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城市河涌;水質污染;污染整治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flow of the city by water pollution the caus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flow form s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low of the pollution control difficulty,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city the flow characteristics, simply introduced the flow of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measures.
Keywords: city river flood; Water pollution; Pollution treatment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工業迅速興起,南方地區城市河涌水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河涌水體的污染使得原有調蓄和景觀功能衰退甚至徹底喪失,使得水體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并嚴重威脅水域周邊居民的身心健康。因此,探討有效治理河涌水污染技術意義重大。本文將對城市河涌水污染的成因進行分析,簡單介紹城市河涌斷面的形式,探討污染河涌整治的難點所在,同時探討河涌水污染整治的可行性方案。
1.城市河涌污染成因分析
1.1污染物質的排放
城市人口的增長,導致用水量的劇增,隨之產生了大量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是通過市政污水管道進行收集和轉輸至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完善的市政管網建設,且基本實現雨污水分流的地區可以有效的防止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河道。但是在我國絕大多數城市,市政管網的建設并不完善,且大多數地區特別是老城區并不能實現雨污水分流,城市污水收集處理率根本達不到要求。這樣使得大量的生活污水通過合流制管網直接排入河道。從而引起河涌水質惡化,造成河涌水質發黑發臭的嚴重后果。
同時,由于城市河道流經區域復雜,有些民居及廠房更是沿河而建,個別沿河的居民和單位組織,缺少環境保護意識,隨意向河道傾倒生活垃圾;部分河段處于較偏僻地區,有些個人及單位偷倒建筑垃圾現象嚴重,這些問題長久以來都容易造成河道淤積,水質惡化。同時,雨水對城市固體垃圾的沖刷,特別是初期降雨夾雜了大量的塵粒等雜質導致大量污染物流入河道。
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工業生產的污水和廢水大量排放。一般來說,大多數的工業企業都有自建的小型污水處理站,可對生產污廢水進行初步處理并達到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標準。但是由于生產污廢水的處理成本較高,若監管不嚴格時,仍然會有部分工業企業將污水不經過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城市河道,從而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由于工業企業產生的污廢水量巨大,且水質污染成分復雜,集中排放會對河道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救的嚴重破壞。
1.2河涌自凈能力降低及喪失
河涌的流量、流速等水動力條件以及河涌內生物的適度生長決定了自凈能力的大小。由于河道的自然淤積,人為垃圾的傾倒導致水動力條件不斷惡化,河床底不斷變高,水深降低,水的流速減緩,再加上人為填塞,使得河床淤積問題嚴重。河涌內的漂浮物諸如垃圾及富營養化引起的大量水生植物與河底淤泥連成一片,導致河道水流不暢,從而大大降低了河涌的自凈能力。
由于河涌水的污染,部分河道內水質發黑發臭,河道水生生態系統遭到滅頂之災,城市河道中原有的水生物,比如魚、蝦、水草等無法生存,導致河道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導致水體的自凈能力下降。
2.城市河涌斷面形式簡介
2.1蓋板式河涌
蓋板式河涌是直接在河涌上建造混凝土蓋板,把自然河道變成地下排水渠道,類似排水箱涵。在舊城區改造過程中,受污染的河涌由于治理難度大,治理周期長,且受污染的河涌水體發出的臭味影響了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在這樣的條件下,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給河涌蓋上蓋板。這種方式能夠快速的解決污染水體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但并未解決河涌水體污染的本質問題,且加大了后期河涌的水質監測難度,排入河涌中的管道也不易發現,增加了后期截污管道工程建設的難度。
2.2開敞式河涌
開敞式河涌水體外露,形成貼近自然的水體景觀,但其平面和斷面的設計依舊是非自然化的設計。設計時多采用透水性差的砌石擋塊砌筑成矩形或梯形斷面,親水性較差。開敞式河涌要有良好的景觀效果,必須控制好河涌水質,因此多建于雨污分流排水體制的區域,且市政管道建設和監管較完善的區域。
圖1:常見開敞式河涌斷面
2.3休閑式河岸河涌
城市河道是城市稀有的水體景觀,親水、休閑型河涌,在滿足景觀要求的基礎上也極大的滿足了人民休閑娛樂的需求。親水、休閑型河涌設計應具有人性化的設計理念。在保證實現排洪調蓄功能的前提下,同時也考慮親水和休閑性。河涌斷面多采用梯形混合型斷面。常見的斷面形式見圖2。
圖2:常見親水平臺河涌斷面
3.污染河涌整治的難點所在
3.1水質污染后處理困難
城市河涌水體水質一旦遭受污染后很難重新修復。因為城市河涌水體生態系統非常脆弱,河涌自凈能力小,河涌水體補水來源單一。這些都導致河涌水體水質污染后自然修復困難。污染的水體會對附近的居民生活環境,河涌生態環境造成十分嚴重的后果。
3.2截污管道建設困難
截污管道建設是整治污染河涌工作中比較常見及有效的措施,在污染河涌的整治工作中,截污管道的建設比較困難。截污管道建設的周邊環境對截污管道建設影響很大,有些居民及廠房直接修建在河涌岸邊,截污管道敷設基本沒有位置;且修建截污管道有時會改變河涌的斷面形式,需和水務部門進行溝通。在截污管道的建設過程中,管道鋪設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工程實施過程中對交通的影響,工程工作面有限等,這些都是截污管道建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4.河涌水污染整治可行性方案介紹
城市河涌整治的目的是消除污染水體的黑臭現象,改善河涌的水質,恢復水質功能,改善河涌水體的景觀效果,建立新的生態平衡。下文主要介紹目前國內常見的治理河涌污染的方案,并結合我院在佛山地區的工程實例簡單介紹比較可行的河涌污染整治方案。
4.1水生植物修復技術
自然河道擁有較強的自凈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于自然河道擁有較多的水生植物。常見的水生植物有蘆葦、菖蒲、香蒲等,大部分的水生高等植物都有發達的根系,能夠吸收利用水體中的營養物質和有害物質,根系中眾多的微生物也能有效去除水體中的有機物質。水生植物修復技術是一種生態修復技術,治理成本較低。因為水生植物本身具有觀賞性,種植水生植物的同時也美化了水體景觀。但水生植物在污染物濃度很大的情況下不易成活,且水生植物具有季節生長的特性,因此該項技術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關鍵詞:水污染物排放;點源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世界范圍內廣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制度。20世紀80年代,我國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并在很多地市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試點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蘇,在試點的基礎上,還將其納入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之中。但我國的水污染狀況依然嚴峻,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遠遠超過環境自身承載能力。2010年全國七大水系監測斷面中Ⅳ類及以下水質占40.1%,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
一、法律依據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環境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允許其從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動并對此項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的制度。該制度的核心是將排污者應執行的有關國家環境保護的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技術規范的內容有針對性、具體集中地規定在每個排污許可證上,要求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否則即屬違法。我國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頒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報登記,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監督與管理制度。該《辦法》是早期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廢除。1995年,國務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14條規定“在淮河流域排污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和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外的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2000年國務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另一個主要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作了新的規定。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由于未規定具體的實施機制,該條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2001年國家環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特定水域必須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該條文只是原則規范,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國務院都未出臺相應規定,因此該條文的執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得知我國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的法律依據可以歸納為:第一層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層次地方規章:《上海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環境保護條例》。我們不難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尷尬的法律地位,作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它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縱觀我國《環境保護法》卻并未發現關于“排污許可”的只言片語,僅僅在第27條規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的申報登記制度,但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比申報登記制度更為嚴格的對水環境進行科學化、目標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種制度。
