任】導游、領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無證上崗或攜帶資料不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租用非法車輛船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船舶承擔旅游運輸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網絡經營不規范的法律責任】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經營未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支付方式、風險提示等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零負團費的法律責任】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不合理的低價或零負團費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七十六條【拒絕執法檢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拒絕接受旅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或者被監督檢查時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經營信息材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質量等級標準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提供的設施或服務低于其實際獲得的質量等級、星級的,或者未獲得質量等級、星級而用其標識和稱謂進行宣傳和經營,誤導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旅游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有關定義】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從事組織、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休閑、信息等服務的行業。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固原;滑坡;防治對策

      固原市城區東岳山西緣發育多出滑坡地質災害,西緣緊鄰固原市城區,是黃土丘陵區與河谷平原的過渡帶,屬于固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東岳山地區是固原市城區景觀規劃區的東起點(東岳山廣場),該區經過多年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景觀效應已初具規模,正在建設的東岳山人文景區,與固原市區相呼應,成為了固原市城區主要景觀。

      但是,固原市地處黃土高原,為典型的山間河谷型城市,其地形決定了城市可利用土地資源緊缺,城市建設必將向河谷和斜坡地帶發展。東岳山西緣就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規劃區之一。但是特殊的地形、地貌條件、脆弱的地質環境,加之1920年海原8.5級大地震,導致了市區東側東岳山西麓形成了數量眾多的地震滑坡,直接威脅斜坡體前緣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給城市規劃、建設、文物保護、交通等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成為固原市城市發展建設和防災急需解決的問題。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一方面治理地質災害,另一方面緩解城市發展與可利用土地資源緊缺的矛盾。

      1 滑坡地質災害的發育特征

      東岳山西緣共發育的4處滑坡,

      均系黃土—基巖滑坡,主要是1920年海原8.5級大地震誘發的滑坡?;挛挥跂|岳山中北部,發育于黃土丘陵斜坡中下部。

      H1滑坡位于紅崖子溝南側的高陡黃土斜坡上?;?65°,其滑體長約80m,寬約210m,滑坡前緣、后緣高差約40m。面積約14000m2,平均厚度6m,體積約8.4萬m3。滑坡周界清晰,后壁為高約15m的陡崖,滑體坡度68°~76°,形成“圈椅狀” 凹形坡,未見剪出口?;w上有兩級弧形臺坎,高6 m,有紅色粘土出露。

      H2號滑坡位于紅崖子山山嘴處,滑向245°,其滑體長約190 m,寬約240m,滑體坡度約47°,后壁為高約9m的陡崖,后緣高程1776m左右,滑坡前緣、后緣高差約45m。面積約24000m2,平均厚度8m,體積約19.2萬m3。滑坡周界清晰,形成“圈椅狀”地形,前緣滑體被人工開挖修建為村民居住點,未見剪出口。

      H3滑坡位于高圪村東側的高陡黃土斜坡上,滑向290°,其滑體長約800 m,寬約1200,后緣高程1870m左右,滑坡前緣、后緣高差約150m。面積約46.45萬m2,平均厚度9m,體積約418.1萬m3。滑坡周界清晰,后壁為高約56m的陡崖,滑體坡度17°~20°,形成“圈椅狀” 凹形坡,未見剪出口,黃土厚約30m,下伏紅色泥巖。前緣為高約9m的陡坎,之前為村莊和農田。

      H4滑坡位于里灣溝溝腦的高陡黃土斜坡上,滑向255°,其滑體長約500m,寬約530m,后緣高程1900m左右,滑坡前緣、后緣高差約175m。面積約21.39萬m2,平均厚度11m,體積約235.29萬m3?;轮芙缜逦蟊跒楦呒s45m的陡崖,滑體坡度25°~30°,形成“圈椅狀” 凹形坡,未見剪出口。前緣為高約30m的陡坎,沖溝、落水洞發育,有紅色粘土出露。滑坡體前緣主要為寶中鐵路、309國道和固原市區居民建筑及部分倉儲用地,坡度約11-15°,相對高差3-8m,部分地段零星分布有耕地。

      以上四處滑坡的共同特點一是形成年代較新,滑體邊界輪廓清晰并保留滑移產生的各種變形、變位現象和整體滑移特征,滑床、滑帶完全保留或部分保留。二是目前均處于較穩定狀態,未見新滑動跡象,均呈圈椅狀,坡型上陡下緩,滑坡體原始坡度約20-35°左右,滑坡后壁高程為1776-1900m,高差124m左右,前緣高程為1720-1762m,高差100-150m,滑前體坡度約20?左右?;麻L約80-820m,前緣寬約2100-1200m,滑體厚度約6-12m,平面面積約14000-464500m2,滑坡體積約8.4-418萬m3,主滑方向為245-290°。

