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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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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管理制度

      環境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它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一50元罰款。

      第三條禁止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點卸放垃圾、糞便的、責令清理,并對個人處以100�50O元罰款,對單位(含個體工商尸,下同)處以500�1000元罰款。

      運輸垃圾車輛中途亂倒垃圾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有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四條生面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推行垃圾袋裝制度。對責任單位或受委托單位未按規定組織清掃、保潔和清運垃圾成未實行垃圾袋裝的,責令整改,并對個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五條禁止在臨街門前、陽臺等處亂堆放、懸掛、晾曬、設置有礙市客觀瞻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處以10�50元罰款。

      第六條禁止在市區24條主干道和18條重點路段擺設攤點。其它路段的擺攤設點;要按照市政府有關通告,取得合法批準,實行規范經營、規范管理。違反通告批準的一律無效。對違章批準,收取各種名目攤點費的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攤點的。予以取締,沒收經營物品,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條沿街單方不得占道堆放、經營、作業,嚴禁“攤外攤”、“店外店”。違反規定的,沒收占道物品,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八條禁止亂張貼、亂涂畫、亂設置戶外廣告。沿街亂張貼、亂涂畫經營性招貼廣告的。責令清洗,處以1000元罰款,并由電信部門停止其聯系電話、傳呼;亂設置戶外廣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沒收,并處以1000元罰款。

      第九條禁止違章停放自行車、摩托車,違者處以10�50元罰款。

      第十條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包括行政拘留)。對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精節嚴重的,予以停止整頓。

      第十一條禁止違章搭蓋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責令立即拆除,并處以1000一2000元罰款。

      對違章搭蓋、封閉陽臺。破墻開店或改造門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復,并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禁止移動、損壞。拆除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三條禁止損壞城市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違反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國林部門處以100一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市區建筑工地應嚴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工地環境衛生管理和建筑渣土、泥漿的申報、處置、運輸管理。違反規定的,除立即整改外,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申報渣土處置,或雇請非地方車輛運輸渣土的,按建筑渣上處置總量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

      (二)運輸渣土、地材車輛未辦理準運證擅自運輸,或不按運輸時限、線路運輸,或套用、更改準運證的,對運輸單位按每車次處以3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三)運輸建筑渣土,地材車輛不按規定地點亂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四)建設工地不按規定圍遮施工、設置沉淀池、高壓洗車設備、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居民進行住宅裝修,必須向物業管理等單位辦理裝修渣上卸倒手續,由物業管理等單位向建筑渣土管理部門申報.擅自亂倒裝修渣土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六條禁止運輸車輛未加蓋在市區運輸垃圾、煤炭等易拋撒的物品.凡未加蓋運輸造成“滴漏撒”污染環境的,責令清理或承擔清理費用,按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并當場中止其車輛運行;

      第十七條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凡車容不整潔影響市容的,處以50元的罰款,并監督其到洗車場清洗.

      第十八條在市區道路施工建設、園樹。綠化作業時,要設立安全標志。施工后,要按時修復路面,平整場拉。,片及施工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整改,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禁止占用街路或公共場地從事車輛清流活動.違反規定的,予以取締,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在市區調養家禽、犬、備禁止擅和飼養寵物。違反規定的,對飼養的動物于以捕殺,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禁止往內河河道亂倒、亂扔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清理廢棄物,并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壩閘、駁岸、護岸、護欄、護墻等內河設施;未經審批不得私自挖河取土。違反規定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并處以1000一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圍河堵堰或占用河床、河岸亂堆放、亂搭建的,予以拆除并處于1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禁止車輛闖紅燈。對違反規定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一5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造成交通堵塞后果的,并處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出租車違反規定的,依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通告從嚴處罰。本條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規定的公共場所吸煙。對違反規定者,由場所管理單位責令立即停止吸煙,并處10�50元罰款。對未履行禁煙職責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以5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無法治的罰款者,或違法后果嚴重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的違章者,可以由市容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單獨或合并采取督促其義務保潔、值勤半日以上七日以下以及參加“市民學校”學習等措施,并可提交新聞媒介公布違章及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指的城區為福州市的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鎮。