二、適用范圍
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范對象包括“污染源”“水體”“污染物”三個要素。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源”“水體”作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雖沒有明確“點源”的概念,但規定應當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事業單位,排放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水體”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這些規定擴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適用范圍,為在全國全面推行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確定了原則規范。但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可知我國實踐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主要是以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為基礎,僅僅適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因此,可知我國實行的是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這些重點區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控制區、SO2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區。而何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間國家重點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大腸菌、石油、汞、鎘、鉛、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條至33條列舉了“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類工業固體廢棄物已經被禁止向水體排放。
綜上所述,我國的水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僅僅適用于重點流域的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這種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許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動”的系統性、循環性,是一種典型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環境管理理念。事實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水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不只是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因此,進一步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變得十分重要。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規劃城鄉建設和工業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衛生、國土資源、建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并采取經濟、技術政策措施,保證水污染綜合治理目標的實現。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量負責。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劃分水環境功能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環境功能區,必須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八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對省界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跨縣的地表水體出境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內的地表水體水環境質量的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狀況公報,每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的公報。
第九條 向水體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省轄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應當執行國務院批準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
申報登記的排污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前向原申報登記的機關變更申報登記。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排污單位申報登記的排污事項進行嚴格的審核。排污單位不得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排污事項。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水利和有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應當確定需要削減排污量的單位、每個排污單位重點污染物的種類及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的時限要求。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和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將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該建設項目所在縣級行政區域的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內,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已滿的縣級行政區新建、擴建項目的,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后,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水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建設,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印染、染料、電鍍、制革、選金、煉油、農藥、煉硫、煉汞、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型企業;已建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改建化學制漿造紙、釀造大中型企業;確需建設的,必須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方可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未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得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限期治理。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向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治理計劃,定期報告治理進度,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標準廢水。
嚴禁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確定的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省內入海河流的監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區出境斷面的排污總量,保證入海河流水質符合排污總量控制的指標。
第二十五條 采用氧化塘處理污水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滌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淘汰含磷洗滌用品。
第二十七條 使用農藥、化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使用規定。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 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保護的技術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行政區域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體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二級保護區。