      2 滑坡形成條件分析

      2. 1地形地貌條件

      研究區地處黃土丘陵區與清水河河谷平原過渡地帶上,按地形可分為黃土丘陵和河谷平原。微地貌為清水河二級階地和黃土丘陵結合部。

      黃土丘陵區,大多以古近系、新近系紅色泥巖為基礎,第四系黃土及黃土類土沿古地形起伏覆蓋,厚度小于50m,土質疏松,剝蝕嚴重。海拔在1680-1870m,相對高差90m,以梁為主,梁峁并存,梁峁頂渾圓,溝谷呈“U”型。溝谷深切,,地形破碎,為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形成提供了地形地貌條件。

      2.2地層巖性條件

      研究區東側為黃土丘陵區,多以新生界古近系、新近系為基底,上覆第四系黃土及黃土類土,西側各大溝谷及河谷平原區,堆積了第四系黃土類土、砂礫石、粘砂土等。新近紀泥巖下伏于黃土形成了斜坡失穩的易滑地層。同時,黃土—泥巖接觸的結構為大氣降水和地表水下滲累進破壞坡體創造條件。

      2.3地質構造條件

      研究區內主要斷裂為清水河斷裂和同心-固原斷裂。自漸新世以來,一直處于間歇性上升狀態,致使區內階地發育、沖溝深切,地形破碎。在黃土特有的疏松、垂直節理發育、濕陷性強和降水、人類活動影響等外營力作用下,滑坡等地質災害發育。

      2.4 地震的影響:

      地震活動是東岳山西緣滑坡形成的主要影響因素。

      寧夏地震均屬構造淺源地震,破壞性很強,如1920年12月16日發生于海原縣的8.5級地震聞名中外,在寧南黃土丘陵區引發了大量的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質災害。具調查,研究區內發育的4處滑坡皆為海原大地震形成的。

      3 滑坡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建議

      3.1地表排水

      研究區內4處滑坡的規模較大,該地區的降雨量較多,設置排水溝渠可以讓降水沿排水溝快速流出滑坡體范圍,避免積聚。主要布置是:滑坡上方設置截水溝,滑坡兩側邊界外側設置兩條排水溝,排水溝修筑至山前平緩地帶,截水溝與排水溝連通;滑坡體上設置樹枝狀排支溝,使得水流從滑坡體中部向兩側邊界流,最終匯入滑坡體邊界外側排水溝,從而使降水流出滑坡體。

      3.2圍欄圍擋

      圍欄采用鐵絲圍欄,沿滑坡體四周邊界每10m設置一根混凝土柱,通過混凝土柱將對鐵絲進行固定,將滑坡體與人類活動進行隔離。

      3.3生態治理

      本項工程主要是選擇在滑坡前緣地勢開闊平坦地帶,選擇適合地方氣候的樹木進行種植,條帶狀種植,帶寬20m,同時在坡體上采取樹、草結合種植,進行植被的自然恢復,提高植被覆蓋率,從而達到固土護坡的效果。借鑒本地區綠化工程經驗,坡前種植的樹木可以選擇油松,坡體上可以大面積栽植擰條。

      3.4后期巡查、管護

      研究區距離市區較近,人類工程活動多,考慮到保護地震遺跡、保證治理工程質量,需要投入必要的后期巡查、管護工作,這就需要建設一些設備來保證巡查、管護工作的開展。

      4 結論

      固原市城區東岳山西麓共發育有4處滑坡,均處在固原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內,不僅影響到固原市區東側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寶中鐵路、309國道的正常運營,同時也制約了城市的發展,必須盡快進行工程治理。

      四處滑坡形成年代均較新,滑體邊界輪廓清晰并保留滑移產生的各種變形、變位現象和整體滑移特征,滑床、滑帶完全保留或部分保留?;麦w均處于較穩定狀態,未見新滑動跡象,均呈圈椅狀,坡型上陡下緩。

      不良的地質環境條件,降雨及地下水活動,是固原東岳山西緣滑坡變形的地質基礎;地震是滑坡形成的主要引發因素。因此,根據滑坡體的發育特征及形成條件,對其的治理主要考慮地表排水、圍欄圍擋、生態治理、巡查管護相結合的治理方案。