      第二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公務。對妨礙、阻擾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公務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環境管理的產生源于環境問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劇增、環境污染、能源緊張、資源耗竭、自然災害等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加強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已成為各國政府有效處理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幾個世紀以來,環境問題從產生到發展,范圍在不斷擴大,程度在不斷加深。為什么長期以來人類沒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遏制環境問題的蔓延呢?經濟學家認為,當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忽視或低估環境破壞給社會造成的代價時,就會出現環境退化,其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一)市場失靈

      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們的環境成本。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產生的負效應。它既存在于生產領域,也存在于消費領域,如工礦企業的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行為,居民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及排出的尾氣帶來的空氣污染,對他人和周圍的環境均有負效應。這些負效應并沒有計入到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并沒有由行為人承擔,而是轉嫁給了他人和整個社會,從而構成負外部性。在存在外部負效應的情況下,由于外部成本不能被市場價格反映出來,市場機制并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使得市場并不能達到對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引發“市場失靈”。

      2.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可以供多人享用,無論個人是否支付費用,都無法排除他人享用;非競爭性是指享用人數的增加不會影響其他人的享用。環境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沒有排他性,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沒有競爭性,一個人享用并不減少他人對它的享用。公共物品可以免費使用的特性使得環境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3.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之一是資源具有明晰的、專有的、可轉讓的產權。在我國,環境資源的產權名義上是清楚的,由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具體的產權代表,產權不清、產權虛置的情況卻大量存在,資源浪費與破壞現象嚴重。此外,有些環境資源難以確定產權,如大氣、水、環境容量等,由于它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也由于它們特殊的物質形態,使得法律意義上的權屬難以確定,市場機制難以引進,也就難以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

      (二)政府失靈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只要政府出面,通過各種措施就可加以改進。政府有時可以改善市場結果但并不意味著它總能這樣,與“市場失靈”一樣,也往往存在“政府失靈”,當政府的干預政策不能糾正甚至反而造成或加劇“市場失靈”時,就會發生政府干預失靈。在環境保護領域,導致政府干預失靈的主要原因是環境管理體制的不健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配置上存在弊端,表現在:

      1.環境監管中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職責權限劃分不清。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即行政等級,如省、市、地、縣等)、分部門(即政府部門,如交通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我國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經過了從部門分管到統分結合的兩個階段。統管部門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它們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即上級和下級關系。分管部門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一方面環境污染防治或對某一類自然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統管與分管部門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者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它們在環境監督管理中都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其執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分工有所區別,即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圍有差異。這種環境管理機構設置模式的優勢在于,既能發揮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又有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整體協調。然而,由于環境保護專門機構的地位和權限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平行,加之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的權限與關系不清,以至于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或空白,只有分工缺乏協作,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體效益,造成統管與分管部門權限不清,關系不明,統一監管難以實現。

      2.機構設置存在交叉重疊。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從部門分管發展到統分結合。在環境管理模式轉化的每一階段,國家只著重于成立或撤銷環境管理機構,而不注意它們之間的協調和統一,從而出現了某些機構重復設置、職能交叉的現象。如在自然保護方面,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設置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司,而國家林業局也設置了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其實,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僅是自然保護的一個方面。這種機構的重復設置必然造成職能的交叉和重疊。又如對水資源的保護,目前的水管理體制依然存在“多龍治水”的現象。“多龍”,是指有權管理水資源的部門眾多,水利部門、建設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環保部門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除此之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部門,漁政監督部門也都享有一定的管轄權。這些分別對水體的利用和保護擁有國家管理和監督權的機關,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往往使得工作中對同一客體的保護難以達成共識。權力分散、政出多門造成相互間的沖突與矛盾,各部門間職責權限劃分不清,且相互間出于部門利益關系難以協調,執行分工職能時難免發生越權與沖突現象。由于政府內部部門職能的錯位、沖突、交叉、矛盾,引發了國家公共利益與部門行業利益的沖突,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選擇

      面對復雜的環境問題,國家環境管理要做出多種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其中主要的有兩種:環境行政管制和環境經濟激勵。