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顯的地理界限,設置永久性的標志。
第三十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三十一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發展生態農業,防止對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二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除遵守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
第三十三條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飲用水地下水源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必須加強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并采取措施,保證所供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質標準的規定。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供水單位供水質量的監督,保障人體健康。
第五章 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綜合治理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中水利用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十六條 新建和條件允許的已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時設置污水回收利用設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排放的廢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之前應當達到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未達到標準的,必須進行預處理。
對含有重金屬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必須由排污單位單獨進行處理,達到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應當加強排放污水水質的檢測,保證排放的污水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必須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其具體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報或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重點排污單位未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及滯納金外,處以應當繳納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新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小型企業或者未經省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建設屬于嚴格控制的項目的,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關閉。建設項目的停止建設或者生產和使用,由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四十三條 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除責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國家規定征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并可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或者關閉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四條 排污單位偷排超標準廢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五條 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造成水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放養禽畜、網箱圍網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及污水處理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濫用職權,干預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行政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的成因人類生產活動造成的水體污染中,工業引起的水體污染最嚴重。如工業廢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不僅在水中不易凈化,而且處理也比較困難。工業廢水,是工業污染引起水體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業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廢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廠種類不同而千差萬別,即使是同類工廠,生產過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質和量也不一樣。工業除了排出的廢水直接注入水體引起污染外,固體廢物和廢氣也會污染水體。
農業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開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還未穩定時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懸浮物。
為進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時間使渭河水質變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動方案(-2014年)》文件精神,結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4年目標責任和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治理目標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質控制目標
在生態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質基本達到Ⅳ類(即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實現水質基本變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斷面水質基本達到Ⅳ類,胭脂河按照新區規劃確定的功能區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嚴把項目準入
嚴格項目準入,堅決杜絕不符合產業政策和高污染企業落戶,禁止審批印染、造紙、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項目以及污染嚴重的化工企業。
(二)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
堅決淘汰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高污染企業;淘汰工藝落后、耗水高、難治理的企業;對無能力進行污染治理、達標無望的排污企業堅決予以關閉。對已停產多年的造紙完善相關關閉文件,年年底完成關閉工作。
(三)抓好工業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斷加強污染源監管的同時,積極督促重點排污企業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對已完成污水升級改造工程的興包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廢水深度處理、提標改造工程、柴油機重工有限公司綜合廢水治理工程、市晁莊實業公司屠宰污水處理及配套設施工程,年月30號完成驗收;督促華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4月開工建設污水升級改造工程,力爭年月底完成進行調試運行。對新建、擴建涉水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對不能按照《黃河流域(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治理,掛牌督辦。
市城市污水處理廠一期除磷脫氮提標改工程已進入調試運行,力爭年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二期工程正在與投資方洽談,力爭年4月開工建設。2014年6月建成投入調試運行。
(四)加強畜禽養殖監管,切實抓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加大配方施肥推廣力度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不合理施肥,降低農業面源污染。示范推廣發酵床養豬技術,降低養殖過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單位能耗。實施農村沼氣工程、有機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設,推廣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重點解決畜禽糞便污染帶來的環境問題,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資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種豬繁養殖有限公司生豬養殖,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工程建成營運,年6月完成項目驗收;市趙村桑園興農奶牛養殖場糞便和秸稈無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環評階段,力爭2013年5月開工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切實摸清底子。為保證渭河三年變清行動的順利實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主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環保、水利、住建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渭河三年變清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動工作會議,全面傳達貫徹落實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動實施方案》。同時,組織骨干技術人員力量,深入企業和沿渭鎮辦,進行拉網式排查,徹底摸清查實全市水質排放達標現狀,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渭河水質治理提供詳實可靠依據,確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實開展。