      參考文獻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旅游、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游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推動旅游產業市場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條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誠信宣傳教育等活動,發揮指導、協調、溝通、服務作用,維護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工作,加大對涉及旅游景區、景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旅游宣傳促銷、景區景點開發,以及對旅游事業有重大貢獻者的獎勵等。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制訂交通發展規劃,改善旅游客運條件。

      市政建設項目和國家大型工程的規劃編制和方案設計,應當統籌兼顧旅游開發和相關設施建設。

      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道路和干線公路設置標準化的旅游交通標示牌、重要景區景點指示牌。

      第九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旅游服務標準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旅游信息互通。設立公益性旅游咨詢網站。在公共交通樞紐站點、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區(點)逐步設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條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國際勞動節等法定節日期間及放假前一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主要旅游區(點)的氣象、旅游接待承載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通告,就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等情況,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提供信息、指導培訓、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制和開發具有安徽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市場,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結合。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游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建設旅游基礎設施,開發旅游產品,組建大型旅游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游開發和經營活動,拓展國際國內旅游業務。

      第三章旅游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游資源狀況以及上一級旅游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相協調。

      旅游發展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價工作,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旅游發展規劃,并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審批。

      第十七條鼓勵開發建設與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項目和具有知識性、教育性、趣味性、參與性的旅游娛樂項目。

      鼓勵發展徽文化旅游、生態旅游、休閑度假旅游、會展旅游、紅色旅游、工農業旅游和民俗風情旅游等旅游項目。

      禁止設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第十八條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依法有償出讓或者租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合理設置停車場、環境衛生設施、通訊設施、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緊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務中心,以及旅游指示牌、警示牌和說明牌,并采用國際通用的公共信息圖表符號。

      第四章旅游者

      第二十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旅游經營者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三)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及得到尊重;

      (五)因接受旅游經營者的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依法獲得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約定的旅游飯店、車船公司、餐館、購物場所、旅游區(點)等在為旅游者提供約定的服務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經協商一致或者依法確認后,旅行社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護旅游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和;

      (三)遵守衛生、安全等旅游管理規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選擇下列解決方式: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申請當地旅游行業協會調解;(四)依法申請仲裁;(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營業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旅游經營者組織漂流、攀巖、蹦極、探險等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旅游經營者從事索道、纜車、觀光電梯、游船、汽艇等特種營運的,其設施設備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注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有關公務活動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會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攤派和檢查;有權拒絕旅游者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約定內容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公開服務項目、標準、價格,嚴格履行旅游合同,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違背民族風俗習慣、有礙自由和違公德的活動;

      (二)超越核定范圍經營旅游業務;(三)壟斷經營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宣傳;

      (五)欺詐、勒索旅游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接受服務或者購買商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真實的旅游信息,依法與旅游者訂立旅游書面合同,安排符合服務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按規定推薦旅游者購買意外保險。

      第三十條旅行社、導游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旅游合同;需要變更合同的,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承擔相應增加的旅游費用或者返還減少支出的旅游費用。

      第三十一條導游人員依法取得導游證書后,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三十二條導游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舉止文明、語言規范,不得擅自變更旅游接待計劃或者中止導游服務,不得索要小費。導游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旅行社與旅游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維護旅游秩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游環境。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旅游安全、旅游環境容量和服務質量等要求,合理確定旅游接待承載力;在接近其承載力時應當公開預告。

      第三十四條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者瀏覽項目的,應當設置單一門票。確有必要實行重點保護的游覽點,需要單獨收取門票的,應當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并設立明確的標識。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對集體組織活動的中小學生免票。

      第三十五條旅游景區、景點票價的制定或者調整,按規定報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和省重點旅游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制定或者調整前,應當召開價格聽證會。

      第三十六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和衛生管理的規定,健全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備旅游安全保護設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經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具備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第三十七條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并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旅游資源保護、旅游規劃、旅游項目建設、旅游市場秩序、旅游安全、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實行旅游企業公告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企業的開業、名稱變更、經營范圍、服務質量等級、停業、吊銷許可證等事項。

      第四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旅游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相應的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其質量等級。

      第四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預案,并加強旅游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整改,并通報有關部門。

      發生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旅游、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游投訴制度,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旅游者的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旅游者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者;涉及使用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前款規定的旅游投訴具體事務,可以由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旅游經營管理規定應予處罰,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第(五)項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第(五)項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導游人員擅自變更接待計劃,中止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導游人員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拒絕或者妨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旅游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由公安機關按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旅游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三)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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