      (一)環境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也稱為命令控制方法,是政府通過運用 規章制度來對環境污染外部性進行直接干預,如發放許可證、頒布環境標準等。管制的優點在于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污染者別無選擇,要么服從,要么面臨法律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處罰,最后的環境效果具有確定性。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管理方面采用較多的就是這種以政府直接管制為主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現行的一系列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為基本內容的環境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體系。

      政府的直接管制對中國的環境管理是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作用的,它避免了大量因市場失靈而導致的環境問題。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政府的直接行政管制存在的諸多弊端也在逐步顯現,表現在:第一,靈活性差。對于新的生產工藝、新的環境狀況或企業間存在的技術差異、控制費用差異,管制方法想做出相應調整需要一段適應期。這是因為,命令與控制的本質是制定規則,而制定良好規則的前提是掌握事物運行的客觀規律,了解公共行業和生產技術的細節。而在短時期內,獲得所有相關信息是比較困難的。第二,成本高。政府部門監測和執行的管理成本較大,經常難以執行。第三,缺乏對控制污染方法改進的激勵機制,不能為開發減輕環境損害的新技術提供激勵。第四,罰款的設定水平過低無法阻止違規。第五,可能會引發其他違法行為,如以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取較高的不正當收益。違法者通過向政府行使賄賂來獲取有利于自己的監測結果,從而逃避應交納的排污費或罰金,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還會增加廉政成本。

      (二)環境經濟激勵

      所謂環境管理的經濟激勵,是指依賴于經濟刺激而非規章制度來起作用的一種政策工具。經濟激勵是一種間接調控措施,是通過市場機制,對人們的經濟行為及開發活動改變人們的相關費用和效益,使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從而激勵人們保護環境和資源。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四種手段:

      1.押金退款。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人將支付一筆附加款,這筆附加款將在他們把產品或其包裝返回到認可的回收或適當處理中心時退還給他們。

      2.補貼。通過采取撥款或貸款等形式為實際或潛在的污染者提供財政資助,用來鼓勵其削減污染。

      3.環境稅費。環境稅收或環境收費可被認為是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及環境污染行為支付的“價格”,是政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或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或費。

      4.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的原理在于:首先,確定某一區域環境容量即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其次,把環境容量或排放總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指標,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并允許排污指標在市場上交易。環境容量也是一種珍貴的資源,它為人類活動提供消化吸收污染物的條件。從物理屬性上講,環境容量本身難以具體分割和確定權屬,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但是,排污指標具有確定性,通過界定環境容量和排污指標,抽象的環境容量轉化成具體的排污指標,排污指標分配后,持有人對它就擁有了一定的排他屬性,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排污權交易的意義在于允許排污者通過市場轉讓節余排污指標,刺激排污者改進技術改善管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實現總量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

      相比較于行政直管,經濟激勵有許多優點,表現在:第一,成本較低,它可以減少政府政策推行的成本。它不需要設置龐大臃腫的部門機構,不需要花費高額的執行監測費用。它以市場為基礎,通過間接調控改變市場信號,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方式。它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實現預期的目標,這對資源有限的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第二,靈活性更強作用范圍更廣。它可以通過市場,把保護和管理環境的責任從政府轉移給環境責任當事人,從而使環境管理模式更加靈活。它應用的范圍也更為寬泛,不論是在末端治理還是在清潔生產領域都能得以有效利用。第三,經濟激勵由于充分利用了市場力量,透明度更高,相比行政強管提供的違法機會就會減少,所以,它可能既更有效又更公正。

      三、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創新

      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依靠環境管理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家在選擇環境管理手段、進行制度安排時要注意制度的創新。