二是強化源頭治理,嚴控污染增量。嚴格落實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源頭防治”制度,堅決杜絕“兩高一資”和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落戶,切實做到增產不增污。按照“財政投入、市場運作、社會融資”等資金運作模式,積極督促企業大力實施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工程,確保企業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全力加快農村面源污染治理進程,大力推行農村垃圾規范化處置,積極實施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有效遏制農村水質污染。
年初以來,按照局工作部署,我處對自身目標進行認真分解、落實。負責起草了《流域哈爾濱江段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07—2010)》,確定了“十一五”期間流域哈爾濱江段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進一步完善了我市《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全面開展了飲用水源地整頓及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確定了32家限期治理單位,10家中水回用單位,30家節能示范單位;組織兩次大規模的工業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80家存在問題的單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目前,各項工作正在進行之中,現將工作進展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制定《流域哈爾濱江段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年初,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7-2010)》要求,我處組織制訂了《流域哈爾濱江段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07-2010)》,并經市政府同意印發。“十一五”期間,我市將通過實施飲用水源保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重點污染源治理、流域綜合整治、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五項工程,強化水污染防控工作,確保流域水環境質量有較大改善。同時,經過我處大量的調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業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庫。結合更多范文請到國家規劃,積極配合省、市發改委,將哈爾濱氣化廠等9個點源治理項目、朱順屯等3個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綜合整治項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報國家,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類24個項目已納入國家流域治理規劃中,總投資約22.5億元,爭取國債支持6億余元。
二、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
(一)組織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劃界工作。經調查,全市共有35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蘭、方正等縣已經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劃界工作,已報我處備案,其他各區、縣(市)正在按要求進行劃界工作。
(二)組織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進行整頓。四方臺、朱順屯兩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放牧點已被取締,已對較大的度假村下達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確立治理方案,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區政府負責馬上搬遷;程家崗垃圾處理場的整治方案正在進一步論證之中。西泉眼確定了21家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單位,其中在壩里的11家餐飲服務單位已確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現正在落實資金;壩外的6家單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單位計劃搬遷。磨盤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匯報材料。
(三)繼續開展湖庫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賓縣環保局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及二龍山湖庫內的單位去吉林市松花湖進行調研考察,并最終確定了由吉林市環科院負責對二龍山13家企業進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計劃。道里區正在組織對太平湖內的單位進行調查,7月初能夠完成。
(四)組織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項目申報工作。朱順屯、四方臺飲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庫、磨盤山水庫等保護區內的污染源治理項目共落實了1.24億的資金支持。
三、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作
(一)繼續抓好限期治理工作,鞏固和提高工業企業穩定達標水平。年初以來,我們確定了包括哈爾濱氣化廠、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哈爾濱華爾化工有限公司、藍星集團哈爾濱分公司、中石油哈爾濱分公司等100家單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并依法對哈爾濱氣化廠、哈藥集團制藥總廠等超標、不穩定達標排放廢水的32家工業企業下達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內限產、限排,安裝、改造或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實現廢水達標排放。同時,我們對哈航集團等50余家重點工業企業下達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塵器、型煤爐及清潔潔能源,實現煙塵達標排放,進一步提高除塵效率。
(二)加快推進工業企業的煤堆、灰倉等集中堆放場所揚塵防護設施建設。目前,哈藥、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設工程已完成;哈熱電廠已將粉煤灰儲灰場建設工程列入機組擴建項目及除塵系統改造的整體規劃中,并確定治理方案,報總公司審核通過后即開工建設;哈航廠外道線灰場已確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團審核通過后開工建設。其它企業灰棚、煤棚建設工程正在實施中。
(三)在醫藥、化工企業中開展環境行為評價試點工作。年初,我處組織22家市直管醫藥、化工行業企業召開工作會議,部署了環境行為評價試點工作,各企業已啟動該試點工作。下步,我們將組織有關區縣市環保局及相關企業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技術工作培訓班。
(四)在流域及重點工業企業中開展環境安全大檢查。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我處負責組織對流域、重點企業開展了兩次大規模環境隱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組織市安全、城管、水務、供排水等部門成立了三個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區、縣(市)和有關企業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77家存在問題的單位4月14日至4月26日,為進一步落實華建敏國務委員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據省委常委、市委書記杜宇新同志部署,我們組織在全市范圍內進一步開展了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前階段排查出存在隱患單位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同時對化工、制藥、電鍍等210家企業進行了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問題的3家單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見。這兩次排查工作,僅全市環保系統就出動1500余人次,檢查集中式飲用水源地35處,排查企業近千家。對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無應急預案、應急設施不完善等環境安全隱患的80家企業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見,對存在違法行為企業分別予以了處罰、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單位已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制訂、污水處理設施改造、應急設施建設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處將加大督辦檢查力度,確保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單位按要求按時限完成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