      (一)環境管理行政制度創新。

      1.堅持統管與分管相結合,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同國家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程度不同,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模式亦有所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模式:分散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與統一監督結合的模式。分散管理模式的管理權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行使。該模式的優點在于各行業主管部門熟悉本部門的工作,容易把行業管理與環境管理協調起來,不足之處在于這些行業主管部門既有業務目標又有環境目標,出于部門利益可能會以犧牲環境利益謀求業務目標的實現。集中管理模式的環境管理權由從事環境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統一行使。該模式的優勢在于有一個專門機構對環境實施全面統一的管理,不足之處在于此專門機構由于不太熟悉其他行業部門的業務,難以和其他部門協調,難以有效的推行既定的環境政策。分散管理與統一監督相結合的模式是把環境管理權賦予與環境相關的各行業部門,同時創設一個中央機關負責實現環境質量標準并協調環境保護各機構之間的工作。我國采用的乃是此種模式。采用統管與分管分工協作、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是由環保工作的廣泛性、復雜性、綜合性和跨地域性所決定的。一方面,環境的整體性要求對環境的管理統一指揮、宏觀調控;另一方面,環境的復雜性又要求相關各部門都必須參與到對環境的保護工作中來,因為僅靠單一的主管部門不可能完成環境保護這樣一個長期宏大的工程,所以,環境管理必須堅持統管與分管相結合。此外,在堅持統管和分管相結合的基礎上,還應當進一步理順統管和分管部門的關系,通過立法加強統管部門的統一性、權威性,完善統管部門對分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2.完善環境監管體制立法,實現機構設置與職責配置的法制化。世界各國均注重環境監管體制的立法,無論是機構的設置,還是職責的配置,均有詳盡的成文法規定,以避免和消除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任意性和盲目性,而我國目前還無環保機構的組織法。立法的欠缺是導致環境管理工作低效率的首要因素,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在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主管部門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明確各分管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明確各部門職能分工的標準和原則,明確不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責任追究的方法和途徑。

      (二)環境管理經濟制度創新

      1.強化經濟手段的運用,加強經濟手段使用的廣度和深度。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是在計劃經濟背景下產生的,主要以行政管制為主,經濟手段地位薄弱,因此,無論從制度設計的理念還是制度本身,體現的都是“環保靠政府”的管理模式。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單純依賴行政規制手段,依靠政府管理,會造成行政成本高等后果,難以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我國的環境政策必須從以規制為主向規制與經濟手段并存的方向發展。和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的經濟手段應用范圍較窄,手 段較為單一。如押金退款制度,在部分西方國家作為一種污染控制手段應用較為廣泛,但我國環境保護法領域目前還沒有建立該制度,在理論研究中也較少涉及。即使是已有的經濟手段,在使用過程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條件也存在很多問題。經濟激勵手段的有效實現還要依賴于一些重要的條件,如不受干擾的市場競爭的存在、靈敏的表明稀缺的價格信息、安全可轉讓的產權等,以及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來為使用經濟手段提供法律權威。同時還要求政府行為的合理化,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政策來引導、規范各種經濟主體的行為和市場運行。

      環境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由于我國以往的發展過程沒有注重對流域水環境的保護,造成在流域水環境的監測上沒有建立完善、統一、科學的監測體制,整體上處于分區域、跨部門、分層次的監測。這對流域特征的水質監測產生了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在監測體制上沒有建立具有流域特征的監測機制,另一方面沒有構建科學合理的具有流域特征的水質管理體系[1-2]。

      1.1監測體制問題

      由于我國在流域水環境的監測體制上還不夠完善,這對流域水環境的監測造成諸多影響,整體上束縛了流域水環境監測的發展。我國目前設置的水環境監測部門主要是根據行政區域來進行劃分的,導致流域監測部門設置過多,部門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監測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目前我國的水環境監測部門屬政府管轄,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擾。有較多的政府部門均在負責流域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造成職能重疊,“令出多門”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能做到有效、統一地開展流域水環境監測工作。

      1.2質量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在流域水環境監測方面還沒有建立科學的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主要是由4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管理認證缺乏質量控制手段。目前對水環境監測工作過于注重質量保證,缺乏整體的質量控制手段,水質監測指標不全面。(2)水環境監測認證標準與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的流域水環境監測認證標準與制度還不完善,環境監測部門都是通過國家環保部門的資質鑒定。由于環境監測工作涉及行業多,各地開展的監測工作內容不盡相同,因而應當結合各地監測實驗室的自身專業特點,來制定合理、科學的監測標準與制度,使其業務運作更加完善與系統。(3)水環境監測管理制度不合理。我國對具有流域特征的水環境監測按照地屬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科學、不合理,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善的規定,缺乏所屬區域的主要責任制,沒有建立水環境的評估與監督機制。因此,我國應建立獨立管理模式,對流域水環境進行統一部署與監測。(4)缺乏質量管理監控網絡平臺。目前,我國的不同部門在資源的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類別、數量等方面的差異,無法滿足監測部門對質量控制活動與對應信息的掌控,缺乏以水環境監測的質量監控為中心,通過使用先進的網絡與計算機技術、遙感技術而建立的涵蓋全國范圍的質量控制與監督管理活動的網絡平臺。

      2流域水環境監測與質量控制制度的構建

      目前,我國實施的水環境監測模式無法滿足當前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缺乏科學、合理的水環境監測與質量管理制度,極大束縛了環境監測的發展。通過對我國的環境監測與質量管理創新機制的研究,構建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質量控制與監督管理體系,能夠滿足流域水環境的法制化、定量化、科學化的需求,從而保證水環境監測的權威性與公正性,為我國政府決策機構提供科學參考依據。監測制度體系主要包括水環境監測的規范、政策、法律、體制等,2007年我國先后頒布了《環境監測人員上崗考核規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等規范條例,明確了水環境監測部門的工作內容、職責與機構、經費管理、監測人員的職責與考核方式等,完善了我國環境監測與質量控制機制。除此以外,職能部門還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從而能夠更好地滿足流域水環境的質量控制需求[3-4]。

      2.1流域水環境監測體制

      2.1.1流域水環境監測與質量控制規定

      (1)流域水環境監測部門和質量控制內容。跨省流域監測部門應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進行指定,對于省內流域通過所在省環境保護廳指定監測部門,流域監測部門應構建流域監測質量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環境條件、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監測標準、設備使用、運輸與采集樣品、數據控制等監測流程。(2)流域水環境監測監督部門。在流域范圍內,對水環境的質量控制與監測應不受地方行政干涉,以所在流域為單位,實施統一流域管理。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管理下,流域水資源質量控制技術部門對流域水資源的質量進行全面的技術監督與組織。流域水資源質量控制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在跨省流域以國家環境保護部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流域進行技術牽頭;在省內流域以所在環保部門為行政主管單位,對所在流域進行技術牽頭。

      2.1.2流域水環境監測認定資質管理

      流域水環境的監測部門應當實施認證資質機制,認證資質是對所在流域內具備水環境監測業務水平的證明。通過流域所在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流域水環境監測部門實施的認定工作,流域水環境監測部門才能對所在流域內的水質提供環境監測的服務,出具水質監測數據與相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流域水環境監測機構必須獲取對應的水環境監測資質。

      2.1.3流域水環境監測與質量事故行政責任制度

      流域水環境的監測部門應當建立追究流域水環境監測與質量事故行政責任制度,從而能夠有效增強所在流域的水環境監測水平,這是保證流域水環境成效的主要措施。追究行政責任制度能夠有效防范流域水環境發生監測質量事故,加大流域水環境監測力度,能夠正確、科學地反映流域內的水質情況,對加強保護水資源有積極意義。追究質量事故行政責任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討論流域內的環境監測機構的異常水質數據、在所在流域內指導與監督整改環境監測機構質量事故、對所在流域內監測部門由于人為修改或偽造水質監測數據而引起的重大質量事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2.1.4流域水環境報告與監測信息制度在流域范圍內的監測報告與水環境監測信息,應以所在流域為基本單位,在我國環境監測總站的領導下和在流域水質質量技術部門的指導下來建立監測制度,并統一信息的渠道與方式,從而避免出現信息混淆、信息沖突的現象。

      2.2流域水環境內部監測質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水質監測部門監測樣品的分析與管理,提升流域分析水樣品的水平與質量,應結合監測工作實際情況,對水質進行檢查、分析與驗收。流域水質監管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人員管理、環境監測、設備使用與管理、樣品監測、報告等。流域水環境監測部門應當對流域水環境進行定期查評,并完善預防質量事故等內部控制與管理制度。其中預防流域水環境監測機構內部控制質量制度應包括運行質量記錄、運行流域水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情況、檢測質量自查、預防與檢查質量監督活動、打擊偽造、人為修改水質監測數據、科學分析與整改對流域水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不足[5]。

      3結語

      環境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污染源的監管與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環保科技產業發展。

      第三條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計劃、土管、礦管、規劃建設、工商、衛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項目立項、審批、許可、發證、發照等手續。

      工業園區的建設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推行清潔生產,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或者在建設項目中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在招商引資中不得引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

      第五條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防治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驗收。

      第七條排污單位應當在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并按要求提供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辦理。

      排污單位申報登記后,申報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必須辦理變更申報登記手續。

      第八條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外排污染物達到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發給排污許可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

      (一)污染嚴重超標的;

      (二)外排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第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第十條縣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條縣自來水廠取水口(圍下)以上至油羅口入口處章江河段水體為生活用水保護區: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置;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五)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六)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加強對我縣章江水系水源的保護。油羅口水庫出口至縣自來水廠取水口(圍下)章江河段水體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禁止設置排污口;章江源頭入境處至油羅口入口處、縣自來水廠取水口(圍下)以下至西華山鎢礦排污口前、青龍至南康交界出境處的章江河段水體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排污口的污水排放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西華山排污口前至青龍章江河段水體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2002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標準,排污口的污水排放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一)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二)向環境排放惡臭、異味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露天焚燒稻草、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十四條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采取清潔運輸措施,實行綠化責任制,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減少城區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產生鎢堿渣、硫化礦渣、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鎢堿渣、硫化礦渣、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城鎮生活垃圾的貯存、中轉設施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加強噪聲污染監督管理,在縣行政區域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一)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二)在禁鳴區內禁止鳴喇叭,農用車按規定路線和時間在城區行駛;

      (三)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禁止商業、娛樂業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或在居民區、公共場所使用音量過大、嚴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五)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十五日前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在城市噪聲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凌晨6時)和午間(12時至14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和室內裝修及其他作業。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六)在中、高考前半個月和中、高考期間,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類環境噪聲源進行嚴格控制,防止對考生造成影響。

      第十九條加強城鎮服務業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從事經營性的露天噴漆或者其他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

      (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從事經營的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和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

      (三)禁止在城鎮人口集中區域從事影響周圍環境的畜禽養殖業;

      (四)禁止飲食服務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飯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禁止未經凈化處理的油煙排放;禁止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第二十條加強對放射源的管理。生產、銷售、使用和開發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等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和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一條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監測和監察制度:

      (一)加強環境監測網絡的建設,開展地表水及大氣環境質量和工業污染源監測。及時、準確地向縣人民政府提供科學的環境監測報告;

      (二)加強現場環境監察,依法對縣域內所有排污單位和個人履行環保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環境保護各項政策、標準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處理。及時、準確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縣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第二十二條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循“誰排污,誰付費;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以及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一)在梅嶺、三江口、丫山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人口集中地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設立禁挖區、禁采區、禁伐區,禁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退化的開發活動和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二)加強保護區中各類活動的環境監督,防止生態破壞,保護珍稀野生生物,禁止買賣和食用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亂砍濫伐破壞環境行為,保護魚蝦類繁育區的生態環境,防止過度捕撈和污染環境水產養殖;

      (三)積極倡導綠色消費、鼓勵消費綠色食品,嚴格治理“餐桌污染”及“白色污染”;

      第二十四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一)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二)推廣使用低殘留、高效、無公害農藥,禁止使用有機磷農藥,盡可能少施化學農藥;

      (三)積極推廣糞便沼化還田,推廣使用可降解農膜,減少農業的白色污染;積極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

      第二十五條鐵路、公路建設和修建水利工程,應當盡量避免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存放地堆放,不能向江河、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扶持環保科技產業的發展:

      (一)大力發展和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及環保型、節約型、集約型產業,利用各種形式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建設;

      (二)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固體廢物資源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足額、及時繳納排污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程序減免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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